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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19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19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二节资格变更

第三节资格延续

第四节资格终止

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有管理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除申请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之外,申请单位的名称或字号中含有“保险”字样的,一律不予批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九条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A、B、C三类。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并对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

(一)直接申请;

(二)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申请;

(三)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一)种方式,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二)种方式,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采取第(三)种方式。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业社团组织应当督促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其法人机构必须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该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办理具体手续。

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为全国的法人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由各地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一经核准,省级分支机构及所申报的下属分支机构均可获得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按照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清单,逐一核发许可证。省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各家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在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时,必须持有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A、B、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机构已经依法登记注册;

(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应当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最低不少于1人;

(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四)主营业务运转正常;

(五)提交申请材料之前的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七)非法人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八)许可证被吊销后重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说明情况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应当距离许可证被吊销之日2年以上;

(九)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保险,并缴纳监管费;

(十)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未按本规定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被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的,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提交原许可证及监管费缴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三)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

(四)对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具有职能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均具备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具备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四)取得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第十七条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取得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三)申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与主业直接相关。

第十八条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及《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拟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清单,以及每一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七)非法人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必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八)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及缴存凭证。

针对本条第(二)、(六)项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可以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B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及《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七)非法人机构必须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必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八)拟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清单,以及每一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九)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及缴存凭证。

针对本条第(二)、(八)项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可以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条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委托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第十九条所列的各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受理或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受托人;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受托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作出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在指定门户网站予以公告。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取得资格核准之日起30日内,及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信息系统上登记保证金缴存信息,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领许可证。

前款所述事宜,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行办理,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办理,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存款形式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或认可的商业银行。

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未获批准的,申请机构凭中国保监会出具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经办商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五条每一家持有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2万元。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每增加一家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增加保证金2万元,当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领取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达到50家,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该省级行政辖区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实际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数量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超过50家的,且保证金为100万元时,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减少后仍在50家以上的,不得动用保证金;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不超过50家的,每减少一家可申请动用保证金2万元。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每减少一家可申请动用保证金2万元。

第二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动用保证金,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用保证金申请书;

(二)在中国保监会指定门户网站登载的终止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公告;

(三)所有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结清全部代收保费、归还各种保险单证及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料的证明;

(四)原许可证。原许可证损毁的,应当提供在中国保监会指定门户网站上的公告。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证金动用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或予以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A类许可证有效期5年,B类许可证有效期3年,C类许可证有效期2年。

第二节资格变更

第三十条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资格变更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委托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业社团组织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后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

第三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变更许可证记载内容:

(一)名称;

(二)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保险代理险种;

(四)许可证类别。

变更第(一)、(二)项事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并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变更第(三)、(四)项事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许可证记载内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基本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原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许可证记载内容,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变更事项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许可证。

第三节资格延续

第三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B 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委托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业社团组织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确认后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

第三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许可证复印件;

(四)监管费缴清证明;

(五)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基本情况表;

(六)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处罚情况的说明;

(七)达到本规定关于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的有关证明;

(八)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提供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九)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存在代理关系的,应当提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存在欺诈、误导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主营业务不能正常经营;

(五)不履行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事项;

(六)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和缴存保证金;

(七)计算机软、硬件配备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八)B、C类机构未能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换发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延续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决定受理或予以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限期1个月提交申请材料。超过限期未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中国保监会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四十条许可证遗失、损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二)在中国保监会指定门户网站登载的遗失、损毁声明。

第四节资格终止

第四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交回原许可证,并由中国保监会在指定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指定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1个月内,没有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执照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数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与同一家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不限;

(二)与同一家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得超过5家;

(三)与同一家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

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建立的代理关系数量已经达到本规定上限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其开展保险业务。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或终止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应当自建立或终止代理关系之日起20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进行授权,且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有效期处于许可证有效期之内。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无许可证的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会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

保险公司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要求对方如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账簿。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流程、业务培训管理、保险单证管理、代收保费管理、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监管报表。

中国保监会有权改变报表的报送时间和频度。

第五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其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合同重要事项提示书》,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给投保人,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一)关于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的提示;

(二)保险责任起讫日期;

(三)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理赔手续;

(四)保险费支付的注意事项;

(五)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

如果保险合同规定了犹豫期,应当予以载明。

第五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经营行为,并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制止、纠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得唆使、诱导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保险业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建立完善的培训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负责或指导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保险公司应当组织B类和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培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每人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寿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且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

(二)收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回扣;

(三)与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串通,侵占、挪用、骗取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四)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名义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五)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名义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

(六)纵容、怂恿或者指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七)纵容、怂恿或者指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商业贿赂的方式获取保险业务;

