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201X)石刑初字第10号-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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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石刑初字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石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杨,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于辽宁
省本溪市,中专文化,系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明山小学教师,住(略)。系被害
人秦树坤的儿子。
诉讼代理人刘伟,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人郝来福,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石炭井三矿职工,后买断工龄无业,捕前住(略)。201X
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1X 元,201X年4月26日刑满被释放。201X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
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闫雪萍,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宁涛,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于石炭井,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略)。201X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
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系郝来福的儿子。
辩护人姜有育,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雪山,男,1983年3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
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略)。201X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
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
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淑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X)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来福、郝宁涛、张雪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杨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
检察员时磊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监督庭审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杨及其
诉讼代理人刘伟,被告人郝来福及其辩护人闫雪萍,被告人郝宁涛及其辩护人
姜有育,被告人张雪山及其辩护人邹淑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郝来
福与赵斯伟酒后到大武口区石炭井三矿“情缘酒吧”喝酒,遇见正在酒吧内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