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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特色司法服务十大典型案例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特色司法服务十大典型案例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特色司法服务十大典型案例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特色司法服务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8月25日,梧州市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近年来全市法院特色司法服务十大典型案例。

一、苏宏波等31人重大涉黑犯罪案件

【主要案情】

2011年以来,苏宏波等人开设赌场非法聚敛钱财,并网罗了一批有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参与赌场管理,形成了以苏宏波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苏宏波组织、领导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2015年5月21日,藤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苏宏波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五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苏宏波等人为非作恶,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藤县县城开设赌场,对影响赌场开设及利益的人员进行殴打、报复,给当地百姓造成心理恐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院与藤县法院密切配合,该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被定为涉黑犯罪的苏宏波等31名被告人全部认罪服判,没有一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提高了人民群众安全感,优化了投资环境,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莫传坚诈骗案

【主要案情】

莫传坚系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马水村委主任。2011年至2013年间,莫传坚明知村民根本没有创办企业的真实意图、未真实出资而仅仅只是为了获得财政对微型企业的补助款、不符合梧州市微企补助政策的情况下,操办了马水村31名村民的微企注册、补助申请等相关事宜,还帮助村民虚开发票以便于获取财政补助,最终为其本人及另外31名马水村村民共骗领了91万元补助款,收取31名村民给予的“好处费”及自己所得的微企补助款共32.1万元。长洲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莫传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1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地方“苍蝇式腐败”屡禁不止,扭曲了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被告人莫传坚帮助村民虚假出资、虚开发票后成立微企,骗取政府补贴,并收取村民的好处费,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败坏基层党组织和政府形象。公布本案的目的,一是告诫人们要依法经营,依靠勤劳致富;二是敦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优抚、扶贫等惠民资金的监管力度,对当前精准扶贫工作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三是法院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苍蝇式腐败”,为服务基层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发挥应有作用。法院依法打击利用监管漏洞骗取政府惠民资金的行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三、华联超市房屋租赁合同案

【主要案情】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从2001年开始承租梧州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新兴一路68号(原工人体育馆)一层和负一层。明兴公司于2009年将上述出租的房地产出售给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明公司)。2013年8月16日,日月明公司向华联超市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因双方协商不成,日月明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华联超市的房屋租赁合同。万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华联超

市将租赁房产交还日月明公司。华联超市不服,提出上诉。梧州中院在二审过程中,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析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梧州市新兴一路68号负一层由华联超市继续承租,一层房屋由日月明公司收回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华联超市是梧州当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01年开业以来总营业额累计18亿多元,创造税收数千万元,拥有员工逾千人。该案的处理将涉及华联超市、各经营单位、个体户是否能够继续经营以及近两千人再就业等重大社会问题。因此,争取双方当事人调解是本案的最佳处理方式。梧州中院坚持协调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积极争取市政府和市商务局支持,合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努力平衡双方利益,圆满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我市处理类似纠纷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四、孙树新与万剑锋、梧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主要案情】

因经营需要,万剑锋于2014年1月和3月分别向孙树新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和500万元,梧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为两笔借款的担保人。两笔借款到期后,孙树新多次向万剑锋追讨借款未果,遂诉至万秀区法院,请求万剑锋承欢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万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万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万秀区法院根据孙树新的申请,依法查封万国公司位于梧州市万秀区五中北侧狮岭A地块25至30号共六块国投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万国公司以引进国内著名房地产企业恒大公司注资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并提供他人银行存款700万元作担保。为配合万国公司引入恒大公司,同时保证原告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在万秀区党委政府的配合下,万秀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及时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为推动万国公司资产重组并促成引进国恒大公司入股该公司扫除了阻碍。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案情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法院积极配合万秀区党委政府招商引资工作而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同时该案能够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处理方式给予充分肯定。

五、梧州城投公司诉西江四桥项目公司、洪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主要案情】

经公开招投标,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城投公司)与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洪宇公司)签订《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工程项目建设一移交合同》,约定由洪宇公司承包西江四桥工程的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洪宇公司组建了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江四桥项目公司),并将工程分包其他三家建筑公司。2013年2月28日,西江四桥开工建设。2014年3月下旬,三家建筑公司以项目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为由停工。梧州城投公司与洪宇公司、西江四桥项目公司多次协商并要求尽快恢复施工,但至2014年n月第西江四桥工程还没有恢复施工。梧州城投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洪宇公司、西江四桥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梧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西江四桥停工超过3个月,且洪宇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梧州城投公司可依约解除合同。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工程项目建设一移交合同》,由洪宇公司、西江四桥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西江四桥是我市沟通城区南北的又一重要通道,是我市实施“西联南拓”战略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快我市南岸片区开发、打造高品质的城市空间、实现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容有着极大的拉动作用。在审理该案时,梧州中院按照2014年出台的《关于服务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该案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进一步强化该案在立案、排期、送达、开庭、裁判等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为西江四桥工程尽快复工和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覃春生不服建设行政处罚案

