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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刘贵)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刘贵)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刘贵)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

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文/刘贵祥 闫 燕

201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

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部司法

解释的实施,对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

刑罚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现结

合起草制定《规定》的有关情况,就《规定》的出台背景、把

握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规定》的出台背景和把握的原则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原

因在于法律无明确规定、规定过于原则、标准难以把握,准

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无法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法律

规定的欠缺和相对薄弱,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

展与实施,对于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作出

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在此背景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经过广泛征求意

见,慎重研究,反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

过本《规定》。

《规定》的起草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

定符合立法精神,并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互衔接;二是弥补现有规定以及单纯适用民事执行

规定的不足;三是遵循刑事财产执行的规律特点,确保规定

符合执行工作实际;四是仅就现已达成共识的问题予以规

定,而对于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问题,留待将来再作进一

步规范。

二、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1.关于赃款赃物的继续追缴。对于判决继续追缴的执

行主体,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长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

为,追缴是侦查机关的职责,判后应由侦查机关继续执行;

侦查机关享有刑事侦查权,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手段,而人

民法院执行机构对案件执行的措施、手段有限,难以承担

继续追缴任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均有继续追缴的

责任和义务,在侦查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的情况下,承担继续

追缴任务不具现实性,适宜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此外,中政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未查控在案

的违法所得,应由人民法院判决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并由

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予以

配合。”目前《指导意见》正在征求意见,未最终确定。从维

护判决严肃性的大局出发,同时兼顾追缴主体问题意见分

歧较大,避免《规定》与《指导意见》内容冲突,《规定》第

1条第10款第(5)项规定了“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

关事项”,个别具备继续追缴条件的案件,可以引用此项规

定执行追缴。

2.关于责令退赔。退赔是指当犯罪分子因挥霍或者其

他原因无法追回违法所得财物的情形下,要求其按照相应

的折算价格进行退赔。因此,责令退赔中的赔偿与财产刑,

均是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两者执行并无实质性区别,

并且与民事赔偿的执行相类似,应当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其中“退”的部分,应当以赃款赃物的追缴为前提,与处置

赃款赃物重合,应适用《规定》第1条第1款第(3)项的规

定。

3.关于涉案财物的没收。对于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或

者价值较大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没收,如走私船只、运

输车辆等需要变现处置的,应当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对于

查控在案的违禁品或价值不大的作案工具,一般是由侦查

机关直接销毁,其中作为证据使用而随案移送的,在案件

审结后,亦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有关部门销毁处理,无需移

送执行,故未将违禁品的没收列入《规定》的执行事项中。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民

事赔偿问题,本质上应归类于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执行的相

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民事执行规定已将其纳入其中,

故《规定》未将其列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范围。

三、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适用委托执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42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以财产所在地作为委托执行的条件,未包括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情形。刑事案件被执行人在外地的,大多是指在外地服刑的情况,执行法院通过被执行人有助于了解其财产状况,但是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被羁押之后,其财产已由家庭成员所控制,财产是否被转移或者隐匿,被执行人本人并不知晓,委托执行与被执行人的服刑地无必然联系。为协调不同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明确,“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四、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期限

最高法院2000年《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6个月。”最高法院2006年《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第14条规定:“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为解决以上规定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考虑刑事财产执行的复杂性,参照民事执行期限的规定,《规定》明确了6个月的合理期限。

五、关于审判中对于可能判处财产刑、责令退赔的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与控制

为防止被告人财产的转移、隐匿,保障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有必要设立执行的前置程序。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履行财产义务的态度,则是财产刑量刑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应当属于法庭审理、调查的范围。

2.为确保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关于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财产保全问题,《解释》第152条、第285条分别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保全制度。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但在审判实践中,该项规定未能有效落实。由此,《规定》对该项规定的内容予以重申,并明确将保全适用的范围扩大至责令退赔的案件。

3.为防止财产查控违反比例原则,《规定》明确,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相应”财产,即查控的财产与被告人应当或可能履行义务的价值基本相当。

六、关于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衔接问题

在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此时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处置侦查机关查封的财产、是否需要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查封的手续,一直存在疑问和障碍。为此,《规定》明确了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前后衔接。由此,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侦查机关查封的财产,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执行中案外人对侦查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执行机构审查处理。

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法律文书的规范制作

判决是执行的基础,作为刑罚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判项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满足可执行性的要求。审判实践中存在执行依据不规范的种种情况,如判决没收部分财产的判项过于笼统、简略,未列明应当没收的特定财产或者金额;查扣物品未在判项中具体列明;判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而无具体的财产范围;判处罚金未明确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及最后的缴纳期限等等,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难以执行,也容易导致执行的随意性,进而引发相关权利人的异议。鉴此,《规定》对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八、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的移送立案与立案审查

1.关于执行的启动方式,实务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应当采取当事人主义,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无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为国家债权,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移送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列入《规定》执行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移送执行。我们认为,刑事案件为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起诉、审判和

