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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项核查会议记录(详细版)

证监会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记录

2013年1月8日

为落实2012年12月28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证监会于1月8日召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深沪交易所、各地证监局、稽查总队等单位,就“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自查工作”召开正式会议,由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会计部牵头布置该项工作,姚刚、陆文山、刘春旭、冯鹤年、贾文勤以及发行部的各处长出席了会议。

上午主持人:张望军(发行部综合处处长)

一、发行部主任:陆文山致辞

本次会议是工作部署会,这是我所经历的第一次工作方式。如何进行、如何安排、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和效果要靠大家。

本次是以各保荐机构自查为基础,普查完毕后进行专项抽查,抽查不是复查的概念,而是监管保荐机构是否尽职尽责、勤勉到位。

二、发行部二处:蒋彦处长- 专项检查工作内容概要

(一)专项检查工作依据

1、会计准则、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例如,对于通知列举的某些粉饰报表行为,符合会计准则,是否还可以确认收入?关键分析清楚该行为的实质;

2、招股书准则仅是最低标准,要求根据发行人特点披露;

3、关于进一步提高首发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14号文

4、会计部的监管风险提示,尤其是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5、关于做好首发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重点核查事项

1、虚构交易

以自我交易实现收入、利润的增长,该等交易是最为恶劣的造假,通过会计

政策选用等进行的盈余管理和自我交易性质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自我交易是恶性的。例如,绿大地,2008年和2009年前10大客户的注册信息都是员工且留有手机号码。为掩饰造假行为,工商注册信息、物流、资金流都会留下痕迹。

2.私下利益交换,与客户或供应商串通

放宽信用政策,增加给经销商铺货是否判定为造假?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分析判断业务实质,该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应如何处理?

——仔细对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和报酬是否实质转移;分析突然增加的销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对方的经营规模;检查资金流和物流,实物是否为客户所实际使用,合同是否有退货条款或者阴阳合同,期后是否有销售退回;如果确实符合,可以确认收入,但这种事项的存在是一种透支行为,寅吃卯粮,应在招股书中增加信息披露,明确提示投资者。

3、关联方代付成本费用,是否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是否办公场所很近、低价使用?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

例如从事环保业务,发行人从关联方获得的废水、废渣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或地区水平?会否上市后毛利率大幅降低?

4、利益相关方最后一年的交易,如果没有该类交易,是否导致发行人利润下降?特别是PE,最后一年的新客户或大额交易,一定要警惕并深入核查。

5、体外资金,很难核查,但并非无迹可寻,可以分析物流,特别是生产型企业的原材料、产品的数量、价格纵向、横向分析;查资金流是很有效的手段。

6、互联网造假,合理利用IT审计。

7、成本与存货、在建工程,这是传统手段,会计师对此保持警惕性,只要核查就应该能发现。被否企业中,期末存货余额较大是比较常见现象,一是因为存货积压导致对企业持续盈利存疑;二是如果存货较大且毛利率异常增高,会更加质疑其将费用计入存货。

8、是否存在压低员工薪金,特别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影响较大,在上市前为大局压缩成本,在上市后完善福利。

分不同岗位(高管、技术、一线工人等)对比同行业、地区水平;在用工荒的情况下,一线工人如果只有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水平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是否合理;

特别关注劳务派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滥用以规避一线工人支出。

9、推迟维修、广告支出等费用,如消费品类企业,详细分析广告费的阶段投入、地区投入对销售的影响;发行人的开支明细中不符合往年常态的项目,要多关注。

10、资产减值准备,2012年国内经济形势不好,出口类企业有明显下降趋势,房地产、汽车、钢铁、玻璃、水泥等行业都受影响,货款能否收回、存货能否变现,要关注准备是否充分。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对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影响比较大。

12、兜底条款。设置兜底条款是因为在审企业涉及行业比较多,面临不同财务问题,如高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工程企业的完工百分比法;农业企业的现金收付交易等。