【主要案情】

1994年,经自治区政府批复,长洲区长洲镇龙平村列入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覃春生于1998年在长洲区长洲镇龙平村大宕四组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了混合二层房屋一间,建筑面积209.10平方米,但秦春生并未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梧州市因开发红岭新区的需要,建设两龙片36#路网,依法征收了大宕四组的集体土地,覃春生的房屋位于征地规划红线范围内。2013年6月17日,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覃春生无条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覃春生不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覃春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长洲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覃春生诉讼请求。秦春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中院提出上诉。梧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面貌不断改观。但与此同时,违章建筑已成为困绕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难题之一,特别是违建、私建、违章扩建、私接门脸等现象屡见不鲜,市民意见很大,反应强烈。建章建筑不仅严重影响我市的城市形象,而且严重扰乱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正常秩序,侵蚀城市发展的公共资源,损害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对违章建筑的治理已经不是单一的土地、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综合整治。梧州法院历来重视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打击违章建筑。本案中,两级法院从加快推进红岭新区建设的角度出发,依法处理这起因违法建筑引发的行政案件,坚决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七、“佛山照明”商标侵权系列案

【主要案情】

“遭少”是我国驰名的照明灯具品牌,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1979年10月注册取得“遭多”商标并已经使用至今。2014年n月,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内19家个体工商户非法销售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竺少”注册商标的管型照明卤钨灯,遂诉至梧州中院,请求判令19家个体工商户分别赔偿侵犯其商标权的经济损失15000元。经梧州中院主持调解,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19家个体工商户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后,19家个体工商户当庭支付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

商标品牌凝聚着创新成果和市场价值,既发挥着承担和引领创新的重要作用,又起到保护和激励创新的重要作用,是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因此,加强商标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本案中,19家个体工商户非法销售非“遗乡”注册商标持有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灯具,侵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是一种严重危害商品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应对上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值得肯定的是,案件主办法官在本系列案的调解工作中付出了极大的心血,积极向被告阐明国家保护商标权的有关政策以及非法侵害商标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法官提醒广大零售商,要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从正规渠道进货,卖正牌货,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对商品进行仔细识别,买正牌货,用实际行动支持正牌厂家的自主知识产权。另外,请各新闻媒体加强对侵犯商标权现象的舆论监督力度,倡导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八、彭鸿英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主要案情】

2016年2月18日,申请人彭鸿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邹水恩离婚。被申请人威逼申请人撤回起诉。受到拒绝后,被申请人便通过电话及短信对申请人及亲属不断进行骚扰、谩骂及侮辱,扬言若申请人不撤回起诉将对申请人及其亲属实施危害生命的行为。为避免受到人身伤害,申请人及父母不敢回家居住,到处藏匿躲避,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3月16日,苍梧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之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邹水恩对申请人彭鸿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邹水恩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彭鸿英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威胁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行径,是严重破坏家庭幸福美满的不和谐因素。苍梧县法院依法下达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保障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向家庭暴力“祭出重拳,,,为幸福“小家”与和谐“大家”保驾护航,有较好的教育意义。

