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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与近代自然法理论

格老秀斯与近代自然法理论
格老秀斯与近代自然法理论

在国内出版的各种西方政治思想史方面的教科书和研究论文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论述:“格老秀斯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但是,当我们仔细考察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演变历史时,我们会吃惊地发现,与这一美誉极不相称的事实是,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前人思想和观点的总结与综合,他所使用的一些基本概念如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国际法等也不是由他首创,也就是说,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多少原创性的思想。对此疑问,相关教科书和研究论文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很显然,国内的许多研究者只是笼统地接受了西方学术界的研究定论,却忽视了或误解了这一结论的由来。那么,格老秀斯到底是凭什么赢得了“近代自然法创始人”这一美誉?恩特艾维斯在《自然法的历史调查》一书中给我们指出了明确的答案:“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创新之处不在于它的内容,而在于它的方法” [1]。萨拜因也指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无比重要性并不在于格劳秀斯所赋予的内容,因为在这方面他不过是步古代法学家古老的后尘。……其重要性在于治学的方法”[2]482。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揭示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中所包含的一些新方法。

自然法理论是一个在西方有着悠久传统的政治思想,自然法理论最先是由希腊的斯多噶学派提出的,罗马时期,自然法成为推动罗马法朝向平等化和人道化方向改革的进步因素,在中世纪时期,天主教的一些神学家将传统的自然法思想引入基督教神学之中,形成了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作为一名新教律师,格老秀斯从事自然法研究完全是出于一个偶然性事件。

1603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名船长在马六加海峡俘获了一艘葡萄牙大帆船,并将其装载的全部货物运到阿姆斯特丹出售,获得超过300万荷兰盾的收入。于是,300万荷兰盾归属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海洋控制权和海外贸易权问题在荷兰与西班牙、葡萄牙之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荷兰东印度公司为此委托年仅21岁的格老秀斯为他们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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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文章。格老秀斯用了近一年的时间写出了名为《论捕获法》的论文,“自然法”是格老秀斯为荷兰东印度公司进行辩护的理论武器,他的基本观点是:根据自然法,浩瀚无垠的海洋由所有人共有,任何人、任何国家都不能将海洋的全部或部分变为他们的私有财产,葡萄牙人、西班牙人甚至教皇都不能剥夺荷兰在海上自由航行、捕鱼和贸易的自然权利。

格老秀斯的辩护首先从界定财产权开始。他指出,为了维持生存而拥有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但是,个人所有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公共使用权再到财产私有权的演变过程。他说,在创世之初,“上帝并没有把物品单独地赐予这个人或那个人,而是将所有的物品赋予所有的人”[3]21,自然资源被视为人类共有的财产,每个人都拥有对原始公有财产的使用权。随着人口数量和人类饲养的牲畜数量的不断增加,人们在使用或消费公共资源方面的冲突也不断增加,个人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原始公有制开始瓦解,原始的公共使用权先是被国家使用权所代替,后又被家庭所有权所代替,最后是私有财产制度的建立。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被转变成为国家或个人所有物,相反,一些天然性的资源一直保持着为全体人类共同拥有的原始形态。格老秀斯为此提出了两个判断自然资源能否归国家或个人所有的标准:一是“不能被占有的自然物品不可能成为任何国家或人的所有物”;二是“用之不竭的天然资源不能成为任何国家或个人所有物”[3]23。海洋、空气和阳光都属于用之不竭、不能被占有而且实际上也没有被占有的天然资源,特别是海洋,一直以其浩瀚无垠的特性被人类视为无穷的象征,在广阔的海洋上,任何人都有权利自由航行和捕鱼,格老秀斯还引用了大量希腊罗马著名思想家、法学家的论述及圣经故事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西葡两国在教皇主持下所签订的瓜分海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教皇只是天主教世界的精神领袖,他并不拥有对海洋的控制权,“没有人能将连自己都不拥有的权力授予他人”[3]35。

纵观格老秀斯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所写的辩护词,人的自然权利是他立论的出发点。他认为,受理性支配的人不仅本能地维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也会意识到别人也拥有同样的自然权利,只有尊重别人的自然权利,自己的自然权利才不会受到侵害。所以,维护自身的自然权利、尊重他人的自然权利就是体现人类正确理性的“自然法”的基本命题,格老秀斯进而把从这一基本命题中演绎出来的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基本法则当作自然法的基本内容,如不将别人的东西据为已有、应遵守对他人的承诺、应补偿因自己的过失而对他人所造成的利益损害、侵犯他人的权利的人应受到惩罚等。[4]12-13

在为荷兰东印度公司辩护的过程中,格老秀斯不自觉地勾划出一个新的自然法理论的轮廓。完成《论捕获法》一书后,他继续完善其自然法理论,并为此专门撰写了一部长篇论文,系统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这篇论文就成为1625年出版的《论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的序言,该书是格老秀斯对另一现实问题——欧洲各国日益加剧的各种政治、经济、军事及宗教冲突所做出的回答。

自十五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因领土纠纷、信仰纠纷、贸易纠纷、殖民纠纷所引发的战争也日趋频繁,荷兰与葡萄牙之间的冲突只是这种大环境下的一小事件而已。格老秀斯所生活的年代正是中世纪时期欧洲规模最大的战争——三十战争(1618-1648)时期,战争不仅造成无数生灵涂炭和巨额的财产损失,也给欧洲人带来了极大的心灵震撼。面对残酷的战争,格老秀斯所思考的问题并不是如何避免战争,而是如何进行理性的战争。他说,虽然自然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谐和社会秩序的和谐,但是,战争是保障个人自然权利和国家自然权利的最后手段,“正义的战争是绝对必要的”[4]33。对欧洲人来说,最紧迫的事情是制订一种解决国家之间纠纷及规范战争行为的法即国际法,以避免无谓的生命及财产损失。

其实,在他之前,西班牙的一些思想家如维多利亚(Francisco Vitoria)、苏亚雷兹( Suaez)已经提出了国际法的概念,但是,格老秀斯对他们将习俗作为国际法基础的观点并不认同,他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国际法,自然法才是国际法的基础和源泉。在《论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格老秀斯以“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利”这一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为理论依据,对战争的原因、战争的目的及战争中的合法与非法行为、战争行为的节制、战争中的中立等问题进行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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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的论述。这样一来,格老秀斯就将他的自然法理论的实践范围扩充到国际法领域,他也因此而赢得了“国际法之父”的殊荣。

