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

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是我们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当中常常涉及到的考点,然而因为种类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常令考生们头疼不已,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共同犯罪人的不同种类及相应的处罚。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 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 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4.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相应处罚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在考试中的具体运用

1.主犯:首先,考生们往往认为主犯就是首要分子。其实不然,主犯并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可能构成主犯的,故而构成主犯并不当然构成首要分子。其次,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构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需要对集团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

2.从犯:根据刑法规定,从犯是需要对其所犯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且刑法规定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处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性质比胁从犯严重,故而处罚力度也可看出,从犯相对于胁从犯而言,在处罚上比胁从犯多了一个词汇为“从轻”,刑法这么规定,也就意味着当认定为从犯的时候,应当优先去适用从轻原则,而一旦被认定为胁从犯时,应当优先适用减轻原则。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从犯的处罚力度是大于胁从犯的。然而正因为有这样的结论,所以考生们往往认为既然胁从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从犯相应所有的词汇就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实根据法条可以看出,从犯与胁从犯在处罚方面的共同之处都是使用了“应当”这个词汇。而没有使用“可以”这一词汇。故而这也是出题人常常出题的考点。

3.胁从犯:胁从犯常常会与从犯的处罚对比考察,这是考点之一。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胁从犯尽管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但是如果起初是被胁迫参加犯罪,而后又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应当再被认定为胁从犯。则应当认定为主犯更为适宜。

4.教唆犯:首先,教唆犯一定是主犯吗?其实不然,教唆犯应当如何认定,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辨别的。如果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应当认定为主犯,如果起次要作用,则应认定为从犯。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则是,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的是主要作用,所以教唆犯大多数情况都被认定为了主犯,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教唆犯都一定为主犯。其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唆的未成年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成立间接正犯。对被教唆的人应当单独处罚。最后,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意味着,行为人还是会构成教唆犯,只是构成教唆未遂。

【例题】

(多选)1.王某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李某犯罪,王某:

A.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B.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C.是雇主

D.是间接实行犯

【参考答案】BD。本题考察间接正犯。解析:法律规定,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故选项A错误,B正确。王某只是教唆李某,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C项错误。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D。

(单选)2.刘某、张某预谋抢劫,邀周某参加,周某不肯。在刘、张两人的威胁下,周某一同前往,三人路遇一行人,上前要求其交出钱包,该行人不肯,奋起反抗,周某持刀将其砍成重伤后,抢得300元。对于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表述正确的是: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被教唆犯

【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在本案中周某起初是被胁迫犯罪,但是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不应当在以胁从犯定罪,而应以主犯定罪处罚。故本题答案为A。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教师招聘、吉林省医院招聘公告。

