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破产法讲义170322

破产法讲义170322

破产法讲义170322
破产法讲义170322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题型12年

13年

14年

15年A B A B

单选 *1 3题2题1题1题1题多选 * 1题1题1题1题

案例4分10分13分10分10分10分合计分10分分分分11分

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C

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

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

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A说我的连带保证人B企业

说他可以还,他有清偿能力,所以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受理A破

产是不成立的!)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单选题-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以下能够成为法院不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的理由的是()。

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

公司认为自己对B公司的债务,有C公司连带保证人,C公司有清偿能力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实物资产难以变现,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

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没有人员管理财产,不便清偿债务

?A

本题考核破产的申请。企业法人可以申请破产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015 案例)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月12日受理破产申请。

问: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 ?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第一项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A提出的第二项异议也不成立。因为任何债务不能执行都说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就均有权申请其破产。

最新破产法的讲义

这是我搜集的司法考试的最新破产法的讲义,希望对我们考注会的能有帮助。看大家的反应,如果觉得好,我再把音频的下载方法贴上来。 专题一 新《企业破产法》的变化内容: 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的经济现象,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一个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应当具备一个有机运行的市场主体的法律机制,市场运行法律机制和市场退出法律机制。 规范债务人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从而启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是破产清算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核心和关键。 破产法律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实体规范:破产或者重整的原因,破产财产的范围,管理人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等等。 程序规范: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债权申报,破产程序的中止和终结等等。 新《企业破产法》的产生背景 1986年,我们国家就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局限,使这部试行的破产法仅仅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九章又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贷程序。而最高院又分别在1991年和2002年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样两个司法解释。对于以上两部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规范我们国家企业的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们国家的破产就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原来破产立法的规定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也和我们国家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违背。 另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的立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好操作,缺少重整等这样的挽救程序,还有就是切实保护债权人的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相关制度。 如: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当中,已经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有的也确实需要上升到法律,所以需要制定一部新的统一的、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势在必行。 新《企业破产法》的特点 结构上,总共分为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和旧的企业破产法相比较,新的企业破产法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适用范围扩大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后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解除、抵销的异议期:有约从约,没约应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3:情势变更原则: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①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a: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b:情势变更的事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c:情势变更的原因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d: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清 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7931714.htm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清 偿 一、清偿的概念 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合同的履行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清偿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清偿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清偿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债务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 清偿即债的履行,应当由债务人进行。债务人清偿属于清偿的常态。债务人依据债的内容清偿完毕,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的,属于第三人清偿。第三人清偿后,虽然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是债的关系并没有彻底消灭,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 依据债的内容进行清偿的,为普通清偿。普通清偿为常态。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其他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而为清偿的,属于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因债之关系双方的约定而成立,因而一旦清偿完毕,原债的关系因代物清偿而消灭。 通过设定一个新债务来清偿旧债,并以新债的履行来替换旧债的履行的,为新债清偿。新债清偿改变了清偿的方法,因此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同意。 新债清偿与代物清偿的区别:前者给付的内容可以不发生任何变化,后者给付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前者属 于间接给付,后者属于直接给付。 (三)单纯清偿与附保留清偿 依照债的内容为给付,并不表示任何异议的,为单纯清偿。单纯清偿为常态。 当事人在清偿时就债之关系的存在、效力表示异议的,为附保留清偿。当债务人对债之存在或有效表示怀疑,又恐不为清偿将承担责任时,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之存在为条件而清偿,或者一边为清偿一边否认债务之存在。此种清偿属于附保留清偿。

破产法讲义170322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题型12年 13年 14年 15年A B A B 单选 *1 3题2题1题1题1题多选 * 1题1题1题1题 案例4分10分13分10分10分10分合计分10分分分分11分

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C 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 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 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A说我的连带保证人B企业 说他可以还,他有清偿能力,所以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受理A破 产是不成立的!)

合同法司考题

2015年合同法司考真题 【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破产法讲义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题型12年 13年 14年 15年A B A B 单选*1 3题2题1题1题1题多选*1.5 1题1题1题1题 案例4分10分13分10分10分10分合计8.5分10分16.5分12.5分12.5分11分

第一节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法的适用围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C 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围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 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 能力为由,主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A说我的连带保证人B企业 说他可以还,他有清偿能力,所以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受理A破 产是不成立的!)