(三)自查要求

1、核查过程要明确人员、时间、过程,获得的核查证据,要落到实处,不是走过程,自查只是第一步,我们将审核自查报告,判断是否核查到位;

2、工作底稿的编制,完整、格式规范、标示统一、记录清晰,我们现场检查时,会对照工作底稿;

3、如果确实存在粉饰或造假,保荐机构、会计师主动书面报告证监局或证监会发行部。

发行人如果不配合,也应在自查报告中说清楚。

(四)充分披露财务信息

本次自查目标:1)挤出报告水分2)风险充分披露。

企业业绩下降是不可控的,应做到充分披露,也是对中介机构自身的保护,例如百隆东方,2011年12月通过发审会审核,2012年5月2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2012年7月30日,预告半年度业绩下滑。相关情况,在2012年1季度,营业利润同比下降超过50%,1-4月下降61%,1-5月下降64%,但并未在会后事项中说明。

我们统计了2011、2012年上市企业,2012年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净利润下滑达50%以上的公司共6家,占比为6%,2011年的比例是1%。

在经济形势并未出现明显拐点的前提下,企业的财务业绩趋势:

1)截止招股书签署日,企业主产品、原材料的价格变化,请风险揭示

2)申报期最后一年的收入、利润大幅增长,是否持续性,请风险揭示。

增长的偶然因素必须在招股书中明确披露,不具有持续性,必须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专项核查工作量很大,时间比较紧张,3月31日之前完成,请大家抓紧。

三、创业板部二处:杨郊红处长- 结合14号文件要求,将自查落到实处

专项核查的背景:

郭主席的上证法治论坛演讲,要求财务专项检查;姚主席的凤凰财经论坛采访,推动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改革,关键是信息真实性的问题。

“虽然和风细雨,但一定会打湿头发”,一定要重视。

14号公告对应自查有以下九个方面的要求: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如何核查?以前已要求发行人结合14号公告,逐条报告落实情况,选一个做得不错的案例,给大家讲:

1.1 发行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1.1.1发行人会计管理制度

1.1.2 发行人会计政策

1.1.3统一的会计科目

1.1.4会计报告制度

1.1.5 其他相关会计管理制度

1.2发行人财务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财务部岗位说明书》

各个岗位是否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键岗位是否严格执行了不相容职位分离的原则

1.3 发行人会计档案管理

1.4 发行人财务管理电算化情况。强调一下,在推动发行人采用ERP时,数据造假不

便。一旦采用,处处留痕。

1.5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运行情况

1.6 发行人销售循环

1.6.1 销售业务记录核查

1.发行人销售组织体系及销售业务流程

2.发行人销售和收款业务涉及的主要岗位和人员

3.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环境

1.6.2 发行人赊销情况

1.赊销政策

2.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

1.6.3.客户管理及真实性

1.6.4. 销售合同管理

1.6.5 大额资金流动

1.7 发行人采购管理

1.7.1采购管理制度及采购流程(此处记录不全,待补充)

1.8 发行人资金管理

发行人是否建立了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从稽查局获取的经验,发行人能否经受住本次核查考验,关键在此,发行人共有几个银行账户、基本账户、结算账户、要求打出近三年的银行流水账,核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

确实有很多事项难以做到,存在专业能力胜任的问题,做不到,就不该接受该业务。

1.9发行人内控改进情况

发行人财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如:补充完善部分财务管理制度、改进成本核算准确性、改进销售业务受苦流程及发货单据保存、提高供应商管理要求及规范现金采购流程、设立企业内部信息系统之系统管理员专职岗位,等等

同时也关注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关注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互相验证:

2.1 产量和水电量关系验证

2.2 销量和运费关系验证

2.3存货构成和产销率关系验证。如产销率100%,存货却大幅上升。

2.4毛利率波动之工艺改造因素

还有财务信息和招股书中披露的其他信息,例如在财务信息里都是一般客户,但在业务技术里都是著名客户。

(三)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

1.增长的异常情况。目前编造成长性较为普遍,利润增长高于收入增幅、与行业背离。本次核查,与行业背离的增长要充分关注。

2.异常交易做利润的情形也很普遍。所谓真实的交易,虚假的盈利能力。

传统审计定义其虚假交易很难,但确实是虚假利润,现在常见“真实的报表数据、虚假的盈利能力”,本次核查要重点关注这方面。

(四)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要先和发行人讲清规则,IPO 的关联方认定最宽,让发行人明白后,先提供关联方清单。关联方核查,不仅限于工商资料,要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资料:

4.1 发行人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4.2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关联关系

4.3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关联关系

4.4 发行人与其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关联关系

4.5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情况。在自查报告中要一一列出。

4.6 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首查和主要供应商、客户的关系,不是简单一句话,要论点、论据,注册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成立时间、与发行人发生业务的起始时间(不要抖机灵,某客户某项异常,就忽略不报);如果多而散,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如何抽查。目前审核过程中,有通过隐形关联方,如PE虚构业务循环,实现利润。

(五)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5.1 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环境基础

5.2 产品销售模式及销售政策

5.2.1 销售模式

5.2.2 定价政策及销售费用

5.2.3 赊销管理和应收账款追收

5.2.4 销售发票开具及报税情况

5.3 收入确认核查

5.3.1 收入确认政策

5.3.2 退换货情况核查

5.3.3现金退回核查

5.3.4 收入确认的分析性符合

收入确认和销售模式,不是抄制度,要列出表格、逐项落实。

(六)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以经销商模式为例:

6.1 销售模式的环境因素

6.1.1 行业特点影响销售模式

6.1.2 生产商、销售商和终端客户关系分析

6.1.3 客户经营概况及客户的终端回款情况

6.1.4发行人的销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规律

6.2 经销商及终端客户核查(以经销商模式、经销商较为分散为例)

6.2.1 经销商客户总体交易情况

6.2.2 报告期内前50名客户及变化情况

6.2.3 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变动及分布总体情况

6.2.4 主要产品分省销售经销商情况

6.2.5 报告各期前50名经销商客户核查情况

6.2.6 终端客户核查

经销商核查的时候,需要详细记录核查人员。实地走访,真实自查(证监会将抽查机票记录、高铁记录、住宿记录)。

(七)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存货监盘是会计师的工作,保荐机构需要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因此会计师制定存货监盘计划时,保荐机构需要派人参与。造假一般和收入和存货相关,所以保荐机构要给与足够的重视。自查报告中需说明,发行人会计制度如何,存货盘点具体情况、时间、地点、相关书面记录等。(例如深海养殖,雇佣哪位潜水员进行盘点)。

存货跌价准备。

(八)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8.1 报告期内现金销售总体状况

8.2现金收入成因

8.3 发行人现金收复会计核算基础

8.4现金交易真实性核查

8.5现金退回核查

8.6现金交易改进情况

农业企业把证券市场害得不浅,蓝田、绿大地、金大地、万福生科(农业加工企业),我们一般给发审委,都会提请关注现金收付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影响。

首先要审慎推荐,风险大就别做了;一定要推荐,就多耗费精力,仔细核查。

现金交易成因、终极状况、会计核算、改进情况等等,央行的反洗钱法(5万以上的现金收支在央行系统就有反映,实际20万以上)。现金收付大的项目,首先考虑其固有风险,其次考虑自身的胜任风险,再评估发行人是否建立了适合上市的内控体系。

本次证监会抽查,现金收付大的项目一定是重点,如果发行人的信息不可验证,说明存在问题。

(九)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9.1 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一贯性核查

9.2 发行人某会计科目(如销售费用等)异常变动核查

9.3 其他财务异常情况核查,如推迟广告投入和其他减少销售费用的情形;短期降低员工工资的情形;引进临时客户增加收入利润的情形。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一贯性,例如某著名机械企业声称搬迁北京,但其会计政策变更,调整折旧年限,大量裁员。

