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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学辅导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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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保险市场

一、保险市场及构成要素

现代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参与保险市场交易的各类要素及相互作用,使保险交易得以实现的机制。保险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样受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的支配。

保险市场构成要素主要有四个:即保险市场供给方、需求方、交易对象和媒体。这四个要素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

1.保险市场供给方

保险市场的供给方即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类组织。保险人通常为法人组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目前世界上经营保险业务的自然人只有英国的劳合社。

2.保险市场需求方

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即投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是希望通过保险转嫁风险、转移财务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后,遭受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索取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人。

3.保险市场交易对象

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即保险商品,是满足人们转移和分散风险,减少经济损失的手段。保险商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保险合同和相关的服务。

4.保险市场媒体

保险市场媒体即保险中介,是联系保险供需双方的纽带,是现代保险经济关系形成和实现的重要桥梁。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保险公司负责。

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商洽订立保险合同条件、提供风险咨询和管理等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中介活动,其行为后果由自己承担。

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赔款计算等证明,并向委托人收取相应的费用的人。保险公估以其独立的名义,为保险供求双方提供服务。

二、保险市场的分类及功能

因保险商品的性质及保险经济活动的方式和区域不同,保险市场的分类标准很多。

1.按承保风险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市场和人身保险市场。

2.按投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个人保险市场和团体保险市场。

3.按承保方式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

4.按保险经济活动区域不同,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

5.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市场和法定保险市场等。

保险市场的主要功能是由保险商品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1.经济保障功能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损失或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通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补偿其经济损失,使其能够得到精神上的安慰,有利于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

2.聚集社会资金功能

保险人为提供保险经济保障,需要收取保险费积累保险赔偿准备金,由此将分散在个人和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形成庞大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在用于支付赔偿前可投资于经济建设,保险基金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力量。

3.促进社会稳定功能

保险发挥经济保障功能,对维持社会再生产的持续,安定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促进创新发展功能

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可以为新发明、新技术和新工艺提供风险保障,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和新技术的推广,促进社会进步。

三、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保险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为规范保险买卖双方的行为,逐步形成了行业公认的准则,以保证市场运行的健康。

1.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即诚实守信,要求保险买卖双方在保险交易活动中,必须具有最大诚意。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与说明、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等基本内容。

告知与说明是对保险合同双方的约束。如果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各国保险法律法规均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证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约束,要求投保人对某一事项作出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对保险人约束。即既放弃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现实存在的、可以用货币采计量的利益,否则保险人难以承保和赔付。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债权等现有利益,盈余收入、租金收入、运费等预期收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必须与被保险人存在一定经济利害关系。

3.近因原则

近因是对保险损失产生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

若单一风险导致损失,而这个近因属保险风险,则保险人负责赔付,否则不负责赔付。在导致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的情况下,就需要找出最先发生并且造成事故的近因。若近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任。

4.损失补偿原则

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在保险理赔中赔偿金额的确定要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损失标的当时的市场价值。二是保险人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三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要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当三者的金额不一致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最小者为限。

5.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的含义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或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二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

实行分摊原则主要是防止被保险人因参加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重复保险分摊的方法主要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赔偿限额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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