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1)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1)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1)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1)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深环〔2000〕102号

(2008年11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电磁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注1。

第四条凡需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建设项目管理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局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二)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三)市局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四)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市局建设项目管理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六)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注2。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经评估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备案注3。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备案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备案一次注4。

第八条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

(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

(四)检查施工期间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环保批复后15日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

(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

(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

(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采样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进入符合规定的排水管网等;

(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进行调试运行的条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施工中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周围环境质量是否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

(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由监督单位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局汇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和调试结束时向本局提交设施竣工和调试核查报告,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五章竣工检查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本局申请竣工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检查申请;

(二)环保设计说明书;

(三)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

(四)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报告书;

(五)工程竣工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六)每月的定期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本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检查申请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踪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竣工检查。

第十九条本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注5: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治理单位,方案已经技术评估,并报本局备案;

(二)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第六章试运转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发给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注6。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注7。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到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注8。

第七章验收监测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第二十五条试运转的最后30日为验收监测期。

第二十六条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单位应尽量集中生产定单,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应达到申报最大水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七条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验收监测方式和频率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达标率达不到80%或一次监测超标严重的,由本局责令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注9: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对重点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本局验收。

第三十三条其它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在投产前向本局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概况;

(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第三十四条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注10: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认为需要的可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对监测结果达标率80%以上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经本局验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

注2 此条原文为: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注3 此条原文为: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注4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注5 此条原文为:本局在受理申请后10天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试运转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转期限。

注7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须经报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

注8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到“试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注9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一条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5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注10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四条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0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解振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环办[2007]41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3.26 【实施日期】2007.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的通知 (郑环办〔2007〕4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007年,国家、省在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区域规划环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以及对“十五”以来已批建设项目的全面核查等方面都加大了管理力度,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实施了区域限批,要求越来越严。为做好我市2007年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重点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工业走廊、交通干线两侧、南水北调沿线、重点区域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本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并将《郑州市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建设项目核查办公室。办公室由开发处牵头,成员由法规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监测中心站、市环保信息中心、环评单位等相关部门组成。 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大楼1008房间 电话:67189251 传真:67189251 67189252 电子邮箱:zzkaifa@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8135819.html, 二、明确职责 建设项目核查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建设项目核查实施方案。 2.指导、督察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收集、汇总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3.对重大违法建设项目实行“黑名单”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 4.编写工作简报。 三、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到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各司其职,通力配合,确保建设项目环保执法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其不仅仅追求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享受,还更加重视声环境质量,所以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则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我国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已面临严峻挑战。下文是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

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建筑物、绿化带等建设布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推广。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制定实施标准的措施,防止和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工作进展情况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工作进展情况 尊敬的西南环境督查中心: 根据你中心要求,现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责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 昆明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特别是“十一五”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创新力度,制定出台了《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办法,有效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我局根据《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及市政府要求,于2014年5月7日起草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报送市政府,经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委办局等责任部门意见修改完毕后,形成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定稿),并于2014年11月19日印发该细则。同时在2014年7月19日下发了《昆明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该《细则》和《实施计划》在各项制度的保障下,以市政府统筹领导、市级部门各司其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 二、多措并举,严格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市政府高度重视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将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严格考核。坚持从源头抓起,严格环保准入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臵条件,“十二五”以来,我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截止2013年底,我市3年三年累计共完成省、市级重点减排项目373个,污染减排成效显著,为提升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为推进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我市制定了《昆明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办法》,《昆明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昆明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指导意见》等文件。2012年9月27日,我市首次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在昆明泛亚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大厅成功交易。 (二)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的工作要求,我市在2001年制定了《昆明市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作方案》,成立了“昆明市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排污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的联动制度,自主开发了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并投入使用,实现了许可证在发证、年检过程的计算机化管理。截止目前,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11.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9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档案工作纳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1997.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

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6日深建施[1997]12号) 各施工企业: 现将《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深圳市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和控制施工伤亡事故,根据深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上岗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宝安、龙岗)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培训中心统管全市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95号

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依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证(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三、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五、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六、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 七、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八、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水源保护地_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市城市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饮水安全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和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函》(豫环函〔2006〕94号)的文件要求,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布置、安排了该项工作,强调了该工作的政府目标和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局、市政管理执法局、环境保护科研所等单位抽调业务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课题组;对各委、局、区、县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干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开展了市饮用水水源地城市经济基础情况、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并编制、完成了《规划》。 《规划》在充分分析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新划分与核定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措施,近期(2010年)基本解决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标准;在远期(2020年)全面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满足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 通过制定《规划》,加强水源保护,促进水源涵养,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大节水力度,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奠定基础;同时,完善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和监测系统,制定防止水源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供水保障应急机