下一步的工作:

1、严格审核中介机构的自查报告

2、组成专门小组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3、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

希望各中介机构能够守住底线,为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财务信息披露提供坚实的基础。

四、会计部:李海军- 落实《会计监督按风险提示》,提高执业质量

从审计角度,落实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IPO审计

虽然IPO审计收费相比审计工作量低,但我们无法,如果会计师认为成本超过了收入,建议放弃该项目。有人认为4号提示超出了会计准则要求,我们认为没有违背基本精神,只是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最根本目的——希望会计师充分挖掘风险

(一)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昨天已经给会计师开会了,强调独立性问题;执业人员及近亲属违规持股或买卖股票,只要查,就一定能查出来。

强调独立性问题,若发行人存在欺诈行为,会计师应该坚决拒绝委托。常见的现舞弊信号如下:

1、管理层撒谎、过于回避某些问题

2、访谈时直觉管理层不诚实,眼神、手势、面部表情、肢体语言,FBI 的读心术(可能超过了常见的审计手段)

3、管理当局过分强调某个财务指标

4、管理当局与会计师发生争执

5、或有收费,过会付费多少不过会付费多少,其实是收买审计意见

6、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表现得激进

7、内控系统非常薄弱

8、中、高层的薪酬严重依赖于公司能否上市

9、管理对外部机构的建议非常不屑

10、一人或少数决策

11、对会计师的非常规敌意

13、难以审计的项目非常频繁,故意增加审计难度

14、重要岗位的经理人员,某些工作、生活方式不合理

15、组织结构非常分散

另外关注,因为上市,当地政府给企业老板特别的政治地位或补助;

低层舞弊行为特征主要有:

明细账与总账不平、客户名字是常见名、存货的废料大量增加、验证某事时当事人辞职或不在、单据有替换痕迹、长时间无交易的账户突然出现交易等等。

(二)了解内部控制并进行内控测试

会计监管关注事项三,要求“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尽职调查,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是根据14号公告提出的监管要求。

(三)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验证

已审计财务报表中出现的其他数据和审计报告中可能出现差异。

最常见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验证是收入和生产能力的验证,生产能力体现为几个方面,如(1)设备的生产能力,若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维修保养费是否也有提升;农产品饲养和生产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销售水平。注册会计师需要完成的工作不限于存货的监盘等;(2)产量和人工成本的匹配关系,工资是否正常发放;(3)能耗情况;(4)运费情况;(5)是否有停产的生产线;(6)生产工艺是否非常复杂,生产过程可能涉及保密,判断审计范围是否受限;(7)执行分析

性符合程序时,建立合理的估计方法,差异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数据源进行充分测试,有差异正常,关键分析是否在合理风险承受范围,否则考虑采取其他非常规程序。

(四)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

非高科技企业的高毛利率、低期间费用率。

“对申报期前后的报表关注”,虽然会计准则没要求,但是识别风险的有用手段,应该去做。

回函率问题,在国内目前信用环境下,回函率一般不高,如果某事项回函率特别高,值得关注。

(五)关联方

客户的关键管理人员是发行人的前员工或者有亲属关系,审计不能因为不符合关联方的认定,就不予关注;

与客户的业务量与客户自身规模是否相称;

仔细检查回函的内容,例如回函地址、回函日期等。会计师不是鉴别凭证真伪的专家,但认真观察,可以发现伪造的明显特征。

(六)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

(七)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八)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

存货盘点,异常时不要轻信客户的解释;

存货比较分散、易于搬运时,存放地很难盘点等等要警惕。

(九)货币资金

(十)财务异常信息

非财务信息,法律纠纷多、频繁更换会计师、境外交易多、多地点交易、发展太快太好、股权结构经常变化等。希望大家在审计时尽量、尽可能发现舞弊情况。

五、总结:张望军

本次检查动真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挤水分,把自查做到位,返

璞归真,大家回去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给大家留两个邮箱,请大家发信,争取在一周之内,集中答复。

