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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招聘法警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招聘法警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招聘法警管理规定

**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对招聘法警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对招聘法警的管理,全面落实外勤工作警务化,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聘法警的工作任务是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司法警察大队的统一指挥,协助正式法警维护好审判秩序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招聘法警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履行好司法警察工作“八项职责”;

(二)负责人民法院的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三)根据本院院长的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对招聘法警的聘用工作,应当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法警大队协助政治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有序进行,逐步实现招聘法警队伍年轻化、高学历、高素质。

第五条对招聘法警政治,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

(一)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

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三)注重个人修养,品行良好,仪表端庄,警容严整,规范履行职责,优质完成任务。

(四)积极参加业务技能训练,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技能,对警用装备器材会使用、会保养。

(五)具备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应变、防范能力。

(六)关心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改革,积极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招聘法警的管理

第六条招聘法警一律为警士,在正式法警(警官)的领导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不能独立办案。

第七条司法警察大队根据本院审判实际,对全部招聘法警实行统一编队管理;其他庭室用警,必须严格按照本院的《司法警察调警管理规定》办理。招聘法警未经法警大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出警。

第八条司法警察大队对派驻其他庭室及人民法庭的法警实行双重管理,每半年定期轮换一次,各庭室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招聘法警必须严格服从司法警察大队的管理和命令,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0元;第二次仍不服从命令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

第十条招聘法警的聘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对不服从管理或年底考核列末位,以及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招聘法警不再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建立招聘法警管理基金制度,从招聘法警每月工资中抽取100元作为管理基金,对年底考核过关的招聘法警全额发放,对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招聘法警,按照本院有关规定,从管理基金中扣发相应罚款,该处罚由司法警察大队做出决定后,由财务部门处理。

第三章具体勤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押解任务由司法警察组织实施。根据任务性质不同,分别由警长、警官、警士负责。

第十三条招聘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持有效法律文书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1名被告人由两名法警押解,其中应有1名警官参加;押解2名以上被告人时,根据被告人数量配置相应警力,其中警长必须参加;押解多名被告人时,在警力不足等特殊情况下,押解警力不少于所押解被告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十四条招聘法警执行看管任务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随时注意被告人动态,始终将被告人控制在有效的管理范围之内,防止串供、行凶、脱逃、自杀及其他意外事故,不行擅离职守或兼做其他工作。

(二)不得闲谈或阅看书报,不得接转被告人亲属送来的衣

物、信件、食品等。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包括检察、辩护人员)不得进入羁押场所。

(四)及时制止被告人在羁押室的违章、不法行为,但不得打骂、体罚、虐待。

第十五条在法庭审判活动中,负责值庭的招聘法警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做到:

(一)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思想集中,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二)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四)遵守法庭纪律,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接取、传递、展示证据。将有关证据出示给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认时应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出示证据时,应与被告人保持一定距离,作案工具(凶器)不得递给被告人手持辨认。

(六)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依法果断阻止、制服。

(七)传唤证人时,应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七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不少于两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视情增加警力。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检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送达可由招聘法警组织实施,需要保全财产(证据)及勘验的,由警长或警官带领警士实施。

第十九条招聘法警执行送达勤务应做到:

(一)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按规定使用告知词;

(五)及时、准确、合法地送达到被送达人;

(六)不得擅自进入居民内室,不得以各种借口向受送达人托办私事、收受财物和吃请;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回答受送达人对案情的询问,不得拆阅密封件及卷宗材料,不得携带诉讼文书及卷宗材料到公共场所游玩,不得将送达的文书带回家中。

(八)限定送达日期的急件或需立即送达的特急件,严格按照指定日期送达,不得故意拖延送达时间。诉讼文书送达后,应当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审判部门附卷存查。

第二十条拘传任务由警官带领招聘法警完成,拘留任务由警长带领警官或招聘法警完成。

第二十一条执行拘传、拘留任务,招聘司法警察必须做到:(一)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按规定使用告知词;

(五)持本院院长签发的拘传票、拘留决定书;

(六)被拘传、拘留人系女性的,必须有女法警参加;

(七)文明执行,不得打骂、体罚被拘传、拘留人;

第二十二条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由警长或警官带领招聘法警实施。

第二十三条招聘法警参与执行案件,主要指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的主要内容是: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

(七)强制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而拒绝协助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承担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招聘法警参与财产强制执行任务,主要是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但在参与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中还应执行以下任务:

(1)维护执行现场的秩序,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2)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各种装备的安全;

(3)看护查封、扣押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或他人转移、哄抢、损毁;

