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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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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什么

名誉权是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可见,名誉权是公民或者法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护的。

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它是公民或法人所固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不受他人剥夺。名誉权不得处分,不可转让,也不可以抛弃。名誉权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即自动享有,而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因此,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专有、排他的权利。

名誉权对民事主体意义重大。良好的声誉是民事主体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臭名昭著的公民或法人能与他人进行正常的民事交往。对公民来说,名誉本身不是一种财产,也不能直接体现一定的财产利益,但它体现了主体重要的精神利益。也与财产利益有着密切联系。首先,公民的名誉遭受损害,必然给他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压力,受侵害人有权要求以物质补偿为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公民如果从事经济活动,只有具良好的社会评价,他才能取信于他人,才能争取他人的合作与配合,从而创造出社会财富。名誉权间接体现了公民的财产利益,直接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

对于法人来说,良好的声誉对法人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能够为其产品带来销路,为其交易带来伙伴,从而增强其竞争力。而其名誉一旦受损,必然给法人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妨害,导致其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效益下降,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人的商誉本身还是一笔无形资产,如在股票发行中,良好的商誉是股票溢价发行的根据,是对法人盈利能力的认可。因此,名誉权与法人的财产利益直接相关。但法人不存在如公民一般的精神损害。

总之,法律通过确立名誉权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名誉的保护极为重要,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并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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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用到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原告:x第一被告:x第二被告:x案由: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 我们知道,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你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要是侵权人依然不停止侵权行为,我们还可以提起诉讼。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名誉权纠纷的起诉状,供大家阅读。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 原告:xxx 第一被告:xxx 第二被告:xxx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 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删除其微博上转载第一被告的相关侵权博客与微博文字; 3、判令第一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在其博客与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三重门》是原告高中时期呕心沥血、夜以继日创作的长篇小说。首先由作家出版社于2000年5月出版;后又由万卷出版公司出版。在上述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出版的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原告现在还保留有该书大部分写作手稿。该书迄今已经重新印刷多次,累计印数400多万本。 《书店(一)》是原告初中时期创作的文章;最早发表于1997年9月江苏《少年文艺》杂志9月号上(P40至41),作者署名“韩寒”;后又被收录进2000年8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65至69);最近还被收录进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54至58),在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著”。

青少年必读书系(中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名誉权与荣誉权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有公民的名誉和法人的名誉之分。公民的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产生影响。 法人的名誉,则是社会对法人的财产状况、行业声望、信用、品牌、文化等形象的综合评价。法人名誉的好坏,也直接关系着法人在社会上的活动及其事业的展开和发展。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正是公民和法人基于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名誉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护的。名誉权是与人身不可分割的,这种权利体现了每个民事主体的自我价值受到社会的公认和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对名誉权保护的直接法律规定。同时,因人们的名誉观念和公众的评价标准,是由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所决定的,所以名誉本身就已具有法律的意义。 (2)人身专有性 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与公民、法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公民自其出生之日,法人自其成立之日,就具有名誉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毋须经过法定方式才能取得。名誉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之一,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权享有专有的、排他的权利,并且不能转让。 (3)与财产的关联性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它本身不是财产,没有价值,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名誉权和财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名誉权直接关系到公民或法人其它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也就影响到民事主体财产的得失。 保护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要求 (1)公民名誉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公民的名誉权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②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和传播;

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比较(刘国斌)

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比较 商业诋毁侵害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誉权(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名誉权侵权侵害的是民法通则中名誉权,商誉权与名誉权其实都是相关主体所获得公众对其的一种社会综合评价,其侵害的行为方式也主要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毁损他人商誉或名誉,但是,当具体侵害事实发生时,该如何区分其行为是商业诋毁还是名誉权侵权?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 区别在哪?在一个侵害事实里面,是否同时存在商业诋毁侵权和名誉权侵权?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诉讼请求该如何主张?本文结合本人在律师实务中办理过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与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思考,对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对这两类侵权案件有个准确理解和操作。 一、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相关定义与理解 1、商誉权(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所取得的社会综合评价,商品声誉是指经营者制造或者销售的某种特定商品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比如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经营者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商品及服务质量等经营素质的客观评价。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人身性表明商誉与特定市场经济主体相联系而存在,是特殊人格形象的体现;财产性则说明商誉有别于一般的名誉与荣誉,具有一定的财产意义。

2、名誉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一种与精神利益相关而非财产属性的权利,是指人们对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商业诋毁:又称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别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按新法则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旧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商誉、商品声誉。”)。 4、名誉权侵权:是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二、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不同之处 1、民事责任调整法律不同 商业诋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调整;

张某名誉案胜诉,名誉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网络用户杨女士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多次公开发布、转发多条针对张某的微博博文,博文中含有诸多恶俗咒骂、诋毁内容,使其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张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杨女士及新浪微博运营商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那么关于张某名誉案胜诉,名誉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呢? 一、张某名誉案胜诉,名誉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二、名誉权侵权认定的证据 1、侵权人在什么地方,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侵犯了名誉权。 2、造成了多大范围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多少不良影响。 3、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4、名誉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这样规定无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三、名誉侵权纠纷承担的责任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3、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人对你造成诽谤,或是损害你的名誉的,就构成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那么,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律伴网小编就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名誉权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浅析侵害公民名誉权

