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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赠

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遗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为什么器官捐赠的双方资料都要保密? 2006-4-5 20:01 提问者: 峰子 | 浏览次数:2145次
自己家属的器官给谁用不告知还有情可原,但想知道自己的器官来源也不行吗?有什么用意?我来帮他解答 输入内容已经达到长度限制还能输入 9999 字插入图片删除图片插入地图删除地图插入视频视频地图不登录也可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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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6 20:16 满意回答 中国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2008年11月20日19:54 [我来说两句(9)]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凤凰网 在卫生部的一次会议上,副部长黄洁夫曾经对记者说,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竟是死刑犯,实在有损中国的大国形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

对于中国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种种疑问,凤凰周刊曾经在2005年时做过一次调查。


政策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在医疗界,用死刑犯的器官做手术早已不成其为秘密。

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2005年

凤凰周刊记者 邓飞

6月初,大陆一些网站上流传一份报告,该报告称,今年4月,“中原涉黑第一案”主犯宋留根等九人被执行枪决。此后不久,该团伙中七名死刑犯的器官被医疗机构摘取和移植。

4月发生的事件,6月被炒热。这份报告的问世,显然与此前不久盛传的一则消息有关。6月3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国际肝脏移植研讨会上透露,大陆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近期出台。据称,该条例将通过鼓励民众自愿捐献等方式,

拓宽人体器官供给渠道。

媒体的延伸解读,使处于隐性状态的死刑犯器官捐献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根据较权威的说法,多年以来,大陆医疗及科研机构获得的人体器官供体,主要来自死刑犯的自愿捐献。宋留根等人的身后传言,令大陆死刑犯器官的自愿捐献模式变得格外敏感。

黑皮本上的名单

2005年6月6日,《凤凰周刊》记者来到河南郑州。

网上报告称,宋留根团伙案中七名死刑犯的器官被河南两家医疗机构摘取和移植。其中,张广明、毛海军、陈华的视网膜,刘慈恩、刘文贤、王明军、刘强的肾脏器官被摘取,仅该团伙主犯宋留根、马献洲的器官没有被摘取。

6月7日,记者找到该案几位死刑犯家属。刘慈恩的妻子贾涵称,刘是回族人,根据该民族习俗,死者须土葬。她带着一个阿訇向法院提出紧急申请,获准取回刘的尸体土葬。

贾涵证明,刘慈恩的尸体是完整的,其他尸体被塑料袋包裹,她不能接近,无从证实尸体器官是否被摘取。而宋留根的大哥和其他死刑犯家属说,他们无法接近刑场,也不准接近遗体。但他们表示倾向相信报告所言。

2005年6月8日上午,记者以家人需要换肾为由,来到网上报告涉及的郑州某医院。在肾脏科,一个姓史的年轻医生告知,“要来就得赶紧来,这两个星期肾源比较多”。史解释说,原定的四五月的“严打”推迟到了六月。记者问使用死刑犯的器官,有无法律纠纷,史很警觉,说这个你不要管。

下午,记者又抵达网上报告提及的河南许昌市某医院。在5楼肾内科,该科主任医师孙力(化名)透露说,许昌新近处决一批犯人,“产生四个肾”,但自己所在的医院“关系不够铁,一个也没有拿到。”孙介绍说,郑州市肾移植实力雄厚,该市有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郑州市第三医院、第四医院、空军医院等几家医院可做肾移植手术。孙很热心地给记者写了一封介绍信,建议记者去郑州,找一位叫彭明(化名)的肾移植专家。

6月9日。记者在郑州市一家市属医院的泌尿科,找到彭明。彭是该科主任,其名片显示,他还是郑州某肾脏移植机构的副主任医师。

彭先拿出一个本子,上面写着众多需要换肾的患者名单。随后,他又从办公桌右侧第一个抽屉里,拿出一个黑皮本子,写得密密麻麻。彭说,这是被一审宣判死刑的部分死刑犯,“打钩的都是被用过的”。

