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法制史笔记复习用考研大一复习都可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一)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

1、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2、夏朝设立了公共权力机关,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3、确立了征收贡赋的制度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

1、“刑”、“法”、“律”的含义

刑:惩处犯罪、规范秩序;刑罚

法:判断是非、主持公道的法律

律:规定刑名、定罪科刑的依据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

(1)“礼源于祭祀”:“礼”在产生之后便转化为奴隶主贵族等级统治的习惯法。

(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天命”观和“天罚”观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一)禹刑、汤刑

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二)王命

1、誓:军法 2、诰:国王或权臣向臣下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

3、训:国王对臣民的训示。 4、命:君王的命令。

(三)官刑:约束和惩治官吏的法律规范。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 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二) 刑事法制

1、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2、主要罪名

(1)夏朝的主要罪名:不孝罪、不从王命罪、昏、墨、贼罪

(2)商朝的主要罪名:危害社会秩序罪、乱政罪、疑众罪、三风十愆罪

3、刑罚适用原则

(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 (2)疑罪从轻的原则

(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 (4)过失从轻的原则

(三)民事法制

1、所有权制度:土地、奴隶和牛马 2、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继承制度:王位和爵位的世袭继承制

(四)经济法制

 1、赋税制度 2、手工业管理立法和制度 3、自然资源立法

五、

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王:立法者同时还拥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和最终的司法裁决权。

2、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地方司法官为“士”或“理”等。

3、商朝时期,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除商王、贵族外,还有卜者。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天罚,即奉天罚罪。 2、神判,即假借神意判刑罚罪(神明裁判)。

(三)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 2、商朝的监狱:羑里。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 ②敬宗 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二)明德慎罚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三)礼治思想

1、周礼,指的是维护西周的宗法血缘关系与等级制度的精神指导原则与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基本原则 (1)“出礼入刑” (2)“亲亲”、“尊尊”原则(核心)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3、“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4、“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1)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

(2)影响深远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周礼:五礼 2、九刑:一指周朝的刑书;二指周朝的九种刑罚。

3、吕刑(又称为“甫刑”)

(1)制定背景:周穆王时,国家财政空虚,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

(2)主要内容: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刑是其核心内容;

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二)主要法律形式:除了礼、刑之外,还有誓、命、诰、训等法律形式。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1、宗法制: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宗法: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2、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周王、太史寮和卿士寮组成

(2)地方:分设国、都、鄙、野、邑、乡等。

3、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的选任:六德、六行和六艺 (2)职官的考绩:六计

(二)刑事法制

1、刑名:(1)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2)其他:流、赎、鞭、扑、“圜土”制和“嘉石”制

2、主要罪名:(1)违抗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 (3)杀人越货罪

(4)群饮罪 (5)寇攘奸宄罪 (6)贼、藏、盗、奸罪

(7)五过之疵罪

(三)民事法制

1、所有权制度:土地与臣民为周王所有

2、契约制度

(1)借贷契约(债务契约):傅别 (2)买卖契约: (3)租赁契约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① 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② 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达到法定年龄

③ 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居丧期,三年不得嫁娶;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④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⑤ 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家庭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

丈夫对妻子的权利,妻妾不平等的地位。

(3)继承制度:身份继承(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三)经济法制(自己阅读)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专职司法官为司寇 地方:仿中央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形式:“讼”(民事)和“狱”(刑事)

2、诉讼费:“束矢”(民事)和“钧金”(刑事)

3、证据方式:盟誓、口供等 4、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三刺”之法:一曰刺群臣,二曰刺群吏,三曰刺百姓。

6、上诉和复审:读鞠、乞鞠

7、严格规定法官责任制度

(三)监狱管理制度:圜土、囹圄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法律思想的变化

一、社会结构的变动:生产力的发展---私田的出现---礼崩乐坏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

思想 (二)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

(三)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 (四)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第二节 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一、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郑国:邓析造“竹刑”

3、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 4、楚国:楚文王作“仆区”之法,楚庄王作“茆门”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意义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3、《法经》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特点:p.78