九、钟秀芳等5人与李惠玲、陈轩涛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主要案情】

钟秀芳、陈永兰夫妇生育了陈素卿、陈建卿、陈翠卿、陈木德、陈火辉共五个子女。1981年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时,陈永兰、钟秀芳、陈建卿、陈翠卿和陈火辉共五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龙抒镇思念村五份水田、旱地和山地共同耕种经营。1984年,原告陈建卿外嫁并在夫家分得水田2分;1990年原告陈翠卿结婚后移民出香港并迁移户口。1983年陈火辉与李惠玲结婚,生育儿子陈轩涛等儿女。1992年陈永兰死亡,该承包户的山林田地由陈火辉作为户主继续承包经营,1994年延包时,村小组发包至2026年12月30日。2011年陈火辉死亡后,陈轩涛作为户主继续承包至今。2014年陈轩涛户被征用部分田地获得土地补偿款,陈轩涛已领取集体发放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83574.23元,部分土地补偿费282145元,余款因家庭成员纠纷影响集体分配而未领取。原告陈木德、陈素卿在实行承包责任制时没有领取山林田地,也不属于该村民小组的成员。龙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判决:被告陈轩涛代表陈轩涛户已领取被征用的山林田地获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被告陈轩涛、李惠玲所有;被告陈轩涛代表陈轩涛户已领取被征用的山林田地获得的土地补偿款由原告钟秀芳、陈建卿、陈翠卿与被告陈轩涛、李惠玲按比例分割;驳回原告陈木德、陈素卿对被告陈轩涛、李惠玲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予以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没有提出上诉,取得较好效果。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和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大批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呈递增趋势,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生态乡村建设。公布本案,目的是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农村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为化解村民集体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保障我市重大工程顺利推进提供更具体的法律服务。

十、藤县中愈陶瓷有限公司系列欠薪执行案

【主要案情】

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陶瓷)是藤县陶瓷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出现经营困难,从2014年n月开始停产。该公司共拖欠393名职工500多万元工资、银行抵押贷款4000多万、50多名供货商货款1.3亿余元,总负债近1.4亿元。2015年元旦过后,中意陶瓷的职工、供货商、银行等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债务。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藤县法院始终坚持协调发展的执行思路,多次与政府主管部门、银行和债权人进行协商,力求整体处置中意陶瓷资产,不单拆拍卖,尽可能让中意陶瓷重整生产。虽经三次流拍,经过藤县法院的不懈努力,2016年2月5日,该院以2700万元的价格成功将中意陶瓷资产整体变卖给福建客商林某。目前,中意陶瓷已经进入重新投产的准备阶段,预计在今年9月试运行。

【典型意义】

本系列执行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特别是公司职工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社会影响较大。藤县法院积极引导上访群众到法院处理纠纷,主动为政府分忧,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同时,藤县法院注重加强与职工代表、企业负责人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中意陶瓷资产整体变卖成功,不仅使393名职工500多万公司工资得到清偿,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促使中意陶瓷能够实现重整生产,确保了藤县经济发展大局稳定。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10146209.html,/kx1897.html

最新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汇总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路上,那些不该发生的碰撞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本报记者韩芳 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 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 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 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法官释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尽到安全注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与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与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就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就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 ——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车辆左前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大部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必然会大大减少伤亡人数。 违法装载危险品车毁人亡痛惊心 ——2011.7.22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

可口可乐危机公关实例剖析

可口可乐危机公关典型性分析: 可口可乐在灭顶之灾中的危机公关 1999年6月初,比利时和法国的一些中小学生饮用美国饮料可口可乐,发生了中毒。一周后,比利时政府颁布禁令,禁止本国销售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饮料。 已经拥有113年历史的可口可乐公司,遭受了历史上鲜见的重大危机。 在现代传媒十分发达的今天,企业发生的危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而广泛地传播,其负面的作用是可想而知的。短时间内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的影响,必将引起社会和公众的极大关注。稍有不慎,即对企业形象和品牌信誉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其无形资产在倾刻之间贬值。这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致命的伤害。 一、可口可乐的危机公关从一般市场角度看不具备典型性,原因是时机把握的不好,对于危机公关时间是第一因素,必须充分把握时间,让危机成本降到最底,同时将公关效果达到最好,负面影响降到最底。 二、危机公关是双刃剑,危机公关处理好了,品牌度反而会提升,处理不好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甚至导致企业丧命,中国的危机公关一般来说方法上还不够高明,如秦池酒标王、三株口服液等等,都是危机公关处理不好导致企业丧命,还有就是南京的冠生园,危机公关方法不够导致了企业丧命,品牌崩溃。所以危机公关应该防患于未然,前期应该做好危机公关的准备,甚至是相关模拟场景的假设,不少企业面临危机公关缩手无策,甚至成为了媒介的仇人,方法是绝对不科学的,如果采取人性化处理和科学策略应对,消除影响就是时间问题,相反品牌反而更加深入人心。如杨森是典型的表现,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企业的态度,同时表现了企业实力,更直接的表达了企业文化的理性和人性道德,当然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是肯定的,事情查清后,因为外部原因造成的,反而会获得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品牌认同度会升级。当然由于企业内部原因如产品不过关,是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危机公关是危难公关。可口可乐的危机公关方法是按一般程序走的,但在时间上滞后是第一失误、按一般程序走是第二失误、在公关推进的策略上没有创新突破性,仅仅是资本投入性运行是第三失误,从危机公关本质上讲,是资本营救了企业,方法不够高明。 第三、危机公关应该是主动性公关。主动面队,并积极应对。如可口可乐设立了专线面向社会沟通,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危机公关任何非主动行为都是逃避责任的行为,所以危机公关主动面对,尽快处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积极争取消费者的支持这种公关本身是需要策划的,需要有方法,就象如何消除消费者误解和获得其原谅一样,需要方法,这种方法是需要大企业,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企业都需要探讨的,如肯德基的苏丹红危机公关,虽然事情过去了,但当时并没有主动公关策略,造成了其品牌一定的损失,这中负面影响将成为一个长时期的话题,当然如果是企业内部原因,应该是危难公关事件,非危机公关事件了,消除其影响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大的投入,再有类似情况出现,其后果不堪设想了。 第四、危机公关可以是广告策略,不少公司特意设立危机公关并广告到市场上,其目的是更体现自己品牌道德,产品优势,当然要把握好度,不能玩火自焚或受到同行业的攻击。我不提倡,并给予好的称呼说是反营销,反什么,反市场是不理性的,反消费者更是行不通的,反同行业更是不明智的。反向策略方法倒是可以用,但要控制好分寸,否则自己也成为反营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 ——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

