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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关档案室建设精讲

8机关档案室建设精讲
8机关档案室建设精讲

机关档案室业务建设可以借鉴此文件的划线处内容

鄂档规〔2011〕5号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

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县档案局(馆):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管理水平,规范业务工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湖北省实际,省档案局对1989年印发的《湖北省综合性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作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报告我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

(1989年7月印发,2011年7月修订)

为了加强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业务建设,提高档案馆业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档案馆的职责任务

各级档案馆应按照“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的要求,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信息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和电子档案(文件)中心“档案馆五位一体”功能建设,进一步丰富馆藏资源,方便人民群众利用,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各级档案馆的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接收和征集本辖区内属于收集范围的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对档案移交进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运用科学手段保管档案,确保馆藏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五)开展馆藏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的收集与备份工作。整合档案资源,逐步建立存储数字化、传输网络化、服务信息化的数字档案馆。

(六)依法做好档案保密、鉴定、开放和利用服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向社会公布本级权限范围内的档案,开展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编研出版和陈列展览工作,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七)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主要制度

档案馆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档案收集范围、档案接收办法、档案征集办法、库房管理、安全保密、档案统计、鉴定销毁、档案开放和利用、档案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制度。

三、馆库及设施设备建设

(一)馆库建设

档案馆建设应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的要求,坚持健全功能、利于管理、方便利用的原则,力求节俭、实用、美观。

1、档案馆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城市公共设施比较完备、周

边建筑安全无污染、有利于档案安全保管、方便公众利用档案的地域。

2、档案馆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发挥五项功能的要求。档案库房区、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和办公区实行“四区分开”,合理布局。

3、档案馆建筑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4、档案特藏库建设应贯彻展藏结合、以藏为主的原则,为重要和珍贵档案提供更好的保管条件。

(二)设施设备

1、档案馆应配备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库房和计算机房应配置感温感烟消防报警系统,不宜采用水消防。

2、档案馆应安装红外线自动报警和视频监视录像等安全监视系统。库房、档案技术处理和阅档区等场所应进行24小时录像监视,录像信息至少保存1个月。库房和计算机房应安装门禁系统。

3、档案馆应配置密集架或铁皮柜、防磁柜、目录柜等标准档案装具,计算机、内部局域网络及专用软件、刻录机、扫描仪、复印机、照相机、录音设备、音像档案播放器材等基本设施设备。库房应配置温湿度自动记录仪、空调机、除湿机等温湿度调控设施。电器设备应安放在距档案柜架2米以外处。

四、档案的接收与征集

(一)接收档案

1、接收范围。档案馆应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接收本辖区

内相关机构和组织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本级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资料;本地区旧政权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级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撤销机构、破产国有企业的档案;上级重要领导来本地开展工作形成的档案资料;本级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形成的档案资料。

县(市、区)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形成的档案资料。

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馆认为必要的,可以协商接收进馆。

2、进馆时限。省和市、州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形成之日起满20年的永久、长期或30年保管期限的档案;县(市、区)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永久、长期或30年保管期限的档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进馆范围的立档单位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档案可以提前接收。个别单位利用和变更频繁的专业档案,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期移交。

3、进馆质量要求。传统立卷方法整理的文书档案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的规定;立卷改革后以件为单位整理的文书档案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湖北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鄂档规〔2011〕7号)的规定。科技档案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的规定。会计档案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的规定。各种专业档案应符合国家档案局及国家专业主管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照片档案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和《湖北省照片档案规范管理指导意见》(鄂档规〔2011〕2号)的规定。电子档案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的规定。印章等实物档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档案馆在接收档案的同时应接收与移交档案相对应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档案业务工作制度等全宗卷材料和相关检索工具及编研资料。

4、接收手续。移交方按规定完成档案整理、编目,对电子档案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核,对涉密档案进行解密鉴定,向档案馆提出移交档案申请。档案馆组织对拟移交档案进行质量检查,对电子档案进行技术检测。档案运抵档案馆,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档案资料,在《档案交接文据》(格式见附件1)上签名盖章。

(二)征集档案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征集工作。重大征集活动应按专题组织,编制工作计划,严格审批程序,增强征集档案的针对性和系统性。

1、征集范围。反映本地区各个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反映本地区各个历

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的档案资料;反映本地区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民俗特点的档案资料;本地籍贯或在本地工作过的社会知名人士的档案资料;其他反映本地区历史发展状况、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2、征集方式。征集档案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1)接受捐赠:档案馆应当鼓励和接受集体或个人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并向档案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组织或个人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并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

(2)收购或征购:对于散存在社会或民间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档案馆认为必要,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征集进馆;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档案,因保管条件不善,可能造成损毁的,档案馆可以采取征购的方式征集进馆,也可以接受寄存的方式代为保管。

收购或征购档案资料,应组织专家进行档案真伪和价值鉴定。征集经费的支出应严格审批程序。

(3)资料交换:档案馆可以按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关单位交换档案资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

(4)国外境外征集:档案馆应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国外境外与本地相关的档案资料,通过购买、交换、复制等方式征集档

案资料的原件或复制件。

五、档案资料的整理

(一)档案整理

档案进馆前由形成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整理。馆藏零散文件材料由档案馆按相关规定进行整理。

