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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国家投资鼓励法

苏丹国家投资鼓励法
苏丹国家投资鼓励法

以神圣而仁慈的真主的名义

2013国家投资鼓励法

根据2005年苏丹共和国过渡宪法,共和国总统颁布本暂行法令,条文如下:

第一章序言

名称与生效起始日期

第一条:本暂行法令称为《2013国家投资鼓励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废止与保留

第二条:(1)1999投资鼓励法即行废止。

(2)由第(1)条制定的所有规定、命令、决策、许可、优惠、保障及豁免政策,如果与本法的条款相一致,则继续有效,直至该条款被废止或修正。

执行

第三条:(1)本法各条款的适用程度与其所要达到的目标相一致,并且以不损害现有项目从项目建立之初便按照规定而获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为前提。

(2)在与第(1)条的规定无冲突的情况下,所有根据之前投资相关法律给予的与进口有关的优惠待遇即行废止,并由本法修正案第21条的规定所取代,但不适用于现有的、经与苏丹政府签定特殊协议而授权的项目。

本法的优先权

第四条:本法各条款如果与其它任何法律的条款不一致,则本法具有优先权,优先的程度仅以消除这种不一致为限。

解释

第五条:除非本法的上下文中有其它说明,以下解释适用于本法。

"投资土地"表示根据有关投资的相关规定,在与有关部委及州政府协调下专门用于投资的土地。

"更新"表示为确保产能的增加,对现有项目进行的更新、现代化或者扩建

"秘书长"表示国家投资局秘书长,根据第15条任命。

"局"表示国家投资局,根据第11条设立。

"投资规划"表示制定政策、指导方针及投资可利用资源的文件。

"主席"表示投资委员会主席。

"局长"表示根据第13条任命的国家投资局长。

"投资基金"表示:

(a)本币,是由投资者支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于项目的建立、运营、扩展、现代化或者更新;

(b)外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在苏丹央行注册的银行之一可以进行转账,用于项目的建立、运营、现代化、更新或者扩展;

(c)内汇,指在有关各方同意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于偿还外币投资者到期应收款项。投资者的外汇投资用于项目的建立、运营、现代化、更新或者扩展;

(d)资本和其它任何形式的所有权,比如抵押权、债务担保以及其它类似的股权等,用于项目的设立、运营、现代化建设、更新或者扩建进口的机械设备和仪器、原材料及其它必需品以及进口的运输工具;

(e)可用于项目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和工业设计。这些产权按照与各自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注册登记,则投资者对其拥有所有权,或者被授权合法使用;

(f)项目所实现的利润,用以返还项目的资本,或者投资于其它项目。

"委员会"表示根据第9条规定设立的最高投资委员会。

"特别法院"表示根据第40条设立的法院。

"投资者"表示根据本法律规定投入资金的苏丹人或者外国人。

"项目"表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国家级、州级及战略投资项目。

"国家级投资项目" 表示根据本法律注册的项目。这些项目可以是以公司名义,或资本合伙公司的名义,或多个州共同合作项目的名义,或外国投资及与外方合作项目的名义,或根据外国公司授权工作的名义,或根据与苏丹共和国政府签署特别协议所成立项目的名义,或投资国家自然资源的项目的名义。

"州级投资项目"表示根据州级投资法进行的各种投资领域内的投资经济活动,(其法律形式可以是项目或者公司),但不满足国家级投资项目的条件。

"战略投资项目"表示根据19条规定的项目。

"优惠措施"表示以鼓励投资为目的,在特定地理范畴和经济领域内许可的相对优惠措施。

"有关检察机关"表示根据第41条设立的检察机关。

"有关部委"表示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各国家部委。

"部长"表示国民经济与财政部部长。

"有关部长"表示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国家各部部长。

"州级部长"表示负责州级投资事务的各州部长。

第二章投资鼓励

目的

第六条:本法的目的在于鼓励符合国家战略目标、发展计划和投资方向的投资项目,无论项目投资来自于苏丹或非苏丹的私营机构、合作机构、混合机构或是公共机构,或是投资项目的更新和扩建。

投资领域

第七条:本法鼓励根据有关条款规定的,以实现发展和投资为目的的各领域的国家级的投资。禁止项目歧视

第八条: (1)基于本法的目的,对各种投资,无论苏丹人、非苏丹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均不得有歧视。

