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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联 合 国A/RES/60/147

大 会Distr.: General

21 March 2006

第六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 71(a)

05-49641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60/509/Add.l)通过]

60/147.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 国际人权公约、2 其他相关人权文书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

申明必须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有系统地彻底处理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问题,

确认国际社会通过尊重受害人享有补救和赔偿的权利,信守其对受害人、幸存者及子孙后代的承诺,并重申这方面的国际法,

回顾人权委员会2005年4月19日第2005/35号决议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5日第2005/30号决议通过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4 经社理事会在该项决议中建议大会通过《基本原则和导则》,

1. 通过本决议所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享有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2. 建议各国考虑《基本原则和导则》,促进对《基本原则和导则》的尊重,并提请本国政府行政机关人员,尤其是执法官员及军队和安全部队注意,以及提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

4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5年,补编第3号》(E/2005/23),第二章,A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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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人权捍卫者和律师、媒体和公众注意;

3. 请秘书长采取步骤,确保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尽量广为传播《基本原则和导则》,包括将《基本原则和导则》发送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并收入联合国出版物《人权:国际文件汇编》内。

2005年12月16日

第64次全体会议

附件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序言

大会,

回顾许多国际文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受害人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1 第8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 第2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5 第6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6 第14条和《儿童权利公约》7 第39条,并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如1907年10月18日《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海牙公约》(第四公约)8 第3条、1977年6月8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9 第91条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0 第68条和第75条,

5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6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465卷,第24841号。

7

同上,第1577卷,第27531号。

8

见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海牙公约及1899年和1907年宣言》(1915年,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

9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125卷,第17512号。

10

《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正式记录,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罗马》,第一卷:《最后文书》(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02.I.5),A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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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顾各区域公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行为受害人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1 第7条、《美洲人权公约》12 第25条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3 第13条,

回顾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及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4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通过了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建议的案文, 重申《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载各项原则,其中包括应当同情受害人并尊重其尊严,充分尊重其获得司法救助和补救机制救助的权利,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各国的受害人补偿基金,并迅速拟订受害人的适当权利和补救措施,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要求制定“赔偿被害人或赔偿被害人方面的原则,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康复”,并要求缔约国大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于援助该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授权该法院“保护被害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尊严和隐私”,并准许被害人参与所有“本法院认为适当的诉讼阶段”,

申明本文件所载基本原则和导则针对的是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这些行为的严重性质本身就构成了对人的尊严的冒犯, 强调基本原则和导则不设定新的国际或国内法律义务,而是确定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现有法律义务的各种履行机制、方式、程序和方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不同,但互为补充,

回顾国际法规定国家有义务根据其国际义务并依照国内法律的要求或根据适用的国际司法机关规约起诉某些国际罪行的行为人,这一起诉义务加强了应当依照国内法律的要求和程序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并支持补充性原则的概念, 注意到当代形式的加害行为虽然基本上以个人为目标,但也可能以群体为集体目标,

确认国际社会通过尊重受害人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权利,信守其对受害人、幸存者以及子孙后代所作的承诺,并重申问责、公正和法治的国际法律原则,

1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520卷, 第26363号。

12 同上,第1144卷,第17955号。

13 同上,第213卷,第2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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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深信根据以下基本原则和导则,通过采取以受害人为中心的视角,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包括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受害人以及全人类表示了声援,

通过以下基本原则和导则:

一. 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

1. 按相应法律体系的规定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源于:

(a) 本国为缔约方之一的条约;

(b) 习惯国际法;

(c) 每一国的国内法。

2. 国内法尚不符合其国际法律义务的国家应当按国际法的要求,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其国内法符合其国际法律义务:

(a) 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纳入其国内法,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实施这些规范;

(b) 采取适当和有效的立法和行政程序以及其他适当措施,提供公正、有效、迅速的司法救助;

(c) 提供以下所界定的充分、有效、迅速和适当的补救,包括赔偿;

(d) 确保其国内法对受害人的保护至少达到其国际义务所要求的程度。

二. 义务的范围

3. 按相应法律体系的规定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除其他外,包括下列义务:

(a)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及其他适当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b) 有效、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违法行为,并酌情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对被指控的责任人采取行动;

(c) 向违反人权法或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声称受害人提供下述平等和有效的司法救助,不论何人最终应当对违法行为负责;以及

(d) 向受害人提供下述有效补救,包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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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构成国际法规定的犯罪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行为

4. 对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构成国际法规

定的犯罪的,国家有义务进行调查,如果证据充分,国家有义务将被指控的违法

行为责任人移交起诉,如果该人被裁定有罪,国家有义务惩处该人。此外,对这

些案件,国家应当按照国际法相互合作,并协助主管国际司法机构对这些违法行

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5. 为此目的,如果适用的条约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规定,国家应当在其国