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

中国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中国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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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中国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来源:中国管理传播网 岁末年初,如果让我们回顾2007年中国企业危机公关事件的话,就不难发现:与前几年相比,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更多的企业经历了危机公关之痛。从手机、汽车、IT到食品、服饰、超市等行业,众多企业经历了各式各样的公关危机。接下来,就让我们从诸多危机公关案例事件中筛选十大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全面还原2007年中国企业的危机公关现状。(以事件发生先后为序) 1、LG翻新事件 LG翻新事件起源于2006年,在2007年上半年愈演愈烈。2007年1月,在地下翻新工厂遭曝光后,LG声称背后有人敲诈;2月份又有媒体曝光工商局封存5台LG疑似翻新空调,随后LG承认更换部分产品包装;3月,湖南省消费者张洪峰披露了湖南省质量检验协会的鉴定结果,确认“其购买的五台LG空调都是翻新机器”,5月份张洪峰通过博客再次披露了LG空调的质量问题。LG翻新事件随着全国媒体的不断报道,从LG冰箱翻新、LG空调翻新到LG彩电翻新,不断有新的猛料被曝光,LG品牌一时陷入了空前的品牌危机。 点评:在系列产品的翻新事件被曝光之后,LG方面躲躲闪闪,没有承认自己的错误,未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再加上广大网友在网络上对LG翻新行为的声讨,其品牌形象与企业声誉大打折扣。由此我们也看出了,作为国际知名品牌的LG在危机公关方面的无知与短视。 2、摩托罗拉手机爆炸事件 2007年6月19日在甘肃金塔县发生了全国首例手机电池爆炸致死事件,作为问题手机的制造商——摩托罗拉未能在第一时间内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在事发大约10天之后,以推卸事件责任为出发点,将这起爆炸事件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49322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篇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内容提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会产生连锁反应,涉诉的人 不但包括肇事者,还可能包括保险公司、肇事车主、肇事者所在单 位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法院的裁判也会有所区别。今天律海扬帆 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些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 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市 区双南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双南线与六虹桥路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遇金某推自行车行走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双方发生碰撞, 造成金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 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金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 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由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 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机动车 一方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均在机动车一方。因此,机动车一方没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就应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 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 危险性只有机动车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2、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 无赔付责任?