浅析侵害公民名誉权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不同。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侵害名誉权被称为“诽谤”,依其行为方式不同,又将侵害名誉权行为区分为“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法国民法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区分为侮辱和诽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有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增加了公布、宣扬他人稳私行为,按侵害名誉权处理的决定。因此,认定侵害行为是否对他人名誉权构成侵害,应依法确定侵害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近些年来,侵害名誉权案件日渐增多。但是,调整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却相对滞后,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本文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名誉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 一、名誉权及其特征 名誉作为名誉权的客体,理论界已有共识,但有学者认为名誉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的名誉和名誉感,加害人实施侮辱行为,没有第三人在场时,虽没有损及受害人的名誉,但损害其名誉感1。史尚宽先生也持相同看法,认为“侮辱为名誉感之侵害”2。名誉和名誉权是与名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二者毕竟有本质的不同。首先,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综合评价3。名誉感则是“为与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4。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名誉感则是对自己价值(思想、品行、信用)的感情及自我评价。名誉具备法律概念上的社会性、客观性、特定性、观念性和时代性等特征,法律理应保护;但名誉感仅是一种自我感受,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而对其也谈不上法律保护。而且很多情况下,损害他人名誉感,并不一定损害其名誉。名誉在实质上反映了特定人同社会之间的现实关系,名誉权则是保护这种正常关系不受非法侵害,名誉权以名誉作为客体。关于名誉权的主要学说有公正评价说、不可侵犯说、不受侵害说。公正评价说认为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应受社会公众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行为来造成对自己的不 1杨孜:“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4期,18页 2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3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52页 4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名誉权保护 论文

论名誉权的保护 摘要: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名誉权的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行为却时常发生。其中企业名誉侵权、社会公众人物侵权、新闻侵权和网络侵权这四种侵权行为在名誉侵权权中最为常见,因而正对这种现状,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来浅论名誉权的保护。 关键字:名誉权、名誉侵权、法律保护 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即属人格权的一种。但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行为却时常发生。下面我们就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名誉权的基本概念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包括我国的名誉权包括公民个人的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肖像权等。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名誉侵权的现状和特征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名誉侵权行为的群体较为明确,主要有企业名誉侵权、社会公众人物侵权、新闻侵权和网络侵权。但无论何种名誉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都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着重强调的是随着信息时代来临,网络侵权比例日益上升,网络侵权一般以语言、文字、图形等方式向被侵权者所生活、工作、学习的社会环境中的其他社会个体进行传播,并通过传播达到降低被侵权者的一般性社会评价之目的,并给被侵权者造成实质性的精神痛苦。 名誉侵权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如果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的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也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指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知晓其所指的对象,这当然不能因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其次,名誉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加害人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报刊杂志网络刊登、发表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该报刊杂志社一般都是因对刊登文章审查不严等过失而卷入名誉侵权纠纷之中,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报刊、网络杂志社的责任。 最后,名誉侵权在客观方面具有明显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陈述的内容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被屡 屡侵犯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类名誉权官司,更频繁见诸报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 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规 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 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 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 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 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 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 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 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 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公司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公司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名誉权被侵犯要负法律责任,这是人所共知的事。企业等单位有没有名誉权?被侵犯要不要负法律责任?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为使广大知名企业避免名誉权被侵犯及被欺犯后正确应对,制订问答如下: 1.企业等单位有没有名誉权? 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人单位享有名誉权。 2.侵犯企业名誉权有哪些形式? 其实侵犯企业名誉权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形式是差不多的。主要有:侮辱、诽谤、诋毁等方式。 3.侵犯企业名誉权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对侵犯企业名誉权者提起诉讼的法院管辖地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更具体的解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即: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5.如何计算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6.企业名誉权受侵犯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企业单位的精神赔偿要求不会被支持。 7.侵权者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法律上侵害名誉权怎么取证

法律上侵害名誉权怎么取证 ▲法律上侵害名誉权怎么取证 名誉权侵权诉讼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一、法律条款 1、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

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4、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侵权认定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

荣誉权和名誉权

荣誉权和名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荣誉权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被屡屡侵犯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类名誉权官司,更频繁见诸报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 相似点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不同点 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最先提出此要求的是天津已故艺人荷花女的母亲,她于1987年起诉小说《荷花女》的作者及刊登小说的《今晚报》损害其女儿的名誉权,法院的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肯定性回答。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案件不断出现,不久前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杨子荣名誉权案也是如此,杨子荣的养子杨克武因电视剧《林海雪原》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认为被告在电视剧中虚构了不少情节,严重侵犯了英雄杨子荣的名誉权。3月15日,法院裁定驳回了杨克武的诉求,原因并不是法律不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是因为法院认定杨克武与杨子荣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不是适格的原告。

