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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违约救济

第四部分 违约救济
第四部分 违约救济

第四部分:违约救济

案例一:如何证明损失

【案例名称】勤贸企业社诉高登兄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原告勤贸企业社。

被告高登兄弟公司。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高登公司分别于2002年12月12日和2003年1月25日签订两份不锈钢废料买卖合同。合同标的分别为300型和304型不锈钢废料,其性质均为无磁性。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彰化商业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信用证两份,其中皆进一步明确买卖的标的物为无磁性的不锈钢废料。被告高登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分别实际发货98.51吨和98.95吨,价款为66,986.80美元74212.50美元。当货物抵达上海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两批货物皆有磁性。因此收货人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已将两批货物退回原告。原告以鉴定中确定的两批货物所含镍的金属含量,均含磁性,认为被告提供的不锈钢的货物仅值47,066.4美元。

当事人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94,132.92美元。故原告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132.9美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登兄弟公司未陈述答辩意见。

【思考问题】

1、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2、如果判断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3、原告需提供哪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

4、原告提供一份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货物出售的价格,作为其直接损失的依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35(履行义务的先后、预期违约、根本违约、损害的确定,模拟讨论)

【案件名称】氯化钙买卖合同仲裁案(双方是中美)

【案情】

2005年7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本案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氯化钙5.000吨,价格为FOB S.T.125美元/吨,支付方式为电汇,起运港是××港,目的港为美国×城。

其后,双方因履行本案合同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申请人遂依据本案合同第7条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主张

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6,925.13美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仲裁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律师费和差旅食宿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3.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诉称:签订本案合同后,被申请人在供货期间拒绝供货给申请人。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05年10月从天津T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购买了本案合同约定的货物运往美国。由此导致申请人因货物价格提高和运费提高而多支付货款和运费等费用损失共计296,925.13美元。申请人曾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上述损失,但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及其主张

1.双方在本案合同第4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电汇”,并没有具体约定“货到付款”或是“款到发货”。因此,在申请人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予发货,并无不当。

2.申请人与T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理由为:(1)该合同的签署时间为2005年9月5号,这个时间尚在本案合同的履行期限之内;(2)该合同的标的物与本案合同标的物不一致。本案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为“片状氯化钙,含量75%-77%”、“数量5,000吨”,而该合同没有具体约定,数量也仅为2,500吨;而申请人后来提供的其内部的质量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使用;(3)本案合同中明确的目的口岸是美国×城,而该合同中目的港为空白。

3.申请人主张的损失无证据可以证明。理由如下:(1)申请人与T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因上述答辩原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其相关发票提货单等都不足为据;(2)申请人与第三方实际履行3,000余吨,却据此要求被申请人赔偿5,000吨货物的损失,是不适当的;且损失额也是建立在推测(可能)的基础上,不属于已经造成的直接损失;(3)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损失赔偿额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对此并无证据可以证明;(4)在所谓损失数额的计算上也不合理,海运费本应由申请人承担,且申请人与第三方的履行也在合理期限内,故海运费提高的风险理应由申请人承担,不能算作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还认为,申请人将律师费等作为损失提出赔偿也于法无据。

4.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与第三方合同且货款先到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1日向其供货779.745吨,这780吨货物应算作对本案合同的部分履行,申请人不能就已履行的部分主张损失。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以驳回。

(三)申请人的主要意见

1.关于779吨货物。

首先,履行该部分货物的合同主体是供方D制钙有限责任公司和需方山东省M有限公司,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同。因此,该779吨货物不能视为是履行本案合同的供货义务。其次,退一步讲,即使该779吨货物被视为是被申请人履行本案合同义务的行为,由于被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拖延时间供货以及将一次性供5,000吨货物改为了只供779吨货物,因此造成申请人多支付海运费和内陆运费(由于当时在××港找不到船只,只能将779吨货物从××港运至青岛然后再运往美国)的相应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2.本案合同第2条关于“船期”的约定,实际上是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必须在2005年8月25日至2005年9月5日之间一次性供货5,000吨。由于双方约定了具体的供货时间,因此,无论申请人在2005年8月25日至2005年9月5日期间是否电汇给被申请人货款,被申请人均应当在此期间内履行供货义务。