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2007中国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2008/1/3/07:16 来源:中国管理传播网作者:未然 1、LG翻新事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摩托罗拉手机爆炸事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戴尔断货诚信风波.....................................................................................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西门子贿赂丑闻.........................................................................................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森马广告风波.............................................................................................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家乐福群殴、踩踏事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7、品客、乐事、依云遭遇“标准门”......................................................... 错误!未定义书签。 8、奔驰汽车安全风波..................................................................................... 错误!未定义书签。 9、华为等知名企业辞工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中石油社会责任风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岁末年初,如果让我们回顾2007年中国企业危机公关事件的话,就不难发现:与前几年相比,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更多的企业经历了危机公关之痛。从手机、汽车、IT到食品、服饰、超市等行业,众多企业经历了各式各样的公关危机。接下来,就让我们从诸多危机公关案例事件中筛选十大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全面还原2007年中国企业的危机公关现状。(以事件发生先后为序) 1、LG翻新事件 LG翻新事件起源于2006年,在2007年上半年愈演愈烈。2007年1月,在地下翻新工厂遭曝光后,LG声称背后有人敲诈;2月份又有媒体曝光工商局封存5台LG疑似翻新空调,随后LG承认更换部分产品包装;3月,湖南省消费者张洪峰披露了湖南省质量检验协会的鉴定结果,确认“其购买的五台LG空调都是翻新机器”,5月份张洪峰通过博客再次披露了LG空调的质量问题。LG翻新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在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此次车祸造成4人死亡,其中有两名儿童。下面是详细情况: 时间: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 地点: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 直击现场: 据目击者称一辆轿车在行驶道路上呈S状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越野车相撞后冲向路边人群导致6-7名路人被撞,当场4人被撞身亡其中有2名儿童,其余伤者被恰好路过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时刻提醒我们遵守交通法规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但总量仍然较大,并且8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违法导致。“全国交通安全日”(2012年12月2日)来临之际,陕西省公安厅交管局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012.10.7 青银高速山东淄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2012.8.31 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2012.3.13 四川马尔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3月13日12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驾驶人王千驾驶川U20777号金龙大客车从成都驶往马尔康县,该车核载35人,实载21人,行至马尔康县境内317国道295公里加138米一连续下坡且转弯处,翻坠于垂高65米的山沟下,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 2012.1.4 沪昆高速贵州黔南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月4日18时30分,安徽省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人杨献辉驾驶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3人,实载57人,其中包括4名儿童),从浙江省义乌市驶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沿沪昆高速公路行至1765公里加500米处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裕民大桥路段,车辆越过中心隔离带及对向车道路侧防护栏,翻入路边垂直高度8.8米下水沟中,造成18人死亡,39人受伤。

十大危机公关案例

十大危机公关案例 时间:2004-04-01 00:00 文字选择:大中小 在2003年里,我们的国家和民族经历着诸多考验和危机,比如SARS、洪水。而作为社会重要的经济体——企业也不能例外,从年头至年尾,公关危机持续不断。面对公关危机,有的企业积极应对体现出大家风范,有的则遮遮掩掩欲盖弥彰。其实,危机既包含“危险”也蕴涵着“机遇”。引用著名企业危机管理与公关专家奥古斯丁先生的一句话:“每一次危机的本身既包含导致失败的根源,也孕育着成功的种子。发现、培育以便收获这个潜在的成功机会就是危机公关的精髓。” 鉴于长期浸淫于“危机公关”课题的跟踪和研究,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2003年发生在中国市场上的包括跨国公司和内资企业具有代表意义的危机公关案例加 以汇集和总结。我们试图通过企业与媒体、政府、社区、供应商、经销商、投资者、消费者等因素提炼和分析,并给予评价分值,故而形成本“十大案例”专题。 2003年度十大企业危机公关案例案例一:CECT手机:“中国种的狗”事件 2003年2月,南京的个别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中电通信CECT928手机屏幕上竟出现一句问候语“Hello Chow”,翻译意思是“你好,中国种的狗”,消费者随即向新闻媒体反映。此事经媒体一曝光,立刻掀起轩然大波,许多人都认为这是对民族尊严的伤害,是对中国人的侮辱,众多此手机的用户准备向厂家讨个说法。 事件发生当日,中电通信市场总监飞赴南京解决此事,并与首先发现问题的用户取得联系。随即,中电通信公司发表公开声明:1、我公司(中电通信)作为国内重要的手机供应商之一,一直以发展民族企业为己任,公司本着“用户至上的原则”,绝无伤害国内用户民族尊严的想法与行为;2、CECT 928是我公司2002年8月推出的产品,以优异的产品质量、强大的功能、时尚的外观、精湛的工艺、合理的价格而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Hello Chow”是该手机产品的问候语,意为“你好,可爱的宠物狗”,是该手机人性化的开机界面;3、本着对国内购买者负责的原则,购机用户如不喜欢该界面,CECT可提供免费软件升级,并公布了售后服务中心的地址和电话。 公关得分:40分 理由及点评: CECT手机“HELLO CHOW”事件出来以后,中电通信市场总监飞赴南京调节此事,并在第一时间与首先发现问题的用户取得联系,这一点表现了中电通信对这个公关危机的重视程度和反应及时性。包括中电通信所发表的公开声明,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一则非常简单的声明是很难解决问题并令人信服的,由此可见中电通信对这起公关危机的处理是不到位不成功的。笔者认为,中电通信这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日1月172014年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依然多发。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以警示社会,引起关逐案剖析事故教训,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文明、“带”血的教训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2012.8.31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时8488月31日2012年自西沿连霍高速公路(G30)27人),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翻至道路右侧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向东行驶至784 15人受伤。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 二、教训与启示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使)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座椅靠背、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5000年挽救超过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51安全法》第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月1输部明确要求,7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但40%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车辆左前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全带,大部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必然会大大减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少伤亡人数。车毁人亡痛惊心违法装载危险品 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2011.7.22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43322日时72011年月,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人)(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K08596页6 共页1 第 日月172014年1 客车起火燃烧,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115米处,路938公里加人受伤。人死亡、6造成41 二、教训与启示危险化学品因其自身的物质特性和化学成份存在着极强的危险性,使得其储存、运输也要有特殊的方式,否则极易因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燃烧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38对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41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第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此次事故中,张辉在明知偶氮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通过公路营运客车托运没有危险品标识且运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偶氮二异庚号卧铺客车在营运过程中,的有关规定。鲁K08596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站外上客、上货,客厢内客货混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道路运输将危险品被装载客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车辆运输旅客的,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综合