民法典案例解析--人格权编--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名誉权及客体的规定。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 名誉是名誉权的客体,本条第2款对名誉概念作了界定。应当区别的是,名誉分为主观名誉和客观名誉。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是客观名誉,即独立于权利主体之外的“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它既不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自我评价,也不是权利人本身的自我感觉,而是社会对权利人的客观评价。主观名誉也叫名誉感,是主体对自己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自我评价和感受。名誉权对主观名誉不予以保护,只保护主体的客观名誉不因受他人的非法行为侵害而降低。 名誉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它所负有的义务是不可侵义务, 即“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的义务主体违反这一不可侵义务,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 张某诉俞某某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张某以“红颜静”为网名、俞某某以“华容道”为网名,在同一

网站登记上网。“红颜静”“华容道”在某网站登记的都是真实网友级别。通过线下聚会,二人相识且互相知道了对方上网使用的网名。俞某某另有登记网名“大跃进”。后二人在网络上发生纠纷,俞某某以“大跃进”账号多次对“红颜静”进行侮辱、诽谤,张某便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张某、俞某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某的“红颜静”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俞某某通过某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的人格,主观上具有对张某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某的公正评价,构成侵权。 评析:本案是发生在我国的较为典型的利用互联网侵害名誉权的案件,裁判时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01条。互联网非不法之地,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权利人之人身权利的案件不断发生。本案中,俞某某故意通过互联网论坛发帖的形式多次发布针对张某的具有侮辱性和不实性的言论,贬损张某的人格。该行为于发布于网络之时就已经公之于众,并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悉,造成了对张某的名誉的现实损害,应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俞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基本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侮辱和诽谤依然是侵害名誉权的典型形态。基于网络侵权案件的易发性、损害后果扩散快、异地管辖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实践中裁判此类案件的重要法律渊源,可与民法典第1024条配合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条文要义

侵害名誉权的表现行为有哪些

侵害名誉权的表现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实践中,我们要学会区分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其中名誉权是每个公民都有的,评价可好可坏。但不管是名誉权还是荣誉权这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经常受到他人侵害的。今天,小编就来说一说侵害名誉权的表现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

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侵害企业名誉权以认定依据是什么

侵害企业名誉权以认定依据是什么 侵害企业名誉权以认定依据第一是事实确实是存在,比如说降低了消费者和商业评价信誉低;第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悲惨的后果。名誉权不仅仅只有人自然人才有,组织啊团体啊都是有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侵犯可以维权。 一、侵害企业名誉权以认定依据是什么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犯企业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表明侵犯企业名誉权有以下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三、侵犯企业名誉权赔偿的注意事项 1、厘清企业名誉权与商誉 企业名誉是指公众对企业人格的综合评价,其范围较为广泛,比如“富士康是否血汗工厂”的评价,而企业商誉是公众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相关评价,企业商誉直接关联企业的市场形象、经济利益和市场份额的多寡。 2、穷尽举证方式

对此,可以遵循先损失、后收益、再法院酌定的举证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业诋毁使乙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并致大面积退货。首先,乙公司在诉讼中如能证明销量同比下降及退货数量,则可直接计算出经济损失。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大小,则可举证证明甲公司的销量同比增长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即甲公司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在举证过程中,可以综合利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披露、举证妨害、优势证据、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协助法院查明相关事实。最后,如上述路径均不能达成,可请求法院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3、考虑名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名誉权不仅仅对个人非常的重要,对企业或者是组织也相当的重要。比如说公司的名誉权受损,那么相当于公司的经营会受到重创,大家不会再对该公司的任何东西进行消费。所以这个一个比较大的事,不是简单的赔礼道歉就可以的。

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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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该如何维护

名誉权该如何维护 在现代社会,我们的社会意识个人意识越来越强,而名誉权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即便如此,有时候也会遇到侵犯名誉权事件的发生,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案例聚焦 原告张静,网名红颜静;被告俞凌风,网名华荣道、大跃进,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陆网站参加活动。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静的红颜静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被告多次在网站的公开讨论板块上发表署名大跃进的文章辱骂红颜静,原告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相关法律条例分析 民法通则第120条,条款内容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此外,如果受害人精神方面受到影响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条款内容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着网络的发展,名誉权的侵害不仅仅存在生活中,人们在网上发言时,容易跟意见相左的人起冲突,一冲突,就会发生名誉权侵犯的案例。 而损坏他人名誉,不仅仅会让受害人在生活中被指指点点,同时,也会让受害人的精神受到极大的损害,更有极端者,在遭受到言语诋毁,网络攻击时,会采取更为极端的方式,甚至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维护自身的名誉权,与不正之风做斗争,就得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在上网时,也应该要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谨防祸从口出。

网络侵犯名誉权法律法规汇总

法规汇总 民事侵权:名誉权 1、《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50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151 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4、管辖: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刑事犯罪:诽谤罪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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