馆藏档案的系统化整理工作要求如下:

1、全宗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立档单位设立全宗,内设机构不设全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全宗的划分。来源明确、档案数量较多的,按档案来源原则设立全宗;档案数量较少或难以按来源原则划分全宗的,可按历史时期或机构属性设立汇集全宗,如设立革命历史档案、明清档案、民国档案等汇集全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全宗的划分。新成立的机关、一个机关分为两个以上机关、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机关,均应分别建立新的全宗。合并后又恢复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没有改变的,沿续原全宗。机关改变领导关系、名称,但其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的,沿用原全宗。一个机关几块牌子应设立联合全宗。无人员编制的委员会(如编委),其档案归入其办事机构(如编委办公室)全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可单独设立全宗。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含机构改革前的区、公社等)按行政区划设立汇集全宗。

(3)特殊档案的全宗划分。单独收集进馆的重点工程、重

大活动、突发事件、著名人物档案可按项目或人名设立全宗。不宜按来源原则划分主体全宗的声像、电子、实物(如印章)等特殊载体档案,可按档案载体设立客体全宗。

(4)按专题征集进馆的档案,可按专题设立全宗;零散征集进馆的档案,暂不划分全宗,统一登记,整理存放。

全宗名称用机构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联合全宗一般应并列列出单位名称。乡镇(街办)汇集全宗名称直接用其行政区划名称(如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机构更名后的全宗名称用当前的机构名称,变更前名称在全宗介绍和整理说明中说明。按客体设立的特殊载体档案全宗用载体名称,如印章档案。

2、档案排列与编号。馆藏档案按立档单位属性划分全宗群,在全宗群内一般按惯例或档案进馆顺序排列,编制全宗号。全宗内的档案,按目录或分类顺序排列,根据整理方法,以卷或件为保管单位编制档号。不同保管期限(如永久、30年、10年)的档案,宜单独排列编号。

3、馆藏档案组织排架。档案库房应统一编号。档案柜架应垂直摆放于有窗的墙面,并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一般柜背与墙不小于10厘米,柜侧间距不小于60厘米),便于通风降湿。柜内档案自上而下、从左到右排列。

档案与资料应分库存放。革命历史档案、旧政权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宜分别存放。档案应按全宗群结合全宗编号顺序排架。同一全宗的档案应集中排列,有后续接收任务的全

宗应预留柜架空间。集中保管的非纸质档案可按门类、载体分别存放。图书、报刊、汇编资料分别排列。

档案柜架应设置标签,标明档案门类及类别、起止年度、保管期限等(格式见附件2)。

(二)资料整理

馆藏资料不划分全宗,实行统一分类编号。

图书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本)分类和排列,编制分类目录。报刊等连续出版物按出版物名称和刊号顺序排列,编制报纸、刊物名称目录。文号文件汇编按发文机关的级别、机构名称、时间顺序排列,编制分类目录和文号索引。专题文件汇编和档案史料编研资料,按《中国档案分类法》分类,按类目结合出版时间顺序排列,编制分类目录。

成套或连续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出版物、同书名的多套资料,应集中排列在一起。资料不宜编制大流水号。

六、档案的保管

(一)库房技术管理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标准和规范。档案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日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库房内外温湿度测记宜使用自动周记仪。

新接收进馆的档案须经消毒、除尘后方能入库。档案馆应定

期开展虫霉和破损情况检查,发现虫霉和破损现象应及时处理。

(二)档案安全管理

档案馆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严密的制度措施,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进库严禁携带火种,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要档案库房、柜架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人员出入库房应登记。库房管理员调整时,应对档案进行清点交接。

档案出入库应建立登记台账。利用工作中调还档案应进行交接登记。调出利用的档案必须当天归还入库。

馆藏重要珍贵档案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点。

馆藏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出馆。因特殊需要必须出馆时,应经局(馆)长签批。

(三)档案抢救

档案馆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档案抢救工作,及时对积存零散档案进行整理;对破损档案进行抢救;对重要珍贵档案进行保护。

对于出现破损的档案,应进行系统评估,根据档案的价值和破损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抢救方案,分别采用修裱加固、纸张去酸、清除污染、字迹恢复、信息迁移、技术复制等方法进行抢救。

对于暂时不具备修复条件的重要珍贵破损档案,应原样封存,采用专盒、专柜、专库存放,采用先进的保管技术和条件加以保护。

(四)全宗卷

馆藏档案应按全宗建立全宗卷,记录全宗的历史背景与管理状况。全宗卷的建立和管理应符合《全宗卷规范》(DA/T 12)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档案工作制度及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新技术运用、档案工作检查、档案收进移出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全宗卷文件材料按类别集中,按时间顺序排列。

档案馆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全宗群建立联合全宗卷,保存按全宗群组织开展档案整理、鉴定、抢救、数字化等工作的计划、方案、总结、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七、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档案鉴定

1、鉴定工作类型。馆藏档案鉴定工作,主要包括划分保管期限鉴定、到期档案存毁鉴定、开放档案鉴定、档案等级鉴定和档案真伪鉴定等。

2、鉴定人员资格。承担馆藏档案技术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从事档案业务指导或档案保管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馆员以上档案专业职称。

聘请的档案真伪鉴定人员,应有相关专业机构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3、鉴定工作标准。

