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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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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反诉条件无行政机关不能反诉。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

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

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一审:有举证期限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无举

证期限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本反诉合并审理,

反诉属专属管辖的例外。

二审:二审结束前。反诉可调解,不能合并审

理,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

不可反诉]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

宣告判决以前提出[否则另行起诉,在二审

不可提]

审判组织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3人以上的合议庭

注原告可要求用陪审员

1、简易程序独任制(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

2、

特别程序独任制(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

宣告失踪、死亡

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告阶段

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阶段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

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目

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再审审查阶段。

6、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

注当事人双方可要求用陪审员

独任制:基层法院,简单案件

可提交审委会讨论

合议庭:

●一审:基层、中院—3人

高院、最高院—3至7[357]

●二审:3或5人

●死刑复核:最高院3人

死缓复核:高院3人

注只有一审,能用陪审员[被告要求]

不得担任陪审员的情形: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公[安]、检、法、司现职人员、执业

律师

●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分故意/过失]

●被开除公职的

审判委员会:抗分响死

回避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

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同行诉

口决:审计有益健康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无勘验人)

回避事由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

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

处理案件的。

对比记忆仲裁中的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同民诉第2点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

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

4、同民诉第3点

5、审、检、侦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

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

人及其委托的人(一违反就应回避)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

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审理(发回重审、调

职、同事阶段的前后程序)

1

回避事由的证明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的,应提供证明。其他回避事由只需要说明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注:辩护人、代理人无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申请回避的方式书面或口头

公权力机关只能是书面形式

申请回避时间1、一般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

辩论终结前提出。

任何阶段

回避法律效果1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

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如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

2审判员回避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

效力—绝对不重来。(区别仲裁)

仲裁回避法律效果:

1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

行;

2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

否重新进行。

1无法定理由申请回避的,由合议庭当庭驳

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侦查阶段程序不停止,其他

阶段停止。

3作出回避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效

力待定—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人或机构决定。

回避决定权同民诉1院长担任审判长回避:审委会决定。

2审判人员(陪审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翻/鉴/勘):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委会决定(副院长、审委会

委员回避,院长决定)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正职)回避:

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

2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回避:院长、检察

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

的,法院应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检察

院,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4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

法院院长决定(谁聘请谁决定)

回避决定的复议1回避用“决定”方式作出。3日内决定

2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3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

本案工作。

有法定理由的回避,被回避人员可向原决定

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5日内申请复议,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原则公开审判例外情形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

同民诉绝对不公开情况

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

有规定的

2相对不公开—经当事人申请才可以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

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对比:仲裁程序

1 原则:不公开开庭审理

2 例外: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公开

1)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2)14-16周岁,一律不公开

3)16-18周岁,一般不公开。若要公开,

必须经院长批准。

4)经当事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

应当不公开

2

3 开庭:

●原则: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例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

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其他材料作出

裁决。

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

秘密,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

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法律规

定应保密的证据,绝对不公开

两审终审的例外1最高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2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三大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调解结案的

最高院的判决,立即生效

两审终审的死刑案件,不立即生效[死刑

复核程序]

级别管辖行政诉讼:

1 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

2 中院一审: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专利申

请案件;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

持专利权的案件;强制许可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纳税和行政

处罚)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

性行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被

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

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3 高院一审: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部分反倾销案件

●部分反补贴案件

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向高院

起诉,中院受理是基于高院的指

定管辖

4 最高院一审: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与行政诉讼相同

1基层法院:普通诉讼、非讼、特别程序

2中院一审: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

1)海事海商

2)专利纠纷

3)著作权民事纠纷(部分基层也可)

4)商标民事纠纷(部分基层也可)

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

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

7)重大涉港、澳、台

8)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0)仲裁案件的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案件

口诀:港商(在)虚海专著育(域)种(仲)

3高院一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4最高院一审: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

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

1基层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由犯罪地

基层法院管

●上级可审下级管辖案件

●下级不能审上级管辖案件

●数罪就高不就低

2中院一审: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死刑、无期徒刑的

●外国人犯罪(公诉、自诉)

