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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漳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漳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漳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中心城区实施细化规则》(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甲级城市规划设计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批、审查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漳州市中心城区报批的建设项目,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遮挡影响;

2、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3、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居住及文教

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4、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第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中,涉及建筑高度、建筑体量、总平位置、±0.00、外立面、户型、功能、窗户等可能引起日照影响变化的变更,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类:包括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住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大学和中、小学学生宿舍等。

2、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

第六条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当现状住宅(以户为单位)原有效日照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该户原最大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其日照标准,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该标准。

2、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

3、敬老院、养老院、老人公寓等老年人居住建筑和残疾人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4、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活动用房: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5、医院、疗养院:每幢大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6、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以政府批复的规划为准。

7、旧区内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为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旧区范围按《实施细则》的要求界定,特殊地块以市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8、拟建建筑周边受遮挡的住宅建筑属于规划确定实施改造的旧屋毗邻区时,对现有建筑遮挡可不执行上述标准,应根据地块改造规划的用地性质和指标进行控制。

9、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进行调整的,应按新标准执行。

10、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违章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11、居民同意放弃日照权益,应出具书面意见,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漳州市中心城区经纬度:东经117°39′,北纬24°31′。

2、日照基准年为公元2001年。

3、有效时间带:真太阳时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4、时间计算精度:不应大于1分钟。

5、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5分钟。

6、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6米×0.6米。

7、计算受影面: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场地为地面标高。落地窗、凸窗应以虚拟的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如图1)

图1

8、窗户计算宽度:窗户宽度小于等于1.80m的窗户,应按实际宽度计算,且窗户宽度不应小于1.2m。宽度大于1.80米的窗户,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0米宽度计算(如图2)。

图2

第八条日照分析主客体范围的确定

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的客体范围内,应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类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拟建建筑位于《实施细则》划定的旧区内,按拟建建筑高度1.2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其他地区,按拟建建筑高度1.4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如图3)

(2)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3)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确定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类建筑)并进行编号。拟建建筑为住宅或文教卫生类建筑的,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

(4)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5)客体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处在客体范围交界处的建筑,以户型为单位,在客体范围外的户型,不进行日照分析。

图3

2、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以15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如图4)(2)在上述范围内,采用第八条提出的日照分析客体确定方法,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3)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考虑。

图4

第九条日照分析建模及要求

1、根据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筑主体进行建模。

2、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须考虑建筑实际高差,定义室内地坪标高,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绝对高程。

3、遮挡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4、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梯间、机房、构架、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果不造成自身

遮挡,可不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物,又是被遮挡建筑物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况。

5、构成遮挡的地形、桥梁以及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建模。

6、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7、进行窗户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明确窗户的准确位置、窗宽、窗台面高。

第十条 分析方式

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主要采用多点分析、沿线分析的方法,结合立面分析、窗户分析表等;场地可采用多点分析等方式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要求

1、窗分析的计算基准面

(1)普通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2)直角转角窗、弧形转角窗、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5)

凸窗转角弧形窗转角直角窗计算基准面计

算基准面计算基准面B A

B

A A

B

图5

(3)窗户或阳台两侧有突出计算基准面不大于300mm的墙体、柱子、干挂等,以及对实际日照影响较小的节能遮阳设施可忽略不计。(如图6)

图6

2、阳台的计算基准面

(1)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进深不大于1.8m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7第1种方式所示)。进深大于1.8m及沿栏杆设有构造柱的阳台,以阳台栏杆外缘为计算基准面(如图7第2、3种方式所示)。

(2)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7第4至6种方式所示)

图7

(3)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外缘为计算基准面(如图7第7、8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4)南外廊式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以外廊栏杆外缘为日照基准面,每间教室的有效日照应不小于窗户总宽度。

3、对于本技术规程未列举或特殊的建筑结构形式,可在确保分析结果客观真实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第十二条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1、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2、拟建建筑北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规划地块做等时线分析,其标准的日照等时线不应超越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的满足日照标准的规划控制线。

3、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且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

规划地块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或城市设计做模拟方案,并作为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拟建日照分析对象的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或城市设计做模拟方案,作为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规划高层地块为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其模拟方案进行外轮廓沿线分析。

5、被遮挡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仅供规划管理部门参考。当规划地块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三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光盘(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等)。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视具体情况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5、根据本规则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分析范围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本条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或请具备

