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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版)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版)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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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

管暂行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

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工程作业而引起的交通设施安全问题负责。建设单位应制定对交通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交通路政部门和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章监管工作程序

第六条【前评估】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应进行前评估。前评估是指地下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交通设施的现状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运营、养护单位应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根据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采取的后续安全监管措施,并将评估结果和评审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建设单位应委托交通设施的原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文件和检测评估结果提出交通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检测评估结果和控制值作为交通设施监测、制定保护方案的依

据。

第七条【安全监管协议】建设单位在前评估结束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报送运营、养护单位,并与运营、养护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在协议中确定地下工程施工涉及的安全监管时间、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等事宜。协议签订后,由建设单位报交通路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作方案的制定】建设单位应依据前评估结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工作方案的评审】运营、养护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地下工程施工需要采用降水措施的,施工组织方案的评审应包括对降水方案的评审内容。必要时可对地下工程的专项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条【工作方案的修订】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和各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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