记者看到本子的每一页上,写着11个左右死刑犯的相关信息,他们分别来自焦作、三门峡、安阳等地。记者注意到一个叫杜××的名字后面,注明了“小三阳”、“三门峡”等字样

。彭解释说,杜被三门峡法院宣判死刑,但还未处决。2004年8月27日,该医院一个姓杨的医生对其抽血配型,发现杜患有乙肝,“有传染病的,不能用。”

事后,《凤凰周刊》记者致电三门峡法院,核实确有一个叫杜××的待决死刑犯。

彭介绍说,这些记在本子上的死刑犯都没有超过30岁,“供体够用,那我就挑着用。”

彭把本子放回抽屉,压低嗓门说,“这是不能让人看到的。”不过,他又安慰说,死刑犯家属是不可能知道的。

彭称,去年,该院先后为140多名肾病患者施行换肾手术。

“自愿捐献”渐为公众知晓

对被处决的死刑犯现场取器官,显然并非郑州一地。

2005年6月,湖北武汉某医院一位叫李璐(化名)的实习医生,向《凤凰周刊》记者披露了她经历过的一次现场取器官移植:今年4月的某天,她所在的医院兵分两路,实施换肾手术—8个医生驱车刑场摘取肾脏,其他医生留守手术室,做好术前准备,器官一到,即行手术。

李璐介绍,心跳停止的人体,5分钟以后其肝脏就会丧失功能,肾脏也只能维持在半小时内。因此,对死刑犯的现场摘取器官必须在15分钟内完成,并存放到冰盒或灌注保存液。

李璐目睹了医生摘取的肾,她描述说,“那只死刑犯提供的肾经过了修剪、灌洗、冰冻,已褪去血色,由内至外散发着一种乳白色光晕,令人感到些许圣洁;说它精致一点也不过分,甚至比任何美玉都珍贵。”

当天,该医院4台肾移植手术均获成功。事件已过去两个来月,李璐说自己至今无法摆脱那种特定状态下的焦虑感。

对死刑犯摘取器官一事虽一直处于隐性状态,但相关内情仍通过多种渠道渐露端倪。

2004年9月,《金陵晚报》报道说,大陆著名演员傅彪花费约30万元移植的肝脏,就来自山东一死刑犯。报道称,傅在得知自己患肝癌后,四处寻找合适肝脏。9月4日,傅终于从一名被处决的死刑犯身上取得肝脏,并顺利完成移植手术。

明星的传播效应,使死刑犯器官被摘取利用的问题开始为公众知晓。其实,在医疗界,这早已不成其为秘密。2003年9月,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袁劲、陈忠华,就在其发表的《亲属活体器官捐赠的伦理学问题》一文中称:大陆用于移植的器官来源是无心跳尸体、脑死亡尸体和活体,主要来源是死刑犯自愿提供。

采访中,记者接触到的相关医生和司法人员均印证了这一说话。

知情者透露:死刑犯在待决前,要通过验血获取其生理信息,必须经过看守所同意;法院执行死刑,检察院负责监

督执行。“如果不获得司法部门的许可,医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绝无可能。”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法界资深人士说,司法部门为医疗机构提供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是有据可依的,具合法性前提。

现实中,死刑犯自愿捐献遗体和器官的报道,也屡屡见诸大陆媒体。一些死刑犯因捐献未果而留下最后“遗憾”。

这位资深人士也坦承,这么多年来,不排除有死刑犯器官被“巧取”、“强取”的案例。但他坚持认为,这种情况仅是个案。

然而,这些“个案”的积累,导致了外界对死刑犯自愿捐献行为的普遍质疑。

2000年9月,山西太原人于勇刚因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母坚称医院和法院私自取走儿子的器官,并写下《一个公民血与泪的控诉》,控告相关部门。

江西一媒体曾披露,2000年5月,江西农民付信荣因杀人罪被枪决。当地法院偷偷将其肾脏卖给江西某大医院,付父悲愤自杀。付信荣的姐姐为此委托律师起诉法院。

2003年9月23日,《兰州晨报》揭露甘肃某看守所在未经死囚同意的情况下,行刑后将其器官“捐赠”。后当地法院对此事作出判决,看守所向家属赔偿2000元。看守所负责人向媒体承认,死囚必须透过书面申请捐赠器官,但是看守所并未持有杨自愿捐献的文字记录。