(2)对于同类项目,不得在给予优惠待遇、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保证诸方面,有任何歧视。

第三章:委员会

委员会的设立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1)设立“最高投资委员会”,根据共和国总统令规定,由总统出任委员会主席,代表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为委员会成员。

(2)投资局局长为投资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的专业分工及权限

第十条:(1)委员会为负责投资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除常规应履行职责之外,其专业分工及权限还包括以下几点:

一、批准公共政策、战略、规划、安排,必须实现的投资目标以及跟踪执行情况。

二、打造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消除障碍,为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三、确立投资的领域和优先性,根据公共政策及投资规划出台主要规定。

四、成立专门技术委员会并确立起专业分工及权限。

五、检查与投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

六、根据规定核定欠发达地区。

七、协调国家级和州级层面上与投资有关各单位之间的工作。

八、监督工作顺利推进,审阅投资局提交的报告并给予相关指示。

九、批准投资局提交的预算和决算。

十、批准投资局的组织结构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范畴。

十一、受理投资者的诉求。

十二、制定内部规定以组织工作及召开会议。

十三、本法所赋予的以及实现既定目标所必需的其它专业分工和权限。

(2)委员会可以将其任何权力授予主席。

(3)委员会设有秘书处执行协调和跟踪工作。

第四章投资局

投资局的设立及总部

第十一条:(1)成立国家投资局,该局拥有独立的财政权、管理权、法人资格以及以其名义起诉的权利。

(2)投资局总部设在喀土穆州。

投资局的专业分工和权限

第十二条:投资局为实现本法目标具有执行层面的权限,除常规应履行职责之外,其专业分工及权限还包括以下几点:

一、准备关于投资优先性的汇报,提交给委员会。

二、根据各有关部委规定的国家政策和各领域情况制定投资策略,提交给委员会。

三、根据规定对满足条件的项目给予优惠措施。

四、为投资者提供基本信息,阐明相关政策。

五、准备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宣传。

六、根据规定确定欠发达地区,提交委员会审核。

七、根据公共政策批准投资者的要求,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发放投资许可,出台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关系。

八、如果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开发,将收回给予投资者的土地。

九、组织会议、研讨会等并参与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

十、要求获取与投资有关的信息。

十一、协调国家级和州级与投资有关各方的关系。

十二、为实现本法目标并经由委员会委派的其它权限。

任命局长

第十三条:局长由总统任命,任命决定包括其职位、专业分工以及权限。

局长的专业分工和权限

第十四条:局长为委员会的成员和报告人,为委员会的工作准备材料,负责投资局的管理工作,除常规应履行职责之外,其专业分工及权限还包括以下几点:

一、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投资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周期报告。

二、向委员会提交投资局的预算及决算案予以审批。

三、在管理和组织投资局工作方面,采取任何其认为必要的措施。

四、代表国家参加地区及国际性的投资会议。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表投资局签署合同、协议和文件。

