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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之选择_默示许可

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之选择_默示许可
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之选择_默示许可

·专论·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

作者简介:严桂珍,同济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我国专利平行进口制度之选择———默示许可

严桂珍

(同济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092)

摘要:专利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权利穷尽原则(包括国内穷尽、国际穷尽)及默示许可原则的适用。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第69条似乎采取国际穷尽原则,但该法第11条又未排除默示许可的适用。对我国而言,采取默示许可更为有利,应当对《专利法》第69条第一项作限制性的解释或者作直接修改。

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穷尽原则;国内穷尽原则;国际穷尽原则;默示许可原则

中图分类号:

D F5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9)04-0083-08所谓平行进口,是指未经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进口由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同意

投放市场的产品的行为或者现象。平行进口虽然是国际贸易问题,

但其进口的是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因而受知识产权法直接的规制。现行各国及各地区对于平行进口有三种态度:一是允许;二是不允许;三是有条件的限制。事实上,各国的态度与它们知识产权法所适用的有关法律原则直接相关。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体现为有关法律原则的适用,主要是权利穷尽原则及默示许可原则,它们构成了知识产权法规制平行进口的主要依据。

TRIPS协议及多哈宣言将是否允许专利平行进口的问题授予成员方各自解决,也就是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进行利益平衡,从而选择最佳的、最适合于本国的制度。对我国而言,最佳的制度是既顺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又适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我国原《专利法》

一直未建立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制度,但原《专利法》第11条和第63条被认为间接涉及平行进口。2009年修订后的《专利法》对平行进口问题作了直接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第69条

第一项。由于修订后的

《专利法》同时取消了许可实施专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从而使该法第11条又可以作为默示许可的依据,但是该法第69条第一款国际穷尽原则的存在,逻辑上使默示许可原则的适用被排除。而国际穷尽原则对我国而言并非最佳。我国国情决定了我国在专利领域必须既允许平行进口,又不能完全放开平行进口,因而采取默示许可最为适合。为此,应当对《专利法》第69条第一项的适用加以限制或者对其作出直接的修改,使法官有可能依据第11条采用默示许可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规制平行进口的依据

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体现为有关法律原则的适用,从各国及国际社会在平行进口方面的立法与条约实践看,主要是权利穷尽原则及默示许可原则,它们构成了知识产权法规制平行进口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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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穷尽原则及其在平行进口领域的运用

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在传统知识产权的专利、版权和商标

三大领域得到广泛认可。一般认为,权利穷尽,也称权利一次用尽原则,与首次销售原则同义,

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

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进一步的控制权,因为权利人的权利已经用尽或穷竭了。凡是合法

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权产品自由处分,即可以自由地使用、转卖、

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尽是指特定权项的穷尽,穷尽的不是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本身,而

是其子项,即权利群中的某项具体的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有关的权利,是为法律所明确规定

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这一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知识产

权产品所有人的所有权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权利穷尽原则虽然广泛适用于知识产权的这三大领域,但因对象的不同,其适用也存在

一定的差异。在专利权领域,权利穷尽是指专利权人对首次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

销售权的穷尽。

平行进口是发生在国际贸易中的现象。权利用尽原则很少在国际贸易中被各国一致适

用。争议的关键是,如果知识产权产品是由权利人自己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国外市场,国内知识

产权法在什么程度上看待权利的用尽。换言之,如果知识产权产品的首次销售是在国外,权利

穷尽原则是否适用?对此,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学者间也没有一致的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由于专利体系不同,通过在国外投放市场获得专利报酬,权利人的权利不

能被认为已经用尽。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由专利人自己或者经其同意将产品在国外投放市场

的行为,同样导致权利用尽。前者被称为知识产权的国内穷尽原则,后者被称为知识产权的国

际穷尽原则。具体而言,所谓国际穷尽,是指如果知识产权产品的首次销售是由权利人自己或

者经其同意的人所为,权利人即不能控制产品的进一步销售,不管最初的销售是发生在国内

还是国外。所谓国内穷尽,是指权利穷尽原则仅适用于首次销售发生在国内的情形。1

根据国际穷尽原则,如果权利人自己或者经其同意的人将知识产权产品投放市场,他便

不能控制购买者随后的销售行为,如果购买者将产品进口到权利人所在国,权利人无权阻止,

平行进口合法;根据国内穷尽原则,如果产品的首次销售不是发生在国内,权利人的权利没有

穷尽,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阻止产品的平行进口。

(二)默示许可原则及其在平行进口领域的运用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专利。换

言之,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的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专利侵权。许可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

默示的。当被告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存在默示许可,欲以此作为其抗辩理由的话,要承担证明存

在该默示许可的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默示许可,最终取决于对相关事实的认定。

在知识产权领域运用默示许可,最早可追溯到英国普通法。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

制度的国家之一。根据英国的专利法实践,专利产品第一次合法售出时,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其

被许可人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条件,则意味着购买者获得了任意使用或者转售专利产品的“默

示许可”。如果存在这样的默示许可,专利权人就不能对合法售出后的专利产品再行使其权

利。2英国在19世纪下半叶就出现了有关默示许可的判例。在1871年的Bettsv.Wilmott案3

“在买受人购买了其预期能够支配的物品的情形下,就必须存在与这种的判决中,法院阐明:

预期相反的清楚而明确的约定,以证明出卖人的下述主张具有正当理由:其并未给予购买者

出售该物品,或者以任何购买者愿意的方式使用的许可。”

美国最高法院在1927年的一份判决书中阐述了认同默示许可的基本出发点:并非必须84

正式授予许可才能达到许可使用的目的。专利权人使用的任何语言或者采取的任何行为,如果他人可以由此正当地推定专利权人已经同意他实施其专利,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行为,并且据此实施这些行为,则构成一种许可,购买者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以此进行抗辩。至于所构成的许可是免费的,还是应当支付费用的,应当取决于当时的具体情况。但是无论如何,此后就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诉讼而言,都必须认定为合同关系,而非侵权关系。4美国对默示许可原则适用的条件并未在其成文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判断的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可以适用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文件、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对公平与公正的考虑、知识产权制度赖以建立的各种政策等。由此,想要在诉讼结束前肯定地预测是否存在默示许可通常是困难的。5

默示许可原则应用到平行进口问题上,是指运用默示许可原则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从而允许平行进口。其内容是,只要权利人在许可协议或者首次销售协议中未对产品随后的处置指出明确的限制,就可以推定权利人存在默示的许可,许可购买者及其后手自由处置购买的知识产权产品。所以,当进口商将购买的产品进口到权利人所在国时,并不构成专利侵权。因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专利产品才构成侵权,而存在默示许可时,这种销售当然不构成侵权。

日本最高法院在BBS案中阐述了默示许可在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中的适用条件:在专利产品在国外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在国外销售时没有提出任何限制,则专利产品可以进口到日本。购买者和随后的再购买者可以基于购买的货物未受限制而将它们进口到日本。反之,如果专利权人在国外销售专利产品时对产品在日本的使用作了保留,则表明专利权人与购买者达成了产品不得在日本销售、使用的协议。如果在产品上清楚地表明了这种限制,则这种限制对以后的任何购买人有拘束力。随后的购买者等于认可了这种销售限制,因为他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购买这些附有销售限制的产品。

二、我国《专利法》第11条和第69条第一项的规定

在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中,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平行进口的,主要是该法第11条和第69条第一项。

(一)《专利法》第11条

《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该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二款规定:

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修订前《专利法》相比,该条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在第二款中增加了“许诺销售”一词。

对于《专利法》第11条是否表明我国专利法承认默示许可,从而允许平行进口的问题,我国学者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行为,关键在于对《专利法》第11条和第63条中分别出现的“许可”一词的解释。从我国基本法律的规定来看,该条没有排除默示许可的可能性,6即认为在专利领域可以适用默示许可。

笔者认为,《专利法》修订之前,在我国专利领域不存在适用默示许可的余地,而在《专利法》对第12条作了修改之后,默示许可的适用在我国成为可能。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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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反之,如果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就可以实施专利。但是,适用该条有一个前提,即“本法无特别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换言之,如果经专利权人默示许可,实施他人专利也不视为侵权。但从原《专利法》第12条的规定看,我国专利法并不承认默示许可。《专利法》第12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的

“实施”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实施许可合同……”而根据《专利法》第11条,

口其专利产品”。换言之,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都属于“实施”行为,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可见我国原《专利法》完全排除了适用默示许可的可能性。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但是,修订后的《专利法》第12条规定:

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该规定取消了“书面”二字,这样,通过一定的行为默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就成为可能,也即默示许可原则有了适用的可能。但是,这种可能性被“本法特别规定的”修正的第69条排除了。

(二)《专利法》第69条第一项

原《专利法》第63条第一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过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出售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行为。该条款被认为是有关权利穷尽原则的规定。

该条款虽然对专利权权利穷尽作了规定,但是,运用权利穷尽原则解决平行进口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权利穷尽是国内穷尽还是国际穷尽。事实上,从第63条第一项我们不能直接得出我国专利法是采取国内穷尽还是国际穷尽原则,而且一般认为第63条第一项只适用于国内专利产品的使用和销售,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平行进口的专利产品的使用和销售。

然而,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9条第一项对原第63条第一项作了修改,第69条明确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定:

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从立法本意看,这条是针对专利平行进口作的修订,采取的是国际穷尽原则。

—默示许可原则

三、更合适的选择——

专利法授予权利人商业利用知识产权的独占权。所谓“独占”,是指权利人不仅可以控制产品的生产和首次销售,而且可以控制产品随后的销售、出租或者进口。然而,如果权利人的权利过于强大,就会阻碍这些产品的流通,从而导致社会承受创新利益的过高成本。平行进口既涉及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行使范围,又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为了调整两者的冲突,平衡两者的利益,就必须对这种独占权作出一定的限制,由此,各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主要是默示许可原则和权利穷尽原则,以对知识产权加以一定的限制。

默示许可原则和国内穷尽原则、国际穷尽原则,都可以作为规制平行进口的法律手段。问题是,选择哪一个原则作为我国规制专利平行进口的依据涉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及贸易政策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对专利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应当立足于我国作为一个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

我国应当排除适用国内穷尽原则,即应当允许专利平行进口。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中国经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经济86

