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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第五条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

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

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鞍山市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

鞍山市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 谷春立张晓刚张庆岩出席贾年吉主持会议王阳作政府工作报告11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隆重开幕。 本报讯(记者孙晓玲)11日上午,辽宁科技大学礼堂内鲜花吐艳,气氛热烈。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这里隆重开幕。大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执行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贾年吉主持。代市长王阳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报告指出,“十一五”期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监督支持下,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领全市人民抢抓机遇,奋勇拼搏,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一心,扎实苦干,圆满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大会的执行主席是:谷春立、贾年吉、李宇光、宫本升、王公聚、王诏玺、郑继涛、朱景阳。 出席大会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鞍山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鞍钢集团公司等单位的领导有:王阳、张庆岩、孙春山、赵乃金、陈春生、张殿纯、闻宝满、刘桂香、甄杰、李德平、戴恩彪、王忠哲、秦国夫、张世超、杨力、李宝昌、杨冠兴、朱文杰、周家庭、王革、牛小妹、刘文彦、齐万鹏、杨景芳、谢冠军、任俐春、李开升、杨华、尹利、陈平、白静瀑、孙秋柏、杨德显、梁勇、王伟、李景涛、方志国等。

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鞍钢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张晓刚应邀出席开幕式。 出席本次大会的离退休老领导有:鲁森、殷渊、于治权、郎英、张利藩、朱启城、张显环、黄景祖、范业忠、王维合、刘树林、张丽君、马文福、张兴成、韩广声、张子彦、陈昌、唐景明、李彦华、张溪山等。 出席政协鞍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76人,当天实到代表359人,符合法定人数。 上午9时,在庄严的国歌声中,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隆重开幕。 代市长王阳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在回顾2010年鞍山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突出成就时指出,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鞍山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城乡建设全面加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重点民生工程全面推进,政府行政能力明显提升。预计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200亿元,同比增长20.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500亿元,增长50%;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80亿元,增长25%;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14元,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9310元,增长15%;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5%。 “十一五”期间,鞍山的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城市空间骨架全面拉开,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改革开放取得较大突破,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重点民生工程扎实推进。过去的五年,是鞍山经济实力提升最快、社会建设成效最好的五年;是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五年。五年发展的实践,激发了全市人民加速发展的昂扬斗志,坚定了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必胜信心,为鞍山“十二五”时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市政府将按照市委的总体要求,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民生,一手抓城市、一手抓农村,一手抓空间、一手抓项目,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苦干,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态势,为“十二五”打下坚实基础。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6%;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4%。2011年,市政府将以增量调结构,牢固树立工业大市形象;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三年翻番目标,加快发展县域经济;扩大改革开放,增强地区经济发展活力;科学规划建设,全面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力打造为民务实高效廉洁政府。 报告指出,我们面临的任务艰巨而繁重,我们肩负的责任重大而光荣。让我们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监督支持下,团结带领全市各族人民,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以更顽强的斗志、更务实的作风、更有力的措施,为实现鞍山老工业基地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而努力奋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春山代表市政府向大会作关于《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说明。说明指出,“十二五”时期是鞍山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纲要》提出了全市“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东北振兴和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4年度绵阳市科技进步奖的决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4年度绵阳市科技进步奖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7 【实施日期】2015.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4年度绵阳市科技进步奖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动局面,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政府决定授予“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多元协同高级氧化成套技术与工程示范”1项成果绵阳市科技进步特等奖,授予“以缺陷激发为基础的敏捷可靠性工程研究及应用”等4项成果绵阳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授予“抗VEGFR2-奥沙利铂免疫脂质体对结直肠癌的靶向治疗及多药耐药逆转作用”等6项成果绵阳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授予“新型家用多媒体网关”等14项成果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以获奖人员为榜样,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团结协作、自强不