吉林2016年事业编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最全版】 - 事业单位真题_1

吉林2016年事业编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最全版】-事业单位真题 1:事物内部包含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否定方面指()。 单项选择题 保持现存事物存在的方面 促使现存事物灭亡的方面 事物中的消极方面 事物中居主导地位的方面 2: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单项选择题 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每个法院的审判工作独立,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但是我国检察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犯罪活动,除享有外交豁免权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法律 3:历史书法家多雅人高士,故所作能风度潇洒,韵味醇古,于笔墨以外,则有一种静穆之气,幽雅之思,为常人凡夫所不及。此即将人格移入于作品之中,使之人格化,故能感人最深而为书法之上上乘也。根据这段话,作者想告诉我们()。 单项选择题 人品影响作品 作品影响人品 人品比作品重要 作品比人品重要 4:气候变暖将会使中纬度地区因蒸发强烈而变得干旱,现在农业发达的地区将退化成草原,高纬度地区则会增加降水,温带作物将可以在此安家。但就全球来看,气候变暖对世界经济的负面影响是主要的,得到好处的仅是局部地区。这段文字旨在说明气候变暖:() 单项选择题 会使全球降水总量减少 对局部地区来说利大于弊 将给世界经济带来消极影响 将导致世界各国农业结构发生变化 5:无论是工业用水还是民用水,现行的水费价格一直偏低。某区推出一项举措.对超出月额定数的用水量,无论是工业用水还是民用水,一律按上调高价收费。这一举措将对该区的节约用水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上述举措要达到预期的目的,以下哪项必须是真的?()(1)有相当数量的浪费用水是因为水价格偏低而造成的(2)有相当数量的用户是因为水价格偏低而浪费用水的(3)超额用水价格的上调幅度一般地足以对浪费用水的用户产生经济压力 单项选择题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公基备考指导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公基备考指导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内容体系过于庞杂并不好复习,主要涉及的内容有马哲、中特、时政、公文、历史科技人文、省情国情和经济等。这部分所占分值对于整体分数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想取得高分脱颖而出,关于公基部分的要点学习切不可掉以轻心。如何能够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快速提升学习效率,突破对于重点知识的把握,我将给大家提出两点复习意见,希望对大家的后期复习会有所帮助。 1:全面把握,合理规划 在复习的过程中大部分考生会发现公基考察范围非常广,难以把握重点知识,也不知道该如何安排好复习时间。所以,对于这部分知识的把握:首先,要打好理论基础,看清楚公基内容包括法律和非法部分,非法内容比较广泛,比较“杂”,那么要如何抓住理论基础呢?根据考情的分析得知:公基所占比例最多的是时政,依次是马哲、中特、科技人文、经济和公文等。了解清楚前全部内容以及所占分值的多少,接下来应该合理规划好自己对于每个部分的复习时间,例如,时政和中特考试比重较高,一般考法也是直接考察,而且时政的学习要求有很广阔的知识面,那么就可以针对这部分的内容多花些时间理解和重点记忆。 2:突出重点,逐个突破 在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知识的学习,提升对于知识的领悟理解能力。马哲是难度较高的一门学科,不仅仅是要看得懂课本上的知识,还要理解每一个知识点,并且要加强练习相关题目,这部分可能需要多花费一点时间加强理解,才能提高做对题目的准确性。科技部分以考察常识为主,人文省情也需要结合以往积累的知识去强化记忆。公文的相关知识注重实操性,除了公文一般知识的掌握,还有一些应运上的独特性要求我们重点学习。比如,关于公文的特殊的行为规则,15个文种有个别文种的特殊适用范围,还有对于行文不同情形分类的理解。此部分要求模块化复习,突出重点,把握考点难点,各个击破。每一个板块要有相应的复习方法,只有方法正确,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教师招聘、吉林省医院招聘公告。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 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是我们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当中常常涉及到的考点,然而因为种类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常令考生们头疼不已,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共同犯罪人的不同种类及相应的处罚。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 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 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4.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相应处罚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在考试中的具体运用 1.主犯:首先,考生们往往认为主犯就是首要分子。其实不然,主犯并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可能构成主犯的,故而构成主犯并不当然构成首要分子。其次,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构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需要对集团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 2.从犯:根据刑法规定,从犯是需要对其所犯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且刑法规定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处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性质比胁从犯严重,故而处罚力度也可看出,从犯相对于胁从犯而言,在处罚上比胁从犯多了一个词汇为“从轻”,刑法这么规定,也就意味着当认定为从犯的时候,应当优先去适用从轻原则,而一旦被认定为胁从犯时,应当优先适用减轻原则。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从犯的处罚力度是大于胁从犯的。然而正因为有这样的结论,所以考生们往往认为既然胁从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从犯相应所有的词汇就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实根据法条可以看出,从犯与胁从犯在处罚方面的共同之处都是使用了“应当”这个词汇。而没有使用“可以”这一词汇。故而这也是出题人常常出题的考点。 3.胁从犯:胁从犯常常会与从犯的处罚对比考察,这是考点之一。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胁从犯尽管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但是如果起初是被胁迫参加犯罪,而后又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应当再被认定为胁从犯。则应当认定为主犯更为适宜。 4.教唆犯:首先,教唆犯一定是主犯吗?其实不然,教唆犯应当如何认定,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辨别的。如果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应当认定为主犯,如果起次要作用,则应认定为从犯。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则是,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的是主要作用,所以教唆犯大多数情况都被认定为了主犯,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教唆犯都一定为主犯。其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唆的未成年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成立间接正犯。对被教唆的人应当单独处罚。最后,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意味着,行为人还是会构成教唆犯,只是构成教唆未遂。 【例题】