六、为国家级投资项目颁发许可证。

七、根据本法规定,为项目部分或全部提供优惠和便利。

八、根据规定或其认为合适的条件,授权投资局人员执行相关工作。

九、在履行专业分工和权限时必须执行的以及委员会委派的其他任务。

任命秘书长

第十五条:秘书长根据局长推荐,由总统任命,任命决定包括其职位、专业分工以及权限。

秘书长的专业分工和权限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第二章贸易政策体制:框架与目标

第二章贸易政策体制:框架与目标 一、概述 1、支持多边贸易体系是美国贸易政策的核心。美国政府决心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推进全面的多边协定。美国已履行了WTO大部分的通报义务,但不包括农产品关税配额与政府采购数据的通报。美国在履行WTO要求其修改立法的若干项裁决中取得了进展,但有几项裁定尚未完全执行。 2、被美国政府视为达到美国贸易目标的重要工具的贸易促进授权,将于2007年7月1日到期。2007年5月,美国政府与国会领袖达成了一项贸易政策“模板”。该模板被视为为“两党就贸易促进授权的工作开展合作开辟了道路”。该模板包括了劳工、环境、知识产权、投资、政府采购及港口安全方面的条款。 3、美国认为,广泛的多边协议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最好的扩展贸易与发展机遇,同时它也认为,双边与区域性贸易自由化能带来显着的收益。有鉴于此,美国不断加入优惠贸易协定。2008年初,美国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达14个,而上次审议时是7个,本届美国政府在2001年年初履新时只有3个。美国与另外六个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已经完成,但尚未生效。根据多个规划,美国给予发展中国家单边优惠,但以符合美国当局认为可以促进健全的政策,以及可以使受益者扩大其贸易与投资的标准为条件。 4、美国一直以来对外国直接投资给予国民待遇,但同时有特定部门考虑、审慎关切与国家安全考虑。美国国会2007年修订了政府对某些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确保此修订不影响外商投资的可预见性是非常重要的。 二、机构与政策框架 5、自上次审议以来,美国贸易政策制定的机构框架未发生重大变化。政府中负责

贸易政策的部门是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USTR),属总统办事机构组成部分。USTR负责制定与协调美国贸易政策,监督与其他国家的谈判。USTR负责人是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是美国总统的内阁成员,是其在贸易问题上的主要顾问、谈判代表与发言人。 6、USTR通过贸易政策审议小组与贸易政策工作人员委员会就贸易事务与政府其他部门磋商,这两个委员会由20个联邦机构及办公室组成, 受USTR管理, 并由USTR 担任其主席。国家经济委员会与国家安全委员会也是贸易政策跨部门协调机制的参与单位。 7、USTR与国会保持密切磋商。它向国会中来自不同委员会的议员组成的国会监督小组定期汇报。国会监督小组主席由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和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主席担任。 8、私营部门也参与美国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主要是通过政策咨询委员会系统,该系统组成单位包括由USTR管理的总统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4个政策咨询委员会及22个技术与部门咨询委员会。 9、根据2002年两党贸易促进授权法案,国会表示,国际贸易的扩大对于国家安全、经济增长与美国实力至关重要1。此外,国会对“贸易谈判的主要目标”进行了界定, 将其分门别类, 归入17个标题之下2。 10、美国政府与国会在2007年5月就模板达成一致。USTR表示,该模板“为国会考虑美国与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与韩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了清晰与合理的路径,并为两党就贸易谈判授权的工作开展合作开辟了道路”3。USTR表示,该 1 19 USC (《美国法典》) 3801. 2贸易壁垒与扭曲、服务贸易、外国投资、知识产权、透明度、反贪污、促进WTO和多边贸易协定、监管实践、电子商务、农业互惠贸易、劳工与环境、争端解决与执行、WTO延伸谈判、贸易救济法律、边境税收、纺织品谈判及童工的最恶劣形式(19 USC 3802). 3 USTR网上信息, "贸易事实:两党就贸易达成的协议l"。见

