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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7.1 概述

随着科技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高新产业的大量涌现,大额的保险标的也日趋增多,如大型客机、万吨油轮、巨型建筑、核电站及通讯卫星,这些标的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可达几百万,甚至上亿美元,远非一家保险公司所能承担的,如1990年广州白云机场三架波音飞机相撞,赔款为9000万美元.2002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将最终花费保险人大约400亿美元的开销.此外某些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洪水及火山喷发等所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巨大,像1978年我国唐山地区发生的地震,直接、间接损失累计达100多亿人民币.1992年美国“安德鲁”飓风,保险赔款高达200亿美元。这么大的损失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财力都难以承受。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再保险便应运而生了。像1995年1月26日亚太二号通讯卫星在我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点火起飞后,横空爆炸,星箭俱毁,此次发射的承保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按规定需赔1.6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4亿元。然而因该公司向海外32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安排了再保险,自留保额只有3%,所以只付出480万美元。

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一般,将承保的危险责任转移出去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人;而把承受危险转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人。实际业务中也常分别称他们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所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7.1.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体现在(1)都是转嫁和分散风险的方式,他们都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风险的分散。(2)再保险合同成立后,原保险与再保险具有依存性,原保险是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能离开原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同时,原保险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再保险与原保险相辅相成,利益与共,再保险人的责任,保额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额和有效期为限。(3)再保险与原保险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的区别在于:(1)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者人的身体和生命,再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赔付责任。(2)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双方都是保险人。(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7.1.2功能和作用

再保险并没有改变保险的基本性质。从长远来看,我们不能期望它将一些不良风险转化为良性风险,但它确实为原保险人提供了一些保障。

(一)业务经营上的作用

1. 分散承保风险,均衡承保业务

在保险标的同质,保额大致均衡的条件下,可以用数学模型证明,承保标的数量越多,风险就越分散,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就越好。但保险实务中,将承保金额限制在某一标准左右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旦某业务的少量承保标的的保险金额特别高时,这类业务的财务稳定性就将受到破坏。通过再保,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通过分保的方式转移出去,使自留的同类业务的保险金额均衡化,达到在不减少业务量的同时,提高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的目的。

2.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受其资本和准备金(公积金)等自身财务状况的制约。资本较薄弱的保险公司不能承保超过自身财力的大额业务,即使是资本雄厚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量,也受其拥有的资本和总准备金的影响。

例如一家保险公司的资本加准备金为2亿元,如果没有再保险,一笔业务的最高保额只能是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就不能承保,这样就难以大量展业。但有了再保险的支持,保险公司就可以承保超过自身财力的大额业务,只需将其中一部分业务分保给其他保险公司,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扩大了直接承保的业务量,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了保费收入。

3.控制责任,稳定企业经营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由于保险公司各年损失率不规则的变化,保险人各年的经营成果极不稳定,通过再保险,使保险业务经营更趋于稳定。虽然在损失较少的年份,由于分出保费而减少了赢利,但在异常灾害年度则可以减少赔款的支付,使保险企业自身的赔付责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而获得每年较为均衡的利润。

如果保险公司承保了巨额风险而不办理分保或划分危险单位不当,发生巨额损失后,保险公司将无力偿付,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的责任控制、经营管理和再保险的安排都有严格的规定。

(二)财务上的作用

1. 降低保险经营成本

首先,由于有了再保险的支持,保险公司可以接受大额保险业务,使保费收入增加,而管理费并不按比例增加,因而单位业务量的经营成本随之降低。再次,损失发生时,分出公司可以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减少了赔款支出,降低了赔付率。最后,通过再保险,可以摊回费用,降低费用率,有些国家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计算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时,不能扣除营业费用,这部分营业费用须从保险资金中另外支取,但保险公司办理比例分保后,则可以在分保接受人的分保费中扣除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同时还有分保手续费收入。

2.增加可运用资金

办理再保险时,要从支付的分保费中提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这些准备金从提取到支付通常有时间间隔。因此便成为暂时闲置资金,原保险人可以根据她们的特点加以运用,以增加资本价值。

3. 有利于财务稳定

再保险有助于稳定原保险人的财务运行并且保护原保险人的盈余免遭巨额、意外损失的冲击。也可以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来预防因为巨灾风险等带来的超出预期理赔的损失。因此由巨灾损失或巨额累积损失所带来的财务影响被分散到许多年中,这也就降低了原保险人破产的概率。同时保险公司比例分保分出业务,除有分保佣金收入外,当分出业务有盈余时,还可获得盈余佣金收入。所以,从总体看,只要分保办理得当,一般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管理意见或建议

许多专业再保险公司都有足够的技术和能力能够为原保险人提供一些正式或非正式的

咨询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为承保、营销、定价、理赔、防损、储备、精算、投资和个人理财提供的意见和帮助。为自身利益着想再保险人也要切实考察原保险人的经营状况,然后为原保险人提出有效的建议。再保险人在高额保单定价和少量但巨额理赔的处理方面比原保险人拥有更多的专业人才。而且,通过与多家原保险公司的联系,再保险人还可能提出对总趋势的一种展望。再保险中介人也可以由他们的委托人提供这样一些类似的服务。

§7.2 再保险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再保险有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以下两种分类方法:

(1)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2)按再保险的责任分类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公司)确定的自身能够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retention),超过而转移出去的责任称为分保额。

7.2.1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最古老的再保险方式,以个别保单或风险单位为基础,对于临时再保险业务,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即原保险人对某一风险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或几个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再保,接受全部或部分风险。由于这种再保险方式是逐笔安排的,所以业务手续繁琐,费用开支较大,它一般适用于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

合约再保险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合同。凡是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自动地承保。合约再保险对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有约束力,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办事,没有选择权。这种再保方式大大简化了分保手续,降低了分保成本,受到分入公司和分出公司的欢迎,成为再保险中占主导地位的方式。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合约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方式。预约再保险对分出公司有临时再保险的性质,对分入公司有合约再保险的性质,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分保业务,但凡属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一经分出,分入公司必须接受。

7.2.2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从责任限制上分,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前者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后者则是按赔偿金额确定的。

(一)比例再保险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并以此比例分配保费,分摊赔款。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三种。

1.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

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按照这种再保险方式,只要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不论原保险人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大小都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比例分配保费,分摊赔款。

例7.2.1某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800万元,自留35%,分出65%,现有一风险单位保险金额为600万元,费率为1/1000,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5万元,问保费如何分配,损失如何分摊?