死刑犯器官捐献模式在“个案”冲击下变得面目模糊。

打“擦边球”,或越界“行驶”

知情者所说的“有据可依”,指的是198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等部门的一个联合发文。该文件明确规定,只有在死刑罪犯自愿并签名同意,或经其家属同意,并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严格审查批准,医疗和科研机构方可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这份大陆迄今为止唯一指导死刑犯遗体处理的法规,确立了死刑犯本人和其家属处置死刑犯遗体的主导地位。

医学界资深人士介绍,1980年代,受器官移植技术和民众经济能力的制约,大陆器官移植手术数量有限。在对死刑犯摘取器官数量少,且主要供应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和教学使用的历史背景下,该暂行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性。

但至1990年代,大陆器官移植进入快车道。1989年以来,每年实施肾移植1000例以上,到1

994年底累计完成13594例次。当技术不再是器官移植障碍,大陆一个庞大的器官移植市场很快初具雏形,且呈现供不应求的饥渴状态。

知情者说,受利益驱动,1984年版《暂行规定》设置的某种状态下,对死刑犯摘取器官开的“小口子”不断被人为突破、扭曲。

“这也是一种无奈罢。” 知情者说,器官供体的指标要求之高与器官来源之窄,驱使相关操作者不断打“擦边球”,越界“行驶”。

死刑犯中多是一些罪大恶极犯罪人员,其家属往往因道德压力而心生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占相当数量。

还有反对者认为,死刑犯在等待执行期间,多是重镣在身,少有人身自由。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死刑犯容易被诱导或逼迫签下“自愿”。而依照1984年版的《暂行规定》,只要具备“自愿”前提即可,并未深究“自愿”的形成过程。

天津东方器官移植中心是目前大陆乃至亚洲最大的器官移植中心。该中心总住院医生张雅敏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记者采访时,曾谈到器官移植医院共同面临的困惑:器官来源的尴尬。他认为,并不能将这种尴尬简单理解为“缺乏规则的混乱”。“事实上,很多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正在逐步规范,以保证器官在非买卖状况下,能够到达最有需求的地方。”

2003年,大陆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法规率先在深圳颁布实施。该条例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五个原则:即自愿原则、无偿捐献原则、优先考虑其它医疗方法的原则、无伤害原则、鼓励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则。此后,四川、湖南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器官移植的法规。今年6月2日,《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也获通过。该条例禁止买卖遗体、器官。其中对倒卖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七至十倍的罚款。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倒卖器官的,条例也有明确处罚规定。

一些观察人士认为,福建省的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尤具积极意义。它对倒卖器官的重罚原则,体现了鲜明的人权保护意识。但它也和此前一些省份出台的相关法规存有同样一个缺陷,那就是绕开了死刑犯器官捐献这一“是非之地”。

继续还是禁止

器官来源的尴尬还源于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在大陆传统文化中,一个死刑犯自愿提供器官通常被视为赎罪行为,民众普遍持欢迎立场。大陆媒体屡有此类传声。

6月1日,《法制日报》报道,河南死刑犯王继辉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申请将自已的肾脏捐给一位肾衰竭的中学生。配型结果表明,王的血型和抗原、抗体与那位中学生的完全相同。就在即将施行手术

的前夕,2005年4月26日,相关医院接到了王所在看守所“叫停”的通知。民众通过媒体发出诘问—病人待肾救命,死刑犯良心未泯主动捐肾,这本是顺理成章之事,为什么在关键时刻卡了壳?

《金陵晚报》在报道傅彪换肝事件时,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一位死囚的肝脏能救活一位艺术家,是难能可贵的事情,也是演艺圈的一件幸事。”

大陆医学界较普遍的观点是,对死刑犯摘取器官是“废物利用”,还可造福他人。继续还是禁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的问题,在法学界也存在争论?医学专家称器官捐献平均提供30.8年寿命


