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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

试论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
试论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

试论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

轰动一时的香港荣华月饼一案早已落下帷幕,该案件通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得以确定。最终最高院判决维持二审法院判决第一项,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第二项。虽然二审法院认为认定“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就可以对香港荣华公司合法权利给予足够的保护,无需再认

定“荣华”文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香港荣华月饼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侵犯了苏国荣的“荣华及图”、“荣华月” 注册商标,法院并没有最终认定,但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到底该如何进行判定,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的注册方面规定,对商标注册我国采用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必须注册的以外,商标所有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求决定申请或者不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商标可以决定注册,也可以决定不注册。因此,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使得未注册商标出现于市场中的空间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方便厂家提升利润

不同国家对商标法的规定和保护不同。在生产经营中厂家追求利润还要考虑降低成本的需要。对于中小经营者来说,重要的是生产成本,一个商标从注册到能投入使用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而当商标被注册以后,商标所有人就必须依照商标注册方面的相关规定,在使用时必须在注册商标规定的限度和分类里使用。而当经营者根据自己产品的发展需要对自己的品牌范围进行扩大延伸或对生产产品类别进行扩大时,已经费力注册的商标不再被商标法保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且当构成商标的要素产生改变时,该商标仍然不能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往往更能满足他们对商标使用方便性的需求,这

也就是他们选择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原因。

二、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正当性

我国商标法并不是对所有的未注册商标都予以保护,给予保护的对象只有两种: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只对以上两种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笔者认为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首先,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符合自愿注册原则的内在要求。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权利或放弃权利应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对于商标权来说,无论注册或者不注册都不能剥夺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所有人有充分的意思自由来决定对该商标是否进行注册。因此,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

其次,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更能够使市场经济得到相应足够的发展空间。我国对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定,即注册的商标必须使用在商标核准注册时规定的特定的类别上,不得擅自更改。而在现实社会中,一些小的厂家更希望随着市场的变化调整自己经营的范围和类别,因此他们更愿意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以便能够随时进行调整,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中,有大量的小型厂家存在,在大公司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小型厂家的发展予以关注和给予适当的保护。小型厂家在行使商标权方面没有大公司相应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并且小型厂家在经营范围等各方面具有多变性,将商标注册并不能给予他们最大的利益。为了使市场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使小型企业也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适当的保护。

最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也是对企业努力的肯定。驰名商标的形成需要很长的使用时间,需要企业在市场上投入很多的努力,包括宣传推广等各方面,需要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最终享有很高的商业声誉才能予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单纯以该商标

未注册而不予保护显然有失妥当,对未注册商标不能一概而论。虽然不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注册商标相当程度的保护,但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人努力的肯定,我们不能仅以该商标未注册而不予以保护,我们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因此,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体现了商标法灵活运用处理的精神,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是指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时对同一商标主张所有权,从而发生权利冲突。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方法有两个,第一种方法为注册获得,即通过对商标进行注册获得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我国对于注册的商标依法保护,对未注册的商标一般不给予保护。第二种方式为使用获得,即对该商标不进行注册,而是通过实际的使用该商标使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获得商标的专用权,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给予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和同类商品上予以一定程度的保护。对商标注册和不注册使用都可以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时给予保护,这就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对商标权取得的两种不同方式是导致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之一。

(二)商标具有地域性

即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依法给予我国范围内的保护,如果该商标未在国外注册,在国外也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则该商标不受国外商标法的保护。而如果该商标在国外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可以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此时国外已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存在,就会产生未

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

四、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两种情形下权利冲突分析

因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存在,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同时存在而产生权利冲突问题,此时应当保护哪一商标,我们应当分两种情形探讨,第一种情形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冲突;第二种情形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冲突,即注册商标经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是发生在该商标被他人使用并驰名后,针对这种情形,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后注册商标享有五年的撤销权,如果能证明该商标在注册时存有恶意,则撤销权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我国新《商标法》将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撤销权去除,修改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请求宣告商标无效权。即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自始不存在,该商标的专用权归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专有。

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五年内未实行所享有的商标无效请求权,除注册时存有恶意外,那么该请求权丧失,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将再无权再请求该注册商标无效。注册商标因无效请求权的丧失而合法化,此时,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分别或者说共同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笔者认为商标法给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权保护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维护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因该驰名商标而享有的商业声誉,但当五年之后请求注册商标无效权丧失,这种情形下同一商标为两个主体所共同享有,虽然较好的平衡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两者的利益,但这样势必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产生混淆,存在后注册商标搭便车的可能。但又由于未注册驰名