解:收取保费600万*(1/1000)=6000元。保费按自留35%,分出65%的比例分配:

自留保费6000*35%=2100元;

分出保费6000*65%=3900元。

赔款亦按此比例分摊: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5万*35%=1.75万;

分入公司应负赔款5万*65%=3.25万。

当保额超过分入公司最高限额部分应列入其他合同或安排临时分保,否则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形式,以手续简便著称。其在分保实务和会计处理上省时省力,从而减少了费用开支。不足之处是原保险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原可自留的小额业务或质量较好的业务也必须分出,不能多留,使保费和利益减少很多,同时,对保额较高,质量较差的业务,保险人也不能减少自留,致使风险责任仍难平衡。成数再保险一般适用于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或特种业务,如牲畜险,建筑工程险等,也用作保险公司间的业务交换,争取回头业务。

2.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溢额再保险是分出公司规定一个最大的保险金额作为自留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占保额的百分比来分配保费,分摊赔款。

将超过自留额的剩余部分分保给再保险人,原保险人的自留额习惯上称为“一线”,分出额一般为自留额的整数倍,称为几线,例如某溢额再保险合同,每一风险单位自留额为50万元,溢额分保的限额为5根线,即250万元。当风险单位A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时,原保险人自留全部责任;当风险单位B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时,自留与溢额分保的责任比为1:1,即保费和赔付责任均按1:1分摊;当风险单位C的保额为350万元时,自留50万元,溢额分保250万元,另外的50万元列入其他合同。

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中应用最广泛的方式,特别适用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保险金额高低不均衡的业务,如火灾险。分出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质量自由灵活地确定自留额,对损失率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取较小的自留额,使不良风险得到有效分散,反之则取较大自留额。但其业务处理繁琐费时,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较多的人力来进行。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Combined Qs/surplus Treaty)

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方式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责任额,保额超过此限额时,再按另订的溢额合同处理;或分出公司先安排溢额合同,但其部分自留额按另订的成数合同处理。

一般,比例再保险对接受公司比较有利,所以接受公司有分保佣金付给分出公司,用以分担分出公司营业和业务经营管理的费用。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接受公司把盈余佣金返还分出公司作为报酬。因为盈余主要得益于分出公司处理业务的技术与审慎选择承保业务的结果。非比例再保险无分保佣金和盈余佣金。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过损失再保险,是以赔款为计算基础的再保险。这种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商订一个赔款限额,在此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自负,超过此限额的赔款由分入公司承担。分出公司将收入的保费的一部分付给分入公司,但分保费率与原保险费率不再一样,而需另行计算并订入合同中。

非比例再保险分出公司无需编制各种记载个别风险的业务报表,仅须按季或年编送一份保费收入,应付再保险费的帐单;损失发生时寄送损失报表。因而手续和帐务处理比较简单,可节省营业费用。但是这种再保险方式只能分散风险,得不到回头业务;分入公司不向分出公司提存准备金,不设分保佣金和盈余佣金,分出公司得不到财务上的支持,也得不到分入公司履行业务的保证。在这种分保形式下,合约双方的经营结果无直接联系。在小额赔款较

多时,仅由分出公司赔付,分入公司可能无任何责任;而大的赔款可能导致分入公司亏损,分出公司却仍有可能盈余。

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Excess of Loss Treaties)、超额赔付率再保险(Stop Loss Treaties)和最大赔款再保险(Largest Claims Reinsurance)三种。

超额赔款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约定的自负额时,其超出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至一定的额度。超额分保在实务中又有险位超额分保(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和巨灾超额分保(catastrophe cover excess of loss treaties)之分。

险位超额分保以风险单位一次事故所引起的一次赔款为基础,接受公司对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的损失负约定的限额责任。其优点是分出公司分出保费较少,且管理费用较低。比较适合保障出险频率高而损失幅度比较平均的业务,如汽车保险。

巨额超额分保又称事故超额赔款分保,以许多风险单位在一次事故所造成的累积损失为基础,赔款总额超过自负赔款额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这种分保形式常用于异常灾害或巨额风险,保障分出人的累积责任,有防范巨灾的作用。一次事故是其计算的基础,因此对一次事故的界定就很有必要,合同中通常以时间条款对一次事故作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巨灾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为了便于接受公司承担适量的额度,通常采用分层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办法,就是将整个要求进行超赔分保的保险金额分割成几个层。各接受公司可以参与某一层或若干层的超赔分保。超额赔款再保险和分层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区别就在于,当赔款总额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赔款额时,如果是超额赔款再保险,则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如果是分层超额赔款再保险,则超过部分仅由接受公司负责至一定额度。分层超额赔款再保险按层制定费率,各层的费率是不同的。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又称停止损失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它是以约定的赔付率为基础的,在特定期间(通常为一年)赔款总额达到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即约定赔付率后,超出部分的损失由分入公司承担。赔付率超赔是一种对保险人财务损失的保障而非对个别风险负责。这种再保险形式多用于小额损失集中,累积繁重,在短期内又难以缓解的业务。

最大赔款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承担一年内金额最高的若干次索赔额,其余事故再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在实务中这种再保险形式可能会和超额赔款再保险和停止损失再保险结合起来使用。例如,再保险人只承担超过50,000元的四次最高赔款,并且四次赔款总额不超过400,000元。

(三)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混合使用的一个例子

例7.2.2假定某一货运险安排了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成数合同的承保能力为20,000元,自留40%,并对成数合同安排了超过10,000元的险位超额分保。又在成数合同基础上安排了溢额分保,承保能力为成数合同限额的3倍,即60,000元。现有一船只在航运中出险,所载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保险金额为70,000元,货损为49,000元,问赔款如何分摊?

