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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

主要修订容

华林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010.11.23

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修订背景

1.1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6]77 号文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和施工单位

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进行全面修订。

1.2参加修订工作的设计单位有: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国际()

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容柏生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研究单位

有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教学单位有清

华大学;施工单位有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

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1.3修订过程简述

规程修编准备工作始于2006年,2006年8月与主管部门签定

规程的修订合同,同年12月召开修编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宣

布修编组成立。完成本规程的送审稿之前,共召开修编组全

体工作会议5次;参加与《建筑抗震设计规》、《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的协调会10余次。

1.4修订过程简述

1.5.1规程修编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

验、理论和试验研究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标准,先后完成了本规程的讨论稿(第一稿)、征求意见初稿

(第二稿)、征求意见稿(第三稿)、送审初稿(第四稿)、送

审稿(第五稿)等版本。

1.5.22010年1月完成的规程征求意见稿;

1.5.32010年2月2日编制组向全国有关设计、研究、教学、施工、

质检等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寄送了征求意见函及征求意见稿

240余份,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进行了发布;

1.5.4截至2010年4月中旬,编制组共陆续收到来自有关单位及专

家个人的书面反馈意见68份,涉及意见和建议700余条。1.5.5修订组对反馈意见和建议十分重视,对意见进行了汇总、整

理,分章节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在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

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本规程修订的全部容,于

2010年5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处理报告》及规程

的送审初稿,并在修编组第五次工作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仔细

讨论,会后形成了本规程的送审稿。

1.5.6本次宣贯培训班就是以送审稿作为依据的,还不是最终版本,

希望大家掌握其精神,具体条文以正式发布为准。

2.目前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存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办法

2.1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法。

2.2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的要求和法。

2.3短肢剪力墙的具体评判标准和设计要求。

2.4框剪结构中框架承担倾覆力矩不同时的设计。

2.5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法和限制条件。

2.6风荷载作用下高层建筑设计的层间位移比要求。

2.7框架结构中的“强柱弱梁”的设计要求。

2.8竖向地震作用的围和计算要求。

2.9楼层层间位移比是否能适当放松的问题。

2.10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和抗震设计的问题。

2.11混凝土结构风振舒适度计算的问题。

2.12薄弱层地震剪力放大系数偏小的问题。

2.13防震缝能否满足抗震要求的问题。

2.14多塔楼计算分析的原则。

2.15楼梯构件对整体计算的影响要考虑。

2.16托柱转换和托墙转换的区别。

2.17水平结构舒适度要求。

2.18本次规修订对很多上一版规执行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

针对性的讨论和研究,并在相关的条文中做出了相关规定,

便于结构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中的执行。

2.19具体解决办法反映在相应的修改条文中。

3.本次高规的修改容主要包括

3.1修改了适用围;

3.2修改了结构平面和立面规则性有关规定;

3.3调整了部分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细分了8度地震区房屋最大

适用高度;

3.4增加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及抗连续倒塌设计的原则规定;3.5补充完善了房屋舒适度设计规定;

3.6修改了风荷载及地震作用有关容;

3.7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及部分构件力调整系数;

3.8修改完善了框架、剪力墙(含短肢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筒

体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

3.9修改、补充了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有关规定;

3.10混合结构增加了钢管混凝土、钢板剪力墙设计规定;

3.11补充了地下室设计要求,修改了基础设计规定;

3.12修改了结构施工有关规定,增加了绿色施工等要求。

这里没提及因《抗规》调整而引起的相应调整,比如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调整等容。

?紫色字体为修改的主要容。

?土色字体为新高规条文。

?普通字体为修订原因、解释或补充说明。

?黄色字体为高亮部分,以引起注意。

?红色字体为重点字眼,着重注意部分。

4.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

4.1调整了设计围:本规程适用围调整为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

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

民用高层建筑结构。

4.1.1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

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

筑结构。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抗震设计的

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

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的高

层建筑结构。

4.1.2修订原因:

4.1.2.1首先是为了与我国现行有关标准协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有相应规定。

4.1.2.2有的住宅建筑的层高较大或住宅的底部几层布置层高较大的

商场(商住楼),其层数虽然不到10层,但房屋总高度已超

过28m,仍应按本规程进行结构设计。

4.2提出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基本法:见1.0.3条和3.11节。

4.2.1第1.0.3条: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当其房屋高度、

规则性、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或抗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

时,可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法进行分析和论证。

4.2.2修订原因:

4.2.2.1近几年,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已在我国“超限高层建筑结构”抗震

设计中比较广泛地采用,积累了不少经验。国际上,高层建

筑采用抗震性能设计已形成一种发展趋势。

4.2.2.2正确应用性能设计法将有利于判断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性

能,有针对性地加强结构的关键部位和薄弱部位,为发展安

全、适用、经济的结构案提供创造性的空间。

4.2.2.3条文中提出的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或抗

震设防标准等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包括:

“超限高层建筑结构”;

●有些工程虽不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结构”,但由于其结构类型或

有些部位结构布置的复杂性,难以直接按本规程的常规法进

行设计;

●还有一些位于高烈度区(8度、9度)的甲、乙类设防标准的

工程或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工程,出现难以确定抗震等级或

难以直接按本规程常规法进行设计的情况。

为适应上述工程抗震设计的需要,有必要规定可采用抗震性

能设计法进行分析和论证。

4.2.3第3.11.1条: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应分析结构案的特殊性、选

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分析论证结构案可满足预期

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

4.2.3.1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综合考虑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

地条件、结构的特殊性、建造费用、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

度等各项因素选定。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为A、B、C、D四

个等级,结构抗震性能分为1、2、3、4、5五个水准(表3.11.1),

每个性能目标均与一组在指定地震地面运动下的结构抗震性

能水准相对应。

4.2.3.2本条规定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的三项主要工作:

?分析结构案在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场地条件或抗

震设防标准等面的特殊要求,以确定结构设计是否需要采用

抗震性能设计法并以此特殊性作为选用性能目标的主要依

据。

?选用抗震性能目标。性能目标选用时,一般需征求业主和有

关专家的意见。

?结构抗震性能分析论证的重点是深入的计算分析和工程判

断,找出结构有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抗震

加强措施,必要的试验验证,分析论证结构可达到预期的抗

震性能目标。

?分析论证一般需要进行如下工作:

●分析确定结构超过本规程适用围及不规则性的情况和程度;

●认定场地条件、抗震设防类别和地震动参数;

●深入的弹性和弹塑性计算分析(静力分析及时程分析)并判

断计算结果的合理性;

●找出结构有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以及需要加强的关键部位,

提出有针对性的抗震加强措施;

●必要时还需进行构件、节点或整体模型的抗震试验,补充提

供论证依据,例如对本规程未列入的新型结构案又无震害和

试验依据或对计算分析难以判断、抗震概念难以接受的复杂

结构案;

●论证结构能满足所选用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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