时间:2006年11月13日08:21 我来说两句





【来源:新华网】
医学专家指出,每个器官捐献者平均向器官接受者提供了30.8年的寿命,而接受器官移植者的生存时间也屡创纪录。

报道说,在世界范围内,接受肝脏移植术的人平均存活时间超过16年,心脏移植则为14.5年,肾脏和胰腺移植平均存活时间大约为13年。




目前世界上接受器官移植后存活时间最长的人是一名接受肾移植的男子,他术后已经存活45年。现在,这名患者已80岁高龄。他从家人身上移植了一个肾脏。

在从家人身上移植肾脏的病例中,目前最年长的患者已有100岁,他58岁时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凭借家人赠与的完全健康的肾脏,他已存活42年。

西班牙全国器官移植组织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西班牙接受器官移植后存活时间最长的人也是一名接受肾脏移植的患者,术后已存活37年。(完)

证我国移植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陈教授所在的研究院提出了未来移植来源的三大方案:

1. 亲属活体肾移植——“家庭内自救方案(2000年提出)”及“多家庭间互救方案(2006年提出并实施)”

2. 脑死亡器官捐献——“科学和人文精神完美结合方案”

3. 心死亡器官捐献——“无心跳边缘供体救援方案”

到目前为止,陈教授所在的研究院已经完成亲属肾移植120余例:一年供-受者及移植物存活率均达到100%。

脑死亡无罪化有深刻的社会意义

作为我国脑死亡方面的专家,陈忠华教授一直在致力于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的研究与探索。陈教授认为:我国智能化呼吸机已经广泛应用于临床,这也就是说,我国应该有相应规范的脑死亡标准,但实际情况是我国既无完善的脑死亡法,也未正式出台脑死亡判定标准,甚至可以说,该项研究的实施处境险恶,困难重重。

实际上,脑死亡判定标准的确立,对器官移植的帮助远不如它对社会公平性的体现来得重

要。比如在确定共犯关系、赔付标准等问题上,脑死亡的判断都能对各方的责任进行更明确的界定。

脑死亡器官捐献率达4/100万即可满足中国目前临床需要

陈教授在谈到中国目前的临床情况时谈到:因医务人员对脑死亡的不确定,心死亡模式仍未完全向脑死亡模式转化,导致了临床上存在“似死未死,似生未生,似抢救未抢救,似放弃未放弃”的现实问题。这意味着这些患者的家庭或者医保支付单位每天要花费5000~10000元用于维持患者的呼吸直至他心跳停止。而受到文化素质、宗教信仰、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他们又往往不愿意捐献器官。这也从一个方面制约了中国移植事业的发展。

如果有成熟的立法环境,中国大约需要10年的时间才可以达到因脑死亡4/100万的捐献成功率。

陈教授认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在于,我国现在进行的器官移植工作还处在启蒙运动阶段,许多人,甚至是医务人员对于脑死亡还没有科学的认识。因此,这项工作对于我国来说任重道远。

《暂行规定》限制性强于指南性
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 【感染性与传染性疾病讨论版】

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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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记者 邓飞

6月初,大陆一些网站上流传一份报告,该报告称,今年4月,“中原涉黑第一案”主犯宋留根等九人被执行枪决。此后不久,该团伙中七名死刑犯的器官被医疗机构摘取和移植。

4月发生的事件,6月被炒热。这份报告的问世,显然与此前不久盛传的一则消息有关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6月3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国际肝脏移植研讨会上透露,大陆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近期出台。据称,该条例将通过鼓励民众自愿捐献等方式,拓宽人体器官供给渠道。

媒体的延伸解读,使处于隐性状态的死刑犯器官捐献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根据较权威的说法,多年以来,大陆医疗及科研机构获得的人体器官供体,主要来自死刑犯的自愿捐献。宋留根等人的身后传言,令大陆死刑犯器官的自愿捐献模式变得格外敏感。

黑皮本上的名单

2005年6月6日,《凤凰周刊》记者来到河南郑州。

网上报告称,宋留根团伙案中七名死刑犯的器官被河南两家医疗机构摘取和移植。其中,张广明、毛海军、陈华的视网膜,刘慈恩、刘文贤、王明军、刘强的肾脏器官被摘取,仅该团伙主犯宋留根、马献洲的器官没有被摘取。