解:此合同的最大承保能力为80,000元,标的70,000元保额中成数合同占2/7,溢额占5/7,现货损49,000元。先在成数和溢额分保合同中分摊:

成数合同:2/7*49,000=14,000元;

溢额合同:5/7*49,000=35,000元。

因为成数合同项下的赔款14,000元,超过险位超额合同的自负责任10,000元,所以成数合同下净赔款10,000元,分出公司摊付40%,计4,000元,分入公司摊付60%,计6,000元。

此次损失49,000元,摊付情况如下:

成数合同接受人摊付 6,000元

溢额合同接受人摊付 35,000元 险位超额合同接受人摊付 4,000元

分出公司自负 4,000元 赔款总额 49,000元

7.2.3比例分保、非比例分保的数理模型

下面我们主要讨论四种最普遍也是最基本的再保险形式: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在给出这四种再保的数学表达式之前,我们先定义几个基本变量及常用符号: S = 保险组合中任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

X = 一次赔款的金额; χ= 索赔额度(损失率),即如果一个保险金额为S 的风险单位一次赔款金额为X ,则χ就定义为X / S ;

N = 观察期(一般为一年)内的索赔次数; Z = 观察期内的总赔款金额;

Z 和?Z = Z-Z

分别表示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承担的总损失额;

X 和?X = X -X 分别表示再保险人和原保险承担的一次损失额;

P = (1+δ)EZ 表示原保费; P =(1+δ )E(Z

)表示再保费;

?P = P-P 表示自留保费;

其中δ和δ 分别表示原保费和再保费中的安全系数。δ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δ

,通常

假设δ=δ

1.成数再保险,假定保险金额的自留比例为α。则

?X =αX , X = X -X

=(1-α)X 。

2.溢额再保险,假定原保险人对每一风险单位规定的自留额为m ,再保险人承担的最大赔

偿限额一般为自留额的若干倍(此处假定不存在再保人的赔偿限额)。则

?X =,(),()X s m m

X s m s ≤???>?? X =0,()1,()s m m X s m s ≤?????-> ???

?? 3.超额赔款再保险。假定自留额为r 。则

?X =,(),()X X r r X r ≤??>? X =0,(),()X r X r X r ≤??->?

对这三种再保险都有

?X =X X - ,?Z =1

?N i i X =∑,Z =1

N i i X =∑ ,?Z =Z Z - 。

4.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假定自留额为ρp 。则

?Z =,(),()Z Z p p Z p ρρρ≤??>? Z = Z -?Z =0,(),()

Z p Z p Z p ρρρ≤??->? 综上所述,可用下表表示各类分保的数理模型

其中()a +

表示max(a,0)

§7.3再保险费率厘定

对于比例再保险,再保险费率与原保险费率相同,无需另行厘定。非比例再保险费率的厘定比较复杂。我们以超额赔款再保险为例,进行分析。

超额分保的费率也像直接保险一样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所不同的是超额分保中附加费率所占比重较大。

纯费率是以赔款成本(起赔点到最高限额间的各次损失的赔款合计)为基础计算而得的。我们介绍下面两种方法来计算纯费率(或纯保费)

7.3.1已知损失分布的计算方法

设某项超额赔款再保险,损失金额x 的分布函数为F(x),密度函数为f(x),分出公司自留额

为r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额的均值为

E (?X )=??∞

+r

r dx x rf dx x xf )()(0

=

()[]r F r dx x xf r

-+?1)(0

分入公司支付的赔款额均值为

E (X )=()[]??∞

∞--=-r

r

r F r dx x xf dx x f r x )(1)()(

分入公司非零赔付部分损失的平均赔款为

E[|X X r >

]

=

?

??

--=--=>-r

r

r

r r F dx x xf dx r F x f r x dx r x x f r x )

(1)()(1)()()|()(

例7.3.1设某项业务的赔款额服从均值为1000元,标准差为1500元的Pareto(λα,)分布,

其密度函数为()

0,)(1

>+=

+x x x f αα

λαλ,损失频率为 0.05,现安排一超额分保合同,根据合

同,分入公司承担超过2000元的损失赔付责任,求2000份此类分保单的纯保费?

解:Pareto(λα,)分布的分布函数为

α

??

?

??+λλ-=x 1)x (F

由题意,我们有下列方程组

???

?

???

=-α-ααλ==-αλ=222

1500

)2()1(VarX 10001EX 从而有

?

?

?==26006

.3λα 由于

E (X )=元86.226)46002600(112000)2600(2600*6.36.320006.46.3=?????

?+--+?∞dx x x 所以分保纯保费为2000*226.86*0.05=22686 元

7.3.2劳合社比例(Lloyds Scales )方法

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财产保险。它是通过超额赔款中起赔点和最大可能损失(MPL )之间的关系建立各层平均超额损失占总损失的百分比表,进而决定各层纯保费。

超额分保各层纯保费P 的计算公式如下:

pF r p ?=,r =

ELCF PPLR

RCF

?

