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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

背景

随着全球工业化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愈发凸显,因此深入推进清洁生产

成为当务之急。然而,清洁生产涉及到多个层面,需要全链条的管理,而清洁生产的审核评价和验收则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如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

一、审核评价

1. 审核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全过程的审查:

•原料使用

•生产工艺

•废物排放及处理

•能源利用

2. 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主要包含了以下7个步骤:

1.组织审核:确定审核组成员,审核时间和地点,并准备审核工具和资

料等。

2.审核准备:收集企业的相关信息,如企业概述、设备清单、污染物排

放情况等。

3.审核实地考察:到企业现场对相关内容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现场信息。

4.收集材料:收集企业提供的各种材料,如设备清单、操作规程等。

5.材料审核: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审核,查看是否存在问题。

6.编写审核报告: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编写审核报告。

7.审核反馈: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企业,明确问题和整改方案,要求企业

采取措施,以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3. 审核评价标准

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1.合法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安全性:生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是否到位。

3.环保性:排放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4.清洁生产:企业是否进行清洁生产,并能否达到企业自身设立的清

洁生产目的。

二、验收指引

1. 验收内容

清洁生产的验收包含三个方面: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企业自查报告审核。

•抽查现场行业标准清洗生产中水、固体废物、废气等检测结果。

2. 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1.向企业申报验收,预约验收时间。

2.检查企业提供的自检报告和上报的相关资料材料和数据。

3.现场检查企业所需的环保设施,设备及实施状况,核实企业自查报告

的真实性。

4.对企业环保标准生产过程的检测数据进行抽查。

5.得出验收结论,出具验收报告。

3. 验收评价标准

验收评价标准根据不同工况可分为:

1.运行标准。

2.合规标准。

3.生活区及生态环境标准。

三、问题处理

1. 处罚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存在污染环境、从事非法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2. 整改要求

如果企业审核评价和环保验收中存在问题,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企业对存在问题的相关环节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关措施及清洁生产目标,以进一步推动清洁生产实施。

结语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和验收是推动清洁生产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培育和推广清洁生产文化,对提高今后的环保水平,消除工业生产环境污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清洁生产审核评价和验收的标准及流程应当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保障我们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第八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综合评估和确认。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负责组织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会同县(市、区)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企业相关环境保护指标进行审查。 省经贸委委托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对其验收意见负责。市经贸委(经委)可委托符合省经贸委规定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市经贸委(经委)组织实施为主。下列企业,由省经贸委组织实施验收: (一)国家、省明确由省级组织验收的企业; (二)缺乏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市经贸委(经委)组织验收有困难的企业; (三)市经贸委(经委)申请由省验收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编制形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完成了无、低费方案,具有明确的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 (二)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三)无国家、省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第七条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五份); (三)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有关审核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委托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企业应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 县(市、区)经贸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将相关材料转报市经贸委(经委)。 市经贸委(经委)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验收。对需转报省经贸委组织验收的,市经贸委(经委)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 省经贸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验收。 第九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当确认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核过程规范,审核方法科学; (二)清洁生产目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三)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企业能源资源消耗情况、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有毒有害

清洁生产审核流程详解

清洁生产审核流程详解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针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产品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效率提升情况进行的一项全面、系统的评估。清洁生产审 核旨在帮助企业识别和解决环境问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以下将详细介绍清洁生产审核的流程。 一、审前准备 1.明确审核目标:明确清洁生产审核的目标和范围,确定需要评估的 企业环节和关键指标。 2.编制审核计划:根据目标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审核计划,明确审核 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所需资源等。 3.组织审核团队:根据审核计划,组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审 核人员组成审核团队,并进行培训,确保对审核标准的理解和掌握。 二、现场审核 1.开会准备:审核团队在到达现场前,与被审核企业进行沟通,确认 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并约定开会时间和地点。 2.接触企业:审核团队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初步交流,确认审核目 标和范围,了解企业情况,并收集相关背景资料。 3.现场调查:审核团队仔细观察企业生产现场,记录观察到的情况, 对设备、流程、产品等进行详细调查,收集数据并进行抽样分析。 4.访谈人员:审核团队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进行面对面访谈, 了解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况,并核实数据和资料的真 实性。