商标所有人对其权利的放弃,我国商标法还尚未发展成熟,没有对其规定予以细化,出于更好保护的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在《商标法》以后的修改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细化的规定,对此时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各自的使用方式、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更好的规划商标的使用,进一步促进商标“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以使得保护消费者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即该商标在通过使用达到驰名以前已经被他人注册。此种情形,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研究者对此方面的研究也不多。当此种情形商标发生冲突,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有权利继续对该商标行使权利。因为注册商标人已经经过注册,法律已经赋予了其享有该商标的权利,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理由(例如此注册商标被依法的注销或撤销),注册商标人都将有相应的权利继续有使用该商标,尽管通过使用该商标没有使其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仍然不可以由于别人使该商标驰名而剥夺注册商标人的权利,如果不这样,我国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基本制度就会被颠覆。基于此,讨论注册商标在前的商标冲突如何处理,主要是探讨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能否与注册商标人共同行使对该商标的权利,如果不可以,那么该商标就由注册商标人就单独享有权利。此种情形下单纯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侵犯在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禁止使用显然有失公平,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下两者可对商标享有共用权,笔者认为此观点。

1. 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与在先注册商标人共用商标不会减弱商标的识别功能。我国《商标法》之所以给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撤销权是因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人已经通过使用使公众知晓该商标,而后再存在一个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而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的情形下,二者对商标的共用不会产生消费者的混淆。因为虽然商标已经在先注册,但公众

对注册商标并不知晓。而未注册驰名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其通过使用使该商标驰名,为一般公众知晓,其在使用商标时,消费者不会认为该商标是由注册商标人提供的。另外一种情形是,注册商标人提供的商品会不会被消费者误认为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人的商品。我们应当知道,商标具有对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但对商品的识别作用不只单纯由商标来完成,还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国别等。例如“荣华案”中,法院虽然并未对香港荣华公司给予驰名商标的认定,但事实上香港荣华无论在香港还是在内地都已达到驰名程度,但最终最高院的模棱两可的判决导致在内地的商标专用权只能由广东荣华享有,这对香港荣华公司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此时,二者可对商标享有共用权,因为消费者在买荣华月饼时,不仅看商标还会看该月饼的生产商家,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分辨出该月饼是否为香港荣华公司所产。

2.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与在先注册商标人对商标的共用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荣华案”中最终认定香港荣华在内地无权使用荣华商标,香港荣华公司若要进军内地市场需更换商标,但任何商业行为的转变都需要付出一定的金钱和时间,商家因为这些转变产生的损耗到最后都会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因此,香港荣华公司若要改变商标,其损耗会由商品提价或其他方式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此时,若香港荣华和广东荣华对商标共用会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但不损害反而更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3. 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与在先注册商标人对商标的共用不会损害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方式主要有贬低商誉、挤占商业市场份额等。而对为注册驰名商标人予以保护不会影响对注册商标人权利的行使,不会发生贬低注册商标所有人商誉或者挤占注册商标所有人市场份额的情形。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使该商标驰名,为公众所知晓,必然是在广告宣传、质量品质等方面比注册商标人更出色才能达到,因此,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与在线注册商标人对商标的共用不会使注册商标人的商誉降低。另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使该商标驰名

后往往给消费者更好的印象,消费者在进行购买时往往更看重商品的质量,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商标共用不会导致未注册驰名商标人挤占注册商标人市场份额的情况出现。

另外,此种情形下未注册商标人与在先注册商标人对商标的共用往往会对注册商标人产生一定的利益。例如,在此案中,广东荣华通过与香港荣华进行长期的诉讼而使更多的公众知晓广东荣华,间接地对本来并不知名的广东荣华做了一定的宣传。因此,未注册商标人与在先注册商标人对商标的共用不但不会损害注册商标人的权利,反而会给其带来一定的好处。

当然,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与在先注册商标人对商标的共用权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个案分析运用。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人恶意的,不允许其对该商标共用。在具体运用时还要注意是否违反不正当竞争原则以及对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综合运用。