其中,

r 为超额再保险的纯保费占原保险费的百分比; PF 为原保险人收取该风险单位纯保险费;

ELCF 为超额损失因子(超额赔款保险损失占总保险损失的百分比); PPLR 为原保险人平均赔付率(一定时期内总赔付占总保费的百分比); RCF 为修正率因子(用来弥补原保险公司损失率的不足)。 例

试厘定此险种的分层超额赔款再保险各层的费率。

解:由上述损失经验数据,可归纳出下列超额赔款分析表

超额赔款的计算方法说明。例如在起赔点为5000时,由于规模在0—5000的赔款金额共640900,且规模超过5000的共206件,所以分出公司自留赔款640900+5000*206=1670900。 由于赔款总计为2961900,所以分入公司超额赔款2961900-1670900=1291000。

我们令M = 2500 把各种可能的起赔点用KM 表示, ,2,1K =。分层超额赔款再保险各层所承担的责任即为两个起赔点之间的赔款额度,我们不妨记两个起赔点为第一起赔点,第二起赔点。下表为每一再保险责任额度内的赔款占总赔款的百分比

各种赔款幅度的百分比

6.75%,其表示再保险人承担超过1.5万元,限额责任为1.0万元。在这额度内赔款占总赔款的6.75%(8.27%―1.52%)。

如果假定一般损失率PPLR 为60%,原保险费率有5%的不足(RCF = 0.95),则有下表。

第一起赔点4M (1万元),第二起赔点10M (2.5万元)。假定PPLR = 60%,RCF = 0.95,查表得r =11.51%,所以超赔分保纯保费为11.51%*10万=11510元

例7.3.3关于某个险种,我们有如下的假定:

最大可能损失MPL=10,000,000;

再保险起赔点(attachment point )=1,000,000; 再保险限额(reinsurance limit )=$4,000,000; 原保险人平均赔付率(PPLR )=65%; 分出人的费率有5%的不足即RCF=0.95。

再假定损失额度与MPL 的比值服从删截(Censored )Pareto 分布,其分布为

()1()()S x F x p X x =-=>=(

),10,1

q

b x b x x ?

其中损失规模X 表示占MPL 的百分比。

一般来说,(Censored )Pareto 分布和删截(Censored )Pareto 分布的分布函数分别为

(,)F x c =(),1,F x x c

x c

()x F 1(

)q

b b x

=-+ 经推导,Pareto 分布和删截Pareto 分布的均值分别为

1

)(-=

q b X E 1(,)()1()q b E X c E X b c -?

?=-??+?

???????+--=-1)(11q c b b q b 假定参数b = 0.1, q = 2,那么损失达到MPL 的概率

()0083.01b b 1X P q

=??

?

??+=≥

如果损失发生,平均损失大小占MPL 的百分比为 1(,1)(

)1()

11q b b E X q b -??

=-??-+??

= 0.0909 每件发生的在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占MPL 的百分比为

110.1(0.1,0.5)(

)()()10.10.5q q b b b E X q b b --??

?-?=-????-++??

= 0.0333 所以

ELCF = 0.0333 / 0.0909 = 0.3663。

从而超额分保合同的预期损失占原保险费的百分比为

r =

0.36630.65

0.250630.95

ELCF PPLR RCF ??==

原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PF = 10万元,故超赔分保的纯保险费P = 2.5063万元。

7.3.3 ROL 方法

对于尖端风险,由于其发生损失的周期较长,很难有完备的损失数据,如电站,火灾,地震等,对于这种再保险,其费率厘定只能参照市场上已承担的其他类似超赔分保的费率或通过对巨灾的历史周期等性质的研究,并综合各方面的有关资料,推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这里介绍一种再保险经纪人在实务中总结出的一种新方法——分层摊收期定价法(Rate —on —line or payback )简称ROL 费率。这种方法其有很强的主观判断性,以发生再保险限额全部损失为基础测算出巨灾保障层的一个最低价格,一般表示成原保险费的一定百分比。其核心问题是:多少年内将发生一起再保险限额的全部损失?

例如有一风险单位的再保险限额是300万元,根据经验,30—40年再保险限额将全部用尽,则可推定此再保险纯费率为2.5%—3.33%。 这种方法需要完成如下的工作:

1) 根据既往损失资料对损失趋势作出判断。

2) 分析标的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从而将再保险分层。 3) 确定最大可能损失摊收期。

7.3.4附加费率

在确定好了纯费率之后,我们再来看附加费率的计算。

在超额再保实务中,附加费通常与纯再保费合并,从原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中一并提取。为方便计算,习惯上用分数表示附加费用和赔款成本的比,如=70100()703070+。它表示附加费用是赔款成本的7030。一般的形式为()Y X Y +,其中Y X 表示附加费用率。在意外险特别是责任险,附加费显得偏高,这主要是为了弥补“已发生但未报告的赔款(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IBNR )”的不足。

§7.4自留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承担的限额。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自留额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使用性质,建筑等级等因素。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财力确定对每一风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

自留额衡量的指标因再保形式的不同而不同。成数再保险中可用成数α表示,溢额再保险中用线m 表示(为了讨论的方便,这里只考虑一个线的情形),超额赔款再保险和停止损失再保险分别用优先额r 和ρp 表示。α,m,r,ρp 越大,自留的风险越大。

如何正确确定自留额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为保险人在确定自留额时要考虑诸多因素,如利润,偿付能力,财务稳定性等。同时也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的态度。保险人很少单独考虑自留额的确定问题,我们把保持财务稳定性作为确定自留额的目标,介绍自留额确定的方法。

下面我们仅以成数再保险为例作具体分析。

先作如下假定:原保险人要对一个由n 类风险单位组成的风险组合进行再保险,每一类的风险是同质的,类与类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且每一类的损失状况符合聚合风险模型的定义,即第i 类风险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一般为一年)的总损失为

()()()

12().....i i i i N i Z X X X =+++

其中()i N 为损失次数,()

i k X 为每次损失额。

介绍符号如下:

()()i i W s P S s =≤是指第i 类风险保险金额i S 的分布函数; ()()i i G P ξχξ=≤是指第i 类风险索赔额度i χ的分布函数; ()()i i V x P X x =≤是指第i 类风险个别损失额i X 的分布函数; ()()i i F z P Z z =≤是指第i 类风险总损失额i Z 的分布函数;

其中索赔额度i

i i

X S χ=

,如果i χ和i S 相互独立,则 ()()i i V x P X x =≤=0()()i i x

G dw s s

?