从格老秀斯接受荷兰东印度公司委托之日起,他已不自觉地迈出了改造传统自然法理论的第一步,他的自然法理论也在他对一系统现实问题的思考中逐渐形成和完善,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与传统的神学自然法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最大限度地摆脱基督教神学的束缚,神的意志退出自然法,人成为自然法的主体。在格老秀斯的著作中,“自然法”不再是空洞抽象的神学教条,“自然法”已经成为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武器。

在格老秀斯之前,自然法只是一种道德哲学或伦理哲学,旨在阐述人的本质、人生的价值、准则、目标和实现的途径。格老秀斯一方面继承了传统自然法思想的道德功能,另一方面,他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创建了一套系统阐述国家形成、国家职能及国家统治的新的政治学说,从而把“自然法”由纯粹的道德哲学升华为一种全新的政治理论,这是格老秀斯在“方法创新”方面的又一体现。格老秀斯政治理论的创新之处在于,他用自然法这根红线把前人的一些政治概念或社会概念,如自然权利、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国家主权、国家法等贯穿起来,将其纳入一个新理论体系之中。

自然权利是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出发点,同样也是其政治学说的出发点。在自然法理论中,他从自然权利中推论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在其政治学说中,他则从自然权利中推论出一个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的概念并不是由格老秀斯首先提出来的,十六世纪的许多作家都含糊地或明确地使用过这一概念,按照他们的理解,自然状态是一个想象中的人类早期发展阶段,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任何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成文法,人们只受自己良知和理性即自然法的支配,而不受任何外在法律的约束,人人享有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绝对权利。格老秀斯基本接受了这些作家对自然状态的叙述,不过在他的笔下,自然状态并不是什么理想社会,而是一个令人恐怖的无政府状态,人们的物质生活极其贫困,个人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格老秀斯不仅从对自然状态的叙述中非常直观地揭示了人类摆脱悲惨的自然状态的必要性,而且,他通过对人的基本天性的分析,揭示了人类建立政治社会的必然性。他认为,“渴望过一种有相互需求的社会生活”是人的本能选择,这也是人与动物最重要的区别之一,他说,按照上帝的意愿,“作为个体的人就应该是比较弱小的,就应该缺乏很多东西”,“其目的就是迫使人们组成社会”[4]11。因为,人的弱小就意味着社会生活是绝对必要的,作为单个的人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劳动满足自己的全部生存需要,一些自己无法生产的生活必需品必须通过与他人交换的途径取得,一些个人无法克服的困难要依赖于社会的组织来解决。“尽管人们要为过社会生活而受到某种程度的约束甚至付出一定的损失,但人的社会性本能仍然会促使人生活在社会之中”[4]15。人类渴望社会生活的本能以及对物质极其匮乏的自然状态的恐惧使得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的演变成为所有智力健全的人的必然选择。

格老秀斯认为,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社会和国家是实现这种转变的基本途径。契约论也是欧洲一种传统的思想,最早是由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的,在中世纪时期,形成“政约”和“社约”两大派别:“政约”是指以人民服从君主统治,君主保护人民为条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约定,“社约”是指很多人相约而组成国家,通过契约规定统治与被统治者的权利和义务。格老秀斯的社会契约论是对传统“政约”和“社约”思想的综合,一方面,他认为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自愿转让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形成的,另一方面,他又指出,个人转让权利的契约可以是有形的成文契约,也可能是无形的默许契约,而默许契约是社会契约的主要形式。人民对社会契约的默许就意味着人民已经承诺服从统治者所颁布的法律,而且这是一种绝对的、不可废除的契约责任。“我们应当忍受(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受到的不公正对待),而不能采取暴力反抗的行为”,“暴力反抗必定对社会的和平生活造成威胁,有可能导致国家陷入群龙无首的无政府状态”[4]91。

对国家法的论述是格老秀斯政治理论的又一重要内容。他认为,自然法只是“写在每个人脑海里和心里”的理性体现,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所以,自然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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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只是在自然状态下才独立存在过,因为那个时期除了自然法之外,不存在任何其它形式的法。在社会和国家形成之后,自然法的主导地位已经被由统治者所颁布的、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法所取代,自然法实际上已经揉合进国家法之中[5]。在国家状态下,自然法与国家法基本上是同一的,“人法(即国家法)并不能允许自然法所禁止的事情,同样,人法也不能禁止自然法所许可的事情”

[4]192,自然法是国家法的理性源泉,自然法所规定的人与人行为关系的原则只能通过国家法来体现。

格老秀斯又指出,既然自然法是“沉默的法”,那就意味着允许公共权威按照他们的意愿对自然法做出解释,而国家法是否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和原则的问题只能由统治者自己进行判断,因为人民已经将他们“判断善良与邪恶”的自然权利转让给国家和社会,而且“自身不再拥有行使过这种权利的任何痕迹”[4]103,格老秀斯给人民规定的唯一职责就是信守自己的诺言,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法。一些研究者由此得出结论:格老秀斯的国家法是专制的法,它可以为统治者的任何行为辩护,“这本书(指的是《论战争与和平法》)就像一个有着两个嘴巴的詹努斯面具(Jannus-faced),一个嘴说着专制主义的语言,另一个嘴说着自由主义的语言”[6]79。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提高国家法的地位进而提升国家主权者的权威是格老秀斯政治理论的最后归宿。但是,格老秀斯并不认为他是一个专制主义者,而是一个荷兰国家利益的终身辩护者,为了荷兰的强大,他愿意接受一个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6]64。此外,这也是他为化解西欧各国的政治危机所开出的药方——建立高效强大的民族国家政权,对内通过实施集权式统治,消除威胁国家的统一的各种纠纷,对外积极开拓殖民地,实现国家的迅速富强。

格老秀斯自幼博学,广泛涉猎自然、人文等多种学科,且颇有建树,号称“神童”。成年后,他成为一名职业律师,但他对其它学科的知识仍有浓厚的兴趣,特别是几何学的论证方法对他的思维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由此造就了其方法论创新的第三个特点: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几何学严密的推理及论证方法应用于自然法理论的研究之中,萨拜因对格老秀斯的这一创新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它赋予理性的含义之精确是古代自然法学说所不能企及的”[2]482。

