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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卷四主观题(邹建章)

2012卷四主观题(邹建章)
2012卷四主观题(邹建章)

2012年突破阶段主观题讲义

论述

邹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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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主观题提纲

第一部分:实体法

第一节:行政法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

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并不意味着他们最终能够和行政机关一道做出决定,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

3.公务回避,公务回避的要求具体而言又包括两个方面:

(1)指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着利害关系时,应该回避,这可以被看做是由实体原因引起的回避;

(2)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虽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时,他也应当回避,这可以被看作是由于程序原因引起的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针对行政活动的效率所提出的要求,因为一个“好”的政府,其行为既应当是合法的,也应当是有效的。高效便民原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切不可混同。因为民法上的诚信是双向的,即民事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对其他当事人保持诚信;而行政法上的诚信则是单向的,仅指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对人保持诚信。这一原则之所以并不包括对相对人诚实信用的要求,其原因就在于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欺瞒或反复的行为,行政机关自可依法对其加以制裁,因而无须对此另行约束;而行政机关一旦欺骗或者失信,则势必对相对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强调对此类行为的禁止。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1.诚实,即信息真实,这要求行政机关无论是面对特定对象,还是普通公众,它所提供的信息都应当是真实、有效的,行政机关不能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加以欺骗。

2.信用,即信赖保护,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信赖保护的核心在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基于政府的权威,其行为一旦做出往往能够获得公民的信赖,而公民基于这种信赖又可能采取相应行动并产生一定利益,一旦这种信赖因政府行为的变更而受到损害,就可以要求政府补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权责统一

权责要统一,是指行政机关拥有的职权应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并且在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

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第二节:刑法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97刑法的第3条至第5条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刑法规定有三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点要求掌握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表述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事前的罪刑法定,即禁止溯及既往。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成文的罪刑法定,即排斥习惯法。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即应当合理的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条文予以处罚的解释方法。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所以不被允许。

(4)确定的罪行法定,即刑罚法规的适当,具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第三节:民法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反映民事活动的基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民法通则第3至7条队我国的民法原则作了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一类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含公序良俗)等原则。其中后一类原则在复习的时候要注意。

(一)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的效力。

第二部分:诉讼、宪法和法理

第一节:诉讼法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而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法、民事程序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

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

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实体公正对裁判可接受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3、程序公正的意义

其一:程序公正可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有助于息诉止争。

其二: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司法活动中尽可能实现实体公正,减少和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三: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是可操作和度量的公正,是社会公正,是一国是否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而实体公正则是个案公正,具有不确定性。

其四: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第二节:宪法

(一)法律保留:《立法法》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涵义:

第一、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四、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宪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节:法理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二)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广义上讲,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等多方面的和谐;也包括党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关系和谐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人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三)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这正如霍布斯将自由定义为“没有障碍”一样,它表明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目的而行动,而不是按照外界的强制或限制来行动。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而,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显然,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的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一种践踏。

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法律一自由一人”的这样一种关联,说明法本身只是人格的一种外在维护,也是人们评价、批判甚至推翻专制法律的工具。专制制度下的法律虽然由国家制定,形式上具有合法权威,然而由于本质上背离了自由的要求,因而只能是一种徒具形式的“恶法”。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这体现在法律上,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以主体的自由行为作为联结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例如民法上常言的“意思自治”)。可以说,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2)秩序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与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因此,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因而,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当然,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也就是说,如果秩序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不是可欲的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相对来说,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

(3)正义

“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换言之,所谓“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这一原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也就是说,公正不仅是人类的一种“理想”,同时还表现在使这种理想与现实社会条件的结合。同时,“平等”本身就有一个“不平等”的他者存在,没有平等自然无所谓不平等;同样,没有不平等也无所谓平等。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呢?大致说来,包括以下数端:

第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充斥着不正义的内容,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因此,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必须以一定的正义观念为指导并将这些观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维系正义的制度形态,同时引导广大民众崇尚正义、追求正义。

第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这就是说,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其一,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其二,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这就是正义观念固有的影响力,也是法学研究本身的任务使然。

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以上所言自由、秩序、正义等,都可以说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而实际上除此之外,尚有效率、利益等其他价值形式存在。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例如,要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必须以牺牲效率作为代价;同样,在平等与自由之间、正义与自由之间也都会出现矛盾,甚至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舍一择一”局面的出现。

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一是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二是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

三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即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所常见的矛盾情形。

自然,就理想的社会而言,可以形成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社会宽容,立法作为一种确立普遍规则的活动,也多是在这个意义上协调、平衡各种法的价值之间所可能会有的矛盾。例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在这个方面,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正如拉伦兹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言的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例如,在美国的“马修诉埃尔德雷奇”一案中,最高法院申明,在决定正当程序于特定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时,它将审视三个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动将受到影响的私人利益”;其次,“通过所诉诸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再者,“政府的利益,包括牵扯的职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由此可以看出,在有关该案的处理上,法院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标准来看待,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第三,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

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第三部分:司法改革与纠纷解决机制

一、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

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实现司法公正,方便群众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

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体现司法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本质特征;