X ,?,X X

分别表示个别损失的损失额,再保险损失额和自负损失额,?X X X =+ ; Z ,?,Z Z

分别表示总损失额,再保险总损失额和自负总损失额,?Z Z Z =+ ; P ,?,P P

分别表示再保前保费,再保险的保费和自留的保费,?P P P =+ 。 记Y=P ―Z 为一个会计年度内的盈余或利润。相应地,Y P Z =-

,?Y

=?P ?Z -分别表示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的盈余。另外,记*

P 为风险全部转移给再保险人时的再保费,那么

**Y P Z =-表示风险全部转移给再保险人时再保险人的盈余。

再由,保费 =(1+安全系数)*(负担的赔偿责任的期望值)的计算公式,得 P =(1+δ)E (Z ),E (Y )= P -E (Z )=δ E (Z );

(1)()P E Z δ=+ ,()()()E Y P E Z E Z δ=-=

?P

=(1)()(1)()P P E Z E Z δδ-=+-+ = ?(1)()()()E Z E Z δδδ+--

; E (?)Y =?P -?()E Z =?()E Z δ-()()E Z δδ-

; *

(1)()P E Z δ=+

,E *()Y =*

()()P E Z E Z δ-=

我们用收益—方差原理来确定各类风险的自留额。所谓收益—方差原理就是通过一定的

利润流出,使再保险后原保险人风险达到最小,这里的风险用原保险人盈亏的方差来表示。

我们在再保险人盈余()

c Y n 1

i i =∑=

,c 给定的条件下,使得原保险人盈亏的方差

()

∑=σ=n 1i i

2Y ?Var 达到最小。 利用拉格朗日定理,这一条件极值等价于求下面函数的最小值

11?var()2()n

n i i i i Y E Y c φα==??=+-????

∑∑ (1) 又因为?var()i Y ?var()i

Z =,所以在成数再保险下(1)可化为: 1(,....,,)n φααα=2

*11var()2(1)()n

n i i i i i i Z E Y c ααα==??

+--????

∑∑ (2)

其中i α是第i 类风险单位的自留额,故*?,(1).i i i i i i Z Z Y Y αα==- 。求自留额1,.....,n αα,使

得(2)式达到最小。将(2)式分别关于i α ( i= 1,…,n)和α求偏导,

2var()i i i

Z φ

αα?=?*2()0i E Y α-= *1

(1)()n

i i i E Y φ

αα=?=-?∑-c = 0 从而有

*()

var i i i

E Y Z αα

=,n ,,1i = (3)

*

1*21()()var n

i

i n

i i i

E Y

c

EY Z α==-=

∑∑ (4)

所以原保险人盈余的方差1

?var()n

i i Y =∑的最小值()()

∑??

? ??∑-=σ==n 1i i 2

*i

2n 1i *i 2VarZ EY c EY 。

从(3),(4)可以看出当*

var i i

EY Z 比较大时,i α就比较大,这也是与保险实务操作相符合

的,当某类业务的收益与风险的比值比较大时,自留的比重就比较大。

从上面的演算可以看出我们只要确定了分出利润c ,就可以求出最优的自留额了,那么c 的值如何确定呢?c 的数值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人的态度,包括保险人对风险的态度,利润的态度,对再保险人的态度等。c 的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这里不打算讨论。

对于其他再保险形式,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参阅谢志刚,韩天雄主编的《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

本章总结

1、 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

风险和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2、 原保险和再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体现在:都是分散风险的方式;再保险合同成

立后,原保险与再保险具有依存性;它们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区别在于:保险标的不同,再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赔付责任;主体不同,再保险双方都是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3、 再保险在业务经营上的作用:分散承保风险,均衡承保业务,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

量;控制财务责任,稳定企业经营。

再保险在财务上的作用: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增加可运用资金;有利于财务稳定。 专业再保险有足够的技术和能力为原保险人提供风险咨询。

4、 再保险按安排方式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再保险按责任分类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5、 比例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分

入公司的责任额,并以此比例分配保费,分摊赔款。比例再保险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6、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计算基础的再保险。在合同规定的赔款限额以内,赔款由分出

公司自负,超过此限额的赔款由分入公司承担。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和最大赔款再保险。

7、 对于比例再保险,再保险费率与原保险费率相同,无需另行厘定。非比例再保险费率厘

定比较复杂。以超额赔款再保险为例,它的计算方法有:已知损失分布的计算方法;劳合社比例法;分层摊收期法。

8、 自留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自身的

财力确定所承担的限额。

9、 收益—方差原理就是通过一定利润的流出,使再保险后,原保险人风险达到最小。 10、在成数再保险下,最优的自留额与各类业务的相对风险有关;与原保险人愿意流出的

利润有关。

关键词

再保险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溢额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巨灾超赔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最大赔款再保险劳合社比例法分层摊收期法自留额收益-方差原理最优自留额

参考文献

1、陈继儒,《再保险》,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

2、李中杰,《非寿险精算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3、谢志刚、韩天雄,《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

4、李晓,《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

5、孟生旺、袁卫《实用非寿险精算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6、方春银,《超额再保险定价分析》保险研究·论坛,2002年第五期

7、《Foundations of Casualty Actuarial Science》(Fourth Edition), Casualty Actuarial Society,