执行的法定职权,法律未赋予被害人申请执行的权利,执行

的启动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

移送立案执行。

2.关于移送的期限,下级法院普遍建议规定 30日或更长

的移送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

交付执行刑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生效10日以内。该期限的

规定,既包括主刑人身自由刑的交付执行,也包括附加刑财

产刑的移送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本

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

事裁判后,10日内将执行事项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3.关于罚金刑的移送执行期限,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

纳的,强制缴纳。”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5条规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故如果刑事裁判指定

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履行期

限届满后将案件移送执行,还是在判决生效后先移送执行,

由执行机构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再予执行,研究中有不同观

点。我们认为,刑事裁判生效后,通常判决指定罚金的履行

期限并未届满,此时强制执行的条件尚未成就,对被执行人

强制缴纳无执行依据,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刑事裁判指定

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移送执行。

4.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规定了移送立案所附材料及

《移送执行表》的内容要求,要求刑事审判部门将移送执行

的主要内容予以列明,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更多的相关信

息,便于执行机构高效执行。

5.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民事案件

执行立案期限7日的规定,无论移送执行,还是申请执行,应

适用同一立案期限,亦规定为7日。

九、关于执行法院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协

助执行的事项

1.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已将有义

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从原来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

蓄业务的单位”,扩大到不特定的“有关单位”。作为刑罚执

行机关的监狱、社区矫正机构,负有对被执行人实时监管的

职责,掌握被执行人服刑期间个人消费等情况,对于协助人

民法院执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应当协助人民法院

执行的“有关单位”。

2.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可以要求监狱、社区矫正机构调查

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视执行需要,也可以要求协助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在有执行

能力的情况下及时履行财产义务。

3.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能够主动履行财产义务的,应视

为认罪悔罪表现,予以鼓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向刑罚

执行机关发函说明有关情况,建议在报请减刑、假释时从宽

掌握。

十、关于执行没收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没收财产,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不得没收属于被执行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被执行

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依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

定确定。

2.没收财产,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已有的

财产,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实行一次性没收,不得将被执

行人服刑期间或是刑满释放后所取得的财产予以没收,否

则不利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复归社会,重新生活。

3.关于合法财产的判断,只要刑事裁判没有认定为违

法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应当推定为合法财产。执行机构应

当严格依照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判项内容予以执

行。

4.在被执行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没收财产是否应当继

续执行,执行中存在困惑。我们认为,财产刑一经确定,国

家与被执行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惩罚与被惩罚的关系,同

时也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因为被执行人死亡而使其逃

脱刑事裁判确认的财产刑。《解释》第444条规定,“被执行

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

终结执行。因此,判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

人死亡的,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当继续

执行。

5.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被

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是我国刑

罚人道主义的体现。为贯彻“生道执行”的司法理念,《规

定》明确,单处罚金的执行亦应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

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6.如何确定“必需的生活费用”标准,实践中是个难

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关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

品”的规定,《规定》认为应当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

标准掌握。”同时进一步明确,“应当按照被扶养人住所地

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掌握”,以便于适用。讨论中还涉及保留必需生活费用的年限以及是否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等问题,因情况较为复杂,具体适用的标准难以统一,故未进一步细化规定,可由执行机构视具体案情灵活掌握,待总结经验后再作规范。

十一、关于执行程序中赃款赃物转化形态后的追缴原则

刑法第六十四条对于违法所得的追缴和发还被害人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执行标准难以把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此为刑事追缴的基本原则。其中 “收益”包括赃款赃物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将赃款赃物置业、投资所获取的租金、股金分红等物质利益。二是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单独投资或者置业,在赃款赃物已经转化形态的情况下,不能仅将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本金追缴,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三是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不能仅将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本金追缴,也不能对所投资或置业形成的资产直接追缴,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所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予以追缴。四是对于赃款赃物的收益部分,适当发还被害人具有一定合理性。由于刑事财产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迟延履行责任无法律依据,同时,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退赔,是在违法所得的财物无法追回的情况下,责令犯罪人对被害人原有财物的等价赔偿,而不包括其他损失的赔偿,执行中应当按照审判中的标准予以处理,即依据刑事裁判认定的被害人实际损失予以返还或赔偿。赃款赃物产生的收益则上缴国库。

十二、关于执行刑事追赃中对民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1.执行刑事追赃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款系种类物,赃款的追缴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凡被犯罪人非法处分的赃款,善意第三人都能取得所有权,司法机关不得追缴。赃物系特定物,赃物的追缴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和实务中尚有不同认识。《规定》明确赃物的追缴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1)作为赃物原所有人的被害人与善意第三人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平等保护,在赃物已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将赃物追回,对善意第三人显失公平。(2)从物权法规定看,善意取得问题集中规定在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该章第一百零六条首先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之后分别在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遗失物和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并未就犯罪所得财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或者除外规定。(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已将物权法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定引入诈骗犯罪赃款赃物追缴程序中,鉴于此,其他犯罪赃款赃物的追缴亦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4)执行实践中,在赃物已被转让、多次转让或者设置权利负担的情况下,采取“一追到底”的追缴原则不具现实性。(5)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有利于维护既定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2.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赋予作为原权利人的遗失人一定期限内的回赎权。该特殊权利是否适用于刑事案件赃物的原权利人,尚存争议。鉴于该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分歧,在赃物几经转手的情况下又涉及诸多实体问题的判断,基于审执分离的基本原理,不宜在执行中直接解决。鉴于此,《规定》明确,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如果被害人依据该规定主张权利的,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十三、关于刑事财产变现处置的特殊方式