(2)历史地位:《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

制建设的新时代,标志着中华法系肇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七、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2、重农抑商,奖励军功 3、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4、轻罪重罚:(1)连坐(2)行刑重轻(3)不赦不宥(4)刑用于将(5)奖励告奸

意义: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变法改革,它吸收了各诸侯国变法的经验,适应了秦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秦国及秦代的影响极为深远。

第四节 春秋战国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制

1、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2、劳役刑开始普遍适用 3、扩大了赎刑的使用范围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4、婚姻: 基本上沿袭了西周的规定,但“同姓不婚”的限制受到了冲击。

5、继承: 封建制的宗法继承制度取代奴隶制宗法嫡长子继承制,由诸子共同继承财产。

三、行政法制

1、国君称号的改变:“国君”改称“国王”

2、中央官僚体制的确立

国王与其直接任命的各级各部门官吏,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的中央管理机构,其成员包括丞相、将军、尉、御史、尚书、郎中、廷尉等。

3、地方官僚体制的确立: (1)郡与郡守 (2)县与县令

4、官吏管理制度的建立 (1)玺符制度 (2)秩禄制度 (3)上计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刑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二)司法机关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司法组织基本上沿袭西周,但各国司法官的称谓不尽相同;战国时期,各国的司法官名称仍不统一。

(三)司法管理制度:1、起诉:自诉、控告、自控(首) 2、审判制度 3、法官责任

(四)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狴犴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立法概况

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以韩非的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侧重于: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轻罪重刑

二、立法活动(“云梦秦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内容涉及法律的大致可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秦律 第二类:《法律问答》 第三类:《封诊式》 第四类:《为吏之道》

三、法律形式

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主要的秦律有《秦律十八种》等。

2、令:皇帝代表国家或政府针对一时之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是律的重要补充

3、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

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主要为《封诊式》 。

5、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6、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四、秦律的主要特点

1、革除旧法,残存旧制。 2、重法轻礼,厉行

“法治”。

3、重刑轻罪,刑罚严酷。 4、内容丰富,体系繁杂。

第二节 秦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的确立(p.97)

皇帝制度的确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皇帝是国家的元首,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

二、行政机构

(一)中央行政机构:三公九卿

(二)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制:郡设郡守,县设县令,县以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

三、官吏管理制度

1、任官的标准:德才兼备(“五善”)

2、任官的限制:(1)不准任用“废官”;(2)所用佐吏必须是壮年;(3)长吏调任新职,

不准带走原有佐吏。

3、选任的方式:察举、征召和任子

4、任官的程序:必须经过正式委任

5、官吏的特权:禄权、减免租税徭役权、占有土地权、子弟优先为官权、犯罪减免处罚权、

一定规格的车舆服饰使用权、休假权等

6、官吏的职责义务:忠君、安民、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廉洁奉公、为民表率、

服从命令等

7、考课与奖励制度:上计和考课(定期或不定期)

8、违法官吏的惩治: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三类

四、监察制度: 制定辨察良吏和恶吏的标准(各四条)

第三节 秦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1)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刑罚。

2)徒刑(作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3)迁刑:将受刑者强制遣送到指定地点服役落户,并且不允许擅自迁回原籍的刑罚。

4)肉刑:残害犯人肢体、肌肤和机能,从而使犯人不能恢复到原来的形状和功能的刑罚。

5)死刑(大辟):是剥夺犯人生命的极刑,也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

6)羞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包括髡刑、耐刑(完刑)

7)经济刑(财产刑):剥夺犯罪行为人财产的刑罚。主要包括赀、赎和收三种。

赀刑: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赎刑: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 

收:又称收录、籍没,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执行处罚其财产的措施。

二、主要罪名

(一)危害中央集权罪:包括不敬皇帝罪、谋反罪、以古非今罪、

投书罪、违抗军令罪、非所宜言罪。

(二)侵犯人身安全罪:包括杀人罪和伤害罪

(三)侵犯私有财产罪:包括盗窃罪、盗徙封罪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逃避赋税罪、逃避徭役罪、逃避兵役罪