沈阳抗生素厂环境保护信息公示内容

沈阳抗生素厂环境保护信息公示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沈阳抗生素厂是1998年转制的集制药、发电、供热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厂区位于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工厂占地面积4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企业现有员工1300余人,其中25%是大专以上学历,工程技术人员119人,企业领导核心都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精通相关专业技术的专家。 企业主要产品为利福平原料药、发电和供暖。工厂具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领先的生产工艺,具备高科技含量的检测手段。工厂管理有序,并以诚实守信,热情服务,与国内和欧美、东南亚、俄罗斯等国和地区建立了亲密的商务联系,赢得了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广泛赞誉。企业以保护环境,造福人类为已任,努力打造环境友好企业形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遵守国家和地区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工厂的责任。执行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利福平合成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02年获得沈阳环保局批准,即将通过验收。按照环保主管部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要求,执行了排污申报制度,并交纳排污费。 3、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工厂现有废水排放口两个,一个是工厂总排放口,主要排放的是电厂排水、制药排水、全厂生活排水,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排放浓度平均为94mg/l,PH为7.4,悬浮物浓度平均为87mg/l,该排放口平均每日排水量约为1300吨;另一排水口氧化塘排放口,主要排放的是制药生产污水,经过工厂污水处理设

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排水,其污染物为化学耗氧量,排放浓度为184mg/l,色度为200倍(稀释倍数法),该排放口日均排水量约为1300吨。 工厂热电厂现有一烟囱,其排放的废气为锅炉燃烧排放的烟气,其中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工厂正在进行除尘改造,预计2006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 工厂固体废弃物为热电厂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这种粉煤灰、炉渣是水泥生产很好的原料,经工厂多方努力工作寻求合作伙伴,目前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百分之百的综合利用。 4、污染控制措施及企业环境对策 工厂环保工作由厂长负责,加强管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环保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建全。 我厂热电厂原有三台65吨锅炉,用于发电和制药生产用汽,1#炉配有三电场BDX-30静电除尘器,2#炉、3#炉分别配有两电场BDX-30静电除尘器,由于国家于2005年提高了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致使工厂运行原有除尘器难以达到烟尘排放标准,为此工厂提出改造方案,对原有除尘器系统、输灰系统和灰库进行改造,即在原有静电除尘系统的基础上增加电场,使每台炉都配有四电场,新建一座600m3粗灰库和一座200m3细灰库,同时每台炉配备了先进的输灰系统。该项目已于05年8月开始施工,目前两座灰库和配套的输灰系统都已投入正常使用,2#炉静电除尘器已改造完毕,并已投入试运行,并且已收到良好效果,其它工程也将陆续开工建设,我们将尽早使除尘改造项目完工,达到预期效果。 5、污染事故防范及对策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为了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工厂制定了《沈阳抗生素厂突发环境污染事

调查报告《昆明生态环境》

调查报告《昆明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以人类为主体的整个外部世界的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能量基础、生存空间基础和社会经济活动基础的综合体。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类的健康。昆明常住人口约602万。城区流动人口120万。近年来,随着昆明市经济的迅猛发展,滇池流域水资源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滇池是我国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属国家重点保护水域之一,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重要作用,历史上曾是云南省昆明市城市用水、工农业用水的重要水源。然而许多年以前,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滇池流域水资源污染严重,滇池水质已为劣V类标准。 防止污染,保护滇池,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人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人类总是在不断地改造环境,创造不仅使用,而且美观的环境空间。 滇池周边蕴藏着丰富的磷矿资源,在不断开采的过程中,每年都有大量的磷质被带入滇池,还有不少工业污水直接排向滇池。昆明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滇池流域矿山开采不同程度地造成自然景观破坏、环境污染、诱发地质灾害等,直接威胁和破坏人居环境,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在滇池流域及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严重破坏旅游观瞻。 为了保护滇池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滇池水污染治理,从2007年5月起,昆明市全面开展了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工作,全面关停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砖瓦窑地等“五采区”。3年多来,昆明市围 绕滇池保护,实施了推进磷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强地下水资源禁采管理的两大举措,经过不懈的努力,整个“禁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目前,昆明滇池流域应关停的509家矿山已经全部关停,509家矿山的采矿 许可证已全部注销。但也发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2009年,部分已经封停的采矿企业“关而不停”、偷挖偷采现象仍然存在,恢复环境工作进展情况不理想。2010年,昆明市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对仍在非法开采的矿区、责任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封停。在严格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生态破坏恢复治理工作的同时,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扎实做好禁采区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工作。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 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

水源保护地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郑州市城市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饮水安全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郑州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函》(豫环函〔2006〕94号)的文件要求,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布置、安排了该项工作,强调了该工作的政府目标和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局、市政管理执法局、环境保护科研所等单位抽调业务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课题组;对各委、局、区、县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干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开展了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城市经济基础情况、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调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并编制、完成了《规划》。 《规划》在充分分析郑州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郑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新划分与核定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措施,近期(2010年)基本解决郑州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标准;在远期(2020年)全面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满足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 通过制定《规划》,加强水源保护,促进水源涵养,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大节水力度,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奠定基础;同时,完善水源地安全防护体系和监测系统,制定防止水源地污染