3.2005年8月底,被申请人曾明确告知申请人不能供货。但经美国客户多次催促,申请人于2005年8月底9月初带着美国客户到被申请人处要求被申请人尽快供货,被申请人当着美国客户的面直接答复其不能履行供货义务了,并要求申请人和美国客户自己想办法解决。无奈之下,申请人与美国客户协商后,才联系了T公司,由他们来代替供货。但是此时,天津方面的供货价格、供货期限、供货条件(要求分批次供货)等等都发生了变化,并且当时的海运费也大大提高了。由此给申请人带来的货物价格提高的损失及海运费增加的损失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4.关于天津T公司所供货物与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货物规格及含量一致的问题,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天津T公司的产品分析化验证明,该证明说明了天津T所供氯化钙的含量

77%,与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货物含量是一致的。

5.关于货物运往美国目的港的问题,申请人指出,如果将同样的货物从天津、青岛或××港运出,到达美国的×城港(P)与运到美国的×××港(C)的海运费价格是完全一样的,没有任何差别。

6.关于要求被申请人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假如将被申请人主张的779吨货物计算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的话,那么被申请人仍然有5,000-779=4,221吨货物未供货,申请人的损失计算如下:

1.双方如按约履行合同时申请人购买5,000吨氯化钙所花费的成本:

货价+运费=5,000吨×125美元/吨+5,000吨×63美元/吨=940,000美元

2.现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申请人购买5,000吨氯化钙所支出的货价+运费总成本如下:

(1)申请人购买779吨氯化钙所支出的成本为:

①779吨货物所花费的进货价为:891,024.36元人民币。

②将779吨货物从××港通过内陆海运和部分陆路运输运往青岛港所花费的内陆海运费、代理费、港杂费及陆路运费共计为:

8,518.65+29,820+1700+29,885=70,023.65元

③779吨货物从青岛发往美国所花费的远洋海运费=779吨×90美元/吨=70,110美元

上述①+②+③=891,024.36元人民币+70,023.65元人民币+70,110美元=(961,048.01/8)美元+70,110美元=190,241.01美元

(2)剩余4,221吨(即5,000-779=4,221吨)货物的货价+远洋海运费为: 4,221吨×150美元/吨+4,221吨×90美元/吨=1,013,040美元

上述(1)+(2)=190,241.01美元+1,013,040美元= 1,203,281.01美元。

所以,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申请人购买5,000吨氯化钙所支出的货价+运费总成本为:1,203,281.01美元。

由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损失总额应为:

1,203,281.01美元-940,000美元=263,281.01美元

由于上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金额与其在仲裁申请书提出的金额不同,经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确认,申请人表示,上述计算过程只是假设779吨货物在作为履行本案义务的前提所作的计算,至于申请人在本案中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的金额,仍然以申请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赔偿数额,即296,925.13美元为准。

【思考问题】

1、本案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适用,应当适用什么法律?

2、被申请人事后提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3、被申请人提供的779吨货物能否视为本案中的部分履行?

4、申请人能否主张货物差价以及增加的运输费用?《合同法》对于间接损失有何限制?

案例36(质量证书效力、损害的确定,讨论)【案件名称】皮手套销售确认书争议仲裁案

【案情】

申请人(买方)和被申请人(卖方)于1997年11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97JHWCA265号“销售确认书”(以下均称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订购货号为88—PASA猪皮头层手套5000打,货物总价为50500美元,质量标准与被申请人11月8日邮寄的样品一致;价格条件:FOB上海,目的港:德国汉堡。合同中还规定,对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以买方签署的检验证书为依据;索赔应在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并须由买方提出充分证明供卖方参考,否则不予受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1997年12月22日将货物装船运至德国汉堡港。货物到达后,申请人委托国际公证行——SGS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据此,申请人希望协商解决,未果。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申请人主张:

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于1997年12月10日派人到被申请人的工厂验货。验货时,发现了质量问题,即“有30%太薄,不起绒”并由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验货单上加注“香港××公司保留对这批货物最终索赔权”,被申请人的代表也在该份验货单上签字确认。1997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将该批货物装船启运至德国汉堡港。货物到达后,申请人在德国的客户验收,发现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仅与约定的样品不符,且与申请人在1997年12月10日验货时的货物也不符。申请人委托国际公证行——SGS就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并出具了货物品质检验报告,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曾约定的“样品皮厚0.80-1.00mm,每箱毛重14-14.5公斤”不符。由于被申请人迟迟未对“退货还款还是赔偿损失”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避免扩大损失,申请人只得将合同项下货物降价出售给客户,为此,每打手套价格降低3.10美元,整批货物共计损失15500美元。申请人认为这笔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请求裁决:

1.申请人赔偿货款损失费15500美元;

2.被申请人支付935货物品质检验费1100美元;

3.被申请人支付上述两项利息498美元;

4.被申请人支付商业损失费30000美元;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被申请人答辩称:

(1)SGS的检验报告不能证明申请人所收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证据引用。因为尽管S3S出具的鉴定报告具备一定的公认性,但其鉴定在本案中没有针对性。由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为“与样品相符”,而SGS的检验报告并未对货物是否与样品相符作出针对性的鉴定结论。故在本案中不足为有效证据采信,申请人也不能以此作为被申请人提交之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依据。

(2)1997年12月10日双方派员对货物进行验收的报告,恰是证明了申请人已认可了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申请人在发现货物中“有30%太薄,不起绒”后,并没有作出货物不符合同的结论,反之,其接受了该批货物,申请人无权以“保留最终索赔权”这句话作为一个法律依据来求偿。此外,申请人在12月10日验收货物之后,还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正式的验货意见,表示接受该批货物,并没有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申请人在庭审时,就上述问题表示,该份验货意见只是说明申请人同意该批货物已经过检验,并不意味着申请人承认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申请人对“瑕疵货物”的“及时处理”无形中扩大了经济损失。既然申请人在验收时发现“有30%太薄,不起绒”,那么,最恰当的解决途径应该是申请人在当时就提出货物质量不合格并拒收货物,事实上,申请人不但接受了合同项下的货物,还将其降价转售给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双方均未在庭后补交新的证据材料。

仲裁庭查明:当申请人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通知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在1998年1月23日致申请人的信函中,主动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仲裁庭查明:在双方的往来传真及信函中都是以每箱的毛重来确定货物的品质,合同项下货物每箱的毛重应不低于14公斤。

仲裁庭查明:从SGS的检测报告来看,有约74%的货物未达到每箱毛重不低于14公斤

【思考问题】

1、能否依据SGS公司的检验结果认定货物与合同不符?合同中“对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以买方签署的检验证书为依据”应当如何理解?

2、申请人降价出售货物的措施是否合理?

3、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验货单上加注的“香港××公司保留对这批货物最终索赔权”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申请人第4项请求“商业损失费30000美元”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47(合同履行顺序、合理利润赔偿问题)【案例名称】金属硅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

【案情简介】

(1).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乌克兰的C &A INC.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进出口××公司

(2).案件事实

1999年8月12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金属硅”货物买卖合同,分别为A合同和B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为买方向被申请人购买“金属硅”共300吨,其中A合同为200吨,B合同为100吨;单价均为USD710/吨,FOB中国主要港口;两份合同总值共计USD213000。付款条件:即期信用证。装运期分别为1999年8月、1999年9月。

合同订立后,申请人开立了信用证,但被申请人未交货。申请人向其他公司购买了合同项下货物以替代本案合同货物。为此,因货物差价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57000美元;

2.被申请人负担仲裁费和申请人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3).双方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诉称:

合同订立后,因国际市场金属硅价格上涨,被申请人拒不按约交货。直至1999年11月中旬,申请人在多次出面催货未果且开立的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而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措施,分别向另两家中国公司购买了相同品质的“金属硅”以替代与被申请人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于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计算依据如下:

1.向青海省××金属硅冶炼有限公司以895美元/吨CFR(乌克兰奥德萨港)的价格购买替代货物240吨,若扣除中国港至乌克兰奥德萨港之间的运费95美元/吨,则实

际损失=(895-95-710)×240吨=21600美元。

2.向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公司厦门公司以800美元/吨FOB(中国广州)的价格购买替代货物60吨,则实际损失=(800-710)美元/吨×60吨=5400美元。

3.利润损失=100美元/吨×300吨=30000美元。

以上三项合计57000美元。

被申请人辩称:

1.关于数量问题,申请人数量300MT,但实际上当时双方已同意只交付180MT,申请人只开出180MT之L/C,所以数量应以180MT计。

2.关于违约情况,根据国际贸易惯例,L/C应在最迟装运期前15天开至卖方,合同交货期最迟为1999年8月31日,申请人应在1999年8月20日前将L/C开出,但被申请人实际在1999年8月20日才收到对方L/C。因此,首先违约的是申请人。