实力和技术水平上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产业发展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对国外技术的引进。众所周知,技术输出国与技术引进国在专利立法政策上的考虑并不相同。技术输出国往往会更强调对专利权人的保护,这不仅体现在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上,也体现在赋予专利权人的权利内容上。由于技术输出国有很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在这些国家取得专利权也多数是本国的公民或企业,因此,对专利权人赋予较强保护能有效地鼓励国民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同时促进本国的产业进步。然而,对于技术引进国来说,由于绝大多数重要的发明专利都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因此,赋予专利权人过强的保护,虽对本国引进技术有利,但也存在隐忧。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技术落后,国家往往需要大量进口高技术产品,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可以大大降低这些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从而惠及消费者。南非为了降低治疗艾滋病药品价格而允许药品平行进口即为一例。总体而言,允许专利平行进口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利大于弊,这也正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专利领域坚持国际穷尽原则的理由。国际商会曾经在1999年7月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询问其成员对有关在专利、商标和版权领域内采取国际穷尽原则的态度,是支持、反对还是中立。提供反馈信息的有87个国际商会成员,分别来自欧洲(64个)、美国(11个)、南美洲(9个)和亚洲(3个)。他们中67.8%对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国际穷尽原则持反对立场,54%对版权的国际穷尽持反对立场。从成员所属区域分析,欧美的成员大多数持反对立场,而南美和亚洲的成员大多数持支持的态度。7

就我国而言,由于总体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受平行进口负面影响的多为外国知识产权拥有者、国内被授权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以及较少的国内知识产权所有者,而受益最多的是我国极具规模的消费者。再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生产和销售同样的产品,我们占有很大的竞争力。一旦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被国际社会全面接受,平行进口就对我国出口产业更为有利。由于在今后较长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地位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在专利平行进口领域允许平行进口,将更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一项的规定已经反映出我国允许专利平行进口的态度。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表明,在允许平行进口的基础上,我国应当选择采用默示许可原则。

默示许可与国际穷尽原则都是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这两个原则确实产生相同的结果。比如,在日本的BBS案中,日本高等法院的判决适用国际穷尽原则,而日本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终适用默示许可原则,但两者判决的结果却是一致的。虽然如此,两者在理论依据,尤其是适用结果等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差异。

1、两者理论依据不一样

一般认为,默示许可的理论基础是所有权转移理论,即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制于财产所有权理论。根据财产所有权理论,所有者出售一件产品,即把产品的财产权利让渡给了购买者,除非所有者保留某些权利。同样,这一法理适用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时,购买者应当有权利根据他的意愿处理这些产品,除非出售者保留了某些权利。8而穷尽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报酬论”,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将产品投放市场而实现的,伴随着产品的投放市场,权利人已经获得相应的报酬,其权利就用尽了,他不能再阻止任何人进一步处置其产品。

2、两者适用的结果不一样

适用默示许可解决平行进口问题,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在适用默示许可原则时,原则上,权利人有权阻止平行进口,除非存在许可,而许可则包括“默示许可”的情形。至于是否存在“默示的许可”的情形,由法官个案认定。根据美国适用默示许可的实践,如果权利人在出售产品时没有对销售区域作出限制,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法官可能认定存在“默示许可”的情形,也可能认定不存在“默示许可”的情形。如果法院认定存在默示许可的情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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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人就无权阻止产品的平行进口。反之,如果法院认定不存在默示许可的情形,权利人有权阻止平行进口;而适用国际穷尽原则,其结果具有确定性,产品首次销售后权利人的权利即告穷尽,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权利人不能阻止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

3、合同限制的效力不一样

在存在合同限制的情况下,如果采默示许可原则,这种合同的限制就可以产生专利法上的效果,即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其判决的逻辑是,进口行为必须经过许可而为,这种许可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在有明确的销售限制时,则不存在默示许可。而如果采国际穷尽原则,合同限制则不能产生专利法上的效力,只能产生合同法上的效力,权利人只能起诉合同相对方违约。因为,权利穷尽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内在限定,不论权利人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是否提出了限制条件,这样的限定都是存在的。因此,知识产权产品的购买者违反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限制条件只是违反了合同约定,本身并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虽然我国在专利平行进口问题上应当采取允许平行进口的态度,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利益的领域的专利保护也至关重要。所以,在允许平行进口的前提下,也应当留有余地,而选择默示许可,正可以达到这一目的。日本的BBS案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BBS是一家制造车轮的德国企业,在德国和日本对铝车轮箍享有专利。日本的AutoProductsCo.进口BBS的车轮到日本,销售给LacimexJapanCo.,后者将车轮在日本生产销售。BBS起诉进口商和销售商,寻求禁令和专利侵权赔偿。被告抗辩,原告已经将产品合法投放在德国市场,原告的专利权已经穷尽,所以,他们的进口和再销售不构成专利侵权。

1994年7月22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专利侵权成立。法院认定,日本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权国际穷尽原则,因此,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到日本构成侵权。

在上诉审中,东京高等法院作了改判,认可了权利国际穷尽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管专利产品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投放市场,只要产品是由权利人或者被授权人投放市场,专利权即告穷尽。高等法院采用了报酬理论作为判决依据:专利权人只被赋予一次机会,对公开其发明获得报酬,这种机会应当充分保障,但没有理由给予专利权人第二次获得报酬的机会。

