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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外资立法之现状和完善

关于中国外资立法之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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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外资立法之现状和完善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即将加入WTO的现实情况,梳理了我国外资立法的进程,分析了现行外资法中存在的缺陷,研究了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的意义,并在借鉴外国外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外资立法的当前目标是制定一部《外资基本法》。

【关键词】外资法、国民待遇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完善

; 外资立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整个进程。现在,不仅市场经济的体制已经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而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真正需要与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相同的贸易与投资规则,因此,重新检视我国外资立法的经验与教训,理性思考外资立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客观剖析现行外资立法中的缺陷,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课题。

; 一、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历史考察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贷和国际证券投资三种。八十年代利用对外借款方式占的比重很大,1992年后,由于偿债的压力,我国对外借款开始减少,而与此同时,外商直接投资比重稳定快速上升,1994年以来一直占整个利用外资比重的78%。截至1999年9月,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42,573家,合同外资金额6,021.32

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970.86亿美元。[1] 据统计,全国现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占全国就业人员比例、税收比例、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工业产值比例分别为11%、12%、13%、14%。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已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各个层面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 伴随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产生、发展的过程。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有学者称其为外资法,是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

; 我国没有专门、统一的外资法典,而是制订了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所以我国的外资法是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外商投资的税收、外汇管理、技术引进、劳动管理、进出口管理、财会、金融、海关、仲裁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群"。; (一)外资立法的发展阶段

; 1979年7月8日,全国人大第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规范外资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标志着我国外资立法的开端。尽管这部法律在今日来看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但回溯到二十年多前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肯定它是适应改革开放大势的,对我国刚刚启动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日后的利用外资及外资立法工作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在以后的二十多年间,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外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据不完全统计,中央一级颁布的此类法律、法规有200多部,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公布的法规、规章有1,000多部,[3] 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外资法律体系。由于我国外资法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立法技术、指导思想都是

从不成熟状态不断进行调整、完善的,所以综观起来,我国外资立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 第一阶级:从1979年至1992年。这一阶段,中国利用外资的重心在于引进外资的"数量",实际吸收的外资质量不高。截至1992年底,每项投资平均仅为40.72万美元,[4] 创办的投资项目大多数档次不高,以劳动密集型项目为主,主要投向一般加工业、服务业以及房地产业,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小,基础设施、基础产业、资金技术密集型和新技术项目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引进外资不多。引进外资的地理分布也不合理,主要表现为突出沿海,忽略内陆。外资主要集中于广东、福建、上海等沿海地区,而资源丰富的内陆缺乏外资项目。形成上述利用外资的格局与我国外资立法的导向密切相关。在这一阶段,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和管理水平较低,对外资的进入和投向往往未加以很好地选择和审查。同时,以给外资优惠待遇为重要内容的外资立法实际上也鼓励了"低质量"外资的流入。而对外资优惠程度从沿海到内地逐步递减的梯级层次,则是导致引进外资区位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

; 从立法形式上看,这一阶段,我国的企业立法由于仍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采取的是"主体立法"的模式,即根据企业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的企业法律。针对国营企业,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针对私营企业,有《私营企业暂行

条例》;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由此,也就产生了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法律的"双轨制"立法体制,从而形成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

; 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1992年之后,中国的外资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转型时期。1993年对宪法作了一次重要修改,最终确立中国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内外资企业要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反映在立法上,就是要采取"行为立法"的模式,即根据各类企业的行为,而不是按照其"身份"立法,由此将带来内外资企业立法的统一,使企业立法由"内外分立"的双轨制立法体制向"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体制转化。在这方面,1993年中国《公司法》首开先例,迈出了第一步。该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也应适用该法的规定。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是开放的经济,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外资立法上必须与国际经贸条约和国际经贸惯例接轨,尤其面临着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体制接轨的问题。

; 从新时期我国外资立法转型的内容来看,突出注重以立法手段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表现在:首先,从单纯依靠惠政策优惠,转向主要依靠市场优化,即创造优越的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其次,在拓宽外商投资领域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同时,积极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益,把外商投资引导到我国急需发展的产业上来,促进外商投资结构的优化,使外商投资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更好地衔接。1995年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就集中体现了这一新的立法精神和立法趋势。此外,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并为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创造条件,积极促进内地吸收外资成为我国今后外资立法的又一项重要决策。例如,1995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第5条第5款已明确将"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符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近年国务院又扩大了内地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审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权限,使之与沿海各省、直辖市看齐,等等。

; (二)外资法的渊源

; 我国外资法是由国内法渊源与国际法渊源两大部分组成的。国内法渊源可划分为根据法律的效力而确定的纵向外资法律体系和根据法律的内容而确定的横向外资法律体系。

; 根据各种法律渊源的效力等级,我国的纵向外资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为宪法性规范。1982年,全国人大公布了全面修改后的中国新宪法。新宪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这就从根本法上确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其他一切有关外资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据。第二层次是施行于全国范围的单项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行使这方面立法权的依据为,按照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这一层次的立法构成了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主体。第三层次是施行于局部地区的地方立法。地方性外资立法包括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两大类,授权立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授权广东、福建、海南、天津、浙江等省市以及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有关单行经济法规,包括有关外资立法;职权立法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经批准计划单列的城市依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可制定适用于本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包括外资立法。地方性外资法规是国家外资立法的具体化和补充。

