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W第四章 合同法

W第四章 合同法

一、2007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8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l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l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0万元;

(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可否因l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

理由。

(4)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5)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6)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权利?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并说明理由。

二、理会公司与家农公司于2月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特殊物资的合同,该物资属于禁止流通物,对此理会公司是熟知的,而家农公司则不知情。合同订立后,理会公司于2月25日交付了物资20吨,家农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400万元。后双方因为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废除了该合同。因该合同无效使家农公司损失300万元,而此时理会公司已经无财产可借清偿。但家农公司查明五明公司尚欠理会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理会公司一直未追要;而且理会公司在法院废除合同后不久还将价值120万元的货物无偿送给了达达公司。家农公司便要求五明公司清偿其欠理会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但五明公司以自己与家农公司没有关系为由而拒绝;家农公司希望追回理会公司送给达达公司的货物以偿债,又遭到了达达公司的拒绝。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理会公司与家农公司订立的合同属于何种效力的合同?为什么?

(2)该合同何时开始不受法律保护?

(3)对该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如何处理?

(4)家农公司可否通过五明公司对理会公司的欠款得到部分清偿?

(5)家农公司能否通过理会公司送给达达公司货物得到部分清偿?该行为的期限如何?

三、南方工业公司与国华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国华机械厂为南方工业公司生产符合一定标准的机床;并约定南方工业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机床安装使用后,如无质量问题,

再支付其余货款;同时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则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方工业公司将机床安装投入生产后,加工的产品废品率大大超过合同规定标准。经检查,产生废品的原因是机床的一个重要参数不合格,国华机械厂多次派人对机床进行修理,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为此给南方工业公司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南方工业公司遂通知国华机械厂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机床并返还预付款,同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国华机械厂拒绝了南方工业公司的要求。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开庭前,国华机械厂向法院提交了与南方工业公司的仲裁协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四、2003年9月,万方农贸公司与绿岛家禽养殖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绿岛家禽养殖场在2004年1月向万方农贸公司供应1万只家禽;万方农贸公司支付预付款10万元;如有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2003年10日,万方农贸公司按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

2004年1月。因当地发生禽流感,绿岛家禽养殖场的家禽被全数扑杀。万方农贸公司闻讯后通知绿岛家禽养殖场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绿岛家禽养殖场认为: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而非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预付款,由于是万方农贸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故无权要求返还。

万方农贸公司无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万方农贸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绿岛家禽养殖场可否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绿岛家禽养殖场是否应返还万方农贸公司预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4)如绿岛家禽养殖场不服仲裁机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简要说明理由。

(5)如万方农贸公司不经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五、2000年1月,会芳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4日,该厂与波氏公司签订购买一批布料的合同,总价款20万元。合同约定波氏公司先交付布料,会芳服装厂验货合格后支付货款。25日,波氏公司交货,会芳服装厂验货时发现其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提出退货,波氏公司承认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但认为并不会影响服装加工,不同意退货。会芳服装厂遂拒绝支付货款。

(2)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10日,该厂档案科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4)该厂1999年度亏损20万元。20日,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成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会芳服装厂拒绝支付波氏公司货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会芳服装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会芳服装厂厂长对会计科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在法学理论上,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我国合同法上合同终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学界也一直对劳动合同终止与

解除的关系存在争议,有并列说和包容说两种观点。1994年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显然,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并列说。考虑到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同,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并列说的做法:第一,阶段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 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结束。第二,结束劳动关系的条件都有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但具体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合同期满的情形,而法定条件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协商一致 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条件是一些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第三,预见性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特别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而劳动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预见。第四,适用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点,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则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较高,更多的体现社会法的性质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实践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比较多,而劳动法仅规定了两类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显然过于简单。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各地方立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具体规定,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 一、劳动合同期满 这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但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对此,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

(合同制定方法)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合同制定方法)经济法第 四章合同法

第四章合同法 第壹节合同法概述 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壹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 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于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同。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仍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关联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同。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壹款的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壹、要约(offer)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必须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和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壹般包括如下条款: A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B标的 (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均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楚)C、数量 (合同的数量要准确,应选择使用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 D、质量 (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当事人能够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等。)