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司法制度的有益成果。

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国家宪法体制,涉及到诸多法律的修改,如“两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并涉及制定新法的问题。所以,这样宏观、全面、综合性的改革、修法,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二、相关文件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节选)

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

26、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前三种可概括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国外则称其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即通过多种诉讼外的方式,替代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又称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从二者的特征你可归纳出至少两点区别:强制性和规范性上的区别。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特征包括(非公力救济的优越性):

(1)纠纷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

(2)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视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和程序。

(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

(4)所达成的协议、裁断(仲裁裁决除外)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协议完全是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故一般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和自觉执行。

(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长久存在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并有助于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开放的、发展的体系,对新颖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民事诉讼具有两个特点(公力救济的优越性):

①国家强制性,即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强制性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义务主体履行生效的裁判;

②严格的规范性,即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部分:主要题型分析:

一、历年真题解析

2006年试卷四第5题(本题35分)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

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

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2008年卷四第七题(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臵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

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问题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2010年真题:(本题25分)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2004年(本题25分)

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该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结婚生子”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喜悦家庭”开业后,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甚至有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在付出较高费用后,大都欢声笑语地离去。一些追星族也拿着心中偶像——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来到“喜悦家庭”,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系统”。看到与大明星“结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们甚是满意。更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或褒或贬,或以为无所谓,且都能从法律上谈出一二三。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2004年、(本题25分)

甲男与乙女系隔壁邻居。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乙多次到甲家说明自己身体不好,神经衰弱,且孩子要学习,希望甲夜晚不要扰民。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将,乙又敲门表示不满。甲认为乙在朋友面前扫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乙亦怒斥甲不务正业,象个赌徒。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十数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后有朋友告诉乙,此事不能作罢,一定要讨个说法。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乙选择,以维护其权益。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改错题:

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分)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2010年卷三题(21分)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臵)。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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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计划书

司法考试复习计划书 不管做什么事都要做好计划,计划好才能更好地去行动、执行。以下是为你搜集到的司法考试复习计划,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1)时间准备:建议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备考。如果您确定自己足够自律,4个月左右的有效时间也是可以的。 (2) 老师选择(仅为个人推荐): 刑法:柏浪涛、徐光华、于越(刘凤科、韩友谊、乐毅等老师都很不错,但我对他们各有各的不适应,下面未列举出的老师,都是 此理由。当然,您可以去听下他们的课,也许比我列举出的更合适你。) 民法:方志平、周洪江、钟秀勇 刑诉:左宁、温云云、陈少文(少文老师xx年可能会不讲司考了) 民诉:戴鹏 行政:兰燕卓、吴鹏、林鸿潮、李佳 商经知:郄鹏恩、邓金华、王小龙、鄢梦萱 三国:杨帆 理论法:白斌、龚成思、杜洪波 卷四:任海涛、杜洪波、邹建章 注:a以上顺序建议作为第一轮复习的顺序(卷四放在第二轮及更多轮复习)。 b 关于老师的选择,您还可以有其他的选择。但是,选合适比 选知名更加重要。有些老师很低调,但可能他(她)的语言逻辑、讲义

编排、解题思路等等却可能对您非常合适。如果某一科您储备了多位备选老师,建议把每位老师的音频都略微听一下,看合适哪位老师,然后再做出选择。 (3) 资料选择: 选择的基本思路:跟哪位老师,就买他的教材或讲义,听他的音频,做他的题目。如果教材、题目不能单科单科的分开买,看下自己选的老师里面,哪一个机构的老师偏多,就买这个机构的全套。 注:a 如果您选择的老师没有出书,而是用的讲义。不用担心知识点不全面,说不定这是件很智慧的减负行为。 b 指南针的法律法规汇编确实非常非常好,但是可以买也可以不买。因为可能考到的法条几乎都内化在教材和讲义里了。 (4) 如何获得资料: 教材、真题——可以在各大培训机构的网站上买到,淘宝上也可以买到。 音频—————厚大、华旭、指南针的网站上可以下载。鲤鱼网、法法网、学法网等网站也可以下载。另外,微博用户“生命鸡肋”可能还会无偿提供(“感谢”)。 模拟题————淘宝网、鲤鱼网、法法网、学法网、考吧天空等。 二、复习方法建议:

生活与哲学测试题及答案

《生活智慧与时代精神》测试题 命题人:李正 试卷说明: 1.考试范围:《生活与哲学》第一单元 2.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3.本试题由第I卷和第II卷两部分组成 第I卷(选择题) 一、每道题的四个选项中,有且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道题2分,共60分。 1. 在现实生活中,鸡生蛋,蛋生鸡。但若是要追问究竟是先有蛋还是先有鸡这一问题时,有人认为先有鸡,有人认为先有蛋,还有人认为鸡和蛋具有同样的遗传物质基础,二者在地球上的出现无所谓先后。当人们对世界“打破沙锅问到底”时,就会形成他对世界一定的总的看法和观点,这种看法和观点 ( ) ①源于人们对实践的追问和对世界的思考②属于世界观范畴③可以指导人们正确的认识和改造世界④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 A.①②B.②③ C.①④D.③④ 2. 有人认为,哲学的智慧产生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也有人认为,哲学源于人们对实践的追问和对世界的思考。这两者 ( ) A.是矛盾的,因为实践是一切认识的源头 B.是矛盾的,因为对实践的追问未必都是哲学 C.不矛盾,前者是从本源来说的,后者是从获取方式来说的 D.不矛盾,说哲学源于对实践的追问,是因为认识在不断发展 3.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陈云说:“学好哲学,终身受益”。这说明( ) ①哲学是指导人们生活得更好的艺术②哲学的智慧产生于人类的实践 ③哲学就在我们身边,就在我们生活之中 ④哲学能够指导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A.①④B.①② C.②③D.③④ 4.“哲学不是在世界之外,就如同人脑虽然不在胃里,但也不在人体之外一样。”“人们远在知道什么是辩证法以前,就已经辩证地思考了。”这两句话共同说明了哲学的() A.内涵 B.起源 C.任务 D.性质 5. “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矣。”(每个人皆有他自己的尊贵之处,只是不去思考罢了)只要养成思考的习惯,生活的质量自然会随之提高,生命的内涵也将更为丰富。哲学是我们品味人生的开始。这从哲学上启示我们要( ) A.正确认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

司法考试出题人弟子

首先,三种必备资料 1、 三大本,全称为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及配套白皮书。 2、 司法考试 最新法律法规(2013版本),如指南针的法律法规汇编; 3、 历年真题,分类编和按年份编的各一套; 4、 众合或者万国的专题讲座系列书籍,资料在精不在多! 关于三大本,此书内容过多,严格意义上来说有点超纲了,本写的很细也很啰嗦, 60%都是 废话,是不会考,而且一般你分不出那些是废话,所以用作学习的参考书更为合适。 关于法条,同样是为了备查,平时不需要看,重点法条最后看,主要是一些经济法、 商法的 题目,基本上就是考法条。 关于历年真题,不建议一开始就立即复习历年真题,真题是很宝贵的资源, 做掉就没了,可 先看一套时间比较久的真题,等复习到 6、7程的时候做效果比较好,而且体会也深。 关于专题讲座系列书籍,这套书的实实在在的复习了。 刑诉:刘玫、汪海燕、谢安平、卫跃宁 民法:王利(出题人代言弟子)、李建伟、李仁玉、钟秀勇、隋彭生、张翔 民诉:潘剑锋(出题人)、刘小黑(出题人代言弟子)、杨秀清、郑其斌、房宝国 行政:王旭(出题人代言弟子)、林鸿潮、吴鹏、胡锦光、季宏、王错、张峰 三国:张丽英(出题人)、祁欢(出题人代言弟子)、杨帆(女)、李文沛、李毅、王斌、 曾涛 商经:汪华亮(出题人代言弟子)、王小龙、张海峡 法理:周旺生、杨帆、 淳于闻、叶晓川、高其才 法制史:赵晓耕、杨帆、淳于闻 宪法:焦宏昌、杨帆、淳于闻、李红勃、徐金桂 主观题:张合功、邹建章、王旭、叶晓川 关于辅导班,如果经济和时间允许的, 可以参加一个北京的面授保过班, 如果在 职或经济条件不允许,就报网上辅导班更合算的了。 但如果你认为不需要报班,并且自己完全有可能在网上找到相应的资料, 网找的, 但这样比较花时间,而且你要对讲座内容非常熟悉才能做到这点, 可参考下以下辅 导班信息! 复习顺序,从理论较难的学科开始复习, 记忆性的学科放到后期复习。 习,最后复习经济法、法制史等。 而各部法的知名老师推荐: 刑法:韩友谊、刘凤科、柏浪涛、 阮齐林 三校、众合都可以, 可以直接在各考上 对于一般的考上, 例如民法、刑法先复

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四及答案

12年试卷四 一、(本题18分) 材料一: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201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更加自觉地把政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加积极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材料二: ①2009年11月3日,范某因抢包被公安局抓获。审讯中范某交代,因为身患癌症的妻子需要持续治疗,而自己每天起早贪黑挣的钱难以支撑妻子的医药费,到处借钱又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动了抢钱的念头。范某被抓捕后,当地村民均为他求情,说他“平时可老实了,出这样的事儿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实在太大了。”2010年1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规定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当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②刘某(女)与闫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刘某患脑瘤致瘫,生活不能自理,由此引发夫妻矛盾。后刘某回娘家居住,期间2人未尽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并因抚养问题导致诉讼。闫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说:“我嫁给他就是他的人,夫妻一方有难,另一方就应该提供帮助。”闫某说:“我们虽然是夫妻,但她的病已没有恢复的希望,我不能这样毁了自己的一生。”法庭调解失败后,判决如下:因刘某与闫某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问题: 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紧扣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作答; 2.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文字通顺; 4.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