何为几何学的论证方法?那就是先确定一些基本的命题,比如二加二等于四,“这一类命题为其本身的明确性、简单易懂和不证自明等特征所保证。这些命题一经被准确理解并清楚表述,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能怀疑。它们成为合理洞察现实世界基本性质的要素。一旦掌握了这些命题,便可形成若干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进行系统的推理,便能建立起一整套有关原理的合理体系。这种方法就是几何学演演证程序”[2]482。

几何学的论证方法首先体现在格老秀斯对自然法的基础、内涵及外延的精确界定等方面。格老秀斯首先清除了传统的自然法概念中所包含的有关神的意志的内容,尽管他承认上帝是自然法的“作者”,但是,他认为所谓上帝创造自然法只是对上帝创造人类并赋予人类理性这一事实的确认,上帝并不过问人类具体的理性活动,上帝也不能改变人的理性:即使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即使上帝也不能把邪恶变为正义[4]40。格老秀斯所采取的第二个重要步骤是将不具有实质约束性的道德戒律从自然法的概念是清除出去。他指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但自然法并不等于人类理性的全部,人类理性中的许多事情并不属于自然法调整的范围,他认为,自然法既然是一种“法”,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自然法虽然没有其它法所具有的外在约束性,但自然法的内在约束力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不产生法定责任和义务的道德戒律不应成为自然法的内容。经过层层排除,格老秀斯最后认定,只有体现财产权的人类理性即“尊重他人的权利”是自然法不证自明的基本命题。

从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这一基本命题出发,格老秀斯推论出私有财产、社会、国家及法律产生的必然性: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人口数量较少,自然资源相对充足,原始人在使用自然资源方面几乎没有冲突。随着人口数量和人类饲养的牲畜数量的不断增加,人们在使用、消费和分配公共资源方面的冲突也不断增加,为了化解冲突,一些公共资源由不同的家庭和个人占有使用,个人劳动的果实也归个人所有,私有制由此产生;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了自然状态的解体,因为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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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的贪欲使得人们的生活受到愈来愈多的不公正和不稳定现象的严重伤害,自然法基本原则面临崩溃。为了维持人类的生存繁衍,通过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外在机构来贯彻自然法的原则就成为原始状态下大多数人的理性选择,这个外在的强力机构——社会组织或国家权力就在每个人自愿转让自己的自然权利的基础上诞生了;在国家状态下,原始的、只有内在约束力自然法被有着外在强制力的国家法所取代,人只有遵守国家法,其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但自然法并没有消亡,自然法的精神和原则在国家法中得到了完全的体现。

综上所述,格老秀斯以其独特的方法论创新赋予了传统自然法思想全新的功能,在他的著作中,历史悠久的自然法完全摆脱了作为神学教条和道德戒律的传统角色,自然法成为论证私有财产权的形成、国家权力的来源及国家法律正义性的理论武器,同时,自然法也为处理国家间战争与和平关系的国际法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基于以上成就,格老秀斯当之无愧地获得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者”、“近代国际法之父”等荣誉。

[参考文献]

[1] A P D’ENTREVES.Natural Law:An Historical Survey [M].New York:Harper & Row. Pub,1965:51.

[2]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刘山,译.北京:商务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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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UGO GROTIUS.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25.

[5] STEPHEN BUCKLE.Natural Law and the Theory of

propert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9. [6] RICHARD TUCK. Natural Rights Theories[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

Grotius and Modern Natural Law

LEI HENGJUN

(Department of History and Culture,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Xi’an, 723000, China)

Abstract: The reason, why Grotius is called the founder of modern natural law, is that he endued the natural law with new function by introducing the method of geometry. In his works, the natural law has not been the body of divine wills, but the theoretical instrument for solving realistic problems; the theory of natural law has not been a kind of moral philosophy but turned into new theory of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s.

Key words: Grotius; Natural Law; Method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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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与近代自然法理论

在国内出版的各种西方政治思想史方面的教科书和研究论文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论述:“格老秀斯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但是,当我们仔细考察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演变历史时,我们会吃惊地发现,与这一美誉极不相称的事实是,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前人思想和观点的总结与综合,他所使用的一些基本概念如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国际法等也不是由他首创,也就是说,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多少原创性的思想。对此疑问,相关教科书和研究论文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很显然,国内的许多研究者只是笼统地接受了西方学术界的研究定论,却忽视了或误解了这一结论的由来。那么,格老秀斯到底是凭什么赢得了“近代自然法创始人”这一美誉?恩特艾维斯在《自然法的历史调查》一书中给我们指出了明确的答案:“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的创新之处不在于它的内容,而在于它的方法” [1]。萨拜因也指出: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无比重要性并不在于格劳秀斯所赋予的内容,因为在这方面他不过是步古代法学家古老的后尘。……其重要性在于治学的方法”[2]482。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揭示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中所包含的一些新方法。 一 自然法理论是一个在西方有着悠久传统的政治思想,自然法理论最先是由希腊的斯多噶学派提出的,罗马时期,自然法成为推动罗马法朝向平等化和人道化方向改革的进步因素,在中世纪时期,天主教的一些神学家将传统的自然法思想引入基督教神学之中,形成了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作为一名新教律师,格老秀斯从事自然法研究完全是出于一个偶然性事件。 1603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名船长在马六加海峡俘获了一艘葡萄牙大帆船,并将其装载的全部货物运到阿姆斯特丹出售,获得超过300万荷兰盾的收入。于是,300万荷兰盾归属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海洋控制权和海外贸易权问题在荷兰与西班牙、葡萄牙之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荷兰东印度公司为此委托年仅21岁的格老秀斯为他们起草 124

