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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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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

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

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12、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13、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1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妨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6、善意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移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接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7、房屋典权

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8、抵押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9、流质契约

在抵押权实现以前,尤其是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就被称为“流质契约”,应宣告无效。

20、动产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21、转质

质权人在债权存续中,为了给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将物移转占有给第三人,从而在该质物上设定了新的质权,这种情况称为转质,包括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情况。

22、权利质押

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包括有价证券的质押、股份股票的质押、知识产权的质押等。

23、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24、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25、先诉抗辩权

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26、先合同义务

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7、后合同义务

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学说上称为后合同义务,违反它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28、人身权

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9、特殊侵权行为

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0、共同侵权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具有主体复数性、过错共同性、结果同一性、责任连带性的特征。

31、民事责任竞合

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32、演绎作品

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3、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4、职务作品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包括单位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业余时间没有必然联系。35、邻接权

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36、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适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37、外观设计

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即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

38、优先权

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适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

39、服务商标

指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

40、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41、集体商标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2、驰名商标

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不法经营者假冒或仿冒的重点对象,因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规定了特殊保护措施。这里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43、继承

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44、法定继承

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45、代位继承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46、转继承

又称第二次继承、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47、遗嘱继承

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48、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也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49、遗赠

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50、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民法(简答)

1、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a、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b、准民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

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c、事实行为:行为人为某种行为,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管行为人主观上

是否有确立、变更、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意识,依法律规定,即引起一定民事法律

后果的行为。

2、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的行为有哪些

(1)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3)被许可营业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

(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3、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知该自然人的消息时起算,战争状态下自战争结束后起算。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该自然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须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接受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公告期3个月,届满后作出失踪判决。

4、意思表示不真实包含哪些情况

第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假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为其他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的民事行为原则上生效但为相对人明知则除外。

(2)虚伪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隐藏行为。指将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虚假的意思表示不生法律效力,其中真意的法律效力则视情况而定。

(4)错误。指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5)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错误和误传在我国民法上均被归于重大误解,以此做出的民事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相对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的意思表示。

(2)胁迫。以自然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的损害或以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的损害相要挟,迫使相对人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3)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基于以上三种的民事行为,除因损害国家利益方为无效外,均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已经成立,但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发生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d、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e、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也是无效的

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该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分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欠缺。主观上,行为人的认识应与客观情况存在根本性的背离;客观上,这种背离给行为人造成较大损害。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且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7、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

a、因产生重大误解,致使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人

b、非因当事人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

行为人。

c、因被欺诈、胁迫或被利用了自身的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做出,而非向相对人做出。若法院或仲裁机关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溯及于其成立之时消灭,但在民事行为是继续性合同等情况下,撤销民事行为的裁断只对将来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8、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及确定

概念:

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通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分类: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b、无权代理行为

c、无权处分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

a、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特定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

代理人、有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权为形成权,其行使应采取

明示的方式。权利人放弃追认权或在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内不做明确的追认表

示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

b、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在追认权的行使之前,否则不产生相应的

法律效果。

9、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是否发生,当事人不能精确预料的事实。必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为条件;否则,视为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10、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二者期间届满,均使某种权利消灭。

区别:

a、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

止、中断、延长;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能使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

的诉权;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身;

c、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d、诉讼时效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11、关于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下列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年

1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由合同加以规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权利即归于消灭。

(3)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会受到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1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2)相邻关系发生的原因是权利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在地理上相邻;

(3)相邻关系的内容因发生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基本的内容都是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便利。

(4)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14、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以将来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2)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3)抵押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做担保

(5)由于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因此需要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做特别约定。

15、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征:

(1)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2)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3)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5)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发生以与留置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16、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发生的前提。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4)留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17、债的履行的分类

(1)完全正确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全正确的履行,又称适当履行,须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了其全部债务,即债的主体、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全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2)不适当的履行

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常见的有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和受领迟延。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不履行债务;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此瑕疵致使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损害的情形;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3)债的不履行

是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两种情况。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全部不能和一部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等。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

18、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

a、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b、须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

c、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d、须债务人有过错。

19、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要件:

a、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关系中互负债务;

b、双方互负的债务同时届清偿期;

c、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d、对方的对待给付能够完全履行。

20、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1、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的,或者丧失商业信用,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后给付义务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2、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概念: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成立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其债务;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有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

a、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b、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

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d、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除保存行为外,是行使债务人向第三人的请求权,请求第三人

直接向债务人为给付,债权人得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其为给付。(??这个是教材上这么写的,我在复习司考的过程中,这个知识点好像不是

这么回事,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给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大家自己查查吧)23、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

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成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即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之后实施了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且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