针对刑事案件财产变现处置难度大的特点,《规定》作出了不同于民事执行的特殊规定:一是原则上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评估、拍卖。二是在拍卖未能成交的情况下,因执行财物的变价款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由权利人自行决定是否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接收执行财物。三是在权利人不同意接收的情况下,为尽快变现,发挥物的效用,同时避免增加财物的保管成本,可不拘于民事执行拍卖程序的一般规定,实行无底价拍卖,直至最终拍卖成交为止。四是在评估、拍卖中所产生的执行费用,应当从变价款中扣除。同时,为避免给国家或者当事人造成无谓的经济损失,执行中应当避免无益拍卖。

关于《规定》中的“有关财政机关”,鉴于中政委《指导意见》对于各级司法机关追缴的违法所得、执行的财产刑上缴哪一级国库,将要作出统一的规定,目前该《指导意见》正在征求意见,尚未最终确定,为避免《规定》与《指导意见》内容冲突,对“有关财政机关”暂不具体明确。

十四、关于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清偿义务时的执行顺位

1.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规定民事

赔偿、民事债务的执行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相关规定体

现了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出现竞合时,民事责任优先的原

则。对于民事债务、民事赔偿或刑事赔偿,实践中也需要进

一步确定其顺位。一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该费用

是用于受害人抢救、治疗而支出的费用,相对于精神损害赔

偿以及惩罚性赔偿所占比例为极少部分,为体现对受害人

生命权、健康权的特别保护,按照权利实现的紧急程度和必

要程度,应当优先支付。二是抵押权优先问题。债权人对执

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对其抵押权应优先予以保护,但是,

其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医疗费用的支付。三是刑事退赔。

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无法预测

和避免,被害人对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

过追缴或者退赔予以解决,在赃款赃物追缴不能的情况下,

被执行人在赃款赃物等值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赔偿优先于

其他民事债务具有合理性。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

其他民事案件并无实质性区别,应为同一执行顺位。

2.关于罚金与没收部分财产的执行顺位,根据刑法修正

案(八)第十条的规定,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应当分别执行。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的合并执

行,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刑。对于判处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

的情况,如果先执行没收部分财产,后执行罚金,将会导致

轻罪刑罚的执行反而更重,重罪重罚难以体现。从量刑与执

行的平衡考虑,在被执行人有限的财产范围内,先执行罚金

刑,后执行没收部分财产刑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如果现有财

产能够满足罚金刑的执行,也避免了在被执行人刑满释放

后对其罚金的随时追缴。

3.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债务,权利人要求从执

行财产中受偿的,参照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应当

要求取得生效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实践中民事债务经常由

被执行人的亲属提出主张,执行机构对债务的真实合法性

难以判断,由执行机构作出判断也与其职责不符。故未经生

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主张,执行机构不予支持。参照民事

执行的有关规定,权利人主张抵押权优先的可以除外。

十五、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对案外人异议的

特殊审查程序

实践中,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异议、复议程序

审查处理并无争议。但对刑事案件案外人异议如何审查处

理,一直是执行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实践中做法不一。有

的执行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通过异

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有的执行法院直接依照执行监督

程序审查处理;许多执行法院以没有法定的救济途径为由

对案外人异议不予审查处理。

在民事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

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先由执行机构

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因

此,异议之诉必须有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

讼。由于大多刑事财产执行案件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

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在理论上可由检察

机关或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作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目前尚无明

确立法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难以作出相应

规定。而对该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不需要区分有无被害人,可一律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

理,程序简便、统一。鉴于此,《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

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设计了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

的处理程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

择。

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

开听证。

十六、关于当事人、案外人就赃款赃物认定问题提出异

议的审查处理程序

对于生效刑事裁判内容的审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对原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提出

异议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异议申请人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但是,在异议仅涉及某项涉案财

物的处置是否妥当的情况下,一概启动再审程序,则过于耗

费司法资源。执行机构经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

处理方式:(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执

行。(2)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

门处理。刑事审判部门视案件情况采取裁定驳回、裁定补正

或提请院长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3)无法通

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被害人或案外人异议,涉及执行财产的权属争议,存在

刑事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的可能性,参照民事执行案外人异

议审查的相关规定,在异议审查期间,执行机构应暂缓对涉

案财产的处置。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内容涉 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 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 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 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 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解释》明确,隐瞒债 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 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 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 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 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 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 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 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 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行为, 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范围上广于民事诉讼法的 规制范围。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解释》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 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