; 横向外资法律体系也由三个层面的立法构成:第一层面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立法,许多此类专门立法是根据投资方式及其企业形式制定的,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颁布,1990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1983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及其《实施细则》(1995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及其《实施细则》(1990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以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等等。现在,已有越来

越多的专项外资立法是按照不同的投资行业制定的,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1年)、《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1995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1995年)以及《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1996年),等。有的专项外资立法则是综合性的,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等等。这部分立法是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第二层面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包括涉外税收、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劳动管理、进出口管理、海关等法律、法规、条例等。这部分立法是上述专项外资立法的配套法律。第三层面是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外资的专门规范,如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引进合同条例》、《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这部分法律规范是我国外资法的补充。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外资立法的同时,也缔结或参加了大量的国际投资条约及双边协定,由此形成了我国外资法的国际法渊源,它包括:(1)双边投资协定。从1982年开始,我国已对外签订70多个投资保护协定。[5]除与美国、加拿大以及爱尔兰之外,中国已同其他所有的发达国家有了此类协定关系。(2)多边投资条约。如我国于1988年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90年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等。目前,中国参加WTO的谈判已进入尾声,一旦谈判成功,WTO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等,

亦将成为中国外资法的重要国际法渊源,并对中国现有的外资国内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 二、现行外资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我国外资立法是在我国特定环境和国情下形成的,毫无疑问,现行外资法在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外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从立法权限上看,存在着立法权限不够明确,法出多门的现象。

; 由于立法权限分散,多层次立法,使中央和地方立法的调整对象缺乏明确界限,导致调整同一关系的法律条文分散规定在一系列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其中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又有地方性法规,其内容既有重复、交叉的,又有分散、混杂的。此外,由于各地立法权限不一致,导致地区间的不公平现象严重。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税率是3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沿海开放城市、沿边开放城市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按24%的税率征收;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企业则可按15%的税率征收。这种地区差异固然与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相适应,但现在却事实上造成地区间的不公平现象,这种不公平现象影响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整体效能,损害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同时导致各地在给予外商

优惠待遇方面竞相攀比,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其负面效应是明显的。; (二)从立法方式上看,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立法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本质上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 内外资分别立法是改革开放初期的特定国情决定的,但是,随着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双轨制"立法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首先,市场经济要求各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因此,民商立法应统一适用于各市场主体,既适用于国内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各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其次,市场经济要求参与商品交换的市场主体均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市场主体的性质无关。因此,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与市场经济的这种基本要求相背。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已成为最近国际投资规范的基本要求,内外资分别立法至少在形式上造成对外资非国民待遇的印象,因此有加以改进的必要。(三)从立法技术上看,按企业形式分别立法造成外资立法重复、矛盾现象严重,对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带来了很大影响。

; 如目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重复规定的条文竟占一半以上,而且三部法律之间缺乏协调,规定很不一致,如关于审批期限,合资企业法规定审批时间为三个月,外资企业法规定审批期限为90天,合作企业法则规定审批期限为45天;又如关于投资方向,合资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方向没有规定,在其后的实施条例中作了补充规定,允

许在六个方面20个行业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却未明确何为国家鼓励、何为国家限制或禁止;外资企业法规定,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其后颁布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国家限制或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合作企业法则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却没有关于允许、限制或禁止投资的规定;等。; (四)从立法内容上看,原则性的软条款多,可操作性的硬条款少,且很多条款已陈旧过时。

; 现行外资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些规定显得过时、落后,如合资企业法中关于计划、购买与销售的规定,已经毫无实际意义,又如关于外商投资审批的规定,显得过于繁琐,审批期限过长,等。另外,有些领域的立法由于当初制订条件不成熟尚为空白,而今日的经济生活需要这些规范,如关于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问题等。此外,中央一级立法中不少规定由于明显不科学、不协调,地方政府已作了修正,由此造成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法律规定和法律实施的矛盾,例如,在投资主体的范围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投资主体既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个人,而中方的投资主体则必须是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不能是个人,但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中不仅已突破了这一法律限制,而且有的地方法规已经以立法的形式准许个人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如江苏、广东两省的地方立法就已规定了个体经营者经过申报特批可以作为中方投资主体参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6]又如,在注册资本制度上,存在缺少外方股东首期出资最低额的统一要求、允许外方投资者抽回出资、缺乏严格的出资责任制度等弊端。

; 三、确定国民待遇原则是完善外资法的必然选择

; (一)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 笔者认为,导致上述我国外资立法中的问题和缺陷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而外资立法中对外国投资者采取的待遇原则定位不科学是其最主要原因之一。

; 纵观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实践及有关外商投资待遇的各种学说,一国对外国公民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比较常见的有:公平合理待遇、非歧视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国际标准待遇,等。其中,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两个标准使用得最为普遍。

; 国民待遇作为一项制度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才形成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在国内立法上对国民待遇加以规定。国民待遇主要指一主权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授与他国国民或公司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上以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简称为"外资的国民待遇"。根据具体适用对象的不同,它大致可分为"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但在实践中对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的区别往往并不十分明确,所以这里着重探讨后者。虽然严格地讲,对外商投资企业是不存在"国民待遇"的问题的,因为它们往往是依东道国法律并在其境内设立,一