(八)纵容、怂恿或者指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虚开《统一发票》;

(九)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向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十)利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五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将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主动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批准后,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手续;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五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仅限于在主营业务场所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异地共保、异地承保、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时涉及异地承保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事项:

(一)代理险种范围;

(二)保险单证的领用及核销程序;

(三)代收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

(四)合同有效期限;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遵循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保险公司对授权代理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核查。

第六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设代收保险费的专用银行账户,并将户名和账号告知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的保险费只能存放于该账户。

第六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保险公司,不得动用代收保险费账户内的资金,也不得在代收保险费账户内抵减代理手续费。

第六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监管报表。

A、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送,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将监管报表提交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代为报送。

第六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如果客户是自然人,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所建议的保险产品来自一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这些产品进行公平的比较。

第六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真实反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经营状况。

第六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交易信息。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

(三)代收保险费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时间;

(四)保险代理手续费的金额和结算时间;

(五)《统一发票》的开具情况;

(六)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满足本规定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的基本要求。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有更高要求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对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保险业务、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培训。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批准后可自行组织培训,也可以接受保险公司或者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B类和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七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20日内,将尚未缴付的保险费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等及时交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七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在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虚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

(四)未受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五)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六)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七)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在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损害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

(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五)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还手续费或者变相返还手续费;

(七)索取、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报酬之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八)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九)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展保险业务。

第七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第七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应当如实开具《统一发票》。

第七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当根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具体内容登记《业务结算表》,逐笔列明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时间和解付时间、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的电子数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七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办理本机构人员或自有财产的保险业务时,不得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类似利益。

第七十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并应当自缴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信息系统上登记有关信息。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行登记,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登记,C类保险兼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1]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 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汇编 1

**********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制度 导言 公司经营管理必须有严密、合理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体制,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明确的职权划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及权威性的等级服从特征,从而使其成为一种系统的经营管理技术体系。 本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是遵循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法 制化、系统化的原则制定的。由公司”组织系统””垂直指挥系 统””文化系统” ”经营系统””人才选用和招聘系统””培训系统””绩效考核 系统””激励系统””工资福利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和”保 密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文具用品管理””公务车 辆使用管理””文印报刊水电管理”共十六部分组成。 本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经过公司员工充分讨论后,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实施。 公司实施的<经营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与员工经营行为的法则。是全体员工必备手册和必修之课。要求员工认真学习,熟记内容;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一部分:公司组织系统 2

一、公司组织机构图 二、公司各部门职能 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在其作用下,使公司经营得以正常运转。 (一)董事会职能 1、执行公司决议 2、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审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拟定公司清算方案。 7、聘任或解聘各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审定公司管理制度。 9、负责对公司运营的监督管理。 3

(二)办公室职能 任务分工:公司行政、人事管理,后勤保障。 1、编写公司行政、人事管理制度,统筹人力资源开发及聘用 离职交接工作。 2、实施公司行政、人事管理运作。 3、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培训及考核工作。 4、负责统计整理,上报公司对外的报表工作。 5、负责公司所有证件的年审、变更等工作。 6、负责整理建立公司档案,统一公司的公文格式。 7、对外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8、负责公司印章管理,文印工作。 9、负责日常的接待工作。 10、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 任务分工: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执行。 1、遵守财务务纪律,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抓好各项应收款项的核算工作,督促经办部门限期清理。 3、负责对各项经济合同及维护保养项目进行审议、审定。 4、按有关合同要求,做好各类工程款项的拨付、结清工作。 5、执行审批制度,按规定的开发范围和标准核报一切费用,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奖金。 4

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 规定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办法1目的 为规范生产教育管理中心安全教育管理的有关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教育管理中心及各单位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3术语/定义 4职责 铁前区党委、热电厂党委、中厚板区党委分别负责所管单位安全教育的管理工作。 中心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技术知识的安全教育工作。 各单位安全主管负责分管区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分管区域本专业技术范围内的职工安全教育。 各作业区作业长负责本作业区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教育工作。 5管理内容及要求 安全教育计划 中心安全教育计划分为年度计划、中短期计划、追加计划。编制计划应做到科学、合理、实用。计划应包括培训课程的设置、培训形式、培训对象和人数、培训时间。 中心各部门、各工序正式办班培训项目必须纳入中心年度计划中统一管理,以便各部门、工序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中心安委会办公室予以监督管理。中心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各工序的专业知识年度计划,经部门主管领导审阅并批准后,在每年11月25日之前报中心安委会办公室。中心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