2015管理学原理主观题复习资料3

2015版管理学主观题汇总 第四章管理道德与社会责任 一、简答题 1.培训管理道德的途径有哪些?(新)P98 (一)挑选高道德素质的管理者 (二)做好管理道德的教育工作 (三)提炼规范管理道德准则 (四)管理道德行为列入岗位考核内容 (五)提供正式的保护机制 2、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新)102 (1)对雇员的责任(2)对顾客的责任 (3)对竞争对手的责任(4)对环境的责任(5)对社会发展的责任 3、影响管理道德的因素有哪些?97 (1)道德的发展阶段(2)个人特征 (3)组织结构变量(4)组织文化(5)问题的强度 4、什么是管理道德?管理道德有哪些特征?(新)95 管理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是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者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总和,是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对管理者提出的道德要求。 特征:(1)普遍性(2)特殊性 (3非强制性(4)变动性(5)社会教化性 5、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还有哪些工作需要做?(一考通)101 (1)企业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建立企业员工与管理层的沟通渠道,尊重员工的话话语权,为员工创造自由的工作环境。 (2)企业应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慈善活动,帮助社会的困难群体。 (3)企业在生产中也要充分考虑到社会责任。 第五章决策 一、简答题 1.决策的程序有哪些?(新)P114 (一)识别机会或诊断问题——决策的始点 (二)确定目标——决策的前提 (三)拟定可行方案——决策的基础 (四)方案选优——决策的关键 (五)典型试验——决策的试点 (六)普遍实施——决策的落实 (七)跟踪控制——决策的检查

2、什么是定性决策?有何特点?定性决策方法有哪些?116 定性决策是一种较早出现的决策方法,这种决策方法更多地依靠决策者的直觉、经验和主观判断,因此,也被称为决策的“软”技术。特点:方法灵便,通用性大,容易运用,特别适合于非程序化决策。 定性决策法具体包括: (1)头脑风暴法(2)名义群体法 (3)德尔菲法(4)电子会议 3、影响决策的因素有哪些?(新)113 (1)环境因素(2)组织文化 (3)决策者的个人因素(4)时间因素(5)过去的决策 4、决策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新)112 (1)信息原则(2)预测原则(3)可行性原则 (4)系统原则(5)对比择优原则(6)反馈原则 5.标准决策方案选优的标准是什么?113 (1)最优标准(2)满意标准(3)合理性标准 二、论述题 1、试述德尔菲法的基本步骤。(新)(一考通)117 (1)根据特定的问题,选择并确定一组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 (2)针对问题仔细设计调查问卷,将问卷分发给所有专家,并要求每一个专家独立地、以匿名的方式完成问卷; (3)收回问卷并对问卷的结果进行编辑和汇总,并将第一轮问卷的结果反馈给所有专家,以激发他们的创意或促使他们调整和改变原有的看法。 (4)再次请求专家提出新一轮的意见或方案,并重复前面的步骤至第三轮、第四轮甚至更多,直到获得相对一致的意见。 2、试述不确定型决策方法和种类。(新)(一考通)120 (1)悲观决策法:也称华德准则。决策者对未来持一种悲观的态度,认为未来可能会出现最差的结果。 (2)乐观决策法:也称赫威斯准则。决策者对未来持有非常乐观的态度,认为未来会出现最好的状况,前景一片光明。 (3)折中决策法:是介于乐观决策法和悲观决策法之间和一种决策方法,既不过于冒险,也不过于保守。 (4)最大最小后悔值法:决策者假设在选择了某种方案以后,事后发现客观情况并未像自己预想的那样发展,他们会为自己的决策而感到后悔。 (5)同等概率法:在决策过程中,不能肯定哪种自然状态容易出现,哪种自然状态不容易出现时,可能以一视同仁,认为各种自然状态出现的可能性是相等的。

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试卷四 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 一、 参考答案(要点)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从立法环节来看,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从执法环节来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均在于实施。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四)从司法环节看,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考试主观题通用材料背诵版

主观题通用材料背诵版 邹建章 根据司法考试大纲规定,卷四涉及九个学科,七道大题,六种题型。其中允许有一定自由发挥的试题共两道。一道是卷四第一题:简答题(又称政治题,考察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是卷四最后一题:论述题(考察的内容学科不确定)。这些试题一般被称为主观题。在讲授和研究这些允许一定程度自由发挥的主观题时,我发现,有一些材料是使用频率很高,甚至有时这些材料直接就是考点。所以我把这些材料从教材中筛选整理出来,供大家备考参考。 1、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广义上讲,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等多方面的和谐;也包括党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关系和谐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3、法理与情理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4、程序与实体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5、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

联系观发展观主观题

唯物辩证法联系观、发展观主观题 1. 材料:2010年10月26日,连接长三角两大城市的沪杭高铁正式开通运营。沪杭高铁的开通运营不仅为两省市的经济交流、人员往来和促进优势互补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而且将在我国人口最密集、经济最活跃、交流最频繁的长三角构建起一个现代化的快速客运网,实现各主要城市的“同城效应”,加快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快速流动,推动长三角地区的一体化发展。 就与实践的关系而言,沪杭高铁有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的一体化发展,体现了什么联系?(2分)并运用此观点分析材料中体现的哲学道理。(10分) 2.材料:2010年12月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出现的新变化,对2010年的宏观经济政策作出了适度调整:在通胀压力逐渐加大的背景下,稳定物价将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我国的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向稳健转变;出于“保增长”的需要,考虑到我国国债余额和赤字占GDP的比例依然可控,因此我国的财政政策依然保持不变,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结合材料,运用联系观的相关知识,分析我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变”与“不变”的哲学依据。 3.材料:2010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指出,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坚持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放在区域发展商品化战略优先位置,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发挥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运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说明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意义。(12分)