(五)妨害婚姻

家庭秩序罪:包括非法婚姻罪、强奸通奸罪、不孝父母罪

(六)诬告罪:包括诬人罪和告不实罪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别犯罪意识 3、诬告反坐

4、对教唆犯、累犯、共犯加重处罚 5、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

6、自首从轻 7、连坐原则 8、同罪异罚

第四节 秦朝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

1、完全民事权利主体:皇帝、有爵位者、各级官吏、士伍和获得土地的自耕农

2、限制民事权利主体:作务、商贾、赘婿和后父

3、特殊民事权利主体:邦客和游士

4、无民事权利主体:人奴妾(私人奴隶)或官奴婢(国有奴隶)

二、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所有权的客体极为广泛(土地最重要)

2、私人所有权(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两条途径)

三、债权

1、债的发生:国家之债和私人之债 2、债的担保:一般是物的担保 3、债的履行

债务也可因当事人双方协议,或因债务人死亡而归于消灭。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

(一)婚姻:1、结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4个条件)

2、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夫权有所限制

3、离婚:解除婚姻关系须经官府登记批准。

(二)家庭: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但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

(三)继承:包括官职、爵位和财产三部分。但除保留史、卜等具有专门知识的官职世袭

制外,其余一律实行选任制。

继承人:1、父死子继 2、在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上,妻子死后财产归男方;

妻并非夫的财产继承人。

第五节 秦朝经济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主要集中于《田律》中。

二、农业生产管理立法: 主要集中于《田律》、《仓律》和《厩库律》等律令中。

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主要集中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等律令中。

四、市场贸易管理立法:主要集中于《金布律》、《关市律》、《效律》等律令中。

五、徭赋立法:主要集中于《傅律》、《徭律》、《戍律》等律令中。

第六节 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丞相、御史大夫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还有县下的乡和亭的负责人。

二、诉讼制度 1、公诉(官告)和自诉(劾)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三、审判制度 1、证据制度:当事人口供、证人证言、物证 2、有罪推定

3、审判程序:

(1)审问与刑讯(2)调查与勘验(爰书和封守)

(3)读鞫与乞鞫

4、司法官员的责任 (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

四、监狱制度:分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两类

五、秦朝法制发展结果:法律很多,繁如秋荼,密如凝脂;刑罚残酷,劓鼻盈萦,断足盈车;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立法概况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

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西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 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二)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1、“三互法” 2、《汉仪》

三、法律形式

1、律: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

3、科: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事条”或“科条”。

4、比:即比附,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四、秦汉律学的诞生

第二节 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皇帝制度在汉朝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二、行政机构

(一)中央行政机构

1、三公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西汉中期以后,改称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

2、九卿制:太常(奉常)、禄勋(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典客)、宗正、大司农(治栗内史)和少府

3、六曹尚书制: 汉朝六曹尚书制的形成,标志着三省六部行政体制的萌芽。

(二)地方行政机构
1、西汉早期的郡、国并存制 2、东汉的州、郡、县三级(州的长官为州牧或刺史)





第三节 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1、死刑:以斩刑为主,又称“殊死”,执行方式主要有枭首、腰斩和弃市三种。

2、肉刑:黥、劓、斩左右趾和宫刑。

3、笞刑

4、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隶臣妾

5、徙边:将减刑的死囚,连同家属,集体迁移到边疆定居服役

6、赎刑:金赎、女徒顾山

7、罚刑

:罚金、夺爵、夺官、禁锢

二、主要罪名的变化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

(1)矫制矫诏罪 (2)废格诏令罪(3)不敬、大不敬

(4)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 (5)左道、祝诅罪

(6)欺谩、诋欺、诬罔罪 (7)犯跸罪

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1)左官罪 (2)阿党附益罪 (3)出界罪

(4)酌金罪 (5)僭越罪 (6)事国人过律

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1)沈命罪 (2)见知故纵罪

4、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罪名

(1)杀伤罪 (2)盗窃罪 (3)群饮罪 (4)首匿罪 (5)通行饮食罪

三、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上请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矜老恤幼原则:对老人、小孩、妇女、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