般都是东道国的法人,属"内国人"。然而现实中的问题是,由于这些企业中有外国资本的参与及存在,与内国一般企业有着性质上的差别。正因如此,各国对这些企业往往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故容易造成对此类企业的歧视,而其实质即对外资的歧视。应当说,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上是外商权利的载体和媒介,尽管外商将其资金投入东道国,组成外商投资企业后,外商即与其资本相对独立和分离,但一个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何种待遇,最终将给外商的投资决策以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外资的进出及流向。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的提出,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涵盖范围

; 综观各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条约),国民待遇的具体涵盖范围一般包括:

; (1)对投资财产及其收益的控制权与处分权。这里"投资财产"包括东道国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股份权、金钱债权或类似的请求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权,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及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等等。这里"收益"是指投资财产所产生的任何价值形式,包括利润、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手续费等等。对投资财产及其收益的控制权与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资金投向、投资形式的选择权,在必要时候转让或收回本金的权利,对所得利益的汇出的权利等等。[7]

; (2)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又称"投资活动",系指投资者对投资产业所进行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按《中日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

协定》的解释,这种活动包括:A、设立和维持分公司、代理店、办事处、工厂和其他用于业务活动的适当的设施;B、控制和经营自己设立或取得的公司;C、雇佣和解雇专家,包括技术工人、高级职员和律师及其他职工;D、缔结和履行合同,等等。[8]

; (3)与投资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措施。亦即因投资而产生的纠纷的司法审理与行政申请等方面的平等待遇。

; 值得强调的是,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在对内资与外资待遇上的绝对平等。在目前的国际条件下,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给予外国投资与国内投资完全相同的待遇。外资的国民待遇只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例如,就投资领域而言,各国对内、外资从来都是有区别的。许多关涉国家安全与国计民生的领域,一般都不允许外资涉足;即使是非关键的经济部门,也可能基于国家经济规划与发展目标而对外资的引进有所先后、有所厚薄。这种限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样存在,毫无例外。这种差别待遇还可能包括对外资的审批手续与监督、雇佣限制、投资期限与本地化要求,等等。这些适当的限制与例外不仅为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也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当然,这种限制与例外应不与既存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相抵触为前提。

; 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纷纷制订了许多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在税收、经营管理权等方面甚至享有比本国公司和国民更优惠的"超国民待遇"。这与国民待遇原则也是相容的。所以,各国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措辞,都是用"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而不是"完全等同于"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

事实上,这同样也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征。不过,从理论上说,国民待遇原则是不鼓励"超国民"的优惠待遇的。

; (三)市场经济是实行国民待遇的基础

; 国民待遇标准较之于其他待遇标准,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国民待遇标准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确定,以国内法进一步明确,其透明度、可靠性与可操作性是其他待遇标准所不具有的。它不仅符合国家主权的最高原则,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意志与利益。正是因为国民待遇的这些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使得它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国际交往之中。

浅谈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及其对策(DOC)

高职生毕业设计(论文) (2015届) 题目浅谈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及其对策 学院国际商学院 专业会计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5年5月

浙江外国语学院 高职生毕业设计(论文)目录 一、高职毕业设计(论文)正文………………………………(01~08页) (一)摘要 (二)关键词 (三)目录 (四)正文 (五)参考文献 二、高职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材料……………………(09~12页) (一)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09页 (二)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10页 (三)毕业设计(论文)检查指导情况记录表……………12页 (四)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语……………………13页

摘要 本文将自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外国企业投资的阶段性特征进行概述。文章从外国企业的投资额,所投资的行业,投资国别等角度总结了近十几年来外国企业对国内投资的发展状况分析其发展趋势,再根据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求提出适当的建议。当前在我国投资的企业正处于从高潮阶段至稳步阶段的过渡期,这对未来吸收外来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决策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当前我国的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合理吸收和利用外资,可以加快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利用外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大举措,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而且在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极大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新技术革命进程的加快,各国在经济、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受国内外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影响,目前,外资在华投资增速减缓,步入了一个调整阶段。如何积极有效合理地利用外资,为中国经济建设服务,成为当前我们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外资利用现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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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外资立法之现状和完善

关于中国外资立法之现状和完善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即将加入WTO的现实情况,梳理了我国外资立法的进程,分析了现行外资法中存在的缺陷,研究了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的意义,并在借鉴外国外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外资立法的当前目标是制定一部《外资基本法》。 【关键词】外资法、国民待遇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完善 ; 外资立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整个进程。现在,不仅市场经济的体制已经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而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真正需要与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相同的贸易与投资规则,因此,重新检视我国外资立法的经验与教训,理性思考外资立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客观剖析现行外资立法中的缺陷,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课题。 ; 一、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历史考察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贷和国际证券投资三种。八十年代利用对外借款方式占的比重很大,1992年后,由于偿债的压力,我国对外借款开始减少,而与此同时,外商直接投资比重稳定快速上升,1994年以来一直占整个利用外资比重的78%。截至1999年9月,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42,573家,合同外资金额6,021.32