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

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阻断违法行为的事由之一,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熟练运用的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在表面上具备了加害性,但实质上缺少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没有社会危害性,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一种行为,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刑法》第20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为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自力救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只有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才能对其实行防卫。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下列有关正当防卫的问题,提供给大家以期共同提高刑事法律素养,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的服务。 一、以防范不法侵害为目的而携带刀具进行防卫行为的性质。律师辩护中经常会有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而携带刀具预先防范的情况,对该种情况律师应该着重考虑:携带刀具对不法侵害的制止,不会阻止其遇到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进行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属性,只要该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与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相比没有明显失衡,并且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在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防范的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的,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应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对无辜者权益的损害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有无防卫意图是互殴与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遇到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二者的区别在是否有防卫意图。通过对互殴双方的主观要件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参与互殴的双方都具有攻击和伤害对方的故意,其目的都是为侵害对方积极地实施伤害对方的行为,其行为是在攻击和伤害对方的意图支配下完成的,没有正当防卫要求的防卫意图,所以双方均不是正当防卫行为。律师在区分是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时,应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两方面进行判断。在认识因素层面上,互殴行为一般具有预谋性,行为人对互殴的时间、地点、相对人很清楚,有比较具体的计划,对互殴有充分的准备,一般携带互殴所需要的凶器等。而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具有突发性,侵害行为突然发生,行为人对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侵害人事先并不知道,当侵害行为发生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进行还击。在意识因素层面上,互殴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由于该故意意图的支配,行为人的行为往往表现出主动性,双方会主动采取措施侵害对方,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对方伤害结果的发生。正当防卫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在遭遇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地采取措施,这种措施可能是被动地防御,也有可能是主动地还击,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

DELL 信赖性测试标准(译文)

4.0 Finish Appearance Requirements 最终表面要求 4.1 Color (ASTM D1729) 颜色(ASTM D1729) Color specifications will be defined by the Industrial Design team (or its approved agent). Color tolerances will be specified in the Dell Color document (example in addendum). Finish color shall be determined from the piece part drawing or other applicable documents, and conform to the following spec: Dell Corporate Cosmetic Specification, P/N 6724U, “SPEC,DELL,COSMETIC,CORP-STD”. 颜色规格将由工业设计团队(或其认可的代理机构)定义。色彩公差将在戴尔色彩文件(如附录)中指定。最终颜色应由零件图纸或其他适用的文件确定,并符合以下规格:戴尔公司外观标准,P /N 6724U,“戴尔外观企业标准”。 Applicator shall measure L*, a* and b* at the locations specified on the piece-part drawing or other applicable document as stipulated in the Dell Corporate Cosmetic Specification, 6724U. If the location is not specified, the locations shall be approved by Dell Mechanical Engineer. 检验员应按零件图或戴尔公司外观标准6724U中规定的其他适用指定位置的文件,测量L *、a *和b *。如果文件未指定,则应由戴尔机械工程师批准。 4.2 Gloss (ASTM D523) 光泽度(ASTM D523) Gloss specifications will be defined by the Industrial Design team (or its approved agent). Gloss tolerance will be specified in the Dell Color document (example in addendum). Finish gloss shall be determined from the piece part drawing or other applicable documents, and conform to the following spec: Dell Corporate Cosmetic Specification, P/N 6724U, “SPEC,DELL,COSMETIC,CORP-STD”. 光泽度规格由工业设计团队(或其认可的代理机构)定义。戴尔的颜色文件中(如附录)中指定了光泽度公差。最终光泽度应由零件图纸或其他适用文件确定,并符合以下规格:戴尔公司外观标准,P /N 6724U,“戴尔外观企业标准”。 Applicator shall measure the gloss at the locations specified on the piece-part drawing or other applicable document. If the location is not specified, the locations shall be approved by Dell Mechanical Engineer. 检验员应测量在零件图或其他适用文件上注明的光泽度。如果位置未指定,则位置应由戴尔机械工程师批准。 4.3 Texture or Roughness, (R a, R z, R pc) 纹理或粗糙度(Ra,Rz,Rpc) Texture or roughness will be defined by the Industrial Design Team (or its approved agent). Applicator shall measure the texture or roughness at the locations specified on the piece-part drawing. If the location is not specified, the locations shall be approved by Dell Mechanical Engineer. R a, R z, & R pc must all be reported. 纹理或粗糙度由工业设计团队(或其认可的代理机构)定义。检验员应测量在零件图上指定位置的纹理或粗糙度。如果位置未指定,则应由戴尔机械工程师批准。Ra,Rz,和Rpc都必须报告。 4.4 Oxide, (ASTM B244), or Dry Film Thickness 氧化物(ASTM B244),或干膜厚度

