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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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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备。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不可分。

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我国早在1950年代,劳动部门就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特殊监管。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总体上看,《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是可行的,特种设备的监管是有效的。2005年,全国的特种设备数量大约有300多万台,到2012年,达到了820多万台,其中,电梯保有量达250多万台,居世界第一。

在特种设备数量激增而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从2006年0.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6人。

但是,当前,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虽然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仍高出发达国家4—6倍,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平安生活的需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2013年5月,国内在一周时间里连发7起电梯事故,甚至有人称之为“电梯事故周”。事故频发所产生的恐慌情绪不言而喻。在特种设备数量激增而监管资源并不能同步增长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建立更为有效的安全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创新了监管工作模式,加大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了特种设备报废、可追溯和缺陷召回制度,并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需要,是建设平安中国、保障民生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质量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们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迈出了新步伐。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亮点

《特种设备安全法》几乎全盘吸纳了《条例》确定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了调整范围,创新了监管制度,加重了法律责任。在行政许可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更加原则,对定期检验、鉴定等

技术性监管措施作了微调。

1、《特种设备安全法》强化了全社会安全立法的色彩

《条例》尽管也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但更侧重于政府的行政监察,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强调了“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体制,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二字之差,强化了社会安全法的色彩,淡化了行政管理法色彩。

2、《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分类的、全过程的、有重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扩大了调整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分类监管就是要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对它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与《条例》不同,《特种设备安全法》列举了八大类承压类和机械类设备,但又未将特种设备限定为这几类设备,也未明确规定设备的参数,这为质检总局从实际出发,科学地确定管理对象、管理方式,完善制度建设预留了空间。下一步,质检总局将以制定新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契机,将风险较小的设备调整出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在风险较大的设备监管上,同时,将在大力推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使用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设备、地区、单位分类监管。

全过程监管从宏观方面看是指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多元共治的全面监督管理。从微观

方面看,是对涉及安全的各个重要环节,实施监督管理。《条例》调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四个环节,《特种设备安全法》增加了经营环节,对特种设备销售、出租、进口都予以规范,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更加完整的链条,并与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进一步衔接。如: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者要建立进货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得销售未经许可、检验或国家明令淘汰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特种设备;出租者也是如此,应当保证出租的特种设备的合法性、安全性。

有重点监督是要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3、《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责任,特别突出了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关于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具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空的特点,事关公众的安全。企业在设计、制造和日常的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的时候,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人们生命、财产的损失。如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不真正负起责任来,监管部门凭借有限的行政资源,很难保障安全。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包括检验、人员培训、制定安全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求“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

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对生产单位,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对销售单位要求“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对使用单位要求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对电梯制造、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责任,法律都作了尽可能细致的规定。

关于监管部门的责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是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其他部门有相应职责。同时也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如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社会监督责任。法律新创设了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的责任。即:“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还规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4、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是指已售出的产品,由于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产品召回制度是泊来的制度。早在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委,以规章的形式,设立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后来又制定了儿童玩具、食品召回的规章。此后,2008年,《食品安全法》吸纳了食品召回制度;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特种设备产品召回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这里,召回的前提是特种设备存在因为生产原因造成的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偶发性的、非安全问题不在召回之列);召回的主体是生产单位;召回的方式有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召回的程序、采取的措施等,还有待于部门规章作进一步明确。

5、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和安全评估制度

设备都有设计的安全使用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条例》规定了报废制度。即“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

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法》不仅强调达到报废条件的要立刻报废,而且要求报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对于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规定了安全评估制度,即“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这是一种既保障安全,又兼顾现实可行性的制度设计。

6、调整了行政许可制度和强制性检验、鉴定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面吸纳了《条例》关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各环节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和强制性检验、鉴定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计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特种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技术评审制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制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制度。与《条例》不同之处在于,其一,《特种设备安全法》基本上都没有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作出明确授权,只是笼统地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仅仅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其二,《条例》中针对不同种类的特种设备实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被整合为一种行政许可,即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这些改变,可以将质检总局从大量微观许可事务中解脱出来,为将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扫清了法律障碍,预留了足够空间。

强制性检验、鉴定制度计有:特种设备(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型式试验;特种设备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条例》不同之处在于:取消了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监检,但增加了压力管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检;定期检验明确为安全性能检验,不再提能效测试。

7、提升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地位

《条例》首次在立法层面提到了安全技术规范。近些年来,质检总局陆续以规定格式制定了100多个TSG,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如《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已经按照WTO/TBT的规定,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但是,其法律地位并不明朗。《特种设备安全法》肯定了这一实践,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提升到了标准的地位,明确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循的最高技术准则,其制定者应当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今后,质检总局需要进一步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程序,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规范的质量,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能够科学地、有效地实施,争取在一个不长的时间内,形成中国的特种设备规范(TSG),以便能够走出国门,与世界的一些技术法规、规范并齐,更好的为特种设备安全和经济、贸易服务。

