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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答复审查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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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答复审查意见范本

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 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CN9A,以下简称D1)和对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简称D2)。D1与本发明领域接近,且披露了本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将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D1相比较可知,本申请的负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态燃料气化烧嘴与D1所公开的液态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烧嘴的区别在于:

A、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烧嘴冷却系统;该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该旋流器的外径与该中心通道的内径相同,该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叶片;

B、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烧嘴外环喷管、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第三烧嘴外环喷头为一个截头的锥管;该第三烧嘴外环喷管套在该第二烧嘴外环喷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环通道;

C、该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具有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外侧倾角τ;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

为0≤h3≤60mm。

之间的距离h

3

在进一步论述前,先进一步解释一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技术特征A

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气流旋转形成旋流,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对液态燃料的雾化更加充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0027段最后第2行)。而权利要求1的烧嘴冷却系统可以保证冷却效果,使烧嘴不被烧坏,提高寿命。

D1中,在两个环形通道中设置导流块13和14,中心通道没有附加任何旋流装置的截头锥体,主要借助于由外向内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而且由于导流块13和14分别设置在中环通道和外环通道,这两个通道都是环形的,为了匹配形状,导流块13和14也需要设置成环形,增加了加工难度。以导流块13为例,其设置在中环通道8中,需要同时与烧嘴中心导管4以及烧嘴中环导管5配合。装配时导流块13的内外环面必须同时与了两个导管同轴配合,才能安装进中环通道8内,这无疑增加了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关于技术特征B

权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环通道,通过第三外环通道内通入保护气,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而且,意外发现通过调节保护气的比例,流速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参见本说明书第3页0027段倒数第2行)。

所以技术特征B的效果是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

区别技术特征C

权利要求1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

所以技术特征C的效果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的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

综上所述,本技术方案相对于D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冷却烧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防止烧嘴被烧坏,增加烧嘴寿命,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D2所述的烧嘴以天然气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其主要为气-气混合过程,设置有气化剂(氧气)通道(通气化剂(氧气))、气化剂(氧气)环隙通道(通气化剂(氧气))、天然气通道(通天然气)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时,四个通道的气互相混合反应,特别是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参见D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虽然具有四通道结构,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该四通道结构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也就是说,D2的四个通道是必须设置在一起,烧嘴才能燃烧的。而D1和本发明中的三通道结构(中心通道、第一外环通道、第二外环通道)也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本发明的第三外环通道仅属于辅助作用的通道,其并不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为燃烧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并不能从四通道结构整体上割离开来,也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起辅助作用的第三外环通道。实际上,D2中并没有记载起辅助作用的通道。

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环通道用于喷射保护气,来保护烧嘴中心的反应。而在D1和D2中,烧嘴中心的反应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设置的通道都是为了喷射气化剂、燃料等反应介质,并没有记载过设置通道,来喷射反应介质以外的介质。单纯结合D1和D2并不能想到,通过设置通道来喷射保护气的。

而且,权利要求1设置了第二外环通道喷射保护气保护的同时,也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从而减少了烧嘴的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烧嘴磨损的时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现有手段。比如可以采用更耐热的材料,这样材料就不易烧坏,磨损变少。也可以优化结构参数,比如喷头的收缩角等参数来解决磨损问题。所以在非常多的现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实施于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护气通常是起到保护,隔绝外界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其减少磨损的效果。

然后,D2中明显记载了“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而D1是液态燃料烧嘴,其燃料当中是不具有天然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他看到D2后明确记载了蒸汽通道作为反应介质,用于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后,他必定认为该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烧用的介质。而本申请和D1都是液态燃料领域,只需要三通道就能提供所有的反应介质,其本身也不需要额外的通道提供反应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将该蒸汽通道运用到液态燃料烧嘴领域。D1的申请是在2007年,距离D2的公开2003年,

已经有4年了,这4年后,本领域还是使用三通道结构,可见其领域差别大,结合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在D2没有记载过区别技术特征B能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气烧嘴领域的情况下,D2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B运用到D1的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B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从D1和本申请背景技术可以看到,本领域惯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结构,从未有过四通道结构。

