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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2005年9月27日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1目的:为补充和施行投资法,鼓励并管理柬埔寨籍或外籍实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制定本细则。

1.2适用:本细则适用于在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第二条:投资领域

投资活动:根据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本细则附件一中规定投资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及柬埔寨投资

3.1外国及柬埔寨投资:王国政府欢迎柬埔寨及外籍实体在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本细则第二条予以限制的除外。

3.2代理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公民控制的法人,不得为规避本细则有关限制或禁止外籍实体或外国人投资领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代理或代表外籍实体。

第四条:术语定义

本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申请人是指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柬埔寨投资人是指身份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实体的投资人。

柬埔寨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

守法证明是指投资法新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核发的履行义务证明。

有条件注册证书是指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三款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核发的文件。

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期或扩建过程中,在建造合格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活动使用的设施时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包括设施之内或之上的固定附着物。

理事会是指依据投资法第三条成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次法令是指2001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的70/ANK/BK号次法令,及之后的2002年11月12日112/ANK/BK号和2004年8月4日35/ANK/BK号修正案。

关税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在外贸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赋税。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以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财政管理法是指年度财政管理法。

最终注册证书是指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七款及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由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核发的文件。

外籍法人是指非柬埔寨实体,或未依据柬埔寨法律设立的实体。

投资活动是指合格投资项目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实施的经营行为。

投资额是指以美元表示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价值及运营资本。

投资保障是指投资法第四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保障。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优惠是指投资法第五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优惠。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建议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设立合格投资项目,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的建议书。

投资人是指实施合格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资法是指1994年8月5日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投资法。该法经2003年3月24日NS/RKM/ 0303/009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修正。

税法是指1997年2月24日NS/RKM/0297/03号王令颁布的法律。该法经2003年3月31日NS/ RKM/0303/010号王令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修正。

机械部件是指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下的生产设备部件,包括该部件和设备的备件。

不予享受投资优惠项目清单是指本细则附件1罗列的投资项目清单。

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

生产设备是指生产投入实质转化过程中使用,且进口后两年之内未转化或消耗的机械和工具,包括信息技术设备或任何种类机动车辆。

生产投入是指进口后两年之内在合格投资项目生产过程中完全转化或使用的货物,包括生产用原材料、半成品及零件,不含办公设备和家具、石油产品、车辆及车辆备件。

产出是指生产投入转化后生产的货物。

专业服务包括并不限于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咨询、设计、工程、信息技术服务、广告及管理服务。

省/直辖市管理委员会是指依据次法令成立的省或直辖市委员会,可在省或直辖市级别审议并批准2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是指获得最终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配套产业合格投资项目是指全部(100%)产品供应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以替代通常需进口的原材料或零件。

工作日是指属于柬埔寨王国政府官方工作日的任一历日。

第二章投资建议及注册证书

第五条:有条件注册证书申请

5.1申请及取费:自然人或法人拟享受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或仅享受投资保障的,需填写投资建议申请表,提交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并缴纳七百万瑞尔(约合1750美元)申请费,作为办理各项证照及核准手续(含印花税)的管理费。申请表需由申请人本人,或经适当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5.2申请表:投资建议申请表见本细则附件二规定。

5.3授权代理证明:代理人代表申请人签署投资建议的,需将授权代理证明文件与投资建议一并提交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

5.4多种经营项目:自然人或法人建议投资并开展超过一项投资活动,且注册后作为一个合格投资项目实施的,需为每项投资活动单独提交投资建议。

5.5选择免缴利润税:申请人拟在领取最终注册证书时,依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享受免缴利润税待遇的,需在投资建议中书面选择,做出意思表达。

5.6选择不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申请人做出第五款内所述选择的,视为申请人认可选择享受投资法第十四条有关免税期规定,且投资人无资格申请税法规定合格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投资补贴。

5.7单选投资保障:受投资法管辖的非合格投资项目,申请人拟仅享受投资保障的,可在申请表中书面选择。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可据此向申请人核发特别证书。

第六条:投资建议注册或驳回

6.1注册程序: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在受理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

1、不存在第二、第三项所述情况的,依据第六条第三款进行投资建议注册,并通知申请人;

2、投资建议所述投资活动:

(1)属于不予享受投资优惠项目;

(2)已经或正在由投资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执行,且已依据投资法享受投资优惠的,

依据第六条第六款驳回投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3、投资建议未提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全部信息的,依据第六条第六款驳回投资建议,并通知申请人。

4、特定投资项目关系国家利益或环境敏感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有权予以推迟注册,并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因由。该类项目需通过理事会和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一站式机制处理。

6.2投资建议修正:提交理事会的投资建议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不符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可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其修正,并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重新提交投资建议。

6.3有条件注册证书核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按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注册投资建议的,须依照附件三规定格式,在受理投资建议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证书内容含:

1、合法执行合格投资项目所需证照及核准手续,及负责核发上述文件的部委、部门、机构、实体或王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人应符合核发上述文件所需条件;

2、申请人依据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做选择;

3、核发最终注册证书后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包括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利润税免税期;

4、申请人依据第五条第七款所做选择,及其据此无权享受投资优惠;

5、认可执行合格投资项目法人章程。

6.4未按规定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第六条第三款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或按第六条第六款出具不予批准函的,投资建议视为已注册,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立即向申请人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

6.5有条件注册证书附带信息: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将投资指南及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证照和核准手续的评估标准,与有条件注册证书一并核发。

6.6不予批准函: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驳回投资申请的,须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函,注明:

1、未接受投资建议的理由;

2、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对投资建议修正后予以注册所需的补充信息。

第七条:最终注册证书核发

7.1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依据第六条第三款协助办理各项核准手续,并在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后,代表并协助申请人办理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相关部委、部门、机构、实体或王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证照及核准手续。

7.2保证金支付:投资人不需支付任何投资保证金。基础设施特许项目特许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7.3最终注册证书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持有人取得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全部证照及核准手续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核发最终注册证书。

7.4核发最终注册证书期限:自核发有条件注册证书之日起二十八个工作日内,持有人未取得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全部证照及核准手续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须核发最终注册证书。

7.5相关机构处申办其他核准手续: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七条第四款核发最终注册证书的,申请人仍需办理合格投资项目合法运营所需证照及核准手续。

7.6合格投资项目启动:最终注册证书核发日即为合格投资项目启动日,同时开始进入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利润税免税期的启动期。

7.7申办其他批准手续的义务:合格投资项目变更投资建议或投资人章程的,应于变更前十个工作日内,依据适用程序,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批准。变更内容包括地址、总部、经营场所、公司名称、股份或其它变更。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在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最终注册证书吊销或作废

8.1最终注册证书吊销:投资人有下列行为,自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核发最终注册证书之日起,该证书即视为吊销:

1、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取得最终注册证书或守法证明的;或

2、收到第七条第三款所述全部文件后六个月内未启动投资活动的。特许项目合同中对此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8.2最终注册证书作废:投资人依据投资法新二十一条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申请最终注册证书作废的,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仅在投资人完全符合投资法新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情况下,对最终注册证书予以作废。

8.3最终注册证书吊销通知: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本条规定吊销最终注册证书的,应书面通知投资人该吊销决定。

8.4上诉:投资人被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本条规定吊销最终注册证书的,可自收到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出书面吊销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理事会联合主席提出上诉。

8.5投资优惠收回: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被吊销或作废的,自吊销或作废之日起,不得申请享受最终注册证书所述投资优惠。

第三章合格投资项目并购

第九条:合格投资项目合并

9.1两个或以上投资人,或投资人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约定合并组成新实体,且新实体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新实体需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至新实体。新实体应在合并及转让最终注册证书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该申请。

9.2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审议依照第九条第一款所做申请,并须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准或驳回该申请。

第十条:未注册自然人或法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

10.1未注册自然人或法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所有权,且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收购人需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至新实体。收购人应在最终注册证书转让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该申请。

10.2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审议收购方依照第十条第一款所做申请,并须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准或驳回该申请。

10.3投资人股份转让造成受让方取得投资人控制权的,投资人须在转让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供受让人名称及地址。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在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0.4第十条第三款所称控制权是指持有投资人至少20%以上的股份。

第十一条:其他投资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

11.1已注册投资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所有权,且拟享受该合格投资项目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收购人应在收购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书面提出收购申请,以获得该权利。

11.2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应审议收购方依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做申请,并须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准或驳回该申请。

第十二条:未注册或未申请核准

新实体或收购人未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申请注册的,或收购人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的,新实体或收购人无权享受合格投资项目的任何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

第四章合资企业

第十三条:合资企业

合格投资项目可以合资企业形式设立。合资企业可由柬埔寨实体、柬埔寨及外籍实体,或外籍实体组成。王国政府机构亦可作为合资方。股东国籍或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但合资企业拥有,或拟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或土地权益的除外。在此情况下,非柬埔寨籍实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计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五章税收

第十四条:通则

14.1纳税义务:投资人有遵守财政管理法、税法、投资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义务。

14.2自然资源:由石油、天然气开采,或自然资源相关业务,包括并不限于木材、矿石、黄金及宝石,合同获得的利润,其适用利润税税率依据税法修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确定。

14.3限定:全部或部分免征赋税及关税仅适用于本细则规定的利润税或关税缴纳义务。以下税种不适用免税:

1、税法新二十五条、新二十六条所述工资税及预提税,分红附加利润税;

2、增值税,适用特定商品及服务的特种税,进口时需缴纳的赋税,及其它现行法律规定税种。

第十五条:利润税

15.1利润税免税期:根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利润税免税期依照本条确定。免税期构成为:启动期+三年+优先期。

15.2启动期: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述利润税免税期启动期,是指自核发最终注册证书开始,至以下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止:

1、合格投资项目赢利的,第一次取得盈利的纳税年度;

2、合格投资项目自销售投资活动产品或服务取得收益的,第一次取得该收益的纳税年度后第三个纳税年度。

本款及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述利润,是指依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而不考虑税法第十七条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

15.3三年:自紧接启动期后纳税年度开始及随后两年。

15.4优先期:优先期由财政管理法规定,紧接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三年期第三个纳税年度开始。

15.5合格投资项目利润税预付:投资法修正法颁布后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按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免缴利润税待遇的,不适用利润税预付。

15.6合格投资项目利润税预付:投资法修正法颁布前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法新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依据税法新二十八条规定,按营业额的1%每月预付利润税及其它赋税,前月衍生的增值税除外。合格投资项目在投资法修正法规定免税期内实现的营业额,可免予预付利润税。

15.7依据税法新二十四条规定,合格投资项目不适用最低税。

第十六条:生产设备、建筑材料、生产投入免缴关税

16.1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生产设备及建筑材料免税:依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进口的生产设备及建筑材料免缴关税。合格投资项目部分产品能够直接出口,或供应出口产业的,用于直接或间接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投入进口时所纳赋税,应在季度报告审核后,予以免税。