息、锐意创新的科学精神,为加快科技城建设和建设中国西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4年度绵阳市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附件 2014度绵阳市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 特等奖(1项) 1.9512014Y1706 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多元协同高级氧化成套技术与工程示范 四川省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西南科技大学、重庆大学、南京赛佳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董发勤、何为、李洪、刘秀宁、刘坤、杜小军、徐庆元、赵绍燕、周世平 一等奖(4项) 2.9512014Y1143 以缺陷激发为基础的敏捷可靠性工程研究及应用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2011年鹰潭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1年鹰潭市政府工作报告(提纲)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各位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一、关于“十一五”期间和2010年政府工作回顾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发展史上极不简单、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发展凝聚人心、以改革拓展空间、以正风气形成合力、以加强组织建设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四大一新”发展战略,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战胜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特大洪涝灾害,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超常发展,跨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综合实力实现大跨越。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达320亿元,五年翻一番多,年均增长13.6%,人均GDP突破4000美元。财政总收入50亿元,五年增长2.5倍,年均增长28.2%;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260亿元,五年翻两番多,年均增长3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185亿元,年均增长19.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5亿元,增长1.3倍,年均增长18.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230元,年均增长11.7%;农民人均纯收入5950元,年均增长10.3%。县乡经济。

——经济质量实现大提升。三次产业结构比;大铜业;大旅游;大物流;楼宇经济;农业经济。 ——发展后劲实现大增强。“十一五”累计完成投资740亿元,是“十五”期间投资总和的4.4倍。项目建设(固投);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外贸,园区发展);各项改革;全民创业。 ——城乡统筹实现大突破。城市建设(大框架格局,城市品位,城市人口,城市化率);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一大四小”;农村卫生清洁工程。 ——人民生活实现大改善。民生工程(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光明微笑关心工程);节能环保;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关键一年。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主线,努力克服特大洪涝灾害带来的不利影响,扎实推进“四大一新”发展战略,负重奋进,锐意进取,全市经济社会呈现速度加快、质量提升、后劲增强的良好发展态势。全市完成生产总值320亿元,增长14.5%。实现财政总收入50亿元,增长34.8%;地方财政收入24亿元,增长32.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60亿元,增长4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5亿元,增长19.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50元,增长8.56%。农民人均纯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2011年龙岩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1年龙岩市政府工作报告 来源:日期:2011-03-04 【字号:大中小】 龙岩市人民政府市长黄晓炎 ——2011年2月20日在龙岩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连同《龙岩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审议,并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0年和“十一五”发展回顾 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考察福建和我市时紧紧抓住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原中央苏区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围绕“构建三大体系、发展两大经济”,振奋精神,比“五大战役”,精心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有效应对严重洪涝灾害等不利影响,全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势头,较好实三个不低于”目标。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91.5亿元,增长13.9%,其中第一产业128.9亿元、增长3.5%,第二产业528.7亿元、增333.9亿元、增长10.5%;三次产业结构为13∶53.3∶33.7;财政总收入163.3亿元、增长21.5%,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66.7亿元、增人均可支配收入18406元、增长11.1%,农民人均纯收入6931元、增长10.9%。全面完成了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五大战役”和“项目建设年”活动成效显著。新策划生成项目1249个,新开工项目430个,新竣工项目270个。我市参照执行西44项,争取中央财政补助项目670个、资金19.8亿元。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83亿元,增长34.3%;其中工业投资252.9亿元“五大战役”全面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建设战役方面:123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75.2亿元,增长32.2%。其中,30个“重投资168亿元。永武高速公路全线通车。龙工精密铸锻件、连城鑫晶人造蓝宝石等项目建成投产或试产。双永、蛟城、湖城、武平路和赣龙铁路扩能工程、龙工挖掘机、紫金20万吨铜冶炼、永定金叶复烤厂扩建、漳平电厂改扩建、马坑铁矿采选扩建等项目加快、新龙马年产15万辆微型汽车扩建、福龙马环卫装备工业园、紫金磷酸系列产品生产、长汀稀土工业园、钢铁铸造产业基地等项目开州金山至龙岩红坊扩容、浦建龙梅铁路、年产20万吨粘胶纤维及配套生产、核电、抽水蓄能电站、中海油LNG漳州到龙岩管道建设一步深化。新增长区域发展战役方面:八个省级工业园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1.4亿元,增长76%。新增龙岩经济开发区和上杭工业区。高新园区和龙工配件园、汽车工业园等专业园区加快建设。城市建设战役方面:高标准规划并实施了一批市政项目,完成投资1革发展战役方面:古田、高陂、白沙3个省级试点镇完成投资27.3亿元。11个市级试点镇建设加快推进。民生工程战役方面:市第女儿童活动中心等5个列入省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完成投资3.6亿元。如期完成6148户灾后重建任务。 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12.3亿元,增长4%。粮食总产稳中有升,茶叶、花卉、烤烟、食用菌等特色产业加快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机管[201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1.04 【实施日期】2011.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 序》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号) 驻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各单位,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消防工作,加强地下车库火警处置能力,确保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 火警处置程序 为加强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的火警处置能力,针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维持扑救现场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处置程序。 一、报警 (一)发生火警后,要以最快方式发出报警信号,如:就近按动红色消防报警按钮,向监控室发出报警信号;通过电话23118110向保卫处值班室报警;也可以大声呼叫,引起周围人们警觉;在现场的保安人员利用对讲机的群呼频道(频道2)发出报警信号。 (二)报警时要讲清火警地点及现场火势等情况,以及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以便及时联系。 (三)如果情况紧急,在请示市政府机管局及局保卫处领导(以下简称“局、处领导”)同意后,现场人员有责任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援,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引导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快速进入火灾现场。 (四)报警时,应组织在场人员立即扑灭火灾和疏散人员、抢救物资,特别是及时扑灭初始火灾,避免更大的灾害发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