8、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调整了查封扣押的规定

安全质量问题累累发生,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可能就是处罚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所以这部法律在《条例》基础上,普遍加大了处罚力度。当然,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提高预防的能力,产生警示的作用。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对许多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前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查封、扣押范围增加了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同时删除了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个人的解读是将安全监察的重点更多地放在安全上。

9、删除了特种设备定义和事故标准划分的规定

《条例》在附则中规定了特种设备定义参数,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法》则没有作具体规定。个人的解

读是:当前,可以仍然执行《条例》的规定。长远看,法律不明确规定定义,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监管对象留下制度空间;事故标准的确定上,也可以向《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靠拢。

10、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的原则

民事优先原则是指在发生了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时候,或者其他欠债的时候,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对建设平安中国,保护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政策。

三、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1、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召开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贯彻实施电视电话会议,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了法律宣贯,举办了质检系统培训班。省质监局印发了普法资料,在多个网站上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知识竞赛。下一步将开展大规模的培训。各级质监部门需要把《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特种设备安全防范知识。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厂门、进校门、进单位、进乡镇、进社区、进机关,进一步提高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制氛围。要针对不同对象,举办多层次的

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有计划、有步骤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增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组织推动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学习培训,让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增强企业依法安全生产经营的自觉性。

2、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法》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

要结合实际,推进电梯监管地方立法,及时清理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要抓紧研究落实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制度,科学界定、把握重点,不断探索按设备、按单位、按地区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新措施、新手段。要以贯彻实施法律为契机,针对新时期特种设备面临设备快速增加、技术不断进步、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等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反思和研究现有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创新监管思路,转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确保安全、便民高效为原则,推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发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作用,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工作中来,齐抓共管,形成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多元共治的整体合力,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3、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正确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

目前,《条例》与《特种设备安全法》存在不一致之处。为正确执行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行政许可(含强制性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范围没有作明确规定的,继续适用《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既有的TSG开展工作。如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法》取消的项目,不再实施。如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监检。《特种设备安全法》增加的项目,根据质检总局的要求,在条件具备时实施。如压力管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检。《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规定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执行。如,《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此规定,则此规定不再执行。处罚与许可各行其道,有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但行政许可按行政许可的规定处理。又如,关于定期检验,法律不再要求能效测试,仅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再如,关于应当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法律不再要求条例中的“(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这些都应当在执法中予以关注。

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条款的适用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同一种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对某一种行为,

《条例》没有调整,或者设定罚则,《特种设备安全法》设定了罚则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如,对生产者未依法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等的处罚。对某一种行为,《条例》设定了罚则,《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设定罚则的,不再处罚。如,“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按照《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则不需要处罚。

关于行政强制。查封、扣押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条例》规定不一致,《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范围不再包括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同时增加了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执法实践中按照法律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发布者: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发布时间:2016-03-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十二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支持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和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013年6 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一、立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对此,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我国政府对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年,195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 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十二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支持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和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对此,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且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 一是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尤其是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增加,特别是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增加,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已经从传统的生产安全,发展成为社会

特种设备安全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知识学习 部门: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6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八种特种设备,分别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4、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5、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者,每 4年复审一次,所属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报设备管理中心,在证书有效期前 3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由发证机关审核。 6、压力容器主要安全附件有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和爆破片。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8、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10、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测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收检验。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4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C)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2、特种设备(C)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经营 B.生产 C.使用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B)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A能够使用 B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C崭新 4、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C)、维修。 A.检验 B.销售 C.改造 5、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A)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出租 B.使用 C.使用 6、( A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管理。 A.县级 B.市级 C.区级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C)。 A继续使用 B维修后使用 C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释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会增加管理成本。在处理这方面的矛盾时,首先确保的是设备的安全性,也就是常说的安全一票否决权。比如,自动扶梯,因有儿童上行时在其三角地带碰撞被夹而身亡,则需要规定所有自动扶梯的该地带,必须加装防夹固定的挡板。对这样一种少见的事故、采取这种普遍的措施,经济上来说也许有人认为不值得,但是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无法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只要特种设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甚至包括人为的行为,我们都要从特种设备的结构、强度和刚度、运行的可靠性上,采