十大知名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精心整理十大知名企业危机公关案例 在2003年里,我们的国家和民族经历着诸多考验和危机,比如SARS、洪水。而作为社会经济体——企业也不能例外,从年头至岁尾,公关危机持续不断。面对公关危机,有的企业积应对体现出大家风范,有的则遮遮掩掩欲盖弥彰。其实,危机既包含“危险”也蕴涵着“机遇”。企危机管理与公关专家奥古斯丁更指出:“ 鉴于长期浸淫于“危机公关” 案例一:CECT手机:“中国种的狗”事件 2003年2 问候语”,消费者随即向新闻媒体反映。此事经 任,本着“用户至上的原则”,绝无伤害国内用户民族尊严的想法与行为;2、CECT 928是2002 8月推出的产品,以性能卓越和价格合理而赢得消费者喜爱。“Hello Chow”是手机问候语,意你好,可爱的宠物狗”,是该手机人性化的开机界面;3、本着对国内购买者负责的原则,购机户如不喜欢该界面,CECT可提供免费软件升级,并公布售后服务中心的地址和电话。 公关得分:40分

理由及点评: CECT手机“HELLO CHOW”事件爆发后,中电通信市场总监即飞赴南京调节,并在第一时间首先发现问题的用户取得联系,表现了中电通信对公关危机的重视程度和反应及时性。包括中通信所发表的公开声明,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一则非常简单的声明是很难解决问题并令信服的,由此可见中电通信对这起公关危机的处理是不到位不成功的。笔者认为,中电通信危公关不成功之处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中电通信似乎对事件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危机处理过 你好,中种的狗” 样性的,不可能都按照CECT思路理解成“ “本着对国内购买者负责的原则”言下之 动让他们参与到此次危机的处理之中。 案例二:罗氏:“达菲”风波 2月8日,一条令人惊惧的消息在广东以各种形式迅速蔓延——广州出现流行疾病,几家医有数位患者死亡,而且受感染者多是医生。“死亡”让不明真相的人们大为恐慌,谣言四起。9日,氏制药公司召开媒体见面会,声称广东发生的流行疾病可能是禽流感,并告之其产品“达菲”治