3.关于向第三方购买货物事宜,1999年8月份的市场价格应为USD710-735/MT,申请人有义务使损失降至最低,而不应以USD800/MT收购货物。

4.关于利润损失是无理要求,即使是补偿只能是实际损失补偿。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纠纷过错在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仲裁庭查明:本案两份合同签订于1999年8月12日,申请人于1999年8月13日开出第一份信用证。

仲裁庭查明:申请人曾发传真给被申请人,表示可先将现存的180吨金属硅马上出货,并先执行其中120吨,分二批每批60吨间隔一至二周时间交货,但被申请人未交货;故申请人在开出第一份180吨货款信用证后,未再开立第二份信用证。

【思考问题】

1.本案中,实体部分应适用的法律是?

2.申请人是否违反国际贸易惯例,迟开信用证?

3.申请人损失赔偿请求中的“利润损失”是否合理?

4.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救济方式探析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85期)2010(1) Journal o f Huazho ng A gr icultural U niver sity(Social Sciences Edit ion) 收稿日期:2009 09 21 作者简介:杨 凝(1980 ),女,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E m ail:yangning80125@h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6290125.html,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救济方式探析 杨 凝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1) 摘 要 伴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及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商务合同应用领域中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这一法律研究课题已经成为研究重点。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出发,明确了电子商务合同定义及性质,并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各国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着重论述了电子商务合同特有的违约救济方式 电子自助及其在线解决机制等。研究电子商务合同特有的违约救济方式,对我国电子商务合同违约救济方式法律应用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救济;电子自助;在线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 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3456(2010)01 0109 03 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展,在商务活动领域 中,电子商务合同越来越被广泛地应用。作为网络通信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合同在其合同的成立生效及违约救济等方面都存在着与其它传统的合同方式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在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中,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律规制中的传统合同的法律规则。对于商务活动来说,违约救济方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这一新兴的合同方式的应用必然会引起相关的救济方式得到关注。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不仅仅只关注契约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从社会的角度出发,也关系到商务活动交易的安全及商务活动交易的稳定性,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务活动的发展尤为重要。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方式,与其它不同 种类的合同一样,都适用传统合同法律规则里的救济规则。本文从研究方向的角度出发采用将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分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及社会救济的分类方式 [1] 。在电子商务合同领域中的违约救 济也可以分为以上三种方式,本文对合同违约救济的一般方式不做详细阐述,只对电子商务合同因其特殊性所特有的法律救济方式进行阐述及分析。 从当前的理论研究上看,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定义。从广义上说,电子合同包括通过电 子数据交换(Electro nicDataInterchange,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从狭义上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EDI 、电子邮件等方式借助互联网订立的合同。也就是说,电子合同即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缔结和表现的合同[2]。本文从研究实用性的角度出发,把电子商务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性 电子商务合同因其所依赖的是计算机技术及通 讯技术,因而我国电子商务合同与其它国家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本身没有本质的区别。电子商务合同更因其与计算机联系的密切性而表现为很多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及承诺不是当事人的直接意思表示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来说,电子商务合同的要求和承诺的发出者是计算机的应用系统。而传统合同中规定的都是双方直接面对面进行交易的。而电子商务合同则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这一技术条件完成的,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来说在计算机上就可以完成意思表示。正是因为电子数据交换在数据传递功能上所拥有的审单判断功能,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完全可以在计算机的的操作下完成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习题集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习题集 一、单项选择 1.海关发票及领事发票( ) A.都是由买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B.都是由卖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C.前者由买方国家提供,后者由卖方国家提供. D.前者由卖方国家提供,后者由买方国家提供. 2.出口报关的时间应是( ) A.备贷前. B.装船前. C.装船后. D.贷到目的港后. 3.新加坡一公司于8月10日向我方发盘欲购某货物一批,要求8月16日复到有效,我方8月11日收到发盘后,未向对方发出接受通知.而是积极备货,于8月13日将货物运往新加坡.不巧,遇到市场行情变化较大,该货滞销,此时.( ) A.因合同未成立,新加坡客商可不付款. B.因合同已成立,新加坡客商应付款. C.我方应向新加坡客商发出接受通知后才发贷. D.我方应赔偿该批货物滞销给新加坡客商带来的损失. 4.根据《UCP500》的规定,海运提单中货物的描述( ) A.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B.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 C.只要与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不相抵触,可使用货物的统称. D.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填写完全一致. 5.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在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要向国家税务机构提交( ) A.“一单两票” B.“两单两票” C.“三单两票” D.”三单一票”