吉林省事业单位教师考试模拟试题

教师考试模拟题 单选题 1.心理学家指出压力状态下身体反应的三个阶段,其中第三阶段是( ) A.警觉反应阶段 B.抗拒阶段 C.衰竭阶段 D.结束阶段 2.压力与生理的应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不属于这三个阶段。 A.警觉反应阶段 B.接受阶段 C.衰竭阶段 D.抗拒阶段 3.适中的动机水平,最有利于激发学习动机,提出这一观点的理论是( ) A.成就动机理论 B.耶克斯—多德森定律 C.成绩结构理论 D.强化理论 4.效率与动机的关系呈( ) A.线性关系 B.成正比 C.成反比 D.倒U型曲线 5.在活动难度较大时,动机强度越强,工作效率会( ) A.较低 B.中等 C.较高 D.不变 6.( )不属于自我防御机制的形式。 A.压抑 B.压制 C.投射 D.力比多 7.自我防御机制最早由( )系统地加以论述。 A.精神分析学派 B.行为主义学派 C.认知心理学派 D.人本主义心理学派 8.人将出现在自己生活中的致命打击主动遗忘的防御机制被称为( ) A.否认 B.压抑 C.遗忘 D.幻想 9.下列说法中符合弗洛伊德关于“自我防御机制”的表述的是( ) A.是“超我”的活动机制 B.是一种压抑或克制能力 C.绝大部分“防御机制”有积极意义 D.是后天训练出来的一种能力 10.“酸葡萄心理”“甜柠檬效应”属于( )防御机制。 A.压抑 B.代偿 C.升华 D.文饰 11.一个孩子被妈妈打后,满腔愤怒,难以回敬,转而踢倒身边板凳,把对妈妈的怒气转移到身边的物体上。这是( )防御机制。 A.压抑 B.置换 C.升华 D.投射 12.歌德痛苦时创作《少年维特之烦恼》,这属于( )防御机制。 A.压抑 B.置换 C.升华 D.投射 13.意志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是( ) A.克服困难 B.情感过程 C.兴趣爱好 D.认知过程 14.意志行动最重要的环节是( ) A.确定行动目的 B.制定行动计划 C.作出行动决定 D.执行决定 15.在目的冲突中,个人在回避两个有害无利的目标时引起的冲突是( ) A.双趋式冲突 B.双避式冲突 C.趋避式冲突 D.多重趋避式冲突 16.小明既想取得好成绩,又想出去玩,这属于( ) A.双趋冲突 B.双避冲突 C.趋避冲突 D.多重趋避冲突 17.某人在商场购物时,既喜欢质量高的商品,又嫌价钱太贵。这种心理冲突属于( ) A.趋避式冲突 B.双避式冲突 C.双趋式冲突 D.多重趋避式冲突 18.进退维谷是一种( )式的动机冲突。

2015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笔试备考资料

2015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笔试备考资料 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2015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时间、政审条件、职位表等最新咨询和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8490954.html,/jilin/ 1.下有关文学常识的表述,错误的一项是( )。 A.《再别康桥》《雨巷》《大堰河——我的保姆》《乡愁》,分别是徐志摩、戴 望舒、艾青、余光中的诗作 B.雨果和卡夫卡都是著名小说家,前者是浪漫主义文学运动领袖,后者是西方现 代主义文学奠基人 C.东晋的陶渊明和谢灵运分别是我国山水诗和田园诗的开山鼻祖 D.人称“小杜”的唐代诗人杜牧,工诗善文,《过华清宫》和《阿房宫赋》都是 他的名作 2.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 A.甲和乙约定一同去看足球比赛,但是甲迟到一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房价很快就要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赶紧购买房产,没想到几个 月后房价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对乙承诺,如果乙比赛夺冠,甲将陪同乙出国旅游,后来乙果然夺冠,但是 甲以工作忙为由推脱,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果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20万元,后来二人果然 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3.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 法规定( )。 A.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 B.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l0日以下拘留,并处l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C.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D.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5年四平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资料(1.10)