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编制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和联系方式。

4、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用地周边情况。

(2)本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层标高等。

(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层标高等。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层标高等。

5、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6、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7、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8、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9、日照分析结论:明确拟建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数或户数。

10、《日照分析报告》应由日照分析单位盖章。

11、附图:

(1)日照分析模型总平面图,注明建筑编号、位置、底标高、高度。

(2)客体建筑范围图;

(3)主体建筑范围图;

(4)日照分析模型轴测图;

(5)平面等时线分析图或线上日照分析图;(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和原有建筑的位置、建筑物角点坐标、建筑高度、底层标高、计算高度。)

(6)窗日照分析对比图:第5项中分析不满足的立面上的窗,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对照图。

(7)如第(5)项日照分析结果均满足日照标准,则无需提供第(6)项内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设计单位和《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日

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承诺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保证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日照分析编制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审批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抽查。规划管理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提及日照分析技术规则,应按《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漳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名词解释

1、有效日照

在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在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上窗台面左右两端点间获得的按标准时间统计方式得到的日照时数。也称为满窗日照。

2、居室

指卧室、书房、起居室(厅)的居住空间。

3、计算基准面

在日照分析时,用于反映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情况而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建筑立面。一般取窗户或阳台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照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 照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名称:宝山万科四季花城二期(首期)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建设单位: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0日

宝山四季花城二期(首期)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水城南路17号邮政编码:201103 法定代表人:丁长峰联系人:李彦联系电话:62702700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8楼邮政编码:200233 法定代表人:黄鼎业联系人:周毅锋联系电话:62481588 勘察设计证书编号:090504-sj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宝山西城区 用地范围:参见日照分析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三)基地外受遮挡的建筑:

(四)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的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主、客体位置关系,主体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位等如附图所示。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以下简称“住宅日照”要求),以及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辽)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以下简称“文教卫生日照”要求)确定。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以下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日照分析报告书

日照分析报告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X X项目 日照分析报告书 (样本) 建设单位:XX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XX设计院 XX年X月X日 一、计算分析主要规范及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 2)《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3)苏州市规划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的通知; 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日照分析软件、方法及各项参数

三、单位基本情况 四、项目基本情况 五、日照分析结论

附图一项目日照分析总平面图(含周边范围)(1:1000) 附图二项目基地范围内建筑户型图(住宅)(1:500) 附图三基地周边建筑现状累计日照分析图(项目建成前)(1:500)

附图四基地周边建筑日照分析图(项目建成后)(1:500)附表一:基地内建筑(住宅)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累计) 1#建筑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累计) 2#建筑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累计) 附表二:日照分析说明表 附表三:周边受影响建筑现状有效日照时间(项目建成前)(非必须)

附表四:周边受影响建筑有效日照时间(项目建成后)(非必须) 附件一:XX日照分析软件鉴定证书 (模版) 附件二、图纸要求 1.CAD图单位为米,不得为毫米,坐标系统为苏州市地方独立坐标系统,绝对高程基于1985国家高程基准。表示的内容有:幢号,红线(不需要标注坐 标),建筑退让线(不需要标注坐标),建筑绝对高度(计算到实心女儿墙 处,不含镂空女儿墙的高度),相邻建筑物间的距离(结构外墙线距离), 建筑外墙角定位坐标,建筑与红线的间距,出入口,道路(不需要标注坐 标),配电房等。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2002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施行范围为兰州市规划市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 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 小时。 第七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 时及下午16 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 时至下午15 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见附图一)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在建建筑和已批待建建筑可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3、拟建建筑自身也应作为客体建筑进行分析。 第八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每一幢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 倍距离)内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见附图二)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日照分析报告-天正日照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名称:宝山万科四季花城二期(首期)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建设单位: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0日

宝山四季花城二期(首期)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 二、地址:上海市水城南路17号邮政编码:201103 三、法定代表人:丁长峰联系人:李彦联系电话:62702700 四、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五、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8楼邮政编码:200233 六、法定代表人:黄鼎业联系人:周毅锋联系电话:62481588 七、勘察设计证书编号:090504-sj 八、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宝山西城区 用地范围:参见日照分析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三)基地外受遮挡的建筑:

(四)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的建筑: 拟建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主、客体位置关系,主体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位等如附图所示。 九、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以下简称“住宅日照”要求),以及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辽)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以下简称“文教卫生日照”要求)确定。 十、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以下资料由委托方提供: 1、基地内及周边的电子地形图; 2、基地外已有建筑(ZH01、ZH09)的平、立、剖面及总平面图。 以下资料由本单位(受托方)提供: 1、基地内拟建建筑(1#-11#)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 2、基地外规划拟建建筑(12#-46#)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 十一、本日照分析采用天正日照(V6.5版本)分析软件。 十二、补充说明: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计算间距: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计算间距: 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区分了大寒日、冬至日 请问他们的区别在哪? 具体有何规定? 哪个要求更高? 以下是“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的具体内容,希望能解答你的问题。 ========================================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 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文案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章) 设计单位:(章) 2013年12月16日

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勘察设计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

(三)基地外的委托方指定分析的客体: (四)参与叠加分析的基地外建筑: (五)日照分析软件的计算参数设置: 分析城市: 大连 北纬 38度54分东经 121度35分 分析日期: 1月20日(大寒日) 有效时间段: 8:00-16:00

时间累计方式:全部时段累加 窗分析方式:外墙面处的窗台中点 时间计算精度:1分钟采样点间距:1.0米 注:1、高度指室外地坪至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构架等构件物)的高度。 高度单位为0.1米。 2、若建设项目基地内外地坪存在高差,应确定某一高程为统一起算点,并在日照分析 中考虑该高差的影响。 3、拟建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主体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 位等如附图所示。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条文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 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日照间距计算

在介绍发证方法之前,笔者想详细解释一下建筑间距的计算过程以及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选取。 例1:南,北两幢住宅楼,日照间距按1:1.35控制,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5.8米,方位角18度,底层为用于休闲活动的层高3.5米的架空层,1层窗台高0.9米。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6.2米,方位角16度。 1、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附录一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第(2)小条的规定: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查看南侧住宅楼阁楼层平面图(见图2-1),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之间的局部突出部分连续长度:8.4米,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2、查看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的剖面图(见图2-2),从1/C 的檐口处划一条1:1.35的日照线,可以看见该日照线在E轴线处没有遮挡,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3、查看1/C轴线的檐口大样图(见图2-3),檐口日照点的建筑高度:18.9 米。 4、檐口日照点到1/C轴线的距离:0.12+0.4+0.6=0.58米 5、1/C轴线到建筑物最北侧E轴线的距离:2.1+0.3=2.4米 6、两幢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 (18.9+6.2-5.8-3.5-0.9)×0.9×1.35+0.58-2.4=16.2835米

由上例可知,对于住宅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见图2-4、图2-5): 1、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或是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 图2-1 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1)日照从阁楼檐口计算 查看阁楼层平面图一,建筑物局部突出连续长度超过8米,日照应该从局部突出的轴线计算。 查看阁楼层剖面图一,日照线没有遮挡,所以日照线应该从阁楼檐口计算。 (2)日照从建筑檐口计算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xxxxxxxxxx三期 建设单位:xxxxxx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 设计单位:xxxxxxx设计院(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xxxxxxxxxxxxxxxx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 1#楼建筑对其基地外北侧阴影范围内确定的客体2#楼、3#楼、4#楼、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1#楼、12#楼(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详见总平面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三)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四)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 5.0.2.1 (1)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武汉市地理位置为东经114度17分,北纬30度38分,属于Ⅱ、Ⅲ类气候区的大城市,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建筑底层窗台满窗日照累计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至16:00 2、《民用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版)的条文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由委托方提供:1.1:500地形图 2.拟建建筑施工图 3.周围已建建筑现场实勘资料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情况,除上述主、客体建筑外,按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的主客体分析范围内目前尚无其他在建或已经批准方案待建的建筑。我公司在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日照

日照分析图解

一、概述 长期以来,因为日照采光而引起矛盾甚至导致法律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些大多是由于在设计或审查阶段日照分析得不够科学准确的原因。日照分析涉及到时间、地域、建筑造型等多种复杂因素,要将这些相互影响的因素综合起来进行人工精确计算分析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实践中各地只好根据地方简易算法来估算,如果再加上一些人为因素,很容易发生与实际情况偏差甚至严重不符的现象。 SUN日照分析软件是在大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与多家规划管理与规划设计单位的密切合作,经过反复推敲与艰苦研发,开发的一套系统软件。它全面解决了全国各地任何时段的日照分析问题,计算科学准确,使用简单方便,是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强有力的日照分析工具。 二、功能框图