5.查阅文件:审核团队查阅企业的相关文件和记录,比如工艺流程图、排放情况记录、检测报告等,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和合规性。 6.评估结果:根据现场调查和访谈情况,审核团队对企业的环保、资 源利用情况进行评估,结合相关标准和指引,进行得分和分析。 三、审核报告 1.总结评估结果:审核团队根据评估结果,撰写审核报告,总结企业 的优劣势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发表初步意见:审核团队与企业进行反馈会议,向企业主要负责人 汇报评估结果和初步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并解答企业质疑。 3.整理报告:审核团队根据会议结果和企业负责人的反馈,进行报告 的整理和修订,确保报告内容准确、清晰、可操作。 4.编发审核报告:完成审核报告的编写后,报告由审核团队领导签字,并分发给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等。 四、提出建议 1.改进建议: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改善环境 保护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节约能源等方面的建议。 2.分析风险:根据审核结果和现场情况,分析当前企业面临的环保风 险和法规风险,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帮助企业降低风险。 3.制定改进计划:根据审核报告和相关建议,企业制定改进计划,明 确改进目标和时间,并安排相应资源和责任人,推动改进工作的落实。 五、跟踪改进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清洁生产是指通过环保技术和管理手段来最小化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达到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了促进清洁生产的推广和落实,需要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本文将介绍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指南。 一、审核评估 1.准备工作 (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生产工艺,制定审核计划。 (2)确定审核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原材料、能源、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多个方面。 2.现场检查 (1)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了解设备的运行状况、清洁程度和维护保养情况。 (2)对生产过程进行观察和记录,了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 (3)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进行采样并检测,分析检测结果,评估排放情况。 3.数据处理和评估 (1)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并与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和政策相比较。 (3)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 二、验收 (1)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制定清洁生产改进方案,确定改进措施的落实时间和责任人。 (2)制定验收计划,确定验收时间和相关要求。 (1)对企业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对环保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对排放口进行检查和检测,确认排放量和浓度符合标准要求。 3.审核评估报告 (1)将审核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

(2)若改进措施未得到有效实施,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指导企业改进。 (3)审核评估报告得到通过后,可颁发清洁生产验收证书。 总结: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指南中,重点要强调的是现场检查和数据处理,以及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只有通过全面的现场检查,分析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环境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才能进一步推动清洁生产的实施。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方针,促进工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全市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因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市工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工信部门协助市工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自愿实施清洁

生产审核工作和因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实施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有序推进,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类别: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doc

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标准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起草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该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2012年8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

DB13/T 1579—201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河北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孙彦敏、白进杰、魏志刚、杜静、于海、李志勇、周奇、韩建山、崔朝晖、程飞、谭金生、王婷、柳领君、冯建斌、杜鹏芳、于树梅、耿媛媛。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及要求、方法与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469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Assessment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技术审查。 3.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Acceptance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是指企业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落实了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给出结论性意见。 3.3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Compulsory Audit of Cleaner Production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进行的清洁生产审核。 3.4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Voluntary Audit of Cleaner Production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进行的清洁生产审核。 3.5 无/低费方案 Non/low Cost Option 是指无需投资或投资较少、容易在短期(如审核期间)内见效的清洁生产方案。 3.6 中/高费方案 Medium/high Cost Option 是指需要较大或很大投资、技术性较强的清洁生产方案。 3.7 合规性分析 Compliance Analyze 是指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符合程度的分析。

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验收申请指南

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验收申请指南 一、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二)清洁生产审核的定义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由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以下如无明确说明,均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三)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主体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协助完成。鼓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四)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详情请参见广东省清洁生产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9490206.html,)。 1、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2、预审核。在对企业生产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3、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4、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5、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6、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附件: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图 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 (一)依据