四、刑制改革

(一)改革的内容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一是废除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减轻对受刑者的身体残害;

二是规定劳役刑的刑期,缩短刑徒的服役时间。

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
(1)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3)改革刑具,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二)改革的局限与意义

1、局限: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如宫刑未明确废除或予以取代;

同时,此次改革后不久,斩右趾又恢复施行。

2、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第四节 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

1、完全民事权利主体:皇帝、诸侯王、官僚贵族和地主

2、限制民事权利主体:自耕农、商人、赘婿和妇女

3、无民事权利主体:奴婢

二、所有权:汉律对公私财产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确认财产、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

三、债权

1、买卖契约:对于奴婢及贵重物品和不动产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券或券书)。

2、借贷契约:根据汉律规定,凡贷钱于人,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违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纳税,或逾期不偿还借贷,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3、租佃契约: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向官府或地主租佃土地,交纳租

金。

4、雇佣契约:雇佣关系在田耕、运输、店仆等行业中广泛存在。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制度

汉朝的婚姻制度基本沿袭了西周以来的传统,

结婚与之前不同之处在于汉代强制实行早婚,目的是为了增加人口。

离婚方面,汉朝仍以“七出”、“三不去”作为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条件。

(二)家庭制度: 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继续实行父权制和夫权制。

(三)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其中,身份继承(皇位、爵位等)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

第五节 汉朝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立法:1.鼓励农耕生产 2.放宽土地限制 3.减轻田税负担 4. 重视兴修水利

二、赋税立法 1、土地税:2、人口税: 3、户赋和更赋 4、财产税(赀税,即所得税)

5、工商税(对手工业者、商贾和特定商品经销者征收的一种税)

三、商业立法

1、重农抑商的国策:“困”商和“辱”商

2、专卖法(盐、铁、酒等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物资) 3、均输平准法

四、货币立法 1、币制改革 2、禁盗铸

第六节 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汉朝司法机关基本沿袭秦制,仍为中央与地方两套系统。

1、中央:廷尉、丞相、御史大夫 2、地方: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根据诉讼主体性质的不同,汉朝的起诉可分为两种形式:

(1)告: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向官府提出控告,相当于现代诉讼中的自诉。

(2)劾:有关官员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或提起诉讼,相当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

2、拘捕与审理 3、读鞫与乞鞫 4、上报和奏谳

5、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

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p.145 3)原则:原心定罪

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 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 。

7、秋冬行刑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主要立法活动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

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取消了宫刑,减轻了对某些罪的处罚等。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引礼入法,礼律并重,如“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增加律疏注释,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减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

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三、法律形式的变化

1、出现了律、令的严格区分:“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入律”。

2、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

3、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如西魏的《大统式》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1、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尚书台(执行机构)、中书省(决策、立法机构)、门下省

2、地方行政体制:州、郡、县三级

二、官吏的选任和考绩制度

1、官吏的选任

(1)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该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士族门阀制度,保障了士

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

(2)五经课试法:即以儒家的《诗》、《书》、《礼》、《易》、《春秋》五经为内容来考取人

才,授以官职的方法。

(3)其他,如制“都官考课之法七十二条”等。

2、官吏的考课(1)曹魏时期颁布《都官考课七十二法》

(2)晋武帝时制定《五条课郡县法》 (3)北魏孝文帝时制定《三等黜陟法》

3、监察制度 (1)曹魏时期制定《六条察吏》 (2)西晋武帝时制定《中正六条举淹滞》

(3)南北朝时期制定的《六条诏书》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发展

1、宫刑正式废除 2、缩小了连坐的范围 3、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二、主要罪名