生活与哲学试题及答案

淄博六中生活与哲学综合试题(一) 一、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每小题2分) 1.今天科学技术不仅仅是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还是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的整个知识体系,而这个体系的最高概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钱学森关于哲学与科学关系的论断 的合理性在于 ①认为哲学是科学之科学,是最高概括的科学 ②主张科学是哲学的知识前提,哲学是科学的最高概括 ③强调离开了哲学世界观的指导,科学研究就不能取得进展 ④指出哲学与科学具有一致性,哲学对科学具有方法论的指导作用 A .①② B .②③C.②④ D .③④ 2?王安石提出形者,有生之本”,与之相对立的观点是 A .心外无物” B .天地为万物之本” C .夫形于天地之间者,物也” D .舍天地则无以为道” 3?有一首英语儿歌这样唱道“告诉我为什么星辰闪耀,告诉我为什么常春藤缠绕……因为上 帝创造星辰闪耀,因为上帝创造常春藤缠绕……”美国一位著名科普作家这样改动了歌词: “核聚变让星辰闪耀,向性运动让常春藤缠绕……”这一改动反映了 ①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区别②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的区别 ③科学精神与宗教精神的区别④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区别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4?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是科学的,就在于它坚持了 A.实践的观点 B.革命的观点 C.阶级的观点 D.历史的观点 5?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哲学史上的两个基本派别,唯心主义者都主张 A.事物是感觉的集合 B.事物是理念的影子 C.意识是世界的本原 D.世界是不可认识的 6?图7既可以看成正在对视的两个人,也可以看成一个酒杯。这表明 A.运动是客观事物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B.人们的认识结果是由认识的主题决定的 C.意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主动而有选择的 D.人们的认识活动可以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 7?徐悲鸿偏爱画马,听马蹄得得,看马迎风奔驰,他觉得是一种精神享受,心 仿佛在和马一同驰骋。这表明,作为对世界的一种反映形式的艺术作品 qgn A.受到艺术家生活环境的深刻影响 B.源自于艺术家的技艺和艺术天分 C.离不开艺术家的生活感悟和情感 D.取决于艺术家的执着努力和勤奋 8?木星是太阳系中体积最大的行星,人们对它充满无限遐想。为了解木星的形成、进化和结构等,在最新航天科技的支持下,美国预计于2011年8月发射新的木星探测器朱诺”。对 木星的科学探测活动将进一步佐证 ①人类的好奇、兴趣和遐想是推进有关木星认识的直接动力②现代科技和探测手段的发展推动有关木星认识的深化发展③实践发展提出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有关木星认识的根本动力④ 严密的逻辑和精心的准备能确保木星探测实践的如期成功 A .①②B?②③C.②④ D .③④ 9?关于“学习”有两种观点:其一,“人之岁月精神有限,诵说中度一日,习行中错一日;

2009年421的高分分通过司考的经验

2009年421的高分分通过司考的经验 成绩出来的那一刻,09年的司法考试终于尘埃落定了。现在边翻着以前在学法网记录下的断断续续的司考日记,边把备考半年来的经验和心得记录下来。 记得备考之前,学法网论坛的考友留下来的司考感言和心得让我受益匪浅,所以我也秉承这样的传统把自己的司考经历记录下来,希望能对后来的考友有所帮助。 我开始备考是在大三第二学期开学,大概3月份的时候,在3月之前我听了百合的建议,大概花十多天的时间看完了四本刑法和民法的案例集,确实起到了预热的作用。 一、司考复习资料 第一件事情当然是准备资料。 1. 教材: 我用的教材是万国专题讲座一套六本、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一套、阮齐林刑法教材和法律出版社《新大纲新增考点》 教材最出名的三大本和万国。三大本相对枯燥,即使我是法专生,我也不敢妄言自己能够啃下它,而且我一直只重结果不重过程,所以一切捷径即使是旁门左道我都会脸不红心不跳地用。所以我选择了以考点为宗的万国教材为主,本来打算第一卷的几门看三大本的,但是最后还是没有时间,结果证明是个严重的战略错误。考试之后我的感觉是第二卷第三卷用万国教材是正确的,第一卷则应该看三大本。司法考试是遵从“重者恒重”原则的,但是我的感觉是,第一卷,无重点。 2.真题 用的是张能宝历年真题,一套共8本。 市场上真题给我的感觉是出名的好多,没有真正一种是完美的。即使是张能宝真题,也有很多出错的地方。万国的真题也不错,解析透彻,错误率小,但是它是包含了从律考到现在来的历年真题,而且是选择性的把每年选出一些。张能宝的则是最近五年的真题,每一道无论争议多大,都囊括下来啦。学法网司法考试题库则收录了02年到现在的所有真题。 基于“重者恒重”的原则,我认为司考真题就是最好的练习题。其实根本就没有好的习题做,司法考试答案尚且有争议,何况市面上的。那些习题都是垃圾,有时候还造成误导。我就只做了两遍真题,第三轮的时候又将它看了一遍。其实还是不够的,但是没时间啦。 把司考题库上的真题或手头上已经有的真题多做多看几遍有好处,最好能在3~5遍之间,特别是第二卷和第三卷,因为考点的重复率高达80%。千万不要认为考过的题没什么价值,相反的,要通过真题去分析考试易考查的知识点、出题方向以及通常挖陷阱的方法。 3.重点法条 我选择了万国重点法条,但是里边的东西许多都是专题讲座中讲了,所以只是略看。其实指南针重点法条更全面一些,只是因为09年版的没有把新修的法条囊括进来,才让我最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题,每题分,共分。 .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立法背景是劳动者讨薪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加大对部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原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外,又增加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项正确。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项正确。 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对一般公民起到教育作用,能够引导大家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所以,项正确。 刑法第条之一第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不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意味着做无罪处理,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项说法错误。 【点评】在年之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仅在卷一和卷四进行考察,从年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 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均进行考察,对于刑法部分的试题,通常结合刑法总则的基本制度或者刑法分则的基本罪名而展开,试题难度不大,大家只要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同时,掌握刑法相关考点的具体内容,就能够比较轻松的选出正确答案。 就本题而言,大家只要知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从宽情节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直接判断出项说法是错误的。三个选项,属于“宣言型”“口号型”选项,即使不太清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结合一般常识,也能判断出是正确的。 . 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 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 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考点】死刑的适用与公平正义理念 【详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