案件被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日本最高法院于1997年7月1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9:专利权人已经在德国销售专利产品,而且,他既没有与购买者达成不能在日本销售的协议,又没有在产品上粘贴这种销售限制的通告,就应当认为给购买者提供了可以在日本自由处置该专利产品的默示许可,因此他没有权利要求发布禁令,也不能基于日本专利法主张损害赔偿。

—允许平行进口,但是,判决理由却与可见,日本最高法院支持了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不一样。日本最高法院否定了高等法院适用的权利国际穷尽原则,而选择了默示许可原则。10

一般认为,日本最高法院在上述BBS案中如此判决,一方面是希望提倡自由贸易,希望在日本打开平行进口的大门,但另一方面又担心“门”一下子开得太大,招致批评,因为至今还没有几个发达国家在专利领域采取国际穷尽原则,而采用普通法上的默示许可原则,既可以开启平行进口的大门,又没有完全剥夺专利权人阻止平行进口的权利。

一国制定平行进口的政策,主要是从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方面考虑。从贸易角度考虑,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贸易自由化;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相对于国际穷尽原则,采取默示许可原则对权利人的保护更为有利,而且对一国司法而言,采取默示许可原则更加具有灵活性。首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并不多,同时又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加工出口大国,允许专利平行进口可以获得廉价的知识产权产品,使消费者获益;其次,提倡允许平行进口,并通过努力在国际社会形成一定的共识,又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平行出口;再次,采取允许平行进口的政策,还可以表明我国一贯支持贸易自由化的态度,也符合全球国际贸88

易自由化的潮流。但是,任何问题都有双面性,绝对的贸易自由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而选择适用默示许可,可以使我国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将允许平行进口作为常态,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不发达的地位,符合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潮流。采用默示许可,权利人又可以通过合同限制排除权利穷尽原则的适用,使权利人拥有一定的权利,不至于过于被动。而且,是否存在默示许可,又是由法院个案认定,最终由法院掌握规制专利平行进口的主动权,从而达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效果。

四、法律条款之协调

尽管我国《专利法》第69条似乎明确选择国际穷尽原则作为规制平行进口的依据,但如上文所述,采取默示许可对我国更为有利。那么,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能否解决这一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其方法就是对第69条第一项作限制性的解释。

《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但第69条第一项并未明确指出专利权人或者其许可人首次销售产品的地域。产品首次投放国内市场,权利固然穷尽,如果产品首次投放国外市场,权利是否同样穷尽?所以,我们可以将该项适用的条件限于首次销售发生在国内,即只有产品由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首次投放国内市场,被他人出口国外,后返销至国内的,权利才穷尽。

从进口产品与权利人关联性的角度看,平行进口可分为三大类型。类型之一是自己投放型平行进口,即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由权利人自己投放市场。它又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产品由权利人在国内生产,直接投放国外市场,后返销至国内;二是产品由权利人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投放市场,被他人出口国外,后返销至国内;三是产品由权利人在国外生产、投放市场,被进口到国内的平行进口现象。类型之二是同意投放型平行进口,即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它也包括几种情形:一是发生在权利人与国外被许可人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被许可人相互之间的平行进口;二是发生在权利人与国外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等之间,不同国家的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等相互之间的平行进口。类型之三是同出一源型平行进口,即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由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投放市场,但国外的权利人的权利与国内权利人的权利同出一源,比如通过权利转让,企业分立等使知识产权权利发生移转。

上述大部分平行进口现象都是专利产品直接投放国外市场,但因国内相同产品价款较高而引发平行进口。只有自己投放型平行进口中的第二类比较特殊,即进口产品是由权利人自己在国内生产并投放国内市场,被他人出口国外,最终又返回国内销售。这种情形的平行进口极为少见,因为平行进口的前提是国外相同知识产权产品价格低廉而国内价格较高,而这一现象是由于生产商在国外投放市场的价格比在国内投放市场的价格低造成的。如果首次销售是在国内,出口国外,再返销国内,平行进口产品的价格一般不可能比国内市场价格便宜。所以这种情形的平行进口很少发生。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美国JazzPhoto案11,该案中,平行进口的一次性照相机有一部分是由权利人在国内投放市场,由他人收集使用过的产品出口中国,再由中国的厂家“整新”后,返销到美国销售,而进口的经过“整新”的一次性照相机比国内权利人投放国内市场的产品价格低廉,从而引发平行进口。

通过限定性解释,将第69条第一项适用的范围限定在这种类型的平行进口,而使该项不适用大多数平行进口的情况,从而使第11条适用于大多数平行进口现象。当然,作为替代的办法,我们也可以直接对《专利法》第69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修改,明确适用国内穷尽原则。但考虑到《专利法》刚刚修订,第一种方法似乎更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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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对第69条第一项的条款作了直接修改或者限制性的解释,默示许可就有了适用的余地。

五、结论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平行进口涉及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就平衡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而言,平行进口涉及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限制问题。如何规制平行进口,实现这两者利益的平衡,是各国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各国及各地区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正是以上述不同的法律原则为依据的。对我国而言,选择默示许可原则对我国最为有利。

注:

1Daniel Erlikhman:Jazz Photo and the doctrine of patent exhaustion implications to Trips and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patent protection.Hastings Communications and Enterainment Law Journal(Comment)Winter2003.

