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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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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6﹞39号

【发文日期】1996-01-31

【实施时间】199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在1995年6月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管理的新规定和各地在试行中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对《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经全省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管理,保障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其他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专用发票等,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专用发票,其管理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用发票的领购

第五条 专用发票的版面分为: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拾万元版、电脑版。

第六条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专用发票。

第七条 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税控Ic卡,以及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专用发票领购证件。

一般纳税人凭专用发票领购证件,税控Ic卡核准的版面、数量等,指定专人向国家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的版面按以下标准分别审批:

一、一般纳税人需使用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必须是年缴纳增值税额在50万元以上或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100万元以上,商业批发企业(含批零兼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管理制度完善,保管设施齐备,并报经地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其他一般纳税人在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均使用万元版(含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报经地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四、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领购拾万元版专用发票。

五、国家税务机关对虽达到配售拾万元版专用发票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但其销售业务不需使用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可不予配售拾万元版专用发票,而应配售与其销售业务相应的小面额版式专用发票;对虽未达到配售拾万元版专用发票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但其销售业务确需使用拾万元专用发票的;经地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配售,并实行代保管。

第九条 国家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配售专用发票。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手工版专用发票的当时,必须在购买的手工版专用发票上,加盖有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的蓝色条形印章。

第十一条 配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办法,一般纳税人每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将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交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并加盖查验章戳。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机关可根据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同时配售不同版面的专用发票,但每次配售总量不得超过其一个月的使用量(对月使用量不达一本的,可配售一本)。

第三章 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项目;

二、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自用或赠送他人的货物(按规定应征税的除外);

五、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六、取得的各种赔偿性收入;

七、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

八、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九、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十、其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第十五条 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号、。逐份、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所有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并加盖在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位置。严禁超限额填开。

第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开具手工版专用发票时,凡未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的,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使用拾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借、转让、借用、虚开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

禁止倒买倒卖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 专用发票只限于赡买者自己使用,并不得带到县(市、区)以外填开。一般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或结算货款,需要将专用发票带出县(市、区)以外,省境内填开的,必须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提出带票申请,经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国家税务机关另行购买零份专用发票,不得携带自己原购买的专用发票,严禁将专用发票携带出省。我省一般纳税人临时到省外销售货物,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只能回原地补开。对外省一般纳税人临时来我省经营,我省一般纳税人在省境内临时跨县(市、区)经营,未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征收率征税。

由省级组织召开的订货会、交易会、商品展销会等。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并作单独规定;由地、县级组织召开的订货会、交易会、商品展销会等,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由地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对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实行限额填开,其填开限额标准由地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对限额超过百万元的(含),应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一般纳税人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填开的专用发票后附上销货清单,并在销货清单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销货清单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监制。

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机关对下列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可实行代保管办法:

一、新认定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

二、不具备保管条件的;

三、有专用发票违章行为的;

四、其他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需要实行代保管专尉发票的。

实行代保管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开专用发票,应提供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手续,到国家税务机关自行填开,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向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手续,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国家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还必须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加盖全国统一式样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并同时征收税款。

第二十四条 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按月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专用发票购、用、存情况,用票单位还应设专人管理专用发票,并有保险柜(

箱)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专用发票存根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报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监督销毁。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应于当天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厢发票查询报警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对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一本(含)以上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地级国家税务局应于5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书面报告,并随时报告查处情况。地级国家税务局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丢失、被盗单位、时间、地点、版面、联次、数量、字轨号码、填用情况和基本经过以及已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在当地报刊、电视上申明作废;

四、在《四川税务报》登载申明作废。

第四章 进项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商品(货物)、接受服务以及其它准予抵扣税款项目时,应当向销货方取得专用发票;有收购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向销货方开具税务机关印制的收购业专用发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从销货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抵扣联或只取得发票联;

三、填写不齐全;

四、未加盖印章或印章错误;

五、适用税率错误、计算错误、价税不符;

六、涂改专用发票;

七、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未附“销货清单”;

八、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

九、超限额填开的;

十、假发票、虚开代开、丢失被盗专用发票;

十一、拾万元版专用发票填开金额未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

十二、未经国冢税务机关印制或监制的收购业专用发票和未经轨务机关印制或监制的交通运输发票;

