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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煤安监中局发[2011]65号

鲁煤安监中局发[2011]65号
鲁煤安监中局发[2011]65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煤安监字〔2011〕147号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近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暴露了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自满倾向,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促进煤矿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二、检查重点

(一)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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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整改监控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等情况。

(二)煤矿企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以下内容开展重点检查:

1、领导带班下井和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安排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是否严格落实调度室10项授权和紧急情况三分钟通知到井下作业地点等制度,是否组织开展有效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培训。

2、机电运输管理情况。各煤矿要建立设备管理台账,逐一核查在用机电运输设备是否按规定具备安标、是否属于正规厂家的原厂产品,设备是否保持完好。

3、雨季“三防”情况。要检查雨季“三防”工程是否可靠有效,是否严格落实大雨异常天气停产撤人,是否执行雨季期间对危险源的巡查检查,雨季“三防”应急物资和装备是否充足,对于威胁本矿的主要水源和过水通道是否排查清楚。

4、“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要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防尘设施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安全出口(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是否畅通可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检查时间从7月26日开始,到8月20日结束。采取企业自查为主,监管、监察部门抽查的方式。煤矿企业要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并落实防范措施。各-2-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督促、检查煤矿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各煤监分局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监察,选择重点单位采取解剖式监察,对其主要机电运输设备进行彻底监察,并督促煤矿企业和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省局对开展安全大检查情况将适时组织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开展安全大检查。要把这次安全大检查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要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制定安全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于在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明确专人盯守、限期整改。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煤矿检查通知

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各市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1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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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鲁煤安监发〔2011〕13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机关监察业务处室、各监察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煤矿监管理部门要立即将紧急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煤矿企业,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紧急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煤矿安全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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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监察分局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结合紧急通知要求,确定监察重点,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不按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按照《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的通知》(鲁煤安监字〔2011〕147号)通知要求,迅速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全面贯彻和认真落实好国家局紧急通知的各项要求。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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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煤矿安全生产通知

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1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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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1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情况的通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文件 鲁煤监中局发〔2012〕11号 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2011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情况的通报 辖区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各煤矿 企业: 现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1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 情况的通报》(鲁煤安监字〔2011〕25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 对认定为A级的矿井表示衷心的祝贺,希望你们不骄不躁,再接再厉,2012年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其他矿井要认真总结经验,细心学习标准,以评估为动力,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力度, 力争2012年取得好成绩。 -1-

附件:鲁煤安监字〔2011〕259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安全程度评估通报 抄送:分局领导,存档。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2012年1月13日印发 -2-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煤安监字〔2011〕259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2011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情况的通报 各监察分局、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今年以来,全省煤炭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和省政府77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了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度,我省具备评估条件的煤矿194处。8月下旬,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牵头,组织省内具有丰富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经验和管理经验的36名专家,分4组对全省99处煤矿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剖式集中评估。经过集中评估和三项监 -1-

察评估,认定全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A级矿井132处,B级矿井58处,C级矿井4处(具体情况见附表)。在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多年来连续保持A级的矿井,其中: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岱庄煤矿等15对煤矿连续9年实现A级,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安煤矿等20对煤矿连续8年实现A 级、连续3年以上实现A级的共有100处矿井。 二、主要特点 2011年,各监察分局和安全技术中心,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严格标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圆满完成了年度安全程度集中评估和三项监察评估工作,主要特点有: (一)创新工作思路,实现了评估、监察双赢。今年的评估组织工作,紧紧围绕煤矿安全监察这一中心任务,本着有效解放监察力量和注重评估工作实效的原则,优化工作思路,突出借脑借智,充分依靠专家查隐患,借用社会力量开展评估。既查问题、又开药方,解决了很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系统性和深层次问题,为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出谋划策。在借用专家力量进行安全程度评估的同时,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腾出监察力量,加大了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工作力度,既圆满完成了各项监察计划,又保证了辖区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统一组织,协调配合,隐患整改及时到位。为了组织开展好今年的评估工作,在认真修改评估标准的基础上,专门召开了各监察分局分管负责人、集中评估小组负责人、评估专家组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颁布时间:2011-4-15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 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 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审批。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综采、水采工作面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水害、火灾威胁严重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当组织验收。 4.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