管理学原理主观题复习资料

第一章管理与管理学 1、简述管理者的概念。 管理者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通过协调他人的活动以实现组织目标的人。管理 者是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是管理活动的筹划者、执行者。离开了管理者,也就不 存在管理。 2、简述管理者的技能。 管理者要具备技术技能、人际技能、概念技能三种技能。 (1)技术技能。是指某一专业领域内的程序、技术、知识和方法完成组织任务的能力。 (2)人际技能。人际技能是指与处理人际关系有关的技能,即理解、激励他人井与他人共事的能力。 (3)概念技能。概念技能是指纵观全局、洞察企业与环境要求间相互影响和作用的能力。 3、简述管理的特征。 一、管理活动不同于作业活动; 二、管理工作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艺术性; 三、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4、简述管理的职能。 管理职能,是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从事的活动,不同学者对管理有不同的归纳,但在管理基本职能认识上达成了共识即: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一、计划,是对未来,活动进行预先筹划和安排; 二、组织,是为了完成计划而对分工协作关系所做的整体安排; 三、领导,是指挥和影响下属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工作的过程; 四、控制,是为了保证组织按预定要求运作,而进行的一系列监督检查工作。 5、管理者的分类。 一、按管理者所处层次的不同,可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和基层管理者; 二、按管理者所从事管理工作的领域及专业不同,可分为综合管理者和专业管理者。 6、如何理解管理的必要性?35 (1)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管理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 (2)管理是任何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 (3)管理活动具有的普遍性。 7、一个有效的管理者需要扮演哪些角色? (1)人际关系方面的角色(挂名首脑、领导者、联络者)。 (2)信息传递方面的角色(监听者、发言人、传播者)。 (3)决策制定方面的角色(企业家、混乱驾驭者、资源分配者、谈判者)。 需要具备哪些技能?43-45 (1)技术技能。(2)人际技能。(3)概念技能。 8、分析有效的管理者和成功的管理者的不同。45-46 (1)对于成功的管理者而言,网络联系对管理者的成功相对贡献最大;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相对贡献最小。 (2)对于有效的管理者而言,沟通的相对贡献最大;网络联系的贡献最小。 (3)社交和施展政治技巧对于组织中获得更快的晋升起着重要作用。 (4)把工作数量多、质量好以及下级对其满意程度高的管理者称为有效的管理者。把在组织中晋升速度快的管理者称为成功的管理者。