16.2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免缴关税:依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进口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免缴关税。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以海关保税仓库方式运营的,其免税应符合海关法及现行适用法规规定。加工后的生产投入未出口的,应在季度报告审核后,缴纳进口时适用关税及赋税。

16.3配套产业合格投资项目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免缴关税:依据投资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配套产业合格投资项目进口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免缴关税。配套产业合格投资项目产品未能100%供应出口产业或直接出口的,应在季度报告审核后,按未供应出口产业或直接出口的生产投入数量缴纳关税。

16.4免缴关税办理程序:理事会应

1、设立由理事会及经济财政部成员组成的机构联席机制,以审批合格投资项目投资活动进口、使用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2、编写合格投资项目办理免缴关税程序的详细指导文件。

16.5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转让或销售:免缴关税进口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被出售或用于与合格投资项目无关用途的,投资人:

1、转让或销售交易经理事会批准的,在二十八个工作日内,按海关法及现

行法规规定计算的税额,缴纳关税;

2、转让或销售交易未经理事会批准的,在二十八个工作日内,按海关法及现行法规规定计算的税额,缴纳关税及罚金;

3、漏缴或滞纳本款第一、第二项所述关税、赋税及罚金的,予以暂停其进口许可及审议其根据投资法提交的免缴关税申请,及其它海关规定处罚。

16.6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转让或销售至另一投资人:投资人或其代表应书面申请理事会批准,将合格投资项目免税进口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转让或销售至另一投资人,供其合格投资项目使用。

第六章报告义务及守法证明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

17.1报税义务:依据税法新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自核发最终注册证书之日起,合格投资项目应按月、年度提交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年度守法证明,并按税收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全部赋税。

17.2免缴关税报告义务:合格投资项目进口的全部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应履行清关手续。进口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合格投资项目须向理事会及税务机关提交正式清关文件副本,包括政府指定机构出具的货物估价文件。

第十八条:守法证明

18.1守法证明:合格投资项目任一纳税年度内未取得守法证明的,无权申请或享受投资优惠。

18.2自动核发:除依据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吊销守法证明的,理事会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九十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资项目出具守法证明。

18.3未按规定出具文件:理事会未按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具守法证明的,视为已出具该文件,但可依据第十八条条第四、第五款规定予以吊销。

18.4复查权:理事会可对持有守法证明的合格投资项目进行复查,以确定该项目是否已依据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提供全部信息。

18.5投资优惠收回:理事会依据第十八条第四款进行合理复查后,认定合格投资项目未提供本条规定全部信息的,可吊销合格投资项目守法证明。自吊销守法证明之日起,合格投资项目无权享受投资优惠。

18.6提供信息:执行合格项目投资人需:

1、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说明;

2、向理事会提交纳税义务履行证明,证明投资人已:

(1)及时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单。税法要求当年纳税申报单的除外;

(2)缴纳税务机关审计确定的税期应纳捐税、利息及附加费;

3、向理事会提交季度报告,说明生产设备及生产投入有效进口情况,及合格投资项目成品有效出口和年度不动产库存清单;

4、CIB 01S格式投资信息表。

第七章土地所有权及使用

第十九条:所有权

19.1所有权:投资活动所用土地,其所有权,依据现行法律,应为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所有。

19.2所有权登记:投资人登记土地所有权的,应填写全部表格,并在不动产所在辖区的地籍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19.3所有权权利:根据柬埔寨王国宪法,外籍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

20.1柬埔寨法人:除所有权权利外,允许柬埔寨投资人以多种方式使用土地,包括特许、租赁、转让或抵押。

20.2外籍法人:允许外籍法人以多种方式使用土地,包括特许、十五年或以上长期租赁及可展期短期租赁。土地使用权包括承租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对建筑物、装备及土地改良所拥有的权利。使用土地方式需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20.3国有土地租赁:自然人或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应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0.4转租:自然人或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经主管部门明确批准,可转租给第三方。

第八章劳动力

第二十一条:劳动力使用

理事会有义务依据移民法及相关规定,协助投资人为其随行配偶办理签证、居留权及旅行证手续,并提供建议。

柬埔寨籍公民中无适当人选,投资人需雇佣外籍员工、管理专家、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理事会应依据劳动法、移民法及现行规定,协助投资人办理雇佣外籍员工工作相关手续。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罚则

投资人未履行本细则或投资法规定义务的,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五款,及其它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过渡条款

第二十三条:投资法修正前批准的投资项目认可为合格投资项目

23.1依据1994年8月5日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在本细则生效日前已开展投资活动,可认可为合格投资项目。投资项目需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认可其为合格投资项目,并履行投资法及本细则规定义务的。

理事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出具认可书,认可上述投资项目为合格投资项目。

已批准的投资项目,未开展投资活动,或启动投资活动一段时期后,未通知理事会即终止或暂停投资活动的,应在重新启动投资项目前,进行文件合法化,已取得合格投资项目资格。

23.2投资法修正法通过前批准的投资项目可享受的投资优惠

投资法修正法通过前已获批准,且享受9%利润税税率的合格投资项目,履行本细则第六章规定义务的,可自投资法修正法及本细则颁布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该税率。

投资法修正法通过前已获批准,且经理事会书面核准投资优惠的合格投资项目,履行本细则第六章规定义务的,可继续享受免缴利润税及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及生产投入进口关税的优惠。