2015年四平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备考资料(1.10) 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2015年四平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时间、政审条件、职位表等最新咨询和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8490954.html,/jilin/ 1.魏晋时期,中国出现了一种崇尚玄学的思潮,主要以何晏、王弼、阮籍、嵇康等 人为代表。被他们奉为“三玄”的经典著作是指( )。 A.《论语》《诗经》《老子》 B.《周易》《庄子》《老子》 C.《老子》《庄子》《孟子》 D.《诗经》《周易》《春秋》 2.京杭大运河是世界上里程最长、工程最大、最古老的运河之一。关于京杭大运河,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永济渠、通济渠、邗沟、江南河四段形成于唐朝 B.贯通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五大水系 C.最早开凿于春秋时期,到现在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 D.北起北京(涿郡),南到杭州(余杭),经北京、天津两市及河北、山东、江苏、浙 江四省 3.奥林匹克的旗帜由五种不同颜色的环圈组成,分别是代表五大洲,其中红色代表 的是( )。 A.欧洲 B.美洲 C.亚洲 D.非洲 4.著名的意大利比萨斜塔倾斜的主要原因是( )。 A.塔底地层下陷的缘故 B.受到地震的影响 C.常年遭受飓风吹袭的结果 D.钟塔的木料砖石年久破损失修 5.天然气水合物是分布于深海沉积物中,由天然气与水在高压低温条件下形成的类 冰状的结晶物质。因其外观像冰而且遇火即可燃烧,所以又被称作“可燃冰”“固体瓦斯” 或“气冰”。下列关于“可燃冰”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具有使用方便,燃烧值高,清洁无污染的特点 B.是一种新型高效能源,被誉为21世纪具有商业开发前景的战略资源 C.是一种稀缺能源,在我国蕴藏量极少 D.我国天然气水合物调查研究水平已步人世界先进行列

2018年吉林省长春市高考数学四模试卷(理科)

2018年吉林省长春市高考数学四模试卷(理科) 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2小题,共60.0分) 1.设集合1,,则 A. B. C. D. 2.若复数为纯虚数,则实数a的值为 A. 1 B. 0 C. D. 3.为考察A、B两种药物预防某疾病的效果,进行动物试验,分别得到如下等高条形 图: 根据图中信息,在下列各项中,说法最佳的一项是 A. 药物B的预防效果优于药物A的预防效果 B. 药物A的预防效果优于药物B的预防效果 C. 药物A、B对该疾病均有显著的预防效果 D. 药物A、B对该疾病均没有预防效果 4.已知的三个顶点坐标分别为,,,则向量在方向 上的投影为 A. B. C. D. 5.设公差小于0的等差数列的前n项和为,且,则当取得最大值时 n的值为 A. 6 B. 7 C. 8 D. 11 6.函数的 部分图象如图所示,则 A. B. C. D. 7.如图,三棱柱中,侧棱底面, 底面三角形是正三角形,E是BC中点,则下列 叙述正确的是 A. 与是异面直线 B. 平面 C. AE,为异面直线,且 D. 平面

8.设x,y满足约束条件若目标函数的最大值为18, 则a的值为 A. 3 B. 5 C. 7 D. 9 9.如图所示程序框图,若输出的x为,则输入的值为 A. 1 B. C. D. 2 10.如图,网格纸上小正方形的边长为1,粗实线画出的是 某几何体的三视图,则该几何体的所有面中,最大面的 面积为 A. B. C. D. 11.双曲线的左、右焦点分别为和,左、右顶点分别为和 ,过焦点与x轴垂直的直线和双曲线的一个交点为P,若是和的等比中项,则该双曲线的离心率为 A. B. C. 2 D. 12.已知函数,对任意的,,都有恒 成立,则实数k的取值范围是 A. B. C. D. 二、填空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20.0分) 13.若的展开式中的项的系数为20,则实数______. 14.已知函数,则曲线在处的切线的斜率为______. 15.如图,直角中,,斜边AB上的高为OC,M为OA的 中点,过B点且垂直于y轴的直线交直线MC于点N,则点N的轨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知识要点】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历年真题(松原学子归巢考试)