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 (三)建议提案处 (四)综合处 (五)区政处 (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 (七)应急管理协调处 (八)政府信息公开处 (九)电子政务办公室 (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 (十一)后勤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 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 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 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市居民供水水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截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自来水市南、市北公司和浦东威立雅公司服务范围内(涉及9个中心城区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部分地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0.6亿平方米,非商品房1.4亿平方米。这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易造成对自来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加上部分区域供水体制分割,导致管理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7年起,本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近6000万平方米,取得较好实效。当前,继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呼声强烈,此项工作也被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工作。 继续推进全市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理顺管理体制,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上述区域内剩余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其中,杨

南通市政府关于授予2016年度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的决定

南通市政府关于授予2016年度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的 决定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通政发[2018]1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5 【实施日期】2018.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政府关于授予2016年度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的决定 (通政发〔2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全市广大农技推广工作者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根据《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评定办法》(通政规〔2017〕3号)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领导小组评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授予“南通市分布式沼气发电并网项目技术集成与推广”等33个项目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现予公布。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在农技推广工作中再创佳绩。全市广大农技推广工作

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实现农业基本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6年度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获奖项目名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附件 2016年度南通市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获奖项目名录 一等奖(2项) 1.南通市分布式沼气发电并网项目技术集成与推广 完成单位:南通市畜牧兽医学会、海门市农村能源技术指导站、如皋市农村能源技术指导站、海安县农村能源服务站、南通河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完成人:朱进华、张庆国、徐少华、程冬霞、杨静、李仁金、叶小兰、包建英、刘福彬、蔡建康、钱菁、刘军、汤江华、朱东华、于爱华、袁爱军、王万俊、陆斌 2.海兰良种蛋鸡与高产集成技术推广 完成单位:南通天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海安县畜牧兽医站、海安县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农业分会、海安县农业干部学校、海安县现代禽蛋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完成人:陈敏、许秀平、夏圣奎、储新生、杨亮、谢瑞斌、董其国、张长来、杨昌镠、张昌华、顾军、孙建华、孟银官、陶永贵、章正林、朱彩平、谢志华、贲乾春、王旭鸿、孙龙 二等奖(7项)

政府工作报告2015-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02月02日08:08 来源:解放日报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上海市市长杨雄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4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全力以赴深化改革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全面开展。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新一轮31项对外开放措施,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一批监管新措施,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推出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等金融创新举措,设立一批面向国际的要素市场,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改革有序推进。建立六项基础性制度,加强开放环境下的专业监管,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实施自贸试验区条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途径、积累了新经验。 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率先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再制造产业发展等创新试点。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把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制定实施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配套政策,建成国资流动平台,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出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建成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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