安监总局令第8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鲁煤安监中局函[2008]1号关于济南市所属煤矿安全监察情况的通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07年以来,我分局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和监察执法计划,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你市所属煤矿进行了安全监察。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之规定,现将安全监察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监察情况 2007年,我分局对你市各煤矿共组织监察150矿次,监察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1113条,提出安全管理建议203条。对7个煤矿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9万元;责令2对事故矿井停产整顿,9对矿井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36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对18名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二、安全生产工作特点 通过安全监察,认为你市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成效明显。 1、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安全基础工作比较扎实,所属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 2、各煤矿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照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完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加强支护改革,完善双回路供电系统,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不断增强。 3、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2007年,济南市煤矿发生2起死亡事故、死亡3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起、少死亡2人,分别下降33%、40%。 自2006年7月24日至2007年7月24日,你市煤矿连续366天实现安全生产,创历史最好水平。 4、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2006年至2007年,章丘市召开了16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现场会,通过强化煤矿“双基”、标准化建设等措施,全市煤矿的安全基础和矿容矿貌有了明显改观,实现了“两个全面提升”,即:全面提升了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矿井科技装备水平,全面提升了煤矿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安监总局令[2015]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 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2.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4.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十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5.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鲁煤安监南局发〔2010〕6号鲁南煤监分局辖区煤矿二0一0年一季度隐患备案审查情况通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文件 鲁煤安监南局发…2010?6号 鲁南煤监分局辖区煤矿二0一0年一季度 隐患备案审查情况通报 各区(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元月上旬,鲁南煤监分局对辖区煤矿2010年第一季度隐患排查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共审查矿井54处,确认重大危险源14项,无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一般隐患42条。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辖区煤矿一季度重大危险源报告情况 1、联创实业公司、甘霖实业公司、八一煤电化公司、215煤矿西井、防备煤矿、邹坞煤矿、陶庄六号煤矿、天然焦煤矿、

大甘霖煤矿、大甘林二号煤矿、宏达煤矿、南石煤矿等矿井受通晟实业公司老空水的威胁。 2、北徐楼煤矿:西风井技改区掘进工作面煤层埋藏深 (-800~-900米),巷道压力大,煤层具有强冲击性,须加强顶板管理监测和综合防治;滕东生建煤矿3下煤层及顶板具有强冲击倾向性。 3、枣庄市薛城区天然焦矿:井下受雨季地表水积水渗入和采空区积水影响应长期治理。 4、八一煤矿:受魏庄煤矿(已关闭)、木石煤矿(已关闭)、官地煤矿(已关闭)、官桥煤炭有限公司、刘村煤矿等周边地方煤矿老空区积水、地面4号塌陷坑积水、小泥河积水的威胁。 5、凤凰岭矿业公司:-150米水平以下高瓦斯区, 严格按照高瓦斯区进行管理,3401工作面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 6、安泰能源公司:历史上曾出现过煤与瓦斯突出现象,存在突出危险。 7、朝阳煤矿:煤层有弱冲击地压倾向,局部煤层有强冲击倾向,3201工作面有冲击危险。 8、曹庄煤炭公司3层煤、朝阳煤矿3201面、柴里、田陈、大兴、福兴、新宏、金庄、株柏等、滕东生建煤矿,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

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7.29”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7月29日2时49分, 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以下简称赵楼煤矿)1305工作面发生一起冲击地压事故,造成3人受伤(1人重伤、2人轻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87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015年7月29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鲁西监察分局)组织菏泽市煤炭管理局,组成赵楼煤矿“7.29”冲击地压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6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法对赵楼煤矿“7.29”冲击地压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井下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了有关设计、论证评审意见等相关图纸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经综合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公司及矿井概况 赵楼煤矿隶属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为山东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成立,是以煤炭生产经营为基础,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一体化的国际化能源企业,目前在山东境内共有10处矿井,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隶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赵楼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由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 赵楼煤矿井田面积约143.3549km2,煤炭地质储量7.92亿吨,可采储量2.32亿吨,天然焦2.55亿吨。矿井主采3煤层,煤种以1/3焦煤为主,煤层局部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应急[2018]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07.10.27 【实施日期】2007.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