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历年真题 (松原市学子归巢考试) 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通用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同。参照历年考情,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是各个地市独立发布公告的,每个地市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包括综合岗、教师岗、医疗岗。不同地市的不同岗位考试内容一般不同,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又叫通用知识)为必考内容,所以特提供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供大家备考所用。 现为大家附上2013吉林松原学子归巢计划招聘考试真题(部分) 第一部分公共基础知识(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防微社渐”体现的哲学原理是() A、对立统一规律的原理 B、质量互变规律的原理 C、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原理 D、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关系的原理 3、在市场机制体系中,()是核心。 A 价格机制 B 竞争机制 C 供求机制 D 风险机制 4、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 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 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 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 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5、创新,包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乙级其它各方面 的创新。其、、、是() A 制度创新 B 科技创新 C 理论创新 D 文化创新 7、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世界范围的竞争是()

A 军事实力较量 B 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C 人口数量和物质资源 D 经济实力和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 8、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批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机关是() A 国家主席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长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长 D 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 9、用“搬迁”取代“拆迁”变化体现了() A 人性化的行政理念与行政方式 B 国家自觉接受公平监督 C 政府对公民利益的保护 D 政府对公民居住权的重视 第二部分常识判断(单项选择题,共10题) 1 下列关于辛亥革命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二千多年的君主专制统治 B 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C 是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 D 改变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 2、第一份确定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国际法文件是() A <万隆会议宣言> B《开罗宣言》 C《波茨坦公告》 D《雅尔塔会议公告》 3.“四个孙猴子取不来真经”,说明() A 领到班子团结很重要 B 领导班子的结构很重要 D 领导班子的结构很重要 第三部分:数学运算每题1分共5题 1、某省房产税税率为8%,如果一套一居室住房葱20000升值到24000元,那房产税要增加多少()

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责任的类型化分析_基于对过限类型的精细化.

2011年 12月海峡法学 Dec.2011 第 4期(总第 50期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No.4 (Sum NO.50 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基于对过限类型的精细化区分薛进展 1 ,蔡正华 2 (1,2.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中国上海 200062 摘要:在结果犯场合,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可以划分为量的过限、质的过限、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以及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四种类型。其中质的过限和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都属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范畴,实行过限共犯自己承担过限责任。量的过限则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范畴,适用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则需要在区别犯罪行为是否存在量的过限的基础上,再根据相关标准确定过限责任承担。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限;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4-0077-07 一、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类型的重新区分 传统的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区分为质的过限和量的过限。应该说, 这种对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所进行的分类, 是基于确认实行过限概念的需要。在此种二分法下, 质的过限被认为是与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相等同的概念。个别人量的过限则被认为是与实行过限相区别的概念,是不适用过限人自担其责的归责原则的,应当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①然而, 共同犯罪中出现个别人过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 此时准确确定过限责任的承担就显得极其重要。对个别人过限的传统分类, 着重关注的是实行过限等典型情况下共犯人责任的承担。对于过限这一用语可能出现的实践情形却缺乏周到的考虑, 导致了仅仅依靠实行过限理论难以解决出现的全部问题。实际上, 从实行过限概念产生的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事业单位部分常识知识点梳理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事业单位部分常 识知识点梳理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识作为公共基础知识的一部分,是必不可少的常考点,但复习的时候犹如大海捞针,最佳的复习策略就是多积累,多做题,多总结。本节以常考知识点——石窟、名山为例,进行相关知识梳理。 一、四大石窟 四大石窟指的是以中国佛教文化为特色的巨型石窟艺术景观,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艺术的历史瑰宝。主要包括:甘肃敦煌莫高窟、山西大同云冈石窟、河南洛阳龙门石窟、甘肃天水麦积山石窟。 其中,甘肃敦煌莫高窟是前秦苻坚在建元二年(公元366年)有沙门乐尊者行至此处,见鸣沙山上金光万道,状有千佛,于是萌发开凿之心,后历建不断,遂成佛门圣地。山西大同云冈石窟始凿于北魏兴安二年(公元453年),大部分完成于北魏迁都洛阳之前(公元494年),造像工程则一直延续到正光年间(公元520~525年)。云冈石窟是石窟艺术“中国化”的开始。河南洛阳龙门石窟中龙门地区的石窟和佛龛展现了中国北魏晚期至唐代(公元493~907年)期间,最具规模和最为优秀的造型艺术。龙门二十品是珍贵的魏碑体书法艺术的精品。代表了魏碑体,字形端正大方,气势刚健有力,是隶书向楷体过渡中的一种字体,有十九品在古阳洞内。甘肃天水麦积山石窟地处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山乡南侧西秦岭山脉的一座孤峰上,因其形似麦垛而得名。麦积山石窟始创于十六国后秦(公元三八四年至四一七年)。麦积山为典型的丹霞地貌。 二、四大佛教名山 中国佛教四大名山分别是安徽九华山、山西五台山、浙江普陀山、四川峨眉山,分别是地藏王菩萨、文殊菩萨、观世音菩萨、普贤菩萨的道场。四大名山随印度佛教的传入,自中国汉朝开始建寺庙、修道场,延续至今。 三、四大道教名山 中国道教四大名山为:湖北武当山、四川青城山、江西龙虎山与安徽齐云山。它们是中国道教圣地,分别供奉真武大帝、道德天尊、降魔护道天尊、广援普度天尊等。道教是中国的本土宗教。由张道陵于东汉顺帝时首创于四川鹤鸣山,到南北朝时盛行起来。四大名山自东汉开始建观修道场。 四、三山五岳

