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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汇总

经济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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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指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含义:

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第四,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特定的经济关系;

第五,经济法属于国内法的体系;

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8、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1、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

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的三个特征。

12、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行为。破产在法律上有两层含义:○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客观状态;

○2、处理债务清偿事件的特定法律程序;

13、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活动。

14、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最基本法律形式。

15、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已订立协议,但因缺乏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6、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地完成各自履行的义务并实现各自应享有的权利,使双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它是合同交易目的实现的手段)

17、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8、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由债权人占有,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所得价款优先抵偿其债权的担保方式。

二、简述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组织管理关系国家应进行必要的干预。目的在于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法律资格及权利义务,促进企业成为“四自”的真正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

第二,市场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扰乱市场秩序,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管理关系。制定市场管理法目的在于确保建立公平、有序、稳定的市场环境。市场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

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第三,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具有自发性、破坏性、滞后性,容易形成市场失灵问题如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收入分配不公、企业成本外部化、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等。市场失灵会影响经济总量失调和结构失衡,需要发挥“看得见的手”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进行干预,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目的在于消除市场失灵问题,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

第四,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社会、市场等,劳动者遇到风险后其基本的生活应该得到保障,如城乡低保制度、失业救济制度、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充分利用合理开发劳动力资源,调动其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主要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答:(一)主要经济权利:

1)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批准权、撤销权、免除权、审核权、确认权、协调权和监督权等。

2)财产所有权:指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占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加以控制的权利。使用权:对财产根据性能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通过利用获得一定利益的权利;处分权: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决定其命运的权利。这四项权能是可以分离的,其中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

3)经营管理权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企业对其拥有或控制的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权、资金支配权、物资管理权等。

4)请求权(救济权)主要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

(二)主要经济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3)开展合法经营;

4)依法纳税;

5)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6)其他经济义务;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答:(一)区别

1、资本的划分不同

有:不等额;股:等额;

2、发起人人数不同

有:1-50人;股:2-200人;

3、最低注册资本不同

有:一般3万元,一人为10万元;股:500万元;

4、设立方式不同

有:发起;股:募集或发起;

5、信息公开不同

有:对内,程度低;股:对内对外均公开,程度高;

6、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发行债券;股份:可发行债券和股票;

7、设立程序复杂程度不同

有:简单;股:复杂;

8、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不同

有:6000万元;股:3000万元;

9、审批不同

有:不必审批;股:必须审批;

10、董事会的人数不同

有:3-13人;股:5-19人;

11、股权转让限制不同

有:受限制;股:不限制,自由转让。

12、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

有:分离程度较低;股:分离程度较高。

(二)联系

1、均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

2、公司和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3、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4、均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5、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基本相同;

4、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答:(1)净资产最低限额的要求:有限公司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公司不少于3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所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如果存在上次债券未募足或对已发行的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也不能批准发行债券。

5、简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证券法于2005年10月7日经十届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法公司股票上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答:我国对合伙企业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依法登记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伙人限制

2、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1、概念

合伙协议是规范合伙人行为,确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关系存在的基础。

2、内容(10点)

(1)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和退伙;(8)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10)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3、订立合伙协议的要求

(1)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有效;

(2)修改或补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

(3)内容不得违背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出资方式多样;

(2)合伙企业无最低资本金的限额;

(四)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公司、股份等字样,营业执照应注明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是每个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国家也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限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个自然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投资人的限制(3)中国公民(中国大陆的);

(4)非特殊身份的人;

(非公务员、警察、司法人员等)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应符合《企业名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字样,如股份、公司、有限等;企业组织形式可采用场、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可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

但投资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都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无明确规定,企业视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而定。

8、简述企业破产财产的构成。

答: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债务人企业所拥有的,为清偿破产债权全部财产的总和。它的构成有: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如无形财产)

(4)超过担保数额的担保财产。

9、简述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答:(1)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2)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缴纳破产人所欠的国家税款;

(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性质不同的债权按顺序清偿,性质相同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10、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是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准则。

(一)平等的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自愿的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权依法决定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宜,如自由选择缔约与解约、缔约内容、合同形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公平的原则

是指在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合情合理,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对等、合理承担责任和风险。

(四)诚信的原则

即诚实守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中应以善良的心理状态、维护双方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一旦订立合同后,应当积极地履行合同的义务,必须重合同、守信誉。

(五)合法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为无效合同。(如买卖文物、枪支、毒品等为不合法合同。)

(六)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如包养合同、租赁女友回家、代理哭坟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11、简述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合同的主体,必须要明确。

(二)标的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实物、货币、智力成果等。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三)数量

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确定标的尺度、决定主体权利义务大小。数量要清楚,单位要明确。