而且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这样简化了结构,减少了成本和装配难度。权利要求1由于设置了保护气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对保护气产生的影响,采用由内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没有设置保护气,其采用常规设计不会有任何影响。即使在D1上加设保护气通道,这时导流块14就紧邻在保护气通道旁边,导流块14产生的气旋必定会扰乱,甚至吹散保护气,而一旦保护气无法包裹住燃烧介质,那也就起不到保护的作用,更别提控制火焰了,所以并非是简单结合就能实现的。

最后,区别技术特征C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3为0≤h3≤60mm。实际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而D2采用天然气,其是不需要雾化的,由于没必要,D2也没记载相应的h3优选范围。所以现有技术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C运用到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C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D1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故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权利要求1具有显着的进步

本技术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因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着的进步。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2-9具有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衷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经验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地方,也请见谅。

如有任何疑问,可直接电话与代理人薛琦或者杨东明联系,联系电话:,或者代理人何桥

云联系,联系电话:。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针对专利局于年月日就题述专利申请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申请人现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二、关于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于修改: 申请人将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该修改仅仅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并未涉及到实质内容的修改,因此该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具有创造性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申请人将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诊断策略包含从诊断模块运行的程序组合”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 在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第4页倒数第5段记载了“诊断策略包含从诊断模块运行的程序组合”,因此,上述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关于修改2: 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确定所述第一时偏值或所述第二时偏值作为所述初始测距的时偏”修改为“根据时偏值和/或符号的峰值功率,确定所述第一时偏值或所述第二时偏值作为所述初始测距的时偏”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在本申请说明书第9页中记载了时偏处理方法的几个公式,从这几个公式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是在确定第一时偏值或第二时偏值作为初始测距的时偏时,是根据时偏值和/或符号的峰值功率所确定的,因此,上述修改是能够从说明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因此,该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具备创造性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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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的方法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30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给出三种结论性意见, 一是只提出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错误,假如申请人遵循审查员的意见或建议做出修改后,可望授权; 二是经 过检索,引用对比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新奇性或者创造性提出质疑,要求申请人陈述该专利申请可以 授权的理由,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 三是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内容,假 如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该申请将被驳回。对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申请人只要按照审 查员的要求克服申请文件的缺陷即可,对第三种类型,由于涉及专利撰写时的失误,比如公开不充分等, 很难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得到补救。本文着重讨论针对第二种类型,假如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如何撰写出

一份逻辑严谨、说理清楚并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书。 一、“特征比较”法 “特征比较”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得到普遍运用和认可。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是否有必要运用以 及如何运用“特征比较”法,还鲜见文章论述。由于专利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的非凡性,还需要仔细研究 和探索如何将“特征比较”法运用到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 本文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说明“特征比较”法的基本思路。 案例介绍 题为“单板大容量数字时分交换网络”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99109931,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以 两份对比文件相结合为证据,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接着指出,权利要求2、 6和7无创造性。笔者运用“特征比较”法,将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披露的技术特征相

答复审查意见案例分享

本文分享了本公司处理的答复意见,希望与大家一起学习。相关材料可在国知局网站检索到,在此不再添加原始文件。第二次审查意见发出后,客户改变了之前的意见,决定努力尝试,通过与客户沟通并且集合公司的电气工程师的才智做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的回复,并获得了授权。有材有料、有理有据、清楚明了,是本公司答复审查意见的原则,在此跟大家分享。根据原始记载(有材有料)说明本案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结合技术特征和相关法条(有理有据)逐一答复审查意见中的问题,将问题和原理解释清楚,还是可以获得了审查员认可的。以下为答复意见的原文,供参考: 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 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所作的认真而细致的审查,以及您在审查过程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申请人认真阅读了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申请号为201610345579.4,名称为一种局域用电网络在线相位调制数字通信控制系统,审查员认为本申请存在以下问题: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以上问题,本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陈述意见如下: 审查员认为在对比文件一中,“电流传感器、两路过零比较器接微控制器的捕获中断引脚”的功能和本发明“电网同步信号提取电路”的功能相同。但是本发明的电网同步信号提取电路比对比文件一中的相关电路有更好的效果。并且在对比文件一中,说明书并没有具体说明其功能及其工作原理。 由说明书附图可知,本发明的电网同步提取电路的并接于控制开关的前端,对比文件一中的电流传感器、两路过零比较器位于控制开关的后端。 其有益效果为: 本发明可以通过供电线路接收上一级的信号,主控制器不仅作为主控终端可以作为从终端接收上级的信息。 本发明的电网同步信号提取电路由于位于控制开关的前端,因此在接收上级的信号时不会对从网络控制器产生影响。而对比文件一无法避免该情况的发生。 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一具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所记载的缺陷。 以上意见陈述希望得到审查员的认同,若仍有不足之处,申请人非常愿意对文件进行再次修改,并希望本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增加了权1的技术特征,将….增加到权1中,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和实施例x。说明书第xx段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xx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 XXXX 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对于此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不清楚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针对具体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不清楚的问题,并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权本发明的专利权。 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最后,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审查员认真细