2018年高考数学理科2卷word版

2018年高考数学理科2卷word 版

y x 1 1 y x 1 1 y x 1 1 y x 1 1 全国II 卷理科 1. 1i 12i +=-( ). A. 43i-i 55 - B. 43i 55 -+ C. 34i 55 -- D. 34i 55 -+ 2.已知集合{}2 2(,)3,,A x y x y x y =+∈∈Z Z ,则A 中元素的个 数为( ). A.9 B.8 C.5 D.4 3.函数 ()2 e e x x f x x --= 的图像大致为( ). A. B.

8.我国数学家陈景润在哥德巴赫猜想的研究中取得世界领先的成果.哥德巴赫猜想是“每个大于2的偶数可以表示为两个素数的和”,如30=7+23.在不超过30的素数中,随机选取两个不同的数,其和等于30的概率是(). A.1 12B.1 14 C.1 15 D.1 18 9.在长方体1111 ABCD A B C D -中,1 AB BC ==,13 AA=则异面直线1AD与1DB所成角的余弦值为(). A.1 555 D.2 2 10.若()cos sin f x x x =-在[],a a -是减函数,则a的最大值是(). A.π 4B.π 2 C.3π 4 D.π T=T+ 1 i+1 N=N+1 i 否 是 结束 输出S i<100 N=0,T=0 开始 i=1 S=N-T

11.已知() f x 是定义域为(),-∞+∞的奇函数,满足 (1)(1) f x f x -=+.若(1)2f =,则(1)(2)(3)(50)f f f f ++++= ( ). A. 50 - B.0 C.2 D.50 12.已知1 F ,2 F 是椭圆 22 22:1(0)x y C a b a b +=>>的左、右焦点, A 是C 的左顶点, 点P 在过A 且斜率为3 6 的直线上, 12 PF F △等腰三角形,1 2 120F F P ∠=,则C 的离心率为 ( ). A.23 B. 12 C.13 D.1 4 13.曲线()2ln 1y x =+在点()0,0处的切线方程为 . 14.若x ,y 满足约束条件250 23050x y x y x +-?? -+??-? ≥≥≤ ,则z x y =+的最大 值为 . 15.已知sin cos 1αβ+=,cos sin 0αβ+=,则()sin αβ+= . 16.已知圆锥的顶点为S ,母线SA ,SB 所成角的余 弦值为7 8,SA 与圆锥底面所成角为45,若SAB △的面积为515,则该圆锥的侧面积为 . 17.记n S 为等差数列{}n a 的前n 项和,已知17a =-, 3 15 S =-. (1)求{}n a 的通项公式;