综上所述,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冲突要因不同的情形给予不同的解决方法,不能对不同情形一概而论,在分析具体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综合平衡各方面利益,不能对《商标法》生搬硬套,要灵活运用在具体案例中,这样才能很好的平衡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与注册商标人的权益以及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专用权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规定明确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超越注册商标的一般专用权,可称此为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即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所谓复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 所谓摹仿,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即沿袭他人驰名商标赖以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成方式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 所谓翻译,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所谓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所谓容易导致混淆,是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容易使消费者

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适用该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 注册; ②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③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 同或者类似; ④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据此,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滑的,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如果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本法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 可以看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是相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

商标常见的30个问题

商标常见的30个问题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标志。 商标就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本质是起到区别同类商品(竞争对手)的作用。目前在中国,商标可以是单纯的文字,也可以是单纯的图形,或者是上述提到要素的任意组合,味道和声音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有哪些种类? 国家商标局目前受理的商标有四种: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如广告、医院、饭店、电信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TM是怎么回事?与R有什么区别? TM就是商标的意思,是英文TradeMark(商品标志)的缩写。TM是英文标注方法,可随意标注,并不是要等申请后才可以,标注TM只是表示此标志正在作为商标使用,汉语标注方法是圆圈内放“商”字。圆圈R是“注册商标”标记,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首字母,只有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可以标注。汉语标注方法是圆圈内放“注”字,放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 为什么要注册商标?有什么优势? (1)“现代经济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温家宝”。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抢注,阻止竞争对手跟进或模仿,也能防止自己无意对他人构成侵权,是企业不断自我完善,高效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需要。 (2)注册商标是经营者经营意识和经营信心的体现,有利于扩大宣传,创建品牌,为企业做大做强打下良好基础。 (3)注册商标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保证与象征,可以提升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增强企业信誉;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及信任度,增加销售,提高利润空间。 (4)注册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质押,转让,继承,或许可他人使用,从而转换巨大价值。 (5)注册商标有利于发展合作伙伴,顺利进入销售渠道。现实中,具有良好信誉的销售商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或担心企业的商标侵权,累及自己,普遍选择有注册商标的合作伙伴。 国家哪个部门主管商标事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及侵权界定

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及侵权界定 2015年3月3日到3月15日,2012015年两会正式开幕。今年两会仍然有很多的亮点,但是由于超凡是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商标行业的我们就今年两会上有关商标的问题做一个探讨。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上交了关于继续修改完善《商标法》的议案。他表示,去年5月1日施行新《商标法》有许多亮点,但在保护驰名商标、查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方面仍存在不足,难以支持企业创造世界品牌。他建议,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希望成为世界品牌的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修改相关条款加大对制假企业和销假者的打击力度。那么究竟目前中国商标注册对于侵权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驰名商标遭受侵权的现象又是怎样的呢? 下面超凡就举个驰名商标遭受侵权的案例: (1)真假老人头商标 广州老人头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人头皮具公司)起诉广州戴某得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某得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某大皮具厂(以下简称某大皮具厂)、戴某(某大皮具厂投资人)以及某大型电商平台经营者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主持下调解结案。 据介绍,老人头皮具公司是老人头皮具箱包系列商标(包括文字、拼音、图形及其组合)在中国内地的唯一合法持有人。从2001年开

始,该公司就一直经营老人头系列皮具箱包,但随着老人头皮具箱包品牌知名度的逐步提高,近年来,老人头系列商标遭受了形形色色的侵权假冒,该公司负责人为此叫苦不迭。 (2)稻花香酒商标 除了老人头等皮具商标还用酒类商标等也遭受着侵权,2月中旬,市市场监管局龙山分局接到来自湖北稻花香酒厂的举报,称辖区内有人在销售包装盒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浓香型白酒”等字样的假冒稻花香白酒。按照对方提供的线索,龙山分局工作人员和厂方委托人一同对辖区内经营白酒的超市、食杂店等店铺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共有4家店铺在销售厂方所说的稻花香酒。 可见商标侵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这也侧面反映了中国商标注册的保护力度还远远的不够,那么中国商标注册对于驰名商标侵权又是怎样界定的呢?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

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一、驰名商标概述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商标。自《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Trips更进一步规定:1,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2,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原则性的简单规定。 就各国的立法实践而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通常是根据具体的商标的宣传范围,相关领域公众知晓程度,标识商品促销范围和国家经济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从国际条约保护驰名商标的初衷来看,驰名商标的认定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模式 对商标的保护主要有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模式。 前者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或使用,至于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 后者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在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扩张式的绝对保护主义。

