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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业务指南

机动车登记业务指南
机动车登记业务指南

机动车登记业务指南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OO八年十月

注册登记

一、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任一联复印件;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9、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

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注册登记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

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迁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车身颜色、使用性质、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

1、申请变更登记,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⑴《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⑵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⑶ 机动车登记证书;

⑷ 机动车行驶证;

⑸属于更换发动机的,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使用性质变更的,还应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清除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等;

⑹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

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二、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

(一)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更换后的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8、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三、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

(一)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

登记,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T【登记审核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

(一)申请人应在自变更登记提取档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5、属于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五、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和复印件,但属于夫妻双方

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6、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二)业务流程:

1、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2、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外的;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六、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

辆管理所申请备案;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办理变更备案,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及其复印件;属于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还应交验机动车;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联系方式变更的变更备案:【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2、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变更备案: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七、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

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转移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并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9、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1、管辖区域内的转移登记为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2、管辖区域外的转移登记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对于机动车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外的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在自转移登记提取档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

(一)转入时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

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5、属于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便民措施: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

毕。

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

登记。

一、抵押登记

(一)办理抵押登记,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

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二、解除抵押登记

(一)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灭失的;

3、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4、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其中,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损坏地(异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的,还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报废的,还应当提交《报

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7、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

书》;

8、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9、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1、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注销的登记流程: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2、在机动车损坏地(异地)办理注销登记流程:

【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损坏)地机动车回收企业】T【报废

地车管所】T【需注销证明的到登记地车管所领取】

三、办理时限:

1、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注销的登记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2、在机动车损坏地(异地)办理注销的登记时限:报废地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登记地车管所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五、便民措施: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质押/解除质押备案

一、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四、不予办理质押备案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三)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

查封、扣押的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4、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

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申/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申请申领、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3、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交验机动车,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4、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还应交验机动车;

5、属于申请换领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交原登记证书。

二、业务流程:

1、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查验岗】T【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2、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登记审核岗】T【档案管理岗】

三、办理时限: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专业资料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word完美格式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交通方式:乘坐广州地铁1号线,在[体育中心]站A出口出站即【广东外经贸大厦】。 (六)办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商务厅 2.实施机关的权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八)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间:不限 受理时间:不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20- 3.网上咨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事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审核工作实操

关于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及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工作指引(二) 关于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 进行审核的工作实操 一、开展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材料是否齐全方面 1、单位是否按当地公布的更新后保留目录编写并提交齐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 2、是否每个事项均分别编写并提交了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 (二)关于要素是否齐全方面 1、事项办事指南(电子版)是否按“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分业务情形列表)、办理时限、审批收费、审批流程(必须具备窗口办理流程图和网上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地址以及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大类要素进行了编写。 2、事项业务手册(电子版)是否按“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列表)、审批收费、审批流程(必须具备内部审批流程图)和咨询、及审批进程查询、监督检查(必须具备量化表)”11大类要素进行了编写。 二、开展事项合规性初审 (一)关于事项办事指南(电子版)合规性初审 1、事项名称是否与当地公布的更新后保留目录事项名称一

致。 2、受理范围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出此项行政审批事项适用的申请人、申请内容及申请条件。 3、设立依据是否列出了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内容(涉密依据除外),包括审批事项设立依据、事项审批权限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一般为公布保留目录上该事项的依据,必要时可增加新发布的法定依据)。 4、实施机关是否包含了实施机关的名称、类别、实施层级、权限等相关信息(其中:对于省、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由省级部门填写省、市、县三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对于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由市级部门填写市、县两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各级自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级相关部门填写)。 5、审批条件是否具体客观,是否有笼统含糊的规定(此处需列表明确,并注意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或超越上位法授权的范围)。 6、申请材料是否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次性列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各个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包括相关证件(此处需列表明确,并注意不应列出与行政审批无关的其他材料。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材料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或超越上位法授权的范围)。

车管所业务办事指南

车管业务办事指南 一、机动车服务 (一)注册登记业务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带齐以下材料到潼南车管站(在潼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院内,下同)办理:(1)《机动车注册登记表》; (2)车辆购置说完税证明(在30米大街国说办理); (3)车船使用税缴税证明(在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地税所办理); (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在保险公司办理); (5)本人身份证(如属单位车辆的,需提供公章和代码证〈代码卡〉); (6)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需提供政府批文; (7)购车发票; (8)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目前,新车上户前到铜梁检测站进行检测。但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驾所购机动车到潼南公安局交警大队查验。 2、营运车辆、进口车辆、特种车辆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车辆在永川车管所办理。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 潼南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永川车管所办理: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三)机动车更正业务 1、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到永川车管所办理。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永川车管所交验机动车。永川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YWSC-052001-2017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民政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目录 一、受理范围 0 二、办理依据 0 三、办理机关 (3) 四、审批条件 (3) 五、申请材料 (5) 六、审批证件 (5) 七、办理时限 (5) 八、审批收费 (5)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6) 十、中介服务 (6)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6) 十二、资质资格 (6) 十三、审批流程 (6) (一)申请 (6) (二)受理 (6)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6) (一)咨询途径 (6) (二)进程查询 (6) 十五、监督检查 (6)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国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法》(民政部令14号),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区设置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三章查验通道及工位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专门查验区建设,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GA/T1435)、《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规范建设机动车查验区域,配置相应的查验工具,确保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机动车查验区的设置经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后,方可规划、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编制统一的查验工位编码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查验。查验区取消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市(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查验机动车应当在查验区进行。需要上门查验