(1)划分保管期限和确定档案存毁鉴定,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国家有关专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立档单位档案“三合一”制度执行。

(2)开放档案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3)划分档案等级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档案真伪鉴定,根据档案的载体、内容与形式特征,采用技术检测和专家评估的方法进行鉴定。

4、鉴定工作程序与方法。

(1)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鉴定小组由档案馆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2)制定档案鉴定工作方案。

(3)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方法进行基础鉴定。鉴定小组负责人采用间接鉴定结合抽样审查方法进行审核鉴定。

(4)编制鉴定工作报告及鉴定目录。鉴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鉴定工作的组织、依据和方法;被鉴定档案的背景、内容和数量;鉴定结果等。

(5)必要时,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意见,组织专家审核。

(6)审批。鉴定结果由副馆长审核,馆长审批。

(二)档案销毁

销毁档案应当慎重。1966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档案原

则上不销毁。对1967年以后形成的失去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鉴定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格式见附件3),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后指派专人监销。

销毁档案应采用不可逆方式彻底摧毁档案。纸质档案应化为纸浆;电子档案应进行完全格式化处理并摧毁存储介质。

八、档案的统计

(一)统计表账。档案馆应按时填报《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并建立全宗名册、馆藏数量、档案破损与抢救、档案数字化、档案利用、档案开放、编研成果、机关档案年度归档情况等统计台账。

(二)统计分析。对档案馆统计数据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绝对数、相对数、平均数比较分析,找出变化规律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九、档案的利用

档案馆应创造条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应当遵守《档案法》、《保密法》及《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利用设施与人员

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档室,配置便民服务设施,配备机读或手工检索工具以及档案馆指南。

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熟悉馆藏情况,了解社会需求,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档案开放与公布

1、档案开放的范围与审批。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档案馆开放档案,应报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应经鉴定,并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列入控制使用范围。

2、档案开放的技术要求。开放档案经过鉴定,在档案实体和目录上做出开放与控制使用标记;完成破损档案的抢救;发布开放档案信息并在档案信息网站上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提供计算机查阅开放档案的,应当建立独立的开放档案数据库,按国家规定对档案数据库设置“开放”与“控制”利用权限及不同的访问密码。

3、公布档案的审批与形式。档案馆公布本级权限内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必要时须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公布的档案应在公众媒体或公开场所公告信息。

档案馆向社会首次公布档案全文、部分原文、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可采取下列形式: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

络传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展览、公开陈列档案复制件。

(三)档案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开放档案。港、澳、台胞和外国人利用开放档案需经有关部门介绍,并经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需要,经有关单位介绍和档案馆长批准同意,可以查阅指定范围的未开放档案。

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4)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5)。查阅馆藏档案只能在档案馆指定场所进行。

已完成数字化的馆藏档案,原则上只提供计算机查阅电子档案,档案原件不提供利用。重要珍贵档案资料应以复制件、缩微件或电子文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利用档案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网上查档和电话查档

利用者可在各级档案信息网站上查阅开放档案目录、网上公布的档案全文和政府公开信息全文。

利用者可通过电话预约查档或查询开放档案和政府公开信息。

(五)档案编研

档案馆应根据历史研究和社会需求,有计划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出版档案专题索引、史料汇编和历史研究专著,主动为社会提供系统性档案利用服务。

(六)政府公开信息查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接收政府机关公开信息,建立利用场所和检索工具,为社会提供查阅服务。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档案馆应按照《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DA/T 34)的要求,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通过展厅陈列、流动展览、网上展览、报刊专栏、专题电视片和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档案公开陈列展览应使用复制件。

十、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馆应按照数字档案馆的建设要求,制定档案信息化工作方案,确定档案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的目标和步骤,明确档案数字化的对象范围、工作流程与技术标准,统筹建立档案数据的管理、利用和容灾体系。

(一)平台建设

1、网络系统建设。档案局(馆)应构建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加入当地党委、政府网络系统,积极参与本地政务网中档案管理平台设计,建立在线归档和档案利用

子系统。

档案馆应在公共信息网建立档案网站,方便公众查阅开放档案目录、政府公开文件和档案工作信息。建立档案馆内部局域网络和查档终端,为利用者提供现场查阅档案服务。

2、应用系统建设。档案馆应积极开发或应用先进的档案管理软件,构建数字档案采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和安全系统。

(二)数据库建设

1、数据建立。档案馆应及时接收机关形成的电子档案数据,收集法律、法规和政府公开信息等电子文件资料。档案馆保存的电子档案存储载体中应包括电子档案接收、迁移等说明性文件。馆藏全部档案应建立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数据库。馆藏永久、长期或30年保管期限的档案应进行全文数字化扫描,建立全文数据库。馆藏利用频繁的专业档案应建立专题数据库。

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的结构及类型应符合《湖北省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与著录细则》的要求;档案全文扫描应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等要求。档案数据库应按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元数据和说明文件。

2、数据整合。档案馆应对分批建立的馆藏数字档案和从外部接收的数字档案数据进行系统整合,建立适宜统一提供利用的档案数据库和利用环境。

(三)技术维护

1、安全措施。档案馆应对计算机房和磁存储介质采取磁屏

蔽措施,防止磁污染和信息外泄;采用防火墙等技术手段,保证系统和数据不被非法侵入和窃取;配置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查杀病毒和系统维护,增强系统的安全稳定性;采用数据加密、权限设置、口令验证、访问控制、安全日志、系统监控等综合性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利用的安全管理。