浅谈治理理论

浅论“治理理论” 摘要:治理理论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较有影响的理论,是 关于当前政府和政府改革的研究课题。治理理论产生于西方福利国家失败和市 场机制失灵的语境中,它的理论基础是新自由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 在西方一经提出,很快就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关注,并已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 问题。治理理论虽对我国的政府改革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由于社会发展阶段 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决定了我们在研究治理理论时,必须结合中国的现实,做 出正确的抉择。 关键词:治理理论;理论基础; 一.治理问题的提出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西方学术界,治理理论十分流行,以治理为研究 课题的著作开始涌现,并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从1989年世界银行在分析非 洲的发展形势时,首次提出了“治理危机”,再到世界银行1992年年度报告的 标题就是“治理与发展”。“治理”一词在学术界传播的速度超出所有人的想象,与此同时,治理理论在实践上也被运用到各国的政府和政治改革上,甚至有学 者提出“没有政府的治理”。治理理论产生于西方国家,因此作为舶来品的治理理论是否适应于中国,就成为中国学者争论的焦点。我国学术界开始重视这一 理论,并且将这一理论应用于中国现实的政治问题,我们不能因为强烈的人文 关怀而忽视了学者应有的学术理智,否则就会导致对治理理论的滥用和对政治 实践的误导,治理理论的中国适应性问题,仍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和大量的理论 和实践论证。本文将从治理理论兴起的背景和理论基础入手,以求能把握治理 理论的精髓,从而对治理理论的中国适应性问题做一个尝试性的判断。 二.关于治理概念的综述 在英语中,治理”一词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语和古典拉丁语中的“操舵”一 “

论比较优势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当代经济》2008年第1期(下) CONTEMPORARYECONOMICS !!!!!!!!!!!!!!!!!!!!!! !!!!!!!!!!!!!!!!!!!!!" !!!!!!!!!" 论比较优势理论 及其在我 #唐琼魏东升 我国的资源不仅人均占有量低,而且浪费严重,进一步加剧了经济增长与资源短缺的矛盾。建国50多年来,我国的GEP增长了10多倍,但矿产资源消耗增长了 40多倍。2006年,按现行汇率初步测算,中国GDP总量占世界的比重约5.5%,但重要能源资源消耗占世界的比重却较高,比如能源消耗24.6亿吨标准煤,占世界的15%左右;钢材消费量为3.88亿吨,占30%;水泥消耗12.4亿吨,占54%。即使考虑到汇率因素,中国的资源产 出效率也是比较低的。 2、 我国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1)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V类水质,全国约 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 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 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目前,我国七大水系的26%是五类和劣五类,九大湖 泊中有七个是五类和劣五类,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遭到污染,一些地区甚至已经是 “有河皆干、有水皆污”。与此同时,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 (2)空气污染严重 目前,数亿国人呼吸不到干净的空气,由于空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失约占GDP的1.8%。 (3)耕地污染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我国的人口和资源环境状况决定了我国只能倡导适度消费,而不能提倡高消费。 【参考文献】 [1]陈昕:救赎与消费—— —当代中国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主义[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2]倪瑞华: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精神[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郑红娥:社会转型与消费革命—— —中国城市消费观念的变迁[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蔡玉高、 朱国亮、徐清扬:粗放发展:滚滚车轮下的山河之伤[J].半月谈内部版,2007(9). [5]陈文玲:我国消费需求发展趋势及深层次矛盾[J].宏观经济研究,2007(1). 【摘要】传统的贸易理论强调的比较利益结构都是建立在一国产业的比较优势的基础上的,是以“ 生产规模报酬不变”和“完全竞争”为条件的,而新贸易理论大量运用产业组织市场结构、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和产品差异来构建新的理论模型。我国在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发展产业间贸易的同时,也应该利用国外需求结构的不同、规模经济和产品差异来发展我国产业内的贸易。 【关键词】比较优势竞争优势贸易创造效应比较优势陷阱一、引言 随着通讯、网络和信息技术等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进一步的加快,世界经济逐渐成为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国际间的贸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在国际分工的条件下进行,而目前的国际分工是由旧的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和各国资源的禀赋差异决定的。人民币升值后,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经济环境的挑战,我国必须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避开比较优势陷阱,更好地利用国际贸易带来的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在贸易中更好地利用贸易的创造效应,避免其贸易转移效应。 二、比较优势理论综述1、 传统的贸易理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创立了绝对贸易理论。他认为贸易绝非像重商主义者认为的一种零和博弈,相反斯密认为贸易是一种正和博弈。在市场经济中利益的驱动下,主观上为自己利益的微观经济主体可通过分工和贸易利用自己的绝对优势客观上为社会工作,从而实现自利与互利、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相互联系。社会各经济主体 (各国)按照自己的特长实行分工,进行专业化生产,然后通过国际市场进行贸易,从而实现各自的绝对利益。 斯密的绝对利益原理很好地解释了国际贸易产生的重要原因,为国际贸易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但是绝对贸易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释一个国家在生产任何商品方面都没有绝对优势时仍然能参与国际分工的现象。 针对绝对比较优势的缺陷,大卫?李嘉图提出比较优势理论。大卫?李嘉图认为,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不论处于怎样的状态,经济力量是强还是弱,技术水平是高还是低,无论有没有绝对优势,都能够确定自己的相对优势,然后利用自己的相对优势进行国际分工和贸易使国际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地利用,从而使得贸易的双方都能获利。在李嘉图的绝对优势理论中最关键的是机会成本。一个国家即使总体上处于劣势,可以从诸多的劣势中找到自己的相对优势。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回答了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无法回答的问题,但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各国在生产不同产品上的比较成本有差别 理论探索 152

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研究概述(一)