荷载取值

荷载取值 1、墙体荷载取值 200厚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双面粉刷) 6.5×0.2+0.4+0.4=2.1 kPa 200厚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一面粉刷、一面面砖) 6.5×0.2+0.4+0.6=2.3 kPa 100厚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双面粉刷) 6.5×0.1+0.4+0.4=1.45 kPa 100厚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一面粉刷、一面面砖) 6.5×0.1+0.4+0.6=1.65 kPa 200厚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一面粉刷、一面石材) 6.5×0.2+0.4+1.0=2.7 kPa 玻璃幕墙 1.5 kPa a.外墙线荷载(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外挂石材) 2层~屋面:(层高3.8); 梁高为500mm时: 2.7*(3.8-0.5)=8.91 KN/m2 梁高为600mm时: 2.7*(3.8-0.6)=8.64 KN/m2 梁高为700mm时: 2.7*(3.8-0.7)=8.37 KN/m2 梁高为800mm时: 2.7*(3.8-0.8)=8.10 KN/m2 梁高为900mm时: 2.7*(3.8-0.9)=7.83 KN/m2 b.内墙线荷载(200厚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双面粉刷) 2层~屋面:(层高3.8); 梁高为400mm时: 2.1*(3.8-0.4)=7.14 KN/m2 梁高为500mm时: 2.1*(3.8-0.5)=6.93 KN/m2 梁高为600mm时: 2.1*(3.8-0.6)=6.72 KN/m2 梁高为700mm时: 2.1*(3.8-0.7)=6.51 KN/m2 梁高为800mm时: 2.1*(3.8-0.8)=6.30 KN/m2 梁高为900mm时: 2.1*(3.8-0.9)=6.09 KN/m2 c.内墙线荷载(100厚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双面粉刷) 2层~屋面:(层高3.8); 梁高为400mm时: 1.45*(3.8-0.4)=4.93 KN/m2 梁高为500mm时: 1.45*(3.8-0.5)=4.72 KN/m2 梁高为600mm时: 1.45*(3.8-0.6)=4.64 KN/m2 梁高为700mm时: 1.45*(3.8-0.7)=4.50 KN/m2 梁高为800mm时: 1.45*(3.8-0.8)=4.35 KN/m2 梁高为900mm时: 1.45*(3.8-0.9)=4.20 KN/m2 d.内墙线荷载(100厚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一面粉刷、一面面砖) 2层~屋面:(层高3.8); 梁高为400mm时: 1.65*(3.8-0.4)=5.61 KN/m2 梁高为500mm时: 1.65*(3.8-0.5)=5.45 KN/m2 梁高为600mm时: 1.65*(3.8-0.6)=5.28 KN/m2 梁高为700mm时: 1.65*(3.8-0.7)=5.11 KN/m2 梁高为800mm时: 1.65*(3.8-0.8)=4.95 KN/m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两个效力:一是变更合同,通过合同变更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要注意《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情势变更规定是对

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

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六)(文接上期) 前文论及,物权行政登记实务中易于将登记簿的效力绝对化,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即纠正了此类错误倾向。 事实上,国土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又对登记簿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即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同时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结果,其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等。 (一)正确认知登记簿记载的法律价值 一是不得机械地否定物权归属的“自然法”规则。诸如,一项不动产物在设定“首次登记”前,其必然未能被记载于登记簿中,如果按照登记簿效力绝对化的主张,则不动产的建设主体在登记前将不享有该建设成果的物权或物权期待权,但该种解读显然有违事实状态。因为按照自然法规则,只要是合法的建设行为,即便未能办理物权首次登记时,该建设行为人自然享有其建设成果(含阶段性建设成果)的物权。 二是不得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绝对化,不得破坏物权的原因行为与变动行为的基本逻辑体系。该逻辑体系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中所确定的,以物权的原因行为判定和修正物权的变动行为及登记结果;相反,不得以物权的登记结果反证物权的原因行为具有效力方面的绝对性。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因此,根据前述但书条款亦足以推定,在一般情形下登记簿具有判定物权归属的效力,但并不具有绝对化效力。因为不动产登记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其系对物权状态的“公示”而非行政确权。

结构梁板柱截面选取

粱、柱、板截面取值原则: 一、柱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柱的最小边的尺寸为300mm,但工程中一般框架柱截面高、宽均不小于400mm。 二、粱 1、框架粱(1)、粱宽一般取250mm、300mm、350mm (2)、粱高取跨度的1/10-1/13 次粱(1)、宽度为200mm、250mm (2)、粱高为1/10-1/14 悬挑梁一般取为悬臂长的1/4~1/6 常用的梁高有:250、300、…、750、800、900、1000。 常用的梁宽有:120、150、180、200、220、250、300、以50的模数递增。 现浇结构中,一般主梁至少应比次梁高出50mm,如主梁下部钢筋为双层配置,或附加横向钢筋采用吊筋时,应高出100mm 。 经济跨度:板:1.7-2.7m,主梁:5-8m,次梁:4-6m。 粱截面尺寸取值原则: 序号构件种类简支多跨连续悬臂说明 1. 次梁 现浇整体肋形梁 2. 主梁 现浇整体肋形梁 3. 独立梁 4. 框架梁 现浇整体式框架梁 5. 框架梁 装配整体式或装配式框架梁 6. 框架扁梁 现浇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扁梁 7. 框架扁梁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扁梁 三、板 在一般荷载下,板厚度取板跨的1/36-1/45左右,但不小于100mm(个别房间也不应小于80mm)。 板的最小高跨比 板的支承形式板的类型 单向板双向板悬臂板无梁楼板 简支 1/35 1/45 1/35 (有柱冒) 连续 1/40 1/50 1/12 1/30 (无柱冒) 注:板厚 / 板短边方向的计算跨度 框架梁、柱截面尺寸及材料 [来自《混凝土结构》P437] 一、梁的截面尺寸 (1)、梁截面高度 主梁取:1/8---1/14 次梁取:1/8---1/12 [来自《混凝土结构》P266] 现浇式~ 装配式~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 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 3 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 ;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一、行为无违法性的判断及具体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1 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笔者认为,主张“违法性”已经包含在“过错”概念之中或者认为“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否定“违法性”的客观存在。更何况如果否定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虽然人们对于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违法行为作为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无疑问。从逻辑上说,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行为无 违法性,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从立法层面看,《侵权责任法》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为这两种事由阻却违法, 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或工具实施。第二,