内法中纳入或以其他方式在其国内法中实施适当的普遍管辖权规定。此外,如果

适用的条约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规定,国家应当便利向其他国家和适当的国

际司法机构引渡或移交罪犯,并为促进国际司法提供司法协助和其他形式的合

作,包括协助并保护受害人和证人。这些程序应当符合国际人权法律标准并遵守

国际法律要求,诸如禁止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的要求。

四. 时效

6. 如果适用的条约有此规定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要求,构成国际法规定的

犯罪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不适用时效规定。

7. 对于不构成国际法规定的犯罪的其他种类的违法行为,国内的时效规定,包

括适用于民事请求和其他程序的时效规定,不应当具有过大的限制性。

五.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

8. 为本文件的目的,受害人是指由于构成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

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害,包括身心伤害、精神痛苦、经济损

失或基本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个人或集体。适当时,根据国内法,“受害人”还

包括直接受害人的直系亲属或受扶养人以及介入干预以帮助处于困境的受害人

或阻止加害他人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人。

9. 受害人的身份不取决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否已被确认、逮捕、起诉或定

罪,也不取决于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六. 受害人的待遇

10. 应当仁慈对待受害人, 尊重其尊严和人权,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受

害人及其家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和隐私。国家应当确保在国内法中尽可能规定,

遭受暴力或创伤的受害人应当获得特殊考虑和照顾,以免在执行司法和赔偿的法

律和行政程序中使受害人再次遭受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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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七. 受害人的补救权

11. 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补救包括国际法规定的下列受害人权利:

(a) 获得平等和有效的司法救助;

(b) 对所遭受的损害获得充分、有效和迅速的赔偿;

(c) 获得与违法行为和赔偿机制相关的信息。

八. 司法救助

12.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应当可根据国际法平等地获得有效的司法补救。受害人还可以获得其他形式的补救,包括行政和其他机构的补救以及根据国内法设立的机制、方式和程序的补救。国内法应当反映国家根据国际法有义务确保获得司法救助和公正公平程序的权利。为此目的,国家应当:

(a) 通过公、私机制宣传可以就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采取的一切补救手段;

(b) 在关系到受害人利益的司法、行政或其他程序进行之前、期间和之后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给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带来的不便,适当保护其隐私不受非法干扰,并确保他们及其家人和证人的安全,使其免遭恐吓和报复;

(c) 向寻求司法救助的受害人提供适当援助;

(d) 提供一切适当的法律、外交和领事途径,以确保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得以行使其补救权。

13. 除了个人可寻求司法救助外,国家还应当努力制定相应程序,酌情允许受害人群体提出赔偿请求并获得赔偿。

14. 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充分、有效和迅速补救,应当包括一切个人具有法律地位的现有和适当的国际程序,并且不应当妨碍任何其他国内补救。

九. 对损害的赔偿

15. 充分、有效和迅速赔偿的目的是通过补救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伸张正义。赔偿应当与违法行为和所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相称。一国应当根据其国内法和国际法律义务,就可以归咎于该国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向受害人提供赔偿。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被裁定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向受害人提供赔偿,如果国家已向受害人提供赔偿,则应当向国家提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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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果应当为所遭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当事方无法或不愿履行其义务,国家

应当努力制定国家赔偿方案并向受害人提供其他援助。

17. 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国家应当执行对所遭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个人或

实体作出的国内赔偿判决,并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律义务,努力执行有效的外国

赔偿法律判决。为此,国家应当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执行赔偿判决的有效机制。

18. 应当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并考虑个人情况,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具体

情节,根据原则19至原则23的规定,酌情向受害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赔

偿应当包括以下形式:恢复原状、补偿、康复、满足和保证不再发生。

19. 恢复原状应当尽可能将受害人恢复到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

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之前的原有状态。恢复原状视情况包括:恢复自由,享受人

权、身份、家庭生活和公民地位,返回居住地,恢复职务和返还财产。

20. 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具体情节,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

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经济上可以估量的损害提供适当和相称的补

偿,此类损害除其他外包括:

(a) 身心伤害;

(b) 失却机会,包括就业机会、教育机会和社会福利;

(c) 物质损害和收入损失,包括收入潜力的损失;

(d) 精神伤害;

(e) 法律或专家援助费用、医药费用以及心理治疗与社会服务费用。

21. 康复应当包括医疗和心理护理以及法律和社会服务。

22. 满足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措施:

(a) 终止持续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

(b) 核实事实并充分公开披露真相,但披露真相不得进一步伤害或威胁受害

人、受害人亲属、证人或介入干预以帮助受害人或防止发生进一步违法行为的其

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c) 寻找失踪者的下落,查明被绑架儿童的身份, 寻找遇害者的尸体,并

协助找回、辨认尸体并按受害人的明示或推定愿望或按家庭和社区文化习俗重新

安葬;

(d) 通过正式宣告或司法裁判,恢复受害人和与受害人密切相关的人的尊

严、名誉和权利;

(e) 公开道歉,包括承认事实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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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对应当为违法行为负责的人实行司法和行政制裁;

(g) 纪念和悼念受害人;