在简单经济形式下,由于特定商标所指向的商品较为单一,因此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有价值的驰名商标已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不同种类的商品上,而这些商品之间在类别属性上可能完全不同,从而发生了商标与商品类别联系的相对弱化和商标与商品生产者的相对分离。如不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而任由他人注册,即使商品差异明显,公众仍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著的驰名商标权人之间建立联系,认为该商品可能是驰名商标权人的新商品,或者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组织上或业务上的关联,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在商品飞速发展的今天,相对保护主义已不能完善保护公众和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 有鉴于此,为了切实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及广告价值受到不当利用的损害,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了绝对保护主义,即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上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三、驰名商标的淡化 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有两大理论:一为混淆理论,一为淡化理论。 传统的商标保护主要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设计的,其理论依据为混淆理论。概言之,为确保商标所具有的可辨识、确认和区别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避免混淆、欺骗和讹误,法律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即禁止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可能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见,在传统商标保护观念中,制止“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最

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号、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之间的区别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Brand in China) 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的查询网站: 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和优势? 商标法律侵权纠纷中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截止2008年9月1日,全国中国驰名商 标总数大约有2300余个,具备非常高的荣誉价值。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驰名商标的性质? 法律术语,具备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手段 中国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与商标的有效期一致,即为10年 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出于保护的需要,只是针对个案;企业的驰名商标必 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 的各项权利。 认定对象? 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遵循民事审判程序,且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认定不是终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监督。 中国名牌(China Top Brand)世界名牌(World Brand) 什么是中国名牌?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目前中国名牌的查询网站:中国名牌的荣誉和优势? 中国名牌是产品的荣誉称号,从2005年到2010年的五年(即有效期内),全国中国名牌产品总数大约为2800个。 中国名牌的有效期? 有效期为5年,比如在2008年9月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8年9月到2013年9月 因为三聚氰胺奶粉问题,国家取消22个涉及检验出三聚氰胺的“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买购网将做相应更新。 中国名牌世界名牌的认定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 中国名牌的性质? 授予企业产品的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企业作为荣誉宣传使用 认定方式? 主动评价,成批保护。企业主动申请,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不在当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与程序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与程序 认定条件 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商档所有人要有法律诉求,需要相关部门以其扩大保护。然后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档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可通过下列4条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提出异议,同是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商标,不予核册申请; 2、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公申请认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作为认定;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国驰名商标一览表(国家工商局)

中国驰名商标一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 序号商标商品/服务商标注册人认定时间 1 乐凯胶卷、相纸、胶片中国乐凯胶片公司1999 2 灯塔油漆天津油漆厂1997 3 马利美术颜料上海美术颜料厂1997 4 白猫洗涤剂上海合成洗涤剂厂1999 5 大宝化妆品北京市三露厂1999 6 两面针牙膏两面针股份公司1999 7 中华牙膏上海牙膏厂1999 8 美加净化妆品上海家化联合公司1999 9 霞飞化妆品上海霞飞日用化工总公司1999 10 长城润滑油中国石化长城高级润滑油公司1999 11 安尔乐卫生巾福建安尔乐集团有限公司1999 12 华北药品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9 13 999 药品深圳南方制药厂1999 14 丽珠药品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 15 片仔癀药品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1999 16 同仁堂药品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1999 17 金驼电解镍金川有色金属公司1997 18 三环锁山东烟台造锁总厂1999

19 钻石硬质合金株洲硬质合金厂1999 20 蝴蝶缝纫机上海协昌缝纫机厂1991 21 常柴柴油机常州柴油机厂1995 22 荣事达洗衣机合肥洗衣机总厂1999 23 小天鹅洗衣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1997 24 玉立吸油烟机浙江玉立电器公司1995 25 张小泉剪刀杭州张小泉剪刀厂1997 26 北大方正电子出版系统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1999 27 长城计算机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1999 28 联想计算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1999 29 长虹电视机国营长虹机器厂1997 30 康佳电视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 31 海信电视机青岛海信电器公司1999 32 TCL 电话机、电视机TCL集团有限公司1999 33 熊猫收音机、电视机、录 音机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1995 34 虎头电池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品(集团)公司1999 35 澳柯玛冰柜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1997 36 冰山制冷设备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1997 37 海尔电冰箱海尔集团公司1991 38 美菱电冰箱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1997 39 容声电冰箱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1999