6.信用证中只规定了议付的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则根据《UCP500》的规定( ) A.装运的最终期限与信用证的到期日相同. B.信用证必须经过修改才能使用. C.该证无效. D.装运期可视为与信用证有效期相差一个月. 7.一份CIF合同下,合同与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而其他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因此.( ) A.银行将拒收单据. B.买方将拒收单据. C.买方应接受单据. D.银行应接受单据. 8.审核信用证的依据是( ) A.合同及《UCP500》的规定. B.一整套单据. C.开证申请书. D.只能部分接受. 9.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 )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可选择接受. C.必须全部接受. D.只能部分接受. 10.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 ) A.受益人. B.开证申请人. C.开证银行. D.卖方. 11.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内有效。 A.三个月 B.一年 C.一个月 D.半年 12.按我国习惯,如进口企业在()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银行即按即期、远期汇票付费或承兑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情况下对外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A.3 B.7 C.14 D.15

合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有些

合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有些 合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无论违约的性质如何,受害方均有权依照合同及《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违约救济措施中,有的仅限于买方或卖方采用,有的则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均可采用的,其中包括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以及预期违约条件下的中止履行合同五种。 由于根本违约已经使守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对于守约方已毫无意义,所以守约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等。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土地。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正确理解和确认根本违约对于限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进而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有非常大的意义。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第六章合同法练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练习题 1、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D )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2、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 A )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

3、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 论谴责 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 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 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 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C )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履行协议及违约的法律救济问题

履行协议及违约的法律救济问题 内容提要:履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生效的民事判决的履行所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是一种单务合同,依法应受到民法、合同法的调整;履行协议又是一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订立的特殊的民事合同,目前其法律责任及法律救济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因而,履行协议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履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诚信社会、法治社会的时代要求,不利于当事人通过协议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节约诉讼资源的社会要求。因此,笔者提出通过立法程序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条款,赋予履行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不履行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予以法律救济,以期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信力及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正文 案例:某局三公司特种分公司欠南丰公司的水泥款,20XX年8月经法院判决特种分公司应偿还其货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万元。判决生效后,南丰公司函告特种分公司如不履行生效判决则向法院申请执行,特种分公司回函提出,此款已经三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在同年10月份的应收工程款内全部支付,要求南丰公司不要申请执行。考虑到双方曾经长期合作,南丰公司未在申请执行期内申请执行,而是与特种分公司达成了在当年春节前依照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还清全部款项的履行协议。经南丰公司多次催促,特种分公司在春节期间还款30万元,后又于次年6月还款2万元,余款万元一再承诺在20XX年春节前还清。但至 20XX 年春节前南丰公司向特种分公司收款时,三公司法律事务部却拒绝还清余款万元。南丰公司拟申请执行,但法院以已过申请执行期限而不予受理;拟以“履行协议”系新的合同、特种分公司违约案由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一事不再理”而不受理。现南丰公司对此欠款已束手无策,此欠款至今未能收回。 此案表明:当事人双方就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签订的履行协议的法律地位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无法可依,其协议得不到法律保护。协议的履行完全靠义务方的自觉自愿,一旦义务方不讲诚信,则履行协议将成为一张废纸。在义务方违约的情况下,既不能按合同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又不能按民事诉讼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种状态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法律原则相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责任条件,这也决定了各法律部门责任的不同。但是,各部门法责任构成的共性特征也不少。一般来讲,各部门法均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2、行为人须有过错。在法理学上,对自身行为不能认知(如无行为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就属这种情况),则不承担责任;对自身行为能够认知,应当认知,而不认知或认知不当、认知不完整即表明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有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包括不正确行使权利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4、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合同违约救济方法有哪些