3高院一审: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院一审: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注刑事诉讼中还有专门管辖、特殊案件的管

辖[漏罪/新罪的管辖],需要记忆,看讲义,

在此不列明了。

地域管行政诉讼:1一般地域管辖:(1)犯罪地法院(犯罪行为发生地—预备

3

辖 1 被告所在地管辖:

●一般案件

●复议维持案件

2 复议机关、原机关所在地:

●复议改变案件

{改变行为结果、事实证据、

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3 原、被告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

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 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户籍地、经常

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

地}

●不动产所在地

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居住地)

例外:被告就原告

2特殊地域管辖(民诉22-34条)

3专属管辖: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

遗产所在地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中国法院管

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地、结果地、实行行为地)管辖为主,被告

人居住地法院(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

学习工作地)管辖为辅;

●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是

指行为发生地、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

发生地[挥霍地不算]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

地法院管辖为辅;

(3)指定管辖[本辖区内,不违背级别管

辖]

●管辖不明的案件,先协商,协商不成

报共同上级,层层上报

●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其他管辖专门法院一律不管辖行政诉讼案

1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依申请

[15天内不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

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管辖]

二审诉前财产保全:由一审法院裁决

依申请或依职权

解除保全主体:保全措施法院或上级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被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

3代位权诉讼: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

4撤销权诉讼:被告(债务人)住所地

对比记忆:仲裁中的财产、证据保全:仲裁中

保全,均依申请

财产保全:

●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

●涉外:中院管辖

证据保全:

●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

●涉外:中院

仲裁裁决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1、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侮诽暴虐侵]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伤重

遗信入伪知

+轻伤害[刑法三四章罪名,判3年以下

的]

处理:

●没有证据,法院说服撤诉,或裁定驳

回起诉;

●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受理的,或认为

被告人可能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3)公诉转自诉案件

条件:

●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侵犯人身、财产权的案件

●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

决定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即自侦案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刑法第9章罪

名]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7种

4

犯罪:双非双暴破刑虐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掌握特殊几个罪:

涉税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证罪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主体:被告(有独三、无独三没有异议权)

对象:一审中地域、级别管辖

时间: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处理: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可上诉)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

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

上级法院对非法定管辖案件:1

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告知向原

法院起诉

2 下级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要求原法

院依法处理

3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处理: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决定由原

法院管

4 上级认为不下级不宜管: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

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

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

审理。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

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

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证据种类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比率

7、视听资料

直接证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

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

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他

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未经

他人许可私自偷录的录音录像只要不侵犯他人

隐私,可以认可。(民事证据规定68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

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辩解除

外]。

举证期限

举证责任原则:被告举证

例外:原告举证

●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在依申请行为中证明提出

过申请,但有例外{例外:

1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应经法院认可。

2法院指定时:不小于30天,双方同意除外

3延长:举证期限申请延长,经法院准许。再

次申请延长,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公诉:

原则:检察院举证

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

物品罪

5

依职权、被告申请登记制度

不完善导致原告无法证明}

●证明遭受损害的事实

●如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

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

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

明。

举证时限:

1 原告或第三人:

●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

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

利,未必导致败诉。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举证

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

查中提供。

2 被告

●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

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

有相应在证据,直接导致败

诉。

●因正当理由需延期举证的,

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10日

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

在该事由消除生10日举证

[仍是10天]

注举证时限的具体规定、取证、

质证、认证的规定,是行政诉讼

法特有的,见讲义。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自诉: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新证据”判断1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间举证,经延期仍无法举证。

提出时间:开庭前或开庭审时

二审“新证据”判断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法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提出时间:

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在开庭审前或开庭审时提出。

不需要开庭的,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

再审“新证据”判断1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 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6

4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提出时间: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强制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

目的:为调查、预防、征用而强

类型:

●对人:强制扣留、隔离、疏

●对物:强制检验、查封、扣

押、冻结

●对场所:强制隔离、查封

特征:非惩罚性、临时性

救济:对其不服可起诉

对比记忆:行政强制执行

目的:为实现另一行为确定的义

务而强制

类型:

●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划拨、收缴、拍

特征:有时带惩罚性、替代性

救济:

●执行有错,起诉执行行为

●执行内空有错:起诉内容

1 训诫

2 责令退出法庭

3 拘传:

●对象:必须到庭的被告

◆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

◆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

◆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

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次数:经2次传票传唤不到庭

●无正当理由

●发拘传票

4 罚款:个人1万以下单位1—30万

5 拘留:15日以下

注:345措施均由院长批准,用决定书

可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民诉法102条

●适用主体:公检法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目的:预防

●法定性:时间上临时性

一、拘传—12小时

1 对象: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2 程序:负责人批准;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

进行;2人执行;辖区以外的执行—应通知

当地的公或检、法

3 时间:拘传、传唤都不超过12小时

二、取保候审—12个月

1 适用情形:见讲义

2 方式:人保[罚款时1000至2万]

财保[1000元以上,没收保证金不能提行

政诉讼,刑事司法行为,可以向执行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 期间:12个月[三机关分别计算]

三、监视居住—6个月

四、拘留—10/10至14/最长37天

1 适用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2 程序:公安决定[2种情形检察院也可决

定],公安执行,双24小时—谁决定/谁通

知/谁讯问

3 人大代表的拘留:

●县级以上:现行犯—先拘留后报告;

重大嫌疑分子—先报主席团或常委会

批准,后拘留。

●乡镇代表:先拘留,后报告。

4 异地拘留应通知,异地公安应协助

五、逮捕

内容多见讲义

注意刑事诉讼规则93/94条规定

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扰乱法庭秩序

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期间顺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

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法定情形: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需要当事人申请

申请时间: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条件同民诉

申请时间: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当事人

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起诉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

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

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7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掌握行政诉讼、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时限的计算!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

民法院管辖。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

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受理:

●收到诉状后7日内决定,不

能定夺的先予受理,符合条

件的予以受理。5日内发送

应诉通知书;

不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

理,对该裁定在10日内可

上诉。

●不立案也不裁定,当事人向

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

合条件的应受理。

受而不理:

●移送管辖:无管辖权时

●指定管辖:上级指定其他法

院审理

●移转管辖:上级法院受诉后

向下级法院移转管辖权,或

下级法院受诉后管辖权被

向上转移。

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

告。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答辩状。

●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送达原告。

不受理: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裁定不服当

事人可以上诉。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

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

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通知被告人、辩护

人在开庭5天前提供证据;3天先期公布案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查明当

事人到

审判长书记员审判长

提交答辩状10日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

日提供有关材料

撤诉同民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不准许

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

判决公诉:

1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诉的,法院审查撤诉理由,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2根据公诉人的建议,法庭宣布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在补侦期限内未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自诉:

1宣判前,自诉人自愿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2自诉人经2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决定按撤诉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按撤诉处理原告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又

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

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

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

院应当予以受理。

注当事人自愿撤诉、不愿撤诉的

情形,见讲义。

1原告(有独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8

庭[1次为限],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自行撤诉处理。

撤诉后的处理1又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不予受理。

2、为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

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

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

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3、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

告申请再审的,应按审判监督程

序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

1 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应予受理。

2 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

诉的,不予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3 有独三参加诉讼后,原告撤诉并经法院准许

后,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被告作为

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1 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案件,无新事

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

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

3 法院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如被告人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

4 自诉人是2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

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5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规定,原自诉人撤

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审理。

延期审理1 必须到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

到庭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

定、勘验、补充调查

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

新鉴定或勘验的

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

侦查,提出建议的。

3 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 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

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5 辨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

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准许

6 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

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

由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法院指定只

能是律师}。

7 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的: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罪行

或同案嫌疑人,需要补侦或补充提供

证据的

●发现遗漏罪行或同案嫌疑人,不用补

侦或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

或变更起诉的

●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法院提供名单的

证人、鉴定人或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

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中止审理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行诉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涉及法律使