(h) 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培训以及各级教材中准确叙述发生的违法行为。

23. 保证不再发生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同样有助于防止违法行为的措施:

(a) 确保军队和安全部队受到文职政府的有效控制;

(b) 保证所有民事和军事程序符合正当程序、公平和公正的国际标准;

(c) 加强司法独立性;

(d) 保护在法律、医卫专业,媒体和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士以及人权捍卫者;

(e) 优先和不间断地对社会各阶层开展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教育,并向执法官员以及军队和安全部队提供培训;

(f) 促进公职人员,包括执法、矫治、媒体、医疗、心理治疗、社会服务和军事人员以及企业遵守行为守则和道德规范,尤其是遵守国际标准;

(g) 促进建立防止和监测并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

(h) 审查并改革助长或允许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法律。

十. 获得与违法行为和赔偿机制相关的信息

24. 国家应当设法使公众尤其是使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知悉本基本原则和导则所述的各项权利和补救手段,以及受害人可能有权得到的一切现有的法律、医疗、心理、社会、行政及一切其他服务。此外,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有权寻求和获得信息,了解导致其受害的原因、致使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原因和情况,并了解这些违法行为的真相。

十一.不歧视

25. 本基本原则和导则的适用和解释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不得有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的歧视。

十二.不减损

26. 本基本原则和导则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解释为限制或减损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具体而言,一项理解是,本基本原则和导则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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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人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另

一项理解是,本基本原则和导则不影响国际法的特别规则。

十三. 其他人的权利

27. 本文件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解释为减损其他人在国际上或在国内得到保护

的权利,特别是被告人得到适用的正当程序标准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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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

2. 通过议程和其他组织事项。 3. 联合国森林论坛第五届会议第5/2号决定的执行情况。 4. 论坛第七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5. 论坛第七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6. 通过论坛第六届会议的报告。 8. 呼吁有关捐助者向联森论坛信托基金提供自愿捐助,特别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代表的旅行提供便利,同时考虑到大会2003年12月23日第58/554号决定。 2005年7月22日 第36次全体会议 2005/30 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2005年4月19日第2005/35号决议,其中委员会通过了《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1. 表示赞赏委员会通过《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2. 通过本决议附件中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3. 建议大会通过《基本原则和准则》。 2005年7月25日 第38次全体会议附件 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序言 人权委员会,

回顾许多国际文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102 第八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3 第二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04 第六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05 第14条、《儿童权利公约》106 第39条,并回顾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诸如1907年10月18日《关于陆战法规和惯例的海牙公约》(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107 第3条、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08 第91条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09 第68条和第75条, 回顾各区域公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行为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7条、《美洲人权公约》第25条和《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3条, 回顾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及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4号决议,联合国大会在该项决议中通过了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建议的案文, 重申《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其中包括应同情受害者并尊重其尊严,应充分尊重其诉诸法律和补救机制的权利,应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各国的受害者补偿基金,并迅速拟订受害者的适当权利和补救措施,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09要求制定“关于以恢复原状、补偿和康复等方式赔偿被害人的原则”,要求缔约国大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于援助该法院管辖范围内各种罪行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授权该法院“保护被害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尊严和隐私”,并准许被害人参与“本法院认为适当的”所有“诉讼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 102大会第217 A (III)号决议。 103见大会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104大会第2106 A (XX)号决议,附件。 105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465卷,第24841号。 106同上,第1577卷,第27531号。 107见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和宣言》(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15年)。 108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125卷,第17512号。 109《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正式记录,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第二卷:最后文件》(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02.I.5),A节。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论国际社会中的人道主义干涉 郑军 目录 中文摘要 (2) 英文摘要 (2)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2)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3)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3) (二)联合国体制下集体人道主义涉 (3) 三、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上面临的困境 (4)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困境 (4)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困境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21世纪,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一个焦点问题。不同的国家,因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道主义干涉。20世纪以来的人道主义干涉,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由联合国授权的、合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符合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共同的价值追求;一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反映出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与尊重国家主权间的一种紧张、冲突关系。本文从揭示人道主义内涵入手,简要回顾了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概括了不同形式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人道主义干涉进行理论思考与现

实分析。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方面干涉;集体干涉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bstract In the global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of the increasingly close in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as become a focu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ifferent countries, due to the differe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nterest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 is bound to different attitudes to examine and tre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ince twentieth Century th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which has two forms: one is authoriz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legitimat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common value pursuit; one is the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reflec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ational sovereignty of a tension, conflict relationship.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humanism, a brief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history,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form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on this basis, it carries on the ponder and the analysis theor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Key wor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Unilateral intervention;collective intervention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涵 “人道主义”从拉丁文 humanists 一词中引申出来,是指具有人道精神,促使个人最大限度发展的制度。人道思想伴随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公元 15世纪,“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逐渐形成,从最初的文学艺术方面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目前,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争议颇大,多数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就是为了人道,当他国不愿或者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者给与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正义与理性的标准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的强制性介入。 《奥本法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如下阐述:“一般都同意依据国家的属人与属地的最高权力,国家有权自由决定对对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一部分的意见却支持另一种见解,认为这种自由决定权是有限度的,而如果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致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威辞典《国际公法百科全书》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二、当今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他国为遏制此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武装干涉行动,此行动未经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未得到被干涉国的事先同意,此种干涉也被称之为单方、未授权“人道主义干涉”;另外一种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前提下,为了“人道主义”目的,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强制实施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行为。 (一)单方人道主义干涉 1、东帝汶事件 1975年,当葡萄牙政府决定撤出东帝汶时,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 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并在东帝汶犯下强奸、屠杀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1999