无论违约的性质如何,受害方均有权依照合同及《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违约救济措施中,有的仅限于买方或卖方采用,有的则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均可采用的,其中包括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以及预期违约条件下的中止履行合同五种。 由于根本违约已经使守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对于守约方已毫无意义,所以守约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等。 合同违约救济方法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土地。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合同违约救济方法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 合同违约救济方法三:承担利息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合同违约救济方法有: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承担利息。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违约救济,合同法

违约救济,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个创举,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该法对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作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合同、违约、违约责任 【全文】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将于同年10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这部法律无论在外部结构还是具体内容乃至法律术语、名词概念以及所用语言上,都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具体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也同样显示了这部法律的优秀素质。 一、违约责任制度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通常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合同法中的核心应当是“合意”。基于合意(即有理性人的自由选择),在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对此“合

意”,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因为此,《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作了一个几乎是至理名言的规定:依法缔结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之所以具有了法律的效力,那是因为有“违约责任制度”在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着切实的保障。这种保障对违约方来讲,是一种抑制或制裁;对非违约方来讲,则是救济或保护。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制裁”的角度,称这种保障为“违约责任”;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保障称为“违约救济”。立足点不同,反映不同法系立法者追求的目的有区别,但司法实践中结果无大异。 违约责任与合同义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责任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义务不履行导致的结果,如果义务不曾存在或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一般不发生违约责任问题;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在性质上就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强制履行从表面上看,仍是继续履行原债务,但实际上已不同于原债务,因为强制履行已不仅仅是对债权人的责任,它也是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与债务相比较,包含了国家的强制性。换句话说,责任的实现不以违约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均不

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英语 1111班邢孟新2011118520106 违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则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行为。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 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各国法律均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纵观各国法律,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五大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禁令、解除合同和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违约金的“赔 偿”性表现在对损失的补偿上,如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法定的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有关赔偿范围作出规定,发生 违约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各国法律对 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第十一章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教学重点、难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选择 【教学用具】多媒体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结合 【教学过程】 第一节一般原则 一、违约的含义 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二、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规定 (一)关于构成违约的条件 (二)关于违约的形式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基本的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三种: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 第二节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卖方不交货情况下 二、延迟交货情况下 三、买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况下 第三节对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一般规定,如果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或不支付货款,卖方有权采取各种救济方法 二、英国法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0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应认为是合同的要件”按该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

救济方法:一种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另一种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三、美国法的规定 (一)卖方对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二)对尚未特定于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 (三)转售货物 (四)请求损害赔偿 (五)向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一)请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二)规定一段额外的合理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三)解除合同 (四)请求损害赔偿 设计与训练: 1、什么是违约?大陆法与英美法在违约的构成方面有什么区别? 2、什么是要件?什么是担保?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是如何划分的? 4、按照各国法律及〈公约〉的规定,对于违约的资本救济方法有哪些? 5、〈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在实际履行方面有哪些不同的规定? 6、什么是约定的损害赔偿?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7、根据〈公约〉的规定,如何确定法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 9、如果卖方不交货,买方根据〈公约〉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方法? 10、按照〈公约〉的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11、什么是留置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12、未收货款的卖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转售货物的权利?

违约的救济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参见公约第25条关于违约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两个条件: 1、一方违约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客观要件 2、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 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主观要件 二、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一)解除合同 1、解除的条件——参见公约第49、64、7 2、73条的规定 注意:公约要求合同的解除必须以一方违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或者在一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时,他在另一方给予的一段合理 时限的额外时间(宽限期)内仍未履行或声明将不在该时间内履行,另 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的程序——参见公约第26条规定 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发出时解除生效。 3、解除的效果——参见公约第26条规定 “互相返还已受领的利益” (二)损害赔偿 1、赔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利润损失 2、赔偿额计算的限制 ——可预见损失的限制 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参见公约第74条 ——采取合理措施的限制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参见公约第77条 (三)中止履行——参见公约第71条规定 针对的是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形 注意: 1、对预期违约救济方法视违约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只有一方构成根本性违约 时,另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另一方只能采取中止履行的措施。 2、中止履行的条件——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1)对方履行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2)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已显示他将不履行主要义务。 3、援用中止履行时必须采取通知程序 (四)实际履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实际履行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而公约在肯定这一补救措施的同时,允许法院在确定是否采取这一措施时可依本国国内法作出判决。 三、卖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1、实际履行。条件: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买方应给与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 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 1、解除合同。如上所述,卖方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卖方不交付货物、 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合或所有权瑕疵;买方声明它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在买方给与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履行协议及违约的法律救济问题(一)(20210207021640)