(4)制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

(5)参与对人身、财产的搜查;

(6)必要时,协助执行人员制作执行笔录及查封、扣押清

单等文书材料。

第二十五条司法警察警卫是指司法警察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和保卫工作的要求,依法采用各种安全措施,保证审判机关、审判法庭、重要会议、重大审判活动以及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和领导的人身安全的职务行为。分为法庭警卫、现场警卫和机关警卫三种。

第二十六条警卫坚持“内紧外松,全面部署,加强重点,掌握机动”的原则;采取既要严密警卫措施,保证安全;又要注意工作方法,方便联系群众的方针。

第二十七条日常法庭警卫、机关警卫由招聘法警完成,一般现场警卫由警官参加,重大警卫活动由警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值班招聘法警必须警容严整,服从指挥,坚守岗位,文明执勤,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持有法院传票、通知的诉讼当事人和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旁听群众,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进入审判区域;

(二)对持有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的公务、来访人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同意接待的,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进入办公区域或由有关部门来人带入办公区域;要求会见院领导的公务、来访人员,与办公室联系预约,经同意后主可进入办公区域;

(三)对告状、催办、申诉、上访人员,指引其到信访接待室接洽联系或向有关部门告知情况,要求提供处理意见或来人解决;

(四)指挥经查验允许进入法院的车辆在停车区域顺序停

放。

(五)本院干警亲友来访,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六)对前来报案求助的群众或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根据需要及采取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出警救助等措施;

(七)定时巡视审判、办公楼及宿舍区;

(八)禁止外来人员的摩托车、大型客货车、出租车、工程车等驶入法院;

(九)允许上级领导机关和政治机关的车辆驶入院内;有关领导、外宾及本院公务车队通过门岗时,值勤法警应行举手礼;

(十)允许经查验证件无误后军队、武警、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新闻和电讯部门履行职务的人员,律师以及本院有关部门提前告知的相关人员,外地法院考察交流人员进入审判、办公区域;但遇本院有重大活动时除外;

(十一)禁止非工作时间,外来人员进入审判、办公区域;

(十二)禁止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在审判、办公区域和文体活动场地进行文体活动;

(十三)禁止非工作时间内,外来人员在本院文体活动场地进行文体活动,应当有本院干警或干警家属陪同;无成年人陪护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审判、办公区域。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司法警察大队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于***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条则 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第三条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礼仪 第四条法官执行公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应当着制服;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 第五条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六条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制服。 第七条着制服时应当佩戴制式胸徽,并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胸徽的佩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第九条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服。 第十条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第十一条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 第十二条着制服时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三条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四条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五条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六条法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开庭礼仪 第十七条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 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十八条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开庭时间、地点向其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二十条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一般不宜简单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第二十一条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 法官、法警不得代替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第二十二条设有法官通道的,法官应当从法官通道进出审判法庭。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进出审判法庭。 第二十三条法官在出、退庭时,两人以上的应当成单列行进,姿态端正。 第二十四条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入座,审判长不得宣布开庭;合议庭成员确因特殊情况离席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成员到齐后再继续开庭。 第二十五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 第二十六条法官在庭审时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 有一方当事人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不得使用方言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流。 第二十七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法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庭审中,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不得直呼其名,应当称“原告﹙上诉人、申诉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证人×××”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当庭说明。 第二十九条法官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1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某省委组织部、某省人事厅、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 第四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

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 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二)所在部门分配的有关工作。 (三)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国家规定加班考勤制度

国家规定加班考勤制度 [标签:标题]2016 国家规定加班考勤制度 以深圳市某高科技公司为例,根据考勤系统显示的储运部及部分生产、仓管、保洁职工的总工时统计资料,一月份从这些部门抽取的77个有效样本数据表明,该月总工时计21748小时,平均每位员工工时总计282.5小时,扣除168小时正班时间外,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114.5小时。五月份抽取76个有效样本的总工时计17716.5小时,平均每位员工工时总计233小时,扣除168小时正班时间外,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65小时。 众所周知,一月份是公司的旺季,五月份是公司的淡季,将淡、旺季做加权平均可得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89.75小时。 结合该司在适宜市场经济变化的过程中,为应对行业内激烈竞争的时务需求,特就如何改善、优化公司管理,最大限度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所进行的多次专项研讨精神,为真正切实的做到增强企业活力、杜绝浪费、提高效益、不空谈,特就公司关于加强加班费制度化管理这一专项工作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 1 / 5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津政发(2003)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和待遇,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九条聘用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