国际人权法论文

国际人权法论文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学生姓名: 学号:

论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摘要:人权一直是全世界范围内热议的话题。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在我国,人权事业刚刚起步,党和人民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1年9月8日,中国发表了首部人权蓝皮书然而由于诸多原因使我们在保障人权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人权保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它指引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向,同时,法治建设又为人权保障创造条件并提供保证。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权的法治建设十分必要。 关键词:人权人权发展人权与法治 引言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要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有人存在,就会有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系中一个非常深刻、敏感而又极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使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崇高目标。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为争取国家独立、人民解放和享有充分的人权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另一方面,一些明显有悖公民权利的事件也是不断被曝光。中国人权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建国以来我国的人权现状

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论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合法性 引言 “干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过问或制止,多指不应该管硬管”,因此,其在国际法中就被引申为:一国为了将某种行为或者结果施加给另一个国家,而对该国内外事务所进行的强行或者是专断的干涉,也可称为干预。这种干涉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管理其国内外事务的一种控制,在性质上就是对被干涉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外交独立的侵犯和破坏。人道主义干涉往往变成为一种披着人道主义外衣的霸权主义。那么究竟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呢?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 比较权威的国际法辞书给人道主义干涉所下的定义是:“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① 分析这个定义可知,首先从形式上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且仅限于使用武力而不包括其它诸如经济制裁、外交或者是舆论等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针对的是一国国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基本人权被侵犯,其目的是防范可能发生的非人道事件,或者是阻止正在发生的大规模的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因此其针对的客体内容是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第三,从干涉的主体上看,必须是发生侵犯基本人权事件的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或者有意愿请求该干涉国的援助则不构成人道主义干涉。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假使该干涉国并非本国所申请提供援助的国家,而对其进行了武力干涉是否构成人道主义干涉?我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这就涉及到第四点,从主观状态上,必须是这一干涉违背了被干涉国的意愿,即排除了申请援助的情形。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②另外,对于干涉主体问题,理论 ①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 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吴昊:《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北大法律周刊》1998年

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论文 冷战结束后,国际人权法获得了较为广阔的生长空间,国际刑法也进入复兴和快速发展的阶段。以下就是由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的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 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各个领域的影响都十分明显,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刑罚制度设计到刑罚的执行,并努力在保护被害人与保障被告人权利两者之间保持微妙的平衡。然而,透过国际人权法推动国际刑法发展的帷幔,不难发现其背后人权和主权之间的紧张博弈:为保护人权,国际人权法引领着国际刑法试图突破国家领土的藩篱进而穿透国家主权的坚硬铠甲国家则奋力祭起主权大旗并诉诸司法独立的坚固盾牌,抵御某些外部政治实体利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干涉其内政、侵蚀其司法独立,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虽然通过国际刑事审判来惩治国际罪行的设想由来已久,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一般被视为国际刑法的真正起点,其基本文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已经成为国际刑法的具体渊源。{1}在此后的半个世纪中,国际刑法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开始勃兴,数量增加,地位上升,国际刑法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成为国际法领域中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焦点。从迄今为止近20年的特设及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至少已经呈现出这样一种明显的趋势:国际人权法借助国际刑法的长矛利刃,企图刺穿国家主权的坚硬铠甲,突破传统意义上国家领土的界限,消解特权与豁免的庇护,以实现保护人权的宗旨;另一方面则是主权国家力图以维护国家主权之名,借助于现行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这其间的矛盾与冲突共同成就了国际刑法的光荣与梦想,同时也彰显了其遭遇挫折和反复时的无奈与彷徨。 在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刑法的关系问题上,多年来中外学者进行了不少研究并发表了一大批专着和论文[1]。国内有学者认为尊重基本人权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2}还有的学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极大地强化了国际人权监督机制,使得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带有强制力,这是国际社会在通向普遍的人权和法制进程中迈出的巨大一步。{3}从总体上看,在研究视角和思路方面,国外学者更倾向于从具体问题入手,研究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刑法基础及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2],例如国际法是如何与国际人权法一道共同推进国际刑法具体规则变化发展的,这三者之间是如何形成互相补充关系的,等等。{4}然而,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从人权与主权关系视角对国际人权法影响国际刑法的方式和结果进行专门研究的着述并不多见。为了厘清讨论的对象与范围,划定讨论问题的合理边界,在本文中,国际人权法指国际社会促成其成员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5}而国际刑法则指国际社会中调整国际刑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是包含国际刑事实体法、国际刑事程序法、国家间刑事合作和国际刑法实施机制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援助的原因