《生活与哲学》判断题

《生活与哲学》易错易混知 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部分 1、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科学。 (哲学可能是科学的,也可能是非科学的) 2、哲学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武器。 (正确的哲学才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武器) 3、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哲学有正确的哲学也有错误的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4、哲学是具体科学的总和。 (哲学不是具体科学的简单相加。类似的错误提法有“科学的科学”、“科学之母”等) 5、物质和意识的辨证关系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6、不可知论完全否认认识世界的可能性。 (不可知论否认认识世界的可能性,或者至少否认彻底认识世界的可能性) 7、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分歧是围绕哲学的基本问题展开的。 (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分歧是围绕物质和意识何者是世界的本原展开的) 8、唯物主义是正确的,唯心主义是错误的。 (唯物主义中的具体形态也存在程度不同的缺陷,唯心主义也有局部可以借鉴之处。) 9、哲学的基本派别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 (哲学的基本派别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10、哲学是时代精神上的精华,是社会变革的先导。 (真正的哲学才是时代精神上的精华,是社会变革的先导) 11、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直接吸收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而形成的。 (马哲对上述两者不是简单的直接吸收,而是批判继承和发展。) 12、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以往哲学(旧哲学)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坚持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旧哲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阶级性和实践性) 唯物论部分 1、物质是标志客观存在的范畴。(“客观存在”应为“客观是在”。) 2、物质是万事万物的总和。(物质概括了万事万物的共同本质) 3、作为客观实在的物质是独立存在着的。 (作为客观实在的物质存在于物质的具体形态中,并通过具体形态表现出来) 4、物质和意识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因此,物质和意识相互影响是正确的。但物质的决定作用是第一位的,因此相互制约不正确。类似的错误提法还有“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相互制约”、“实践和认识相互制约”、“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相互制约”) 5、意识离不开物质,物质也离不开意识,两者相互依存。 (物质可以脱离意识而存在,并非相互依存) 6、意识的本质是客观实在在大脑中的反应。 (“客观实在”应为“客观存在”,“大脑”应为“人脑”,“反应”应为“反映”) 7、意识的形式和内容都是客观的。 (意识的内容是对物质的反映,所以意识的内容是客观的;但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 8、意识的反映就是“想”,意识的反作用就是“做”。 (意识的反作用是指意识在实践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但不同于实践过程本身。) 9、意识的能动作用表现在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意识对物质起反作用。 (“意识是物质的反映”应为“意识能反映物质”。“意识是物质的反映”强调物质决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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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周威、蔡雅琦、齐小玲、韩景慧、姚贝、乐毅、吴江、 刑诉:刘玫、汪海燕、谢安平、卫跃宁、左宁、杨雄、李奋飞、王静、孙远、马明亮、杨雄、刘中欣、宋桂兰、杨立新、吕泽华、王大利、卜开明、程捷、王晓锋、房保国、董坤、李伟、袁家德、 民法:李建伟、李仁玉、于飞、钟秀勇、张翔、马特、尹田、姚欢庆、席治国、宋艳慧、周珺、刘家安、丁绍宽、张康林、肖凡、李娟、朱虎、胡利玲、刘智慧、罗昆、章珩、李国斌、陈敦、陈龙业、甑增水、李菲、李军、夏凌云、 民诉:杨秀清、郑其斌、房宝国、史飚、侍东坡、郭翔、徐继军、王学棉、向高甲、卜开明、肖莉、王万习、崔蕴涛、杨军、赵翠莲、王道新、 行政:王旭(出题人代言弟子)、林鸿潮、吴鹏、胡锦光、季宏、吴平、王锴、张峰、徐金桂、赵宏、何滨、王晨、傅忠、秦强、霍敬裕、 三国:杨帆(女)、李文沛、李毅、王斌、李曰龙、谢立东、陈璐琼、李亮、金彦平、刘万啸、 商经知:张海峡、鄢梦萱、汪华亮、王小龙、吴景明、楚道文、熊可、司艳丽、刘安、林凡、郄鹏恩、尚继征、李一强、顾宾、曹百利、李文涛、史越、丁卉、郑佳宁、王斐、范世乾、 法理:周旺生、杨帆、淳于闻、叶晓川、高其才、郭晓飞、陈景辉、李红勃、杜洪波、宋光明、徐彪、王坤、王旭、张小平、陈璐琼、周望、、张龙、 法制史:赵晓耕、杨帆、淳于闻、叶晓川、张生、李红勃、宋光明、徐彪、张小平、张龙、 宪法:焦宏昌、杨帆、淳于闻、李红勃、徐金桂、叶晓川、徐彪、张小平、职业道德:王进喜、叶晓川、张小平、张龙、 主观题:张合功、邹建章 六、资料形式:(MP3+文本) 1:全部音频资料为MP3格式,支持电脑、手机、MP3或MP4播放。 2:全部文本资料为word或pdf格式,可打印,课程附配套练习。 七、提供方式: 1:以上所有资料与辅导学校同步提供,详情可参照各校的授课计划。 2:所有资料提供同步在线下载,下载地址及时发送到邮箱。 八、联系方式咨询QQ:1043908294 九、关于试听——先试听后付款申请试听方式发E-mail:邮件标题请注明司考试听。E-mail:1043908294@https://www.wendangku.net/doc/098273496.html, 十、声明: 本店课件全是高清课件,没有任何杂音。也没有任何广告! 真正的高清纯净版音频课件。并且本店的课件更新迅速。保证按照以上课表进度提供。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真题对照答案解析(卷四)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 一、(本题20分) 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才智。”周永康要求,“密切关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更多理论上的真知灼见,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成为通晓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请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谈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跟大家分享一点经验:不知大家是否有跟我一样的“考霸”经历,司法、国考、省考、建筑、环境监测.....,不知大家是否也有过跟我一样的迷茫?在现在这个社会,确实是你不迷茫,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出来混的,其实好多考试相信大家都是报着试一试的心态去做的,没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学习和复习策略,也没有一个势在必得的“目标”,我做事情是不做就不做,要做就做绝,确定了,我会选择跪着也要走下去,相信大家都没有我这样的“疯狂”,并且我都是不报什么培训班的在,都是靠自己苦下功夫通过考试的,帖子中也有提到我的记忆理解都比较好,特别是阅读能力,我现在有将近3500字每分钟的阅读速读,所以复习效率自然是不用说,提醒一下大家,面对这么多的考试以及当今社会这么的压力,不提高学习的效率真的是步步维艰,给大家推荐个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对于时间不够用,效率低的同学特别适用,本人切身体验,没用不会推荐,学习掌握了,基本上等于成功了一半,针对司考这样考点一千三百多个,基本上每个地方都需要详细记忆的考试来说再适合不过,建议练上30小时足矣。已经给大家找好了下载的地址,先按住键盘最左下角的“Ctrl”按键,请直接点击这里下载。同时在这里也希望大家找准自己的目标,把时间和经历用在关键的地方,另外有一个很好的练习软件,这几年考过的同事反应不错,也给大家推荐下,按住键盘最左下角的“Ctrl”按键,请直接点击这里下载。有经济条件的同学,千万不要吝啬,花点小钱在自己的未来上是最值得的,记得好好学习,只有自己能帮助自己。祝愿每一位有梦想的同学早日实现自己的理想!帮大家祈福!加油!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主观题复习资料2017年