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流程

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流程 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流程 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和《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1、重点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后,应提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企业申请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步审查后,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评估。 2、申请评估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 (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见附表2);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送审稿); (4)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后,评估申请前3个月内环境监测报告; (5)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3、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确定评估时间,并组织相关专家组(应由熟悉环保、行业及清洁生产审核的3-5名专家组成),采取材料审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等方式,按照《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表3)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见附表5)。 4、通过评估的企业,将修改完善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连同经专家评估认定后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评估评分表和评估意见表(复印件)装订成册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并附电子版,报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和省环境保护厅各一份。 5、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评估会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整改工作,并按程序重新上报。

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3 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上海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下简称:强审)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及时间节点,特编制《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一、名单提出 区生态环境局按管理权限提出辖区内应实施强审的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核定后统一发布全市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名单确定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书面通知企业并对企业实施强审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信息公开 强审企业名单公布后(或收文后)一个月内,通知并指导辖区内强审企业登录“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根据“双超”、“双有”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启动 强审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启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可自行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需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报送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审核工作计划、委托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等。 四、审核评估 强审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具备评估条件的应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或其委托的评估验收机构组织专家依据《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查要点》对审核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技术审查要求后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评估。 五、审核验收 强审企业完成审核评估后应积极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方案全部实施完成并达到一定绩效、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向辖区生态环境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或其委托的评估验收机构组织专家依据《上海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查要点》对验收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技术审查要求后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原则上需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2年内完成。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要求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要求 一、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申请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由各地市组织验收的企业,提报评估、验收审核,应按照各地市要求,如无特别要求可参照省控重点企业申请评估验收所需提交材料的要求,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要点 由各地市组织验收的企业,可参照省控重点企业评估验收要点,详见附件2。 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程序 评估验收程序可参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程序,详见附件3。 四、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档案 组织人员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档案,档案准备要求详见附件4。 五、完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现场迎审准备 应结合审核师建议,完善清洁企业现场,另外为展示企业环境意识及对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视程度,以上可参考附件5进行准备。 六、了解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所需提交材料 通过验收提交存档材料,可参照省厅通过验收企业所需提交材料要求,详见附件6。

省控重点企业申请评估验收企业所需提交材料根据省厅要求,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申请表》;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2份),应包含签署页和以下附件: 1.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清洁生产审核前、后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地方环保局盖章);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相关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相关文件; 4.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合同(协议)、处理处置单位资质、转移联单记录等; 5.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机构资质证明、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彩色打印)材料,以及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彩色打印); 6.其他清洁生产审核支撑材料。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编制组 二O一八年五月

目次 1背景及必要性 (1) 1.1任务来源 (1) 1.2修订背景 (1) 1.3修订过程 (3) 1.4《导则》适用范围 (3) 1.5修订的必要性 (4) 2修订依据 (4) 3编制方法和技术路线 (5) 3.1编制方法 (5) 3.2技术路线 (5) 3.3工作计划安排 (7) 4内容修订说明 (7) 4.1总体说明 (7) 4.2“适用范围”说明 (7) 4.3“规范性引用文件”说明 (8) 4.4“术语和定义”说明 (8) 4.5“内容”的说明 (8) 4.5.1评估内容 (8) 4.5.2验收内容 (8) 4.6“工作程序及要求”的说明 (9) 4.6.1评估工作程序及要求 (9) 4.6.2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10) 4.7“监督和管理”的说明 (11) 4.8“附录”的说明 (12) 5《导则》修订建议说明 (13) 6《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的可行性分析 (13)

1背景及必要性 1.1任务来源 清洁生产自八十年代末引进我国,数十年的推进证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是推进清洁生产最有效的手段,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审核技术方法,“清洁生产审核”也被各级政府作为“完成环境保护重点任务与节能减排指标”的重要抓手,强力推进。 为切实推进清洁生产,保障和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质量,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 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了对《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 13/T1579-2012)进行修订。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列入2017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牵头组织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7年4月下达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修订任务,并委托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承担该《导则》的修订工作。 1.2修订背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12年2月29日修订,2012年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审核制度进行了调整,涉及清洁生产推进主管部门及职责的变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制度的确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的要求以及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和承担评估验收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些内容在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第五条款、第十一条款、第十七条款、第二十七条款、第三十五条款、第三十六条款和第三十九条款中得以体现。同时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环保部

