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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制度

员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制度
员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制度

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办法

一、新职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二、新员工试聘期间按公司《职员考勤及休假、请假管理制度》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聘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一周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三、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随时解聘。

四、试用期的考核

1、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将《职员转正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施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2、部门主管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3、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五、转正

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职员试用期满之后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批。

业务部门新员工目标考核规定:

1、有丰富BT销售经验,经考核破格获得正式员工资格的,原则上按所在区正式员工销售目标进行考核,特例经批准可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后的销售目标不能低于正常目标的80%。

2试用期员工第一个月销售目标为正常标准的20%,第二个月为正常标准的40%,第三个月为正常标准的70%。

3试用期员工转正的基本条件之一为月销售业绩达到正常标准的80%以上,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其基本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考核决定能否转正。

六、提前结束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人力资源主管、总经理批准(表附后)。

七、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报告,经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主管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八、考核结果的评定

1、考核办法采用项目评分发进行,考核内容分成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标准,每个标准限定一个最低分数,下一个标准的最低分数到该标准的最低区域为分数选择区间。

2、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考核结果95分以上提前转正晋升工资;

考核结果85—94分按期转正晋升工资;

考核结果75—84分按期转正不予晋升工资;

考核结果60—74分延长试用期;

考核结果低于60分试用不合格,不予聘用;

试用期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智联招聘日期:2010-05-19

一、总则:

为规范集团新入职员工试用考核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试用期员工。

三、试用期考核管理

1.新员工被录用后,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2.用人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为新入职员工指导、安排工作,并进行岗前业务知识及流程制度的培训,帮助新员工尽快适应岗位要求;新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及部门的相关制度,按时完成安排的工作。

3.新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须接受由中电电气学院组织的入职培训,培训考核成绩作为转正条件之一,不参加培训或考试成绩不满70分者不予转正。

4.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4.1无故旷工1天及以上的;

4.2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

4.3每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

4.4当月考核成绩为“差”的;

4.5单项考核成绩不足50%的;

4.6明显不能胜任工作的;

4.7违反《员工手册》及集团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

5.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试用期一个月:

5.1每月事假累计超过1天不足3天的;

5.2每月病假累计超过3天不足5天的;

5.3试用期满,考核成绩为“一般”的;

5.4集团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6.试用期满,考核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的,按期转正。试用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在集团组织的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经单位批准,可以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7.试用期工资原则上约定为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试用期考核

8.1新入职员工考核由其直接领导负责,人事部门监督检查,对于考核不力者将予以处罚。

8.2考核内容及标准:见《转正评价表》

8.3考核成绩在90(含)~100分的为“优秀”,80(含)~90分的为“良好”,70(含)~80分的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差”。

四、转正、延长和试用终止

1.各单位人事部在员工试用期结束前10天,发放《试用员工转正评价表》,员工于试用期结束前7天填写完毕,提交人事部门,转呈直接上级和部门负责人、单位总经理审批后,合格者在试用期满前由单位人事部门签发转正通知单。子公司经理、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下员工由子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手续(含营销中心),其他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办理。

2.根据第三条第5款延期转正的,由人事部门提前3天下发书面延期转正通知单。延长试用期内仍不符合要求的,下发终止试用通知单,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每三条第4款终止试用的,由人事部门提前3天下发终止试用通知单,解除劳动合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试用期员工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完善现有的考评体系,明确公司的价值导向,不断增强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及转正定级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驻外机构及事业部的所有试用期员工。

第四条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样,劳动者也可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招聘时所提供的情况自己能否适合或用途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培训时间)。

第五条实事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第六条区别对待原则:相对于正式员工的绩效改进考核而言,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评是综合考评,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劳动态度和工作绩效做全面的评价。

第七条考、评结合原则: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日常的月度考核与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第八条效率优先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要及时按规定中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或符合公司辞退条件而未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第九条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试用期结束的期终评议两种形式。月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期终评议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时通过笔试、答辩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试用期员工月度考核要素分为工作态度、作业能力、工作绩效三项。

1、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合作性、主动性、纪律性、自我提高的热情、基本行为准则等内容。