辽宁省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辽宁省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 2019版

序言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进行剖析和阐述。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医疗卫生预算支出,环境保护预算支出等,对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数据解读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沈阳市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预算支出现状 (1) 第二节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指标分析 (3) 一、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现状统计 (3) 三、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占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比重统计 (3) 四、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沈阳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同全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指标分析 (7) 一、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医疗卫生预算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占全省医疗卫生预算支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沈阳市医疗卫生预算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深建字[2004]13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04.11.18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 (2004年11月18日深建字[2004]130号)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编写的深圳市《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编号SJG13—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 总则 2 术语 3 材料 4 建筑设计

5 构造要求 附录A 混凝土砌块墙体的热工、隔声、耐火性能 附录B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与平均热惰性指标的计算方法 附录C 外墙主体部位与结构性冷(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的计算方法附录D 与砌块墙的收缩开裂有关的参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0.1 为了在深圳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更好地推广应用各种砌块,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及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地区,以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实心砌块砌筑非承重墙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本规范所称的砌块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普通混凝土砌块)及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轻骨料混凝土砌块)。 1.0.3 本规范根据现行产品标准及设计规范并结合深圳地区炎热、多风雨的气候特点及砌块墙体多为非承重墙的建筑特点以及砌块产品资源特点而编制。 1.0.4 非承重砌块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砌块block 砌筑用的符合一定模数要求的人造块材。 2.0.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aerated concrete block 硅质材料和钙质材料加激发材料为主,利用发气剂与其组分的化学反应产生气体,经发泡、切割及蒸压而成的一种多孔结构混凝土砌块。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解读

60.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

郑州环境污染问题之空气污染

郑州环境污染问题之空气污染 城市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废渣污染(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等。今天,我以郑州为例讲述郑州的空气污染问题。 2014年在我国环境监测中心对74个重点城市的环境监测结果中,郑州综合排名倒数第九,2015上半年每月均进入倒数前十,其中在4月、5月、6月更是位列倒数第二。今年8月份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发布的环境质量状况,在全省18个省辖市中综合排名倒数第一。 大的方面来说,郑州的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有: 1、扬尘污染问题依然突出。郑州市现有各类建筑工地2000多个,工地密度高,施工强度大。现场督察发现,多个工地落实“6个百分百”要求流于形式。 2、机动车污染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截至2015年5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92万辆,人均机动车保有量高于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但截至目前,郑州市对此尚未足够重视,全市仍有黄标车12万辆;油汽回收治理工作相对滞后;油品质量监管不到位,现场抽检两家加油站汽柴油样品,柴油均不合格,硫含量分别超标3倍、1.4倍。 3、燃煤污染治理力度不够。2014年全市煤炭消费3046万吨,占河南省煤炭消费总量的10.3%,其中火电耗煤1929万吨,占全省火电耗煤总量的15.1%。但郑州市燃煤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燃煤削减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均未对入市煤质提出明确要求。 4、特色产业违法排污情况普遍。郑州市有石墨碳素制品企业约40家,产量近600万吨,占到河南省总产量的60%以上。其中郑州永联碳素、金孔碳素、伟易达碳素、宇晖碳素等众多碳素生产企业均存在偷排偷放问题,情节恶劣。新密、登封等地10余家耐材企业,除少数停产外,其余均存在烟囱冒黑(黄)烟、无组织排放明显等问题。 5、部分大型企业违法排污。郑州市正大铝业有限公司、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装车工段、巩义市朝阳钢铁转炉车间存在燃煤锅炉粉尘和二氧化硫排放严重超标、除尘设施运行不正常无组织排放等问题。另外,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3台20万千瓦机组脱硝工程仍处于招标阶段,脱硝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如不抓紧时间,2015年供暖季供热仍将超标排放。 6、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够。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污水处理能力145万吨/日,其中仅有65万吨/日的能力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现场检查发现,郑州市冯湾村、张湾村、道李村等地“土小”企业或生产作坊废水直排;贾鲁河西冯湾河段工业、生活垃圾充塞河床,周边畜禽养殖废水直排河道。 7、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2015年1~6月,全市优良天数39天,比上年同期减少33天;PM10、PM2.5和臭氧平均浓度同比均明显上升,形势严峻。 以上这七点都会部分或主要对郑州的大气污染产生一定的影响,扬尘问题产生的原因有:泥地裸露、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产生的粉尘。郑州地区的燃煤主要用于供暖、发电,燃煤排放有机物、硫酸盐、黑炭直接导致PM2.5升高。机动车方面,目前我国油品质量较低,且郑州黄标车数量居多。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1、大气环境容量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而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价格信号以及收益不分割特征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大气环境中,多方利益主体都希望享受而不付出,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效率低下。个体理性导致群体无理性,市场资源配置手段失灵。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