(四)质量

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具体特征,如品种、规格、型号、标

准、技术要求等,标的的质量应尽量明确、详细、具体。

(五)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一方得到对方商品应支付的货款或者获得服务(劳务)应支付的费用。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货、付款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履行期限也应明确、具体。

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场所。

付货方式

履行的方式运输方式

结算方式

(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12、简述合同生效的条件。

答: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主体合格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自然人:要求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人有效合同

自然人限制性民事行为人效力待定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合同

2、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意思表示真实

订立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存在受威胁、胁迫等其他因素的强迫而为。否则,为无效合同或者为可撤销合同。(三)内容合法

1、合同的标的物符合法律的规定;(非毒品、文物、枪支、走私品等)

2、合同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举例:

(1)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父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违约金约款等。

(2)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作出的赠与合同等。

(3)非法射幸合同,如赌博合同等。

(4)违反人格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者雇员搜查身体的合同条款等。

(四)合同的形式和程序合法

有些合同是要式合同,须采取书面的形式或者要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13、简述无效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答:1、确认机关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

2、确认依据

依法确认,依据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和无效合同的种类,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3、无效合同的处理

(1)合同履行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2)财产后果的处理

A、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充。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B、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追缴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追缴财产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它建立在当事人故意违法的基础之上。

14、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答:(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如合办企业时对个人股的高估而对集体、国家股的低估等;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活动中,买卖双方相互串通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好处或回扣等。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概不负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概不负责。

15、简述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答:(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维修、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五)定金处罚;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大学经济法试题与答案

大学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国宪法》 D、《中华人民国刑法》 【答案:C】 2、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事件的是()。 A、发行债券 B、签订合同 C、山洪爆发 D、承兑汇票 【答案:C】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是指10-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答案:A】 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 A、 6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20 年 【答案:B】 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A、遗嘱 B、婚姻登记 C、收养子女 D、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D】 6、下列不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A、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B、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超越代理权限围以陂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的 【答案:D】 7、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B】 8、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D】 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 10、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 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 。 A、1000 万美元 B、1400 万美元 C、1750 万美元 D、2100 万美元 【答案:C】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暨南大学经济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 1.经济法概念与溯源。 溯源: 1、最早调整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的法律是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 2、第一个提“经济法”一词的是1755年法国的摩莱里(《自然法典》)。 3、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西方经济法——1890年的美国谢尔 曼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收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4、第一次使用“经济法”概念、现代经济法术语和科学的起源——1906年德国的莱特《世 界经济年鉴》。 5、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现代经济法的标志——1919年德国《煤炭经济法》。 概念: 指的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他概念: 1、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血药有国家干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 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 规范。 3、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紧急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紧急发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5、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 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 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 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其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在采取相 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涉外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浙江财经大学期末经济法试卷复习课程

一、单选(10×2) 1.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P118) 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A)万人民币。 A、3 B、1000 C、500 D、50 例: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商品批发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金额就是(D )万元。 A、3 B、5 C、10 D、50 解析:《公司法》规定,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公司规定的公司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P113,125)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P67) 4.撤销权有1年的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P209) 5.专利权是有期限的,在法定的有限期限内,专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过了这个期限,这项发明就成为社会 公共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P558)例: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B) A、1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 6.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出价和报价。投标是要约。(P200) 例:例: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邀请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依据公司的组织管辖关系,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P113) 例:公司可以设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A) A、分公司 B、子公司 C、事业单位 D、社会团体 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P26) 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B) A、90天 B、2年 C、365天 D、6个月 9.中外合作企业的审批时间是45天。 例:中外合作企业的审批时间是(C) A、90天 B、3个月 C、45天 D、6个月 二、多选。(10×1) 1.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题的是(ABCD) A、公司 B、外国人 C、个体工商户 D、中国公民 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合伙人(P13) 2.下列纠纷不能提交仲裁: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 争议。(P572) 例: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下列纠纷(ABD) A、婚姻纠纷 B、继承纠纷 C、合同纠纷 D、行政争议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P604) 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是(ABC) A、被搞住所地法院 B、合同履行地法院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D、外国法院 4.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条件(详细见案例分析1)(P88) 例: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BC)。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缴清全部出资。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 学习不只是学习别人告诉我们的东西,还要在学习中创新,主动地去学习。以下是整理的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欢迎来学习!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总额由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 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 4.论述题 2X16 5.案例分析 1X14 合同的知识占65% 名词解释: 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 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 简答、论述 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 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

债法总论 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 合同成立和生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 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 债法总论 要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 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 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封闭性、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人资两合性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缴纳出资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物资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④货币出资额的要求,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其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责任的有限性、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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