第十一章终则

第二十四条:废止

1997年12月29日88/ANK/BK号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实施细则,1999年6月11日53/ANK/BK号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修正案,2001年12月26日130/ANK/BK号1999年6月11日53/ANK/BK号次法令修正案,及其它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作废。

第二十五条:

自本细则签署日起,首相府大臣、经济财政部大臣、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各部大臣、有关机构负责人及省/直辖市省长/市长应各司其责,有效执行本细则。

国际法期末论文

论我国农村水污染问题 【摘要】:农村水污染是指构成农村水生态系统的水环境遭到人类活动尤其是日常生活、农业生产和乡镇工业污染的总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农村已经成为人类最后的圣地。然而农村水环境也日益成为威胁的对象,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农村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水生态系统总称。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现状进行讨论分析,从中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水资源现状;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 我国的农村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我国也造成很大的影响。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往昔的农家肥等有机肥料被农药、化肥的广泛使用所取代。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亩使用量已经超过世界平均亩使用量的一倍多。目前,我国农业每年的化肥使用量已经超过4000万吨,而利用率却只有30%—40%。农药的年使用量达120万吨以上,其中10%—20%附在植物体上,其余都散落在土壤和水中。并且,农药化肥和地膜的使用量有逐年大幅提高的趋势。这不仅带来了土壤的板结、酸化、土质和肥力的恶化,更重要的是化肥、农药等污染物通过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地表水体,引起地表水体的富营养化。与此同时,又渗入到地下水中,严重影响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 同时,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生活方式并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还是按照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以井水(地下水)作为直接的生活和牲畜饮用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随处泼洒。由于农村地区的居民居住分散,不可能对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所以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对水资源的污染呈上升趋势。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并且以小型工矿和乡镇企业为主的经济区域会越来越多。首先,这些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效益较差、能耗较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使其环境呈现出脏、乱、差的局面,流经乡镇企业区域的河流水质往往较差。并且,由于乡镇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多采用土法生产,直接污染严重。往往是一家小造纸厂、小印染厂污染一条河,一个小冶炼厂、小采选厂毁掉一座山。再者,基层政府由于看重短期的经济效益,故而环保意识淡薄,在环境保护措施上比较落后,更有甚者任其发展。二:国内外农村对污水的处理 国外已经对农村污水处理有了很好的应用,技术相当成熟,而我国的污水处理比较落后,可以借鉴国外技术处理我国农村污水。 (一):国外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各国都有自己的处理工艺。德国很重视污水处理,到1992 年,全德国的污水接管率就达到92. 2 %[4]。在相对集中的农村采用集中处理,对于分散的农村采用分散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其主要以腐化池为主,外加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池、稳定塘等[5]。韩国农村居民多分散居住,采用小型、简易的污水处理系统,工艺为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其缺点是占地大,受充分供氧、气温和植物生长季节的影响等[3]。欧洲、北美、新西兰等农村也采用该工艺[3]。 (二)国内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比较晚,“十一五”规划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建设,要求农村无 公害排放,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才刚起步。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 一、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 2、多项选择题; 3、名词解释; 4、简答题; 5、论述题; 6、案例分析 二、重点内容 第一编导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P4) 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 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着作权和工业产权; (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 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 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 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 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 过事实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 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 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 (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

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着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着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4)1994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编着作权法 1、着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笔记) 答:(1)消费方式不同:着作权属精神消费范畴;工业产权属物质消费范畴。 (2)所涉及的权利不同:着作权既涉及财产权,也涉及人身权;工业产权只涉及财产权。 (3)排他性和独占性程度不同:着作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比工业产权的弱。 (4)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着作权通常自动产生;而工业产权则要经法定程序方能产生。 (5)保护期限不同:着作权的保护期限长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期限。 2、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54-57) 答:概念: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构成要件:(1)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3、在我国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P70-73) 答:(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着作权法》、 4、着作权的内容(人身权+财产权)(P75-92) 答: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 (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 (12)汇编权;(13)注释权和整理权。 5、我国着作权的取得方式和期间(P93-95) 答:取得方式: (1)实质条件:我国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着作权的唯一的法律事实;;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国际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发达国家间投资的双向“对流”仍是国际投资的主流,但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持续上升;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亚洲地区与拉丁美洲已成为国际投资趋向的热点。 三、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一)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 (二)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条件,意识环境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与作用 国际投资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一方面资本具有固有的消极性,它唯利是图,不会顾及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方面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又具有积极作用,资本输入国通过利用外资可以解决国内资金困难,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提高国内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改造老企业,建设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型企业,加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增加就业、扩大出口,改善国际收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二)国际条约(三)其他渊源1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2国际惯例三、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是由其客观基础——国际投资关系的统一性决定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主体不仅有位于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而且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而构成了多层次、立体交叉的统一国际投资关系。 第三节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是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互利是指相互关系中

国际投资论文

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跨国公司的空前发展引起了国际经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分析、探讨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将对发展跨国经营起到顺水推舟的作用。本文仅对学术界公认的和比较有影响的传统理论以及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前沿进行引述。但为了深入地了解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进程,文献涉及又较为广泛,主要是国内外学者对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核心理论以及发展的研究成果,主要参考了《国际贸易》、《经济评论》等核心刊物,还查阅了大量的国外关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方面划时代的著作。 关键字:要素禀赋、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垄断优势、内部化 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尚未从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理论中独立出来,往往以要素禀赋理论为基础来解释国际直接投资。60年代初,美国学者海默(Stephen Hymer)率先向传统理论发出挑战,提出了“垄断优势理论”。不久,这一理论在经济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刺激了对跨国公司的种种理论探讨。从此,跨国公司的学术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其中,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为研究对象的跨国公司理论主要包括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和国际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等。 一、垄断优势理论(Monopolistic Advantage Theory)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先驱、美国学者海默(Hymer,1960)在其