(工序)的培训计划,结合教育管理中心实际情况编制中心年度计划,上报安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后执行。 各职能部门、各大作业区根据职工实际情况或有关安全活动或学习的要求,制定本部门、作业区中短期培训计划,经部门领导、作业区主任助理审阅并批准后实施,如果涉及跨部门组织时,上报中心安委会办公室以便协调和管理。 部门、作业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涉及跨部门组织时,部门应提前15天与中心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申明追加的理由,经中心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制定追加计划并实施。 教育管理中心职工一天至五天课时的培训项目由各工序自行组织实施;五天以上课时的培训项目必须上报中心安委会办公室。 日常安全教育 各职能部门每季度应在主管的工作范围内,专题研究一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讨论本部门安全教育应如何开展,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与落实工作。 教育管理中心安全管理文件、各级领导的安全讲话、事故案例、危险源辨识与危险源(点)管理,防事故演习,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等。培训后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应以笔试的形式进行,各作业区负责保管试卷。各工序每年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并考试,试卷由工序负责保存。 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入厂职工、复工职工、转岗职工进行区域、作业区、岗位三个级别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分为一级(工序)、二级(作业区)、三级(班组)。 各区域(厂、工序)负责对新招(调)入职工以及各类假期超过三个月的职工的身体素质进行把关,组织学习厂规厂纪,政工人员对新招入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组织相关部门、作业区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组织一级安全考试考试。各区域安全主管负责建立分管区域的安全教育台

2019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二节资格变更 第三节资格延续 第四节资格终止 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有管理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除申请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之外,申请单位的名称或字号中含有“保险”字样的,一律不予批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 第一节资格申请 第九条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可以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A、B、C三类。申请机构根据自身资质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类别的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 保险代理机构经营范围

[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 保险代理机构经营范围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下面小编要介绍的是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结构 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指公司的构成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它是为了达到最有效的经营管理的目的,规定各个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职责以及不同职责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均是通过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的。 保险代理公司组织结构的确定取决于保险代理业务的特点和科学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经营目标。由于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如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需求的发展趋势、费率条款逐步市场化等,以及自身经营策略的转变,如经营方式的调整、企业文化建设、核心竞争力的形成、风险和费用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保险代理公司在经营中要寻找适合自我发展道路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对现有的内部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代理公司为例,其通常的组织结构为: 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它是公司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权力机构,有决定公司—切重大事项的权力。因此,它不是与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机构。 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至两名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可设三名以上监事,并在其中选择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丁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剐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可代行总经理的职责。 部门纤理。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保险代理公司各部门的设立和划分,可依据职能、产品、客户、服务和地区等因素。例如,按职能划分,可设立业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按代理的产品划分,可设立机动千辆险部、企财险部、水险部、人险部等。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代理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代理人相比,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更具有专业性和规范性。 代理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同时,保险代理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当保险代理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险售后服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保险代理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为了完成保险代理专业服务工作,保险代理公司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

公司管理制度汇编文件

CIS系统手册 何为CIS? CI是英文Corporate Identity的缩写,直译为:“企业自我同一化”,我们称之为企业识不。 所谓“企业识不”确实是指围绕着企业的多层关系者,透过商标等视觉要素对大伙儿所产生的态度及所造成的效果的总和。所谓“关系者”包括消费者、股东、投资者、职员、金融机构、有关联的企业、新闻记者、政府、公共团体等。值得注意的是知识水准不同的人对同一家企业的印象常会不同,各关系者也可能因为不了解企业,而产生特不离谱印象,如何矫正关系者对企业分歧印象或离谱印象,便是公司信息传递的目的。 CI设计是五十年代欧美开以出来的经营技法,是一种藉着改变企业形象,注入新奇感,使企业更能引起外界注意进而提升业绩的经营技巧。一个企业正如一个人一样,在社会上与人交往过程中,必定给人们留下一个印象,或英俊,或潇洒,或幽默,或剽悍,或秀气,或粗鲁,那个印象是由容貌、服饰、言谈、性格、阅历、行为等多方面构成的。企业的存在和行动,既然为一般人所认识,因此也会对它产生某种印象,即使企业方而弃置不顾,其形象依旧存在。假如企业方面采取主动,使一般人对企