对外援助理论: 现实主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的动机就是本国利益,无论什么类型的对外援助,本质上都是政治性的,摩根索6种类型:人道主义援助、军事援助、用于生计的援助、用于经济发展的援助、为了自身声望而给与的援助、贿赂性援助。(沃尔兹、鲍德温) 自由主义:主要是基于人道义务论,以个人为着眼点、强调尊重别人、倡导人道原则、尊重个人平等自由,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满足个体的欲求,对外援助有助于发展中国家人民基本需求的实现,这也是发达国家及其公民的道德义务所在。正义论。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是补偿在殖民地犯下的过错,分配正义是指国际社会中富国也应该向弱国提供援助,实现资源公平分配。 依附理论:中心-外围结构,在2个地方存在,发达国家处于中心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外围地区,中心国家通过包括外援在内的资本输出,发达国家使外围形成了对中心的依赖。(普雷维什、多斯桑托斯、弗兰克、阿明) 补充论: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起飞的基本条件是投资率是资本积累率达到10%以上,美国政府应该通过剩余产品和基金提供尽可能多的资金援助。这一模型主要是强调资本积累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发展经济学历史上有若干个极具影响力的经济增长理论,其中之一就是哈罗德·多马模型,国民收入增长率和国内储蓄率成正比,与资本产出率成反比。1966年经济学家钱纳利和斯特劳特提出了双缺口模型,认为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储蓄率和外汇不足,因此需要引进外部资源。重点支持工业发展 减贫论:西方经济学家经过多年的观察,发现在贫穷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在就业和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远大于发达国家,发展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惠及穷人,认为社会发展应该先行于经济发展。因此在这种基础上形成了两种理论:增长中的再分配理论、基本需求理论。重点支持农业发展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联 合 国A/RES/60/147 大 会Distr.: General 21 March 2006 第六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 71(a) 05-49641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60/509/Add.l)通过] 60/147.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 国际人权公约、2 其他相关人权文书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 申明必须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有系统地彻底处理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问题, 确认国际社会通过尊重受害人享有补救和赔偿的权利,信守其对受害人、幸存者及子孙后代的承诺,并重申这方面的国际法, 回顾人权委员会2005年4月19日第2005/35号决议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5日第2005/30号决议通过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4 经社理事会在该项决议中建议大会通过《基本原则和导则》, 1. 通过本决议所附《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享有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2. 建议各国考虑《基本原则和导则》,促进对《基本原则和导则》的尊重,并提请本国政府行政机关人员,尤其是执法官员及军队和安全部队注意,以及提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 4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5年,补编第3号》(E/2005/23),第二章,A节。

确立国际人权的主要条约

国家人权条约体系 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f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 (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一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 二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三是《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 四是《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五是《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 (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一是《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二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三是《儿童权利公约》等。 (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一是《废止奴隶制蛆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二是《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 (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主要是《禁止酷刑和其他不入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人道主义在悲惨世界里的体现.

雨果的小说以抒情的浪漫主义手法,探索人和人的命运,借以个人命运的叙述和恢宏的叙事力,来表现他的人道主义理想,在他的这部《巴》中,对于被压迫的下层小人物鸣不平,对虚伪的反人性的宗教迫害,以及对那个黑暗社会的愤怒谴责和对于理想人生的美好憧憬构成了雨果小说中闪耀的人道主义的基本内容。毫无疑问这种爱憎分明的人道主义,代表着雨果对于人道主义内涵具体化中“自由”平等博爱的再现。 《巴》这本书就是为了叙述命运”一语而产生的,在这本书中,大的人道主义者雨果寻求的是命运的真实内涵。无论是克洛德,还是卡席莫多,他们归根到底是社会的人,他们内心的分裂、冲突,反映的是他们那个时代神权与人权、愚昧与求知之间,庞大沉重的黑暗制度与挣扎着的脆弱个人之间的分裂、冲突,终于导致悲剧中一切人物统统死光的惨烈结局。小说中分别树立了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对比的艺术叙事书法来阐释了作追求的人道主义,在正面人物中。在《巴黎圣母院》中主人公卡西莫多是教堂的敲钟人,是一个相貌奇丑无 比、又聋又哑被当做笑料的丑陋古怪的畸形人,卡西莫多有着丑到极点的相貌,几何形的脸四面体的鼻子,马蹄形的嘴,参差不齐的牙齿,独眼耳聋驼背……似乎上帝将所有的不幸都降 临在了他的身上。雨果用极其夸张的手法把一个世界文学中外貌最丑的人物形象生动地展现在了读者的面前。“又凶又丑”“真是恶魔一个”“我真晦气,住在巴黎圣母院旁,整夜整夜都听到他在木檐槽上转来转去的声响”“哎呀,驼子的丑脸”“哎呦卑鄙的灵魂”书中人们看见卡西莫多都会这样厌恶的评论,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人被作者富裕了高尚的心灵和圣洁的灵魂,他对纯洁无辜的少女---爱斯梅拉达不仅充满着衷心的感恩和诚挚的同情,还流淌着在黑暗浑浊的社会里极为难得的纯洁温暖,爱斯梅拉达受恶毒副主教克洛德的迫害被判死刑是更是卡西莫多从教堂前的法场冒着生命危险把她救了出来,并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当爱斯梅拉达被狰狞的克洛德两次送上绞架时,善良的卡西莫多并没有和抚育他长大的克洛德同流合污,而是把这个残暴邪恶的迫害狂推下顶楼活活摔死。他自己则到公墓找到了爱斯梅拉达的尸体,并死在她的旁边。