主观题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亚基、必需基团、酶的活性中心、关键酶、糖异生、营养必需脂肪酸、酮体、生物氧化、底物水平磷酸化、氧化磷酸化、联合脱氨基作用、转氨基作用、一碳单位、逆转录作用、冈崎片段 二、简答题 1、简述组成蛋白质的氨基酸的结构特征。 2、简述引起蛋白质变性的因素及变性后理化性质有何改变。 3、简述蛋白质变性作用所具有的临床实际应用意义。 4、简述酶原激活的机理。 5、简述酶的竞争性抑制作用的特点。 6、生物体内的能量载体是什么?它有何结构特点? 7、试述体内氨的来源与去路。 8、简述联合脱氨基作用及其意义。 9、简述一碳单位的定义及其生理功能。 10、简述遗传中心法则。 11、简述DNA复制的特点。 12、简述半保留复制的定义及其意义。 三、论述题 1、请用文字写出糖酵解途径的基本过程(注明关键酶、脱氢、消耗ATP反应、产生ATP 反应、ATP生成方式)。 2、请用文字写出三羧酸循环基本过程(注明关键酶、脱氢、脱羧反应和底物水平磷酸化产 生ATP反应)。 3、从以下几方面比较糖酵解与有氧氧化:⑴代谢部位;⑵反应条件;⑶产生ATP的数量; ⑷终产物。 4、论述脂肪酸氧化的过程。 5、何为酮体?论述酮体代谢的特点和酮体代谢的生理意义。

6、论述糖尿病产生酮症酸中毒的机理。( 7、列表比较DNA与RNA分子组成、结构的异同点。 8、列表比较转录与反转录在模板、原料、主要催化酶、产物、碱基配对规律和遗传信息传 递的方向等方面的不同点。 9、列表比较DNA复制与RNA转录在模板、原料、主要催化酶、产物、碱基配对规律和 遗传信息传递的方向等方面的不同点。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出席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生活与哲学》判断题专项训练

《生活与哲学》判断题专项训练 1、哲学就是世界观,世界观就是哲学。 2、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3、具体科学以哲学为基础,并且随着哲学的发展而发展。 4、从意识的本质上看,意识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5、意识是人脑特有的机能。 6、意识的内容是主观的,形式是客观的。 7、物质离不开意识,意识也离不开物质。 8、物质和意识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 9、意识的能动作用是以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为前提的。 10、意识不仅能够正确反映事物的外部现象,而且能够正确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11、世界上没有不可认识的事物,只有尚未被认识的事物。 12、有的意识能够直接作用于客观事物,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 13、意识对物质(认识对实践,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促进(阻碍)作用。 14、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意识关系问题。 15、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哲学中的两个基本派别。 16、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两种根本对立的世界观。 17、马克思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18、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19、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客观的、无条件的。 20、“彗星、地震,预示国家衰败”,“指纹、手相,决定人的命运”是用虚构的主观联系代替事物的真实联系,属于唯心主义观点。 21、人们可以根据事物的固有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 22、整体和部分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23、“一着不慎,全盘皆输”告诉我们整体处于统帅的决定地位。 24、物质的固有属性是客观实在性。 25、静止是一种不显著的运动,是运动的特殊状态。 26、运动是普遍的、永恒的、无条件的,绝对的,静止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27、发展是一种运动和变化,运动和变化也是一种发展。 28、发展的实质是一种运动和变化。 29、新事物都是后来出现的,后来出现的东西都是新事物。 30、“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否认了规律的客观性,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观点。 31、春夏秋冬四季更替,昼夜循环,苹果落地,属于自然规律。 32、人们可以发现、认识和利用规律,也可以制定、修改、废除、创造、消灭和改变规律。、 33、人们可以改变规律起作用的条件和范围,为人类谋福利。 34、自然规律是永恒不变的。 35、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 36、矛盾分析的方法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37、矛盾双方的转化是现实的、无条件的。 38、任何事物都包含着优点和缺点两个方面。 39、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前提。 40、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这个地方又不在这个地方体现了物质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 41、矛盾分析的方法就是指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坚持两点论,两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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