(一)侵犯皇帝罪:1、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统治地位方面的犯罪

2、侵犯皇帝尊严及权威方面的犯罪

(二)违反军法罪 (三)官吏职务犯罪 (四)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

三、定罪量刑原则的儒家化

1、“八议”制度:

1)《新律》中首次入律。

2)“八议”指八种人: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

2、“官当”入律: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

3、“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具体指根据血缘的亲

疏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借以表示亲属关系

的亲疏远近与尊卑。

3)定罪量刑的原则:一尊犯卑,服制愈近,亦即关系愈亲,处刑愈轻;服制愈远,亦

即关系愈疏,处刑愈重。以卑犯尊则与此相反,即服制愈近处刑

愈重,服制度愈远则处刑愈轻。

4、留养制度: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

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

实际执行。

5、“重罪十条”: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事法律制度

一、关于人的身份: 1、士族与庶族 2、自耕农与依附农民 3、奴婢

二、关于土地所有权:注重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的特权。

各朝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等级占有制。

三、债:买卖之债、借贷之债和雇佣之债

四、婚姻家庭制度

特别重视门第家世,士庶良贱不婚;允许纳妾;严格区分嫡庶,惟嫡子有继承权,庶子则没有继承权。

第五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中央审判机关为“廷尉”或“大理”;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

(2)曹魏曾在中央廷尉中设立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人员

(3)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分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形成 2、皇帝直接审判、录囚

3、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4、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以德为主,德刑并用。 2、“安上治人,莫善于礼”。 3、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主要立法

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的) 

(1)体例上:定律十二篇 (2)内容上:确立新五刑(笞、杖、徒、流、死)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4)沿袭八议、官当制度继承。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的)

(1)拆分、更改、增加《开皇律》,共有十八篇。(2)删除“十恶”条目 (3)减轻刑罚

二、行政法制

1、建立中央三省六部制

2、在地方,隋初设州、郡、县三级;开皇三年(583年)改州、郡、县三级为州、县两级。

3、废除九品中正制,建立科举制。

三、司法制度的变革

 1、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察)

2、地方司法机构:由州、县行政机关兼掌司法权。

3、制定改进司法的措施

(1)限制刑讯,规定刑讯囚犯不得超过二百杖。 (2)允许逐级上诉

(3)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写出所依据的律文。

(4)要求地方官员认真学习法律,并以考试督责之。

(5)规定由大理寺核准死刑案件,而且必须经三次奏准后方能执行。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

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明德慎罚

二、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开端(唐代第一部法典)

2、《贞观律》:总其成(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增设了加役流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第三,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议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

三、法律形式

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

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四、唐律

的体例结构

唐律从广义上说,律、令、格、式四种形式都包括在内。就狭义而言,即指《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律》与《律疏》的合编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史书记载为五百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篇,名例律。五十七条。这一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所以放在最前面,其它十一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部分。这一篇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等。
第二篇,卫禁律,三十三条,卫、警卫,对内安全问题;禁,关禁,对外安全问题。主要内容是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问题。例如不准随便进入宫殿门,不准私度关津,即不准私自越度水陆交通要道的关卡。
第三篇,职制律,五十九条。职、职务,工作岗位;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关国家机构及官员设置,官吏选任,官员职守和纪律问题。

第四篇,户婚律,四十六条。户,户口;婚,婚姻。主要内容包括户籍管理,如不准脱户漏口;卖口分田;租赋徭役,婚姻家庭等。唐统治者为把人民主要是农民,束缚在封建土地,上所以把户籍管理、土地制度、徭役制度、婚姻家庭都规定在《户婚律》中。
第五篇,厩库律,二十八条。厩,饲养牲畜的棚圈;库,储存武器和财物的房舍。主要内容有关于牲畜饲养与管理,兵甲财物之库藏与管理。
第六篇,擅兴律,二十四条。擅,擅权,越权发兵;兴,兴造、营造、修缮等工程。主要内容有关于军事方面,如擅自发兵。关于工程方面,如非法兴造。