司法考试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2004-9-2 16:5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学科概述:《合同法》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是最具有市场品格的法;《合同法》是新法,是比较科学、完整的法。因而,《合同法》成了出题最多的法之一。掌握了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了市场交易的规律;掌握了合同法,对债法的原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就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民法是万法之母,而合同法是民法中最活跃的一部分。《合同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考生们一定要从交易的角度理解《合同法》。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应有适当的关注。 一、选择题 (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参考答案」此题为单选,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 「考查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

破产程序与管理人职责 讲义

破产程序与管理人职责 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 民商法务部学习研讨会讲义 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不少年了,但破产案件不升反降,为什么?(适当说明) 我认为,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规范。公司作为最普遍的市场经济主体,从生到死应当按照法律规范有序进行。建立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塑造商业信用,增强投资人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社会稳定,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在扭亏无望的情况下选择自杀、跑路,把包袱甩给政府,群众上访又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压力。如果企业或者政府善于使用破产这个法律工具,特别是破产重整,挽救濒死企业,相信会促进社会和谐。还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破产,平等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对于防止债务人片面清偿、坑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将发挥积极作用。相信随着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法人破产乃至个人破产必将成为能为广大群众接受的日常现象。 今天和大家讨论三大问题:一、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后法律后果; 二、管理人职责与工作流程;三、破产宣告和破产程序终结;四、管理人过失责任。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后法律后果;(因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不消灭法人资格,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而且内容更复杂,所以今天不做探讨。今天我们探讨的是消灭法人人格的破产清算。)

(一)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人: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的清算责任人在企业解散未清算或清算未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执行局在执行中发现债务具有法定破产事由的依职权移交(民诉法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2、破产申请的理由: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举例,执行不到位,但被执行人又不存在并列事由的情况) 为此最高院在2011年出台了司法解释一,对破产法第二条做了细化。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破产原因:A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B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何理解?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了,且资不抵债了应当破产,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应当破产。为了进一步界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概念,解释一又给予了细化。解释的第二条、第四条。时间关系大家自己去阅看。但要指出的是,第四条的第三款是执转破标志。民诉法司法解释实际是对这一解释的深化。 3、提交申请。债权人人申请,除了提交申请书,还应提供证明材料;债务人申请的,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

司法考试复习要点: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1

历年试题精解--合同法[1] 时间:2003-6-9 15:31:29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网阅读1071次 学科概述: 《合同法》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是最具有市场品格的法;《合同法》是新法,是比较科学、完整的法。因而,《合同法》成了出题最多的法之一。掌握了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了市场交易的规律;掌握了合同法,对债法的原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就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民法是万法之母,而合同法是民法中最活跃的一部分。《合同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考生们一定要从交易的角度理解《合同法》。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应有适当的关注。 仅从考试来看,《合同法》的重点是第二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第一章主要是合同概念问题。合同概念是理解合同法的基石,对合同概念准确、深刻地把握,对理解交易规则具有指导作用。第二章的重点是要约与承诺的规则,这是无法回避的内容。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受到学者们的偏爱,考试总是难脱这个圈子。尽管个别题目的答案很令人怀疑,但固执已经锁定了这个领域。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从以往的考试来看,尽管涉及了代位权、履行抗辩权,但总体上出题量不足,应有增加的趋势。第五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可以说是按重要性排列顺序的。第七章违约责任似乎对人们的理解力提出了挑战,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范围等从未出现,经常在几种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上打转。第八章的重心本应是合同解释,但人们对它敬而远之。曾经有1分题羞羞答答出现在卷面上。第九章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合同法的规则是以买卖合同的规则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买卖合同的内容非常丰富,但风险的负担和特种买卖更领风骚。切以为,划重点是不可取的。理解才是万能的,理解才能游刃有余,理解才能驾驭考试。对考生的底线要求是: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理解。 历年试题精解--合同法[2] 一、选择题 (一)合同法的概述 **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 D [考查知识点] 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如果县政府与酒厂是交易关系(比如买酒),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2.(00.卷三.单.17)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 )

2017司考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合同法部分) 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 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 —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 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 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 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3?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 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 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 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 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5?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 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 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 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 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 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6?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 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B. 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C. 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学习讲义

