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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商检纠纷的防范及处理研究

国际贸易合同商检纠纷的防范及处理研究

【摘要】:商品检验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商品检验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商检条款的目的就在于检验卖方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以及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为了确定合同履行情况,避免和减少贸易纠纷以及公正地分清纠纷的责任归属,需要独立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证明,其证明也可以作为索赔依据。由于我国很多企业外贸经验不足,许多企业和从业人员由于忽视了商检重要性和商检条款订立的不严密等各种原因导致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产生纠纷。而当纠纷一旦成为事实,企业如果不知如何应对,如何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的水平,如何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必将遭受重大的损失。在这个背景下,研究商检纠纷的防范和解决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旨在对商检纠纷的种类进行归纳和总结,收集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具体分析了纠纷的成因和争议的焦点,提出了具体的商检纠纷防范措施。同时,与商检纠纷的特点相结合分析了现有的纠纷解决途径及其发展趋势,在纠纷解决的方式方面也提出了个人认识,希望对我国企业有效防范和解决商检纠纷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关键词】:商检国际贸易合同防范解决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F740.4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0导言10-111国际贸易商品检验的概述11-191.1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的概念及其发展的必然性11-181.1.2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12-131.1.3检验的内容13-151.1.4有关国际贸易商检的法律、公约和惯例15-181.2国际贸易商检合同条款18-192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品检验纠纷19-302.1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品检验纠纷概述19-202.2商检纠纷的种类20-302.2.1关于商品品质包装检验的纠纷20-222.2.2关于商品数量的商检纠纷22-232.2.3关于商品规格的商检纠纷23-252.2.4关于商检时间和地点的纠纷25-282.2.5关于商检标准的纠纷282.2.6关于检验证书效力的纠纷28-303商检纠纷的防范措施30-373.1进行国际贸易合作之前,我国企业应当对外商的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30-323.2订立一份比较完备的合同是关键32-343.3我国出口企业应当秉承诚信的原则,提高出口产品质量343.4完善商检制度以及相关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减少纠纷生长的土壤34-353.5提高进出口商品检验中的标准化程度35-363.6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法律观念36-373.7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培养专业人才374商检纠纷解决的基本途径37-454.1商检纠纷的协商解决38-394.2商检纠纷的调解39-404.2.1调解的优点39-404.2.2调解的局限性404.3商检纠纷的仲裁解决40-434.3.1仲裁相对于其他解决方式的特点41-424.3.2仲裁的积极性424.3.3仲裁的局限性42-434.4商检纠纷的诉讼解决43-45结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诉讼, 仲 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合同编号:(___)华升律法顾民代字第_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 负责人: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_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甲方因与 就—纠纷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 一审__; 2. 二审__; 3. 执行__; 4. 含非诉讼、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和解、调解。 第二条_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代为申请 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债权款项 第三条_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 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 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第四条_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069-45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国际贸易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 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 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 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 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 名法。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 凭文字与图样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 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 衡制度法。 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