人权法

1、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人权性质中最重要的一对范畴。自人权概念产生之始,普遍性就内涵于其中。人权的普遍性这一范畴,一般认为包含了三个向度: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普遍性以及价值的普遍性。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等因素的差别,在追求人权的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的方法手段和模式的多样性。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于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否认,而是在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认为人权理论、人权观念与人权制度的多样性是必要的。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从人权概念的本质和人权提出的过程看,人权具有普遍性的含义。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人权的普遍性,而是发展了普遍人权的要求,并将其奠立于科学历史观的基础上。不应离开而应联系人权的特殊性来理解其普遍性。普遍人权存在于具体的人权中,其内容随着现实人权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中国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一切人在权利和尊严上的平等。人权所表达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因此,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和目标适用于一切个人,是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追求实现的。 在当今世界,人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国际人权公约中。我国一贯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基本原则,签署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支持联合国采取行动制裁大规模践踏人权的行为。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对人权普遍性原则的肯定。 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实现不仅与国际社会的现状相联系,而且与各国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因而从其现实性而言总是不完全的和不完美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可以自封完美无缺。人权的实现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人权都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各个国家由于其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同一个国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的不同,在人权价值的排列以及人权实现的方式上势必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个性。 2、一人权的普遍性 (一)人权普遍性的具体内涵 1993年6月14—25...... 首先,人权的内容是普遍的...... 其次,人权的权利主体是普遍的,即人人都应当...... 再次,人权的义务主体也是普遍的,即任何国家毫...... (二)人权普遍性的理论依据 首先,人权源自人的本性和人所固有的人...... 其次,全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人的“权利”是受一...... 再次,全人类有着共同的道德。人权是受一定...... (三)中国政府的立场与观点 在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依据人权普遍......

战争法讲义

第十二章战争法 思考:从国际法的角度评价伊拉克战争的性质、影响 第一节概述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1.国际法上的战争:国际法主体为达到即定目的的武装冲突。 特征:(1)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如1999年3 月,北约空袭南 联盟的战争,就是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名义进行的)、交战团 体或叛乱团体 .区别:内战civil war、武装团体与国家之间的武力冲突 (2)战争是争斗,双方或多方行为 (3)战争双方之对手是武装的军队。当事国之私人不直接或间接地 属于武装的军队者,不为攻击之目标,他们的生命、 自由和私产应当尊重。 2.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区别: 传统意义上的战争不仅是武装冲突,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要经过宣战、断交和停止某些条约的实施,经过宣战程序后,国家间进入交战状态,受战时 法的调整;其他国家则承受中立法的权利和义务;如国家间的关系已经非常恶 化,已经发生冲突,但没有一方进行宣战,即是一种武装冲突状态。(日本侵 华,在珍珠港事件爆发以前,尽管日本已经侵入中国的很多地区,但两国都没 宣战,依然维持着外交关系) 但在现代国际法中,因为不宣而战是当今战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战争的一个特殊点,战争一切的交战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后果也不取决于是否经过宣 战,也就是说,无论在法律上是“战争”还是“武装冲突”,交战双方都应该 遵守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所以“战争”与“武装冲突”已没有什么区别了。 3.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国际法规定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国际法主体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可分为交战法规(law of belligerency) 和中立法规(law of neutrality)。但狭义的战争法仅指交战法规。 二、在国际法“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的基本原则下,为什么会有战争法? 17、18世纪以前,认为战争的每方都可能出于“善意”,发动战争是对价值的捍卫 和对正义的争取,战争只是一种手段,所以对战争应该具有“宽容性”。 但17、18世纪欧洲30年战争后,欧洲格局确定,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人们开始反思战争对于人权的侵害,这种对战争的“宽容”的态度开始逐渐转变。然而,作为“政治的延续”,战争并不能因为国际法的发展而消除,所以虽然开始有“禁止使用武力”这样的和平的呼声,但法律能做的只能是为战争制定规则和限制。 《联合国宪章》并没有禁止所有的武力使用。以下情况是合法的:(1)自卫;(评价2002年9月美国出台的“先发制人”战略;1981年,以色列突然轰炸了伊拉克的一座核反应堆)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3)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反对殖民地或外国统治的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运动