三、主要功能 1、遮挡分析:分析各栋建筑之间的遮挡与被遮挡情况。选定被遮挡建筑时自动分析出对其产生遮挡影响的所有遮挡建筑;选定遮挡建筑时自动分析出其对其它建筑产生遮挡影响的所有被遮挡建筑。

2、阴影分析:建筑群任意时间段在任一高度上的连续阴影图、阴影轮廓范围线以及相邻建筑间的阴影差集图。可直观的观察建筑阴影轮廓的影响范围或对其它建筑的遮挡情况。 3、主客体范围:根据设置的计算规则,确定合理的分析范围。

4、单点分析:建筑群体内任意一点在任意时间和高度的日照时间分析计算,分析结果图面标示及自动统计生成单点日照分析报表。 5、窗户分析:建筑物窗户满窗日照(可设置为左右端或中心点)的分析计算,分析结果图面标示及生成统计报表。 6、窗洞分析:在窗户窗面上进行等距离布点,分析各点的日照情况,统计出满足标准的点在窗面中所占的比例。

东莞日照分析报告模板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章)(章)

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建筑对其基地北侧遮挡范围内确定的客体(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 建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详见附图 拟建建筑方案总平面图(详见附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 (三)基地遮挡范围内的客体建筑基本情况: (四)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基本情况 注: 上表中是指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的高度(具体进行日照分析讣算时建筑高度以日照分析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建筑标髙以及客体建筑窗位如附图所 7J\Q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东莞市建设项U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有关条款: 第三条适用范ffl和对象、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査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 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 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 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由委托方提供:1. 2.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情况,除上述主、客体建筑外,按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的主客体分析范围内 目前尚无其他在建或己经批准方案待建的建筑。我公司在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日照分析计算。若由 于委托方提供资料不实或方案变化而导致分析差错,我方将不承担责任。 六、本日照分析报告采用经城乡建设部鉴定的“绿建日照分析软件Sun2012"进行分析计算。 七、日照分析说明

日照分析分析报告书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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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报告书 项目名称:****国际购物广场 委托单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委托单位单位名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E_mail 受托单位单位名称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通讯地址 合肥市凤阳路与银屏路交叉口恒 丰国际大厦2501 邮编230001 联系人阮怀照电话 0551-42683 09 E_mail 分析项目 项目名称****国际购物广场 目标定位 东龙湖路南国庆中路 西北 提交资料■电子图□工程图纸□草图附图: 成果用途□规划审批□司法鉴定■日照数据检测 备注: (委托方提供的项目资料和数据如下) 一、所有建筑物的地坪标高在同一水平面上。 二、相关建筑物高度 1、拟建建筑物高度: 楼号高度 1#住宅27F 24+2.9*22+2.2+0.6=90.6米(底商5F) 酒店式公寓一期30F 24+3*25+0.6=99.6米(底商5F) 商业裙房5F 5.4+4.8+4.8+4.8+4.2=24米 商业1F 5.4米,2F 10.2米,3F 15米,4F 19.8米,6F机房28.5米 2、电梯机房高度:住宅、公寓电梯机房高度:3.3米 3、现状建筑高度: 东北角学校办公楼5F:H=3.3*5=16.5米 东北角学校教学楼4F:H=3.6*4=14.4米 北面现状建筑4F:H=3*4=12米 北面单廊办公楼4F:H=3*4=12米 西北现状住宅A、B、C、D# 5F:H=3*5=15米 西北现状住宅E# 6F:H=3*6=18米 西北现状住宅F# 3F:H=3*3=9米 西北现状住宅G# 4F:H=3*4=12米 三、根据甲方要求对东北角教学楼、北面现状建筑及西北现状A、B、C、E#进 行日照分析。

2015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线上日照分析法、场地按多点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 1、落地窗、凸窗和落地凸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一)。 图一 2、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二)。