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 避的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的方式 应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1] 第三,对于不法行为人 故意驱使其饲养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 卫。第四,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 如 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 补偿。第五,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 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 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 急避险。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下的男孩乙,而在瞬间将同行的丙 撞伤在地。在此例中,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由乙的监护人 对丙给予补偿。 [2]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场合,行为性质已经发 生变化,过当防卫人、避险人的行为因过当而违法,从而构成侵权, 应就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20 条第 3 款的规定,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防卫人 “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 )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行为人不承 担责任 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行为人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 同意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

个人信任度调查

个人信任度调查 感谢您参与本次实验!调查说明如下:1=完全同意2=部分同意3=同意与不同意相等4=部分不同意5=完全不同意 第1项:在我们这个社会里虚伪的现象越来越多了。 ○ 1 ○ 2 ○ 3 ○ 4 ○ 5 第2项:与陌生人打交道时,你最好小心,除非他们拿出可以证明其值得信任的依据。 ○ 1 ○ 2 ○ 3 ○ 4 ○ 5 第3项:除非我们吸引更多的人进入政界,否则这个国家的前途将十分黯

淡。 ○ 1 ○ 2 ○ 3 ○ 4 ○ 5 第4项:在我们这个社会里虚伪的现象越来越多了。 ○ 1 ○ 2 ○ 3 ○ 4 ○ 5 第5项:考试时老师不到场监考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人作弊。 ○ 1 ○ 2 ○ 3 ○ 4 ○ 5 第6项:通常父母在遵守诺言方面是可以信赖的。

○ 2 ○ 3 ○ 4 ○ 5 第7项:联合国永远也不会成为维持世界和平的有效力量。 ○ 1 ○ 2 ○ 3 ○ 4 ○ 5 第8项:法院是我们都能受到公正对待的场所。 ○ 1 ○ 2 ○ 3 ○ 4 ○ 5 第9项:如果公众得知听到和看到的新闻有多少已被歪曲,多数人会感到震惊的。

○ 2 ○ 3 ○ 4 ○ 5 第10项:不管人们说些什么,最好还是认为多数人主要关心的都是他自己的幸福。 ○ 1 ○ 2 ○ 3 ○ 4 ○ 5 第11项:尽管在报纸、收音机和电视中均可看到新闻,但我们很难得到关于公共事件的客观报道。 ○ 1 ○ 2 ○ 3 ○ 4 ○ 5

第12项:未来似乎很有希望。 ○ 1 ○ 2 ○ 3 ○ 4 ○ 5 第13项:如果真正了解到国际上正在发生的政治事件,那么公众有理由比现在更加担心。 ○ 1 ○ 2 ○ 3 ○ 4 ○ 5 第14项:多数获选官员在竞选中的许诺是诚恳的。 ○ 1 ○ 2 ○ 3 ○ 4 ○ 5

梁截面尺寸的一般规定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梁截面尺寸的一般规定 简支多跨连续悬臂 次梁h大于等于1/15L h等于(1/18~1/12)L h大于等于1/8L 现浇整体肋形梁 主梁h大于等于1/12L h等于(1/14~1/8)L h大于等于1/6L 现浇整体肋形梁 独立梁h大于等于1/12L h等于1/15L h大于等于1/6L 框架梁h等于(1/10~1/12)L 现浇整体式框架梁 框架梁h等于(1/8~1/10)L 装配式整体或装配式框架梁 框架扁梁h等于(1/16~1/22)L 现浇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扁梁 框架扁梁h等于(1/20~1/25)L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扁梁 h为梁的截面高度,b为梁的截面宽度,L为梁的计算跨度。 b/h对于矩形截面梁一般为1/2~1/3.5 对于T形梁为1/2.5~1/4 如构件计算跨度L大于等于9M时,表中数值应乘以系数1.2 b:120,150,180,200,220,250,300mm 大于250mm时,一般应以50mm为模数。 圈梁的截面宽度按墙厚确定。 h:250,300,350…,750,800,900. 如h大于800mm时,一般应以100mm为模数。 现浇钢筋混泥土结构中 主梁的截面宽度不小于200mm。次梁的截面宽度不小于150mm。 如主梁下部钢筋为单层配筋时,一般主梁至少应比次梁高50mm。 框架扁梁的截面高度除满足表中规定的数值外还应满足刚度要求。 跨度较大时截面高度h取值较大值,跨度较小时截面高度h宜取值较小值。同时扁梁的截面高度h不宜小于2.5倍板的厚度。 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已于近日公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婚姻法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第一批司法解释。 一、起草《解释(一)》的过程及有关背景 2001年婚姻法公布后,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这部法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就开始了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较多,审判实践中许多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解决,原有的司法解释也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果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短期内将难以出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分批作出司法解释。这次出台的《解释(一)》,就是其中的第一批。司法解释草稿完成后,我们在法院系统内,由院、庭领导亲自带队,到各地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级法院同志的意见,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还分别到全国各地就司法解释稿向全国各地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于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有些内容,已经被最后定稿的《解释(一)》所吸收和采纳。为了从理论上更好地丰富和完善条文的规定及表述,起草小组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们的意见。 二、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 1.对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中“家庭暴力”的理解。 纵观世界各国,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及组织很多,也取得了显著成效。而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尤其是反对针对女性实施的家庭暴力,只是近年来才开始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作为课题加以研究的。应该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尚有分歧,婚姻法及《解释(一)》中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不尽一致。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理解不同。国际上通常是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包括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暴力。而我国婚姻法及《解释(一)》中家庭暴力所包含的内容,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对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其次,对家庭暴力内容的表述不同。国际上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从身体、精神、性