第十课 “捡烟蒂”投资法:便宜组合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便宜组合 如果选出来的白马股很贵,我们就要寻找别的投资机会在大A股里,便宜当然也没有好货,但是投资股票,我们不一定要买 好货,不一定只有好货才能赚到钱 漂亮的投资不在于买好的公司,而在于无论买什么公司,价格要好,要够便宜。 白马组合和便宜组合并不矛盾投资白马股赚的是业绩提升的钱投资便宜股赚的是股价回升的钱最理想的投资是买便宜的好货当价格大幅低于价值的时候,买入——格雷厄姆 双低指数用估值指标知道现在的价格是高或低 估值指标一:市盈利PE=公司市值/净利润 从公司每年能赚多少钱的角度来衡量公司价值估值指标二:市净率PB=公司市值/净资产 从公司的资产能卖多少钱的角度来衡量公司价值 坚持走买便宜货不动摇的路线,是能赚到钱的,而且赚得不少 便宜组合筛选指标·上 PE和PB指数没有跟踪的基金自己创建双低指数 把低市盈率与低市净率结合起来作为筛选标准,只筛选两个指标都很低的几十只股票构建真·双低组合,即便宜组合 第十课 “捡烟蒂”投资法:便宜组合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q 便宜组合筛选指标·下 便宜组合筛选标准 (1)03% ①看公司大不大方,肯不肯分钱给股东②股息率高,说明公司盈利不错,才有钱分 股息率=公司过去一年的累计现金分红/公司市值 把分子分母同时除以股票数量,股息率等于每股现金分红/股价。即如果按照现在股价买入 ,那我们可以获得每股多少钱的分红(理论上是越高越好) A股公司平均的股息率约为3% 实操便宜组合筛选 便宜组合,主要是用“理杏仁”工具做筛选操作步骤 ①根据便宜组合能筛选出的股票数量,能大致推断出当前股市的整体热度(50只以上相对高的了)。②数量多→股市整体估值低;数量少→股市整体估值高。 第一步:进入网站,“选股”→“基本面选股”第二步:“选择范围”→“A股市场”→“沪深两市”第三步: (1)“条件设置”→“基本指标”→点击筛选便宜组合的三个指标①市盈率选择PE-TTM(扣非) 扣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在利润表中属于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和公司 正经经营的业务无关。有些公司,扣非净利润与非扣非净利润的计算结果相差很大。 ②不含商誉的PB 商誉:公司收购其他公司时,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部分,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商誉本 质上并不是真正的资产,所以计算PB的时候,要把它减去。 ③股息率④PB(不含商誉)分位点(10年)⑤股价以上数据可以设置“另存为”,之后需要用的时候,可以在“选股市场”找到 (2)时间选择“最近时间” 第四步:按照筛选条件,把数值填写到最小值,最大值里面去→“开始 选股”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公法第110-49号-2007年7月26日) 译者:张力行 9.11恐怖袭击后,美国政府明显加强了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并颁布了《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经济严重衰退,国际投资额急剧下降,使该法的颁布并未引起中国投资者的关注。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快速增长,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问题引起了中国企业的担忧。为此,我和美国George Washington大学法学院著名的国际经济法教授Thomas J. Schoenbaum博士认为有必要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研究。该法译文和其后翻译的《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指南》将作为我们研究报告的一部分,供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和有关的政府部门参考。译文如下: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同时促进外国投资,创造和维护就业,改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审查程序,设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及其他目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第110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颁布本法。 (a)定义 (b)国家安全审查和调查 (1)国家安全审查 (2)国家安全调查 (3)提交国会的认证文件 (4)国家情报总监的分析报告 (5)附加信息的提交 (6)通知审查和调查结果 (7)实施条例 (c)信息的保密 (d)总统采取的行动 (e)总统的行动和决定不受审查 1

(f)需要考虑的因素 (g)提交国会的附加信息; 保密性 (h)实施条例 (i)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j)技术风险的评估 (k)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l)缓解措施﹑跟踪﹑后续监督及强制执行 (m)提交国会的年度报告 (n)通知书的认证和保证 (a)定义—为本节之目的,如下定义应适用于: (1)委员会;主席—分别是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和该委员会的主席。 (2)控制—“控制”一词的含义将由委员会在其颁布的《实施条例》中界 定。 (3)涵盖交易—是指1988年8月23日之后由外国人自行或与美国人共同提 出或待定的任何可能导致从事美国跨州商业活动的人被外国人控制的合 并、收购或接管交易。 (4)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是指任何可能导致从事美国跨州商业活动的人被 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实体所控制的涵盖交易。 (5)说明—“国家安全”一词应解释为包含与“国土安全”有关的,包括适 用于关键基础设施的事项。 (6)关键基础设施—是指对美国至关重要的若被破坏或摧毁将危及美国国家 安全的实际或虚拟的系统和资产(以依本节颁布的《实施条例》的定义 为准)。 2

历年助理人力资源考试历年基础知识劳动法试题汇编

历年基础知识劳动法试题 一、单选题 1、2级 20XX 年5 月 28、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 (A)保障报酬权(B)保障物质帮助权(C)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D) 保障休息休假权 20XX 年11 月 27、 )是劳动权的核心。 ( ( A 择业权和劳动报酬权(B )就业权和择业全 ) ( C 休息休假权和劳动保护权(D )劳动保护权和职业培训) 权 28、 )不具有法律效力。 ( ( A ) 立法解释(B )任意解释(C)司法解释( D) 行政解释 20XX 年5 月