浅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

浅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 【正文】: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人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害。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能犯的罪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更加复杂。在单个人犯罪的场合,“一人做事一人当”,责任简单明了;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责任大小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单个人犯罪要复杂的多。所以,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司法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面我就两方面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 如何对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理论和立法例上,如果从标准的同一性考察,主要有三种分类法:一是分工分类法,即以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犯的身份予以分类,按照这种分类,共犯分为:正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正犯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帮助犯为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这种分类能明显地揭示出每一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从事的活动,有利于揭示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的大小,便于分析每个共同犯罪人的情况,能较准确地认定每个人的责任。二是按作用分类法,即以对共同犯罪的实施和完成的作用大小为标准,对共犯的身份予以分类。按照这种标准,共犯分为正犯与从犯。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即使从犯实施属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对于完成犯罪不起支配作用,仍然属于从犯。这种划分能直接体现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分工分类法能够明确显示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从事的活动性质,参加犯罪的程度以及各共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显示出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次地位。但是这种划分方法不能直接反映实行犯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具体所起作用的大小,也不能清楚说明各个实行犯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地位,因而不能直接确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比较而言,作用分类法符合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目的,但它的不足是没有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而分工对区分他们所起作用大小具有一定意义;而且按作用分类,主要通过司法人员来判断,易给司法专断留有余地,难免带有很大主观色彩。除以上两种分类方法为,还有第三种分类方法,也就是混合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同时兼顾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补充,来确定共犯的地位和身份。按照这种分类标准,一般将共犯分为正犯(实行犯)、从犯(帮助犯)、教唆犯,有的还划分出组织犯一类(注1)。 (二)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分类 我国刑法对于共犯的分类,学者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即对于共犯,根据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在共犯中考虑到分工单独划分出教唆犯(注2)。同时,在理论上对于共犯中实施具体实行行为的行为人,在主犯中划分出包括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行为的实行犯、组织犯;从犯中划分出包括实施次要实行行为的(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实施帮助行为的(辅助作用的从犯)两种情况;至于教唆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则是根据教唆的具体情况归入主犯或者从犯之中。 通说认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特殊

吉林省事业单位教师考试模拟试题

1. 心理学家指出压力状态下身体反应的三个阶段,其中第三阶段是 A.警觉反应阶段 B.抗拒阶段 2. 压力与生理的应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A.警觉反应阶段 3. 适中的动机水平, A.成就动机理论 C.成绩结构理论 4. 效率与动机的关系呈 A.线性关系B?接受阶段 最有利于激发学习动机, B.耶克斯一多德森定律 D?强化理论 () B.成正比 5. 在活动难度较大时,动机强度越强, A.较低 B.中等 C.较高 6. ()不属于自我防御机制的形式。 C.投射 A.压抑 B.压制 7?自我防御机制最早由 A.精神分析学派 C.认知心理学派() C?衰竭阶段 D.结束阶段 ()不属于这三个阶段。 C?衰竭阶段D?抗拒阶段 提出这一观点的理论是() C.成反比 工作效率会 D.不变D.倒U型曲线() D.力比多 ()系统地加以论述。 B.行为主义学派 D.人本主义心理学派 教师考试模拟题单选题