2、作业能力:主要指业务能力,含学习理解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应用创造能力、协调能力等岗位必需的能力。

3、工作绩效:员工是否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布置的工作或学习任务,并达成每月的改进目标。

第十一条期终评议结合岗位标准,全面考评员工试用期间的任职资格、品德、素质、能力、绩效、经验。

具体实施办法及考核用表可由各人力资源部(处)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第三章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经理、主管和员工共同承担考核责任,原则上经理为一级考核者,对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性负责;员工的主管为二级考核者,对考核结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若二级考核者修改了一级考核者的考核结果,应向一级考核者反馈,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一级考核或主要考核责任人必须就考核结果向被考核者进行正式的面对面的反馈沟通,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及改进措施,共同制定下一步学习、工作目标或改进计划。反馈是双向的,考核者应注意留出充足的时间让被考核者发表意见。考核者与被考核者负有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沟通的责任。

第十四条反馈时,被考核者无论是否认可考核结果,都须在考核表上签字。签字仅代表知晓考核结果,并不一定代表认可。

第十五条被考核者如果不认同考核者对自己的考核结果,在与考核者沟通后仍不能达成共识,可向考核者的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投诉。投诉的受理者需在受理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试用期员工综合考核操作步骤。

1、由考核办确定各部门考评小组人员名单及考评日程安排。

2、考评办负责布置考核任务,讲解考核要求,下发人事考核表等。

3、员工填写自我评价卡,填后移交考评办。

4、考评时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先由被考核者陈述个人季度工作表现,考评小组依据陈述内容及每月的工作记录卡填写人事考核表。

5、考评办对每人的资料进行汇总,并与计划处、总裁办及有关人员组成综合评议小组,负责对考核用表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考评结果将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对不合理的地方,被考核者可填写考核意见卡,考评经分析后,提出考评调整建议。

6、考评调整建议将及时通知考核者与被考核者本人。

7、考评办对有异议的地方进行协调,包括组织考核者与被考核者面对面地交流等,考评办协调不了的,将进入特殊考核程序。

第五章考核的准备及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经理、主管综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信息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

1、主管记录员工工作过程中的关键行为或事件。

2、员工的历次培训记录。

3、员工定期工作总结及日常汇报材料。

4、同一团队成员的评价意见或证明材料。

5、相关部门或个人反馈意见或证明材料。

6、主管与员工沟通过程中积累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不论是月度考核、期终评议还是综合评定,其考核结果都包括评语和等级(A、B、C、D)两部分。

第十九条考核等级(A、B、C、D)的定义如下:

A、杰出。相对于调节作用期员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现突出,尤其是工作绩效方面,远远走出试用期员工的要求。

B、良好。各方面超过对试用期员工的目标要求。

C、合格。达到或基本达到对试用期员工的基本要求。

D、不合格。达不到对试用期员工的基本要求。

月度考核与期终评议的关系

第二十条综合月度考核和期终评议结果决定试用期员工的转正(提前转正、正常转正、延期转正)、定级与辞退。

1、试用期员工连续两月得“D”者,原则上取消试用资格,不再参加期终评议。

2、连续两月得“A”,且业绩突出者,可由部门安排,提前参加期终评议。评议“杰出”者,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原则上可给予提前转正定级。

3、其他情况原则上要求参加试用期结束时的期终评议。根据期终评议和月度考核两方面成绩决定其转正定级。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员工的转正除第二十条规定的提前转正、提前辞退外,其他主要看其综合评定结果。

1、综合评定为“D”者,原则上取消试用资格,公司不再聘用。

2、综合评定为“C”者,原则上给予正常转正。如试用成绩接受“D”,在与员协商一致且试用期总长度不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的前提下,此类员工可以延期转正。延期转正者根据时限内的工作表现进行重新评价,评价内容及程序同上述相关条例。

3、综合评定为“A”、“B”者,公司给予正常转正。

第二十二条试用期员工的职位及薪酬级别的决定主要依据对其任职资格的评定结果,参照公司职位说明书、职位及薪酬等级对应表,及相应的任职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的解释、修订和废止权归人力资源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签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可在本暂行办法的原则范围内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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