27、以下不属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特点的是( ) (A)指导性(B)权威性 (C)稳定性(D)唯一性 28、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 ) (A )规范企业的行为(B )规范劳动者行为(C)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D )规范劳动力市场20XX 年11 月 27、以下不属于劳动标准法的是( ) (A )劳动争议处理法(B)工资法 (C)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法 28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是( (A)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20XX 年5 月 27、关于社会保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D)工作时间法)。 (B)劳动合同关系 (D)劳动监督关系

(A)社会保险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B)社会保险当事人不能自行选择保险项目 (C)社会保险当事人不能自行选择是否参加保险 (D)对劳动者而言,物质带助权主要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 28、()是以法律共同体的长期实践为前提,以法律共同体的普遍的法律确信为基础。 (A)法官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成文法 20XX 年11 月 20XX 年5 月 27. 对劳动者而言,物质帮助权主要通过()来实现。 (A )社会保险(B)社会保障(C)社会救济(D)薪酬福利 28.以下不属于劳动保障法的是()

国际投法资论述题

国际投法资论述题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是指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而将其资本(包括资金、机器设备、专利、商标、技术秘密、有价证券等)投入到另一国家的经济活动。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 国际投资的理论 1、资本国际移动论及资源国际转移说 2、垄断优势理论 3、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4、边际产业扩张理论 5、内部化理论 6、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

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1、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2、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公平 1、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3、在公平、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互利。 1国际投资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中

俄罗斯投资法

俄罗斯吸引外资情况及政策 一、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 (一)投资主管部门 俄罗斯投资主管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政府部门有:经济发展部、工业贸易部、国家资产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注册局、反垄断署、联邦政府外国投资咨询委员会、中央银行、财政部、联邦金融资产管理署等。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1、禁止的行业。赌博业、人寿保险业。 2、限制的行业。主要包括:国防军工、核原料生产、核反应堆项目的建设运营、用于武器和军事技术生产必须的特种金属和合金的研制生产销售、宇航设施和航空器研究、密码加密设备研究、天然垄断部门的固定线路电信公司、联邦级的地下资源区块开发、水下资源、覆盖俄罗斯领土一半区域的广播媒体、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和出版公司等。 3、鼓励的行业。俄罗斯政府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大多是传统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建材、建筑、交通和通讯设备、食品加工、纺织、汽车制造等行业。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1、跨国并购。俄罗斯允许外资并购本地企业,但对战略性企业的并购持股比重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对联邦级地下资源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5%,

对其他部门战略性公司的控股权不得超过25%-50%。若外资企业希望在按法律规定具有战略意义的相关公司或地下资源区块项目中取得10%以上的控股权,必须向相关全权机构(俄联邦反垄断局)提交申请,并经由联邦安全会议牵头组成的跨部门专门委员会审核。 2、股票收购。俄罗斯《有价证券市场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俄罗斯联邦境内企业的股份、股金、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购后必须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进行登记,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3、金融服务。根据俄入世承诺,在银行领域,允许外资在俄罗斯投资成立银行,或者收购现有的俄罗斯银行。每个单独银行的资本金允许100%外资,但是外国银行不得开设分行。外国银行可在俄设立子行或外资参股和控股。 4、保险服务。根据俄入世承诺,保留现行法律规定的保险体系外资占比限制,但比例由25%提高到50%。 5、相关限制。在外资信贷机构中,俄罗斯雇员数量不能少于雇员总人数的 75%;产品分成项目中,投资者聘用的俄籍雇员数量应不少于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按协议进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国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在航空业领域,外国投资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工作。 6、近期俄出台的政策和举措。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一、大陆与港台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 内地: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4)有薪(或部分带薪)假:年休假、探亲假。《劳动法》未规定年休假天数。广东省地方规定,年休假自5天-14天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香港: (1)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法定假日共12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一天)、中秋节翌日(1天)、重阳节(1天)、国庆节(1天)、冬至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4)年休假由7天-14天不等,视受雇年资(工龄)而定。 台湾: (1)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2)每7天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3)全年法定假日共14天以上:元旦(1天)、春节(约5天,政府每年公布天数)、清明节(1天)、妇幼节(4月5日)、“五·一”(1天)、中秋节(1天)、双十节(1天)、光复节(1天)、行宪日(1天)、国父纪念日(1天)。 (4)特别休假(年休假)由7-30日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工作时间法定假日天数、年休假差别不大。内地对劳动的保障日益增加,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公休假日内地要多一倍(52天/年),另外还有探亲假。这些是否太超前,要不有的民营或外企变着法子违反。 二、中国与法国 劳动法侧重保护的对象 在法国,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保障是每月至少1200欧元;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也不低于800-900欧元;除周末和近十个节日休息外,每年还有四至五周的带薪假期;职员每星期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 而在中国,劳动法只是强调对劳动者最起码的保护。 法国的法劳动法对员工的限制也是非常严格的。比如员工失职或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由于个人原因解雇。在实行解雇前,通常会事先给与赞告。在执行解雇前的协商中,员工须为自己的行为作解释,雇主必须遵守职工权益或公约所规定的预先通知期限原则上,对于几年以上工龄的员工是几个月。如果该名员工严重失职,企业将不支付赔偿金。而反观中国的情况,解雇员工可以用形形色色的各种理由在中国,企业要想解雇一个员工,简直易如反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企业 可以自己规定各种解除合同的理由。比如违反企业内部规定,比如不愿意加班,比如故意制定苛刻的工作条件和上班时间,让员工自己不能承受,提出离开。有的企业甚至说,不愿意加班是