B.是一种压抑或克制能力 D.是后天训练出来的一种能力 )防御机制。 D.文饰 )防御机制。 D.认知过程 A.确定行动目的 B. 制定行动计划 8. 人将出现在自己生活中的致命打击主动遗忘的防御机制被称为 A. 否认 B.压抑 C.遗忘 D.幻想 9. 下列说法中符合弗洛伊德关于 自我 防御机制”的表述的是() A.是超我”的活动机制 C.绝大部分防御机制”有积极意义 10. 酸葡萄心理”甜柠檬效应”属于( A.压抑 B.代偿 C.升华 11. 一个孩子被妈妈打后,满腔愤怒,难以回敬,转而踢倒身边板凳,把对妈妈的怒气转移 到身边的物体上。这是()防御机制。 A.压抑 B.置换 C.升华 D.投射 12. 歌德痛苦时创作《少年维特之烦恼》 ,这属于( A.压抑 B.置换 C.升华 D.投射 13. 意志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是() A.克服困难 B.情感过程 C.兴趣爱好 14. 意志行动最重要的环节是 () C. 作出行动决定 D.执行决定 15. 在目的冲突中,个人在 回避两个有害无利的目标时引起的冲突是 () A.双趋式冲突 B.双避式冲突 C.趋避式冲突 D.多重趋避式冲突 16. 小明既想取得好成绩,又想出去玩,这属于 () A.双趋冲突 B.双避冲突 C.趋避冲突 D.多重趋避冲突 17. 某人在商场购物时,既喜欢质量高的商品,又嫌价钱太贵。这种心理冲突属于 ( A.趋避式冲突 B.双避式冲突 C.双趋式冲突 D.多重趋避式冲突 18. 进退维谷是一种()式的动机冲突。 A.双趋 B.双避 C.趋避 D.多重趋避 19. 善于迅速地辨明是非、合理地采取决定和执行决定的品质是意志的 () A.自觉性 B.果断性 C.坚韧性 D.自制性 20. 对于胆小而易受暗示的学生,教师首先要培养他们的 ()意志。 A.自觉性 B.自制性 C.果断性 D.坚韧性 21. 有的人遇事总是举棋不定、优柔寡断,他们缺乏的意志品质是 () A.自觉性 B.自制性 C.果断性 D.坚韧性 22. 与意志的自制性相反的意志品质是 () A.盲从 B.动摇性 C.优柔寡断 D.任性 23. 与果断性相反的意志品质是 () A.优柔寡断 B.盲从 C.动摇性 D.任性 24.富贵不能淫, 威武不能屈 是意志( )品质的表现 A.自觉性 B.果断性 C.自制性 D.坚韧性 25.明日复明日, 明日何其多, 我生待明日, 万事成蹉跎。 ”教师经常用这首诗鼓励学生珍

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8490954.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8490954.html,/ 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2.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例如,甲乙密谋深夜盗窃,一人入室行窃,一人在门口望风。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盗窃,属于任意共犯、事前共犯、复杂共犯、一般共犯。

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常识考点部分汇总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常识考点部分汇 总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题库《事业单位考试常识考点部分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笔试、公务员考试中,科技常识中的新能源部分经常以选择题和判断题的形式出现。我们都知道,能源可以按照不同的形式进行划分,只要掌握了每种形式的含义,做这类型的题是非常容易拿分的,今天我们就来汇总一下能源的分类。 按能源的基本形态分类,能源可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一次能源,即天然能源,指在自然界现成存在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等。 二次能源是指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转换以后得到的能源,包括电能、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和氢能等。 一次能源可以进一步分为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两大类型。 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温差能、地热能等。它们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不需要人力参与便会自动再生,是相对于会穷尽的非再生能源的一种能源。 非再生能源在自然界中经过亿万年形成,短期内无法恢复且随着大规模开发利用,储量越来越少总有枯竭一天的能源称之为非再生能源。非再生能源包括:煤、原油、天然气、油页岩、核能等,它们是不能再生的,用掉一点,便少一点。 按照应用的广泛程度分为常规能源和新能源。 常规能源也叫传统能源,是指已经大规模生产和广泛利用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都属一次性非再生的常规能源。而水电则属于再生能源,如葛洲坝水电站和三峡水电站,只要长江水不干涸,发电也就不会停止。煤和石油天然气则不然,它们在地壳中是经千百万年形成的,这些能源短期内不可能再生,因而人们对此有危机感是很自然的。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 太阳能一般指太阳光的辐射能量。太阳能的主要利用形式有太阳能的光热转换、光电转换以及光化学转换三种主要方式。利用太阳能的方法主要有:太阳能电池,通过光电转换把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知识要点: (一)分类标准 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行犯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帮助犯,是指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帮助作用只要求具有帮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起到帮助作用。 1.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 2.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法律敎育网 3.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事中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事后帮助,也即既遂后帮助,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继续犯除外)。 4.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独立罪名论处。如果刑法将其他犯罪行为的帮助犯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虽然双方最终成立不同罪名,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在客观违法事实层面成立共犯)。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