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研究概述(一) 【正文】 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首次提出,并分别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两书中较为系统地展开和表述的。这一理论提出以后的一百多年间,由于种种原因,长期被忽视,甚至成为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的“盲点”和“空场”。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经济“一体化”或“全球化”的深入,特别是世界范围内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对其本民族现代化发展道路的反思与探索,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才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得到较为全面的研究和展开,并在以下方面取得共识: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哲学或唯物史观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不仅是马克思考察分析人类社会、建构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基础,同时也是他剖析、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建构未来社会和共产主义学说的理论根据。然而,由于我国理论界对这一理论研究较晚,在这一理论深入研究过程中,争论较多,总体上讲还是分歧大于共识,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世界历史范围的涵义及其与民族史、地域史的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世界历史是一个整体范畴,它不是各民族历史的简单的总和,它是资本主义建立大工业以来各民族历史相互作用的产物。世界历史是由民族历史构成的统一整体,但它又有不同于民族历史个体运动规律的整体运动规律。因此世界历史与民族历史的关系,具有系统和要素之间的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世界历史不是通常的历史学意义上的世界历史,即整个人类历史,而是特指各民族、国家通过普遍交往,进入相互依存状态,使世界整体化以来的历史。因为:世界历史虽存在于今天,但它却形成于近代,即资本主义时代。稍后这一观点稍有变化,认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概念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类总体历史。二是特指18—19世纪世界“一体化”以来的历史。但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中的世界历史概念主要指后者,世界历史形成之后,人类历史与民族历史的关系不再仅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而且同时具有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与历史学学科意义上的世界历史范畴含义不同,两者不可混淆。首先,从时间上看,上限不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是特指16世纪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以来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所形成的历史。而历史学的世界历史,在时间上则包括了人类有史以来的全部历史。其次,从空间上看,其涵盖范围和意义上不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是以交往及其扩大所造成的世界性后果为特征,是指世界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一体化,即世界形成了有机整体。历史学的世界历史范畴则强调把全球各个民族和地区的历史包括在内,即在地域上包括全球。再次,从学科划分的级别上看,层次不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是一个哲学范畴,历史学的世界历史范畴是一个具体历史学科的范畴。 第四种观点认为:世界历史是一个多层次含义的范畴,在黑格尔时代,世界历史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历史学、编纂学意义上的世界历史。它在空间上是指相对于民族史和地域史而言的世界史、全球史。它在时间上是包括人类有史以来的全部历史、总体历史。二是指由维柯以来到黑格尔所完成的哲学精神层面上的世界历史概念。从纯粹思想史的角度看,马克思又发掘出世界历史的第三层含义:即自18世纪以来,由资本主义生产和交往方式的迅猛发展而使世界成为统一整体、统一格局的历史。但同时这种观点又认为,当然,马克思并没有完全排斥上述两种世界历史观。相反,他的世界历史概念统率了前人的观点,并以前人的理解为基础,来阐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第五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有四层相互联系的含义。一是指人类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及其共同基础。二是指各个民族和国家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系统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总体。三是专指资本主义世界历史时代。四是特指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所产生的现实的共产主义运动及其结果。这种观点还特别强调指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范畴这

论自然法的精神

进入21世纪,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中国也开始了新的历程,努力探讨和学习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成为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一个迫切课题。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对于我国法制现代化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而蕴涵于其中的自然法精神则是西方法精神的内在支柱,是西方法治精神的主体,探讨自然法精神将是研究西方法精神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自然法精神,来剖析其中的精粹,解析其内在的观念,以对我国法治起到若干启示作用。 一、自然法的概念 (一)自然法——渊源于西方法的一个概念 就起源而论,中国古代并没有关于自然法的学说,这是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而到了近代方才有了关于自然法中“自然权利”之说。法和文明是分不开的。西方法是植根于西方文明的法。西方文明在母体阶段,并无“西方”之限定。也没有“西方”与“前西方”之分。西方法的起点应该是古希腊法。自然法的开端同西方法并行不悖,同样起始于古希腊。对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界定,本文主要指古典自然法以及之前的自然法的研究,由于它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便仅限于此。 (二)自然法的内涵 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是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二、自然法的主体精神 法国的孟德斯鸠以其《论法的精神》一书文明于世。孟氏说:“我不是探讨各种法的本身,而是其精神;并且,这种精神存在于法与不同事物可能有的各种关系之中,……。”靳内。达维德在追述二十世纪之前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时,特别提到:“孟德斯鸠曾致力于通过比较,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这种研究方法很值得借鉴 自然法的精神源远流长,对于法精神的研究将经久不衰。 (一)古代自然法的精神 古代自然法包括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这是按照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来区分的。显然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 (1)古希腊自然法的精神 古希腊人源于自然法的最基本的信念就是正义。古希腊人的法律观念与分配问题有内在的联系。不管他们的分配观有多么的不同,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让每个人各有其所。这种正义观就是希腊法的精神。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理想国》就是从正义问题开始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 (2)古罗马自然法的精神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重要的代表是西塞罗。正如美国学者萨拜因所说:“在政治思想史上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

古典自然法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 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 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 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 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 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 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 的问题。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 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 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 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 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 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 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 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 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 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 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 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

西方治理理论综述

西方治理理论综述 (一)治理的涵义 1、治理的内涵 以“governance"(“治理” )为题材的理论著作的涌现,反映着社会科学界对统治以不同方式体现出来的模式感到的兴趣。无论传统用法或辞书上的解释,都以“治理” 为“统治” 的同义词。但在愈来愈多的讨论治理的著作中,它的用法和内涵都转移了方向,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在众多定义中,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治理定义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是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2、治理的目标 简单地说,治理的目标就是实现“善治”。善治涉及到:“一种有效率的公共服务,一种独立的司法体制以及履行合同的法律框架;对公共资金进行负责的管理;一个独立的、代议制的立法机构负责公共审计机关;所有层次的政府都要遵守法律、尊重人权;多元化的制度结构以及出版自由。”(来福特维奇把善治区分为三个组成部分:系统意义

的、政治意义的和行政管理意义的。)——这是一个“政治——行政” 的治理框架。 治理的目标在于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强调政府和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它不仅关注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公共部门,而且重视公共政策与社会资本的相互连接,强调非市场力量的凝聚(如公民和非营利部门的参与)。可以说,治理在公共管理的语境下,是以企业精神重塑政府,以社会资本的力量来应对政府合法性危机的公私合作的结构和过程,其目标在于提高公共管理的水平及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一个“社会——政治” 的治理框架。 在美国,治理主要是通过调整技术层面的权力配置尤其是政府内部的权力配置来提高政府绩效,回应当前治理存在的问题,可以称之为内部解制型治理,而不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 3、治理兴起的主要原因 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管理危机是治理理论兴起的根本原因。治理理论的兴起还与市场和等级制的调节机制发生危机有关。治理理论的兴起还与众多社会组织集团的迅速成长密切相关。——公民社会的成长经济全球化直接推动了公共治理模式的产生。经济全球化使人们的活动跨越了国家疆域的限制,因此也产生了一些国际性的跨国经济、社会组织,直接导致新的管理领域和管理主体的产生。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综述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综述 摘要:对外直接投资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并形成了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本文对传统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进行了综述,并论述了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最新进展,希望能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关键词: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综述 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是指一国的企业、团体等在国(境)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个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个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在不断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尝试,特别是近几年来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较快。初具规模,已成为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传统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一)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对外直接投资起源于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研究的核心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决定因素、行为方式和条件等。目前国外对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较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1.垄断优势论 美国学者海默(Hymer,1960)在其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运用西方微观经济学中关于厂商垄断竞争的原理来说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 提出了“垄断优势论”,指出大企业凭借其特定的垄断优势从事对外直接投资,开了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的先河。该理论后来经过其导师金德尔伯格(Kindleberger,1969,1975)的补充发展,现称之为“海默一金德尔伯格传统”。垄断优势论首次提出对外直接投资应该从不完全竞争出发,在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够以自己的各种垄断优势,如技术优势、资金优势、规模经济优势等,对他国进行直接投资。它研究的对象只是实力厚、具有明显垄断优势的美国跨国公司。根据该理论,没有垄断优势的企业无法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没有垄断优势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兴起, 则对此理论提出了质疑。另外,垄断优势理论也无法解释产品出口、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说