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970.86亿美元。[1] 据统计,全国现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占全国就业人员比例、税收比例、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工业产值比例分别为11%、12%、13%、14%。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已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各个层面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 伴随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产生、发展的过程。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有学者称其为外资法,是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 ; 我国没有专门、统一的外资法典,而是制订了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所以我国的外资法是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外商投资的税收、外汇管理、技术引进、劳动管理、进出口管理、财会、金融、海关、仲裁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群"。; (一)外资立法的发展阶段 ; 1979年7月8日,全国人大第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规范外资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标志着我国外资立法的开端。尽管这部法律在今日来看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但回溯到二十年多前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肯定它是适应改革开放大势的,对我国刚刚启动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日后的利用外资及外资立法工作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在以后的二十多年间,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外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据不完全统计,中央一级颁布的此类法律、法规有200多部,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公布的法规、规章有1,000多部,[3] 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外资法律体系。由于我国外资法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立法技术、指导思想都是

中国油脂行业是怎样被外资逐步控制的

中国油脂行业是怎样被外资逐步控制的 要了解这个问题需要先了解几个名字:中粮(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的几个阶段,嘉里粮油,新加坡威尔玛,ADM,嘉吉公司,邦吉公司。南海油脂,北海油脂,东海油脂。 中粮集团是中国粮食进出口的官方代表,最初的发展靠的是计划经济所赋予的特权。中国油脂行业的发展和逐步与国际接轨要从曹万通掌门的时代说起。随着中国的改革,中国的油脂行业也需要深化,满足老百姓更多的食用油需求。借助外资成了一条捷径。中粮在80年代中期开始与嘉里集团接触,并在80年代末与嘉里集团在香港合资成立鹏利公司(其中嘉里51%,中粮49%)。由鹏利公司与中粮在国内合资(鹏利80%,中粮20%)建立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从资本结构上中粮控股。南海油脂仅仅是一个精炼厂,投资规模小,在深圳蛇口保税区内以精炼进口大豆毛油为主。但南海油脂赚到的钱却是投资的无数倍,或者说嘉里粮油通过这个 厂赚到了大把的银子。途径是走私。 因为当时国内外油脂差价非常大,国内大概买到3.5---4元每市斤,而国外当时的油脂价格大概在4000元每吨,也就是2元左右每市斤。而棕榈油更是只有2000元不到每吨。南海油脂由于处在保税区内,其进口毛油精炼后如果在境内销售就必须补交高额的关税,而出口则可 以免征关税。 举个例子:进口一吨4000元每吨的毛油,精炼费200元么吨。成本是4200元每吨。如果在境内销售需要交40%左右的关税,而出口的话则一分钱不用交。走私的利润就在这40%的关税。 如果交了关税,批发到零售的差价在国内就是正常的。 南海油脂将毛油精炼加工后,报关出口,出口给嘉里粮油在香港或者其他地方的公司,而实际上这些油在蛇口港装船后根本就是在海上兜一圈就回到一些偏僻的海边,由事先联系好的境内走私人员卸货,然后在国内销售。当时的走私规模是空前的,一些广州的农民主要是潮汕和新塘地区的农民通过走私成了亿万富翁。而参与走私的还有当时国营的各省市油脂公司,他们从走私贩手中购买走私油,然后再内地各省市批发零售,赚取差价,获利不菲。走私油脂的高峰在94年前后,南海油脂造就的走私千万富翁无法统计,也就是在那几年,因为走私油猖獗,内地的榨油厂无法与之抗衡,纷纷停止生产转而成了走私油的精炼厂或者中转地。而当初山东河南一些种植大豆的区域逐步放弃大豆,以至于到今天在河南山西陕西等地已经很难看到有大豆种植,而这里在90年前曾经有着规模的大豆种植。 为什么作为国有企业的中粮不制止这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走私,因为南海油脂虽然中粮控股,但经营权实际上是一致在嘉里集团手中。最初掌门人郭孔峰(郭鹤年的侄子)后来成为新加坡威尔玛公司的创始人,如今是国内最大的大豆进口商。后期掌门人李福官也为南海的发展付出了几乎是自己的半生。功过无法评估,因为这个世界上很多事情本身就不是黑和白那么简单。而南海油脂已经无可争议的成为中国油脂贸易行业的创始者,曾经一年销售50亿在95年排在北京吉普和贝尔电话之后名列中国合资企业第三名。中粮对于南海油脂的失控最终导致了嘉里 集团的走私失控以及金龙鱼品牌的所有权丢失。