目录 一、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意义 (1) (一)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1) (二)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 (1)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 (1) (四)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证司法警察健康成长,促进法警事业发展的需要 (2)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2) (一)爱岗敬业,保障审判大局 (2) (二)文明执法,倡树良好形象 (3) (三)警界方正,铸就司法“铁军” (3) (四)加强修养,塑造高尚人格 (4) (五)注重学习,增强综合素质 (4)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解决的方法、途径 (4) (一)自我修养 (5) (二)学习 (5) (三)作风养成 (6) (四)与时俱进,坚持实践 (6) 参考文献 (8)

内容摘要 当前,人民法院加大改革步伐,致力于建设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安全保障军,加强法警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重要的司法力量。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和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高效廉洁的司法警察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关键词] 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约束机制自我修养

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 一、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意义 要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就必须在时间中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本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培养良好的作风、过硬的本领,促进法警工作的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正规文明、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法警队伍,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因素。司法警察职业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司法警察应该是社会精神文明的提倡者、维护者,是群众的道德榜样。树立高尚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并将高尚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标准推广到工作以外的社会公共生活和业余生活中去,通过司法警察的职业行为和道德情操教育群众、影响群众,可以带动广大群众增强道德意识,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社会风尚的提高。 (二)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 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属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中的司法警察,是公正廉洁的楷模,是人民群众寻求法律保护和帮助的“保护神”,是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的司法工作者。如果司法警察没有良好、高尚的职业道德,不能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就会直接损害法律的尊严,影响党和国家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音,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全。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 培养和树立高尚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能使司法警察牢固树立忠于法律的信念,在司法警察职业活动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确履行法律监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3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研究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我所选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所工作。我所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 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根据需求,依法聘用,严格控制数量。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 管理及支撑部门原则上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确因临时性工作需要聘用,须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明确聘用期限。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 9 —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的题目组(部门),须提前将聘用计划报人事处,并说明聘用理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派遣手续到我所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八条 我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九条 我所按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条 我所根据大连市有关政策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时聘用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我所工作期间,须遵守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各题目组(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考勤、考核。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 — 10 —

文明用语、礼仪、行为规范、职业道德

法官文明用语和禁忌用语 作者:立案庭发布时间:2010-12-30 09:27:00 一、法官文明用语 1、您好! 2、让您久等了! 3、对不起! 4、请稍等。 5、请坐、请喝茶。 6、请协助。 7、谢谢合作! 8、请您不要着急。 9、您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帮助吗? 10、请您慢慢说! 11、您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12、不知道您听清楚了没有?

13、请您先看一下须知。 14、您的材料不全,请补齐再来。 15、您的填写有误,请您重新填写。 16、有什么问题您尽管问。 17、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 l8、请您核对一下签收的材料。 19、请您签名。 20、希望你们双方互相理解。 21、请不要用过激言词。 22、请不要采取过激行动! 23、我们很理解您的心情! 24、请正确行使您的权利,自觉履行您的义务。 25、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很快给您答复。 26、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将尽快调查核实! 27、我们会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8、请依法配合检查! 29、请回答问题! 30、请您准时出庭。 31、请您提供证据。 32、请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陈述。 33、请您作最后陈述。 34、请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35、请您出示证件。 36、请放心,我们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37、请放心,我们会按法定程序通知您案件的处理结果。 二、法官禁忌用语 1、少哕嗦! 2、不知道! 3、我现在没空!没看见我忙着吗? 4、你有完没完!

5、你怎么又来了? 6、我已经跟你说清楚了! 7、把材料放下,回去等着! 8、你连规定都不懂,告什么告! 9、等你想明白了再来! 10、这话是你能说的吗? 11、这个事我管不了,爱找谁找谁去! 12、我就这态度! 13、这里是法院,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14、你懂不懂法? 15、是你办案还是我办案? 16、你不服,到上面告好了。 17、这个案子我管不了,去找领导好了。 18、你问我,我问谁。 19、甭废话,没有钱打什么官司。

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外聘人员的管理,规范外聘人员工资执行标准,充分调动外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使用 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外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必须向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部)上报《拟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由公司根据各部门空缺人数情况,报经公司会议研究通过各部门需要聘用的人员和数量。各项目需要使用外聘人员时,由各项目负责按照该办法审批后使用,但需向办公室备案。 XXXX部门拟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 填报部门:部门负责人(签字): 页脚内容1