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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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其目的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审查员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在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审查员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另外还要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在这个必经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多次收到审查意见书,对审查意见书的答复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为了使申请人早日顺利取得发明专利权,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先看一个例子:在申请号为xxxxxxxxxxxx的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步骤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申请人在一通答复时,在说明书中添加了一些说明性的文字,而这些并不能从原始文件中直接推导出来,因此导致修改超出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二通中,审查员指出超范围的问题,要求申请人删除超出范围的内容。结果,在答复二通时,申请人仅仅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将所修改的一部分说明书内容还原为原说明书内容,而未提交替换页。审查员只有发了三通,发明人的申请才最终得以授权。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审查过程中都存在哪些问题:首先是,申请人在一通中没有更好地理解审查员的意图。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中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申请人只要针对问题所在修改权利要求很容易就可以克服该缺陷,而申请人却以为是说明书中描述不清楚,因此对说明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解释,而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而不仅没有克服权利要求的缺陷,致使修改超范围。 在二通答复中,申请人虽然认为应该删除超出范围的内容,却没有提交替换页,而只是将说明书内容还原为原说明书内容。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审查员依职权修改明显错误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只在意见陈述中说明是不行的。 从上面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答复审查意见陈述和修改时会时常出现一些问题,了解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十分必要。 第一,针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问题的答复:该问题主要包括权利要求概括范围过宽、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不一致。 对于概括范围过宽的问题,往往出现在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实施实例,而在权利要求中却使用上位、功能性或概括性的语言概括了一个比较宽的保护范围。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据,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情报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可以的。否则就不会被审查员接受。 对于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以及与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尤其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经常是权利要求中的一个部件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或者权利要求中是一个部件而说明书中是多个部件,或者权利要求中是两个部件而说明书中只有一个部件与之对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

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如下是对发明文件(CN107369858A)审查意见的回复。 审查意见1认为:该权利要求(CN107369858A)与对比文件(CN106887877A)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为电池SOC,对比文件为电池开路电压;本申请为分阶段均衡,电池端电压是在均衡周期T内的前半个周期T/2进行均衡,所述电池SOC是在均衡周期T内的后半个周期T/2进行均衡。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均衡周期设置。 回复: (1)“采用何种均衡周期设置”是本发明的一个内容,并不是本发明的核心内容。 本发明的核心内容在于通过对锂电池等效电路模型的理论分析,得出:“内阻+阻容”更能反映串联电池组中各单体的实际差异。目前均衡技术的文献多以均衡拓扑的研究为主[1-3],而对均衡指标的研究逐渐成为均衡技术研究的趋势[4-5]。理想的均衡指标应该是电池组中各单体的老化程度差异[6-8],而单体老化程度的估计和SOC估计存在较多相似的问题:①没有统一公认的估计精度参考标准; ②估计方法可移植性差,电池换种类型,估计方法可能不再适用。为了克服不同类型锂离子电池老化程度估计困难的问题,本发明提出基于端电压和SOC的双目标均衡技术。由常见电池等效电路[9-11]可知,单体的差异主要由“开路电压”、“端电压”、“内阻+阻容环节”组成。其中开路电压和SOC存在近似线性关系,可以利用现有的SOC估计方法进行估计;而端电压可以直接测量,不需要额外算法;“内阻+阻容环节”实际反映的是单体电池的电抗特性(阻抗和容抗),即对充放电电流的阻碍作用,由电化学机理分析[12-15],单体电池对电流的阻碍作用即是其老化程度的表现。基于此,本发明提出对SOC(即开路电压)和端电压同时均衡,通过减小最高SOC对应的开路电压与最低端电压的差值,来实现电池组内各单体“内阻+阻容环节”的一致,进而实现对电池本质特性(老化程度)的均衡,克服目前锂电池老化估计方法可移植性差,电池换种类型,估计方法可能不再适用的问题。发明人根据本发明内容搭建了如图1示实验平台,目前取得了初步的实验成果:基于SOC和端电压的双目标均衡,相比SOC均衡更能减小电池组单体不一致性对整个电池组循环寿命的影响。