机动车的,应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同意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辖区内进行上门查验。 第五条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区的面积、查验通道与查验工位数量及标志标牌等便民设施应与本单位的查验业务的类型、数量相适应,满足查验工作实际需求。 第二章查验区设置及查验工具配置 第六条机动车查验区应充分考虑车辆登记业务流程办理的便捷性,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工位和停车区域,遵循依次、有序的原则,配置足够的查验通道、查验工位,以方便车辆信息录入、车辆查验、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车辆号牌拆卸安装等工作,实现“通道式”、“驻不移车”的机动车查验业务流程。 若因场地等限制,可因地制宜,按方便群众“一次性”办结查验业务的原则,合理规划各个功能区域布局,统筹设置引导标志、标线,引导待查验机动车规范、有序的进出查验工位,实现机动车查验的“一站式”完成。 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根据场地等条件,本着规范、有序。高效原则,创新设置机动车查验区。 第七条机动车查验区应设置“机动车查验”的标牌(标牌式样见附件1),标牌的大小、安装位置应醒目。查验区内应设置提示引导标志或标牌,引导待查验车辆有序进入查

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个人)

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个人) 2011年08月22日 一、购买何种车型在本市登记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 个人购买且在本市登记的9座及9座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时,需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要参加摇号。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京牌小客车后需更新车辆的,可申请更新指标,不需参加摇号。 二、如何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首次申请,可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从“新购车辆填报”模块填写申请,并设置密码,申请成功后获得申请编码。以后可凭(编码+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进行查询、修改或打印等操作。 也可携带个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 在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申请,获得编码,并设置密码。以后可凭(编码+密码)登录系统查询、修改或打印,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查询、修改或打印。

华侨申请配置指标需到原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三、如何修改申请信息? 申请人信息填报有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修改。 首次申请提交的当天,可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凭(编码+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点“修改申请”。也可携带个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其他时间可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凭(编码+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点“取消申请”,再凭(编码+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点“重新申请”,修改相应信息。也可携带个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四、如何取消申请? 需要退出摇号的,可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凭(编码+密码)或者(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点“取消申请”。或者携带个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 或暂住地的区(县)对外办公窗口办理取消申请。

区、县(市)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doc

区、县(市)公共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审核转 报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综合服务事项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办结。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领域□法律和信息咨询□劳动就业□医疗卫生 扶贫脱贫□热点及其他□有关政策支持 □公共教育□社会保障□知识产权 □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受理单位南直路街道单位性质行政机关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是否收费否是否审核转报 是否属于申请办理出 具相关结果类 否 服务内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三、《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哈民政发〔2013〕61号、62号 办理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 办理材料1、个人申请表;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 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 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民政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办理申请; 2、受理:街道社会事务办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等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就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3、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区民政局审批。 服务承诺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收费标准和依据否

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之游艺娱乐场所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 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3年8月28日

游艺娱乐场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

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根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有审批数量限制。超过数量即停止审批。 (一)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交通方式:乘坐广州地铁1号线,在[体育中心]站A出口出站即【广东外经贸大厦】。 (六)办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商务厅 2.实施机关的权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八)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间:不限 受理时间:不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20- 3.网上咨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事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我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强化监督考核,落实管理责任,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规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检、明察暗访、跟踪回访、业务监测等形式实施量化考核。 第三条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算。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制度公开10分、办事环境10分、操作规30分、信息登记20分、资料和档案管理20分、服务评价10分。每项考核的分值是该项可扣除的最高分值。第五条制度公开评分标准: (一)业务围、办事指南、收费标准、号牌编排规则(方式)、服务承诺、服务时间,监督举报以及本站专职工作人员照片、工号等信息, 应予公开,每少一项容扣5分,破损、不洁、不符合统一规或者容错误的,每项扣5分; (二)工作人员未统一着装或者未佩戴上岗证的,每起扣5分,(三)岗位公示牌摆放不规的,每起扣10分。 第六条办事环境评分标准:

(一)办事功能区域缺少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5分; (二)便民服务设施不齐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10分;(三)办事区域环境不整洁的,每次扣5分。 第七条操作规评分标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查验记录表》填写不规,漏项、缺项,签名、日期填写不完整或未用水笔等不规情形的,每起扣10分; (二)未获得查验员资质证书或者非实际查验该车的人员签名或代签名的,发生一起扣10分; (三)超越上牌围的,每起扣10分; (四)保险未生效办理注册登记或临时号牌的,每起扣10分;(五)不按规定审查、收存、复核机动车登记业务资料,发生错误后未及时纠正的,每起扣5分; (六)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 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的, 每起扣10分; (七)出现机动车异常业务而被通报的,包括制证后超过2个工作日未归档、制行驶证后退办、制登记证书后退办等,每起扣10分;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审批 业务手册 雄关乡人民政府制 2017年11月发布

目录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雄关乡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非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三、实施机关 江川区雄关乡中心小学教务处(按照审批权限) 四、审批条件 江川区雄关乡行政区域内符合到非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不在雄关乡行政区域内; (2)申请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雄关乡行政区域内工作或居住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注:能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符合批准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申请自受理登记之日起算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审批收费 不发生费用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地址:江川区雄关乡中心小学教务处(雄关社区上营村)

已备案机动车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云南省×××××× ××××年×月××日发布 已备案机动车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完整版) BSZN: 11000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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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备案机动车信息查询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机动车所有人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上注册或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窗口注册后,可以查询已备案机动车的检验有效期止、强制报废期止、机动车状态等信息。 二、办理依据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三、实施机关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四、办件类型 已备案机动车信息查询为即办件。 五、办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或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窗口注册,同时备案相关的机动车。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材料 无需办理材料 八、办理时限 已备案机动车信息查询为即时查询。 九、收取费用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十、查询流程 网上办理 1、网上注册或者窗口注册 2、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或者手机app “12123”进行查询 - 0 -

十一、登记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2.电话咨询。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大)队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投诉:拨打“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公布的各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联系电话进行投诉。 信函投诉: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纪委、车辆管理所,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纪委、车辆管理所。 十二、附件 办事流程图 - 1 -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指南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指南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受理范围: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单位社保关系成建制转移;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增加、减少;缴费信息维护;年度工资申报等。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申报时间:每月1-20日 一、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需提供资料: 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具有有毒有害工种的企业,应提供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参保职工的体检表。 6、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

具的《委托授权书》。 7、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8、《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9、《重庆市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 10、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11、职工工资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二)承诺期限:所提交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参保单位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需提供资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二)承诺期限:所提交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

河南省工商管理局全程电子化外网使用手册(业务用户)1030

用户操作手册 注: 由于不同浏览器支持插件的不同,请使用IE浏览器,IE版本请在IE8及以上版本,并且保证涉及插件的正确安装,下载的插件自动安装失败,请下载插件文件包解压手动逐个安装,并且保证客户电脑有office或者WPS工具以便调用,当前系统对浏览器的兼容性正在优化中。 文档撰写在演示系统下,当前支持手写签名和电子签名 1.界面介绍 1.1首页介绍 进入首页后,页面样式如图所示,有注册用户登录和营业执照登录两种方式 其中左侧部分为各种帮助页面,点击打开后可以获取各种帮助信息,右侧为登录界面,如果没有用户名密码,需要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注册。 左侧帮助页面介绍: 登记须知:系统业务办理介绍。

办事指南:办理业务整体流程介绍。 表格下载:需要填报的相关表格模板以供下载。 操作手册:系统使用说明 亮照查询:查询企业营业执照。 实名认证:该系统全部使用人员信息均通过实名认证 1.2系统用户注册界面 使用此系统的企业都需要在此系统内注册一个用户,并填写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

系统中每一个录入项后面都有一个对此录入项或录入规则的解释,注册用户分为个人用户注册和企业用户注册。 个人用户注册需要填写用户名、密码、身份证信息、正确的手机号码(当前只支持河南省内手机号),获取点击获取验证码,手机会收到一条含有验证码的短信消息,将验证码输入后点击提交。 提交后,页面弹出该用户独有的二维码信息,通过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用户的实名认证操作。若用户手机未安装APP,请点击弹出页面中点击下载扫码APP,扫码安装APP软件(当前只支持安卓客户端) 如图所示左图认证二维码,右图下载APP二维码

