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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成绩评量办法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100.6.10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校為辦理學生成績評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學生之學期成績(含學位考試成績)均以等第制評量。

第三條教師應按所授課程之課程目標達成情形,評定學生學期成績,各等第之定義、成績與績分如附表一。

第四條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如下:

(一)九十九學年度起入學及九十九學年度以後為修業第一學期之復學生皆以等第績分平均(GPA)計算。

(二)九十八學年度以前入學及九十九學年度轉學生,其等第成績依附表一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後計算。

各項排名依全班半數以上學生使用之平均成績評量方式決定之,如人數相同時則

以等第績分平均(GPA)排名。

平均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平均成績同分時,以同名次

排序。

第五條本校另訂等第績分平均(GPA)單向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對照表如附表二,供外界參酌使用。

第六條學生對授課教師評定之學期成績認有明顯錯誤致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本校行事曆次學期上課開始日起二週內,檢具成績複查申請書(如附表三),向授課教師提

起複查。

學生對複查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授課教師回覆後次日起十日內向開課單位

提出申訴,對申訴結果仍不服者,至遲得於收到開課單位處理結果後次日起十日

內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一、各等第定義

A+:所有目標皆達成且超越期望(All goals achieved beyond expectation)

A :所有目標皆達成(All goals achieved)

A-:所有目標皆達成,但需一些精進(All goals achieved, but need some polish)B+:達成部分目標,且品質佳(Some goals well achieved)

B :達成部分目標,但品質普通(Some goals adequately achieved)

B-:達成部分目標,但有些缺失(Some goals achieved with minor flaws)

C+:達成最低目標(Minimum goals achieved)

C :達成最低目標,但有些缺失(Minimum goals achieved with minor flaws)

C-:達成最低目標但有重大缺失(Minimum goals achieved with major flaws)

F :未達成最低目標(Minimum goals not achieved)

X : 因故不核予成績(Not graded due to unexcused absences or other reasons)二、等第成績與等第績分表

附表二等第績分平均(GPA)單向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對照表

附表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學期成績複查申請書

※(1)學生若接受複查結果,則不須再提請開課單位處理。

※學生成績複查經開課單位相關會議及其單位主管簽章後仍有不服者,至遲得於收到開課單位處理結果後次日起十日內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請延此線撕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學期成績複查申請書(送開課單位之學生收執單)

…………………………………………………… (請延此線撕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學期成績複查申請書(送授課教師之學生收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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