中国引进外资情况介绍

中国引进外资的现状 (第2组陶阳) 一、什么是“引进外资”? 国际投资的一个方面 国际投资作为跨国性经济行为,至少涉及两类国家,即投资国和东道国。投资国也称资本流出国或对投资国,指从事对外投资活动的经济主体所在的国家。东道国也称资本流入国、资本接受国或被投资国,是指允许和吸收外国资本在本国进行投资和接受外国资本贷款的国家。因此,国际投资一般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向国外投资。二是引进外国投资。就一个国家而言,参与国际投资既可以对外投资,又可以引进外国投资,即以两种不同的身份出现,既可以是投资国,又可以是东道国。若以投资国身份出现,其行为表现为对外投资;若以东道国身份出现,其行为则表现为引进外国投资,简称引进外资。 对我国而言,“外”指的是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国际投资的种类 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国际投资可以分为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其主要差异在于是否与自然界有密切关系。其中,实业投资不仅涉及人与人之间的金融关系,而且涉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如开办厂矿和开垦农场的行为等;而金融投资只涉及人与人之间的财务交易,并不涉及与自然界的关系,如进行一笔借款和贷款,购买或转卖债券或股票、领取胜息等行为。 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或称按照投资资本的来源及用途的不同,国际投资又可以分为官方投资和私人投资。官方投资,也称公共投资,通常是指由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投资。私人投资,也称民间投资,一放是指一国居民或私人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而对东道国经济活动进行的投资。私人投资无论是从投资者的数目,还是从投资的总金额来看,都是当前国际投资中最活跃和最主要的部分,因而这类投资也是国际投资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按投资期限不同可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国际投资中的短期投资仅指投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投资,主要指金融投资。国际投资中的长期投资指投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般而言,国际投资中的生产性投资和项目投资期限—般以一年以上的居多,均属于长期投资。 按照投资主体是否拥有对海外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国际投资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是投资者以拥有或控制国外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投资,这种投资不单纯是资金的外投,而是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生产要素由投资国的特定产业部门向东道国特定产业部门的转移。国际间接投资又可称为国际金融投资,是指一国的个人、企业或政府通过购买外国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衍生证券等金融资产,按期收取股息、利息,或通过买卖这些证券嫌取差价收益的投资。 国际投资主体

【2016两会中英双语介绍】中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节选)

中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节选) China's Legislative System & Legal System 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8731214.html,/pc/12_4/2016-02/01/content_1962140.htm 文本并非完全中英对照| 因原网页排版及转载问题,文本内容因供参考 CATTI 考试资料与资讯整理 (一)中国的立法体制 (1) China’s Legislative System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为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又适应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China is a unified multi-ethnic nation with a unitary political system. To ensure that the legal system remain unified and adapt at the same time to the uneven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of different areas, China practices a unified, multi-level legislative syste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The NPC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exercise the state power to make laws.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The State Council formulate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nd reports them to the NPC for records.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In line with specific conditions and actual needs of their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nd on condition that they do no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or other stat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s well as their standing committees, may work out local statutes and report them to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for records.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have the power to formulate regulations concerning autonomy and local needs in light of their own local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在中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是不同的。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In China's multi-level legislative system, laws promulgated at different levels have different effects. The Constitution has the highest legal validity, and no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local statutes, regulations concerning autonomy and local needs, or other regulations shall contravene the Constitution.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等。

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新趋势及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

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新趋势及我国利用外资的 现状 一、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新趋势自1991年以来我国国际直接投资流入量持续增长。2000年全球国际投资达到最高点1.38万亿美元此后经历了三年下降。20__年开始回升20__年达到1.31万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8%。国际组织预计20__年增速有所回落但全球跨国并购已达5810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8%预计全年总流量将达1.4万亿美元。国际投资出现新特点: (一)发达国家仍是引资的主力。国际投资流量很多钱都流到了发达国家。以20__年为例发达国家吸收的外资增长了40%国际投资吸收美国是第一名达1700亿英国第二第三名是法国第四名是中国全部资金流量的不到40%流入发展中国家。所以说不是有钱的地方往没钱的地方流是有钱的地方往有钱的地方流。发达国家既是外资的提供者又是外资的吸收者20__年发达国家提供的外国直接投资占总流量的80%且其中一半来自欧盟。过去人们总认为钱多的地方往钱少的地方流而实际上往往是跨国公司多的国家互相流动流出的多也吸收的多。 (二)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上升较快。近20年来全球跨国公司投资更多面向服务业其比重在不断上升。到21世纪初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流量已从50%上升到60%特别是以服务外包为主要形式的跨国公司和跨国转移成为服

务业跨国投资的重要形式。服务业外包市场容量不断扩大随着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这些领域越来越多的产品成为可贸易产品这一行业也就成为可贸易的行业。因此这一行业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引起了跨国公司的关注。服务外包的来源地主要是欧、美、日美国占最大的比重是2/3承接最多的是亚洲约占全球外包业务的45%。上世纪90年代我国接受的是制造业的外包业务特别是沿海地区加工贸易大量发展都是因为接受了制造业的转移和制造业外包。新一轮的产业转移是服务外包承接最多的虽然是亚洲但并不是中国而是印度、菲律宾等国。在未来十年我国面临一个重大的挑战也就是在服务业外包中能不能赢得像上世纪90年代承接制造业转移的成就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 (三)跨国并购是国际投资的重要形式。国际投资主要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来实现还可通过绿地投资也就是新建一个企业但这一比重越来越低。收购、兼并的两种形式作为直接投资的形式越来越多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并购投资占全球国际投资流量的份额一直保持在50%以上凡是国际流量上升的阶段就是并购比重上升的阶段凡是投资流量下降的阶段就是并购投资份额下降时期。换句话凡是国际投资流量上升就意味着跨国并购活动很活跃。现在正处在国际投资流量上升的阶段达到13000亿-14000亿美元这意味着国际跨国并购活动非常活跃。并购的双方有可能实现资源共享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帮助现有企业脱困减轻失业压力;通过收购兼并原来的生产能力得到稳定企业竞争力得到提高企业也