2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版,第65页。

3[1871]6Ch App.239,245.

4De Forest Radio Telephone Co.v.United States,273U.S.236(1927).转引自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版,第73页。

5Jay Dralter,Jr:《知识产权许可》(上),王春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转引自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版,第73页。

6尹新天:《从我国专利法看平行进口》,《中国专利与商标》(中国香港)2001年第2期;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释放知识经济的能量》,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7[印]甘古力著,宋建华、姜丹明、张永华译:《知识产权——

199页。

8Christopher Heath.Parallel Imports in Asia.Editor Christopher Heath2004Kluwer Law International.p.14.

9Norio Komuro.JAPAN'S BBS JUDGMENT ON PARALLEL IMPORTS.International Trade Law&Regulation.Int.T.L. R.1998.pp.27-28

10Norio Komuro.JAPAN'S BBS JUDGMENT ON PARALLEL IMPORTS.International Trade Law&Regulation.Int.T. L.R.1998.p.28

11Jazz Photo Corp.v.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264F.3d1094(Fed.Cir.2001),cert.denied,122S.Ct2644(2002).

(责任编辑:陈历幸)90

有关中国平行进口问题的新思考

有关中国平行进口问题的新思考 摘要:分析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平行进口的规定,提出应在中国现行立法中确立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对暇知识产权法》和《对外贸易法》的修改来完善中国平行进口问题,并给出具体修改建议。 关键词:平行进口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侵权合法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因此,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垄断产品所带来的利益,这与目前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自由流通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平行进口作为这个矛盾的典型问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越来越受到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在知识产权贸易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应当重视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与此同时,应当对平行进口进行准确定位,通过国内立法的完善,来应对所面临的平行进口问题。本文在分析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平行进口的规定的基础上,研究中国应如何对待平行进口问题。 一、对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某一特定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版权)在一国已经获得法律保护,但该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从另一国购得该知识产权人或经过其同意制造或复制、发行或销售的相同正宗商品(非假冒伪劣商品),输人该进口国投放于市场的行为。简单说,平行进口就是一国的进口商未经本国知识产权人的许可而将国外合法销售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关于平行进口的侵权与否,理论界有很大的分歧,各国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一致。《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重要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问题都未做出确定性的规定,主要是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态度。因此,各国都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和贸易政策出发,对平行进口持有各自不同的态度。有的国家认为平行进口侵犯了知识产权而予以禁止;有的国家则认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而允许平行进口。对于平行进口问题产生的这种争议,主要归结为两种理论的对抗,即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地域性原则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国际贸易的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权利穷竭原则的价值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 1.权利穷竭原则

浅析我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浅析我国药品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班级:2013级国际商务2班 姓名:宋斐 学号:2013814040

摘要: (3)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 (3) 二、药品专利的特殊性 (4) 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5)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利于缓解公共健康危机 (5) (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利于防止专利权滥用 (6) 四、结语 (6) 参考文献: (8)

摘要: 药品专利作为与社会公共健康息息相关的一种权利,已广泛被各界人士所重视,2012年到2013年的印度第一起专利强制许可案------德国拜耳公司诉印度拿特科公司一案更是将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推到了风口浪尖。①本文通过明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明析药品专利的特殊性,进而得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最后得出结论,本文只是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做了一些较浅的尝试与分析,难免会有一些不足,至于如何在我国实践中启动强制许可制度、发挥强制许可的效用,囿于知识水平的有限,思想高度的桎梏,不敢再做赘述。 关键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公共健康权利滥用制度价值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排他性的独占权,这是一种具有强有力效力的权利。②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以药品为许可客体的强制许可,我国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定义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条件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③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即:围绕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和。 ①易继明专利的公共政策_以印度首个专利强制许可案为例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3.11.07 ②刘斌渐、张恩凯论专利权的效力、内容及其消灭化甘肃科技2011(8) ③《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职责 一、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经理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知识产权管理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等)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如表9-1所示。 表9-1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二、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师的主要职责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检索、专利申请、纠纷处理、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与相关外部机构的联系工作。其具体职责如表9-2所示。

表9-2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专利申报资料准备、专利文献检索与开发等事务性工作,不断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具体职责如表9-3所示。 表9-3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2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公司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7.依法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3(2012版)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3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79分钟31秒) 单选题 1. 依照WCT与WPPT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所要制止的行为包括: (5分)A A. 破解版权及邻接权人为行使其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B. 制造用以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C. 传播授破解技术措施的方法; D. 销售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2. 《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5分)C A. 大型展销会 B. 国际体育活动; C. 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3. 根据老师的讲解,本课程所涉及的传统资源是指: (5分)C A. 存续时间很长的资源; B. 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资源; C.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4.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成员国主张版权保护的依据是: (5分)B A. 作品来源国法; B. 权利主张地法; C. 权利登记地法; D. 作者国籍地法 5.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 (5分)A A. 原产地; B. 通用名称; C. 生产厂家