最高法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 发布时间:2011-09-25 22:09:06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5节-企业破产法(1)-李文涛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复习指南 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管理、解散清算为主线,全面学习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制度。 重点学习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事务管理以及其解散清算后的投资人债务责任的除斥期间。 一、概念(F2)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二、设立(F8) 1.一个自然人投资 2.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F17);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2)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F18);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4.无需章程、最低注册资本金;无法人资格; 5.不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3-49)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不需缴足最低注册资本金。 三、事务管理(F19) 1.自行管理: 投资人本人直接管理 2.委托管理: 投资人委托他人管理 3.聘任管理: 投资人聘任他人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F20): 绝对禁止:索贿受贿、侵占财产、泄密、挪用资金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4)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相对禁止:担保、竞业、自我交易、公款私存、处分知识产权 (1)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2)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3)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例题】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29)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由该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竞业、自我交易相对禁止。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经投资人同意可以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解散与清算 1.解散(F26) 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法律事实。 2.清算(F27-28):投资人承担债务责任的除斥期间 (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020司考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合同法部分)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3.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5.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6.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7.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 一、概述 (一)性质:复习一个知识点: 物权法 财产法合同法 民法债权法 侵权法 身份法:(婚姻家庭法) (二)重要原则: 1.意思自治 2.诚实信用: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房,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十五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十五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三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甲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①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乙未交付金钱,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成立。②乙因过错违反了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并因此给甲造成了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开挖地基、借款、购买原材料会产生部分沉没资本),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较典型的情况是恶意磋商,比如说甲想跟乙做买卖,丙也想跟乙签订合同,丙为了排挤甲,致使丁去跟甲谈生意,以更优惠的条件

迷惑甲,等丙与乙签订合同后,丁立马闪人,丁的行为就构成恶意磋商,应该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案例: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约定在乙所在地交付。甲又和丙签订运输合同,由丙运交乙。运输途中,丙因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严重。①运输合同中,甲、丙约定由债务人丙向第三人乙履行。丙违约的,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②第三人乙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③乙只能基于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6月10日,甲、乙约定,甲于7月1日为乙临摹一幅齐白石的国画。6月15日,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于7月5日向丙交付(甲于7月1日临摹的)齐白石国画。7月1日凌晨,甲前往乙家作画的途中,被酒后超速驾驶的丁撞成重伤,住院治疗一月后方才苏醒。①甲、乙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甲(因第三人丁的原因)违约,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②乙、丙的买卖合同中,债务人乙(因第三人甲的原因)违约,乙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司考合同法讲义: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司考合同法讲义: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司考合同法讲义: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订立的程序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分类 司考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至; (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2、效力: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二、不安抗辩权 1、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3)后给付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第68条) 2、行使过程 (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效力: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 4、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是否违约;行使人不同、后果不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未履行; (4)后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2、效力: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例题】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2007年卷三第91~93题,不定项选) 91.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税务师涉税法律讲义Ⅰ第77讲_破产法基础(2)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

第一节破产法基础 【考点3】管理人(了解)(P317) 【提示】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如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实施,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④借款; ⑤设定财产担保; 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⑧放弃权利; ⑨担保物的取回; 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总结】 6.管理人的义务 ①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②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总结】

【真题速递】

【总结2】 【真题速递】

考查方式一:直接考查破产申请人 记住上述总结即可 考查方式二:将破产申请人与破产程序 的转化结合在一起考查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下列主体中,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的是 ()。(2017年) A.债权人的出资人 B.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C.债权人 D.债务人 【答案】A 【解析】破产申请人不包括债权人的出资人。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申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D.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答案】A 【解析】(1)选项A:“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选项BCD: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考点2】破产申请的受理(熟悉)(P320) 1.接收申请 2.补充、补正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破产受理期限内。 3.受理时限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提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总结】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完整版

第一章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是关于债的合意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 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 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要约+承诺=合同)。 3.《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 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之债有相容性 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 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多选题】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2011-3-58)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 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买卖合 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1)A属于约定的要式合同,可通过履行突破。(2)B属于自始履行不能,故无效。(3)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尚都有履行的可能,两个合同都有效。(4)“商铺”是不是“房屋”,含义不清。如果是房屋,丙享有同等条件的下的优先购买权。即便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也有效。 [答疑编号502784010101] 二、合同的分类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 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技术 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考试合同法部分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5司考试卷三(合同法部分,参考答案附后)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

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