博士学位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对传统理论提出挑战。并由其导师金德尔伯格(Charles P. Kindleberger)等学者加以完善,发展成为研究国际直接投资最早的、最有影响的理论,即垄断优势理论。垄断优势理论是一种以不完全竞争为前提,依据企业特定垄断优势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是基于产业组织理论的一种分析。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外国公司能够凭借其拥有的来自生产秘密、技术、管理以及规模经济等方面垄断优势同当地企业进行有效地竞争。 随后,金德尔伯格将市场不完全作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正如金德尔伯格所说:“直接投资的兴旺必定是因为存在着产品和要素市场的不完全性,或是存在着造成市场分割的政府或企业对竞争的某些干预”。他列出市场不完全的几种形式:产品市场不完全、资本和技术等要素市场不完全、规模经济和政府的关税等贸易限制措施造成的市场扭曲。 垄断优势理论突破了国际间资本流动导致对外直接投资的传统贸易理论框架,突出了知识资产和技术优势在形成跨国公司中的重要作用。邓宁和拉格曼(Dunning & Rugman, 1960)在《在国外直接投资理论中海默论文的影响》一文中也曾指出,海默的博士论文最大的贡献在于脱离了新古典贸易和金融理论,开创了以产业组织结构理论为基础的跨国公司分析。但沿用静态分析方法的垄断优势理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无法解释为什么拥有独占性技术优势的企业一定要对外直接投资,对于企业为什么不采取商品直接出口,或转让特许权的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导论 ●知识产权 ◆含义P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商业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 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 ◆特征:(注意同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相区分) ①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要求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性质的知识产权并存,权利人独占地享有知识产权利益,未经权利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利用其智力成果。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其一,权利的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是绝对的,相同的智力成果只能依法产生一项知识产权,只能有一个权利人;其二,利益的专有、排他,只有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行使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行使该项知识产权。 ②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之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当然地受到保护。 ③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其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 ◆性质P15: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私权,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私人权益。 《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这种私权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的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三节就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被各国所认同。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共性与差异。 知识产权与物化、外化表达的有体物(或称有形物)发生关系。 ◇与物权的共性:①都属于财产权;②都具有对世性,即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 ③都具有公示性,除著作权的产生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外,其他知识产权的产生均需要到国家机关进行登记,而后公告;④都是独立处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 ◇与物权的区别: ①客体(标的)不同; 物权: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知识产权:知识的构造或信息的集合,具有非物质性、知识性。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⑴在排他性上,物权绝对排他;知识产权在占有上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点。 ⑵物权客体本身有形损耗、损毁灭失;知识产权具有永存性。

国际经济法论文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以美国立法为视角 2008年12月,中国太阳能巨头皇明机关获得了高盛集团和鼎辉国际投资公司近1亿美元的注资,1此投资不禁让人联想到三年前凯雷并购徐工。过去几年,一些行业领头的企业先后被外资入股或控股。其中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纸业公司入股山东太阳纸业;2法国SEB集团入股苏泊尔;3英国RichKeen公司与统一控股完达山;4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投资湖南太子奶集团等。5面对本国企业的"沦陷",让我们不得不深思这样一个问题:立法政策上在促进外资并购的同时,是否应就涉及国家安全之特定产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一)外资并购内涵 外资并购实际上是企业并购按照主体进行划分的一种类型,要准确理解外资并购,首先应明确并购的含义。一般认为,并购这一概念来源于对英文Merger& Acquisitions(通常缩写为"M&A")的翻译。目前在我国,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统称。兼并则是指公司的人格被另一公司所吸收,存续公司承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责任、特权与权力,被兼并公司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6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者其它有价证券为代价,收购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或股权,以取得该企业控制权的一种行为。其次,要理解外资的含义。外资的认定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国籍的识别问题,外国投资者一般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国公民。对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国籍识别,比较简单,我国实行严格的国籍标准,只要是非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公民,均视为外国投资者。但是对于外国企业国籍的认定,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则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和看法,而是交叉使用"资本控制主义标准"和"设立地标准"。7因此所谓外资并购购是指外国企业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收购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资产,对东道国企业参股、相对控股或控股,最终取得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经济行为。8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内涵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均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可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做如下概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一国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并采用限制性的措施来规制该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的做法。由此可见,要正确把握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首先必须对"国家安全"予以明确的界定。国家安全是一个历史的,不断演变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不同的诊释。例如佛农·戴科指出:"安全不仅是国家最终生存的欲望,而且是国家生存在重要利益和价值观不受威胁的环境中的欲望。"9阿诺德·沃尔弗斯认为:"国家安全在客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对既定价值观构成威胁的状况,在主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既定价值观可能受到攻击的恐惧。"10......当代世界的安全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安全,而是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环境或生态安全等的有机结合,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综合安全"。11笔者认为,面对日益复杂的并购交易和国际形势,国家安全的宽泛理解应该是切实可行的,我国由此可以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情况享有必要的灵活度,以最终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另外我国还可以借鉴美国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不再局限于直接影响军事和国防产业的并购交易,还要充分考虑到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作用的行业、设施、技术等。 (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