十三、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凭证。

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的凭证,应逐份审核并加盖“已申报抵扣”或“不予抵扣”戳记。一般纳税人应按月将进项凭证加封面、封底单独装订成册,并由 一般纳税人自行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报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销毁。

第五章 稽核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凡一份注明税额较大或有疑问的,必须进行交叉传递稽核检查。对一般纳税人开具和取得的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必须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交叉稽核。

第三十三条 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每月应从所征管的一般纳税人填开和取得的专用发票中各随机抽查5份,进行交叉传递稽核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稽核检查,每月稽核检查面不得低于所征管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5%。

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需要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调出稽核检查时,应向被稽核检查的一般绝税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稽核检查的专用发票有同等效力。国家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时,应向一般纳税人开具收据。

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稽核检查:

一、检查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专用发票查验(含空白专用发票);

三、查阅、复制与专用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四、在查处专用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机关依法稽核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国家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稽核检查职权。执行稽核检查业务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编组进行,每组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八条 对一般纳税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机关一律按专用发票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收税款。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税务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领购专用发票的:

1、向国家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专用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专用发票;

3、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或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盗用(取)专用发票;

5、未指定专人购买专用发票;

6、未在购买专用发票的当时加盖“条型印章”;

7、其他未按规定领购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

1、应开具而不(未)开具专用发票;

2、不应开具而开具了专用发票;

3、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税额、税率等内容不一致;

4、项目填写不齐全;

5、涂改专用发票;

6、转借、转让专用发票;

7、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8、开具作废专用发票;

9、擅自携带专用发票跨县(市、区)使用;

10、超限额填开专用发票;

11、未加盖印章或加盖印章错误;

12、其他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专用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

3、取得专用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专用发票内容;

4、取得的专用发票不是销货方开具的;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1、丢失、被盗专用发票;

2、损(撕)毁专用发票;

3、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

4、未将抵扣联装订成册或擅自销毁存根联、抵扣联;

5、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办理;

6、未按规定缴销专用发票;

7、未设专人管理专用发票;

8、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

9、其他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行为。

五、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扰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5、拒绝接受有关专用发票的询问;

6、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六、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专用发票。

有前款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分别处罚。

第四十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以一万无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j的决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纳税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县级国家税务机关对违反专用发票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批准在六个月之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

第四十三条 国家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限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第四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凡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未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申报缴纳税款的,一经查出,一律按偷税论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利用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扣税、偷逃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严格处理。

对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国家税务机关应书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税务人员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依照省国字税务局《关于税务工作人员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给于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我省专用发票管理及稽核检查的职责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专用发票的印制、内部保管、运输、发放,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

二、专用发票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稽核检查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三、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稽查分局等负责,需要进行司法立案的,移交税务检察室(检察院)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其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应视同进项专用发票管理。

第四十九条 过去我省有关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今后作出的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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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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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 公告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1-12-29 【实施时间】201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及填开等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开票限额的申请标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申请十万元开票限额。 ﹝二﹞申请百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不含免税销售收入,下同﹞累计在2000万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5000万元﹝含﹞以上。 ﹝三﹞申请千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亿 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2亿元﹝含﹞以上。 ﹝四﹞申请亿元开票限额。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0亿元﹝含﹞以上。 ﹝五﹞新办大中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含﹞以上,预计营业收入在2000万﹝含﹞以上﹞可根据预计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申请开票限额。 ﹝六﹞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七﹞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二、临时开票限额的管理﹝不适用于辅导期纳税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已授权的开票限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临时开票限额。申请临时开票限额需附《增值税临时开票限额申请

四川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四川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一、软件安装 1.1操作步骤: 软件安装后,在电脑系统根目录D盘下会自动生成申报系统文件夹。 1.2推荐安装环境: 1、操作系统: windowsXP、WIN7、WIN8及以上版本。 2、其他必备组件: (1)Microsoft office 2007及以上的即可; (2)Microsoft .NET Framework 4.0语言包。 二、软件操作 2.1操作步骤:

2.2系统登录 点击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纳税识别号及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2.3报表填写(以增值税为例,所得税季报与财务报表操作一致) 打开【纳税申报】—【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进入报表填写界面:

报表填写顺序如下: 2.4保存 纳税人按照正确填表顺序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可一次性保存所有已填写报表,不用单张报表进行保存,报表保存后,按钮变为深蓝色;