时间投资法读后感

时间投资法读后感 《时间投资法》是胜间和代的书,十一逛书店的时候发现的,获益匪浅,强烈推荐。姑且说说我从这本书中得到的收获。 1、不要对自己要求太高 这里包括不要太相信自己的意志力,不要强迫自己去执行自己没办法坚持下去的计划。 相信很多时间管理不善的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制订了一个满当当的计划表,表中的每个项目都需要全力以赴才能完成,少数的空闲时间存在于工作与工作之间的短暂休息,因为这些休息加起来的时间不短,所以也没必要安排额外的休闲时间。 但是,这样的计划有谁真正把它执行下去了?还是勉强支撑一个星期之后终于累得选择放弃? 胜间和代鄙视人类的意志力,她提倡开发简单易坚持的方法来执行计划。也就是说,坚持一个不完美的计划比放弃一个完美的计划要好得多,如果你不能坚持自己的计划,不要急着责怪自己意志力薄弱,先想一想,这个计划是不是要求太完美,以至于无法坚持下去?又或者是其中的一些计划太难被坚持,是否有简单易行的方法取代? 不知道是不是一直以来的习惯,总是觉得坐在书桌前,做着非常耗费脑力的事情,才叫做正式的工作或学习,才觉得自己没有在浪费时间,如果是被父母照顾着的时候,自然