2001年

8、(美)威廉.F.夏普《投资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练习题

1、简述再保险的功能。

2、简述再保险的分类。

3、比例再保险有哪些特点。

4、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成数分保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再保险人

的分保责任为25%,现有以下两个赔案:

(赔案一)风险单位A保险金额30万元,赔款20万元;

(赔案二)风险单位B保险金额80万元,赔款40万元。

求再保险人在上述赔案中应支付的赔款。

5、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溢额分保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为100万元,分保额为自

留额的3根线,即300万元,现有以下三个赔案:

(赔案一)风险单位A保险金额80万元,赔款50万元;

(赔案二)风险单位B保险金额150万元,赔款100万元;

(赔案三)风险单位C保险金额450万元,赔款200万元。

求再保险人在上述赔案中应支付的赔款。

6、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超赔分保合同,再保险人承担赔款超过20万元的部分,最高限

额为30万元,现发生以下三个赔案:

(赔案一)风险单位A赔款10万元;

(赔案二)风险单位B赔款30万元;

(赔案三)风险单位C赔款70万元。

求再保险人在上述赔案中应支付的赔款。

7、某一货运险安排了成数和溢额分保,溢额合同的自留额1000元,分保额为自留额的3根

线,即3000元,在溢额合同基础上再安排成数分保,自留40%,现有以下两个赔案:(赔案一)船只A保险金额8000元,损失5000元。

(赔案二)船只B保险金额30000元,损失20000元。

问赔款应该如何分配?

8、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以下合同:最高承保能力为50万元,并且

x≤万元时,由原保险人承担;

若赔款(记为x),5

若5万元≤

若10万元≤

x3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15万元。

若>

试回答下列问题:

(1)求保险人的支付赔款函数g(x)和再保险人支付赔款函数h(x);

(2)若赔款额x的密度函数为f(x),求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平均支付;

(3)求再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概率;

(4)求原保险人赔款超过10万元的概率。

9、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了超赔分保合同,自留额为1500元,再保险人承担超过1500

元的赔款部分,无最高限额。设赔款x服从均值1000元,标准差为1500元的对数正态分布。试求

(1)原保险人支付赔款均值;

(2)再保险人支付赔款均值;

(3)再保险人非零赔付部分的平均赔款额。

再保险(一):再保险的概念和种类(四)

再保险(一):再保险的概念和种类(四) (2)非比例分保(non-proportionalreinsurance)非比例分保也称做“平行再保险”(horizontalreinsurance),其特点是并无事先确定的分保比例份额。再保险人根据非比例分保合同承担超过合同规定限额的全部损失。原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再保险人根据非比例分保合同再保的风险之间不具有必然的相互联系。这是因为原保险人对承保损失的赔付并不一定引起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例如,再保险人为超过100的损失提供再保险,如果发生十次损失均在100以下,原保险人赔付十次,若再保险合同中无累计超赔分保的规定,则再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保险人关心的是对单独风险的评估,而再保险人仅仅注意整个再保险安排的盈利情况。因此,使用非比例分保时,对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措辞的解释,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含义。非比例分保也有三种做法: 第一,超额损失分保(excessofloss)。超额损失分保是非比例分保中最常见的形式。根据超额损失分保合同,再保险人同意补偿原保险人超过一承保风险或一承保事件所造成的、约定的原保险人最大净损失的全部损失部分。最大净损失是指由一次承保事件发生而造成的、扣除代位追偿、标的残值和其他补偿来源后,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原保险人自留额的部分。

第二,终止损失分保(stoploss)。终止损失分保有时也被称为“超额损失比例分保”(excessoflossratio)。终止损失分保规定,一旦原保险人在规定险种或全部业务的损失赔付累计超过约定金额时,再保险人承担超过约定金额的全部损失,但以终止损失分保合同规定的再保险人最高赔付比例为限。再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为规定的超额损失比例乘以原保险人的理赔金额,超额损失比例为原保险人理赔金额与保费收入之比。 第三,累计超额损失分保(aggregateexcessofloss)。累计超额损失分保与终止损失分保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累计超额损失分保所使用的再保险人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不是一个比例而是一个金额。这就是说,再保险人按照超额损失比例计算并承担对原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但以不超过某一规定的实际损失总额为限。 3.金融再保险(financialreinsurance) 金融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原保险人作为“再保险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是,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而不是意外事件的发生,向原保险人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入。订立金融再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原保险人的收支平衡,使原保险人有足够偿付能力应付收支的变化,无论这种变化是由于巨灾引起的,还是由于累积承保损失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所致。再保险人在金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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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征求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内直保市场的高速发展,再保险市场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再保险为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风险保障和承保能力支持,已成为国内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主要手段。然而,起步较晚的中国再保险业在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方面明显滞后于再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加上保险公司对再保险认知上的偏差,导致在目前国内再保险实务中依然存在不规范和不合理的现象和做法。为规范国内再保险市场,促进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公司从以下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管理规范》结构方面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结构不合理、不准确、不全面的地方,请提出具体的完善方向和建议。 二、《管理规范》内容方面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具体内容中是否存在不全面、遗漏的地方,是否存在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地方,请对需要修改、完善和调整的内容给出具体建议。 三、除以上提到的结构和内容外,如有其它方面的建议也请同时提供。 请你公司于年月日前将相关书面意见报至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并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联系人的两个邮箱。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规范国内财产再保险市场,加强对财产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引导,实现国内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以下简称临分),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范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范所称分入业务,指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处接受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本规范适用主体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 、再保险战略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公司总体分出比例的目标区间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险预算。 财产保险公司应界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关键节点,设定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权限分工。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损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次事故最大自留额”(以保额为基础)。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并加强风险累积责任的管理,并建立风险累积责任的识别和管理原则(地区\行业\险种)。