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 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 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一)做好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的交易对象五花八门,交易前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特别重要。我国一向坚持“重合同、守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这里的信用就是我们所讲的资信。它一般包括对方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例如,卖方是一家注册资金仅有几万美元的小公司,如果在交易前,我们掌握了这一重要的信息,我们是不敢轻易签订几百多万美元的进口合同的,即使签了合同,我们也会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前,必须做好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不仅如此,资信调查工作应该贯穿整个交易过程,对客户做动态的跟踪调查,以防不测。(二)提高涉外业务人员的素质,防止上当受骗我国外贸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繁杂,很多外销人员上岗前根本不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所涉及的面广、环节多、风险大,远比国内贸易复杂,所以从事涉外业务的外销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外经贸业务的每一个环节,从交易前的客户资信调查到磋商时合同条款的措辞,有关合同成立的条件,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船舶、港口、航线、船龄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方式的选择等等。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还会涉及到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等。作为涉外业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必要的国际贸易知识,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杜绝上当受骗,但是至少可以在上当受骗后,及时发现问题与可疑点,及时追查,以便尽早妥善处理,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来说,既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又要随时提高警惕,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以防上当受骗。(三)外贸企业必须建立高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上面已提到,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涉及的面广、线长、环节多、风险大,公司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合同管理。从交易磋商前的资信调查、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以及在途货物状况、货款收付情况进行监控。对出口合同,应做到货物发运后,及时制单结汇,随时跟踪货款情况,一旦发现应收未收的情况,应尽早查明原因,寻找解决办法,争取做到早发运,早收汇,加速资金周转;对进口合同,应做到及时掌握船货的动态,特别是已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更应密切注意,做到货款付出后,能安全顺利收货。目前我国一些外贸企业存在着外销、制单、结汇脱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将进出口合同中的一系列问题统一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另外这种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脱节现象也可通过必要的改革措施,由外销人员一手完成,加上监督机构的必要监控,应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作为高素质的涉外人员,应从货源、客户到运输、结汇等等都应兼顾,这样做的优点在于一人负责到底,避免出了问题后各部门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编辑本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介绍 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在不同的国家,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及流通票据的买卖和权利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也可以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买卖法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买卖法,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 [编辑本段] 大陆法国家的买卖法 大陆法体系各国把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

定。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各项要件,如订约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的行为能力、要约与承诺的规则等,则适用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或民法其他部分的有关规定。 [编辑本段] 英美法国家的买卖法 英美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国家那样的民法典,它们的买卖法大都是单行法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93 年《货物买卖法》。英国现行的是1979年《货物买卖法》,其主要内容与1893年《货物买卖法》基本相同。美国参照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的模式,于1906年制订《统一买卖法》。其后为了适应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起草了一部

《统一商法典》,买卖法成为该法典的第2篇,取代了1906 年《统一买卖法》。该法典于1952年正式公布,现行的文本是1977年修订本。美国宪法规定,有关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事项享有立法权。《统一买卖法》和《统一商法典》是由一些私人法律团体编纂的,须经各州的立法机关以适当立法程序予以采纳,才能取得州法的效力。迄今为止,除保持大陆法传统的路易斯安那州外,美国各州均已采用了《统一商法典》。在英美等国,买卖法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合同的有效性等问题,除买卖法另有规定外,仍依传统的普通法处理。 [编辑本段]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买卖法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由民法典来调整,这些国家还先后签订了若干共同条件。有些东欧国家还制订了一些专门法,其中包括1964年捷克

合同纠纷法务处理流程

合同纠纷法务处理流程 为了更加规范有效地处理合同纠纷,经集团副总裁级以上(含)批准,可启动法务处理流程,法务处理流程包含三个阶段,分别为公司函、律师函及诉讼仲裁阶段。具体流程规定如下: 一、 (一)项目中心 1、合同对方造成工期延误,且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2、合同对方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或交齐相关资料,且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予理睬; 3、合同对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4、合同对方擅自转包、分包工程,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5、合同解除、终止及履行完毕后,合同对方应当退场却拒不退场,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予理睬;(二)营销中心 1、合同对方欠租达到10天,且经催租函催促无效; 2、合同对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10天仍未完成工作,且营运部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3、合同对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营运部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二、 1、公司函阶段的启动:分管副总裁 2、公司函阶段的暂停及终止、律师函阶段的暂停及终止:分管常务副总裁 3、诉讼仲裁的停止:分管常务副总裁、总裁 三、法务处理流程 (一)公司函阶段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流程中规定的前提条件时,由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向分管副总裁提出启动法务处理流程的申请,填写《合同纠纷处理申请表》,详细说明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及争议的发生的过程并移交全部相关材料。 分管副总裁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可作出如下判断:

1、不予批准申请,将申请退回并督促直接负责部门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 2、批准启动公司函程序,直接交法务部处理。 (1)法务部发出公司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未作回应,自动启动律师函程序。 (2)法务部发出公司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作出如下回应: a、同意履行合同义务,则经分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 续履行; b、同意就纠纷进行协商,分管副总裁可向分管常务副总裁申请暂停法务处理流程,经分管常 务副总裁批准后,由直接负责部门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自法务处理流程暂停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协商不成则自动恢复法务处理流程;协商一致,则由分管常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 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续履行; c、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及协商,自动启动律师函程序。 (二)律师函阶段 1、法务部发出律师函前两个工作日应通知分管副总裁,分管副总裁可向分管常务副总裁申请暂停法 务处理流程。 2、法务部发出律师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未作回应,自动启动诉讼仲裁程序。 3、法务部发出律师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作出如下回应: a、同意履行合同义务,则经分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 续履行; b、同意就纠纷进行协商,分管副总裁可向分管常务副总裁申请暂停法务处理流程,经分管常 务副总裁批准后,由直接负责部门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自法务处理流程暂停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协商不成则自动恢复法务处理流程;协商一致,则由分管常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 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续履行; c、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及协商,自动启动诉讼仲裁程序。 (三)诉讼仲裁阶段 1、法务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前两个工作日应通知分管副总裁。 2、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直接负责部门经与合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可由由分管副总裁向分管常 务副总裁/总裁申请终止法务处理流程。

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及其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因保险合同无效引起的保险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怎样认识及处理无效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尚、缺乏统—认识和系统分析。 一、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因及范围、确认及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自始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完成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但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从订立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不可能产生保险合同预期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原因及范围 1、法定无效与约定无效——分析原因 保险合同的法定无效是指因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各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是: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原则。规定保险利益,使保险与赌博相区别,减少了道德的发生,也为确定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范围提供了依据。故英国立法机关在《1774年人寿保险法》中首次规定了: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此后,各国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者,保险合同无效。我国的《保险法》第11条亦作相应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内容来自https://www.wendangku.net/doc/048176471.html, (2)订立保险合同时,承保的已发生或己不可能发生,保险合同无效。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保险以的存在为条件,若保险合同订立时不存在承保,保险即失去存在的意义,即使保险合同已订立,亦不能发生效力。如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因种种原因被保险货物未能装船,也就不可能发生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的,故这批未装船货物的运输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3)超额保险。大多数国家法律一般规定,若是因投保人欺诈而订立的超额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全部无效,若非因投保人欺诈而订立的超额保险合同,则超额部分无效。但日本的保险法却规定,无论投保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仅为保险合同的超额部分无效。我国《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与日本基本相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超过的部分无效。” (4)死亡保险。我国《保险法》对死亡保险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事实上,为保护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及其利益。各国法律一般均对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以保险合同无效的方式加以限制。而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效则是指由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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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国际贸易合同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际贸易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买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总值: 3、交货条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____%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 5、包装: 6、装运期: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8、保险 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a:信用证l/c。b:即斯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托收。c:汇付、信汇m/f、电汇t/t。]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转让的、循环的、对开的、(不)允许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b: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d/p、承兑跟单汇票、汇票期限为()后(),按即期付款交单(d/a日)方式经买方承兑后]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_______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