2、容灾体系。档案馆应按《湖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电子档案数据容灾管理试行办法》(鄂档〔2010〕41号)的要求建立数据容灾体系,增加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容错性。馆藏电子档案数据应当采用本地备份与异地备份、在线备份与离线备份、异质备份与多套备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备份,具备条件的档案馆应建立在线远程备份。在开展数据备份的同时,应建立数据恢复技术方案,确保发生数据损毁和丢失等灾难时能及时恢复数据。

3、备份保管。馆藏电子档案备份数据,按载体类型分类;按备份套别—全宗—时间顺序排列;按分类、排列顺序编号;在存储载体上编制标签,注明存储数据的对象、内容、时间、数据库名称和软硬件应用环境等。

4、数据检测。正常情况下,电子档案数据备份介质应从形成第2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按照轮换方式,每次检测20%。发生磁污染等灾害情况时,应进行全面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进行数据迁移,重新备份。

(四)网络利用管理

档案馆内部局域网应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互联网上的档

案网站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档案馆内部局域网上的档案数据库应严格区分开放档案和控制档案。在档案馆内部局域网上提供档案利用,应实行站点和利用者授权管理。

十一、附则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印发的《湖北省综合性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鄂档〔1989〕35号)同时废止。湖北省档案局以前发布的业务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由湖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1.档案交接文据格式

2.档案柜架标签格式

3.档案销毁清册格式

4.查阅档案登记表格式

5.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格式

综合档案室建设标准

集团公司综合档案室的规范化建设 一、组织管理 (一)设置与集团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 1、下发文件成立集团公司综合档案室:一般档案室隶属于办公室 2、建立档案、情报、资料、信息处理的一体化部门 (1)集团公司各种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集中在档案室保管(2)成立档案、情报、资料、信息一体化部门 3、档案工作列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议事日程 (1)档案工作列入集团公司发展计划 a、集团公司发展规划中有明确的档案发展目标 b、档案工作列入集团公司发展计划中(每年的工作思路、计划、和总结中对档案工作有详细的内容) (2)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计划:要达到什么目标、水平,有长期和短期的计划。 (二)人员 1、有明确的分管领导(总经理或副总等) 2、档案室有负责人 3、专职档案员 (1)档案人员有相关的文化和专业素质 (2)对相关部门或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工作 4、成立档案领导小组和档案专、兼职人员网络

(三)制度建设 1、制定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2、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工作制度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中; (2)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档案管理办法(含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保管期限表、档案保密制度、底图保管、更改及复制制度和库房管理制度。 3、制定档案人员“三纳入”、“四参加”制度,这是保证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控制措施和手段。 1、建立健全“三纳入”制度 “三纳入”:是指将集团公司文件材料的形成、运转、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生产技术、经营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的程序,纳入科研、基建和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纳入集团公 司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2、建立“四参加”制度 档案人员参加重要计划工作会议;参加科研课题、设计项目以及产品评审、鉴定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参加设备开箱。 3、做好档案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设施设备建设 (一)库房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 (1)库房面积要有余地 (2)“八防”: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光、防潮湿、防虫、防

8机关档案室建设精讲

机关档案室业务建设可以借鉴此文件的划线处内容 鄂档规〔2011〕5号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 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县档案局(馆):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管理水平,规范业务工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湖北省实际,省档案局对1989年印发的《湖北省综合性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作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报告我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 (1989年7月印发,2011年7月修订) 为了加强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业务建设,提高档案馆业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档案馆的职责任务 各级档案馆应按照“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的要求,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信息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和电子档案(文件)中心“档案馆五位一体”功能建设,进一步丰富馆藏资源,方便人民群众利用,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各级档案馆的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大全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 范》JGJ79-2002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

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

综合档案室建设标准及要求

综合档案室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1.档案组织管理 (1)建立档案工作,设立档案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 (2)机关各级分管领导职责明确,履职到位。 (3)制定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中长期规划或在机关工作中长期规划中有档案工作内容。 (4)机关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按规定时限完成重大活动档案移交,档案统计年报、政府公开信息报送,档案进馆及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2.档案工作人员 (1)配备符合档案业务管理要求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稳定。 (2)档案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积极参加档案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3.档案工作保障制度 (1)档案工作列入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程序,与其他工作制度有机衔接,为档案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建立档案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档案工作制度,联系单位实际,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包括机关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

