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意义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意义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意义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意义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意义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朱佳莹

内容摘要:信访工作随着《信访条例》的施行其功能进一步得到强化,信访在中国当前的不可消逝性使得另一层考虑浮出台面:如何使信访程序运作得更为有效?一些地方开始了由民间专业化群体——律师参与信访机制的尝试,并得到了良好的效果。本文试就律师参与信访的意义作个简单论述。

关键字:信访律师意义

信访自二十世纪50年代发端以来,承载着传递社会信息和纠纷解决救济途径的社会功能。作为宪法规定的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综合体现的信访权是公民宪法性的权利,信访制度则是一种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方式。作为国家机关,接待信访是它的义务;作为公民,信访的权利依据是“信访权” [1]。其目的是密切联系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信访条例》的出台虽然加强、规范了信访制度,对之前信访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方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信访根深蒂固的弊端并未因此化解。不懂法或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上访人员依然神化着信访结果,怀着无比虔诚的心在地方、中央各部委的信访部门间祭拜。“安定局面”与信访人申诉权利的天平依然摇摆不定,上访人与地方官员间在合法与半合法的界限内照旧斗智斗勇。“上访潮”不但增加了政府工作压力,削弱了司法部门威信,还导致各种社会心理问题,矛盾在信访过程中被不断放大、激化。[2]

这中间信访部门不具备实际解决能力,信访工作人员缺乏解决纠纷的专业知识也是使各类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信访人员文化水平低下,进京“告御状”的传统人治思想浓重,缺乏理性、法治思维能力也造成了目前的信访困局。[3]

律师,作为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熟悉司法解决途径的各项程序,充分了解当前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起到的也是协助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获取正当利益的作用。如果律师加入到泛化的信访工作中,将毋庸置疑的成为引导信访者通过司法、行政复议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桥梁。[4]

律师的参与有其天然的优势。首先,他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第三方,不存在信访人对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官官相护”的担忧,他的非官方身份更容易的到信访人员的认可和信赖,有利于增强信访的公信力[5]。

作为中立的一方,能客观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就事论事,不存在为任何一方“护短”的思想倾向。其次,他的专业性有助于其在剖析有关事实的时候,能够把握重点内容,进行精确地定性,能够运用大量法律知识及相关依据分析有关问题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信访人区分正当诉求和不正当诉求,能够以其工作经验预测各种解决途径的利弊,帮助、引导信访人员选择最为经

济、理智、高效的解决方式。最后,律师的服务性有别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被动地职责性工作方式,心理上不会陷于“倾听疲劳”,对信访人员的问题更为重视,能独立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全国部分地区对律师参与信访已经展开了试点工作。据公开资料,在河北共有2000余名律师进驻省信访局和各市、县(市、区)信访局参与接待涉法信访。初步统计,全省律师就参与解决涉法信访案件6200件,解答法律咨询31980多人次,提供法律援助1600多件。在安徽,目前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达到了300多家,参与接待的律师2000多人次,向有关部门和信访人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5000多件,解决涉法信访案件近千件。仅秦皇岛、唐山、张家口、邯郸、邢台5个市律师就接待上访群众5490人次,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1741件,化解不稳定事件379起,有43.2%的上访群众表示不再上访,有37%的信访案件转入法律程序[6]。吉林省还制定了《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试行)》通过这些实践活动证明了律师参与信访的现实可能性,并受到了良好的效果。

律师参与到信访工作中,对各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一,对信访工作本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事纠纷不断涌现,而避法畏法的“息讼”思想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高度陌生使大量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都汇流到

了信访部门,成为俗称的涉法信访,使得信访部门工作量剧增,信访行政资源浪费。通过律师参与,为信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信访人员有效利用司法、仲裁程序,帮助分析信访和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经济效益等,能便捷地分流信访工作量,减轻信访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对政府部门工作。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对依法行政的要求逐步提高,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一系列行政行为约束性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公民有了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有力武器。同时,公民意识的觉醒,私有权利的强化使公民与行使城市建设、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产生了更多的冲突,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各方权利的博弈。对政府和未能完全独立的司法部门的不信任,是本应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在以贪官污吏存在修饰后也一并反映到了信访部门。律师在参与此类问题的解决中,既可以通过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为信访人员争取应得利益,迫使政府有关部门反思其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也可以通过对行政政策的释义,缓解信访人员对政府部门的对立情绪,正确理解行政政策的目的,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还可以通过总结工作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在行政工作中的不足,特别是程序上的瑕疵,提出有理有节的法律建议,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执政能力的增强。

第三,对信访群众。很多信访人员由于没有得到正确指导,问题没能得到合理解决,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简单答复不满,而怀着“中央英明”的盲目信念层层上访,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消耗在信访过程中。有的人倾家荡产层层上访需要的仅仅是一堂通俗易懂的普法课,以理解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律师的参与可以使这些人少走很多弯路,在争取正当利益的方式方法上给与精当的指点。对复杂的情况可以在律师的讲解下,理清思路,明确法律关系,分清合理利益和非正常利益。对于法律、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观念可以通过律师对事实经过的分析得到纠正。需要聘请

律师的还能得到方便的得到有用信息,有经济困难的人员还能及时地得到法律援助。总之,在整体上有助于减少信访人员在寻求解决纠纷路径上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第四,对律师本身。对律师而言,参与信访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是也能拓宽业务渠道,锻炼业务能力,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推介也有一定的助动力。其次,参与信访对律师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有正面意义,还能增强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树立律师专业法律服务者的良好形象[7]。

最后,律师参与信访有利于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是信访制度发展的新方向。通过信访渠道律师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能解疑释惑,缓和、化解社会矛盾,可防止某些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性问题,个案问题衍生为群体性问题,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同时,作为法治宣传的一种方式,能培养公众理性解决纠纷的思维模式,提倡法律至上,有法必依,改变传统人治观念,强化司法权威[8]。也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社会要求的积极响应。

综上所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对行政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律师职业的进一步发展,对社会法治文化的培养,对信访群众矛盾解决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意义。

参考文章:

[1]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北大法律信息网

[2]《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3] 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北大法律信息网

[4]《律师参与信访作用及原因透析依法化解社会难题》,法制日报 2007年04月17日

[5] 蔡立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刍议》,依法治市网龙文高

[6]《律师参与信访作用及原因透析依法化解社会难题》,法制日报 2007年04月17日

[7]《湘西州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思考》,湘西司法行政网

[8] 杨维立《律师参与人大信访接待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人民之声报2006年10月16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