进出口贸易的商品检验及在合同中的规定

进出口贸易的商品检验及在合同中的规定 ——符祥荣 进出口贸易的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进出口贸易商品的检验不但涉及到对货物质量、数量和包装的检验,还包括对货物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归属;同时也包括一些强制性检验和检疫的商品。 由于进出口贸易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地域跨度大,各种不确定因素比较多,货物在交付买方之前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所以货物检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检验权、商品检验的内容、商检时间和地点、商检机构、商检标准以及商检证书等内容尤为重要。 一、买方的检验权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1)款明确规定了买方在进出口贸易中关于货物的检验权,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检验权对卖方交予的货物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的结果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来决定是否接受货物以及卖方是否按合同完成了交货义务。对商品的检验是国际公约赋予买方的权利,所以买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买方要保留自己的检验权,以此作为日后检验商品、鉴定货物的基础。 二、检验的内容 在进出口贸易中,商检机构可以对进出口商品的不同方面进行检验,其中主要包括: 1.品质检验。商品检验机构在对进出口贸易商品进行品质检验时,会对商品的外观质量、内在质量、产品的物理或化学成分以及产品性能进行检验以确定商品的品质是否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商品性能是否可靠。 2.数量检验。数量检验是商检机构使用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量进行鉴定,以确定买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重量向买方提交了货物。因为商品在生产和运输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数量和重量方面的误差,所以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应规定好具体使用哪种计量方法、计量单位、计重单位和溢短装条件。 3.包装检验。对进出口商品包装的检验是对商品包装的牢固性和完整性进行检验,以判断是否适合商品的性质和特征和特点,是否适应货物流转过程中的装卸、搬运,包装方法及包装材料是否符合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对包装进行检验时,还要核对包装标志的各项内容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4.卫生检验。卫生检验是对进出口贸易中与人类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肉、蛋、奶制品及水果等商品进行的强制性检验,对在检验中检出的细菌或寄生虫的产品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活出口。 5.残损检验,是指对发生残损的进口商品进行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检验。进口商检机构会依据发票、装箱单、保险单、重量单、提单、商务记录及外轮理货报告等有效单证或资料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分析受损原因及残损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影响,估定损失范围,并出具证明,作为有关方面索赔的依据。三、时间和地点 买卖双方之间确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是商品检验的核心内容,也是买卖双方

国际贸易合同-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本(CFR或CIF条款)

编号: 国际贸易合同: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本(CFR或CIF条款)[1]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 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值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 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 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 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

第二节证据审查 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 第四节起诉和应诉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所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2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买卖合同,参与买卖合同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3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将律师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但对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应书面予以提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拒绝代理。 第4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

国际贸易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售方)为一方,与—(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依据—年_月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吿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第二条价格本合同所伐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传方国国家商品检凝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冇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而,前而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卜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車,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 ------------ 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丄?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 .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门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一一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 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 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

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协议:_________国际贸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8 页

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编号: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合计,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 第 2 页共 8 页

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国际贸易合同书 第 3 页共 8 页

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分析

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分析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种类及特点 国际贸易所处的经营环境复杂,周期更长,合同订立经历的环节较多,因而国际贸易中订立的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面临的风险更多,主要包括订立风险和履行风险两大类。 合同订立风险主要包括没有重视合同双方对有关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时,提供的大量与合同标的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其次一些企业由于没有重视法律条款的选用或者不熟悉适用的外国条款而造成法律适用条款风险; 此外还包括合同当事人因忽略贸易术语的不同而产生纠纷而造成合同风险以及违约责任条款风险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风险。 在当前不断变化的贸易环境下,复杂的竞争手段和多变的法律法规,使得合同风险呈现出国际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国际贸易面临跨国交易,面广线长,经历的中间环节多,情况复杂,进出口企业经常面临跨国界运输、国际支付等环节,使得企业经常面对各国不同的法律、语言、经济政策、风俗习惯,以及不同的海关制度、货币等,同时国际的局势变化,影响了贸易发展的稳定性,所以合同纠纷多种多样,风险复杂。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成因 造成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原因,既有客观的贸易环境特殊性

影响,也有企业主观的自身因素。 经营环境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面对东道国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科技水平、风俗习惯、法律水平、文化差异差别很大,如果不熟悉这些差别,信息掌握不准确不及时,就会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面临风险。有时某种产品存在多种质量标准,诸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多种标准混杂容易发生差错,比如我国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卫生标准高出国际标准的500 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该标准最终势必发生合同纠纷。 从企业自身来讲,许多企业本身在现代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缺乏熟悉跨国经营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发生合同资料保存不完整,文档资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时甚至丢失现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向对方索赔,无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权益。此外抗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抢到合同盲目压价,完全不顾及潜在的风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中标轻履约,抗风险意识十分淡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不履行合同成为家常便饭,而发达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将被索赔从而遭受损失。 三、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 ( 一) 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妥善保留来函电