文件材料归档、档案整理、保管、保密、鉴定、销毁、统计、利用、库房管理、文件交接、离岗交接清点、设施设备维护使用制度、数字化信息安全管理以及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 (3)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或者转发机关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档案资源建设 1.档案集中统一管理,门类齐全,材料完整 (1)机关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全部档案。 (2)建立健全机关档案门类,包括文书、科技、专门(会计、人物、专业)、照片、声像、实物、重大活动档案以及政府公开信息、资料等,门类齐全。 (3)各门类档案材料收集规范、真实有效、齐全完整、应归尽归。 2.其他介质文件归档齐全 (1)收集除纸质档案之外的光介质、磁介质、银盐感光介质等其他载体形态的档案材料。 (2)按照数据标准,收集各门类档案的电子文件和数字副本文件,包括机关网页信息、公务电子邮件及机关公务社交媒体产生的数字信息等。 三、档案信息化建设 1.信息化规划设施 (1)统筹协调数字档案室与单位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关系,实现文档一体化、馆室一体化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简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简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有什么特点 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取决于工程建设所具有的特殊性。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工程本身的固定性和建设活动的流动性。建设工程只能固定在某个特定的地点,不可移动,建设活动只能围绕这一特定的位置展开,不同的工程决定了从事建设活动的人员和机械设备,不可能永久地围绕在一个地点活动,必然要进行迁移或流动。 二是建设工程的单一性和整体性。绝大多数建设工程因使用功能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建设的目的不同等而各不相同,不可能批量生产,都需要单独设计、单独施工、分别验收等,因此,无论是咨询、设计、施工还是使用管理等,其目标都只能针对单一的工程。而且,在建设活动各方的交易中,投资方不可能通过前期检查工程来确定是否符合自身的投资意图,只能根据自身的投资意图,选择合适的合作者或建设方案来实现,而且实现自身投资意图的 - 1 -

建设工程,无论是一个住宅小区、一座电站、一条高速公路,还是一幢办公大楼,甚至是一次家庭装饰装修,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都需要从整体的角度综合考虑其布局、设计和建造等。 三是企业的专业性和建设活动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建设工程自身的复杂性,建设企业的专业性特点十分明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维修等大部分都是由专业性企业分别完成的,虽然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逐渐增多,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工程的各建设环节也都分别是由其合作的或内部的专业企业或机构分别完成的。建设工程具有阶段性,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具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在可研阶段,特定的建设工程表现为咨询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的咨询论证材料等;在招标阶段,表现的是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书、评标定标的分析报告、合同文本或咨询机构的标底、造价估算报告等;在勘察设计阶段,可以是勘察报告或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在施工阶段,可以是一幢建筑物、一个住宅小区、工业群体建筑、一段铁路等。不同的建设阶段,不仅建设活动的特点和人员差别很大,而且都是由不同实施主体分别独立完 - 2 -

单位档案室建设要求参考技术规范一

单位档案室建设要求参考技术规范一、档案室设施的基本含义档案室设施是维护档案安全、保障档案提供利用所需硬件的总称。主要包括档案用房、档案柜架、温湿度控制、防潮、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霉及计算机、网络、储存设备等。二、档案室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方便档案的利用。维护档案的完整,一是指保持档案内容和形式的有机联系和完整;二是指保证档案材料不缺少、不遗漏、不分割。维护档案的安全,一是指不发生丢失、火灾、水浸、霉变、虫害、鼠害等损毁档案的事故;二是指防止档案内容泄密。方便档案的利用,一是指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档案检索和利用的效率。二是指提供安全保密的档案阅览环境、复制档案的条件和设备等。三、档案用房建筑 1. 档案用房建筑设计要遵循安全保密、布局合理、科学适用的原则,新建办公楼时,档案用房要纳入计划,提出档案用房的建筑要求。 2. 档案用房要按照功能区分原则,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档案用房要实行“三分开” (档案业务工作室、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分开)。为了便于安全管理,档案业务工作室、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应设在同一楼层。在档案库房面积应能容纳本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能容纳由本机关自行保管(不向档案馆移交)的全部档案。 3. 档案库房以东或南朝向为宜,墙壁要具有隔热、防潮性能。在楼层安排上不用一楼、地下室和最高层。档案库房应集中布置,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紧邻卫生间等潮湿、有污染源的部位。 4. 档案库房要符合档案防护的基本要求,即防潮、防水、防火、防盗、防阳光照射、防紫外线照射、防高温、防尘、防污染和防有害生物(霉、虫、鼠)。 5.档案库房净高不应低于 2.4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0m。为防止溢水流入库房,室内比室外楼地面应高出20mm当 档案库房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6. 档案库房门窗既要便于通风,又要便于密闭,门应具备防火防盗功能,密封性能好,且宜采用金属防盗门,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 5mm窗应为双层窗,开启窗应有密闭措施,设纱窗;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设金属网。档案库房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档案库房外门、外窗均应安装防盗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2 7. 档案库房地面应光洁、平 整、耐磨,不易生尘,应有防潮措施。档案库房地面平均承重应为200 公斤 / 平方米以上, 采用密集架时承重应不低于在500 公斤/ 平方米为宜。8. 档案库房墙体要求光洁、平整、 不易生尘、坚固耐久,具有隔热、防潮、防尘、防火功能。 9.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设置,控制导线和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配电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暗敷方式。空调设施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采用穿 金属管保护。库房内不应设置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上下水立管 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四、档案库房的安全防护 1. 健全制度:档案库房管 理制度,包含库房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安全检查,每天温湿度控制、保持整洁卫生、遵守保密规定等内容。档案员每月应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并做好检查、清点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防高温、防潮:档案库房温度控制在 14-24 C,每昼夜波动幅度不大于土 2 C;相对湿度控制在 45%-60% 之间,每昼夜波动幅度不大于±5%。库房内应配备温湿度仪,应配备空调、除湿机、加湿器 等调温调湿设备。当温湿度超过标准时必须采取措施使之符合要求,档案库房安装柜式或壁挂式空调为宜。 3. 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乳白色防爆灯罩的白炽灯。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窗户要安装防光窗帘,避免阳光 直射档案。 4. 防有害生物:档案库房应尽量将温湿度控制在标准范围,档案箱柜内应放置防虫、防霉药品,并及时更换。有条件的库房可配备臭氧发生器,净化库房空气。为防虫和防鼠,管道通过墙面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 5. 防尘、防污染:档案库房及箱柜保持整洁、无灰尘,箱柜、地面要用吸尘器、拧干的抹布、拖把清洁。严禁将其他用品与档案一同存放。 6. 防火:档案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 采用气体或干粉型,并定期检查更换。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库房内各类电器