W第四章 合同法

一、2007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8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l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l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0万元; (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可否因l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 理由。 (4)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5)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6)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权利?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并说明理由。 二、理会公司与家农公司于2月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特殊物资的合同,该物资属于禁止流通物,对此理会公司是熟知的,而家农公司则不知情。合同订立后,理会公司于2月25日交付了物资20吨,家农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400万元。后双方因为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废除了该合同。因该合同无效使家农公司损失300万元,而此时理会公司已经无财产可借清偿。但家农公司查明五明公司尚欠理会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理会公司一直未追要;而且理会公司在法院废除合同后不久还将价值120万元的货物无偿送给了达达公司。家农公司便要求五明公司清偿其欠理会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但五明公司以自己与家农公司没有关系为由而拒绝;家农公司希望追回理会公司送给达达公司的货物以偿债,又遭到了达达公司的拒绝。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理会公司与家农公司订立的合同属于何种效力的合同?为什么? (2)该合同何时开始不受法律保护? (3)对该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如何处理? (4)家农公司可否通过五明公司对理会公司的欠款得到部分清偿? (5)家农公司能否通过理会公司送给达达公司货物得到部分清偿?该行为的期限如何? 三、南方工业公司与国华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国华机械厂为南方工业公司生产符合一定标准的机床;并约定南方工业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机床安装使用后,如无质量问题,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 4.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9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5月9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陆万壹仟贰佰零捌元(¥ 2961208 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一)含义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据此协议,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了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 (来源:大华网-汕头日报)2005-10-29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会议认为,根据1994年7月施行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与生产过程相联系,主要是确立和调整产品创造过程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民事合同主要是与实现过程相联系,调整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财产关系。 2、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缔约时签约双方是平等主体,而缔结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双方转化为隶属关系。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法律地位平等,缔约前后并不发生转化。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所包含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有赖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基本法的补充,其协商空间被大大压缩。相比较而言,民事合同具有完整性,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依法自行确定。 4、调整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定,体现的是法定优先,它在签订、内容、履行、消灭等方面都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大量干预;民事合同由民法规定,体现的是约定优先。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其中,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才能称为劳动合同,其他主体之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负有义务,不允许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并且双方的权利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有偿是指劳动合同中必须存在劳动报酬的支付约定。 (三)劳动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 诺成是指劳动合同的成立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无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要式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四)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体双方具有从属性。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专题,是重中之重。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重要考点频次高。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本专题客观题侧重于考查基础性、程序性的内容,而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大部分是通过主观题进行考查。本专题的知识点难度不高,容易拿分,性价比相对较高。 目录 合同订立 合同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保证与定金 合同转让、终止与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订立 一、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特别提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为标准,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举例】赠与合同,只有单方负有义务,是单务合同。 (2)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以是否需要其他现实交付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举例】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交付等其他行为才能成立,属于实践合同。除此以外,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2.承诺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封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的生效。选项A ,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处,此时承诺被撤回,未生效。选项B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做实质变更,为新要约,而非承诺。选项 C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函件超过规定的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 以外,视为新要约。选项D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原则上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故,本题选D 。 3.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遵守解除预告期 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

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文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文档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问题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本法对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

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研究,我们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满足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实践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起到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电子商务合同法第四章电子签名法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法 第一节电子合同概述 第二节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电子合同的生效和履行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4,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另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5,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6,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10,到达主义”:是大陆法系采取的一种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 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11,发送主义”: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2,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13,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14,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5,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16,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目的(即满足债权)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主要特征。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 (3 )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2,简述电子合同的主要特点。 提示: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因此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 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 3)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

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篇一:劳动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 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 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 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作限制性解释,不能作宽泛理解。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篇二: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 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 一、法律规定

年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2)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 (3)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4)转包、违法分包 【例1】下列建设工程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15真) A、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 B、发包人胁迫施工企业订立的合同 C、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 D、供应商欺诈施工单位订立的采购合同 E、施工企业与发包人订立的重大误解合同 【参考答案】AC 【例2】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施工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合同 B、建设单位直接与专业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C、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其他有资质的承包人的合同 D、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 E、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垫资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 【参考答案】ACD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注:结算条款和清理条款也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的效力。 【例1】甲、乙于4月1日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5月1日发生争议,甲于5月20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6月30日判定该合同无效。则此合同自()无效。 A、4月1日 B、5月1日 C、5月20日

D、6月30日 【参考答案】A 【例2】某建设工程因中途停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拟解除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该施工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 A、全面履行 B、履约担保 C、结算和清理 D、争议解决 E、竣工验收 【参考答案】CD (4)返还财产;不能或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例1】包工头张某借用某施工企业的资质与甲公司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结束后,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张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遭到对方拒绝,遂诉至法院。关于该案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15真) A、合同无效,不应支付工程款 B、合同无效,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C、合同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D、合同有效,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参考答案】B 【例2】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1亿元。施工成本0.9亿元,按发包人核算造价为0.95亿元,按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计算为1.1亿元。后该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该施工企业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最高结算价款为()亿元。 A、1 B、0.9 C、0.95 D、1.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又规定在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国家的关怀和法律的保障,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两类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因工负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都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会给劳动者的医疗、生活等带来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专门医疗机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情形做了列举,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还对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做了规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规定所讲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大部分丧失劳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篇一:《劳动合同法》3738条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了具

4合同法(第四讲)要点及小结 (1)

合同法(第四讲)主要内容及小结 第一节合同订立是交易的第一步 一、承诺及构成要件: 1、定义: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结束,也称为受盘。 《合同法》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订立合同可以有多次要约、要约邀请、反要约,但只能有一次承诺! 1)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重点讲:后3个构成条件 构成条件第3):如果承诺对要约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则表明受要约方拒绝要约,同时构成反要约。 何谓“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何谓“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 非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 比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加了这样一句话:贵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变更。 因为,如果出卖的是抵押物,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末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受要约人在要约中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额外负担。 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 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 (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 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 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合同法总论第四版 合同法总论第四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正规的合同法样子?下面小编为你带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合同法总论:代位权【1】 (一)构成要件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

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 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XX35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 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 ”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下列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单元练习四 、单项选择题 1、在英美法系各国中,除( ),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法。 A 、印度 B 、加拿大 C 、美国 D 英国 2、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 1、 A 2、 D 3、 B 4、 D 5、 C 6、A 7、D 8、B 6、 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 约( )。 A 、英国 B 法国 C 、德国 D 、日本 7、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 A 、 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 、 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 、 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 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8、 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根据,它要求( )。 A 、 相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可以不相同 B 、 相抵销的债务必须是种类相同 C 、 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已届清偿期 D 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在等额范围内抵销 、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可能因为( )而无效。 A 、标的物违法 B 、当事人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 C 、 订 约 人 无 行 为 能 力 E 、领受迟延 2、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 A 、 有对价的合同 B 、 没有对价的合同 C 、 转让船舶的合同 A 、英美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C 、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 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 、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C 、德国认为是罚金 4、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 A 、合意 C 、协议 5、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 A 、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C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一、单项选择题 B 、英美法仅规定了取得时效 D 、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 )。 B 、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D 、法国认为是罚金 )。 B 、法律行为 D 、许诺 )作为合司成立的素。 B 、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D 、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