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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地税稽[2002]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12.17

【实施日期】2002.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

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2]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新《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结合本市税收征管实际,为落实“以票管税”、“以机控税”的推广工作,有效监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本市将在部分行业中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范围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属营业税税目建筑业——装饰业及销售不动产(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将房地产拍卖或转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人。

(二)从事不动产销售的纳税人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按沪地税稽[2002]5号文的规定,仍在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区试点。

二、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销售问题

(一)税控装置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生产许可和市场准入制度。由市局按照统一的业务需求,对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研制的软件及产品进行技术测试和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市局将逐批公布并下发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的名单和相关附件。

(二)对通过评审的软件和产品通过市场运作模式,由纳入推广使用的纳税人向税控装置生产企业自由选择购买,税控装置的生产企业按市场需求自行组织税控装置的生产和销售。

(三)税控装置生产企业在其销售税控装置的地区设立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点,按要求负责对售出机器的安装、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四)税控装置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与用户签订售后服务合同,对发生故障的税控收款机,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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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二﹝1999﹞13号 【发文日期】1999-04-18 【实施时间】1999-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一至五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市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1999年全市个人所得税工作座谈会上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码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其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征税问题 对本市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就严格按照沪税政 二[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营销人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扣除15%营销费用后,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所得的征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行业作为特殊行业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收入分配虽有其特殊性,但不属于特殊行业,应按工资薪金从实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根据沪税政二[1994]17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个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产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五、关于各种特殊津贴及购车补贴等津贴费用是否征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六、关于企业发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此条已失效) 对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合作企业发股息、红利个人取得部分,可先扣除银行同期利息,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发股息、红利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住房等实物的征税问题 单位用实物奖励个人和为职工购买个人产权房等价值较大实物的,可参照国税 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根据其为单位服务年限按最高不超过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奖励给个人使用权住房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私营企业业主税前列支工资部分的征税问题 对私营企业业主在税前列支用于发放工资部分,应区别于税后用于个人分配,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对厂长、经理承包企业经营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对厂长、经理等法人代表承包企业经营但不拥有对企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所取得收入,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给按承包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分解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个人取得补充养老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税问题 根据沪地税二[1997]37号文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和个人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八日

Administrator---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网上电子申报端操作手册 网上电子申报系统调整业务: 一、新增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 二、新增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三、新增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四、修改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发送 1、账户属性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纳税类型 增值税纳税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填写报表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填表规则 (1)所属期默认为本月度。 (2)字段要求:

(3)“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220120081018227577-L02 (4)支持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入。 (5)允许多次发送。 3、发送报表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二步:发送申报表”,发送“JH001海关缴款书明细报送”。

4、收取回执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海关接收回执中包含以下数据: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通过数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未通过数据)○缴款书号码错误 ○填发日期错误 ○税款金额错误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重复报送数据)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逾期报送数据)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明细查询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2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系统自动跳转“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回执”。 稽核结果明细数据 相符 留待继续比对 异常 不符 税款金额不符 填发日期不符 缺联 重号 注意事项: 查询,不限次数 确认:每月只能确认1次 ①每月1号:于上一个月报送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如不存在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情况,系统自动确认稽核结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 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 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我局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确定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农民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 同免征印花税范围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4 号 1989.11.23 2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房产税从租计税应按应收租金计算 的通知 沪税地 〔1989〕121 号 1989.11.28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 〔1990〕79号 1990.11.6 4关于对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在转让时所立的书据征收印花 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1〕118 号 1991.11.25 5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 〔1993〕79号 1993.6.26 6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 〔1993〕103 号 1993.12.29 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通知 沪税地 〔1994〕4号 1994.1.13 8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 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 〔1994〕37号 1994.2.23 9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补充明确小农具税目注释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 〔1994〕94号 1994.5.13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向城路80号 电话:总机50581122转 邮编:20012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轨道交通4号线、公交736路、814路、589路至浦电路站,隧道四线至福山路站。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地址:新桥路68号 电话:总机33074678转 邮编:20000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9路、64路、801路、136路到“成都北路”站下;36路、253路、933路、869路到“新闸路”站下;地铁1号线到“新闸路”站下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 地址:斜土路313号税务大楼 电话:63021008 邮编:20002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89路、96路公交车斜土路下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 地址:虹桥路188号 电话:总机64418888转 邮编:200030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下,公交138路、572路、93路、76路、824路、830路等到“虹桥路、宜山路”站下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地址:昌平路991号 电话:总机32174988转 邮编:200042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48路(昌平路)、54路(胶州路)、23路(延平路)、136路(武宁南路)、94路(武宁南路)、113路(康定路)站下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地址:天山路1827号 电话:总机62730882转 邮编:200051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发[2016]1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 42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6〕11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4〕2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等42家

单位获得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2016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1310101501767648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2015.8.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2310101764741191上海管理科学研究院2015.1.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3310101336467608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2015.9.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452310000MJ49250771上海粉红天使癌症病友 关爱中心 2016.1.1- 2020.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5310101074775730上海中民老龄事业开发 服务中心 2013.9.1- 2017.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6310101341543628上海震旦教育发展基金 会 2015.12.1- 2019.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7513100003414911000上海市病理生理学会2016.1.1- 2020.12.31 黄浦区税 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字体:〔大中小〕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12-19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有关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一、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 减免文书,其中,税种、减免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2012年1月18日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月后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直接制作增值税即征即退文书,其中,税种、即征即退项目应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重新设定,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统一按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核定,起始日期为2012年2月1日。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的,需新增备案或审批的,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2012年1月19日起,输入增值税减、免及即征即退核定信息。 附件: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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