产业链危机外资控制中国产业的现状

产业链危机外资控制中国产业的现状 分类: 沙场点兵2008-11-16 23:59 要么对你实施经济制裁,要么对你进行全行业收购和控制;这就是西方对于中国的经济逻辑。全球化规则本来就是发达国家制定的,他们自然娴熟运用,游刃有余;当遇到急功近利的各地官僚机构和懒政勤名的官员时,外资更是名利双收、赚得个满钵淌金流银。 世界上从来就没有救世主,指望西方来引领中国跻身于世界经济之林,那绝对是一件赔了夫人折兵的买卖。“中国制造”、“世界工厂”已基本沦为“中国粗造”和“中国打工”。请看中国产业危机的事实吧。 一、饮料行业 碳酸饮料:国内原有的八大碳酸型饮料公司,已有七家被可口可乐、百事可乐收编,外资饮料已经占领我国饮料市场90%以上的份额,国内品牌仅剩下风雨飘摇的健力宝。 达能在中国的全行业收购 20年来,达能公司在中国饮料行业10强企业中,已收购: 娃哈哈39家企业51%股权: 乐百氏98%的股份

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0%股权 深圳益力矿泉水公司54.2%股权 汇源果汁22.18%股权 蒙牛50%股权 光明20.01%股权 达能入股中国企业后,基本采取“合同设下陷阱--合资--亏损--增资--改造董事会--迫使中方让权或退出--控股”的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操作手段,硬生生的获得对原合资公司的绝对控股权,然后冷落或萎缩中方原先的品牌,从而最终将中国食品市场按照它的意愿重新洗牌,获得利益最大化。分析达能的兵法,主要有一下几种: “休克疗法,置之死地”法 乐百氏1999年销售额达20亿元,并购后乐百氏品牌不断衰落,茶饮料、乳业产品已基本退市,原来国内销售量第一的桶装水不断萎缩。2005、2006年亏损均达1.5亿,乐百氏品牌现在已基本消失。 “凌迟处死,慢性死亡”法 达能控股上海正广和后,强行变更了董事会组成,由原先的六名董事增至7名,增加的那位就是达能的人员,获得多于中方一票

中国利用外资中存在的问题

题目中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 学生姓名:刘静学号:I01014147 院(系):经济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指导老师姓名:闵树琴职称/学位:副教授导师所在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论文提交时间:二○一二年五月

中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 摘要 中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是中国“引进来”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993年开始,中国已经连续多年利用外资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外商投资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推动力。但是由于我国引用外资的时间不长,经验不够丰富,出现了外资分布地区不平衡,导致东西部经济差异日益扩大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外资;利用外资;问题 目录 一、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 (3) (一)引进外资总量 (3) (二)外资来源和投资方式 (4) 二、中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 (5) (一)外资投向不合理,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失衡 (5) (二)利用外资的同时未利用好内资 (5) (三)对外资的优惠待遇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运行机制 (6) (四)生态环境成本加大 (6) (五) 引进外资质量差,技术含量低 (6) 三、应对措施 (7) (一)充分利用内资 (7) (二)要重视“本土型经济”和“内源型经济” (7) (三)按照新的产业指导目标, 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 (8)

(四)继续优化投资环境 (8) (五)实行地区政策倾斜, 吸收更多外商到中西部投资 (9) 结束语 (9) 主要参考文献 (10) 一、我国利用外资的现状 (一)引进外资总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国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每年吸收的外资规模一直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并且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式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第一阶段:萌芽试探阶段(1979年一1984年),主要特征是外资来源以港澳台为主,投资规模也偏小。第二阶段:初步投资阶段(1985年一1991年),外资来源仍以港澳台为主,但已有欧美日公司来华投资。第三阶段: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一2001年)。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为标志,中国国内掀起了经济发展新高潮。以列入全球500强为代表的大型跨国公司纷纷来华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自此开始大量涌入中国。仅在1992年当年便比1991年增加一倍以上,超过了100亿美元。到1996年,更是突破了400亿美元大关。外国直接投资逐渐居于主要地位。第四阶段:稳定发展阶段(2002年至今)。以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标志,外商对华投资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几来.中国每年新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都在三四万个左右,年均实际投资金额超过600亿美元。

引进外资对国内的影响

举例说明引进外资对国内的影响 2001年末中国加入了WTO,此后结合邓小平领导下的对外改革开放等一系列政策,中国取得了世界为之震撼的成果。中国答应世界贸易组织,会逐步扩大对外开放力度,比如,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还有诸多在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电信等方面的承诺。而中国也在逐步实现自己加入WTO的诺言,引进外资就是其中一项。 为了吸引外资,加快当地发展,各地政府在中央的带动下对来华外资给予诸多优惠,比如:极大的税收优惠、地价优惠、行政手续优惠等等。而事实证明,吸引外资的确对中国的经济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比如: 1.促进就业。 2.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部分行业的发展。 外资在诸多政府优惠政策、有竞争优势的极低人力资本和宽松的管制环境等诸多诱惑下来华投资,投资量巨大。来自天津新民晚报的消息,“截至2011年底,已经有4999家外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注册,他们分别来自61个国家和地区。”“以日资企业为例,截至2011年10月,投资开发区的日资项目421家,投资总额55亿美元,两项分别占全体外资项目的8.45%和8.02%,企业个数排名第三。”那么,粗略估计,截止2011年年底,仅天津开发区的外资投入达到685亿。2011年,天津有4个开发区,中国开发区总量将近200个,有些地区外资投入力度比天津更大,比如对上海金融业的外资投入。那么2011年,外资投入将近3.5万亿。2011年中国GDP达到47万亿,外资占7.4%。外资来华投资必将在中国雇佣大