Y uanyp@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0818874.html,;Huang_jx@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0818874.html,

下午主持人:冯鹤年

一、副主席:姚刚(注:姚主席发言整理尽量记录原话)

一般不主张开现场大会,之所以开,是因为本次会议很重要。本次会议开完,要转告各自单位的总经理,如有行动,总经理说不知道,问题就大了。

2012年市场波动较大,压力很大,实际上业内人士都知道,新股停止发行,历史上有很多次,2012年新股不发行但未停止受理,所以积压越来越多,最新受理882家。媒体有堰塞湖的说法,很可怕,悬挂在中国A股市场上的一把剑。今天报纸一篇报道,预计3月份后会重新开闸,现在报进去是为了卡位。

投资者历来关心和攻击的:1.20年来,新股猛如虎的说法一直反复,未间断过;宏观上总是供大于求,微观上供不应求,爆炒现象;2. 新股发行财务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我在党校学习,有各地领导和党校老师,也非常关心股市,有的观点认为股票多少不是重要问题,关键是不知道是真货还是假货。

我们今天召开现场会,是希望大家重视这个问题。

截至2012年11月,进入央行统计数据,融资数据14万亿,其中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占60%(其中,人民币站55%),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占14% ,非金融类企业股权融资只占2%,剩余20%为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承兑汇票。典型的间接融资60% ,典型的直接融资16%,剩余全都是灰色地带。这是非常危险的。

直接融资占市场融资份额的2%,对实体经济贡献这么小,却惹出这么大事,对此监管机构、中介机构需要引起重视和反思,如果不重视将直接影响各中介机构的饭碗。杀鸡取卵,饮鸩止渴的事不能再干。一定要关注招股书、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最近的事鲜血淋漓,一塌糊涂。绿大地就不说了,近的百隆股份。一个单位出来的章一个是方的,一个是圆的,傻子都看得出来。最后结果大家都没饭碗吃,

都抱着闯关的心态,侥幸的心态。再这样下去会出大问题。不整治就是砸了大家饭碗,就像是基金的老鼠仓,不抓人,怎会起作用?。

在直接融资体系中,中介机构应该起到相应的作用,保荐机构起牵头作用,在直接融资体系中,中介机构要担负这个责任,否则可以不存在。

不教而诛不好。从2012年4月“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起,到5月的14号公告、10月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4号、12月的专项财务检查通知,强调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四道金牌,连续强调首发企业财务信息的重要性。

证监会党委决定开展专项检查,谁也别心存侥幸,凡是进入行政受理程序的,就必须承担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更严重责任。

没把握的,就撤回去;3月31日之前完成自查,时间很紧张,赶紧回去布置自查工作。

证监会将成立不少于15个小组,约100多人,进行重点抽查,今天主要是布置工作:

1、思想要高度重视,态度要认真对待。本次检查工作也是体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在我国经济转型、增速下滑,特别去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的状态下,企业的业绩下滑是正常的,我们关注的不是企业业绩好坏,现在更关注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同时围绕这些,证监会会相应调整监管安排。

2、工作要有周密部署,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在年末年初都很忙(拟申报企业、上市公司年审),但还是要求大家抽出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这项工作;证监会也要做好重点抽查工作的部署

3、要有督促、有落实、有处罚措施

证监会党委对这次检查工作非常重视,发行部、创业板部、稽查局、两交易所、六证监局(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深圳)都要抽调人员来进行这项工作。如果发现重大问题,稽查局将提前介入;我们现在已经有几个项目立案了,陆续结案后,有几家中介机构将面临监管或处罚的情况。

两类手段:

1)监管措施(谈话提醒、警示函、冷淡对待、诚信档案,不需要稽查,程序会快点)