取一切能够采取的措施,包括人为行为可能造成事故的情况,采取多种安全保护装置,来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事故就会上升。我们从上世纪70年度万台设备7.9起事故,下降到目前的万台设备0.5起事故,来之不易。事前预防的各种有效的措施应当坚持,并且要及时适应特种设备的工作形式。 三、节能环保的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不是说不考虑其他方面,特别是节能和环保。特种设备中有一些设备本身就是高耗能设备。比如锅炉,它是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也是能源消费大户和重要污染源。2010年我国原煤产量32.4亿吨,锅炉用煤达23.8亿吨,占全国煤炭产量的73.4%。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锅炉特别是燃煤工业锅炉的能效水 17亿吨, 万台左右,70%, 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的规定,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办法,结合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了设计文件节能方面审查、能耗测试等工作。除特种设备用材的减少、锅炉能耗的降低、本身就是对环保做出贡献外,特种设备的生产工艺、使用管理同时影响环保。如特种设备的热处理、除锈喷漆、无损检测、燃料的处理等。这些都应当在进行安全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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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

法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 第三节经营 第四节使用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早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贝y I法律内容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 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 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折叠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 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精品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试题及答案(最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试题 单位:姓名:成绩: 1、本法的立法宗旨,下列哪些内容正确?()。①预防特种设备事故②保障人身和财产 安全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④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B A. ①②③ B. ①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④ 2、下列哪项适用本法?()。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② .经营、使用、检 验、检测③?监督管理④?审查制度B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D。①②④ 3、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①?安全第一②?预防为主③?节能环保④ . 监督管理B A.②③④ B.①②③C?①②③④D。①②④ 4、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管理。A A.安全监督 B.设计C?检验? 5、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 管理。B A.市级 B.县级 C.地区级 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A A.法律、法规 B.宪法、法制 C.安全生产制度 7、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及相关标准。B A. 企业安全方针 B.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C. 企业经营 8、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B A. 企业领导 B. 单位和个人. 9、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A A.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B.法律法规教育 C.安全生产教育 10、()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十二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义务,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支持鼓励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和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对此,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且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 一是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安法》)于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特种设备是现代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装备。特种设备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在一定程度上,特种设备的拥有量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2012年,全国特种设备总量为821.67万台,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江苏、广东、浙江、山东、上海五省市的特种设备数量位列前5位,分别为115.5万、100.9万、80万、57.1万、46.5万,占全国特种设备总量的48.7%.福建省特种设备数量为26.8万台,另有626万只气瓶和5546多公里压力管道。我国的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长量均列世界第一位,上海、北京电梯数量超过纽约、东京,已经是全世界拥有电梯最多的两个城市。 我省特种设备数量在全国的排位与我省GDP的排位基本相当,特种设备与现代化、工业化密切相关,从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行十年来,我省特种设备从10万多台增至

28多万台,平均增速18%。全国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人员约1.2万人,人均监管设备688台,我省已高达1:2000台,个别县区高达上万台。 二、监管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手不够,能力不济。 从全国去年底的数据看,全国设备总量为821.67万台,安全监察人员11936人,人均监管设备688台;而我省人均监管设备目前已达2000台,有的县区达到1万多台,十年来,我省监察干部几乎没有增加。同时,由于近年来问责中“乱扣帽子”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许多同志不愿干、不敢干,队伍不稳定,新手管安全,青黄不接,能力不济。这双重因素叠加,造成了全省特安工作水平下滑。 2、机制不善,执行困难。 现行体制机制存在不够科学有效。最具实操层面的是安全技术规范,但是多达140多件的安全技术规范恰恰反映出顶层与基层脱节的问题,规范间矛盾,要求不统一,各唱各的调,各走各的道;就某项规范而言,又存在着责任揽的太多,对系统内部要求过细、过死,实际操作没有弹性空间,造成监察与检验“互掐”,责任主体却“袖手旁观”。顶层设计不够科学有效,是造成目前工作困难的主要原因。另外,目前国家局对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发布、宣贯等工作已形成利益链条,造成安全技术规范贯彻效率低下,落实不够及时等问题。质检总局特设局已经意识到顶层设

特种设备安全法 意义及解读

意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并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这部法律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本次的101条,补充细化了许多针对性强的条款。 “这几年北京不断有新的地铁线路开通,站内电梯、扶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势复杂。我们特别欢迎有这样一部对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具体、细化规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现事故,相互推诿责任。”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运行工程总管李宇轩说。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这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3] 编辑本段解读 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4] 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最近,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部旨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的及时出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生动诠释。时代之需人民所期 阚珂:特种设备听似陌生,但一提电梯、游乐设施,大家就熟悉了。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若管理不善,易导致爆炸、坠落等生产和公共事故,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整理最新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文件编号________ 20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

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

《特种设备安全法》要点思维导图【最新版】

《特种设备安全法》要点思维导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法》资料汇总

《特种设备安全法》 法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 第三节经营 第四节使用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法律内容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折叠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8年6月29日通过,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101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节使用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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