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说 沈宗灵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历尽曲折的过程后终于在1982年12月10日通过了。这一公约的诞生表明了国际政治舞台上力量对比的一个显著变化,同时也标志了国际法的一个重大发展。虽然其中不少条款还有待继续完善,但公约肯定了第三世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这一公约的诞生使人们回想到早在1609年荷兰出版的一本小册子《海洋自由论》(一译海上自由、公海自由)。新公约与这本小册子当然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的产物,但二者之间却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即反对任何国家推行海洋霸权主义;同时,具有历史讽刺意义的是,现在某些发达国家却居然利用“海洋自由”的原则来推行海洋霸权主义,力图垄断属于人类共同财富的海洋资源。 《海洋自由论》这一小册子的作者就是雨果·格劳秀斯(1583年~1645年)。他当时是荷兰的一个青年律师,在后世则被公认为17~18世纪西方古典自然法学的最初代表和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今年是格劳秀斯诞辰400周年。本文试图对他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说,特别是他的代 表作《战争与和平法》作一评介,作为对这位杰出法学家的纪念。 一、历史背景 格老秀斯,曾任律师、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治、宗教冲突而被监禁,1621年脱狱成功,避居法国,长期从事写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1645年从瑞典返回时病死于途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第一本是1604年~1605年所写的《捕获法》,但该书直到1868年,即他死后223年,才正式发表。第二本是上面已提到的《海洋自由论》一书。第三本《战争与和平法》是他的主要著作,于1623年—1624年在法国写成,1625年出版。 《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的核心思想是:在国与国之间的一切关系中(包括战争在内),均应受法律的约束。全书除导论外,共3篇。导论着重阐述了以上基本思想以及自然法的

超现实主义综述

超现实主义思潮综述 摘要:本文用客观的语言,论述了脱胎于达达主义的超现实主义的历史背景和深受弗洛伊德潜意识理论影响的哲学背景,并简要谈论了其成立的过程及艺术的纲领。通过对其代表人物达利、米罗画作的分析浅论了超现实主义抽象和具象两种不同风格的特征。 关键词:超现实主义达达主义潜意识象征性 超现实主义是现代艺术的一项运动与流派,它脱胎于瑞士的达达主义,由达达主义在法国同象征主义相结合后逐渐演变而成。超现实主义的哲学基础是直觉主义和弗洛依德的梦幻心理理论及精神分析学,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黑格尔哲学的影响。超现实主义者认为,在现实世界之外,还有一个所谓彼岸世界,即无意识或潜意识的世界。超现实主义者致力于探索人类经验的先验层面,同时致力于突破合于逻辑与实际的现实观,尝试将现实观念与本能,潜意识与梦的经验相揉合,而达到一种绝对的真实,超越的真实。例如,超现实主义画家与过去画家描写梦境有显著不同,这在于他们能重现梦境,并将逻辑上不相干的事物加以喻示性地并列,由此传达出梦境特有的感性气氛。 一、超现实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从达达说起 1914年8月欧洲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四百多年来形成的“美的艺术”体系出现了巨大的裂痕。尽管博物馆继续开放,展览会照常举办,但欧洲稳定、统一的艺术体系已经开始瓦解。许多艺术家在战争中身心遭到重创。在这段时期内艺术家继续从事传统的艺术活动似乎不合时宜,更不愿在官方举办的画展上展出自己的作品。那个时代需要另一种艺术--一种全新的批判性艺术--达达主义产生了。 “达达”一词主要表达的是一种玩世不恭的象征意义。达达主义者将他的攻击目标指向所有以前的艺术运动和形式,无论是传统的还是二十世纪初期的实验性艺术。他们对既有的体制、道德和一切美学等传统价值观念一律加以破坏和颠覆。 达达主义者抨击伪善没落的旧世界,与其说是一场艺术运动还不如说是对当时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全面反抗,从本质上看他代表了对艺术的否定--但它否定一切时最终不得不否定自己,世间万物的发展规律总是不破不立,在对旧事物摧枯拉朽的无情涤荡后,新事物的兴起也就为时不远了! 二、超现实主义产生的哲学背景--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 在达达主义衰落的同时,有两种学说广为流传--一是法国哲学家柏克森的生命哲学,二是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尤其以后者的影响最为广泛。他把人的的心理分为意识和潜意识两个对立部分。他认为梦总是指向人的心灵深处,梦境体现了人的潜意识和本能的欲望,是潜意识完美的再现,是摆布个人命运、决定社会发展的永恒力量。但这些潜意识却受到现实规范的种种抑制,人们长期忽略了它。弗洛伊德反对一味压抑潜意识,主张寻找合理渠道来发泄,而艺术创作给潜意识超越现实规范理性和道德提供了最佳途径。因为梦和艺术是相通的。 三、超现实主义的产生 1924年,法国作家布列东在巴黎发表了第一个《超现实主义宣言》,布列东在第一个《超现实主义宣言》中,曾对超现实主义作过经典性的解释:“超实现主义,阳性名词。纯粹的精神无意识活动。人们通过它,用口头或局面,或其他方式来表达思想的真正作用。它只接受思想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师大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 摘要:格劳秀斯作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它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以及国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实在法和自然成分。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类共同意识基础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数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仅对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也有效。本文结合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正文:

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生平与著作 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以后又进入政界。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争端而被捕入狱。后在其妻玛丽亚的巧妙安排下侥幸脱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这一职位是当时“瑞典外交部门最高职务”。但由于瑞典的宰相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他便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为其准备了一条船,并送到留培克。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上岸后,格劳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辆敞篷运货车希望到达卢卑克,但离开罗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卧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62岁。 格劳秀斯的遗骸临时安葬之后,移葬于故乡德尔福特。格劳秀斯曾以简洁的语句,为他自己写下T墓志铭:

国贸贸易毕业论文-比较优势理论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摘要比较优势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将其视为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但这一理论的应用却并非一帆风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比较优势相当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充分利用好我国对外贸易的比较优势成为国内学者的研究重点。本文首先分析了比较优势理论的内涵和发展,重点讲述了当代影响比较优势的几个要素。并根据比较优势的内涵的发展,将这一理论分为比较成本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当代比较优势理论三个阶段。其次论述了当代中国对外贸易的现状。最后论述了比较优势理论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借鉴意义。以中国三类出口商品的显性比较优势变化趋势图为依据,分析了我国对外贸易中比较优势的变化,并对如何借鉴比较优势,提高我国的比较优势素质做出了一定的建议。重视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比较优势,能够加快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进程和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实施,最终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关键词:对外贸易;比较优势;策略建议Abstract 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gets the universal solicitude of academic circle fromits producing day,and it is regarded as the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ing theory. But theapplication of this theory is not plain sailing. For China such a developing country thatcomparative advantage is fairly obvious how to make good use of the comparativeadvantages became the focus of academic research.

全球价值链理论研究述评 精品

全球价值链理论研究述评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前完全由一家企业单独生产的产品,现在可能被切割成许多不同的价值环节,由遍布全球、成千上万家企业同时协作生产。基于价值环节在企业之间分割、组合及其在全球布局的现象,理论研究者提出了全球价值链的概念和相关理论,涌现了大量相关文献,本文试图对这些研究的演化及发展进行归纳、比较和总结,对其主要结论进行评述。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 一、全球价值链概念的演化 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波特教授于1985年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价值链”概念,认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过程可以分解为一系列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增值活动”,每一项增值活动就是价值链上的一个环节,其总和即构成企业的“价值链”(波特,1985)。早期的价值链理论偏重于从单个企业的角度分析企业的价值活动与竞争优势,价值链研究的重心在企业内部。20世纪90年代开始,波特把价值链研究的重心从企业内部转向企业外部,价值链的范围开始从单个企业层面向产业层面扩展,并开始研究价值链的空间分布。 寇伽特(Kogut,1985)在分析国际战略优势中使用了价值增值链(value added chain),认为价值增值链是由技术与原料和劳动力的融合而形成的各种投入环节,结合起来形成最终商品,并通过市场交易、消费等最终完成价值循环的过程。寇伽特认为,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或一家企业的竞争能力,不可能体现在商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上,国家或地区之间资源禀赋差异最终决定了国家比较优势所在的价值环节。与波特相比,寇伽特将价值链的概念从企业层次扩展到了区域和国家,更加强调了价值链的垂直分离和全球空间再配置之间的关系。 全球价值链概念是在早期的价值链、价值体系、全球商品链的基础上提出的。20世纪90年代,格雷菲(Gereffi)和其他研究者将价值链概念与产业的全球组织联系起来,提出了全球商品链概念,即围绕某种商品的生产所形成的一种