履行协议及违约的法律救济问题(一) 内容提要:履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生效的民事判决的履行所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是一种单务合同,依法应受到民法、合同法的调整;履行协议又是一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订立的特殊的民事合同,目前其法律责任及法律救济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因而,履行协议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履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诚信社会、法治社会的时代要求,不利于当事人通过协议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节约诉讼资源的社会要求。因此,笔者提出通过立法程序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条款,赋予履行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不履行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予以法律救济,以期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信力及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正文 案例:某局三公司特种分公司欠南丰公司的水泥款,2002年8月经法院判决特种分公司应偿还其货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36.5 万元。判决生效后,南丰公司函告特种分公司如不履行生效判决则向法院申请执行,特种分公司回函提出,此款已经三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在同年10 月份的应收工程款内全部支付,要求南丰公司不要申请执行。考虑到双方曾经长期合作,南丰公司未在申请执行期内申请执行,而是与特种分公司达成了在当年春节前依照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还清全部款项的履行协议。经南丰公司多次催促,特种分公司在春节期间还款30 万元,后又于次年6 月还款2 万元,余款4.6万元一再承诺在2003年春节前还清。但至2003 年春节前南丰公司向特种分公司收款时,三公司法律事务部却拒绝还清余款4.6 万元。南丰公司拟申请执行,但法院以

已过申请执行期限而不予受理;拟以“履行协议”系新的合同、特种分公司违约案由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一事不再理”而不受理。现南丰公司对此欠款已束手无策,此欠款至今未能收回。此案表明:当事人双方就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签订的履行协议的法律地位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无法可依,其协议得不到法律保护。协议的履行完全靠义务方的自觉自愿,一旦义务方不讲诚信,则履行协议将成为一张废纸。在义务方违约的情况下,既不能按合同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又不能按民事诉讼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种状态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法律原则相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履行协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达不到订立协议的目的;又可能给一些民事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产生诚信道德危机,既不利于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不利于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因此,有必要对履行协议的概念、法律责任及履行协议的法律救济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履行协议范畴中法律责任不清、法律救济缺位的问题,保障履行协议得到切实的履行。 一、履行协议的概念、特征一、概念:履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给付之诉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法律文书判决的日期内不能实际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精品】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第六章 合同法(练习题)

第六章合同法 一、判断题: 1、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既可以在生效前撤回,也可以在生效后撤销。() 2、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和补充。() 3、依法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无效。()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的,不得因此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否则无效。() 6、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的,损失可用违约金补偿而不另行赔偿。() 7、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8、当事人对合同中的债务是须绝对的和无条件地履行的。() 9、第三人在当事人的合同履行中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单纯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不能主张或承担违约责任。() 10、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合同中适用《合同法》的是()。 A、婚姻关系协议 B、收养关系协议 C、抵押合同 D、买卖合同 2、如果()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A、拍卖广告 B、招标广告 C、招股说明书 D、商业广告 3、甲、乙订立买卖一幅国画的合同,当事人的下列行为构成缔约责任:()。 A、甲方到期拒绝付款 B、乙方到期拒绝交付该国画 C、乙方国画被盗后,与甲方订立买卖合同,致使到期不能交付 D、甲方签订合同后,又要求解除合同 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有()一种。 A、继续履行 B、赔偿损失 C、采取补救措施 D、支付违约金 5、下列不属于衡量合同是否生效要件的是()。 A、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B、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C、行为内容是否合乎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D、《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具备 6、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其合同成立时间为()。 A、要约人提出要约时 B、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时 C、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D、承诺方接受要约方的要约意思表示时 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行为()。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由法官认定 8、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彩电,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合同订立时甲公司告知乙公 司彩电现存在A地某码头仓库中。甲公司之住所地为B地,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已运至C地。乙公司位于D地,则双方若未作补充约定,依交易习惯及合同条款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为()。 A、A地 B、B地 C、C地 D、D地 9、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家具,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则()。 A、甲公司可以随时提出履行,乙公司必须接受