收到警示函的机构,将影响其评级,相应会增多其投保基金的缴纳,也影响

其新业务资格的审批

2)行政处罚(按法律法规来,要稽查介入,程序会比较慢)

本轮检查工作后,还出现问题,将顶格处理,按照法律上限来处罚(1倍到5倍,就按5倍罚),重罚。丑话说到前头,出了问题我拒绝接待来访的董事长、总经理。

最后,监管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请大家能够做到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二、会计部主任:贾文勤(首席会计师)-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在IPO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一)会计师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的作用,我们是新股发行的重要参与方,根据18大的要求,提高直接融资的规模。

在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体制下,要发挥会计事务所的规范发展,也面临IPO的执业风险、对专业胜任能力越来越高。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投资者用脚投票,投资者赖以投资的基础是发行人的财务报表。

新股发行的监管越来越严,一方面新股信息披露的提前;另外一方面监管机构强化监管,是欺诈实行零容忍;以后的处罚会从上限。绿大地、胜景山河;已经有一家事务所名存实亡;

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的把控是否到位;重形式上的审计程序而轻实质上的程序、重审计数量而轻审计质量、重报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而轻非财务数据、重财务报表而轻招股说明书;这些都放大了会计师审计的风险。

(二)证监会的相关会计工作

2012年,面临会计师事务所在IPO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按照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做出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加强政策制定,加强IPO工作的指导和规范,2012年发布了四项会计监管风险,敦促事务所在新股发行中,归位尽责;

2、加强全面检查,抓IPO工作的质量控制,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有效;

3、加强IPO工作的事后问责。

通过多方面努力,IPO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已取得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离资本市场的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关于本次专项治理工作

本次专项检查包括自查和抽查,时间持续到本年3月末,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充分的准备,妥善的安排,认真完成此项工作:

1、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2、做好分所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IPO项目的自查,必须由总所派1名会计师完成分所的自查工作;

3、2012年年报除需要按照证监会2012年公告做好审计工作,也需要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完成审计工作。

会计师需要保持自查人员的独立性,需要安排独立于项目组成员之外的人员进行专项核查,详细记录专项核查工作,如实报送专项核查的结果。各部门也当总结经验,建立健全IPO企业质量控制制度的长效机制,从制度的层面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三、发行部主任:刘春旭

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

1、姚主席今天讲话比较重,目的是让大家知道本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核心是提高信息披露水平,2012年1-6月新上市公司104家,其中上半年业绩下降占29%,下降幅度超过50%的占6%,比往年有明显增加;截止2012年11月在审企业中业绩下降的占比也较高。目前对财务信息进行专项核查的目的在于贯彻新股发行体制,将真实的新股发行公司的情况展现给投资者。在任何时候,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都很重要,目前尤为突出。

2、信息披露

去年证监会推出新股发行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事项,就目前正在办理的违规事项看,绝大多数问题均属出现在财务信息上。我们准备处理的案例中,有的项目存在下滑迹象的,审核部门曾经提示过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做风险披露。

目前的形式,要求我们对把提高财务质量真实性检查提高到相当的高度。此次专项核查一定会有结果,见实效,证监会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也要求中介机构充分落实。

我们的发行监管工作也要相应调整思路,对如实披露信息的,且不存在明显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核准发行(已有业绩下滑仍过会的企业案例)。我们在考虑出台些专项信息披露指引,如,周期性行业的企业如何披露。今天上午深交所已针对医药行业、餐饮行业发布了专项指引。

最近处罚的几单都是和会后事项有关,表面看17条与处罚原因无关,但凡是“17、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都应披露。鼓励大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到最近一个季度末的财务数据,从投资者角度考虑充分披露信息。

(二)具体安排

三阶段

自查——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为主,对报告期全部财务状况自查(1-3月)

复核——证监会审核部门对每家在审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全面复核,预审员还要结合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反馈及回复),对照自查报告,发现有该查不查的,直接移交稽查立案,不要心存侥幸(4-5月)。

抽查——现场检查,15个以上小组,选取20-50

我们动用全系统的力量,进行本次专项检查

(三)具体问题解释

1、各地证监局的工作如何开展,督促发行人、中介机构,自查发现问题,(不一定要等到自查报告出具)要同时报告当地证监局、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应该告知发行人;辖区有中介机构的,要督促中介机构。

2、本次自查报告的提交截止日2013年3月31日,时间是否来得及?