国际贸易论文--自由贸易理论概述与比较优势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自由贸易理论概述与比较优势理论对我国的运用 ——程康 A09经济 090801107 摘要:对自由贸易理论进行总结,并通过通过对比较优势理论的产生背景、国内应用现状和理论局限性的多角度反思,对我国使用比较优势理论的问题。 (一)自由贸易理论 自由贸易理论,创始者是亚当斯密,其核心是自由贸易可使参与贸易的双方均获得贸易利益。他创造性的提出了分工学说,建立绝对贸易理论,以强大的实证分析和逻辑推理,最终让大家认清重商主义贸易政策的‘0和游戏’规则的真实面目,使得自由贸易得到广泛的认同,并得以发展。 纵观自由贸易理论,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在第一产业革命时期的古典贸易理论,以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论、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论和约翰·穆勒的相互需求原理为发展主线。绝对成本论认为一国应放弃成本绝对高的,而选择成本绝对低的进行专业化生产,并彼此进行交换,这样两国的劳动生产率都会提高,成本会降低,劳动和资本能得到正确的分配和运用,这样是增加国民财富的最佳途径。但它不足以解释一个国家若全面属于劣势的情况下,该如何进行贸易。于是后来,比较优势理论就此产生了。大卫李嘉图根据“两优相较择其重,两劣相较取其轻”的比较利益法则,选择优势较大或劣势较小,即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行专业化生产,而放弃优势较小或劣势较大产品的生产,并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大卫李嘉图虽然解决了亚当斯密理论的尴尬,但仍有着“静态化”“完美化”的不足。理论总是在不断的实践及学者的改善中越发成熟,此后,约翰穆勒提出了相互需求理论,该理论从各国家自身的需求强度着手,认为两国交易的条件由相互需求强度决定。 相互需求理论仍然存在的诸多不足和响应时代的学者似乎并没有让自由贸易理论止步于此。随着第二次产业革命和马克思主义诞生,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最终被摒弃,取而代之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劳动价值论。自由贸易理论迎来了第二阶段---新古典贸易理论,以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的生产要素禀赋学说为发展主线。理论认为,不同商品的生产需要投入不同的生产要素比例,而不同国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是不同的,因此,一国应生产那些能密集地利用其较充裕的生产要素的商品并出口,以换取那些需要密集地使用其较稀缺的生产要素的进口商品。然而,里昂惕夫用该理论方法对美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试图验证他确信不疑的生产要素禀赋论时,却惊奇的发现美国出口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这让理论与贸易实践完全背离,使人们不得不再另辟蹊径寻找自由贸易理论真谛。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一位勇敢的妻子把她那被判终身监禁的丈夫藏在一个大书箱中,冒险运出荷兰的一个城堡监狱,从此,近代国际法出现了一位奠基人。自北约开战以来就争执不休、以致家喻户晓的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挖根刨底,我们可以从400多年前找到“罪魁祸首”——根据自然法最早提出人权原则的荷兰学者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 格老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他的法学思想,主要集中在《捕获法论》(发表于1604年冬)、《海洋自由论》(发表于1609年)和《战争与和平法》(发表于1625年)三本专著中,笔者在此将其戏称为格老秀斯“法学三步曲”。 “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还因为无论从航海方面还是从渔业方面看,它都适合于人类共同使用”。《海洋自由论》发表以后,遭到荷兰以外国家学者的围攻。1613年,威尔伍德发表文章回应格老秀斯:“一个国家的居民有在他们的沿岸进行捕鱼的原始的排他的权利。这一部分海洋必须属于沿海国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捕鱼,这些鱼类会有灭绝之虞”,从一个方面论证沿海国对沿岸水域享有主权和所有权的思想,促成“领水”概念的产生。1618年,英国的赛尔登写成《闭海论》,为英国君主占有英伦三岛周围海域的行为辩护。1635年英王查尔斯一世下令刊印此书,甚至通过英国驻荷兰大使,要求荷兰惩罚格老秀斯。赛尔登公开反对格老秀斯的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但他同时承认一个原则:一个国家不能禁止别国人民在它的海中航行而不致有失对人类的义务。赛尔登力图使英国对海洋的特殊要求与航行自由的普遍要求相协调。格、赛之间的这种海洋自由与占有的争论随着以后海洋被划分为领海和公海而终结,海洋自由原则得以确立。17世纪上半叶,欧洲宗教改革后,形势动荡不安。生逢乱世的格老秀斯,亲眼目睹了当时交战双方的悲惨情事,深感建立和平与法律秩序的重要,他希望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理学、哲学和神学的渊博知识,能够说服当权者,以恢复法制与和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格老秀斯顺应时代的要求撰写了《战争与和平法》。 战争始于鸡毛蒜皮的借口,或者无事起烽烟,没有任何法律的审查----既无神的法律也无人的法律……而持续不断。一次宣战的结果似乎是导致各种罪恶得以释放。 格老秀斯的法学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战争与和平法》共分3卷,有5个部分。绪论着重论述了权利的起源与法律问题;第一卷着重论述战争的起源、性质和分类,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与义务诸问题;第二卷主要说明何者是公物,何者为私产,何谓对人的权利,何谓所有权的义务以及有关公私誓言、损失赔偿、使节尊严等;第三卷主要论述战争中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外国人的合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等。该书的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主要论述了和平的种类以及战争条约等。格劳秀斯的法学思想可归纳如下: 1.法学的哲学基础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是以自然法理论作为基础的,而自然法在他看来则源自人的理性,这表明了了他对人性的看法是持乐观态度的。格劳秀斯认为,人与动物是有根本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类的特性需要社会交往,并且需要过和平而理性的生活,所以“一切动物生来只求自己的利益”这句话是适用于人类的。他写道:“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准则,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人们“都是为着社会而生存的。这社会性和社会本性相合的行为就

女性主义的发展研究综述

女性主义的发展研究综述 著者:曹咏彤 摘要:女性主义又称女权运动、女权主义,是指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女性主义理论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平等的本质以及着重在性别政治、权力关系与性意识之上。本文综合概述了女性主义的历史、沿革、理论和形式。 关键词:女性主义;性别歧视 引言: 2015年央视羊年春晚中语言类节目中某些涉及女性的词语成为了网友热烈讨论的对象,并引出“春晚歧视女性”的争议话题,引发社会关注。女性主义的理论千头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在全人类实现男女平等。在这样一个跨历史、跨文化的普遍存在的社会结构当中,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认知、观念、伦理等各个领域都处于与男性不平等的地位,即使在家庭这样的私人领域中,女性也处于与男性不平等的地位。 历史 女权主义运动在西方社会兴起,有其特定的背景,当时欧洲社会女子的地位十分低下。在十七世纪前,英国的已婚妇女基本谈不上有何权利,除非丈夫自愿地让给她权利;当丈夫在世时,她的财产和她的人身完全供丈夫享乐;在某些国家,如果丈夫死后没有遗嘱,女子的财产要给丈夫的亲戚,而不给她或她的孩子。 以现代的哲学与社会运动的观点来看,女性主义通常以18世纪的启蒙时代思想家为起源。如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所著《女权辩护》是19世纪之前少数几篇可以称得上是女性主义的著作之一,她认为女性拥有比男性多上很多的权力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更早以前就存在着其他关于两性平等的著作,例如神秘哲学家安里西·哥內留斯·阿格里帕在1529年所著的《关于女性之高贵卓越的演说》。 女性主义在19世纪渐渐转变为组织性的社会运动,因为当时人们越来越相信女性在一个以男性中心的社会中受到不平等对待。女性主义运动根源于西方的进步主义,尤其是19世纪的改革运动中。组织性运动的时间是起于1848年在纽约州色内加瀑布市召开的第一次女权大会。艾米琳·潘克斯特是妇女参政权运动的奠基者之一,她揭露英国社会制度里的性别歧视,并且成立了妇女社会政治联盟。在许多成员微罪遭捕,然后因为《猫捉老鼠法案》而重复进出监牢数次后,她们进行绝食抗议。其强制喂食的结果让这些成员病得很严重,使得当时法律体制的残暴受到社会关注,也因此助长了她们的目的。 现代女性主义有个非常重要的支援因素就是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出版的《三个原始部落的性别与气质》一书。她是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也是美国女性主义的主要领导人之一、贝拉·艾布札格所就读的大学。在米德的书中报告说,查恩布里部落中的女性拥有支配地位,却没有造成任何问题。这本书使得艾布札格那个时代的知识份子相信,欧洲对于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的观念是非常文化取向的,而并非无可抹灭的天性。 沿革 早期的女性主义者与最初的女性主义运动通常被称为“第一波女性主义”,而1960年之后的女性主义被称为“第二波女性主义”。也有所谓的第三波女性主义,但是女性主义者之间对于其存在必要性、贡献与概念意见不一。这三个“波”之所以如此称呼,是因为就像海浪般,一个接一个永不间断,后来者运用了前行者的贡献与资源。 妇女解放运动到今天为止,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两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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