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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补充协议

2010年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补充协议

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亚泉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7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2009-2010办公设备协议采购(招标编号:BGPC-G09036)及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2009-2010空调设备协议采购(招标编号:BGPC-G09036)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经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共同协商,自愿严格遵守《2009-2010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内容,并订立以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2009-2010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乙方向甲方推荐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独立向石景山区政府采购预算单位报价、提供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责任,独立报价不超过北京市市级协议采购最高限价。

2、乙方对其推荐代理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其推荐的代理商所供商品质量、服务等进行抽检。

4、乙方推荐的代理商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推荐代理商;乙方推荐代理商累计有三次(含三次)以上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供货合同。

5、自愿接受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检查。

6、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7号地址:

邮政编码:100043 邮政编码: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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