业产生良好的印象,这确实是“企业形象战略”。为了在社会上建立良好的形象,采到意图性、打算性,战略性的有关行动,塑造一个既迎合顾客和社会大众,又切合企业实体的形象,就会发挥极大的经营效力。 企业的一切活动必定直接或间接地牵涉到信息传递。企业向外界发送情报、信息,传送企业理念,然后就能够回收其成果,维持公司的业务,然而,企业在从事这种活动时,需耗大量资金,假如传达出来的信息未能统一,企业标志所代表的涵意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或者传达的涵意和公司的经营观念、服务、商品相去太远;或者标志、标准字以不同形状、大小或色彩出现在印刷物、招牌或广告上时,容易使大众觉得困惑,甚至发生互相抵触的情况,不仅白费了宣传经费,更可能引起大众的反感,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反之,假如经由组织化、统一性的方法,传达企业经营的讯息,便能够塑造独特的形象,并增强情报、信息的可信度。 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使社会大众轻易地感受企业个性的震撼力,是提高社会知名度的一大助力,使全体职员产生信心和荣誉感。CI是企业对内、对外塑造形象的工具,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企业内外所接触的人愈来愈多,假如得不到这些人

工程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版号: 批准人: 审核人: 拟制部门:安全部 2010年12月1日发布 2010年12月1日实施受控状态:受控

1 目的 为有效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职工整体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公司员工培训的需求,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龙泰集团工程公司围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3 术语定义 3.1 三级安全教育:新入厂、离岗15天以上或由外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岗前经过公司、作业区、班组三级的安全教育。 3.2 转岗安全教育:职工因改变工种或工种未改变而工作岗位变动后接受的安全教育。 3.3 复工安全教育:离岗15天以上人员、工伤休假复工人员、“三违”人员上岗前接受的安全教育。 3.4 安全资质培训: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安全管理网络中的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国家规定的其它培训。 4 职责 4.1 安全部 4.1.1 负责制订、修改本制度,保持本制度的有效运行。 4.1.2 负责确定公司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安全管理专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 4.1.3 负责组织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评估安全培训过程及效果,对各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4.1.4 指导、监督各作业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评价各作业区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4.1.5 负责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制定公司安全管理专业培训大纲,审核、编写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资料。 4.1.6 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集团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职业安全卫生专业培训。 4.1.7 负责各作业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的征集;培训计划的编制,下达培训效果的评估,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4.1.8负责监督培训计划的兑现,满足安全培训需求。 4.1.9负责审核班组长安全任职条件,协助建立完善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教育培训管理。 4.2 作业区 4.2.1 负责制定、执行作业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报安全部审批备案。 4.2.2 负责组织实施作业区全员、二、三级、转岗、复工、日常安全教育,以及对实习人员、外来挂靠队伍、“三违”人员的专门安全教育等工作。 4.2.3 负责建立、健全和及时更新作业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收集安全管理网络中人员的安全管理资质培训需求,并及时向安全部反馈信息。 4.2.4 定期评价班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效果,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公司运营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制度 公司架构及职能范围 各部门岗位职责 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 人员管理和招聘 公司保密条款

第一章公司部门职能范围公司架构 财务部会计出纳 营销部 国内业务 国际业务 行政部 人力资源 采购 总经理 董事会

电子商务售后服务物流仓库 市场部行政管理

第二章各部门岗位职责 一、行政部 行政部作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营销中心办公事务管理;目前兼负责物流,仓储。 行政管理: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制度管理、文档管理、考勤纪律、办公支持和公关接待等事宜。 人力资源管理: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绩效考评、薪酬计核、职位管理、人事调整、员工档案管理、员工招聘、培训和员工关怀等事宜。 公司办公事务管理:负责公司的办公事务管理,如办公用品的管理和各种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等。具体职责如下: 1、拟定或协助拟定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2、起草或协助起草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需要的各种文件; 3、负责行政公文的签收、登记、流转、归档及业务文件的整理、归档; 4、协调解决各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5、组织安排行政及其他会务,协调接待工作;

6、负责公司对外宣传及联系工作,管理公司网站; 7、负责公司文件、信函的发送、接收工作; 8、负责公司行政公章的保管、使用及各类文件的缮印; 10、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用品、宣传品、名片的定制、保管、发放。 11、拟定公司人事、劳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2、拟定公司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13、负责公司员工的定岗定编工作; 14、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工作; 15、拟定员工薪酬、福利等分配激励制度体系,并组织具体实施; 16、负责人力资源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17、管理员工休假和考勤。 二、营销部: 1、营销部负责制定并推进实施全面的销售战略、销售方案,公司产品推广,业务渠道拓展,客 户开发,并对相关行业、市场进行前景分析及研究,制定市场营销方案,有效地管理客户。 具体职责如下: 1、协助总经理建立全面的销售战略; 2、制定并组织实施完整的销售方案; 3、与客户、同行业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引导和控制市场销售工作的方向和进度; 5、组织部门开发多种销售手段,完成销售计划及回款任务; 6、管理销售人员,帮助建立、补充、发展、培养销售队伍;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工 作管理制度(新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新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为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教育职工掌握必需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必须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到遵章作业,减少事故的发生,避免国家与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夫,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教育组织机构 1、公司成立职工教育委员会,定期研讨职工安全教育情况,审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中安全教育内容。 2、公司安全处负责日常工作,并将安全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组织实施。 3、本着"分级管理,对口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各部门、基层单位负责对职工不间断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安全教育形式