档案馆库建设标准

档案馆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7年月日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促进国家档案馆建设,提高国家档案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标准、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2005]19号)要求,编制《档案馆建设标准》。 《档案馆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坚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档案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档案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应必须严格执行,对企业投资的可参考适用。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及资料请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邮编100032),以便今后修改时考虑。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主编:郭嗣平、张永慧、赵中新、王雁宾 编委:李伯富、刘芸、杨战捷、姜莉、冯朝晖、宋扬、丁德胜、杜山 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德胜、刘芸、杨战捷、姜莉、郭嗣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5)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6)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8) 第五章建筑设计 (9) 附录一省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10) 附录二市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13) 附录三县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16)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档案室建设技术规范标准

单位档案室建设要求参考技术规 一、档案室设施的基本含义 档案室设施是维护档案安全、保障档案提供利用所需硬件的总称。主要包括档案用房、档案柜架、温湿度控制、防潮、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霉及计算机、网络、储存设备等。 二、档案室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 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方便档案的利用。维护档案的完整,一是指保持档案容和形式的有机联系和完整;二是指保证档案材料不缺少、不遗漏、不分割。维护档案的安全,一是指不发生丢失、火灾、水浸、霉变、虫害、鼠害等损毁档案的事故;二是指防止档案容泄密。方便档案的利用,一是指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档案检索和利用的效率。二是指提供安全的档案阅览环境、复制档案的条件和设备等。 三、档案用房建筑 1.档案用房建筑设计要遵循安全、布局合理、科学适用的原则,新建办公楼时,档案用房要纳入计划,提出档案用房的建筑要求 2.档案用房要按照功能区分原则,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档案用房要实行“三分开”(档案业务工作室、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分开)。为了便于安全管理,档案业务工作室、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应设在同一楼层。 在档案库房面积应能容纳本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能容纳由本机关自行保管(不向档案馆移交)的全部档案。 3.档案库房以东或南朝向为宜,墙壁要具有隔热、防潮性能。在楼层安排上不用一楼、地下室和最高层。档案库房应集中布置,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紧邻卫生间等潮湿、有污染源的部位。 4.档案库房要符合档案防护的基本要求,即防潮、防水、防火、防盗、防照射、防紫外线照射、防高温、防尘、防污染和防有害生物(霉、虫、鼠)。 5.档案库房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

(完整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 发布日期:2017-05-12 访问次数:12396 字号:[ 大中小] --------------------------------------------------------------------------------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2010年8月3日批准,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Code for design of archives buildings JGJ 25-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施行日期:2 0 1 1 年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72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冯丽伟杨战捷韩光宗常钟隽王建库姜莉姜中桥周萌刘晓光张振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郭嗣平吴英凡王良城顾均祝敬国孙兰李伯富卢求 1 总则 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建筑设计。 1.0.3 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1.0.5 档案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档案室建设标准

档案室建设标准 一、各档案库的建筑及技术参数: 1、各馆室的最小面积应能容纳目前各资料存放,还必须考虑一定的发展空间。 2、地面承重最大容量为1240公斤/平米,不得小于800公斤/平米,采用密集架时应不大于1200公斤/平米。 3、密集架每组分为六层搁板,每层搁板承重为80公斤,柜体自重为80公斤。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4、每组柜体存放档案盒的多少根据档案盒子尺寸来计算。 5、一般档案室门高2m,宽1m,特殊档案室可加高,加宽门。要求门窗必须加防尘橡胶条密封,窗户建议采用防盗窗,门采用防火、防盗门。 6、给水管、排水管、雨水管不宜穿越档案室(库),消防栓不应设在档案室(库)内,应设在明显而又易于取用的走廊内或楼梯间附近。 7、空调安装位置应避免空调出风直接吹向文件资料。 8、馆室内应避免真菌、霉菌等微生物的繁殖,防止啮齿类动物(如老鼠等)的存在。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 二、档案室的采光、通风要求 1、采光度(自然光和人造光)两种,在正常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用自然光照射,但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应和人造光来照明。 2、档案室、查阅档案及其他技术用户应防日光直射,并均应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3、档案库和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选用防爆灯,防止用电时间过长发生失火。灯光,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4、档案室通风也应采用自然风,如果采用不方便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使用空调进行通风。 三、档案室温湿度要求 1、不论气候条件如何,有条件的情况下均应设置长年的温控装置,温度相对湿度要求如下表。温湿度范围 14℃~24℃不小于14℃不大于24℃,有温度调节设备的,温度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温度±2℃,相对湿度45%RH 不大于60%RH,有湿度调节设备的相对湿度的日变化幅度不得超过±5%。注意:温、湿度的测量点,是指在地面以上1.5m和距书架柜前0.4m处测量的数值。