权,是指债务人所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2)债务人或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若是有偿行为,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撤销权才得以成立,须受益人为恶意,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恶意为主观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债权人撤销权有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和债权人。

24、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a、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

b、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

c、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d、保证债务于保证期限内存在

e、保证债务随主债务消灭而消灭

(2)保证具有独立性

(3)保证具有无偿性

(4)保证具有补充性

(5)保证具有单务性

25、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种类:

(1)立约定金。即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2)成约定金。即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不交付定金合同就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即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

(4)违约定金。即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定金且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5)解约定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26、债权让与的概念、种类、条件及法律效果

概念:

债权让与即债权转移、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成为新的债权人。

种类:

债权的全部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债权的部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且与受让人一起共同成为债权人。

条件:

a、当事人之间达成让与合意

b、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c、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不可让与的债权通常包括第三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依

债权的性质不可让与的债权。

d、须通知债务人

法律效果:

(1)对内效力

a、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b、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c、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对外效力

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b、债务人对向原债权人的抗辩得向受让人为之

c、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27、债务承担的概念、种类、条件、法律效果

概念:

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于新债务人承担。

种类: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而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关系,仍为债务人。

条件:

a、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b、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c、所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d、须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效果

a、债务全部转移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新债务人

b、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c、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转移于承担人承担

28、债的消灭原因

债的消灭原因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原因如下:

a、清偿。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b、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互相冲抵,使其相互在

对等额内消灭。

c、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

债务的行为。

d、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e、双方协议。

f、解除合同。

g、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h、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29、《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提存的情况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0、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a、要约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c、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d、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具体

3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b、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c、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2、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a、一方获得利益

b、他方受到损失

c、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33、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a、为他人管理事务

b、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c、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a、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b、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c、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d、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35、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a、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

生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b、主观过错。过错,即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

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36、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a、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

损害。

b、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c、因果关系。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上的联系。原因包括直接

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通

常不会引起特定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特定损害的原

因。

d、主观过错。

37、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不可抗力

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过错

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或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3)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超过一定限度的行为。

(4)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5)受害人自愿

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做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38、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a、现实性。指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b、必要性。指不实施正当防卫不足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c、针对性。指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

d、目的性。指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e、合理性。指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39、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a、危险的紧迫性。指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b、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c、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最新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 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 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12、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13、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1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篇民法总论 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1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7、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8、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19、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20、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 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 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 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合法及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其核心内容体现为私法权利的构造。 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暴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6、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上之力。 7、民事权利的分类: 按权利内容进行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按权利之作用进行区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之效力进行区分,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权利间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或称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10、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11、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1

民法名词解释 1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 95 条)。 形成全的种类:1解除权、2变更权、3追认权、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 要约撤销权)、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6选择权、7抵销权、 8继承权的抛弃、9介入权 形成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 2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特征: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 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暂时有效)。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给对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财产 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0、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21、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22、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行为. 2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24、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25、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27、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

民法主要名词解释

第1~4章民法绪论(什么是民法)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身份权关系: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私权神社(人的权利神圣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过错责任原则:人应当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民法上责任分担是归责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5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事实的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6章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律基本名词解释之民法

法律基本名词解释之民法

法律基本名词解释之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 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9]: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10. 继受取得[10]:又称权利的相对发生,即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如基于买卖、赠与、互易等而取得权利。 11. 自然人[11]: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儿出生的人,民法上的自然人,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具有权利主体这一身份而言。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每个自然人都是具体的、唯一的、不可代替的主体。 12. 民事权利能力[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是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13. 民事行为能力[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具备了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可以很好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14. 监护[14]: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5. 宣告失踪[15]: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6. 宣告死亡[16]: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7. 住所[17]:是指自然人以久主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得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得民事法规与其她法规中得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制定、解释、执行与研究我国民法得指导思想,就是我国民法得社会主义本质得集中表现,也就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得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法调整得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得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又就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得,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得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就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得职能得。 4)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就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得人,即民事法律关系得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得,有公民与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得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就是特殊得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得权利与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得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得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得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与特定得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得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得并能产生民事后果得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得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得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 8)事件:就是法律事实得一种.就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得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得出现与否,就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得。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得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得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得事实;3、时间经过得法律事实。 9)行为:就是法律事实得一种.就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得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得行为与与违法得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得行为就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10)法律事实得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得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得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得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得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得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得法律关系得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与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得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就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得权利,它得义务人就是不特定得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得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得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得作为就可实现自己得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与其她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得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就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得权利,它得义务人就是特定得,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得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得履行义务得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得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就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债权就是典型得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就是代表一定货币得具有一定格式得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与支票. 47)股票:就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得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得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得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得股东。股票就就是股东出资得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就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她人借款得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得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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