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 1.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我国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15号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因此,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2. 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紧迫性。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不仅职业病人总量大,而且报告职业病例呈连年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2009年比2008年增加32%,2010年比2009年增加50%。与此同时,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危害劳动者人数众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职业病状况的严峻性,使得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形势更加紧迫。 3.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这是党和国家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不辜负党和国家的重托,不辜负广大劳动者的期望。 二、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 4.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相统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突出职业危害治理重点,抓好点面结合,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逐步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 (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安监总局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关于开展煤矿矿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煤安监科字〔2010〕16号 关于开展煤矿矿用设备 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矿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加强煤矿矿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2010年工作要点和年度监察计划安排,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省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矿用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并制定《煤矿矿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各监察分局将《方案》转发至辖区内煤矿企业,按照《方案》的监察方式、方法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1-

煤矿矿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专项监察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加强对煤矿矿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的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二、监察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7、《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9、《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10、《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2-

1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1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3、《煤矿安全规程》 1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通知>》 16、《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17、《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8、《山东煤矿第一批、第二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目录》 19、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察内容 1、煤矿矿用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安全标志执行情况,安全监察重点:物资供应采购、煤矿井下在用设备。 2、煤矿在用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检测检验情况,安全监察重点:煤矿在用的提升机、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钢丝绳、压风机、压力容器、通风机、水泵、安全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变压器、高低压(防爆)开关、避雷装置、电动机、机车、单轨吊、电缆、胶带输送机、综采综掘机械、仪器仪表及《山东煤矿第一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目录(修改)》和《山东煤矿第二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目录》所列设备。 3、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情况,安全监察重点:煤 -3-

国家安监总局第8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6号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 2016年2月16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监总规划(2012)99号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 序号被检 对象 项目/参数 依据 最大检验 周期(要求)序 号 名称 1 煤矿在用主 通风机 1 全部项目 AQ1011-2005《煤矿在用主通风机 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高瓦斯矿井、 突出矿井、 1.8米以下的 1年;其他3 年。 2 煤矿在用主 排水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2-2005《煤矿在用主排水系 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每年雨季前 3 煤矿在用空 气压缩机 1 全部项目 AQ1013-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 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1年 4 煤矿在用摩 擦式提升机 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4-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 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提人系统1 年;提物系统 3年。 5 煤矿在用缠 绕式提升机 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5-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 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提人系统1 年;提物系统 2年。 6 煤矿在用提 升绞车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6-200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 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提人系统6个 月;提物系统 1年。 7 防坠器1 试验前检查要求MT355-2005《矿用防坠器技术条 件》 《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413条 AQ2019-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 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 按《煤矿安全 规程》(2011) 第413条 2 静负荷试验 3 脱钩试验 8 重要用途钢 丝绳 1 钢丝直径 MT716-2005《煤矿重要用途钢丝 绳验收技术条件》 MT717-1997《煤矿重要用途在用 钢丝绳性能测定方法及判定规 则》 《煤矿安全规程》(2011) 按《煤矿安全 规程》(2011) 第398条和第 399条规定 2 钢丝破断拉力 3 反复弯曲 4 扭转(仅适用于验 收及新钢丝绳悬挂 前检验) 5 不合格钢丝断面积 6 安全系数 9 煤矿在用窄 轨车辆连接 链 1 外观检查 《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链检验 规范》 按《煤矿安全 规程》(2011) 第414条2 二倍最大静荷重试 验时的永久伸长率 10 煤矿在用窄 1 外观检查《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插销检按《煤矿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 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从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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