6. 依据《马德里协定》在外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其原属国商标注册的关系是: (5分)C A. 没有关系; B. 其效力将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C.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多选题 1. 按照《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可被用来认定商标的原属国? (5分)ABDE A. 申请人在其境内建有合资企业的; B. 申请人在其境内开设专卖店的; C. 申请人在其境内设有代表处的; D. 申请人不具有该国国籍,但平时居住在该国的; E. 申请人具有该国国籍,但居住在其他国家的 2. WCT规定的向公众传输包括: (5分)ABC A. 无线广播与电视; B. 有线广播与电视; C. 电话与传真; D. 网络传输 3. 依照《巴黎公约》规定,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外,工业产权还包括: (5分)AC A.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B. 商业秘密; C. 制止不正当竞争; D. 技术保护措施 4. TRIPS协议涵概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5分)ACE A. 版权及相关权; B. 发现权;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关键字:知识产权、WTO、WIPO、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地域性、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和难点。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无不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纪末通过的《版权条约》和《邻接权条约》的实施均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心。最为典型的是1994年通过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 因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其权利范围和内容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所以起初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特征。随着经济,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趋势加强,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越来越希望在本国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得到承认和保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从知识产权权利人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1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和国际市场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新经济增长点。它保证了个人在专利技术上的受益,刺激了个人的创造能力,使现今科技不断向前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内外的侵权行为与日俱增,仿制者的技术能力不断提高。特别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保护个人知识产权刻不容缓。而与技术开发成本不断上升、投资风险不断增加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伪造者的产品往往因低廉的价格处于优势,对开发者及其组织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据WTO研究报告称,世界贸易中有2%即接近800亿美元属于假冒和防制贸易,严重的侵权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所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为保护个人及其组织应得利益、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必然带来更多、更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类型越来越多。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商业交易发

专利相关规范性文件、通知汇总

第一部分专利法律 (一)专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公告 专利审查指南2010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 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 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着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着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006年上半年 3.下列哪个国际公约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 B ) A.巴黎公约 B.TRIPs协议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世界版权公约 2006年下半年 18.《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水平低于(B) A.《卫星公约》 B.《伯尔尼公约》 C.《罗马公约》 D.《日内瓦公约》 30.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没有 ..参加的有(CD ) A.《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D.《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E.《伯尔尼公约》 2007年上半年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属于下列哪一国际组织( B ) A.WIP0 B.WT0 C.OECD D.APEC 2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是指( C ) A.《世界版权公约》 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条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32.依据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可以在不同国家申请优先权的选项是( ABD ) A.发明专利申请B.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D.商标注册申请 E.软件著作权 35.我国自1980年起,先后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遵照国际公约中的基本原则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法,请问涉及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有( ACDE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C.《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36.下列关于TRIPS协议的表述,正确的是(CD)。 A.该协议并非一部完全独立的公约,其运作依赖于其他国际公约或协定 B.该协议首次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 C.该协议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实施和执法保护

专利权强制许可

专利权强制许可 一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公约第5条A款第2项的规定:“本联盟各国都有权利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 二是《TRIPS协定》。《TRIPS协定》第7、8条作为原则性规定,第31条作为具体规定,以及第27条第二款,共同构成《TRIPS协定》下的强制许可制度的基本框架。TRIPS 第31条“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除规定了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外,还包含了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等内容,并作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 三是《多哈宣言》。2001年底,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成为一大棘手问题。与会代表就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进行了三天的谈判,最终达成了《多哈宣言》,明确了WTO成员政府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健康的主权权利。《多哈宣言》第6条规定:“认识到在制药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缺乏生产能力的WTO成员方在有效实施TRIPS协定下的强制许可方面可能面临的困难,我们指示TRIPS协定理事会在2002年年底前找出这一问题的迅捷解决办法,并向WTO总理事会报告”。 四是《总理事会决议》。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直至2003年8月30日,WTO成员才就这一问题达成协议,即《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条款的理事会决议》(《总理事会决议》)。文件规定,对于缺乏药品生产能力或药品生产能力有限的贫穷国家,可以进口其他成员方通过强制许可而生产的廉价仿制药品。这一规定实际上豁免了出口方实施强制许可只能主要满足国内市场需要的义务,从而有利于贫穷国家在必要时更容易进口用于治疗艾滋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廉价仿制药品。这是对TRIPS 协定和《多哈宣言》的一个重大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突破了TRIPS协定第31条(f)1的限制,至少从理论上解决了缺乏或没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该文件称:“特定条件下出口方成员为生产必要药品并将其出口至‘合格进口方成员’而颁发强制许可的,其在TRIPS协定第31(f)条项下的义务被免除”。《总理事会决议》从法律操作层面上界定了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仿制药品的权利。

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

目 录 引言 (1) 一、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概述 (2) (一)知识产权平行进口定义及特征 (2) 1、平行进口的定义 (2) 2、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 (2) 3、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特征 (2) (二)知识产权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 (3) 1、经济上的原因 (3) 2、法律上的原因 (4) 3、我国知识产权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 (5) (三)支持和反对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理论分析 (6) 1、权利穷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 (6) 2、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8) 3、国家利益理论 (9) 二、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利弊分析及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11) (一)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利弊分析 (11) 1、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有利影响 (11) 2、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不利影响 (12) (二)知识产权平行进口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14) 1、一国用尽原则 (14) 2、国际用尽原则 (15) 3、区域用尽原则 (15) 三、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国际立法与实践 (16) (一)国际条约及公约的规定 (16) (二)美国的立法与实践 (17) (三)日本的立法与实践 (19) (四)欧盟的立法与实践 (19)