中国对外人道主义援助案例的分析

中国对外人道主义援助案例的分析 印度洋海啸和菲律宾台风”海燕”是 21 世纪比较严重的区域性自然灾害,给受灾地区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生命及财产损失难以预估。灾难发生后,国际社会纷纷对受灾地区施以援手,而中国也秉持着人道主义精神向受灾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两次援助中国政府都在第一时间宣布提供现汇及物资以帮助受灾国度过难关,但两次援助也有所不同。一是民间援助在两次灾难中展现的态度有所不同,印度洋海啸中国民间全力参与,捐钱捐物,而在菲律宾台风中中国民间基本未开展任何援助活动。二是两次灾难中国人道主义援助在国际社会产生的反响不禁相同,印度洋海啸中国受到国际社会广泛称赞,而菲律宾台风则产生了对中国的质疑声。分析来看,中国的对外人道主义援助受中国外交形势的影响很大,西方部分国家仍从意识形态出发看待中国援助,使中国对外人道主义援助具有了政治博弈的色彩。 第一节中国对外人道主义援助案例--印度洋海啸 20XX 年 12 月 26 日,格林威治时间(UTC)0 点 58 分,一场巨大的地震伴随着海啸从苏门答腊西海岸开始,以急剧的速度席卷东南亚、南亚、西亚,最终结束于非洲东海岸。此次灾难共波及到 14 个国家,数亿人口。据震后推算,此次地震和海啸释放的能量估计在×1017焦耳,或 2600 万吨 TNT 炸药, 或 1500颗广岛原子弹爆炸的能量。这是自 20 世纪有记录以来第三大能量规模的地震。 地震引起了对地球表面 20-30 公分的震荡,相当于太阳和月亮导致的潮汐力引起的地球震荡的效果。地震引起的冲击波传播到世界各地,甚至连远在美国的俄克拉荷马州也记录到 3 毫米的垂直振动。地震最初被记录为 级,20XX 年初被修改为级,但美国地质调查局至今仍坚持应将地震震级更改为级。 1这场史无前例的地震和海啸给受灾国及当地居民带来了难以估 计的严重后果。灾难造成将近 30 万人死亡(最严重的海啸死亡人数记录),其中有近四分之一是儿童,数百万人无家可归流落街头,基础设施及房屋大面积损毁,公路及海岸线均遭到严重破坏,数十万艘渔船倾覆海底。地震海啸所过之处千疮百孔,满目疮痍,惨不忍睹。(表 4-1 为部分受灾国家伤亡失踪情况不完全统计)。经济方面,受灾地区的经济被摧毁殆尽。特别是依靠渔业及旅游业作为主要收入的国家,经济发展受到极大影响。像斯里兰卡主要的经济活动即为渔业,为大约

人权法概论期末论文

人权的概念和内容: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国际红十字运动与人道主义救援课程资料1

国际红十字运动与人道主义救援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至今已有108年的历史,做了很多好事善事。中国红十字会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合法席位的第一个组织(1952年)。其活动从战场救护扩大到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各种人道主义救助和服务。 工作任务包括:备灾救灾、应急救护培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推动无偿献血、艾滋病防控和关爱、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组织社区服务、建设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参与对外交往等十多个领域。 ?一个人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亨利?¤杜南 (1828-1910) ?一场战役索尔弗利诺战役(1859) ?一本书《索尔弗利诺回忆录》(1862) ?一个国际组织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63) 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一部国际公约《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之 日内瓦公约》(1864) “白底红十字”标志,是为了对红十字发祥地瑞士表示敬意,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其中不含有任何政治或宗教因素。 红十字标志的含义 l.标明性标志: 表明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2.保护性标志: 表明一个受国际人道法保护,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

1863年月10月26日至29日,欧洲16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首次外交会议决定。使用“白底红十字”作为在战场上从事伤员救护的医务人员、场所及其交通工具的保护标志,并将其列入大会通过的《红十字决议》之中。翌年又在《红十字公约》(即后来的日内瓦公约)中加以明确。 “白底红新月”这个标志在1929年被列入日内瓦公约,在伊斯兰国家广泛使用。 以色列的红大卫盾会使用标志。在不能使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时,使用红水晶标志还可以为处于冲突局势下的战争受害者及人道工作者提供额外的保护。 ?提出保护的概念,保护是人道原则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我们说如果战争中得不到救治的伤员,得不到救助的平民,在和平时期,得不到医治的病人都是没有尊严的。在所有运动开展的行动中尊重人类的尊严至关重要。 ?通俗的说,人道的原则就是同情,就是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和保护他人,无论他们是谁,或是做了什么,人道的原则就是维护每个人的尊严,甚至包括那些被社会孤立的人。 人道 基本解释 1. [humanity]∶以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等为原则的人事或为人之道. 2.[human;humane]∶中国古代哲学中与“天道”相对的概念。 一般指人事、为人之道或社会规范 ?“人道”这个词语给予我们的第一认识,孽待战俘是不人道的,因为对艾滋病人歧视,不给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是不人道的。 ?红十字运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人道”理念的代名词。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 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这是一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3】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