6月7日,记者找到该案几位死刑犯

家属。刘慈恩的妻子贾涵称,刘是回族人,根据该民族习俗,死者须土葬。她带着一个阿訇向法院提出紧急申请,获准取回刘的尸体土葬。

贾涵证明,刘慈恩的尸体是完整的,其他尸体被塑料袋包裹,她不能接近,无从证实尸体器官是否被摘取。而宋留根的大哥和其他死刑犯家属说,他们无法接近刑场,也不准接近遗体。但他们表示倾向相信报告所言。

2005年6月8日上午,记者以家人需要换肾为由,来到网上报告涉及的郑州某医院。在肾脏科,一个姓史的年轻医生告知,“要来就得赶紧来,这两个星期肾源比较多”。史解释说,原定的四五月的“严打”推迟到了六月。记者问使用死刑犯的器官,有无法律纠纷,史很警觉,说这个你不要管。

下午,记者又抵达网上报告提及的河南许昌市某医院。在5楼肾内科,该科主任医师孙力(化名)透露说,许昌新近处决一批犯人,“产生四个肾”,但自己所在的医院“关系不够铁,一个也没有拿到。”

孙介绍说,郑州市肾移植实力雄厚,该市有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郑州市第三医院、第四医院、空军医院等几家医院可做肾移植手术。孙很热心地给记者写了一封介绍信,建议记者去郑州,找一位叫彭明(化名)的肾移植专家。

6月9日。记者在郑州市一家市属医院的泌尿科,找到彭明。彭是该科主任,其名片显示,他还是郑州某肾脏移植机构的副主任医师。

彭先拿出一个本子,上面写着众多需要换肾的患者名单。随后,他又从办公桌右侧第一个抽屉里,拿出一个黑皮本子,写得密密麻麻。彭说,这是被一审宣判死刑的部分死刑犯,“打钩的都是被用过的”。

记者看到本子的每一页上,写着11个左右死刑犯的相关信息,他们分别来自焦作、三门峡、安阳等地。记者注意到一个叫杜××的名字后面,注明了“小三阳”、“三门峡”等字样。彭解释说,杜被三门峡法院宣判死刑,但还未处决。2004年8月27日,该医院一个姓杨的医生对其抽血配型,发现杜患有乙肝,“有传染病的,不能用。”

事后,《凤凰周刊》记者致电三门峡法院,核实确有一个叫杜××的待决死刑犯。

彭介绍说,这些记在本子上的死刑犯都没有超过30岁,“供体够用,那我就挑着用。”

彭把本子放回抽屉,压低嗓门说,“这是不能让人看到的。”不过,他又安慰说,死刑犯家属是不可能知道的。

彭称,去年,该院先后为140多名肾病患者施行换肾手术。

“自愿捐献”渐为公众知晓

对被处决的死刑犯现场取器官,显然并非郑州一地。

2005年6月

,湖北武汉某医院一位叫李璐(化名)的实习医生,向《凤凰周刊》记者披露了她经历过的一次现场取器官移植:今年4月的某天,她所在的医院兵分两路,实施换肾手术—8个医生驱车刑场摘取肾脏,其他医生留守手术室,做好术前准备,器官一到,即行手术。

李璐介绍,心跳停止的人体,5分钟以后其肝脏就会丧失功能,肾脏也只能维持在半小时内。因此,对死刑犯的现场摘取器官必须在15分钟内完成,并存放到冰盒或灌注保存液。

李璐目睹了医生摘取的肾,她描述说,“那只死刑犯提供的肾经过了修剪、灌洗、冰冻,已褪去血色,由内至外散发着一种乳白色光晕,令人感到些许圣洁;说它精致一点也不过分,甚至比任何美玉都珍贵。”

当天,该医院4台肾移植手术均获成功。事件已过去两个来月,李璐说自己至今无法摆脱那种特定状态下的焦虑感。

对死刑犯摘取器官一事虽一直处于隐性状态,但相关内情仍通过多种渠道渐露端倪。

2004年9月,《金陵晚报》报道说,大陆著名演员傅彪花费约30万元移植的肝脏,就来自山东一死刑犯。报道称,傅在得知自己患肝癌后,四处寻找合适肝脏。9月4日,傅终于从一名被处决的死刑犯身上取得肝脏,并顺利完成移植手术。