单位档案室建设要求参考技术规范

单位档案室建设要求参考技术规范 一、档案室设施的基本含义 档案室设施是维护档案安全、保障档案提供利用所需硬件的总称。主要包括档案用房、档案柜架、温湿度控制、防潮、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霉及计算机、网络、储存设备等。 二、档案室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 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方便档案的利用。 维护档案的完整,一是指保持档案内容和形式的有机联系和完整;二是指保证档案材料不缺少、不遗漏、不分割。维护档案的安全,一是指不发生丢失、火灾、水浸、霉变、虫害、鼠害等损毁档案的事故;二是指防止档案内容泄密。 方便档案的利用,一是指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档案检索和利用的效率。二是指提供安全保密的档案阅览环境、复制档案的条件和设备等。 三、档案用房建筑 1.档案用房建筑设计要遵循安全保密、布局合理、科学适用的原则,新建办公楼时,档案用房要纳入计划,提出档案用房的建筑要求。 2.档案用房要按照功能区分原则,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档案用房要实行“三分开”(档案业务工作室、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分开)。为了便于安全管理,档案业务工作室、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应设在同一楼层。在档案库房面积应能容纳本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能容纳由本机关自行保管(不向档案馆移交)的全部档案。 3.档案库房以东或南朝向为宜,墙壁要具有隔热、防潮性能。在楼层安排上不用一楼、地下室和最高层。档案库房应集中布置,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紧邻卫生间等潮湿、有污染源的部位。 4.档案库房要符合档案防护的基本要求,即防潮、防水、防火、防盗、防阳光照射、防紫外线照射、防高温、防尘、防污染和防有害生物(霉、虫、鼠)。 5.档案库房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为防止溢水流入库房,室内比室外楼地面应高出20mm。当档案库房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6.档案库房门窗既要便于通风,又要便于密闭,门应具备防火防盗功能,密封性能好,且宜采用金属防盗门,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窗应为双层窗,开启窗应有密闭措施,设纱窗;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设金属网。档案库房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档案库房外门、外窗均应安装防盗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模板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 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 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 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以下统称为标准) 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 逻辑严谨, 结构清晰, 用词简明, 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 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并应同时出版, 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 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

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 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 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 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 钢结构设计规范 ( 对象) ( 用途) ( 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 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 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全文强制的, 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2020年7月整理)档案库房的要求是什么.doc

档案库房设计有什么要求 一、设计原则。 档案库房设计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二、选址和平面布置。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需要库房建筑能够防水、防潮、防有害气体和灰尘等等,这是对档案库房建筑的基本要求。为达到这些要求,建筑档案库房应首先注意选址的正确。 1、档案库房应当远离存放易燃、易爆物的场所。不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的工厂等单位的下风方向,要避免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2、要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建筑所在地要交通方便,公用设施完备,便于为利用者服务。 同时,在总平面布局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档案库房建筑应独立建造,不宜同其它部门、单位合建于同一建筑; 2、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立足于一次规划,但是可分期建设; 3、库房与生活区等建筑应分区布置,避免相互干扰; 4、库房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搬运、转移,并符合消防要求; 5、库房建筑不宜临近城市干道布置; 6、总平面布置应有适当绿化用地。 三、档案库房设计的一般要求。 1、在一个档案库房内或一个建筑群内,档案库房要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内不设其它用房。其它用房之间的联系通道,不应穿越库区; 2、为防止溢水流入库房,库房内地面应高于库外地面; 3、每个库房要有独立的出入口; 4、应根据保护档案要求的室内温湿度和采用设备情况,结合当地气候条件,设计合理的库房围护结构; 5、屋顶防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和防水。平顶采用架空层时,基层应有保温隔热层,架空应通风流畅。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则要屋顶内通风流畅,散热降温。下层屋顶板应取钢筋混凝土结构。 6、门应保温隔热,窗应做双屋窗,开启扇应有密封装置。 四、库房建筑设计中有关的防护要求 1、温湿度要求。 我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试行)对档案库房温湿度的要求是: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 2、地面防潮、防水要求。 一般库房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填实地面要有防潮措施。架空地面的架空屋下部应用简易防水地面并应略高于室外地面和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架空层上部地面还应采取一定的防潮措施;架空层外墙应设通风装置。 3、防日光和紫外线照射。 档案库房以及阅览室等业务用房的设计,应考虑消除或减轻紫外线对档案的危害。 4、防有害气体和防尘。 档案馆应搞好环境绿化,以利于空气净化和防尘、降温。绿化时要避免选用飞花场絮的树木花草。一些地区大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过高,档案库房的通风系统必须采取净化措施。还要合理安排锅炉、技术用户的位置,防止其产生的有害气体、灰尘对档案造成危害。库房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 另外,还应根据地理、气候等不同情况,以及档案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还必须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予以注意防盗、防火、安全疏散等等。