附件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

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六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逐级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七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二)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 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为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和《AA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经信节能〔2016〕23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进工作方案,结合当地节能环保工作实际,每年1月底前联合确定并发布本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审核方式和验收时限。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行动计划的规定,或依据工作量对等的原则,协商确定名单中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实施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原则上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管理。 (二)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在名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AA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 (三)鼓励未列入名单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申请,并登陆“服务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申请材料包括: 1. AA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附件1);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如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审核的,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开展审核工作可采用下述两种方式: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应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

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共31页word资料

佛山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 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规范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活动。国家及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经信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市经信部门牵头

制定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对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进行管理,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市辖区经信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区经信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的自愿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申请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对清洁生产企业的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市经信部门委托佛山市经科清洁生产促进中心(下称经科中心)负责全市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材料收集、分发派送及资料复核,对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组织现场验收,佛山市清洁生产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动态管理,与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在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广泛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纳入省、市节能监管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应率先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完成。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标准、完整; (二)根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已局部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方案。 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一〕;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印刷版及电子版〕; (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危废处置协议、转移联单、接收单位资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咨询效劳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 (一)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二)召开评估会议听取汇报; (三)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

(四)专家质询〔包括对审核技术咨询机构的质询〕; (五)形成评估意见。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技术评估要求: 〔一〕章节完整,编制标准,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企业实际; 〔二〕编制依据充分、合理; 〔三〕根据行业特点对审核企业的现状进行了真实、全面、准确的分析和评价; 〔四〕表达了清洁生产审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及相关逻辑性,涉及的技术方法科学合理; 〔五〕提出的技术方案科学、有效,能够解决企业的主要问题,方案实施的绩效核定全面、合理; 〔六〕审核报告结论完整、准确、可信。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资料技术评估要求: 〔一〕宣贯、培训资料完备; 〔二〕企业现状资料齐全: 1.企业根本概况; 2.企业生产情况资料〔企业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近三年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单位产品本钱,设备配备,运行管理等〕; 3.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 4.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环境监测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危废产生及标准化处置情况等〕; 5.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 〔三〕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标准、真实、可信; 〔四〕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经得起核验; 〔五〕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 〔六〕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评估验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以下简称“预评估”)是指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完成预审核阶段工作后,对其审核重点的确定和清洁生产目标提出的准确性和适宜性进行判定,为下阶段的工作给出指导性意见。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1.3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

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下简称“双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以及国家和本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等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1.4 市环保局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估验收机构”)对列入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2. 预评估 2.1 申请预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2.1.1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审核准备和预审核工作,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报告》; 2.1.2 已经确定审核重点,设定了清洁生产目标,提出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2.1.3 企业内部实施了清洁生产宣贯和培训,并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有3人或以上通过考核; 2.1.4 清洁生产预审核过程有行业及相关专家参与。 2.2 预评估工作流程 2.2.1 审核咨询机构或企业向评估验收机构提出申请,评估验收机构可选派有关专家参加预评估会议; 2.2.2 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组织召开现场预评估会议,会议应由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环保专家、行业专家或能源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参加; 2.2.3 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进行资

长沙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

长沙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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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沙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和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业清洁生产工作,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节〔〕154号),根据<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工信发〔〕145号),开展”千家企业清洁生产绿色行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是指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清洁生产义务,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经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减少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之后,对所取得的绩效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科学地、量化地评估,并给出评估结果的过程。 1

第二章初审 第四条企业为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并编制报告以后,向所在区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提交<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初审。 第五条区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向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性审查合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求: 1、<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格式和内容,以及原始审核文件、记录等印证材料符合附件2的要求; 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资质和审核人员资格符合长沙市工业清洁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要求; 3、企业签订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六条初审采取查阅原始文件、记录,现场走访等简易审查方式进行,不准收费、不准邀请专家、领导进行会议评审。 第三章专家评审和复审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区县(市)工信局、工业园区产业 (经发)局正式初审意见后,委托协会随机抽取行业专家、清洁生产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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