再保险业务

第一章 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部分 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难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自留额:也叫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4.分保额:也称分保责任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对接受公司 而言,这个责任额为接受额。 5.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1)按责任限制分类: a.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 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b.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主要 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2)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 a.临时再保险: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对 方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完全可以自由选择。 b.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 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账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 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 6.再保险的职能: 1)基本职能:分散风险。 2)职能的特殊功效: a.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b.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c.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d.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e.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7.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1)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a.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b.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c.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d.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a.扩大风险分散面。 b.节省营业费用。 c.借鉴经验的重要途径。 3)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a.加强安全保障。 b.简化投保手续。 c.提高企业信用。 d.支持自办保险。 8.再保险的宏观作用: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 第一章再保险概述 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的差不多概况、差不多概念、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掌握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差不多概念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三再保险的进展历史 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1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 定义一: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

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定义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定义三: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再保险是一种专门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什么缘故要再保险(什么缘故要保险) 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 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同意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同意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酬劳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ion)或分保手续费。 假如分保同意人又将其同意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不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同意人。 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关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依照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

再保险题库(50题)

再保险题库(50 题) 一、单项选择题(17 题) 1、以每一危险单位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是( D )。 A、事故超额再保险 B、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C、超过平均赔付率再保险 D 、险位超赔再保险 2、( A )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A、比例再保险 B、非比例再保险 C、超额赔款再保险 D 、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3、( B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A、约定再保险 B、成数再保险 C、非比例再保险 D、溢额再保险 4、( D )是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共同具有的特征。 A 、可分层设计B、分保比例不变 C、自留额不变 D、以保额为基础确定分保关系 5、( A )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A、危险单位 B、赔偿限额 C 、保险金额 D 、偿付能力 6、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入保险业务的一方为( B )

A、原保险人 B、接受公司 C 、分出公司 D 、经纪人 7、原保险人因将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所付出的相应代价称为( D )。 A、保险费 B、分保手续费 C 、纯益手续费D、分保费 8、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一般称为( C )。 A、再保险人 B、接受公司 C、分出公司 D、接受人 9、分保接受人接受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其所承担的责任,而将部分分入责任转嫁给其他再保险人,称为( D )。 A、原保险 B、再保险 C、分保 D、转分保 10、再保险合同是约定再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 C )。 A、分出公司和分保经纪人 B、原保险人和投保人 C、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 D、接受公司和投保人 11、超出省分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应在保单起期前至少( D )个工作日由省分公司产品线上报总公司产品线或相关部门,由其将该业务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再保险部协商相关临分的安排。 A、3 B、5 C、10 D、12 12、临分业务发生批改时,直接业务部门应在批单生效前至少提前7 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报送再保险部,再保险部就批单内容征求再保险人意见。直接业务部门应在( C )确认同意批单条件后,方可进行批单修改。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8日

第7章再保险

第7章再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 一、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原保险人、分出人 ↓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等。 .危险单位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留责任,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 2、限制责任 3、扩大承保能力 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即, ?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权向 投保人收取保费; ?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二、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临时分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临时商定是否分保及分保条件等。 2、优点

●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 3、缺点 ●只有全部临分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有可能失去机会; ●必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费用。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 1、含义 ●又称合同分保,用事先签定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 权利和义务。 2、优点 ●不必逐笔安排,节省费用 3、缺点 ●缺乏灵活性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1.含义 ●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 ●通常做法是: ?对于分出公司来说,在合同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中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决定;?对于分入公司来说,对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只有接受的义务,不能拒绝。 三、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一)比例分保 1、含义 ●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分保方式。 ●主要包括: 数分保 额分保 2、成数分保 ●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成数分保的特点: ?手续简便,节省人力、物力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缺乏弹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成数分保示例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即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自留45%分出55%其他 80万36万44万0 200万90万110万0 500万225万275万0 600万225万275万100万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第五章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再保险的种类和作用,掌握分出业务核算、分入业务核算的方法以及分保帐单的编制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分出业务核算以及分入业务核算的核算方法。 第一节再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1.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多个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2.原保险人:在再保险业务中,习惯上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原保险人,或称分出人。 3.再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4.转分保:再保险人又将接受的分保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这种做法称为转分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简化投保手续,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三、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三)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四、再保险的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1.成数分保:它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

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2.溢额分保:它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 溢额再保险是按自留额与分保额对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 例:分出公司自留额是40万元,保险金额200万元,保险费10万元,赔款120万元,以只签订五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为例,则: 分出公司自留保费=自 留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40 200×10=2(万元)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自 留额 保险金额 ×保险赔款=40 200×120=24(万元) 分入公司分入保费=分 保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160 200×10=8(万元) 分入公司应付赔款=分 保额 保险金额×保险赔款=160 200×120=96(万元) (二)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它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这是由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前者叫做险位超赔分保,后者叫事故超赔分保。 2.超额赔付率分保:这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五、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的约束,可自由选择。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也称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它是因临时再保险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也称为强制再保险合同。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预约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它是在临时再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预约再保险合同与固定再保险合同一样,都是长期合同,事先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六、再保险核算的内容及特点 (一) 再保险核算的内容