第七篇,贼盗律,五十四条。贼,指叛逆、殴杀伤人等;盗,盗取他人财物。主要内容有关于反叛,如谋反、谋叛,以及关于杀人和盗窃公私财物等。 
第八篇,斗讼律,六十条。斗,斗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讼,诉讼,告状。主要内容是关于打架斗殴和告状。
第九篇,诈伪律,二十七条。诈,诈欺,说假话以骗人;伪,伪造,利用假事物以欺骗人。主要内容是有关欺骗和伪造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六十二条。杂,指“班杂不同”,是各式各样不一致的意思。凡不属于其它篇的(“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皆入此篇。主要内容有国家有丧事不准作乐、私铸钱、借债到期不还,赌博、生产管理、市场管理、卫生管理、水利管理、治安管理等。

第十一篇,捕亡律,十八条。捕,逮捕;亡,逃亡,脱逃。主要内容是有关追捕犯人和逃亡的兵士。
第十二篇,断狱律,三十四条。断,审判的意思;

狱,监禁罪犯的地方。刑事案件也叫狱。主要内容有关于审判方面的,如司法官员不得出入人罪,即不能将重罪轻判,也不能将轻罪重判,并且要依法判决。也有关于上诉、执行以及监狱和囚犯的管理等。

五、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首创“疏议”。

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唐律只有十二篇,五百余条。

4、法律完备:1)调整的对象全面完备; 2)法律体系完备; 3)立法技术高度完备。

六、唐律的影响 

1、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高丽律》)、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因此,唐律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第三节 唐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省六部制 (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主要为州、县两级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一)官吏的选拔:科举制和荫袭

(二)官吏的任用:省试(四个方面);亲属、籍贯、身份、资历等方面的限制

(三)官吏的考核:岁课和定课

(四)官吏的休假和退休制度

1、休假:包括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 2、退休:致仕(70岁)

三、监察体制:1、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2、中书、门下两省设置的谏官也行使监察权。

四、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1、行政法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规定、《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

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2、特点:(1)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

(2)唐代行政法规部类齐全,法律机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

(3)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且仅以刑罚方式进行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五刑二十等: 笞刑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徒刑五等,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流刑三等,2000里-3000里,每500里为一等;

 死刑二等,绞、斩两等。

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其他均可以铜来赎。

二、主要

罪名

1、危害国家罪:危害皇权及其人身、尊严的行为。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

2、侵犯人身安全罪:包括杀人、伤人、诬告和其他侵犯人身等的犯罪。

注:“保辜”制度(p.185)

3、侵犯公私财产罪:包括强盗和窃盗(注:古代称侵犯财产的行为为“盗”)

4、官吏职务犯罪:包括贪污、擅权、失职及其他职务犯罪等,犯罪的主体为官吏。

5、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失火、破坏堤防、盗及私有兵器等。

6、破坏家庭秩序罪:包括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

7、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罪:包括禁止在城内和人群中奔驰车马、射击、放弹等。

8、军事犯罪:包括违反兵役、贻误军机、临阵惧敌、逃亡、擅发兵、违反军令等。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十恶重惩原则

 ①谋反,谋危社稷;②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③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④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⑤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⑥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⑦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⑧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⑨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⑩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2、皇亲、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①议:指八议,八种人享有;

 ②请:一品至五品的官员及“八议”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

 ③减:六品、七品的官员及议、请者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

 ④赎:所有官吏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铜来赎罪。

 ⑤官当 ⑥免官

3、其他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2)对更犯加重处刑 3)数罪并罚

 4)区分私罪与公罪 5)自首减免刑罚 6)区分共犯中的首犯与从犯

 7)同居相为隐不为罪 8)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9)类推:注:“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概念(p.192)

10)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第五节 唐律的民事法律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广泛存在身份差异

二、所有权:竭力保护财产所有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土地)

 1、均田制:根据身份、职业、年龄、身体状况、在家庭中的地位、当地人口与土地的比

例等,分别授予不同数量的土地,包括永业田、口分田、赐田等。

 2、宿藏物、阑遗

物、漂流物、添附物、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三、契约

1、买卖契约:包括动产(牛、马、驴、奴隶等)和不动产(土地、房屋)