四、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立法及其完善 (21)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规定 (21) 1、专利权方面 (21) 2、版权方面 (21) 3、商标权方面 (21) (二)完善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立法 (22) 1、专利权方面 (22) 2、版权方面 (23) 3、商标权方面 (23) (三)对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的综合调整 (23) 1、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平行进口进行限制 (24) 2、利用合同关系对知识产权平行进口进行调整 (24) 3、平行进口被侵权人的法律救济措施 (24) 结语 (26) 主要参考文献 (27) 致谢 (29)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汇编)

XXX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技术研发中心

1 目的 1.1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和工艺、生产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 2.2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a)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等。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外观设计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 b) 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c)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及其邻接权。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摄影、录像、教材、辞书、标准规范汇编等; d)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的其它知识产权。 3 知识产权归属 3.1 公司依法对以下标识享有专用权:

a)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b)公司名称及公司标识。 c)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3.2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所有)权属本公司。 a)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①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本公司分配的任务; ③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b)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①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②利用本公司的人力、技术设施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c)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3.3 公司派出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进修人员、公派人员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让予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双方共有、共用。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本公司与其他单位另有协议外、归公司所有或共有。 3.4 来公司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公司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公司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公司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公司所有或持有。 3.5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3.6 公司所属的下属单位改变、终止后,其知识产权归属公司享有。

2017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答案

单选题 1. 依照WCT与WPPT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所要制止的行为包括: (5分) A. 破解版权及邻接权人为行使其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B. 制造用以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C. 传播授破解技术措施的方法; D. 销售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2. WPPT规定的向公众提供(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包括: (5分) A. 向公众发行录音制品的复制件; B. 在公共场所播放录音制品; C. 通过网络或其他交互式手段将录音制品置于随时可被公众获取的状态; D. 通过广播电台向公众播送 3.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 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 (5分) A. 原产地; B. 通用名称; C. 生产厂家 4. 《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 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5分) A. 大型展销会 B. 国际体育活动; C. 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5. WCT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是: (5分) A. 没有关系; B. WCT是《伯尔尼公约》之下的一个特别协定; C. WCT是对《伯尔尼公约》的修改和补充; D. 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WCT是该公约之下的一个特别协定;对于 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WCT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条约。 6.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参照因素是: (5分) A. 作者国籍国 B. 作者住所地; C. 作品首次出版地; D. 以上因素均可 多选题 1. WCT规定的向公众传输包括: (5分) A. 无线广播与电视; B. 有线广播与电视; C. 电话与传真; D. 网络传输 2. 依照《巴黎公约》规定,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外,工业产权还包括: (5分) A.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B. 商业秘密; C. 制止不正当竞争; D. 技术保护措施 3.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国民待遇主要适用于: (5分) A. 取得工业产权的条件和手续; B. 所享受的工业产权权利; C. 在遭受侵害时所得到的法律救济; D. 权利许可与转让的付酬标准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四号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和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强制许可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强制许可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一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另有声明外,以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指明的第一当事人为该方代表人。 第二章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五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第六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第七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制造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

知识产权知识试题库判断题200题附答案

知识产权知识试题库判断题200题附答案301. "平行进口"又被称为"灰色市场进口" ()正确 302. "平行进口"是指合法制造和销售的,具有与国内某权利持有人持有的相同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口()正确 303. "平行进口"商品不属于合法制造和销售的真品()错误304. 商品的"平行进口"有利于国内消费者()正确 305. "平行进口"商品属通过不合理贸易进口的伪劣商品()错误 306. 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错误 307. 自主知识产权应当是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满足某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客体的全部法定条件()正确 308. 自主知识产权应当是依法履行了取得该项知识产权必要的法定程序()正确309. 自主知识产权应当是在该项智力劳动成果中,不存在受他人知识产权制约的情况和因素(√)正确 310. 3自主知识产权应当是该项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必须世界领先()错误311. 商标许可属于知识产权贸易的范围()正确 312. 商号许可不属于知识产权贸易()错误 313. 商业秘密许可不属于知识产权贸易()错误 314. 版权许可属于知识产权贸易()正确 315. 计算机软件属于知识产权产品()正确 316. 集成电路不属于知识产权产品()错误 317. 音像制品不属于知识产权产品()错误 318. 影视作品不属于知识产权产品()错误 319. 知识产权产品主要是指版权产品()正确 320. 知识产权产品的产品价值主要是由版权价值构成的产品()正确 321. 知识产权产品是版权的价值占产品价值相当比例的产品()正确 322. 版权产业首先是在发展中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错误 323. 美国把版权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单独的产业来看待(√)正确 324. 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知识经济、新经济的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正确 325. 全球经济的概念不仅是指有形商品、资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识、信息的流通()正确326. 全球化的经济与知识产权密切联为一体()正确 327. 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及我国的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少()错误328. 知识产权不属于无形资产()错误 329.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外国对付中国企业的主要非关税壁垒()正确 330. 集成电路属于知识产权产品()正确 331.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国外公司的利益,以吸引外资()错误332. 与企业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版权等与企业的关系不大()错误 333.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发展的()正确334. 在大陆法系国家,版权又称为作者权。() 正确 335. 版权是一种物权。() 错误 336. 广义"版权"与狭义的"版权"区别在于是否包括邻接权。() 正确 337.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包括出版权和发行权。() 错误338. 出版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错误339. 出版权是作者所具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正确 340. 复制是出版的最主要方式。() 错误 341. 出版是复制的最主要方式。() 正确 342. 发行权行使的方式有出售、出借、复印等方式。() 错误 343. 复制权行使的方式有印刷、翻录、翻拍、出口等方式。() 错误344. 演绎有翻译、改编、注释、汇编等再创作方式。() 正确345. 翻译权主要适用于文学艺术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错误错误