2.5校验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自动检验表内及表间逻辑关系,如检验出错,可根据提示的错误信息修改并重新保存报表; 2.6提交 检验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将整套报表提交至税局,并反馈申报结果; 2.7扣款 申报成功后,纳税人点击【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进行税款缴纳,并查询扣 款结果,如扣款失败,可通过此模块发起重扣。 2.8打印 申报成功后,可点击【菜单】按钮中的“打印报表”或通过【申报信息查 询】—【已申报信息查询】打印申报报表。 三、温馨提示: 1、纳税人申报成功后,需通过【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手动发起扣款,如扣款失败,可通过此模块发起重扣; 2、同一税种纳税人每天最多可发起3次扣款,超过3次,将无法点击扣款,需要在第2天发起;

小规模纳税人操作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操作流程

1、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服务系统 点击桌面上的IE浏览器,在打开的浏览器地址栏输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6860634.html,/,网站打开后,请点击主页面左边的“网上申报”(或直接输入网上申报网站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6860634.html,),在打开的用户登录窗口的用户名一栏中输入“企业纳税识别号”(如果纳税识别号中有英文字母时请将英文字母大写);密码一栏中输入初始密码一般为88888;最后在验证码一栏中输入页面显示的4位验证码;输入完毕后点击“登录”。 2、填写报表 点击登录进入系统后看到的界面如下图所示,在右边的主操作界面中,列出了企业可以填写的所有报表。

1、选中一张需要填写的报表,点击“下一步”。 2、点击打开申报表,进入报表填写工作区。 3、在线填写报表并保存。 3、申报确认 1、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跳转到确认申报界面,点击“确认”,系统会弹出一个提示信息,点击“是”即可发送本次申报数据,进行

申报确认。 2、数据发送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您本次申报已成功提交。 3、数据发送成功后,即可在申报网站中显示本次申报状态。(另外,在【报表查询】的【申报情况查询】中也可以查询本次申报状态。) 如果本次申报成功,则系统会以红色字体提示您数据申报成功。 如果本次申报失败,则直接点击申报状态栏中的“本次申报失败”,即可链接到错误查询界面,然后根据错误提示,对出现错误的报表重新填写并再次申报。

4、如果申报成功后发现申报的数据有错误,则在【系统维护】的【在线问答】中点击【撤消申报】,进入到撤消界面后,把需要撤消的申报表选中,再点击“撤消申报”,即可在申报网站提请撤消申请。纳税人在申报网站提请撤消申请后,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专管员,国税人员在后台给纳税人撤消申报后,申报状态由“申报成功”变成“申报失败”,至此,本次申报完全撤消,纳税人可以重新填写报表进行申报。 4、查询扣款信息 申报成功后,在企业信息的页面,可以查看企业的扣款信息。纳税人申报成功并且查看到扣款成功的信息后,可随时到银行索取电子纳税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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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系统登录 点击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纳税识别号及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2.3报表填写(以增值税为例,所得税季报与财务报表操作一致) 打开【纳税申报】—【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进入报表填写界面:

报表填写顺序如下: 2.4保存 纳税人按照正确填表顺序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可一次性保存所有已填写报表,不用单张报表进行保存,报表保存后,按钮变为深蓝色;