再保险术语0001

再保险reinsurance 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 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再保险分出人reinsured 再保险人reinsurer 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自留额retention (自负责任)分保额ceding amount 再保险费reinsurance premium (分保费)再保险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分保手续费)转分保retrocession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 surplus reinsurance 线数lines 起赔点priority/underlying retention(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最高责任额top limit/ceiling figure 险位超赔再保险 普通超赔保障事故超赔再保险异常灾害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 working cover excess of loss per event/occurrence basis catastrophe cover 分层再保险reinsuring in layers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ee(停止损失再保险) 共命运条款follow the fortunes clause(同一命运条款)错误或遗漏条款errors or omissions clause (过失或疏忽条款) 检查条款inspeetion clause (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断交条款)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直接给付条款cut through clause 固定佣金率fixed commission rate 单一佣金率flat commission rate 梯次佣金率sliding-scale commission rate(累进递增佣金率) 盈余佣金profit commission(纯益手续费) 或有佣金contingent commission 结清方式cut-off basis 自然期满方式run-off provision 一年法one year basis 三年平均法three-year average system 亏损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system 消失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to extinction 三年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for three years 最后净赔款额ultimate net loss 净自留责任net retained lines 事故损失loss occurre nee 以保单签发为基础policies issued or policies attach ing basis 以损失发生为基础losses occurri ng basis 以提出索赔为基础claims-made basis 预存保费deposit premium 最低保证保费minimum and deposit premium 毛费率gross rate 附表摘要表schedule 雇主责任保险employer' liability 再保险人与分出人同一命运the rein surer follow the fortunes of the compa ny 拒收风险rejection risk

再保险术语

再保险reinsurance 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 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再保险分出人reinsured 再保险人reinsurer 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自留额retention (自负责任) 分保额ceding amount 再保险费reinsurance premium (分保费) 再保险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分保手续费) 转分保retrocession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线数lines 起赔点priority/underlying retention(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 最高责任额top limit/ceiling figure 险位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 普通超赔保障working cover 事故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event/occurrence basis 异常灾害再保险catastrophe cover 分层再保险reinsuring in layers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停止损失再保险) 共命运条款follow the fortunes clause(同一命运条款) 错误或遗漏条款errors or omissions clause(过失或疏忽条款) 检查条款inspection clause(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断交条款)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直接给付条款cut through clause 固定佣金率fixed commission rate 单一佣金率flat commission rate 梯次佣金率sliding-scale commission rate(累进递增佣金率) 盈余佣金profit commission(纯益手续费) 或有佣金contingent commission 结清方式cut-off basis 自然期满方式run-off provision 一年法one year basis 三年平均法three-year average system 亏损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system 消失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to extinction 三年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for three years 最后净赔款额ultimate net loss

再保险名词中英文对照及再保险介绍

EXPLANATION 再保险reinsurance 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 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再保险分出人reinsured 再保险人reinsurer 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自留额retention (自负责任) 分保额ceding amount 再保险费reinsurance premium (分保费) 再保险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分保手续费) 转分保retrocession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线数:lines 起赔点:priority/underlying retention(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 最高责任额:top limit/ceiling figure 险位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 普通超赔保障:working cover 事故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event/occurrence basis 异常灾害再保险:catastrophe cover 分层再保险:reinsuring in layers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停止损失再保险) 共命运条款:follow the fortunes clause(同一命运条款) 错误或遗漏条款:errors or omissions clause(过失或疏忽条款)检查条款:inspection clause(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断交条款)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直接给付条款:cut through clause 固定佣金率:fixed commission rate 单一佣金率:flat commission rate 梯次佣金率:sliding-scale commission rate(累进递增佣金率) 盈余佣金:profit commission(纯益手续费) 或有佣金:contingent commission 结清方式:clean-cut basis 自然期满方式:run-off provision 一年法:one year basis 三年平均法:three-year average system 亏损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system 消失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to extinction 三年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for three years 最后净赔款额:ultimate net loss 净自留责任:net retained lines

再保险的分类标准及方式

再保险的分类标准及方式(一) 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操作方式,可以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 1.临时分保 临时分保是逐笔成交的、具有可选择性的分保安排方式,它常用于单一风险的分保安排。对于保险公司,当承保的单一风险大于其自留的限额时,可以自由选择安排多少分保、向谁安排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将风险的整体情况和分保安排的条件如实告知再保险公司,一般保障条件与原保单一致。再保险公司则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自己的承保能力自由选择接受与否、以及接受的份额。 其实,临分业务与直接保险业务中的共保业务有相似之处,都是由几家公司分担同一风险的责任。不同之处在于契约关系:I临分业务的主体是分出公司与再保险接受公司,二者之间存在分保关系;而在共保业务中,不存在分保关系,也就没有再保险接受公司。除此以外,在临分业务中,再保险接受人还要给分出人一定的分保手续费,以分担分出公司的管理成本。 临时分保是再保险的最初形态,其优点在于再保险接受人可以清楚地了解业务情况,收取保费快捷,便于资金运用。但是l临时分保手续较为繁琐,分出人必须逐笔将分保条件及时通知再保险人,而对方是否接受事先难以判断,如果不能迅速安排分保就要影响业务的承保或对已承保的业务保险人将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 2.合同分保 合同分保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定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的再保险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根据合同中双方同意及规定的条件,再保险分出人有义务分出、再保险接受人亦有义务接受合同限定范围内的保险业务。简单地说,合同分保实际上是再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对其承保的某一险种的业务的一种保障。合同分保是一种缔约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再保险。分保合同是长期有效的,除非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根据合同注销条款的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注销合同。 合同分保的正式文件一般由分保条、合同文本以及附约组成。合同的内容和分保条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分保条是合同文本的基础和根据,合同是达成分保协议形成的正式法律契约。附约是合同签定后中途修改的批单,是对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文的修正。 合同再保险的安排大体上与临时再保险相同。所不同的是合同是按照业务年度安排分保的,而临时分保则是逐笔安排的。合同分保涉及的是一定时期内的一宗或一类业务,缔约人之间的再保险关系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协议过程要比临时分保复杂得多。

再保险的概念、作用与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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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入世以来,我国再保险业务得到很大的发展,本文在对再保险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并预测再保险业务未来的发展动态。 关键字:再保险;现状;问题;对策;趋势 一、再保险的国际发展背景 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从1370年7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年劳合社建立,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世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世纪末,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依据大数法则及保险经营财务稳定性的需要,在整个同业中分散风险,再保险已成为保险总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三、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不论在微观方面还是宏观方面,都对我国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的微观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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