商标-什么是驰名商标

什么是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一、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这一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三、当事人又依法提出了申请。 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时候和范围内都受到特殊的保护。 目前,中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

驰名商标的含义是什么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是什么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

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 一、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好处 首先,要了解什么驰名商标,也就是驰名商标的定义,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该定义,驰名商标声誉要好、 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认定的。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保护手段,而不仅仅是由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产生、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它的产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那么,某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后,能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呢? 1、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2、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这几条法规条文的意思就是说: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以外,还

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

《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省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规定明确了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可称之为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目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其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所谓误导,是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所谓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虽然还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但有受到损害的潜在可能。 适用该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 注册;

②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③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 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④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 到损害 根据上述规定,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 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侧重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如果您是企业申请商标,来汇桔网,只需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可以省心省力的行业标杆的商标注册服务。如果您是个人商标申请,来汇桔网,只需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办理商标证。拒绝不规范,

2010最新广东省中国驰名商标名单大全

广东省出名商标明细清单(192 件) 1997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9 类康佳商标注册人: 康佳集团股份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视机 32 类健力宝商标注册人: 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商品: 饮料 1999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3 类雅倩商标注册人: 潮州市宝兰丝化工公司商品: 摩丝、扮装品 5 类丽珠商标注册人: 珠海丽珠医药不限制公司商品: 药品 5 类999 商标注册人: 深圳南方制药厂商品: 药品 9 类TCL 商标注册人: TCL 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视机、电话机 9 类虎头商标注册人: 广州轻工品进出口公司商品: 电池 11 类美的商标注册人: 广东美的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扇、空调 11 类万家乐商标注册人: 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商品: 燃气具 11 类科龙商标注册人: 广东科龙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空调器 11 类容声商标注册人: 广东科龙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电冰箱 11 类格力商标注册人: 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商品: 空调 11 类格兰仕商标注册人: 广东格兰仕集团公司商品: 微波炉 14 类飞亚达商标注册人: 深圳飞亚达集团公司商品: 钟表 15 类珠江商标注册人: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公司商品: 钢琴 32 类乐百氏商标注册人: 广东往日集团公司商品: 饮料 2000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3 类黑妹商标注册人: 广州美晨股份不限制公司商品: 牙膏 16 类维达商标注册人: 广东维达纸业股份不限制公司商品: 卫生纸、纸巾 30 类珠江桥商标注册人: 广东食物进出口公司商品: 酱油 30 类喜之郎商标注册人: 广东喜之郎集团公司商品: 果冻 30 类海天商标注册人: 佛山市海天食品公司商品: 酱油 43 类白天鹅商标注册人: 白天鹅宾馆商品: 宾馆效力 2002 年国家工商行政操持总局商标局中认定的出名商标 9 类金正商标注册人: 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不限制公司商品: 影碟机、音箱、功放机 9 类先科商标注册人: 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商品: 激光电视放送机、激光电视唱片、数码激光唱机、数码唱片9 类华为商标注册人: 深圳市华为手艺不限制公司商品: 程控交换机设备 9 类步步高商标注册人: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不限制公司商品: 影碟机、电话机 19 类YI HUA 商标注册人: 广东省宜华企业集团不限制公司商品: 木地板