可以这么做,可是以后的生活中,必然会有很多的家务和杂事占用掉很多时间,如何平衡工作和生活非常重要。 胜间和代认为准备营养丰盛的食物,体育锻炼等都算是投资,因为这些事情增强了体质,从长远来看节约了生病的时间,并且提高了时间的使用效率,是非常值得的。而且根据她的时间转化原则,路上的时间由于走路或是骑自行车,也将转化成为锻炼身体的时间,而从普遍认为浪费的时间转化为投资的时间。同时,在工作间隙中必要的休息,也算在工作时间之内,并不算是闲耗。 因此,如果用胜间的方法来填时间分配表格,会发现很多事情可以被填在投资项,让人觉得自己并没有浪费时间,拥有很好的心情,并且对继续执行这种方法也充满了热情。避免了以前每次整理当天完成情况的沮丧,而是快乐地发现时间都在掌控之中,让人更有激情去管理时间。 2、删除不必做的事情比挑出要做的事情重要两倍 如果单是增加要做的事情,只会让你原本满当当的时间表变得更加拥挤,让人变得十分沮丧,似乎时间永远不够用,因此,在想要增加任务之前,必须先删除任务。 电视,网络,游戏,烟酒,手机,被胜间和代称为“时间窃贼”,是首先要被删除的项目。 其次是一些不需要自己做的事情,也就是说能够拜托别人做的事情,通常指一些能够依赖专业服务完成的事项,比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概念比较(附名词解释)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1)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2) 四、比较劳动合同与劳动规章 (2) 五、比较个别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2) 六、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3) 七、赔偿金与补偿金 (3) 八、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3) 九、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4) 十、雇佣伤害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4)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约定,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共同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经过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 (2)联系:劳动关系是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法律上的体现形式,是被规范了的劳动关系。(3)区别: A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属性不同 B 是否体现当事人意志的程度不同 C 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性的效果不同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约定,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共同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A、是否必须为自然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即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或其 他组织。劳动关系中,劳动的提供者只能是自然人。 B、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方无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 关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与用人单位有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C、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方通常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 自担风险。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外资并购安全 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张正怡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我国在规范各自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设计中既体现了不同国家对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侧重点,也反映出各国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趋同性。当前,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已走上制度化、体系化道路。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审查的具体判断标准和具体的执行模式应当成为该制度的三大支柱。应坚持以国家安全为根本原则、以产业有序竞争为基本目标,从审查范围、审查判断标准以及审查程序等多角度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关键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11)04-0073-07 一、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必要性 经合组织(OECD)的统计显示,2010年跨国并购投资总额高达6700亿美元,较2009年增长约6%。[1]作为股权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自2000年以来,跨国并购投资就占据了外国直接投资(FDI)约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由于对投资对象享有直接的控制权,跨国并购投资为海外投资者所青睐,同时也给被投资对象所属的产业及国家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尤其是在跨国投资者试图进入并垄断被投资国的某项产业时,外资并购往往会“唤醒”被投资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一般而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功能主要体现在:首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主权。尽管引进吸收外资的态度为各国普遍所认同,但应以不得破坏国家经济主权为条件。作为一国国内事务管理者的国家有权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经济主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其次,促进部门行业稳定发展,防止恶意吞并。完全开放国内市场造成恶性竞争甚至导致某一产业垄断的局面并不是引入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所追求的目标,而是外资进驻国内市场时必须消除的负面影响。引入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外资恶意侵占国内市场、驱逐国内生产经营者的不良动机。最后,协调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促进外资并购的持续健康发展。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标志着一国在外商投资政策中的坚定立场,有利于完善安全高效的经济型开放体制,为引进外资提供长期稳定的规范化管理模式,倡导外资并购在国内运作的良性循环。 鉴于外资并购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重要份额以及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大多数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价值,并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内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二、有关国家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规范 (一)加拿大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规范。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 The government of country A gives an individual corporation of country A or other countries special rights to do business with time limitation.Let the company build and operate particular public basic facilities. 政府给企业特许经营权,建造公共设施。 When the time is up,the management of facilities should be transferred to government of country A freely.The facilities are usually harbor,airport,railway, tunnel etc. It is widely used from the late20th century.When the economy in many countries increases quickly and they have a great demand for basic constructions.But when the government doesn’t have enough funds,they can try the BOT way.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the form of enterprise in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Joint venture合资经营企业—is the corporation invested by the investors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The investors are usually consisted of one or more foreign investor and the government of host country. Cooperative enterprise合作经营企业—not a company,but a cooperation based on contract.It is more flexible and fit for different types of investment projects. Foreign-capital Enterprise外资企业—the company settled in the host country,whose capital is totally or mainly from the foreign investors.It is a form of direc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The host country does not need invest and take risks,at the same time the foreign investors can control the technique of their companie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management. How to solve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oblem --consult with each other and negotiation协商或谈判 --Local remedy:find and request for remedies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host country 东道国当地救济 --commence a lawsuit in the foreign court of host country in order to get result that is advantageous to them外国法院诉讼 --diplomatic protection外交保护 The government of investor can request for international aid to the host country.The governments of both sides can adopt the measure of negotiation or arbitration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国际仲裁

