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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见附件一)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

第四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归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专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坚持五项原则:即按标准办事、按程序办事、集体研究、政务公开和严肃查处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建设厅审批发证(或上报)。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以文件汇总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主要包括本企业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的:

(1)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满足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要求);(3)本企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具体人数要求如下:

(1)企业三类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可担任项目经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岗位职务;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执行。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参加两个保险的管理办法,今年在建工程统计表和项目交纳保险费的票据复印件);

10.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近一、二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汇总表);

11.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及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办法和台帐);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九条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主项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省建设厅自受理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告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整改,整改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力效力。

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地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五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跨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抄报部门及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企业弄虚作假、欺骗获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第六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

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建法[2004]111号)进行,使用规范许可文书并加盖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工程承包活动外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121号2008.06.3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 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 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 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八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附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7.07 •【字号】豫建建〔2015〕52号 •【施行日期】2015.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 通知 豫建建〔2015〕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

《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5〕48号)、《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等规定,为更好的服务企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需在过渡期内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执行。 三、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按《标准》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按《标准》相关指标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过渡期内,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若已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

34.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 知 建质[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6.30 •【文号】建质[2008]121号 •【施行日期】2008.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

建质[2006]18号《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建质[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级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公司[涉及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见附件一)下属的建筑施工公司],申请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对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合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公司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公司。 第三条建筑施工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 第四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归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行相关专业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坚持五项原则:即按标准办事、按程序办事、集体研究、政务公开和严厉查处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司申请、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直有关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建设厅审批发证(或上报)。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合、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所有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七条建筑施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以文献汇总报省建设厅。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规定,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规定): 1. 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献,操作规程目录;重要涉及本公司书面形成履行有审批程序的: (1)本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本公司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满足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3)本公司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献(涉及公司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行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7.05 •【文号】建设部令第128号 •【施行日期】2004.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00四年七月五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8]91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 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 充规定 建质[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级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埠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设置(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标 准版)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文将对2023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度背景 建筑施工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施工现场往往存在各种危险因素,如高处作业风险、起重机械操作风险、电气设备使用风险等。过去几年,建筑施工行业因为安全事故频发而受到关注,一些严重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和监督,势在必行。 二、制度目的 1. 提高安全意识: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将更加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 增强安全管理能力:通过申请和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将被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控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 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将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进行评估,排查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监督检查,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制度内容

1. 许可证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在2023年1月1日之前,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等。 2. 安全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目标、建立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等。 3. 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计划的制定、安全检查和巡视、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4. 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安全检查和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将会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管,包括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考核等。 四、制度实施 1. 过渡期:针对已经存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会进行过渡期的执行,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予以推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如何办理 首先应登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1)企业各级人员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5.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规定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将本年度安全考核情况填入《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 7.本企业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工伤保险凭证、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8.本企业自有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记录汇总表; 9.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措施包括: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检查措施(要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建筑施工企业的职业病主要为由水泥、电焊引起的尘肺及由防水作业和地下管道有毒气体作业引起的职业中毒等);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8个分部分项工程包括:高度超过20米的大型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吊篮架;6.5米高的满堂红脚手架;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含人工扩孔桩作业);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顶升、拆除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地下暗挖作业;盾构作业;爆破、拆除作业;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包括:突发事故的报告与应急救援的启动程序及流程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救援的器材、设备。以上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中的1至11项内容,须用A4纸进行打印或复印,在首页建立文件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条件是什么?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应当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许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各级建筑装修装饰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装修装饰资质,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河南的企业)进豫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及项目信用认证登记。 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安〔2012〕38号

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评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树立先进典型,比学创优,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市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依据及申报条件 (一)评审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评审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豫建建〔2005〕172号)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规定进行检查评审。 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市区内房建工程由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巡检科室,市区内市政地铁工程由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地铁科,郑州新区建设工程由郑州新区分站巡检科科室,县(市、区)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分别择优推荐,市建设安全监督站组织评审,报市建委核准发文公布。 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授予建设项目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 1 -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各类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模达应到下列标准之一: 1.1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300万元以上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2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并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1.3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桥梁、基础设施、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 1.4 在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许可的各类市政道路、下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 1.5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2.申报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建筑业企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1已取得国家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2 -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见附件一)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除企业主营资质为铁路、交通、水利以外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

任相应职务。 企业主营资质为铁路、交通、水利工程业务范围,但同时兼有其他增项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经铁路、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必须到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进行备案的,不予核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程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申请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 1.0.3 本规定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0.4 积极推广使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 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 2 安全管理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1.2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4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5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2.1.6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 2.2.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挂墙。 2.2.2 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2.2.3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2.2.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房屋建筑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设置,并组成安全管理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

140 《GB50656-2011_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单选题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A资质证书B质量体系证书C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A经营管理B统一管理C体系管理 3、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管理机构 B 生产经营机构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A人员 B 物资C设施D资金 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A各类人员B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各种机械设备 6、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 A相关保险B资质证书C医疗保险 7、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 A安全生产管理目标B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C应急演练指标 8、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A组织体系B保证体系C领导组D管理体系 9、建筑施工企业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A安全生产保证体系B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C安全生产领导组 10、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A领导为核心B组织为核心C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 11、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A月度继续教育 B转岗教育 C入场教育 D年度继续教育12、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专业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B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C岗前教育 1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岗位资格证书B建筑学历证书C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4、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 A岗位资格证书B建筑学历证书C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A岗位技能证书B操作资格证书 16、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A学历认定 B技能认定 C安全教育培训 17、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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