答复审查员意见通知书格式

尊敬的审查员: 本答复意见是关于专利申请号CN××,审查员第一次答复意见通知书做出的具体答复。申请人认真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说明:同意与否要经过对比文件的分析,切记也有可能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不符合抵触申请情况,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不同意,直接说明不同意,而后剔除第一部分,不过这种情况很难存在。 如果对比文件不能采纳,在这部分要增加说明情况,为什么不对。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权利要求1,引入了技术特征,把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作为新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把引入的技术特征作为特征部分。使该修改的权利要求符合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在修改的依据来源于说明书第四页倒数第一行。 说明:有可能是从属权利要求上升,比如权利要求2上升,也有可能是全部权利要求确实无创造性,得从说明书根据对比文件对比找到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 引用部分,只引用权利要求,克服了审查员在通知书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使其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致。 除此之外,对说明书进行了适应性修改,由于上述修改未超出发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修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说明:还有可能标记,部件不准确,出现不确定性用语等情况。 答题时,修改说明一定要有! 还要注意审题:新审查指南规定答复审查意见时不允许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在考试中,如果考题有说明,如有必要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有必要的就写,因为有分值的!!! 二、新颖性论述 审查员的意见是……. 针对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小议专利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小议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洪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发明要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才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按此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创造性的标志之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此外,审查指南中还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即三步法原则: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然而,笔者认为提出上述三步法原则的出发点是为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提供理论基础,也即为审查员审查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提出了理论依据;虽然目前业界对于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也

普遍遵循此三步法原则,但是,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权利人利用三步法原则进行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时,就必须与审查员的角度有所不同,对此笔者有下述几点思考: 第一,笔者认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当首先确定技术领域,然后考虑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最后确定技术特征,即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所有技术都可看作是现有技术;而如果技术领域不同,即使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再多,那么也不能把它确定为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的转用发明,而转用发明不适于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 第二,在实际情况中,笔者经常会遇到需要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情况。当审查员认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申请人认定的不同时,审查员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就会不同于申请文件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依据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会与说明书中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此时,在答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就要充分考虑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客观的分析对比文件和说明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到底哪个是真正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因为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会导致确定出不同的区别特征,进而确定出不同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发明具有创造性结论也会不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部分)

第三节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都要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果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授权,大大缩短了实质常查程序;相反,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满意的答复,就势必加长实质审查程序,甚至会使有可能取得专利的申请导致驳回的结果。因此,知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对于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来说应当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加以提高。 一、审查意见通知书简介 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分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中间通知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后首次发出的通知书,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外,专利局都必须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对于有授权前景的发明专利中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指出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

所有缺陷;而对于无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将充分论述该专牙」中请不能授予专利授权的理由。由此可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重要且内容最多。中问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新修改的专利申清文件所作的进一步实质审查后发出的,往往是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补充,由中间通知书可以更清楚地得知该专矛门申请的前景。 审查意见通知书由专用表格(通常又称作通知书扉页)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两部分组成.在专用表格中给出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文本、引用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实质审查的倾向性结论意见、答复期限等,其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专用表格中还给出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如有无优先权要求、有无主动修改等。在通知书正文部分主要指出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实质性缺陷,有授权前景时还指出专利申请文件所存在的其他问题,必要时还给出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建议。 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的总体倾向性意见来看。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专利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缺陷,这类专利申请明显有授权前景,通常只要按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进行修改就可授予专利权,以下简称肯定性结论意见.第二类是专利申请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这类专利申请无授权前景,如果意见陈述书没有足够理由来改变审查员的观点,该专利中请将被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增加了权1的技术特征,将….增加到权1中,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和实施例x。说明书第xx段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xx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 XXXX 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对于此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不清楚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针对具体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不清楚的问题,并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权本发明的专利权。 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最后,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 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知识产权课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就申请号为:____________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的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修改的依据来自于_____________。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2的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修改的依据来自于_____________。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_________________,针对于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_________,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__________(详细说明,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比对),但是没公开独立要求1中的__________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__________(详细说明,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比对),但是没公开独立要求1中的__________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模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专利审查意见回复模板 篇一:专利意见陈述书模板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 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 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