办事指南——机动车业务办理程序

机动车业务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08-10-9 点击次数:20120 信息来源: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以下程序: 办理抵押/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到车管所受理大厅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办理。 1、办理抵押的,还需提交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属于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抵押权人为相应的典当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抵押、质押/解除抵押、质押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5、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拓印好车辆识别代号,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到各车管所上牌点机动车查验处(查验岗)提交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并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车型的,需先到各机动车测试中心检测车辆); 二、到相应上牌点受理大厅受理并并领取受理凭证,需提交的资料有: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的规定设置业务岗位,按照《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关于机动车登记项目公开的规定》的要求,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登记信息和各岗位经办人的编号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各类与机动车登记有关的证、表。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办理登记业务时,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车辆管理所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业务,并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业务岗位应当出具退办凭证,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经业务领导批准后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章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审核机动车的技术参数;除免检车辆外,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审核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签发《发牌通知书》; (六)牌证管理岗凭《发牌通知书》查验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和交费凭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号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安装机动车号牌并拍摄车辆标准照片;收取车辆标准照片; (七)档案管理岗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机动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牌证管理岗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九)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办事指南

1 平台网址 2 注册 2.1 注册流程 2.2 部分字段操作说明 3 登录 3.1 登录流程 3.2 部分字段操作说明 4 企业标准公开 4.1 标准录入流程 4.1.1 国家标准录入4.1.2 企业标准录入4.1.3 行业标准录入4.1.4 地方标准录入 4.2 部分字段操作说明 5 企业标准公开列表5.1 标准查看 5.1.1 查看标准流程5.1.2 部分字段操作说明5.2 关联产品 5.2.1 关联产品流程5.2.2 部分字段操作说明5.3 修订 5.3.1 修订流程 5.3.2 部分字段操作说明5.4 修改 5.4.1 修改流程 5.4.2 部分字段操作说明5.5 删除 5.5.1 删除操作 5.6 查询 5.6.1 查询操作 5.6.2 部分字段操作说明 6 用户管理 6.1 用户管理 6.2 部分字段操作说明 7 找回密码 7.1 找回密码流程 7.2 部分字段操作说明

8 找回用户名 8.1 找回用户名流程 8.2 部分字段操作说明 9 常见问题整理 1平台网址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首页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 企业可以点击平台首页右上角【企业登录入口】,进入行政区划选择页面,点击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选择所在市(县、区)行政区划,点击进入企业登录页面。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

也可以输入企业标准填报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进入行政区划选择页面登录,后续操作同上。 2注册 2.1注册流程 没有注册过的企业用户需完成注册后方可登录;注册成功的企业无需再次注册。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111982.html,,点击键盘上‘Enter’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 Drafting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s manual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DB44 ICS 01.120 A00 备案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1148—2013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要素的设置 (2) 6 要素的起草 (4) 6.1 通则 (4) 6.2 标准名称 (4) 6.3 审批要素 (4) 6.3.1 事项名称和代码 (4) 6.3.2 受理范围 (4) 6.3.3 办理依据 (5) 6.3.4 实施机关 (5) 6.3.5 审批条件 (5) 6.3.6 申请材料 (5) 6.3.7 审批证件 (6) 6.3.8 审批时限 (6) 6.3.9 审批收费 (7) 6.3.10 审批咨询 (7) 6.4 审批人员 (7) 6.5 审批流程图 (8) 6.6 通用审批流程 (8) 6.6.1 通则 (8) 6.6.2 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 (8) 6.6.3 申请 (8) 6.6.4 受理 (9) 6.6.5 审查 (10) 6.6.6 决定 (16) 6.6.7 证件制作与送达 (16) 6.6.8 决定公开 (17) 6.7 其他审批流程 (17) 6.7.1 概述 (17) 6.7.2 依申请变更 (18) 6.7.3 延续 (18) 6.7.4 补证 (18) 6.7.5 依申请注销 (18) 6.7.6 转让 (18) 6.7.7 依申请撤销 (19) I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指南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编码:0000?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内申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的企业;? 2.申请内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 3.申请条件:? (1)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低于50000㎡、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在城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或在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或在工业园区内;? (2)项目建设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3)项目建设用地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符合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三)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条件:? (1)企业完全具备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预审的申请条件并提交完整资料;? (2)企业所在地级市有规划指标。?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不具备申请条件;? (2)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资料;?

(3)所在地级市没有规划指标。? 3.本行政审批有数量限制。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区域布点“十二五”发展规划表》对各地市的指标作出规定,省商务厅根据《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申请单位采取单个办理的方式。?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 预审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五)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交通方式:乘坐广州地铁1号线,在[体育中心]站A出口出站即【广东外经贸大厦】。? (六)办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实施机关:?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

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 “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1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指南.do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办事指南 1.行政审批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2.颁发的法律文书《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3.审批类型及法律 效力 日常管理。施工图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4.设立依据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第十三条; 2.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3.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4]138号)第一点; 4.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建技〔2007〕50号)第六点; 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佛建管〔2011〕262号)第二点。 6.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7.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51号)第三条第二款。 5.审批条件 一、根据《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佛建管〔2011〕262号)第二点: 1. 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 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和《勘察文件审查备案表》报送工程报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4.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机构不得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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