中美劳动法的差异比较

中美劳动法比较 中美差异: 中美两国的劳动法在本质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美国的劳动法更多的是强调人权问题。也就是说,同一份工作,你不能给张三的工资与李四的工资不一样。你不能对白人与有色人种的待遇不一样,你不能对男女区别对待。也就是说一定要公平。当然最低工资上是必须遵守的。其他就没有太多的要求了。企业在用工上是有很大的自由。对被解雇的员工,是政府来支付失业金的。 相关法案规定: 《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 《平等工资法案》要求,如果男、女雇员在同等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并且技术水平、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责任相当,那么雇主应当向他们支付同等的工资。 最低工资: 目前,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5.15美元。这是美国最低工资的底线,如某一州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则以后者为准。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水平,如纽约州为7.15美元;加州目前为7.50美元,2008年1月1日升为8.00美元。联邦法律和某些州的法律针对20岁以下的雇员规定了低于一般法定最低工资的特殊最低工资,称做“培训工资”或“青少年最低工资”。其中联邦法律规定是每小时4.25美元(但只适用于雇佣的最初90天,而且雇主不能用这类雇员来代替工资更高的雇员。 加班规定: 加利福尼亚州的加班规定要求雇主对1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的雇员支付相当于一般工资两倍的加班费。此外,适用白领雇员豁免规定的行政人员、高管或专业型职工如果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即月薪1994美元或年薪23,920美元),将不适用这一规定。此外,还规定,每日工作超过5 小时的职工应享受不少于30分钟的进餐时间,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的职工应享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两次进餐时间。 工时限制与加班费规定: 美国法律中除规定每周标准时间为40小时外,对加班时间(相当于我国劳动法中的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对哪些活动属于“工作”,应算入工作时间,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首先,并非只有雇主要求的工作才是上班,雇主允许的工作也是工作时间。譬如,职工在一天结束时为了完成未完成得工作或纠正一件错误,都属于工作,必须支付工资;因工作需要必须等待的时间也是工作时间;工作期间短时间的休息也必须算是工作时间;值班不超过24小时的职工即使在值班期间可以睡觉或做私事,也必须按工作时间对待;值班超过24小时的职工如果可以享受固定的睡觉时间和雇主提供床位,睡一夜的觉而不被打断,而且职工同意,者可以将睡觉时间从工作时间中排除。 凡是雇主在每个工作周工作超过40小时,雇主就必须对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支付相

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借鉴

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其借鉴摘要:通过2007年对《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和2008年对《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的修订,美国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审查范围,完善了审查机构设置,强调了各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继续保持了实体标准掌握上的灵活度与自由裁量权,在审查程序上以自愿申报与强制审查相结合,在再审查方面以“常青条款”替代“安全港规则”。我国已确定了由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基本模式,在相关实施细则的制订过程之中,可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借鉴。 关键词: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外国投资;国家安全 一、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的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外资并购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于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表明在我国由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和国家安全审查政策所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外国直接投资管理体系已逐渐成型。 东西方冷战结束之后,新安全观下的国家安全战略考虑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鉴于外国投资对本国经济存在的重大影响及其对东道国国家安全所构成的潜在威胁,近年来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加强了对外资的安全审查和监控,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上述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所制定。不过,《反垄断法》第31条仅为原则性规定,如何具体实施仍有待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当前我国深化对外开放政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总体趋势下,对外资进行必要的国家安全审查固然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外国投资者都希望在其操作程序上能做到透明、固定、具有指导性。因此该条文的细化和执行问题不仅是广大外国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也是进一步配套立法的工作重点。 在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美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自1975年以来,美国就逐渐形成了由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及其成员的审查和调查程序、总统采取行动权、国会加以监督的一套完整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2007年美国对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案作出重大修订,新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 f 2007,以下简称FINSA)由美国总统布什于2007年6月26日签署,并于2007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根据该项法案,2008年4月23日,美国财政部又进一步制订并公布了《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草案)(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其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我国2008年8月23日公布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这种跨部门联合审查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由财政部牵头的跨部门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专门负责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做法。考察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近期发展,对于我国在即将制订的实施细则中如何界定国家安全等概念,部际联席会议如何运作和接受监督,如何确定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和考量因素等等细节问题均有重要参考意义。 二、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近期趋势及启示 美国对外国公司并购本国企业的安全审查由来已久。根据“第11858号行政令”,1975年美国就组建负责监督和评估外国投资对美影响的跨部门机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1988年,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的大范围收购,美国国会通过了修正《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第721条的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The Exon-Florio Amendment),该法于1988年8月23日生效,已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该法规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外国并购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美国总统有权力暂停或中止该项交易,并据此授权CFIUS作为该条款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此后,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分别于1992年10月23日、1992年10月28日、1994年10月14日先后三次接受修订。2001年“911事件”之后,美国国家安全日益全方位受到重视。2006年发生的阿联酋国营公司迪拜港口世界(Dubai Port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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