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

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法后被告

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

审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

法继续审理的

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

易程序的

9

终止审理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

近期书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

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

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

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

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无1、适用法院:一审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但当事人各方自

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

的。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

件。

(4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5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独任制]

1、适用法院:一审基层法院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

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

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

用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前2种情形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剥夺政治权利

2)没收财产

3)公诉转自诉

4)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

5)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6)盲聋哑

7)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区别:普通程序简易审—最终是有罪判决

{仍是普通程序}

不适用的情形:盲聋哑的外国死,被告认罪

不是罪,不认罪不同意。

程序:检法双方建议,检法被三方决定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无时间:简易程序期满之前转

情形:

●发现案情复杂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合理异议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但法院无

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

书[下落不明]

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

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

算。

●卷宗退回检察院,要求检察院按普通

程序重新起诉。

●法律文书用“决定”

诉讼参与人同民诉?诉讼参加人〔当事人+代理人〕+其他诉讼参

与人〔辅助诉讼人=证人、勘验人、鉴定人、

翻译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无勘验人]

专门机关非诉讼参与人[区别民诉]:

公安、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

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前

6个都有侦查权)、法院

10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

被害人〔公诉案件〕

自诉人〔自诉案件中的原告〕

犯罪嫌疑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

〔审判阶段〕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诉讼代表人:

●单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由检察院

确定。

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都是有独三参加诉讼时间:被告应诉—法庭辩论终结

有独三:参加诉讼方式—提出诉讼

地位:相当于原告(是本案的当事

人,非本诉当事人)

无独三: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地位:可独立行使一般程序权利

上诉权: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

注意:不得列为无独三的4种情况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

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外祖父母、成年

兄姐、其他亲友

2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同近亲属范围)、其他亲友

被代理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

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权利:申请回避权、独立上诉权

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代为行使

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

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

代理人

正面:律师

当事人近亲属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反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法院认为不宜做诉讼代理人的人

律师

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

亲友

●与辩护人范围相同,注意辩护人的相

关规定,看讲义。

区别概念:上述4种人是可以成为诉讼代理

人,与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是一回事!

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

事人[原告人/被告人]

●上述这些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的近亲属[还有申请取保候的

权利、申诉权]

近亲属范围

比民诉多1种人:其他具有扶

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画十字)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

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

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调解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

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

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应当)

1可调解: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2不可调解:对公诉、第170条第3项(公

诉转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

11

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审、二审、再审作出判决的期限一审:

1、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2、延长: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高院批准。高院是一审的,报

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直

接报高院批准,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审:

1、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

出终审判决。

2、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

最高院批准。

再审:

按一审或二审程序

一审: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

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

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申请

延长。

3、特别程序: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

之日。选民资格案除外

二审:

1、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

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2、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

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再审:

1、按一审或二审程序审理

2、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计算审限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

的自诉案件: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

月,有刑诉法第126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

的重大复杂的案件)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

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

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除外):

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

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

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

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

最高院决定。

送达判决书时间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

当事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上诉期限同民诉?判决15天

裁定10天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

上诉

必要共同诉讼:以最后一人收到的时间计算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5天决定是否抗诉)

裁定5天;

刑附民上诉:判决10 天,裁定5天

附民与刑分开:判决15天,裁定10

上诉主体1、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

2、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三

4、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书面提交上诉状:交原审、二审法院都可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

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

分有上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判决不服,

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请求抗诉权]、

或自己申诉。

●被害人、法代对裁定不服,有申诉权

[等裁定生效后申诉]。

上诉的撤回时间: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不得再次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是否准许,由二

审法院裁定

不准许: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社会公共利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上诉、抗诉都可撤回

●期满前撤回,按期满之日起生效

●期满后撤回,法院准许的,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生效。

上诉期内,撤回上诉,只要没过上诉期,仍

可以再次上诉。

上诉限制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法的第一

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

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

事裁定的种类。

12

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二审审限2个月

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

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

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

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警告院批

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长计75

天)

3、最高人法受理的,由最高法决定

二审范围范围:

●原审法院的裁判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进行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

原具体行政行为。?