2020《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知识产权法》听课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创造性的知识成果或者标识性知识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对概念的理解 (一知识产权权利的二分性; (二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三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三、知识产权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二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产权; (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它同所有权一样, 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法律表现:(1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2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 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 而要收到地狱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2、知识产权在收到确认的地域内有效。 3、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4、除了国际公约或者双方互惠协定的以外, 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不必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和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和思考 【摘要】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生产关系也越来越发达,先进的生产关系必然会推动人类文明的前进。所以,作为仅次于民法的三级法律知识产权法也越来越被现在人所需要。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的一部分。所以,作为下位法的知识产权法应该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始终,知识产权法所制管理的手段,统治和社会定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关系均不得与知识产权法相违背。 【关键词】知识产权;正义性;价值体现;传统知识;WIPO 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而在不断 的扩张,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范围也同时逐渐扩大,从而出现了知识产权垄断权与社会公众可以自由、有限地接近、使用知识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了双方利益的矛盾冲突。知识产权法时刻关注知识产权中私益与公益之间的矛盾冲突,私益需要有力保护,公益更是立法之本,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范围是每个社会秩序所要面临的任务。构建利益平衡机制是解决知识产权公私益矛盾的有效方法和手段,相应地,使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恰当适度的理想状态。

一、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价值 (一)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律价值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通过确立对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的法律机制,在知识产品的市场流转、应用和传播领域确保了公平竞争秩序。 (二)知识产权法专项法律体现的价值 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项法律而论:专利法是保障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法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是对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一种合法垄断,这种合法垄断却为技术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二、知识产权法的社会价值 (一)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二)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知识产权法在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禁止不正当利用和不诚实牟利的作用,反映在商业上就突出表现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旨在赋予并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权,帮助

国际投资课程论文

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 课程论文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课程名称国际投资学 学生姓名吴云 学号200808010206 任课老师雷佑新(老师) 提交时间2011年5月19日 考核成绩

三元收购三鹿案例 一案例背景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使中国乳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当其冲的三鹿集团直接宣布破产,而其他被检测出三聚氰胺的伊利、蒙牛、光明等乳业大头的销售量也出现巨幅下降,整个奶品行业进入了一个冰冷异常的寒冬。但是这段时期却成了三元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之一。 因为三元乳品在32批次的检测中百分之百合格,不含三聚氰胺,在市场上出现了其他奶品无人问津,而三元的产品出现脱销的局面。蒙牛、伊利、光明在2008年出现了大额亏损的情况下,三元实现盈利4076万元。2009年三元又在政府的支持下,以6.165亿元的收购了三鹿,完成了一个蛇吞大象的收购,得到一个的跻身乳业一线阵营的机会,也得到了一个发展全国市场的绝好机遇。可以说三元是2009年奶品行业大洗礼中的最大赢家。 二案例说明 三元并购三鹿是一次成功的并购,这是业内与舆论一致认可的,并在2010年初被评为08/09年度中国最佳商业案例。但我细细研究发现,三元收购三鹿并没有十分的成功,可以说因为三元的种种因素使三元并没有抓好这次绝好的机遇。

首先从数据上,从2009年初收购三鹿以后,三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出现持续亏损,当年净利润为-1.28亿元。2010年上半年虽然有所好转,但营业利润仍为-4742万元,与此同时,其他的乳品公司却都已经转亏为赢。而整个2011年虽然总公司的业绩靠三元股份旗下的其他项目实现转亏为营,但是河北三元公司仍然亏损-1.55亿元。可以说这是一组很难看的财务数字。 在从战略目标上面看,当时三元收购三鹿是虽然有一定的政治因素影响,但三元收购三鹿是为了迈出进军全国市场的步伐,争取进入中国乳业第一阵营。但是由于战略方案以及其他的一些因素,使三元赶超光明的目标没得以实现,2010年光明的营业额为68.1455亿元,而三元乳业的营业额仅为19.6552亿元。在全国市场并没有预想的作为,甚至没有抓住三鹿原有的市场。同时,也没能实现品牌的大提升的目标。三元没得在这次机遇中得到最大的回报,反而有使自己陷入泥潭的趋势。 从资源上来看,三元收购三鹿,得到了三鹿的7个重要工厂,但是君乐宝等原来三鹿的优质资源并没有得到。三元没能在三鹿原来的优势奶粉行业做出成绩,而三鹿出事前在国内奶粉市场占据第一的份额。所以说三元并没有利用好三鹿的资源。 下面我将从各个方面分析三元收购三鹿并没有实现目标的原因。 三案例分析 一战略方面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是 A.著作权 B.商标及商业标记 C.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D.发现权、发明权及合理化建议 2.根据《著作权法》,下列行为中属于合理使用的是 A.个人为创作作品而复印他人作品 B.出版社为进行科学研究翻译他人作品并出版 C.广播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报纸转载其他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 3.甲在《中国记忆》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的散文,发表时没有附加任何著作权声明,《知识窗》杂志拟登载这篇散文时 A.无须经甲许可,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B.必须经甲许可,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中国记忆》许可,并向其支付稿酬 D.必须经《中国记忆》许可,但不必向其支付稿酬 4.在一次书画展销会上,云南省李某购买了一幅陕西省画家黄某创作的国画,李某对该幅国画享有 A.复制权 B.署名权 C.展览权