国际贸易合同-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本(C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贸易合同-中外货物买卖合同范本(C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或CIF条款) 合同号:_______ 日期:_______ 地点:_______ 买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报:_______ 电传:_______ 卖方: _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报:_______ 电传:___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 卖下述商品: 条品名、规格、数H: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暖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 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暖头: 第九条保险 在C I 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 10 %发票金额投保。 在C&F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买方在装运期前3。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_%,计。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行收到下

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法律诉讼服务方案

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诉讼服务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服务方案及措施 一、法律服务内容 具体包括:案件的立案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组织、申请调取案件有关证据,经委托单位(人)同意后进行和解、调解,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等。 二、服务方案及工作进度 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在律师事务所内部法律服务控制系统为案件建立单独的服务项目,按照以下服务方案及进度,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一审阶段的服务方案及进度 工作阶段(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进度 诉前阶段1 与委托单位(人) 对接沟通 安排律师对接委托单位(人)工作人 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掌握案件进度, 明确委托单位(人)的诉求。 签约后2日内完 成 2 材料搜集整理 1.查看案件材料,检查是否有缺漏, 及时反馈委托单位(人)补充。 2.全面梳理、分析案件材料,化繁为 简。 3.调取被告的工商登记外档,统计司 法风险情况。 4.诉讼材料可视化分析,做好团队会 议汇报准备。 签约后5日内完 成

3 法律数据检索研 究 1.检索案涉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分 析高频风险点。 2.检索管辖法院的相关案例,了解案 涉管辖法院的裁判思维。 3.制作法律数据研究报告。 签约后7日内完 成 4 第一次团队会议 1.主办律师以可视化等形式,介绍案件事实。 2.梳理案件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提出案件争议焦点。 3.分析原告的请求权基础。 4.将讨论结果汇总、整理。 5 制作诉讼策略报 告 1.制定诉讼策略报告,具体包含:案 件事实、两种以上的诉讼策略方案、策 略分析、诉讼风险、策略选择、工作建 议等。 2.书面形式将诉讼策略报告反馈委托 单位(人)。 6 准备诉讼材料 1.起草诉前保全申请书、民事起诉状。 2.组织证据,制作证据清单。 3.通过邮件等形式发送委托单位 (人),审批、盖章。 诉讼策略报告确 认后3日内完成 7 费用准备 预估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告知委托单位(人),提前审批准备。 财产保全1 财产线索 1.将委托单位(人)提供的材料及律 师事务所自行搜集的财产线索材料汇 总,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 银行账户、股权、车辆等。 2.确认查封、冻结的机构地址、电话、 流程等。 3.制作财产线索清单。 掌握财产线索后 5日内完成 2 推进保全手续 1.与委托单位(人)沟通确定担保方 式。 2.保全手续提交管辖法院。 3.与承办法官沟通、缴纳保全费 3 实施财产保全 1.与承办法官沟通保全行程,督促保 全手续办理。 2.获取、核实保全结果。查封财产的 具体信息,是否首封等。 3.向委托单位(人)反馈保全结果。 4.续保提醒,查封到期前及时续费。 保全立案后2日 内完成

国际贸易合同(标准版)的主要内容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编号:FS-DY-20826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

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 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

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条款(一)

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条款(一)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规定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运输标志及定牌生产和中性包装等问题、掌握国际货物运输采用的几种运输方式,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如何拟订,以及如何运用好有关装运单据,重点讲述海洋运输方式中的相关问题、掌握本章主要讲述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及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等内容。 二、教学要求 1. 掌握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规定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2. 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运输标志及定牌生产和中性包装等问题; 3. 了解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方式、重点掌握海洋运输、掌握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了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4. 掌握中国《中国海运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期限;了解伦敦保险协会现行的《协会货物条款》的基本内容;了解保险单证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三、参考书目 1. 尹忠明,《国际贸易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2.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3.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 4. 金镝、朱芸,《国际贸易实务模拟操作教程》,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 5.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全国外贸跟单员培训认证考试复习指南》,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 年 四、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1. 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2. 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3. 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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