2.5校验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自动检验表内及表间逻辑关系,如检验出错,可根据提示的错误信息修改并重新保存报表; 2.6提交 检验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将整套报表提交至税局,并反馈申报结果; 2.7扣款 申报成功后,纳税人点击【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进行税款缴纳,并查询扣 款结果,如扣款失败,可通过此模块发起重扣。 2.8打印 申报成功后,可点击【菜单】按钮中的“打印报表”或通过【申报信息查 询】—【已申报信息查询】打印申报报表。 三、温馨提示: 1、纳税人申报成功后,需通过【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手动发起扣款,如扣款失败,可通过此模块发起重扣; 2、同一税种纳税人每天最多可发起3次扣款,超过3次,将无法点击扣款,需要在第2天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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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网上申报系统 操作指南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四川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一、软件获取 安装网上申报系统需要软件程序包,纳税人获取程序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如下: A、登录四川世纪中税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中心”; 二、软件安装 软件获取后,点击安装程序进行安装,软件安装后,在电脑系 统根目录D盘下会自动生成申报系统文件夹。 三、软件操作 1、系统登录 点击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纳税识别号及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2、报表填写(以增值税为例,所得税季报与财务报表操作一致) 打开【纳税申报】—【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进入报表填写界面, 报表填写顺序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简称《附表一》)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简称《附表二》)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简称《附表三》)备注:只是营改增纳税人填写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称《主表》) 3、保存 纳税人按照正确填表顺序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可一次性保存所有已填写报表,不用单张报表进行保存,报表保存后,按钮变为深蓝色; 4、校验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自动检验表内及表间逻辑关系,如检验出错,可根据提示的错误信息 修改并重新保存报表; 5、提交 检验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将整套报表提交至税局,并反馈申报结果; 6、扣款 申报成功后,增值税非防伪税控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点击【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进行税款缴纳,增值税防伪税控纳税人仍需回到金穗公司开票系统进行抄报税、清卡、扣款,扣款成功后可通过【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查询扣款结果; 7、打印 申报成功后,可点击【菜单】按钮中的“打印报表”或 通过【申报信息查询】—【已申报信息查询】打印申报报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建 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科政[2006]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共四川省委 【发布日期】2006.08.22 【实施日期】2006.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 (川科政[2006]4号2006年8月22日) 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引导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成为自主创新主体,推进“工业强省”战略的深入实施,根据我省企业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现有基础,结合产业化科技推进行动、科技富民行动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统一部署,经各市州推荐,各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部分企业中

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示范、试点、培育工作。其中,列入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等4家企业为我省建设创新型企业示范企业,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等34家骨干企业列为我省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117家有创新潜力的企业列为我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培育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企业要切实加强自主创新,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努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我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提供良好示范。 二、试点、培育企业要围绕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完善创新战略和管理、完善创新机制等

四川网上报税操作手册

四川网上报税系统操作手册 四川网上报税系统操作手册 (1) 一、总体描述 (1) 1.业务描述 (1) 2.业务范围 (2) 3.系统要求 (2) 二、用户登陆 (3) 1.CA用户登陆 (3) 2.普通用户登录 (4) 三、纳税申报 (5) 1.申报表填写 (5) 1)概述 (5) 2)营业税申报 (6) 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9) 4)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10) 5)车船税申报 (11) 6)房产税申报 (12) 7)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13) 8)代扣代缴个税汇总申报表 (14) 9)地方税综合申报表 (14) 10)工会经费申报表 (15) 11)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6) 2.申报提交 (17) 3.扣款提交 (19) 4.申报查询 (20) 5.申报期内补报 (22) 6.划款状态查询 (23) 7.打印电子缴款凭证 (24) 8.常见问题 (26) 一、总体描述 1.业务描述 网上办税是以税收业务为内容,以纳税人需求为目标,由税务部门通过多元化的手段或渠道,为纳税人搭建提供涉税服务的平台。具体讲是税务机关从纳税人角度出发所采取的一项便民措施。该项业务依托互联网络,充分发挥税收信息

化的优势,切实改进纳税服务手段、提高办税效能,全面提升征纳双方的信息化水平,从而在方便了纳税人的同时,减轻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降低了税收成本,为税务机关进一步精细化管理提供业务平台。 2.业务范围 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预登记(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网上涉税申请、网上办税(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社保基金的申报、财务报表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的上传、车船税的明细上传、企业报送财务报表、自然人纳税申报、企业客户端软件)、纳税服务(包括咨询、信息推送、个人所得税明细查询等)、下载中心等。 3.系统要求 硬件 CPU:Pentium III 500或以上 内存:256M或以上 显示器:分辨率:800 x 600、1024 x 768,颜色:16位或以上 光盘驱动器:CD/DVD-ROM USB接口USB 1.0或以上安装、导入导出需要 网络环境能够登陆国际互联网 操作系统:Windows 98 / 2000 / XP 系列 IE浏览器 6.0以上版本 图3-1 客户端计算机配置要求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的规定,现将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请 对符合总局公告规定要求,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一年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备案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申请时间 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首次申请和以后年度备案申请。 (二)首次申报附送的相关资料 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 2.《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确认)表》; 3.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分类分项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计算表; 4.企业主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需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 6.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创办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办企业证明材料(如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等); (2)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或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 (3)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第二年及以后年度附送的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 2.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分类分项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