2、借贷契约:包括附加利息的“出举”和不计利息的“负债”两种。

3、租赁契约:包括耕地、房屋、牲畜等几种租赁形式。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

1、婚姻制度

1)结婚的条件: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订婚书;遵循六礼程序

2)结婚的限制:良贱不得为婚;同姓、表亲之间不得通婚;

不得娶逃亡妇女;不得娶监临女为妻等。

3)离婚:①和离:夫妻自愿离婚②义绝: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亲属犯有殴、杀、奸行为。

2、家庭制度:父权制和夫权制,维护家长特权,如教令权、财产处分权、主婚权等。

3、继承制度: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和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第六节 唐朝经济法律制度(阅读)



第七节 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

(最高监察机关)。

2、地方:州、县两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的方式:举劾(公诉)和告诉(自诉) 

2、告诉的限制:卑幼不得告尊长,奴婢不得告主人;在押犯不得控告他人犯罪等。

3、管辖:基层初审、逐级判决

4、审判制度

(1)审判期限的规定 (2)审判官的回避 (3)证据制度:口供、物证和旁证

(4)判决与上诉的规定 (5)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

三、司法官的责任:1、审判责任 2、执行责任 3、监管责任



第八章 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 (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具体措施:(1)轻刑薄赋,宽简待民(2)恤狱慎刑,务存仁恕。(3)法贵力行

4、重惩贪墨 5、义利并行,通商惠工

二、主要立法活动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特点如下:

(1)在名称上,称为“刑统”(即以类统编本朝所用的刑事法规),而不称“律”。

(2)在体例上,以刑为主,分类附有敕、令、格、式,

成为综合性的封建法典。

(3)在编排上,篇下设门,分门类编。

(4)在内容上,新增加了“起请条”32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

行整理,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活动。

3、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典或法规大全。

三、法律形式

基本沿袭了唐律的律(指《宋刑统》)、令、格、式。北宋中期,改为敕、令、格、式,另外还有编敕、条法事类、申明、看详等。

四、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一)宋朝的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 2、关于案例研究(如郑克的《折狱龟鉴》) 3、关于法医学研究

(二)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日本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第二节 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一)中央行政机关:二府三司

1、二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和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

2、三司:盐铁司、户部司、度支司(最高财政机关)

3、六部、九寺、五监

(二)地方行政机关

1、路:地方最高政权机构,相当于唐朝的道,带有监察区的性质。

2、州(府、军、监):路下的地方政权机构

3、县:州(府、军、监)之下的地方政权机构

二、官吏管理制度

(一)官吏的选拔

1、科举考试:宋朝选拔官吏最主要的途径。但其科举制较以前有很大的发展。

(1)确立了殿试制度:即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科举考试。

(2)推行“别头试”:即为主考官的应试亲属及权贵子弟别置考场,另派考官考试的制

度。该制度有助于避免权贵舞弊,增加了科举制的公正性。

(3)实行锁院制度:即贡举考试期间,贡举官一旦受命,便要被锁居贡院,不得与家

属和外人接触,以防考试泄密或考官接受请托。

(4)创立“糊名”、“誊录”之法。

(5)增设考试内容。

2、制举。制举又称特科、大科、贤良科。制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选拔特殊人才,故考

试不固定,往往由皇帝亲自考试。

(二)官吏的考课:考核的方法主要有二种:一是磨勘制;二是历纸制。

(三)官吏的致仕制度:官员致仕的年龄一般为七十岁 。

三、监察制度

宋朝的监察机关仿唐制,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其下有台院、殿院和察院,设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分掌三院监察事宜。

第三节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一)设立“折杖法” (二)沿

用“刺配法”

(三)规定“凌迟”刑 (四)规定“编管”刑

(五)规定“安置”刑

二、罪名

(一)贼盗罪:主要包括谋反、谋杀、造妖书妖言、强盗、窃盗、恐吓取人财物等行为。

(二)杀人罪: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三)官司出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员在审判活动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即出罪),或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即入罪)。司法官员出入人罪,须负刑事责任。