1、新工人入工地教育 凡是新招的职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公司三级教育后方可上岗。参观、参加劳动人员必须由公司安全部门进行专门教育后,指派专人带领方可进入施工场所。 2、公司分期分批举办安全管理培训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3、班组长教育 凡担任班组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公司每年将举办若干期班组长安全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凡从事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卷扬起重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部门按管理系统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5、复训教育 对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危险作业的人员公司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违章作业(指挥)人员必须由安全部门举办违章学习班,进行学习,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 6、变换工种教育和跨地区转换场地教育 凡变换工种及调入人员中生产人员必须经安全部门教育。考试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word版本

国资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经营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工作职责,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模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经营理念 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盘活国有资产存量。 第三章:公司决策制度 (一)董事会议事制度 1、公司决定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采取会议审议方式进行。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董事,可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2、董事会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例会。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以及监事会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召开董事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监事会主席、非经理班子成员和所议议题相关人员可按通知要求列席会议。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通过。当董事对基本事项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拥有多一票的表决权。 6、董事会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职责所界定的内容。 7、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形成决定,由经理班子组织实施。 8、在公司人事任免方面,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作出决议。 9、对于公司财务决算工作,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后由经理组织实施。 10、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实施科学民主决策。 11、董事会会议应对所作的决议作详细记录并形成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签名,可安排专人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二)监事会议事制度 1、监事会要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出资者报告。 2、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注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对董事会每个年度所出具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审核,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2017-1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内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相关方(外来承包施工人员、外来购货人员、为本单位供货)人员等。 3职责 3.1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2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3各班组负责其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4各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工作程序 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4.1.1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1.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4.2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机构是() A.中国保监会B.保险行业协会C.国务院D.中国人民银行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是() A.合伙企业B.个人独资公司C.相互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有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A.不可以 B.可以自由 C.可以适当 D.可以酌情 4.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跟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终止之后,对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费的处理办法是():A.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即刻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 B.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即刻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未交付的代收保费退回投保人 C.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未交付的代收保费退回投保人 D.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5、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缴存的保证金是可以调整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增加保证金数额的情况是() A.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B.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增加业务数量 C.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降低注册资本D.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降低业务数量 6、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 A. 2年 B. 3年 C. 5年 D.无限期 7、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可申请增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数量为() A. 1家 B. 3家 C. 4家 D. 2家 8、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一段时间,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一定数量的限制,此数量为() A. 1家 B. 2家 C. 3家 D. 5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的,设立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A. 50万元 B. 100万元 C. 150万元 D. 2000万元 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学历必须有()以上 A.初中B.高中C.大学专科D.大学本科 10、按照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年满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A. 20日 B. 30日 C.10日 D. 15日

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大全

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大全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3、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5、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

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6、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7、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条办公室管理制度 1、文件收发规定 (1)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拟稿。文件形成后,由总经理签发。 (2)业务文件由有关部门拟稿,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发。 (3)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4)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不同类别编号后,按文印规定处理。

(5)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6)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7)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填写阅办单,按领导批示的要求送达有关部门,办好文件阅办;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8)文件阅办部门或个人,对有阅办要求的文件,应在【】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 2、文印管理规定 (1)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2)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按文件签发规定由总经理签署意见,送办公室打印。各部门草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也由办公室各统一打印。打印文件、发传真均需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自贡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环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时间,促进安全、环保长效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培训教育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为指导,落实“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要求,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力求培训实效。 三.本制度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员工、新进员工的安全素质为目的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培训组织及培训范围

四.具体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培训范围 1.新进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部门、岗位),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各级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全部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转岗、复工员工培训。转岗培训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进入新的岗位。离岗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重新进行岗前三级教育。 3、每月定期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 六.培训内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的培训内容有: 1.以安全“零”理念为中心的安全理念及延伸理念的安全思想意识培训教育; 2.安全生产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理论等; 3.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等; 4.事故应急处置及避险方法;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前 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代理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第四条加强本代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业务分析会。分析形势,掌握动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对策。 第六条密切与保监办、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关系,掌握信息,拓展思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交流,促进本代理公司健康发展。 二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负责绩合部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参与政务,管好事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第九条协助领导做好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以及负责公司发文审核和收文的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印鉴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后勤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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