知识产权制度有什么作用

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独占性,同时又能激励竞争对手的一种制度。那么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什么?下面为大家带来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一、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权,侵权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这样才有继续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据美国某研究单位统计,在美国的制药工业中,如果没有专利制度,至少会有60%的药品研制不出来,因为药品的研制需要高额的投入,而且周期也长,一般需要10年左右。 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护功能,这使知识创造者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公开功能,也就是知识创造者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创造的内容。保护与公开这两者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换取公

开的调节,这就实现了公平、公正与合理。如对于技术发明来说,由于技术发明得到了法律保护,因此对技术发明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就不必担心了。而这些智力成果信息,对知识的再创造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科技研究或立项之前,如果能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进行检索,就能准确把握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不仅能避免重复研究、节约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在研究生产中抢时间、争主动。 三、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复杂过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艰辛的劳动。因此,这种无形财产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使得知识产品的流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正是适应了这个需要。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成果属性,保障作出主要物质技术投入单位或个人充分享有由此所产生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投资企业的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的竞争,并用法律正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使其有更多的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投向研究开发。 四、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 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申请专利的实施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但是很多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并不知道法律规定了哪些条件。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专利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但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具体来说: 1、必须是具备条件的单位;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 具备这些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条件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实施他人的专利。 2、必须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请求许可实施其专利,实际上是交换关系,应当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和经济规律,以第三者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判断是否是合理的条件。 3、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强制许可使

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贸易}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平行进口的含义 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s)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 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实务中一种常见现象。有人也将平行进口称为“灰色市场进口”(graymarketimports)[1]。对于是否形成平行进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平行进口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产品是合法制造和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真品”(genuinegoods),而不是假货、冒牌货,进口假冒产品直接形成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侵权,不是平行进口所要讨论的问题;第二,平行进口以在特定国家的市场中已存在特定知识产权产品的独家销售商为前提,也就是说相同知识产权产品在一个国家内要有除了独家经销商之外的另一个进口商时才会有可能形成“平行进口”。第三,平行进口的商品上存在某项受保护的知识产权。 平行进口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一国进口商试图赚取某项商标或专利商品在其本国零售价与在外国批发价之差价。”[2]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贸易也将日益繁荣,平行进口也将更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领域。但是平行进口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平行进口的适用原则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传统、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对于平行进口的态度也就有所差异。例如在澳大利亚,外观设计法仅禁止假冒产品的进口,但对平行进口没有禁止规定;对于注册商标,其法律实践中认为,未经澳大利亚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进口商进口或销售带有同样商标的产品,并不侵犯注册商标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1、一般强制许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特殊强制许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 3、交叉强制许可。 ▲一、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可即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 1、一般强制许可 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 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适用一般许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申请者获得强制许可的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应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管理单位不能申请;相比原专利法,新法允许个人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强制许可。 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仅是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及其相互的组合,它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是形式的内容,可用其他代替,而发明实用新型是内在本质的内容,它难以合理地代替。 第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 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特殊强制许可 特殊强制许可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特殊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研究.doc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研究- 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现状 20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由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审判庭进行审判。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国首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划归到专门的知识产权庭。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负责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二审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此后,广东、上海、天津等10多个省市,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改革,将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改建为民事审判第三庭,将知识产权案件划归民三庭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总量逐年增加。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2003年到2007年这五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4625件和62218件,年均增长20.60%和20.16%,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48.39%和149.59%。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经成为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二、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加上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历史短,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还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和不足。 1.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要求得不得满足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本身专业性的缺乏。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本身的专业性缺乏主要体现在部分立法内容模糊抽和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重要内容缺乏体现两方面[1]。另一方面,法官队伍

的专业性不够,专业队伍不健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等院校中开始教授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知识的时间较短,现有的法官队伍中系统学习过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法官相对较少。而知识产权又是集程序法与实体法为一身的专门法律[2],仅简单地利用已有的审判经验和现有的民商事或是刑事亦或是行政法理论还是难以科学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协调统一难以达到 一方面,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统一,导致法律体系内的矛盾与冲突。由于我国至今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蓝本,缺少对于其内在规律和实在内涵的理解和把握,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统一而产生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不同审判庭、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困难。尽管法院内部对于要在建立民庭、刑庭、行政庭之间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已经在实践过程中达成普遍共识,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过程中,实现此种机制仍存在困难。 三、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未来的发展方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了明确指引,提出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与此同时,不少学者也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发展之路提出了构想。 1.从先刑后民到先民后刑 仔细分析现存的知识产权交叉案件不难发现,引发三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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