范围:上诉请求、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例外: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不予审查

范围: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检察院

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二审审理方式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原则: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例外:迳行判决、裁定

●一审就不予审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作出裁定的[裁定]

●上诉请求明显不成成立的[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改判]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

决,需要发回重审的[裁定]

开庭审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察院抗诉

●死刑立即执行

不开庭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

经过阅卷、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

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思,事实没

有变化,证据充分的

二审对一审“判决”上诉的处理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

2依法改判:

●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

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

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查清

事实后

3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

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

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自己不

查清事实

●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

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必须发回]

4 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遗漏的是赔偿请求,则应先

调解,调解不成的就赔偿部

分发回重审。

5 二审当事人新提出赔偿请求,

则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2 依法改判: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

3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自己不查清事实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未回避/未开庭/未传唤)

4 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

作审理、判决的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

诉讼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

婚,可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2 依法改判: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

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

后[可以改判]

3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不查

清事实[可以发回]

●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

判的[应当发回]

程序违法的4种情形:

●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程序

13

起诉。

二审对一审“裁定”上诉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1 上诉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

2 上诉成立,撤销原裁定,作出新裁定:

●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

●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裁定受理

●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3 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裁定撤销原判,驳回

起诉[一驳到底]

再审对象●生效判决、裁定

●特定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调

解书

检察院抗诉时: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其他主体启动再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

当事人提起再审

刑诉中当事人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后2年内提出

1 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 时间:

●原则:裁判文书生效力后2年内

●例外: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

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起3个月内提出

3 不得申请再审的文书: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

决[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

审的,如财产已经处理过则再审,如未处

理,告知另行起诉]

●按非讼程序审理的

●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若做

出新判决,可以再审]

法律对当事人能否提起再审,无规定

当事人可以申诉

申诉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申诉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

申诉理由:

●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原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主要证

据之间有矛盾

●适用法律有错误

●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

申诉期限: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两级申诉为限

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事由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

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

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使用的法律确

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

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一、证据方面: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前

面新证据中已有详细说明〕

2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基本事实”指: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

●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

●案件性质

●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

依据的事实

3 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未依当事人

的合法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指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二、法律适用确有错误:

1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2 确实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

定的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

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

盾的;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判决的;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

14

3 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

4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6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三、审判程序方面:

1 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及其他管辖错误

2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3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4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代代为诉讼或应当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

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5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6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7 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8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

变更的

9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的情形

四、职业道德方面: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

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对调解

书再审

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1 向上级(中院以上)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2 法院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对方当事人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法院再审

3 审查:

●法院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成

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

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本院院长批

准。

●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径行裁定再审。●不符合申请事由和期限的〔民诉法179、

184〕,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仅审查申请书难以裁定的,应调阅原审卷

宗予以审查。

●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

申请再审的,应当询问当事人。

●在审查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

的,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一并审查。

案外人申请再申请条件:

1 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

15

审主张权利

2 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

3 裁判文书发生效力后2年内

4 自知道或应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

[区别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5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审理:

1 案外人应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按一审程序再审时,追加其为当事人,作

出新判决

●按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成达成协议

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追

加其为当事人

2 案外人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

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

关判项或驳回再审申请的判决

●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告知案外人及

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

争议。

法院启动再审无期限要求 1 主体: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上级法院

●最高院

2 审理法院

●本院决定:本院再审

●最高院、上级法院裁定再审:提审、指令

下级法院、原审法院再审

3 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作

●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主体:

●各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上级法院

●最高院

理由: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检察院启动再审无期限要求主体:上级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最高院、下级法院裁判]

方式: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注是事后抗诉,生效以后抗诉

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相同

处理:

●法院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

审裁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抗

诉,法院应裁定再审,再审申请人提出的

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抗诉引

主体:上级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

时间:无限制

16

起再审程序吸收当事人申请再审〕

审理的法院:

●原则:与抗诉同级法院

●例外:证据问题,可由抗诉同级或下级法

院审理

再审申请的撤回当事人启动再审时:

1 在审查再审申请阶段:

●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是否准许,由法院

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

理。

2 再审期间〔已经开始再审程序了〕:

●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

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

●申请再审人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检察院启动再审时:

●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

有前面规定情形,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

共或第三人利益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

审程序。

●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再审审限一审再审,按一审程序

二审再审,按二审程序

延长方式与原审相同

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

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

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从决定再审之日起3个月审结;

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再审申请期限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2年内提出

〔2年为不变期间〕。

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无时间限制

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生效后2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当事人可以申诉

不受2年限制:

●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的

●法院在法宝期限内没有受理的

●重大、疑难、复杂的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

不予受理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和好与维

持收养关系无心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在起诉)

(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

用的应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

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

驳回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

结案后返回的,不再受理)

再审期

间原判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拘传的适用条件无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

到听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

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

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只适用于执行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

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一次据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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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特有原则和制度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2【级别管辖】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 2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之行政诉讼 1.级别管辖即四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分工。具体情况包括: (1)最高院:不需要考虑。 (2)省高院:只需要掌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原告向高院提起诉讼,高院受理后,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中院审理。 (3)中院:①专业强:海关当被告;②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当被告;③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诉讼,涉及港澳台) (4)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是原则,原因在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司法便利。 (5)注意:复议维持案件,因为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故级别管辖上需要明确由哪个机关确定级别管辖问题,立法者的选择是“父随子”,即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只上不下):①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②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③为了防止上级法院控制案件的二审结果,而故意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新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了上级法院不得将自己管辖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级别管辖】之民事诉讼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1)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且(2)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注意: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规律: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1、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 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 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_7_12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 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 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 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 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 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 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 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 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017三大诉讼对比专题

蒋四金司考三大诉讼专题(2017版本) 三大诉讼易混淆对比表 1、结合自己的各诉讼法讲义笔记,然后背那边,单独背这个对比表效果没那么好。 2、诉讼易混淆的点常考、必须掌握! 3、不要为了对比而对比!!有些东西不考,或者考的非常简单、不会混淆的就不需要对比了,不要自己去拿着法条一个一个对比,那样完全不利于考试! 4、最重要的是长期记忆,不是现在记得!所以区分以后多背!多做题来检测记忆成果! 5、注意:行政没写的同民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基本理论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 主体公诉:公诉人、被害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自诉:自诉人——被告 附带民诉:原告——被告原告—被告 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同等原则、调解原则、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 监督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 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完整版)《三大诉讼法比较(2019刑诉版)》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经 复议改变的,也 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法院管 辖; 2、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 或原告所在地法 院管辖; 3、因不动 产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 最先收到起诉状 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 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 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 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 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24-35条)(离婚 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 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 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 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 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 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 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 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 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 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 院可以把自己管 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移交下级法 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 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 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 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 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 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 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 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 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三大诉讼法区别不同点对照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 ?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 .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 ?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刑事诉讼:审判长民事诉讼:书记员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刑事诉讼:院长民事诉讼:审判长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三大诉讼法比较【魔方司考笔记】

《三大诉讼法比较》 【微信公众平台】: 【微信个人账号】:mfskbj 【微博】;魔方司考笔记

版权所有 一、回避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曾为司法人员的辩护人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 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 响到公正处 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4、请客送礼、违规会见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非上 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6、曾参前不参后 ,发回重来例外 公安司法 工作 人员回避 身份不当 回避 1、本案当事、近亲 2、存在利害关系 3、曾任证、鉴、辩、代 4、辩护、诉代近亲 违法违规 回避 1、违反规定会见 2、推荐、介绍办理 3、索取、接受利益 4、接受付费 活动 5、向当事人融借 跨诉讼阶 段回避 1、曾参前不参后 2、发回重来例外 曾为司法人员 的辩护人 身份回避 相同点 1、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辩护 2、永远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任辩护人,除非是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3、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辩护人,时间限制是任职期间 不同点 主体 检察院:1、检察人员 2、检察人员配偶、子女 法院:1、审判人员 2、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3、前两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例外 1、检察人员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检察人员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的辩护人,没有例外。 2、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大诉讼法中审判障碍的制度比较(表)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6)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延期审理;(7)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和第204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有:(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等;(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终结审理的情形,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的规定中:(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四种:(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具备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是一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诉讼终结的原因都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具体包括:(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大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的重要环节,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行政诉讼中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在刑事诉讼中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逋; 在民事诉讼中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 行政强制脱胎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属于行政措施,它与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相并列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行政强制若以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行政强制诉讼。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文有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的差异》