明星的传播效应,使死刑犯器官被摘取利用的问题开始为公众知晓。其实,在医疗界,这早已不成其为秘密。2003年9月,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袁劲、陈忠华,就在其发表的《亲属活体器官捐赠的伦理学问题》一文中称:大陆用于移植的器官来源是无心跳尸体、脑死亡尸体和活体,主要来源是死刑犯自愿提供。

采访中,记者接触到的相关医生和司法人员均印证了这一说话。

知情者透露:死刑犯在待决前,要通过验血获取其生理信息,必须经过看守所同意;法院执行死刑,检察院负责监督执行。“如果不获得司法部门的许可,医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绝无可能。”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法界资深人士说,司法部门为医疗机构提供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是有据可依的,具合法性前提。

现实中,死刑犯自愿捐献遗体和器官的报道,也屡屡见诸大陆媒体。一些死刑犯因捐献未果而留下最后“遗憾”。

这位资深人士也坦承,这么多年来,不排除有死刑犯器官被“巧取”、“强取”的案例。但他坚持认为,这种情况仅是个案。

然而,这些“个案”的积累,导致了外界对死刑犯自愿捐献行为的普遍质疑。

2000年9月,山西太原人于勇刚因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母坚称医院和法院私自取走

儿子的器官,并写下《一个公民血与泪的控诉》,控告相关部门。

江西一媒体曾披露,2000年5月,江西农民付信荣因杀人罪被枪决。当地法院偷偷将其肾脏卖给江西某大医院,付父悲愤自杀。付信荣的姐姐为此委托律师起诉法院。

2003年9月23日,《兰州晨报》揭露甘肃某看守所在未经死囚同意的情况下,行刑后将其器官“捐赠”。后当地法院对此事作出判决,看守所向家属赔偿2000元。看守所负责人向媒体承认,死囚必须透过书面申请捐赠器官,但是看守所并未持有杨自愿捐献的文字记录。

死刑犯器官捐献模式在“个案”冲击下变得面目模糊。

打“擦边球”,或越界“行驶”

知情者所说的“有据可依”,指的是198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等部门的一个联合发文。该文件明确规定,只有在死刑罪犯自愿并签名同意,或经其家属同意,并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严格审查批准,医疗和科研机构方可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这份大陆迄今为止唯一指导死刑犯遗体处理的法规,确立了死刑犯本人和其家属处置死刑犯遗体的主导地位。

医学界资深人士介绍,1980年代,受器官移植技术和民众经济能力的制约,大陆器官移植手术数量有限。在对死刑犯摘取器官数量少,且主要供应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和教学使用的历史背景下,该暂行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性。

但至1990年代,大陆器官移植进入快车道。1989年以来,每年实施肾移植1000例以上,到1994年底累计完成13594例次。当技术不再是器官移植障碍,大陆一个庞大的器官移植市场很快初具雏形,且呈现供不应求的饥渴状态。

知情者说,受利益驱动,1984年版《暂行规定》设置的某种状态下,对死刑犯摘取器官开的“小口子”不断被人为突破、扭曲。

“这也是一种无奈罢。” 知情者说,器官供体的指标要求之高与器官来源之窄,驱使相关操作者不断打“擦边球”,越界“行驶”。

死刑犯中多是一些罪大恶极犯罪人员,其家属往往因道德压力而心生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占相当数量。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处决犯人,往往以安全执行为由,拒绝事先通知家属行刑日期。如

此,死囚若被处决,家属不可能马上收尸,其尸体便无人收殓。“这类死刑犯的器官,往往就以‘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为由,纳入可用之列。”

还有反对者认为,死刑犯在等待执行期间,多是重镣在身,少有人身自由。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死刑犯容易被诱导或逼迫签下“自愿”。而依照1984年版的《暂行规定》,只要具备“自愿”前提即可,并未深究“自愿”的形成过程。

天津东方器官移植中心是目前大陆乃至亚洲最大的器官移植中心。该中心总住院医生张雅敏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记者采访时,曾谈到器官移植医院共同面临的困惑:器官来源的尴尬。他认为,并不能将这种尴尬简单理解为“缺乏规则的混乱”。“事实上,很多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正在逐步规范,以保证器官在非买卖状况下,能够到达最有需求的地方。”