《悲惨世界》的人道主义精神

《悲惨世界》的人道主义精神 一、雨果与《悲惨世界》的图景 《悲惨世界》是维克多?雨果的作品,是一部以史诗笔法写成的现实主义杰作。雨果以卓越的艺术魅力展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奴役劳动人民、逼良为娼的残酷现实。雨果的这部传世之作,创造了一部反映法国现代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长篇史话。全书时间跨度长达近半个世纪,个人命运与历史题材的结合,从滑铁卢战役揭开序幕,着笔于波旁王朝时期和七月王朝初期的社会生活,战场、贫民窟、修道院、法庭、监狱、新兴的工业城市、巴黎大学生聚集的拉丁区、硝烟弥漫的街垒等,展示了一幅蔚然壮观的19世纪初期法国社会历史画面。它气势磅礴、色彩瑰丽,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雨果在叙事方面的过人才华。 故事发生在19世纪的欧洲。1802年,因偷取一块面包而被判处19年苦役的冉?阿让结束了苦役场的苦难生活。获释后在前往指定城市的途中,疲惫的冉?阿让被好心的主教米里哀收留过夜,却不想他偷了银器潜逃。主教大人善意的谎言让冉?阿让幸免再次被捕。感于主教大人的恩惠,冉?阿让化名马德兰来到蒙特勒小城,从此洗心革面,重新做人。10年后,经过努力,冉?阿让成为一名成功的商人并当上市长。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20225.html, 但是,冉?阿让的相貌引起了警长沙威的注意。沙威是苦役场看守的儿子,曾经看见过冉?阿让。即将去世的芳汀想看一眼寄养在孟费眉客店老板德纳第家的私生女珂赛特。但在处理芳汀的问题上,冉?阿让和沙威出现了意见上的分歧。此时在市长办公室里,沙威说有一个名叫商马第的人正在替自己受审,冉?阿让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选择了投案自首。 身陷囹圄的冉?阿让得知芳汀身亡的消息后,成功越狱。冉?阿让接走了珂赛特并把她带到了巴黎。珂赛特以冉?阿让女儿的名义进入贝内迪克修道院后,冉?阿让改名福施勒旺,在修道院当上了一名园丁。 8年后,平静的生活因马利尤斯看上了珂赛特而再起波澜。此时,冉?阿让和靠在巴黎街头招摇撞骗为生的德纳第狭路相逢。德纳第设计陷害冉?阿让的阴谋正好被马利尤斯听到,在调任巴黎就职的沙威带人来抓捕时,德纳第被捕入狱,而冉?阿让却在混乱中趁机逃走。 此后冉?阿让几次搬家,在艾潘妮的帮助下,马利尤斯找到了珂赛特。看着一对相爱的恋人,冉?阿让成全了两人。然而,当冉?阿让讲明珂赛特和自己的身世后,马利尤斯却对冉?阿让拒而不见。最终马利尤斯接受了 冉?阿让,但此时已经命悬一线的冉?阿让惟一的愿望就是珂赛特能在自己死后,为他立一块无字的墓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20225.html, 二、雨果的人道主义精神实质 雨果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基本含义是“博爱、仁慈、宽恕和道德感化”。雨果坚信道德感化的力量,坚信“爱”能改造社会。雨果认为,世界上存在两种法律:高级的法律是仁慈和爱,它可以杜绝罪恶,唤起良知,进而改革社会拯救人类;低级的法律是刑罚,它依靠惩治只能加深犯罪。前者的体现者为米里哀主教,他用道德感化和博爱唤醒了冉?阿让的良知,使他成了真正的人;而后者的代表警官沙威,则如鹰犬一般跟踪冉?阿让,迫害孤女寡母,如同冷血的动物,他最后的精神崩溃投河自尽,表现了现存法律在崇高道德面前的渺小、虚弱及它的破产。只有崇高的道德,才是社会上的真正的“法律”。用这种“法律”,才能改造人的灵魂,让它成为崇高圣洁的灵魂。如果说《巴黎圣母院》中爱斯美拉达和加西莫多是心灵美的典型,那么在《悲惨世界》中的米里哀主教、冉?阿让更体现雨果人道主义精神的实质——博爱、仁慈、宽恕和道德感化。 三、雨果在 《悲惨世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具体体现 (一)对贫苦人民的不幸遭遇的同情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20225.html, 1.男人的贫穷潦倒 冉?阿让的一生充满着坐牢、苦役和颠沛流离的经历。他出身贫苦,为了谋生干过多种低下的工作。他为了姐姐家饥寒的孩子偷了一块面包,因此被判刑,前后坐牢19年。但当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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