备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b.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c.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 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 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地审查。申请人仔细研读您的意见,同意您在意见中提出的有关的审查意见;但对于查员意见,申请人持不同观点。针对您的意见,申请人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意见,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修改说明******************************* 一、修改说明(要有单独的修改说明部分) 解析:这部分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说明。重点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说明,修改了形式缺陷(使之满足实施细则第20——“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重新补充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说明书**处,因此修改没有超出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注意在说明中掌握技巧,分部分说明: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和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引用的编号和主题名称)+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公开不充分的反驳********************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符合专利法第26第4款——“全权利要求应当以书明书为依据,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解析:具体说明,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虽然仅仅描述了A,但是在说明书中记载了B、C、D,又A、B、C、D同属于一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将B、C、D同样依照A的实施方式,解决同样**问题,取得同样**效果。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给出的技术方案同样适用于B、C、D,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2.关于新颖性 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内容,但未披露“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 (2)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1对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对本文件2涉及(简述对比文件2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文中的相同技术特征也比较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 (第三步:将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文件结合对比) (其后的论述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第二种,该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第一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二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是,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从而该篇对比文件以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上以解决此本发明中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提到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或者其同*的结合,都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关于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答复审查意见 欧阳学文 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

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

答复审查意见

实务撰写格式 【答复审查意见】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至第×页。(若还有其他附件,如审查员要求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等,也可在这段中列出)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如果没修改则可省略) 陈述修改内容的时候最好说出依据,比如修改了权利要求1,增加了特征××,该特征在说明书××页××行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错误作出的,符合《专利法》33条及《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 注意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公开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并没有相应公开,因此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到×也具有新颖性。(新颖性的评分标准:理由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引用对比文件的具体内容;概念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要引用正确的法条。在答复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既论述其据欧新颖性,还要论述其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创造性 注意按照创造性的三步法论述。 对比文件1公开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公开了××技术特

征,在对比文件1里没有公布。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布××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二-四-3.2.1.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公开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分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对比之后可知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布××技术特征。)因此,同对比文件1和2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 四、其他形式缺陷的修改描述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其他形式缺陷(缺必要技术特征、不清楚等等),则应当在答复中做相应的修改和描述。 申请人相信,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并克服了一定的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予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审查员仍然认为本申请存在其他缺陷,请同本案专利代理人××联系。专利代理人××

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答复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创造性缺乏的审查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其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分别从区别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充分论述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差别,并论述本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充分理由,答辩有理有据。

专利代理人考试复习:《答复审查意见》范文模板

专利代理人考试复习:《答复审查意见》范文模板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贵局X年X月X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1 (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xxx,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 条的创造性,其修改依据见说明书xx 段。 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x (以下简称从权x ),对比文件公开了xxx,与权x 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x 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将其删除。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 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 4 .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xxx,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 括号使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传用语等。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 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51.3 条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 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 条要求。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法】 1.新权1 记载了技术特征X、Y、Z 1)对比文件1 (以下简称D1)没有公开X,新权1 相对D1 具有新颖性。 2)D2 没有公开Y,新权1 相对D2 具有新颖性。 2.从权2-3 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1、2 具备法22.2 条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采用三步法分析】 1.权1 1)D1 公开了一种xxx 的技术手段,其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由前所述,权1 与D1 的区别技术特征是xxx,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YYY 的技术效果。 3)D1 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D1 采用了xxx (具体技术方案)或认为yy (相反结论), 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A .D2 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B.D2 虽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在D2 中所起的作用是xyxy,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xxyy 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因此获得启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 上述技术手段也不是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1 相对D1,D2 或其结合不具备显而易见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实际达到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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