档案室建设方案范文

档案室建设方案范文 档案室建设方案【1】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争创省二级综合档案室,根据《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档案目标管理实际情况和争创活动的要求,我局决定xx年开展档案升级达标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档案管理省二级标准为依据,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档案工作。通过争创活动,全面加强机关管理,提升工作效能。 二、工作目标 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我局档案争创省二级管理水平的目标,促进我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建设,从而更好的服务于我市交通事业。 三、组织领导 我局档案目标认定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凝全局之力、聚全局之智,统一部署,分工协作。为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努力实现档案目标管理升级,我局决定对原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充实调整,领导小组由沈培兴任组长,赵文松任副组长,我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档案员为成员,全面负责档案升级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我局档案目标管理升级工作如期完成,将整个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动员准备阶段、收集阶段、自检补差阶段和整改验收阶段。 第一阶段(2月上旬~5月底):动员准备阶段。 制定我局档案工作争创省二级目标管理实施方案;调整充实我 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有关人员会议,部署档案目标管理认定工作。组织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文件,组织到兄弟单位参观学习,提高对档案管理升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邀请市档案局指导科老师来我局讲授有关档案业务知识,对我局档案达标工作进行指导,发现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及早准备,制定整改完善措施。 第二阶段(6月上旬~9月底):收集阶段。 根据档案类别,实行分块操作。 1.文书档案。由局综合档案室负责,各部门按照要求将本科室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收集移交局综合档案室,移交时间不得超过xx年5月底。 2.综合材料。大事记、全宗介绍、机构沿革、专题材料的编写,制度汇编等由交编办负责,各科室和熟悉本局工作情况的相关同志配合完成,xx年9月上旬交稿。 3.会计档案。由局财务科负责,截止xx年的财务档案及各年年报电子版,xx年9月底前完毕,编制电子案卷目录交档案室。 4.科技类档案。由工程科、档案室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和数字化备份。xx年9月底前交档案室。

档案室建设要求和标准

档案室建设要求 档案室建设这个很多人都听过,而智慧档案室建设可能就没多少人听过了,用途也是很广泛,包括政府档案室建设,学校图书馆,公司档案室建设等,要求:一,档案室设施的基本含义 是维护档案安全.保障档案提供利用所需硬件的总称.主要包括档案用房,档案密集架,温湿度控制,防潮,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防霉及计算机,网络,存储设备等。 二,的基本原则 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最大限度的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方便档案的利用。维护档案的完整,一是指保持档案内容和形式的有机联系和完整;二是指保证档案材料不缺少,不遗漏,不分割。维护档案的安全,一是指不发生丢失,火灾,水浸,霉变,虫害,鼠害等损毁档案的事故;二是指防止档案内容泄密。方便档案的利用,一是指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档案检索和利用的效率。二是指提供安全保密的档案阅览环境,复制档案的条件和设备等。 三,档案用房建筑 1,档案用房建筑设计要遵循安全保密,布局合理,科学适用的原则,新建办公楼时,档案用房要纳入计划,提出档案用房的建筑要求。 2,要按照功能区分原则,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档案用房要实行"三

分开"(档案业务工作室,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分开).为了便于安全管理,档案业务工作室,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应设在同一楼层. 在档案库房面积应能容纳本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并能容纳由本机关自行保管(不向档案馆移交)的全部档案. 3,档案库房以东或南朝向为宜,墙壁要具有隔热,防潮性能.在楼层安排上不用一楼,地下室和最高层。档案库房应集中布置,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紧邻卫生间等潮湿,有污染源的部位。 4,要符合档案防护的基本要求,即防潮,防水,防火,防盗,防阳光照射,防紫外线照射,防高温,防尘,防污染和防有害生物(霉,虫,鼠)。

数字档案室档案数字化建设实施方案

《数字档案室》建设案适用于机关单位、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目录 一、背景 (1) 二、建设原则 (1) 三、建设目标及容 (2) (一)建设目标 (2) (二)建设容 (2) 四、建设案 (3) (一)数字档案室系统建设案 (3) (二)档案数据资源建设案 (13) (三)应用及存储体系建设案 (15)

一、背景 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深入,传统机关档案工作面临着机关办公自动化应用、数字档案馆建设以及用户多样化需求的峻挑战,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亟需强化的重要节点。 2015年档案局针对机关档案室发布了《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要求逐步实现对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网络化管理以及分层次多渠道提供档案信息资源利用和社会共享服务。档案局局长明华在部署工作中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数字档案馆(室)的建设标准继续推进级数字档案馆(室)示点建设。数字档案室是信息化条件下档案室的“升级版”,是管理机关档案信息、联结机关办公自动化与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关键一环。2017年,我公司多次协同各机关档案室建立数字档案室示单位且赢得了上级主管单位的一致好评。 建设符合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要求的数字档案室,有利于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水平,维护机关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提升机关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核心信息资源建设,实现信息资源总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为数字档案馆的最终实现奠定基础,以推动全国档案信息化工作全面、健康、均衡发展。 二、建设原则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当遵循“资源为先,标准规,整体推进,确保安全”的原则,统筹规划,积极实施,务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 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1997; 4、《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1990; 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9; 7、《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1; 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0-2001; 10、《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J140-2005; 1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00; 1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3-97; 1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1999; 17、《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18、《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1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2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 2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22、《消防通讯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

2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24、《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2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26、《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 27、《石油库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30、《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2; 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3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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