量的劳动力,在这3.5万亿的外资投入中,对带动就业人口的贡献不可小觑。”国内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一亿美元,将使从业人员增加8940人。”i以5.18万为基数,那么,截止2011年底,3.5万亿的外资投入,将给中国带来累计312,951,800的就业。如果都实现,由于外资而带动的3.1亿的就业是多么具有吸引力。 (假设外资投入都转化为固定资产,近年来没有出现科技进步取代人类劳动情况。) 加入世贸后,经过将近十年的发展,中国在享受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优点的同时,也慢慢感受到了外资这把双刃剑的威力。外资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弊端也很多,就外资控制行业发展,阻碍国内该行业进步方面来说,如下就是个例子。 近日,各媒体跟踪报道了“金龙鱼、福临门对菜油、花生油提价约8%”的消息,伴随近年来人民对CPI的高敏感度,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2007年初,“金龙鱼”牌系列食用油市场份额已经超过40%。ii金龙鱼属于来自新加坡的外资投入,其在中国市场上的龙头地位显示了其在食用油市场上的定价权,其价格上涨也将带动其他市场份额低的油商跟风涨价。 2004年的“大豆危机”让国际四大粮商进入中国,通过低成本兼并重组,已控制全国66%的大型油脂企业,控制产能达85%。其中,以金龙鱼为代表的“丰益嘉里系”独占中国食用油一半的市场份额。国际粮商巨头凭借资本和品牌等优势,从原料供应、期货贸易、生产加工到市场渠道等,对国内食用油基本实现全链条控制。iii 由于,国产的大豆出油量低,油商用中国大豆榨油往往是亏损的,所以这些外资的油商大量进口大豆。“中国食用油中使用的大豆将近70%是进口。”iv国内

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2、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合法 D.高效便民 4、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5、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 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2018年利用外资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区利用外资工作情况的汇报 一、完成全市外资指标情况 市给区下达外资指标任务为:实际利用外资总量120611.52 万元,增幅10% 1-5月份完成实际到账外资46826.86万人民币,完成年计划的38.82%,增幅345.57 %,完成年计划的38.82%,总量和增幅分别列全市第4名、第4名。1-5月份我区新增合同外资项目7个,合同外资完成193980.44万元,同比增长250% 二、完成全年任务的工作措施 (一)紧抓重点外资项目,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确保 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我们认真梳理了6个重点外资项目。其中:XXXXX)项目,项目总投资10亿人民币,其中外资额4.9亿元,外资已经到位3.27亿元,预计10月份进行土地招拍挂,若土地取得顺利,剩余资金11月份能到位;XXXXX项目,项目涉及用地约1000亩,总投资120亿元,利用外资约5亿元。目前规划院正在完成修订街区控规方案。若该项目今年进行部分土地招拍 挂,年底能到位部分外资;XXXXXXX? 目,规划面积。本项目用 地约1537亩,总建筑面积约250万平米。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200亿元,利用外资不少于10亿元。预计2018年8月底底前进行部分土地招拍挂,若土地取得顺利,部分外资年底前就能到位;经过预测,上述项目共完成XXXXXX^元,预计能够完 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积极推行利用外资新模式。

目前外资到位快且数额大 的项目是地产和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采用PPP莫式参与投资建设,投资方承诺按投资的20% 的比例使用外资投入。我区将积极推动地产外资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尽快完成全区外资任务。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狠抓在谈、签约外资项 目落地。围绕外资项目支撑条件,继续跟进在谈、签约项目,帮助项目尽快落地。重点跟进XXXXXX 等外资项目,专人负责,协调市区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履约和落地推进工作,确保签约项目履约、外资到位。 (二)继续跟进在建项目、关注老企业,督促外资尽快到位。首先重点跟XXXXX等项目,派专人负责落实外资尽快到帐。其次关注部分有发展潜力的老企业,如XXXXXX X^,加强调度走访力 度,促企业资本金到位和增资扩股。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规模。做好招商引资和项目服务,围绕优势资源和区域发展重点,确定招商重点,着重引进大项目、优质项目。突破以传统利用外资方式,将对上争取、外资并购、境外上市、 融资租赁等作为外资增长的新突破口。 (四)是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力争在土地出让前设置外资条件。在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时,及时与区规划、国土等部门沟通,同时积极做好两部门的对上工作,最大限度的争取在土地出让前设置利用外资优先这一挂牌条件,确保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出让总价款