1.故出入人罪。指司法官员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如收受贿赂、接受请托等,或出于

畏惧权势,故意使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或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的行为。

2.失出入人罪。指司法官员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出入人罪的行为。

(四)试判假手罪:所谓试判假手,是指应参加律义、断案考试的司法官选用他人代考。试

判假手者,处杖刑并除名。

(五)盗剥桑柘罪:

三、“重法地”的设立和“贼盗重法”的颁布

1.“重法地”的设立 2.“贼盗重法”的颁布

四、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宋朝刑法适用原则,除继续沿用历代相传的十恶不赦、同罪异罚、区分故意与过失、累犯加重、自首减免、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为隐,以及对共犯、类推等处罚规定外,还有其特定的一些原则,主要包括:

(一)“贼盗”加重原则 (二)官吏从宽原则 (三)自首放宽原则

(三)限制“官当”原则 (四)法外行刑原则

第四节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

二、物权

(一)所有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永佃权、典当、倚当和抵当

三、主要契约关系

1、租佃。宋朝的租佃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佃农和地主之间是契约关系,而非私人依附关系;

(2)佃农与地主的法律地位仍不平等;

(3)佃农所受的剥削仍然较重。

2、典卖:包括典当与买卖 3、借贷

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结婚的年龄: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2、限制悔婚 3.结婚禁忌

4.离婚。相对而言,宋朝妇女离婚的自主性有所扩大。
(二)家庭制度:实行父权制和夫权制

(三)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身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和爵位继承二个方面。

身份

继承仍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由诸子和女儿继承。与以往不同的是,宋朝关于立

继子、命继子、异姓养子、女儿及遗嘱继承的规定较有特色。
第五节 宋朝经济法律制度

一、商事立法

1、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商品流通;2、保护商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

3、严格市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二、专卖法

盐、酒、茶外,矾、铁、煤等多种商品均列为禁榷物种,并制定有相应法规严加管制。

三、货币制度:宋朝的货币分金属铸币和纸币两种。金属铸币包括铜钱和铁钱。

(一)铜钱、铁钱 (二)纸币

四、赋役制度:宋朝的赋役制度包括赋税和徭役两种制度。

(一)赋税制度: 1.田赋、口赋。田赋通常是按田亩的数量征收的赋税。

2.商税。宋朝在各州县均设有商税务,专门负责征收商税。

(二)徭役制度

1.职役。指民户按户等轮流承担为官府运送货物、征收赋税、逐捕盗贼等项杂差。

2.杂徭。又称夫役,是一种临时性的徭役,多用于治理水土、修桥筑路等事项。

3.募役。指不愿服役的民户可按户等的高低缴纳助役钱,由官府募人代役。

五、财政管理

(一)完善财政体制 (二)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

(三)严格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预决算会计制度 (四)严格财务会计的责任

第六节 宋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御史台、受理诣阙投诉的司法机关(登

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 )

(二)地方司法机关:路、州(府、军、监)、县三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皇帝亲审与“御笔断罪” (二)区分民刑诉讼 (三)鞫谳分司制

(四)翻异别勘制 (五)理雪制度 (六)重视证据和检验

三、法官制度

宋朝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和责任都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在任职资格方面:(1)要有人保举。(2)要有一定的资历。(3)要考试合格。

在法官的责任方面规定:(1)办案质量方面,即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的法律责任。

(2)有关办案时限方面的责任。(3)有关违背诉讼程序和制度方面的责任。

四、讼师与讼学出现

讼师主要以为民众提供代写诉状、教人“打官司”为其谋生之职业,官府发给“印

字”(专门用于开印诉状的纸张),一定程度上对其活动予以认可。

伴随着“讼师”职业的出现,专门教人词讼之学的“讼学”也应运而生。

五、监狱制度

宋朝根据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从中央到地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