D.发行权 5.张某将新作《健道》交给《健康讲堂》连载出版,“城市生活”网站未经许可将已经刊发的作品在其网站上进行传播,“城市生活”的行为是 A.电子发行 B.公开展览 C.机械表演 D.信息网络传播 6.下列成果中,属于合作作品的是 A.甲为乙拍摄的艺术摄影 B.甲乙共同创作完成的雕塑 C.甲提供资金、由乙设计的商标图案 D.甲记录的乙口述的重大历史事件回顾

7.下列主体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人的是 A.作家 B.画家 C.广播组织 D.软件设计者 8.根据《专利法》,申请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存在下列情形,其中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是 A.在国外发表相关论文的 B.在国内市场销售该产品的 C.向国内机构赠送该产品试制品的 D.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该成果的

模联立场文件样本刚果

代表:宜俊杰 学校:控江中学 国家:刚果民主共和国 委员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议题:城市化问题中的国际合作 当今世界,全球化已经成为了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的趋势。城市化是人类进步必然要经过的过程,是人类社会结构变革中的一个重要线索,经过了城市化,标志着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只有经过城市化的洗礼之后,人类才能迈向更为辉煌的时代。在目前的全球形势下,国家的发展如果脱离了其他国家或者组织的协助是很难顺利进行的;从另一方面讲,国家城市化的发展以及问题的解决,对于地区的形势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城市化问题中的国际合作是相当必要的。 非洲是当今世界城市化增长最快的区域之一,人口城市化比例已经超过了70%,而刚果民主共和国则是非洲城市化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但是,非洲的城市化存在大量问题,几乎在所有大城市都出现了庞大的贫民窟。有的城市居住在贫民窟的人口竟占到全部人口的70%,这不仅全方位地加大了居住、就业、医疗、教育、公共设施建设等城市管理的压力,而且犯罪团伙借以孳生和猖獗,成为社会治安的最大忧患。因此2006年09月18日开幕的第四届非洲城市峰会着重讨论了非洲城市化危机。非洲城市化进程需要管理和引导,使之向有利于提高非洲人民生活水平和促进国家进步的方向发展。不控制的城市化将威胁非洲国家的和平与安全。 作为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城市化是由于贫困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所推动的,城市化水平与真实经济水平不符。因此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在2001年初推行市场经济政策,放松经济管制,减少行政干预,力图振兴经济,2001下半年起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各项经济指标恢复增长。 目前,有37%的非洲人生活在城市,到2030年,这一比重将达到53%。然而,非洲的城市化正面临各种严重问题,例如:贫民窟,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各种体制与城市化程度的不匹配等等,贫民窟问题尤其突出。针对非洲城市化的种种问题,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以下建议: 1、非洲国家应联合自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共同促进非洲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使城市化水平与真实经济水平相符。

第三章 国际投资主体

第三章国际投资主体 第一节国际直接投资主体----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构成要素及其特点 (一)构成要素 跨国公司的概念众说纷纭,但对构成要素达成一致,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 1、是一个工商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不论其采取何 种法律形式经营,也不论其在哪一个经济部门经营。; 2、在一个决策体系中经营管理,能通过一个或几个决策中心采取一致决策和共同战略; 3、个个实体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联系起来,其中一个或多个实体有可能对别的实体施加重大影 响,特别是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 本教材认为:跨国公司是指依赖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销售活动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一般由设在母国的母公司和设在国外的子公司构成。 (二)特点 1、生产经营活动的跨国化。---基本特征 实行生产资料支配权在国际范围内的高度集中与生产单位在世界各地广泛分布相结合的原则。2、实行全球性战略和集中管理。 3、公司内部一体化原则 以母公司为中心,把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统一为一个整体。所有的国内外子公司或分支结构的经营活动都必须服从总公司的利益,在总公司的统一指导下,遵循一个共同的战略,合理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及各种资源。根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公司业务性质、产品结构、地区分布、风险程度等在全球范围内实行统筹安排。 一体化的具体内容: (1)生产一体化: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各个子公司充分享受总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技术、人员等。 (2)新技术和新产品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根据各自的特点,统一安排新技术的研发,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和推广,关键性高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集中于总公司。 (3)营销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共享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储运设备、广告宣传和销售人员; (4)采购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实行统一采购,以利于形成一定的垄断。 (5)技术人才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人才灵活流动,充分发挥人才优势。 (6)财务一体化:总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之间即时融通资金,以降低财务费用,减少税收支出。 4、跨国公司具有无限的向外扩扩张能力。图3—1 二、跨国公司的发展状况 (一)早期雏形 (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跨国公司 (三)战后到20世纪90年代的跨国公司(68-69自学) (四)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跨国公司 当前全球拥有6.5万家跨国公司,控制着8.7万家外国公司。2001年的销售额为19万亿美元,是同时期出口额的2倍。对外投资存量从1990年的1.7万亿美元上升到6.6万亿美元。 跨国公司的国外分支机构目前分别占全球GDP的1/10和全球出口的1/3。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

国际投资法论文国际直接投资论文概要

国际投资法双语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孙秀娟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由于双语教学是教育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对学校、师资、课程、教材和学生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因此,教育部积极开展和推进的双语教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以国际投资法课程为例,对目前高校专业课程双语教学面临的教材匮乏、师资力量缺乏、学生语言水平较差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双语教学;国际投资法;实践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 5823(201004 0112 04 Analysis on t he Practice of Bili ngual Teac hing of I nter nati onal Investm ent Law SU N X iu-juan (School of La w,N an ji ng Aud itUn i versity,Nan jing210029,Ch i na Abstrac t:Because the b ili ngual teach i ng is new and co lleges,teachers,courses,tex t books and students are str ictl y re qu ired i n it,this ne w teach i ng m ode of wh i ch t he M i n i stry of Educati on pro m o tes the i m ple m entation i n recent years faces m any proble m s.By taki ng In ternati onal Invest m ent L a w as ex a m ple,th i s a rtic l e ana l y zes t he proble m s o f b ilingual teach i ng i n co lleges and universiti es,such as deficiency o f text book,sho rtage of high-qua lity teachers and poo r f o re i gn language leve l of students,and presents so m e applicable suggestions to reso l v e the prob l em s above.

