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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网PMS生产管理系统管理

**供电公司

配网生产管理系统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的管理流程,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系统软、硬件及网络的优势,提高公司配网生产系统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公司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的各管理环节。

第二章职责

三、公司成立由分管生产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及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专职为成员的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

工作小组

四、生产技术部为公司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有: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的标准和制度;

2、按照省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的管理制度,并监督、考核各责任单位的执行情况;

3、负责解释或处理各单位使用过程中相关问题,联系系统开发单位,便于问题的及时解决。

五、调通中心为公司信息管理部门,负责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的网络保障和应用培训,主要工作有:

1、设立系统管理员,在权限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及时按生技部要求做好用户账号及权限的变更及管理,防止非法用户入侵系统;

2、维护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网络运行正常,负责客户端故障处理。对网络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提前规划,制订完备的应急预案;

3、对关键的网络设备尽可能做到设备冗余,确保网络的可靠性。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设备并制订完善的安全策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4、提高全员防范计算机病毒意识,部署切实有效的病毒防杀系统,最大限度的减少病毒对网络造成的不良影响;

5、负责系统使用培训和咨询。

六、相关公司领导、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和专职是该系统的使用者,具有以下权责:

1、积极学习计算机应用知识,熟悉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的操作,维护本班站、个人使用的客户端;

2、利用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开展设备台帐管理、设备巡视管理、两票管理、设备监测管理、缺陷记录管理、检修试验管理、停电计划管理、带电作业管理等日常生产管理事务;

3、使用者在个人权限范围内合法使用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不得盗用他人身份登录,或发布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4、使用者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利用自己的客户端进入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同时保管好个人密码,如发现被窃用及时向调通中心报告。

第三章管理制度

七、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是用于生产系统管理的信息系统,不得用于其它有影响该系统正常运行的工作。

八、各系统使用者必须按照职责权限使用该系统开展省公司规定的设备台帐管理、设备巡视管理、两票管理、设备监测管理、缺陷记录管理、检修试验管理、停电计划管理、带电作业管理等相关生产工作闭环管理。

九、各生产单位应设置信息专(兼)职,负责本部门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凡经注册有权使用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的人员为合法使用者。使用部门若需新增或减少使用用户和用户基本信息或权限,必须通过OA报生技部专职、调通中心信息管理员予以更改。

十一、系统使用者应保证在使用过程中,输入各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该系统故障问题导致信息不能及时录入,应在系统恢复后一日内进行补录。

十二、新建、改造的生产设备的基础台帐应在设备投运前三日内建立和更新。

十三、系统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应向本部门信息专(兼)职汇报,信息专(兼)职确认后向生技部专职汇报,视问题

性质及时安排进行处理或向省公司汇报。

十四、各生产单位每周五将本单位系统使用情况,包括基础数据录入条数、各种设备基础数据录入率、各项业务数据录入条数、未录入原因、存在问题等报生产技术部;

十五、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管理考核制度。

第四章考核办法

十六、凡因未使用本系统而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的每人次扣100元。

十七、利用本系统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的每人次扣100元。

十八、各生产单位系统基础数据录入不完整或错误的,每次扣200元。新建、改造的生产设备基础数据未及时录入或更新的每次扣200元。

十九、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流程通过配网生产管理系统(PMS)进行设备台帐管理、设备巡视管理、两票管理、设备监测管理、缺陷记录管理、检修试验管理、停电计划管理、带电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凡相关工作未走PMS流程的每项扣100元。

二十、各生产单位对涉及人员或权限变更应由该部门系统专职提前通过OA报生技部专职审核。因人员账号缺失、权限未及时变更等原因造成系统信息不能正常录入,每次扣50元。

二十一、各生产单位每周五上报该系统运行周报,总结上周涉及本部门系统运行情况、汇总存在问题。未及时上报的单位每次扣50

元。

二十二、各生产单位当月发生考核情况的,同时扣罚本单位主管领导及分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各200元。

第五章附则

二十三、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十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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