图二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三)。 图三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居住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可选取连续的2.10m 宽度计算。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褛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釆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一)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对遮挡建筑所建模型原则上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因此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但为了提高计算效率,确实不遮挡其他建筑的部分可以忽略,如建筑南侧的一部分花台等可以不建模;被遮挡建筑的情况则比较复杂: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的女儿墙、北侧阳台、屋顶等明显不产生自身遮挡,则不需要建模;另一种情况是产生了自身遮挡,为了分析造成遮挡的综合原因就应当建模。有些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则需符合本款所有的要求; (二)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其中造成遮挡的建筑附属物指的是建筑物屋顶上长期存在并对其他建筑产生遮挡的水箱等设施。 (三)进行窗户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 建立的模型应完整,避免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宜出现交叉。

苏州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版)V2.3最终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 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 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4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2.6 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30分钟。 3 计算要求 3.1 计算范围 3.1.1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15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24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3.1.2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和南侧半径240米扇形范围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 3.1.3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低、多、小高层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并计算日照时间。 3.2 计算方法要求 3.2.1 日照分析计算的常用方法有窗户分析、沿线分析、多点分析、单点分析等。 3.2.2 在进行日照分析时,新报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场地、低层非单元式住宅及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病房楼等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必要时辅用单点分析;除上述以外的有日照要求新报建的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 3.2.3 本规则实施之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以及已竣工的建筑仍可采用原日照分析方法。 3.2.4 未进行过日照分析计算的现状建筑,在进行日照分析时,可采用沿线或多点区域分析的计算方法。

日照分析报告的要求

一、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1.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1.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2.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2.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3.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1.需采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SUN日照分析软件 2.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2.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2.2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2.3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同时进行分析。 2.4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外墙高度计算。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3.2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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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strip of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真

万源城尚郡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合并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闵行区万源小区F地块、学校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 设计单位: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章)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日 闵行区万源小区F地块、学校施工图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桂林西街66号邮政编码:200233 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联系人:冯静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梦花街234号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丁明渊联系人:孙蓉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甲级0901131--sj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万源小区F地块、学校建筑对其基地内外北侧阴影范围内确定的客体万源居住小区F街坊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学校A-3#、A-4#,万源居住小区E街坊动迁房D-8#、D-9#、D-10#,万源居住小区E街坊商品房E-6#、E-7#、E-8#、E-12#、E-13#、托老所、幼儿园以及古龙苑B33、B34、B35、B36、B37(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建设项目基地位于闵行区 用地范围:万源路、平吉路、莲花路、顾戴路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万源居住小区F街坊

(三)基地内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万源居住小区F街坊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1.万源居住小区E街坊动迁房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4号 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中城四方软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播赵文凯涂英时刘超詹雪红林若慈罗涛刘燕辉林建平宋小冬田峰殷丽陈晓勇潘杭郝晓王语夫韩继发尹兆东牟雪松夏建忠徐磊林紫荣张雅军丁伟王军周张尧高风雷刘启耀高峰石建军陈道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嘉广朱子瑜肖辉乾吴晟耿毓修黄均德韩秀琦相秉军方芳赵中元薛峰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增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的日照计算。 1.0.3 建筑日照计算的完整过程应包括:数据资料整理、建立几何模型、确定计算参数、确定计算方法、计算操作、书写计算报告、校审计算报告、数据归档管理。 1.0.4 用于建筑日照计算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应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1.0.5 建筑日照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真太阳时 apparent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 2.0.2 建筑日照 sunlight on buildings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状况。 2.0.3 日照标准日 reference day of sunlight assessment 用来测定和衡量建筑日照时数的特定日期。 2.0.4 有效日照时间带 period of effective sunlight 根据日照标准日的太阳方位角与高度角、太阳辐射强度和室内日照状况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用真太阳时表示。 2.0.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reference position for sunlight as-sessment 为规范建筑日照时间计算所规定的建筑物(场地)上的计算位置。 2.0.6 日照时数 sunlight duration time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或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 xxxxxxxxxx三期 建设单位:xxxxxx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 设计单位:xxxxxxx设计院(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xxxxxxxxxxxxxxxx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 1#楼建筑对其基地外北侧阴影范围内确定的客体2#楼、3#楼、4#楼、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1#楼、12#楼

(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详见总平面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三)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四)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5.0.2-1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武汉市地理位置为东经114度17分,北纬30度38分,属于Ⅱ、Ⅲ类气候区的大城市,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建筑底层窗台满窗日照累计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至16:00 2、《民用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版)的条文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由委托方提供::500地形图 2.拟建建筑施工图 3.周围已建建筑现场实勘资料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1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 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 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 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 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 图2 2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正对范围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 图5 3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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