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的差异 差异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选择管辖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由最先立案由最先受理;在还未开庭时,必要的 情况下,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 具有扶养关系、赡养关系 的亲属 同左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公开审判的例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 律另有规定的 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 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 (14-16必然不公开,16-18一般不 公开)、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法 院审查) 证据的种 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 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 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 定结论、勘验笔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 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管辖转移可以上下双向:上转下, 下移上同左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保障人权的考 虑) 回避的决 定1、院长的回避——审委 会决定 2、审判人员——院长决 定 3、其他人员——审判长 决定 同左1、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收记 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由法院院长 2、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 回避的情 形同民诉(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 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 审理。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 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 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申请人应当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还有四种: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 举证责任分配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举证; 原告证明责任:(1)证明 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 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 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 置的几种情况 1、由控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有罪的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 承担证明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责任(有罪或无罪) 3、在例外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

三大诉讼法共同点

一、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5)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1一2人作为其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6)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l)调解原则。 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法 院管辖。经复 议改变的,也 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辖; 2、对限制 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 施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或 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 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管 辖。 冲突解决:最 先收到起诉 (1)被告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法 院管辖为一般原 则,原告所在法院 管辖为例外规定; (22-23) (2)民事诉讼中有 大量的特殊地域管 辖的规定。(24-35 条)(离婚管辖 的特别规定;特殊 地域管辖9种;专 属管辖:不动产, 港口,被继承人死 亡住所地或主要遗 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时 的冲突解决:最先 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 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 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 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 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 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 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状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 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 可以把自己 管辖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移交下级法 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 审理下级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也可以把本e 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下级法 院对它所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认 为需要由上级法院 审理的,可以报请 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 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 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 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 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1)原告是 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2)有 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 1、原告是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 170条规定的案件;(2) 属于本院管辖的;(3)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三大诉讼法

我国三大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比较: ①行诉法只比民诉法、刑诉法多一个“现场笔录”;刑诉法只比民诉法、行诉法多一个“检查笔录”。 ②刑诉中其实也有“当事人陈述”,只不过被拆分成“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③三大诉讼完全相同的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④我把法条列在下面,假如你能抽出1分钟的宝贵时间,请亲自进行比较一下,这样印象会更深刻。 【刑诉法】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诉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行诉法】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一、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 诉人不是) 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 (1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 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 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 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 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A、两个 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 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C两个以上共同受 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 原告人。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2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4、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 (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实行诉讼代表制,裁判及于所有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代表人, 1-5人)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 二、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

三大诉讼法比较(更新版)____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1、重大涉外案件( 标的额大、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 审委、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北京中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人众多)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 院 2、海关处理案(纳税、行政处罚) 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案件(海事、海商;专利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中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侵犯域名纠 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 重大涉港澳台;申请确认仲裁 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标 的大、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D24 –D35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 以上政府【但以县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登记 的案件且不重大、复杂的,可以除外】;社会 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 行政【原告是外国人、涉及国际条约适用、 客体涉及国际关系协调、裁判执行需要外国 法院承认、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起诉 向高院,高院再指定中院)】,重大涉港澳台, 其他)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地)法院管辖为辅 (D22-23)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 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特殊地域管辖(P190)殊地域管辖的规定。(D24-35 条)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 院管辖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 案法院 4、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权异 议法院应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分别逐级报共同上一 级法院指定管辖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 日内, 书面形式,只 有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此权利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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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经复 议改变的,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 2、对限制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 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 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 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 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 定;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 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 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 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 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 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 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 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 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 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 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可以把 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审判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 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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