交通事故12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模板

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十二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归根结底是人、车、路、环境四个方面的因素失去平衡所造成。一般情况下,汽车驾驶人违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统计,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人违法负有直接责任的约占70%,而行人和乘车人的责任只占20%。下面结合事故案例,综合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一、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规定并导致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有疲劳驾驶车辆;酒后或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驾驶车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车辆时吸烟、接打手机、饮食、攀谈(精力不集中)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动作;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等。 1.违法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首要因素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显示,约50%-60%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酒后驾驶造成的;有20%的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服用药物不当造成嗜睡引起的。 (2)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理及心理因素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化学名称为乙醇)。而酒精对人体各种器官都有损害,是一种原生质毒物麻醉剂。它作用于高级神经中枢,当人脑及其他神经组织内酒精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后,中枢神经活动便逐渐迟钝并延及脊髓神经,先使人的判断力发生障碍,而后四肢活动变得迟缓。具体影响如下: ①反应能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对外界刺激反应迟缓。例如,驾驶人在没饮酒的情况下发现前方出现危情况,从视觉感知(眼看到)到采取紧急制动的反应时间约为0.7s,饮酒后反应时间则要延制至1.4-2.1s,同速下的制动距离随之延长,肇事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据报导,驾驶人醉酒状开车,则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②视觉机能降低。当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于50mg/100mL时,其色觉和视野等视觉机能大幅度下降;当酒精浓度为200mg/l00mL时,颜色感觉能力降到不能正确发现和感知交通信号、标志与标线;同时由于视野范围减小,很多危险信息看不到,因而极易发生事故。 ③触觉和操作能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其手、脚的触觉能力降低,当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0mg/100mL时,操作能力开始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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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怒斥公安,央视点赞危机公关 2014级思政2版黄志灵学号:201413010224 一、案例简介 4月30日晚,在周杰伦西安个人演唱会现场,一名公安把粉丝的灯牌丢掉,这个举动被台上的周杰伦看到了,周杰伦当众怒斥公安“滚出去”。 事后,当得知安保人员之所以将歌迷灯牌丢掉是因为前排歌迷灯牌挡住了后排歌迷的视线,安保人员是为保护更多歌迷的利益才上前阻止。周杰伦第一时间通过公司官方微博以及演唱会主办方等公开渠道向这位安保人员道歉。 第二步,文字道歉之后,周杰伦录制了一段道歉的视频,并亲自到安保指挥部,向演唱会期间执勤的安保人员表示感谢,同时当面向这位安保人员道歉并取得原谅。及时、得当、有诚意,这样的危机公关,帮助周杰伦成功挽回个人品牌声誉。就连央视之后也点赞周杰伦的态度和做法。 二、案例成功原因分析 (一)保证信息及时性 危机很容易使人产生害怕或恐惧心理,因此保证信息及时性,让受众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情况,对危机公关至关重要。 对于这次的公关案件的处理,其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及时对事件做出适当的反映。很明显,在这次公关事件中,周杰伦第一时间通过过微博以及演唱会主办方等公开渠道向公关事件的当事人保安道歉。这充分说明了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对于处理公关案件的重要性。同时也能通过周杰伦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发布消息,我们也感受到了一个充分运用网络对于有效及时安发布消息的重要性。

(二)保证受众的知情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话语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当危机发生时,所有危机受众都有权利参与到与之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危机公关的目的不应该是转移受众的视线,而是应该告诉受众真相,使他们能够参与到危机管理的工作中来,表现出积极合作的态度。 对于这次的公关案件的处理,其成功的第二个重要原因是保证了受众的知情权,周杰伦通过公司官方微博以及演唱会主办方等公开渠道向当事人保安道歉,一是保证了当事人保安、粉丝及其他公众的知情权,说明了事实,二是传达了一个信息,周杰伦的真诚,一定程度的减少了这次公关危机带来的伤害。 (三)保持坦诚的态度 始终保持坦诚的态度,面对危机不逃避,敢于承担责任,就容易取得受众的信任和谅解。危机公关的首要目的也就在于此,保持坦诚是保证危机公关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 因为周杰伦在处理其危机公关上的及时、坦诚和与受众的有效沟通,央视也为他的态度和行为点赞。可以说,周杰伦因祸得福,这次危机公关,非但没有使周杰伦的个人信誉收到严重损坏,反而赢得了公众的“知错能改”的态度的认可,真可谓“因祸得福” 三、案例小结 通过周杰伦的这次公关的成功处理,我初步意识到了公关的重要性。21世纪的世界,日新月异,竞争激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越发复杂。一个人想要有良好的发展,不可能只是埋头苦干,默默修身,必须要学会与人交流合作,而适当的公关能为我们的发展和人际交往提供科学指导。公关对于个人发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加强个人公共关系管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今社会是一个开放型的大系统,社会的每个组织都必然与别的组织和群体

各类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16:16:36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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