知识产权法考点整理

知识产权法考点整理 题型:单选、多选、判断、简答、案例 一、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按照消费方式的不同,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前者又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是精神层面的消费,后者是物质层面的消费; (二)按照价值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前者来源于商业性利用,后者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主体的商业信誉。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15) (一)私权属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二)人权属性 三、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一)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是非物质的,在“虚”中“拟”出来的“物”。 (二)知识产权的绝对权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但在知识产权的制度中,存在着若干权利人与非权利人可以共享的权利内容。 (三)物权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物权的对象是物质实体,可以通过实际占有和使用来有效排除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的可能;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结构和形式,其独占性和排他性不同于物权,极易受到侵害。 (四)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在一件实体物上可以并存知识产权与物权,当二者分别属于不同主体而发生冲突时,基于物权人依法享有对实物的独占、排他的支配权,知识产权需让位于它。 (五)二者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则权利消失;而物权的期限与物地自然寿命竞合。 (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物作为劳动产能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是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量的规定性取决于其对象被社会利用的程度和范围。 四、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二)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五、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书36) (一)、称谓的不同主要反映了西方世界在立法上的不同取向,英美法的“版权”是针对复制的权利而言的;而大陆法系则是更倾向于保护著作者。 (二)、“版权”重在对财产的重视,而“作者权”更强调对人权理想的追求。 六、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刚果诉比利时案评析

刚果诉比利时案评析 法学112班贾贝贝11221040210 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的一个调查法官于2000年4月11日对 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耶罗迪亚发布了一个“缺席的国际逮捕令”, 指控其实施或共谋了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 反人类罪行。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而此时 耶罗迪亚尚是刚果的外交部长。根据比利时1993年6月16日通过的 《关于惩处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6月8日其附 加的第一第二议定书的法律》和1999年2月19日修正的《惩处严重 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耶罗迪亚被控的行为应当受到比利时 国内法的惩罚。 2000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起诉比利时,请 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该国际逮捕令”。在刚果提出诉讼后, 耶罗迪亚被停止外交部长的职务,不久被停止所有的官方职务。 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但是被国际法院回避掉的问题就是普遍管辖权 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也是近年 来讨论激烈的问题。 赵劲松博士认为,国家主权平等以及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强行法规 则,而预防和惩治战争罪和反人道罪也是强行法规则。因此,若援引 前项强行法规则,就会减损后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同样,若适用后 项强行法规则,也会减损前项强行法规则的效力。法院在处理强行法 冲突问题上,采取了巧妙的手法。一方面,承认了刚果政府外交部长 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另一方面,重申了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 应受到国际社会或国家的惩治。从程序的角度讲,比利时司法机构签 发的通缉令违反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必须对本国的行为承担国际 责任。从实体法的角度,并不意味着对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战 争罪和反人道罪),国家或国际组织可以视而不见而任其逍遥法外, 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理。正如判决书中所说的,司法机关 的管辖权和管辖豁免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为管辖权并不意味着豁 免的放弃,而豁免权的放弃并不意味着管辖权,特别是本案中刚果政 府并未放弃豁免权,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更无权通缉甚至审判外交部 长。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国际法院的做法为以后处理类似的强行法冲 突问题,提供了解决冲突的样式,从而发展了强行法冲突的习惯国际 法规则。 我很赞同赵劲松博士的观点,本案集中于国际法规范冲突之时的 突出问题进行评析,但是以此牵连到普遍管辖权和国际法院专属管辖 权之间的矛盾。尽管法院没有对普遍管辖权的问题做出正面的论述, 但是通过其肯定在任外交部长外交豁免权的不可侵犯性的态度中,可 以看出法院是否定比利时提出的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普遍管辖是排 斥外交豁免权的观点的,法院坚持外交豁免的绝对性。法院这样的态 度与皮诺切特案中英国上议院的态度完全不同,后者认为智利前国家

【毕业论文选题】热门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13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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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26、试分析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的地位和影响 27、世界贸易争端解决的效率浅思 28、什么是非关税壁垒,GATT是如何打破非关税壁垒的 29、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问题探析 30、浅析美国诉中国汽车及零部件补贴案 31、浅谈处理涉外合同翻译与避免国际贸易纠纷的关系 32、浅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33、企业跨国收购的法律问题探讨 34、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5、平衡与协调:论跨国股票发行中的法律适用 36、欧盟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作物共存的法律问题研究 37、欧盟航空碳税与低碳经济新秩序 38、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正常价值问题 39、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市场经济问题 40、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分别裁决地位问题 41、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出口价格的认定 42、欧盟法律制度若干方面研究 43、墨西哥诉中国服装和纺织品补贴案案例评析 44、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正常价值问题 45、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市场经济问题 46、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出口价格的认定 47、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析 48、论专利权强制实施制度的应用 49、论我国外资法体系的完善 50、论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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