——如果3月31日实在提交不了,则20个工作日之内申请中止审查,待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复核完后(可能要到6月才有时间来复核这些后提交的自查报告)。

根据证监会主席令66号,如3月31日未提交,20个工作日后未提交中止审查,证监会有权终止审核。

3、本次自查的企业范围?

——截止3月31日之前申报的企业都要自查。已过会企业及早提交,包括发行完成未上市的企业。

4、保荐机构、会计师的自查能否二合一?

——两家依法承担各自责任,所以应该分别编制底稿、分别提交报告

5、本次现场检查是否意味着通过验收,相当于过会?

——否。本次检查的目的是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核查,现场检查是对自查的复核,不存在验收。

6、本次现场检查与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会计师的抽查是否一回事?

——不是。现场检查是到发行人检查(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把底稿带到发行人那)

7、结合本次专项检查,将进一步完善对保荐工作底稿的要求

——本次检查的要求,有些是目前保荐工作底稿指引没有的,将予以完善(四)我们业务部门反映问题:

1、2013年3月底以前证监会是否还受理IPO申报?

——受理,但要同时提交自查报告

2、本次财务报告专项自查,是仅针对2012年,还是覆盖报告期?在审项目本次申报将甩出第一年,那本次自查报告还需包括甩出的第一年吗?

——覆盖报告期;

证监会的现场检查或者抽查是对中介机构的自查工作进行检查,所以并不存在现场抽查是合格或者不合格。抽查是在发行人现场进行检查,并非到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现场进行检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经验,会落实到以后的新股核查过程中。

四、创业板发行部主任:冯鹤年

创业板成立三年来,提出以下4点要求:

(一)成长性问题

部分企业由于宏观经济和市场竞争,报告期内出现业绩波动是正常的,我们始终支持九大行业,也支持其他领域自主创新和成长能力强的企业。

但依据首发办法,报告期内财务指标必须符合成长性要求,创业板企业,如果2012年业绩下滑,则已经不满足发行条件,要及时撤回申请,保荐机构不允许以中止方式排队等待时间。我们也欢迎主动撤材料的企业,在符合条件后再次申请。

(二)上市后业绩下滑问题

2012年宏观形势变化,光伏、纺织、制造等行业的企业上市后业绩普遍下滑。在审企业在招股书、上市公告书要充分说明业绩下滑的风险因素,发审会后发行之前业绩下滑隐瞒不报的要予以监管,虽然不影响发行条件,但影响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今年以后还出现类似问题,监管措施将更严厉,不是处罚业绩下滑,是处罚信息披露不及时、准确。

(三)严格责任追究问题

要加大惩治力度,已对7家保荐机构、20名保代、4名签字律师进行处罚,新大地过会后,因媒体披露主动撤回材料,但仍对其立案稽查。创业板执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态度,只要申报文件存在信息披露问题,就要追究责任。撤材料是企业的权利,但是一样要追究责任。

(四)本次财务专项检查

创业板企业平均利润水平不高,行业细分领域中可比上市公司较少、新模式、新经济,各保荐机构、会计师要针对企业特点,制定详细自查方案,确定自查重点,确保自查质量。自查过程中存在任何问题,可以及同创业板部进行沟通。

请各保荐机构和会计事务所将财务报告专项检查作为目前的工作重点,高度重视、深刻领会、严密组织本次此财务报告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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