中国驰名商标从1989年至2009年4月名单

中国驰名商标从1989年至2009年4月名单 中国驰名商标从1989年至2009年4月名录 商标注册人地区商标名称商标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商标注册日期认定时间认定机关认定方式 中国北京同仁堂公司北京市同仁堂5 药品19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贵州省贵州茅台33 酒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协昌缝纫机厂上海市蝴蝶7 缝纫机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上海市凤凰12 自行车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卷烟厂上海市中华34 卷烟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永久自行车公司上海市永久12 自行车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霞飞日化总公司上海市霞飞 3 化妆品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上海市大白兔30 糖果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四川省五浪液33 酒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海尔集团公司山东省海尔11 电冰箱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烟台北极星钟表集团公司山东省北极星14 钟表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泸州老窖股份公司四川省泸州33 酒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32 啤酒19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张裕33 葡萄酒19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浙江玉立电器公司浙江省玉立11 吸排油烟机19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常州柴油机厂江苏省常柴7 柴油机19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江苏省熊猫9 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19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青岛双星集团公司山东省双星25 胶鞋19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上海英雄股份公司上海市英雄16 自来水笔19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无锡小天鹅公司江苏省小天鹅7 洗衣机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红豆集团公司江苏省红豆25 服装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森达集团公司江苏省森达25 皮鞋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大连冷冻机股份公司辽宁省冰山11 制冷设备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青岛澳柯玛集团公司山东省澳柯玛11 冰柜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市燕京32 啤酒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浙江省张小泉8 剪刀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营长虹机器厂四川省长虹9 电视机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美菱11 电冰箱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沈阳味精厂辽宁省红梅30 味精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东风汽车公司湖北省东风12 汽车19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途径是什么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途径是什么 中国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商标保护的一个体系。各国政府都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还有专门法律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对“驰名商标”给予巨额奖励。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宽于普通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延伸到了其他类别的商品。“驰名商标”除了得到消费者普遍认可外,更已成为消费者对企业综合实力、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评价指标之一。下面汇桔小编告诉你关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途径:“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全国有上千万个商标,到目前为止,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却没有多少。可见,“驰名商标”是有严格要求的,其申请的难度也非常之大。 “驰名商标”的申请,在我国以前一直是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直接提出申请,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的申请程序,也没有固定的认定方式,有时一年审批近百个,有时却一年到头也不审批一个。2003年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申请“驰名商标”的途径和方式才有了根本改变。 1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申请“驰名商标”有4条途径可走: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可以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可以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商标争议是指某企业认为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3)在商标案件管理中认定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非常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假冒这个商标的行为,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要求。 (4)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申请途径评析 (1)、在商标异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前提条件:必须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正处在公告期中。

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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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概述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日常申报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申报认定驰名商标到底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企业又说我们企业凭什么要花费一大笔钱去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6月1日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明确定义,即“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对企业的品牌问题研究时常常涉及到驰名商标.但从严格意义上而言,驰名商标和名牌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名牌则是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的特有称谓,不具有法律属性。因此.在对驰名商标问题的研究中,既可以站在法律的角度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法律救济等问题,又可以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研究驰名商标给企业带来的商誉价值.这些价值可以体现在企业优质的产品、客户的满意度及持久的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本文就是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研究企业品牌推进过程中企业驰名商标战略的问题。 驰名商标是企业商誉的重要构成.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驰名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的最大特点在于受法律的特殊保护,特别是注册驰名商标享有法律上的跨类保护,其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大。认定驰名商标是对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的肯定,企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打击跨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对使用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特殊侵权行为也可追究责任。因此,企业在实施品牌战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淡化、抢注等诸多法律问题。当这些问题出现时,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借助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制止侵权行为,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名牌战略和品牌战略的实现。当然,法院或者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达到相关驰名要素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事实前提,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也是事后法律救济措施:同时,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上,法律对其构成要件有特殊要求,案件中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鉴于此,为了弥补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中被动认定和事后救济的不足,有必要从品牌建设和品牌推进的角度,基于品牌推进过程中的主要途径.研究企业驰名商标战略在品牌推进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把驰名商标战略的运用贯穿于企业品牌战略实施的全过程,以充分发挥驰名商标战略在企业品牌战略及企业整体战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法律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 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时间比较短,或市场销售量不大的商品商标,不可能成为驰名商标。或者某一新产品,仅靠厂商独特的商标设计艺术和巨额的广告费,在短期内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媒体宣传而为公众所知,但却忽视商标所示的商品的内在质量,则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属于“虚名商标”。 当然,这个为公众所熟知的“公众”,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户晓。因为许多商品,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销售商经销。所以为公众所熟知,应理解为为数众多的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和为数众多的特定的经销商群体所知晓。 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 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例如由美国兰道公司主持、于1990年在社会问券调查的基础上评选出了世界10大驰名商标,即“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麦当劳”、“IBM”、“百事可乐”这些商标在美、日以及德、瑞士等西欧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尽管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没有确切的标准,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作为驰名商标除在本国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外,必须在国外、至少为一、二个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 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一般的注册商标,只要由商标使用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即可。但驰名商标必须经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中国1992年的首届认定的驰名商标由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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