违约及其法律救济方法

第十三章违约及其法律救济方法 一、单项选择题 1、规定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的是 A、《德国民法典》 B、《英国货物买卖法》 C、《美国统一商法典》 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按英国法律的解释,FOB合同种规定买方须在船泊可能备好前至少15天向卖方发出通知是属于 A、担保 B、要件 C、给付不能 D、无名条款 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关于违约的救济方法是 A、实际履行 B、法律救济 C、损害赔偿 D、解除合同 4、按英国法的规定,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得救济方法是请求损害赔偿和 A、解除合同 B、购买替代物 C、实际履行 D、补进货物 5、一般来说,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责任,除了合同或法律规定的造成违约的原因是属于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外来风险 D、不可抗力 6、买方发现货物短交后,其索赔对象是() A、卖方 B、货物承运人 C、保险公司 D、中间商 6、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最长的索赔时效为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7、目前,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索赔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通常的待办者是() A、进出口公司 B、订货部门

C、商检局 D、外运公司 8、大陆法系基本上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 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 A、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债务 B、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 D、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9、买方不按时交货,卖方已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这时卖方可以收回货物的占有权,并保留货物,直到买方偿付货款为止。这项权利是() A、留置权 B、转售权 C、停运权 D、收回权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属于违约行为的有:() A、卖方延期交货 B、买方延迟付款 C、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规定 D、买方要求卖方代为租船订舱 2、按英国法,买卖合同中属于合同要件的条款有() A、履约时间 B、履约地点 C、货物品质 D、货物数量 E、付款时间 3、美国法规划分违约情况所考虑的因素是() A、合同要件和合同担保 B、违约的性质 C、违约的时间 D、违约带来的效果 4、下列各国对损害赔偿的方法,叙述正确的有() A、德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 B、德国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 C、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 D、法国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 E、英美法以"金钱上的回复原状"为原则 5、各国法律对违约金的性质规定的内容有() A、德国法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的性质 B、法国法同德国法相同 C、法国法认为违约金的性质是属于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 D、英美法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按两种不同性质去处理 E、我国法同德国法相同 6、《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合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合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无论违约的性质如何,受害方均有权依照合同及《销售合同 公约》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违 约救济措施中,有的仅限于买方或卖方采用,有的则是买卖双方 当事人均可采用的,其中包括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以及预期违约条件下的中止履行合同五种。 由于根本违约已经使守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 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对于守约方已毫无意义,所以守约方可采取 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等。 (一)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销售合 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 相等。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 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土地。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 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理应预料 到的可能损失。 (二)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 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 约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 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 (三) 承担利息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 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正确理解和确认根本违约对于限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进而 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有非常大的意义。

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及救济(国贸)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及法律救济 一、单项选择题 1、清洁提单的进口货物在复验时发生数量减少现象,进口方应当向( C)提出索赔A卖方 B保险公司 C承运人 D信用证开证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划分为( B ) A、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 B、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C、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 D、延迟债务和不履行债务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成立的必要程序是(D)。 A、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B、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约 C、发盘接受和签约 D、发盘和接受 4、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是( B ) A.大陆法 B.英国法 C.美国法 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5、“××公司:你方10日传真收悉。你方条件我方接受,但请降价10%,可否即复。(签章)”这份传真是( C ) A.询盘 B.发盘 C.还盘 D.接受 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接受的生效时间采取(B)。 A.投邮生效原则 B.到达生效原则 C.理解生效原则 D.经发盘人进一步确认后方产生效力的原则 7、为邀请对方向自己定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C)。 A.发盘 B.还盘 C.发盘邀请 D.新的发盘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内容必须是”完整的”,下列构成发盘完整性的是( A )。

A.写明货物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和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B.写明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具体数额 C.写明货物名称、具体数量、具体价格、具体交货期 D.写明货物名称、具体数量、具体价格、具体交货期、货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9、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8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A)。 A.可以撤回 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D.视为撤销 10、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磋商中,附条件的接受( A )。 A.视对发盘所做修改的性质及发盘人的态度而决定其是否构成有效接受 B.构成接受 C.构成还盘 D.构成发盘邀请 11、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5日对外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外商于8日发出接受通知,我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接受通知,事后我出口公司也未表态。那么,(B)。 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构成接受 B.该逾期接受无效,合同未成立 C.只有发盘人毫不迟延地表示确认,该逾期接受才构成有效接受 D.经电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后方可认定是否有效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如果合同成立,则必不可少的环节有( BD ) A.询盘 B.发盘 C.还盘 D.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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