中国引进外资的影响

中国引进外资的影响 ——以食品产业为例 外资利弊 利: ①推动经济增长。据有关分析,1980-1999年间,在中国GDP年均9.7%的 增长速度中,约有2.7%来自于利用外资的直接和间接贡献。国际货币基金会研究成果说,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10.1%的平均经济增长率中,直接由外资产生的贡献约3%。 ②促进资本形成,提高工业产值与增加值。以国内资本形成总额(GCF)计算, 1983年外国直接投资仅占中国国内资产形成总额的0.9%。1993年为12.1%,1994年达到15.11%的最高水平,在2002年为10.1%,从1993年到2002年,FDI占中国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平均每年为12.5%。外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占中国工业产值的比例从1993年的9.2%增加到2002年的33.4%。此外,外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占中国工业增加值的比例从1994年的11.0%增加到2002年的25.7%。 ③提升出口规模,创造外汇。外资企业在1993年出口金额为917.4亿美元, 2002年为1699.4亿美元。外资企业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例从1993年的27.5%增加到2002年中的52.2%。2002年外商在中国的银行结售汇顺差值471.3亿美元,占中国的银行结售汇顺差值的72.7%,是同期中国外汇储备增加值的63.7%。虽然过去几年外资企业的外汇顺差并不显著,但通过比较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进出口的产品构成发现,外资企业的资本品的进口平均高于国内的10-15%。也就是说,外资企业的进口主要是资本品,而不是以原材料为主的中间品,能够形成未来的生产能力。 ④提供就业机会。2002年末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直接就业人员超过2350万人, 占中国城镇劳动人口的比重约11%。 ⑤促进技术转移和生产率提高。外资为中国经济带来了先进技术和现代企业管 理技巧。过去20年,外企引进了大量先进设备和技术项目,不仅弥补了中国与外界的技术差距,还开发出许多新产品。计算表明,外资企业平均规模比国内企业大43%,资产对劳动的比率较高。除采用更多资本外,外企比国内企业资本生产率更高,劳动生产率也比国内企业高88%。在利用国内稀缺资源方面,外资企业更有效率,外资企业并没有与国内企业争夺资源,相反,外资企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⑥产生外部效应,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跨国公司的进入带动了配套企业的发 展,一家跨国公司进入,60%的配套商跟进,促使国产化和员工的本地化。外资企业推动了中国市场竞争,其先进技术和优良业绩对中国国内企业带来了压力,加剧了中国市场的竞争,提升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弊: ①国内资源浪费严重,生态失衡。中国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吸引外商的重要因素,但是国 内并没有如愿形成完善的最终产品市场。外商垂直型的投资多为进料加工,这就使在华的贸易演变为加工贸易形式,也就是说,在华的生产线只是加工链条。外商耗费我国的资源进行没有节制的生产与开发,而最终的成品又可以在我国广阔的市场上大量销售,既避免了在本国生产造成的资源耗减和环境污染,又获得不菲的利润,可谓一举两得。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陈丽洁(法学博士、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因此,垄断的定义

浅析我国利用外资现状

浅析我国利用外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利用外资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著名跨国公司陆续对中国进行大规模投资,中国利用外资的规模日益扩大。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现阶段我国在外资的使用现状。 标签:外资现状分析 目前,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中,绝大多数(400家以上)都在中国进行了投资。我国是全球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由于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使世界经济增长缓慢,不仅使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发生变动,而且也会对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结构产生一定的变化。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其外资的引入对我国现有市场的影响,以便切实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消极影响,抓住机遇和挑战,为我国利用外资和经济增长服务。 商务部发布:今年1~2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761家,同比下降36.8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33.74亿美元,同比下降26.23%。2月份当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265家,同比下降1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8.33亿美元,同比下降15.81%。同期,美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数同比下降44.52%,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同比下降53.14%;原欧盟十五国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数同比下降15.65%,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同比下降14.76%。 今年1~2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63.58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19.32亿美元)、新加坡(8.06亿美元)、日本(5.76亿美元)、韩国(4.23亿美元)、萨摩亚(3.35亿美元)、开曼群岛(3.34亿美元)、美国(3.23亿美元)、巴巴多斯(2.43亿美元)和台湾省(2.25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6.4%[1]。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全球投资者信心大都严重受挫,其投资决策更为谨慎。而中国的外资利用情况又是如何呢?需不需在此时引进大量外资来稳住发展我国经济呢?我们先总结分析我国在2012年的外资利用的情况。 一、由于大量外资引进而忽视内资 利用外资应该是对内资的补充,不能是取代。我国目前国内投资和消费有效需求不足,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大量增加,加上手持大量现金。这是一笔巨大的闲置内资,如果能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投资,就可大大缓解我国目前经济建设资金的不足。现在,虽然经过降息和开征利息税来激活经济,但估计大量闲置的内资储蓄转化为经济建设的投资数量不会很大。因为我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还不完善,资本市场不是很发达,缺乏这种转化的渠道。其次,我国外汇储备也急剧增加,储存了上亿美元,这些闲置的外汇只好用来购买外国债券储存起来。目前,我国购买美国政府债券最多,是美国的最大债权国,而美元现在又在不断的贬值。我们靠辛苦出口创下的外汇被这些外商利用来拿到中国投资,等于是拿中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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