LED可靠度信赖性试验程序

可靠度信赖性试验程序

目 录 List 章 节 页 次 Chapter Page 1. 目的 (1) Purpose 2. 范围 (1) Scope 3. 职责 (1) Colligation 4. 程序内容 (1) Content of procedure

主 题Subject 可靠度信赖性试验程序 Credibility and reliability test procedure 编号 NO. 系类号 Breed NO. 部门码 Part NO. 序号码 Order NO. 页次 Page QP QC 022 1/7 1.目的:保证本厂的产品品质特性及高可靠度,以满足客户需求。 Purpose: Ensure our factory product quality characteristic and in high reliability to satisfy customer requirement 。 2.范围: Scope 2.1 客户提出要求时。 Customer present requirement 2.2 新芯片试作时。 Try new die 2.3 芯片进料批号抽测时。 Sampling lot NO. of die incoming 2.4 依年度信赖性试验计划表排定执行。 Refer yearly of reliability test planning table schedule to perform。 3.职责:品管部主办。 Obligation: QC dept sponsorship 生产部协办。 Produce dept cooperated 4.程序内容 Procedure content 4.1 客户要求 Customer requirement

混凝土结构粱、柱、板截面取值原则

粱、柱、板截面取值原则 一、柱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柱的最小边的尺寸为300mm,但工程中一般框架柱截面高、宽均不小于400mm。 二、粱1、框架粱(1)、粱宽一般取250mm、300mm、350mm (2)、粱高取跨度的1/10-1/13 次粱(1)、宽度为200mm、250mm (2)、粱高为1/10-1/14 悬挑梁一般取为悬臂长的1/4~1/6 常用的梁高有:250、300、…、750、800、900、1000。 常用的梁宽有:120、150、180、200、220、250、300、以50的模数递增。 现浇结构中,一般主梁至少应比次梁高出50mm,如主梁下部钢筋为双层配置,或附加横向钢筋采用吊筋时,应高出100mm 。 经济夸度:板:1.7-2.7m,主梁:5-8m,次梁:4-6m。 粱截面尺寸取值原则 序号构件种类简支多跨连续悬臂说明 1 次梁 ~ 现浇整体肋形梁 2 主梁 ~ 现浇整体肋形梁 3 独立梁 4 框架梁~ 现浇整体式框架梁 5 框架梁~ 装配整体式或装配式框架梁 6 框架扁梁~ 现浇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扁梁 7 框架扁梁~ 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扁梁 三、板 在一般荷载下,板厚度取板跨的1/36-1/45左右,但不小于100mm(个别房间也不应小于80mm)。 板的最小高跨比 板的支承形式板的类型