2003年,大陆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法规率先在深圳颁布实施。该条例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五个原则:即自愿原则、无偿捐献原则、优先考虑其它医疗方法的原则、无伤害原则、鼓励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则。此后,四川、湖南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器官移植的法规。今年6月2日,《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也获通过。该条例禁止买卖遗体、器官。其中对倒卖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七至十倍的罚款。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倒卖器官的,条例也有明确处罚规定。

一些观察人士认为,福建省的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尤具积极意义。它对倒卖器官的重罚原则,体现了鲜明的人权保护意识。但它也和此前一些省份出台的相关法规存有同样一个缺陷,那就是绕开了死刑犯器官捐献这一“是非之地”。

继续还是禁止

器官来源的尴尬还源于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在大陆传统文化中,一个死刑犯自愿提供器官通常被视为赎罪行为,民众普遍持欢迎立场。大陆媒体屡有此类传声。

6月1日,《法制日报》报道,河南死刑犯王继辉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申请将自已的肾脏捐给一位肾衰竭的中学生。配型结果表明,王的血型和抗原、抗体与那位中学生的完全相同。就在即将施行手术的前夕,2005年4月26日,相关医院接到了王所在看守所“叫停”的通知。民众通过媒体发出诘问—病人待肾救命,死刑犯良心未泯主动捐肾,这本是顺理成章之事,为什么在关键时刻卡了壳?

《金陵晚报》在报道傅彪换肝事件时,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一位死囚的肝脏能救活一位艺术家,是难能可贵的事情,也是演艺圈的一件幸事。”

大陆医学界较普遍的观点是,对死刑

犯摘取器官是“废物利用”,还可造福他人。继续还是禁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的问题,在法学界也存在争论。有专家提出,死刑犯虽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仍有处分自己器官和遗体的权利,社会应予满足其主动捐献器官愿望。

然而,也有观点与之相反。2005年7月4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称,有关部门应当禁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

曲新久说,他不反对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提倡和鼓励社会志愿者捐献器官。但即使死刑犯自愿,也不能被摘取器官,更不能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社会,都不应当接受死刑犯器官捐献。未来立法时,应当禁止死刑犯器官移植—无论死刑犯同意与否,惟一可以考虑的情况是,允许死刑犯自愿将器官捐献给自己的配偶、近亲属。

曲说,目前的羁押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为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预留空间。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面临监管制度上的巨大障碍,死刑犯受严格羁押的状态,自然而合理地阻碍他正常行使这一权利。死刑犯活体捐献器官,将延缓甚至干扰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死刑犯身份与其自由决定之间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死刑犯,即使表示自愿捐赠器官,也不一定是其真实意愿,即使司法机关没有进行任何劝导、引诱、威逼,其法律地位也决定了不能认定其捐献器官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相反,应当原则上推定其为非自愿、非真实。不可否认,死刑犯中会有个别真实自愿的捐献者,但如果允许第一个死刑犯“自愿”捐献活体器官,且据此对其减轻处罚,随后更多出现的效仿者,则只能视为他人与司法制度的引诱,而不是真实自愿。

曲认为,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还存在一个隐性危机,此举将可能诱导法院松弛“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以扩大死刑犯基数,从而人为地提高“自愿捐献器官”的死刑犯绝对数。

2004年3月,《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全国人大代表敦促最高法院复议所有死刑案件时称,大陆每年判处执行的死刑犯约有一万人,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注目。

大陆民间一个诘问是,即便是可以支持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但接受器官的患者为此需支付数万、数十万的移植费用,医院凭什么通过器官移植牟利,成为最大受益方?

来自国际社会的声音则是谴责和反对。1996年,在设于蒙特利尔的器官移植协会的大会上,专家和学者们认为,利用死囚器官,将引发医学界和外界之间的恐惧和猜疑,造成恶劣后果。并称医学若介入利用死囚器官,将会导致杀戮的合法性。

观察人士注意到,这些声音正在引起若干反应。近期有望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就是一个信号。“当‘以人为本’渐成社会共识,中国融入国际主流的日子就为时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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