四川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80个问题

四川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80个问题 1、旅游业、劳务派遣企业差额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小编按:财税〔2016〕47号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无法划分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4、全面营改增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免税政策,则可以给接收医疗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2.19 【实施日期】2012.12.1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失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为进一步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外,下同)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开具范围 我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除外。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在当月使用完的,应于当月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领购普通发票跨月使用的,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正常开业的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在重新领购发票时填报。纳税人报送《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后,不再报送《普通发票验旧表》或《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验旧表》。 三、申请代开发票 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申请人除书面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外,应提供经办人合法身份

四川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四川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一、软件开通 (一)登录世纪中税官网自助开通,地址:http://mal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6860634.html,/goods/index.htm。 (二)通过对公账户将服务费转账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到账后第二个工作日即可开通。 我公司账户: 名称:四川世纪中税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账号:511614011018150106229 开户行:交通银行成都新华支行 (三)各区域服务网点办理缴费开通。 二、软件安装 2.1安装程序获取方式 (一)登录世纪中税官网下载安装程序,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6860634.html,/soft/index.html?lbId=。 (二)各区域服务网点拷贝。 (三)各区域服务QQ群下载。 2.2安装环境 (一)操作系统:windowsXP、WIN7、WIN8及以上版本。 (二)其他组件:Microsoft office 2007及以上版本。 2.3安装步骤

点击安装 软件安装后,在电脑系统根目录D 盘下会自动生成申报系统文件夹 。 三、软件操作 3.1系统登录 3.1.1密码登陆 点击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纳税识别号及登录密码进行登录,首次登录初始密码为:scgs88888。 3.1.2 CA 证书登录 点击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系统登录界面,将CA 证书插入电脑USB 接口中,申报系统获取到企业税号后,点击登录进入系统。 3.2报表填写(以增值税为例,所得税季报与财务报表操作一致)

打开【纳税申报】—【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进入报表填写界面: 3.3保存 纳税人按照从右至左的填表顺序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可一次性保存所有已填写报表,不用单张报表进行保存,报表保存后,按钮变为深蓝色。 3.4校验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自动检验表内及表间逻辑关系,如检验出错,可根据提示的错误信息修改并重新保存报表。 3.5提交

四川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四川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一、软件获取 安装网上申报系统需要软件程序包,纳税人获取程序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如下: A、登录四川世纪中税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6860634.html,),进入“下载中心”; B、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http://shenbao.sc-n-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6860634.html,),进入软件下载; 二、软件安装 软件获取后,点击安装程序进行安装,软件安装后,在电 脑系统根目录D盘下会自动生成申报系统文件夹。 三、软件操作 1、系统登录 点击桌面快捷方式进入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纳税识别号及登录密码进行登录。 2、报表填写(以增值税为例,所得税季报与财务报表操作一致)

打开【纳税申报】—【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进入报表填写界面, 报表填写顺序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简称《附表一》)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简称《附表二》)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简称《附表三》)备注:只是营改增纳税人填写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称《主表》)3、保存 纳税人按照正确填表顺序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可一次性保存所有已填写报表,不用单张报表进行保存,报表保存后,按钮变为深蓝色; 4、校验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自动检验表内及表间逻辑关系,如检验出错, 可根据提示的错误信息修改并重新保存报表;

5、提交 检验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将整套报表提交至税局,并反馈申报 结果; 6、扣款 申报成功后,增值税非防伪税控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点击【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进行税款缴纳,增值税防伪税控纳税人仍需回到金穗公司开票系统进行抄报税、清卡、扣款,扣款成功后可通过【扣款 信息管理】—【扣款管理】查询扣款结果; 7、打印 申报成功后,可点击【菜单】按钮中的“打印报表”或 通过【申报信息查询】—【已申报信息查询】打印申报报表。 温馨提示: 1、旧版软件未提供填表说明;新版申报软件不仅在“菜单”按钮里提供了填表说明,并且在填表界面当鼠标指向自动计算的数据项时,会出现该数据项的计算公式; 2、在同一套报表中表间的数据传递,旧版软件是发生在保存报表成功之后;新版申报软件是实时的,报表是否已保存不影响数据传递; 3、同一套报表的保存删除,旧版软件是每张报表单独操作,多张报表就要多次操作;新版申报软件是一次操作即可对一整套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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