单向板双向板悬臂板无梁楼板 简支1/35 1/45 1/35 (有柱冒) 连续1/40 1/50 1/12 1/30 (无柱冒) 注:板厚/ 板短边方向的计算跨度 框架梁、柱截面尺寸及材料 [来自《混凝土结构》P437] 一、梁的截面尺寸 (1)、梁截面高度 主梁取:1/8---1/14 次梁取:1/8---1/12 [来自《混凝土结构》P266] 现浇式~ 装配式~ (为梁的计算跨度,当梁上较大荷载设备时,还可以加大,但不宜大于净跨的1/4)(2)、梁截面高度 ~且宜≥200mm 二、柱的截面尺寸 理论一:柱截面尺寸的确定方法,一般是根据柱的轴向压力设计值估算,建议 式中:A—柱的截面面积;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N—柱轴压力设计值,可按该柱负荷面积大小,根据竖向荷载的经验数据估算; 根据设计经验,民用建筑多层框架结构的竖向荷载标准值(恒+活)平均为14kN/m2左右。对于住宅(轻质墙体)一般为14~15kN/m2,墙体较少的其他民用建筑一般为13~14kN/m2。这些经验数据,可作为初步设计阶段估算墙、柱及基础荷载,初定构件截面尺寸的依据。一般民用建筑,如住宅楼、办公楼等,其楼面活茶载标准值较小(2.0kN/m2),仅占总竖向荷载的10%~15%。故为简化起见,在设计中往往不考虑活载的折减,偏安全地取满载分析计算。恒、活载综合分项系数为1.25。 由A可定出柱截面的高度和宽度。柱截面可做成矩形或方形。一般要求:不宜小于400mm;不宜小于300mm。 理论二: 柱截面的高度和宽度应大于柱计算长度的()的1/25,即、> ,一般可取(~,为层高。 也可根据柱子支撑楼板的面积所承受的恒载、活载及墙重等,计算柱的最大竖向轴力设计值,考虑水平荷载的影响乘上系数预估柱子截面尺寸。 式中——柱组合的轴向压力设计值; S——按简支状态计算的柱的负载面积; ——折算在单位面积上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后柱轴压力增大系数;非地震1.05~1.10;地震1.10~1.20 ——验算截面以上楼层层数; ——框架柱轴压比限值,对一级、二级和三级抗震等级,分别取0.65,0.75和0.85。 非地震~ 地震~ 一级抗震等级 二级抗震等级 三级抗震等级(—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抗震等级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 来源期刊:《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应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 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由于婚姻法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并寄来了书面修改意见,全国妇联权益部还专程到最高法院民一庭,针对热点问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普通百姓的肺腑之言,

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黄太云

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 主讲人:黄太云 一、完善辩护制度 主要内容: 1、完善辩护人的职责 2、完善委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 3、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4、完善律师阅卷的规定 5、完善听取辩护人意见和送达的程序 6、增加规定法律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 7、完善辩护人的职业禁止行为 8、完善法律援助 (一)完善辩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完善委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完善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实际履行的理解与适用

实际履行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人的实际履行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本文重点解析上述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以期为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解决合同纠纷的基本思路,同时,为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理解和适用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原则提供基本的办案思路。 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强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履行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中占据首位位置,守约方可以首先要求违约人实际履行合同,其次是要求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在具体适用中,主要是指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守约方即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其他替代方式,违约人可以对守约方的履行请求提出抗辩,《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实际履行的责任,而是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如果采取实际履行措施会实施人身强制,这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相悖,或者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不宜采取强制实际履行。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违约方确实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即使强制其继续履行也不可能实现。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违约方丧失了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二、债务履行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一)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包括:1、合同性质决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委托合同等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是信任关系,违约发生后最适当的方法是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方法,不宜实际履行;2、合同标的不具有可强制履行性,如劳务合同等,如果强制履行会侵害他人的人身等权利,此类违约不应强制履行。(二)履行费用过高,实务中判断实际履行费用是否过高,不但要考虑履行本身所需要

原厂墨盒与副厂墨盒 信赖度测试报告

原厂墨盒与副厂墨盒 信赖度测试报告 1.前言 身为测试领导的百佳泰测试实验室,秉持在IT产品的丰富测试经验,针对各类数字产品(系统、可携式行动设备、数字家电及计算机外设等)提供标准认证、兼容性、互容性、性能及信赖度测试,并凭借此独特的脚色定位,于近期提供关于喷墨打印机的补充墨水信赖度比较测试报告。 虽然市场上的相片打印机功能日新月异,但消费者最期待的莫过于相片画质与色彩的持久性。因此印表机、墨水与纸张制造商无不加强研发相片打印的持久性与稳定性。而关于打印机墨水性能的测试,近年虽有些测试实验室发布了抗光感与抗氧度的测试报告,然而结合臭氧(O3)、氧化亚氮(NO2)及二氧化硫(SO2)等气体的模拟褪色测试则是少之又少。 为了在更符合现实状况的环境下测试,以得到更准确的测试结果,百佳泰以混合的三种气体进行抗气体比较测试,来比较原厂墨水与副厂墨水在相片打印的退色程度。以下即为原厂墨水与副厂墨水在混合气体测试(Mixed-gas test)注一的报告摘要。 注一: 混合气体测试(Mixed-gas test) 臭氧(O3)、氧化亚氮(NO2)及二氧化硫(SO2)等气体常见于日常生活中,并可影响相片的退色程度。利用此三种混合气体依室内气体的比例进行加快的抗气体测试,可模拟喷墨打印机所打印出的相片在室内空气中的退色程度。利用各类混合气体以加快测试流程进行抗气体测试即所谓的混合气体测试。

2.测试结果摘要 百佳泰在市面上随机挑选两种知名品牌的打印机实行加速混合气体测试,并得到以下结果。此测试结果的意涵则交由读者自行判断。 测试结果一: 以Canon PIXUS iP7500 型打印机进行测试 原始打印一年后(72小时后五年后(360小时后 使用副厂墨盒 原始打印一年后(72小时后)原始打印一年后(72小时后) 原始打印一年后(72小时后原始打印一年后(72小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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