二、聘用人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胜任所聘用的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 年龄18周岁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后勤服务岗位可放宽至50岁以下)。 (三) 身体健康,为人诚实,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踏实勤恳的工作态度。 三、聘用人员聘用手续 (一) 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拟聘用人员必须向聘用的部门提供有效的证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 2.学历证(需要附学历认证证明);3、各种培训证;4、健康证;5、各种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根据空缺岗位选择对象并完成初审工作,然后由各部门初审聘用人员名单上报至公司综合部汇总,由综合部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二) 各项目聘用人员按照此办法实行,确定聘用人员后,由各项目填写《XXXXX项目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上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XXXX项目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 页脚内容2

填报项目(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三) 签订合同:由公司综合部(各项目)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工作前培训:实行三级培训。1、公司层由综合部统一组织培训;2、部门层(部门职责)工作由部门负责培训;3、工作层由部门安排具体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辞退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予以辞退,并办理辞退手续。 1、在公司考核中不合格者; 2、聘用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3、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4、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并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页脚内容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安宁市人民医院 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范围 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 见》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深化管理年”和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年活动,探索新形势下年轻法官培养的方法和途径,全面提升年轻法官的综合素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深入开展“深化管理年”和深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年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年轻法官素质培养的方法和途径,全面提升年轻法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学习型、开放型、创新型、科技型“四型”法院,推进全市法院工作整体上台阶创一流,争当全区法院科学发展排头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年轻法官素质培养提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市法院40岁以下的年轻干警有237人,占全市法院干警总数的33.5%,比五年前上升了15%。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全市法院通过招录、选调、遴选等方式补充了203名公务员,在全市法院干警平均年龄大幅下降的同时,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82%提升到93%,研究生学历由原来的5%提升到12%。新进入法院的年轻干警改善了法院干部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已成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力量,同时越来越多的年轻法官已走上部门领导岗位,在法院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年轻法官学历较高、法学理论知识较为全面,对新生事物接受较快,但年轻法官还存在着审判经验相对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成长经历相对简单,抵抗和挑战压力的能力较弱;理想信念较为糊模,职业认同感低,社会责任感较弱等问题。因此,培养好、使用好40岁以下年轻法官和全市法院新招录的200余名年轻干警,是全市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市法院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年轻法官的培养,要把年轻法官素质的培养提升作为深入贯彻落实银川市“年轻干部成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实施“人才兴院”战略、事关法院发展、树立司法公信和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力度,使年轻法官尽快成长起来,承担起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重任,成为全市法院整体工作上台阶创一流争当全区法院科学发展排头兵的主力军。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年轻法官培养提升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着眼长远、年轻有为、德才兼备的原则,把“人才兴院”作为推动队伍建设、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通过营造一个氛围(有为才有位),借助三种载体(挂职锻炼、外派培训、网络学习),强化四种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学习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六种能力(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撰写裁判文书的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妥善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宣传调研能力),培养一批政治忠诚、业务精通、人格清廉的年轻人才,让年轻法官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勇挑重担,成为审判事业的中坚力量,为优质高效完成审判任务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三、培养内容与责任分工 要针对年轻法官队伍的特点,探索年轻法官培养的方法途径,拓宽渠道,搭建平台,借助载体,任务牵引,建立教育、培养、使用一条龙的育才机制,激发年轻法官干事创业的热情,快速实现年轻法官素质由理论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的转变、由知识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的转变。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强组织领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书记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开庭准备、案件审理、庭审进度、卷宗整理等办案流程的顺畅与否和办案质量的优劣,可以说书记员是当事人的联络员、法官的勤务员、庭审的服务员、案卷的整理员。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加快、社会联系的紧密,案件总体数量在逐年增加,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与之相应,由于编制数是不变的,我院只能采用聘用书记员的措施。逐渐加大聘用书记员在法院中的比重。当前,如何让聘用书记员适应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如何让聘用书记员在协助法官办案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建好用好聘用书记员队伍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认真思考和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提高聘用书记员的能力素质、强化聘用书记员的日常管理、解除聘用书记员的后顾之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书记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64、实有人数58人,法官员额数19、法官助理人 数16、书记员6名,司法警察7人、司法行政人员10人。聘用制书记员有10人,均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院自筹资金保障。聘用书记员中25岁以下8人,26-35岁2人,任职2年及以下6人、3-5年4人,学历均为本科。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为1:1:1,目前我院书记员的缺口为3人。 二、聘用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当前、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异化,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聘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 (二)聘用书记员责任心缺乏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大多数聘用书记员责任心不强,认为自己不是正式的,缺乏干工作的热情,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三)聘用书记员工作稳定度不高,我院目前的聘用书记员年纪都比较小,而且学历均为大专学历,由于临聘和正式的在待遇上的差别较大,而且无论临聘书记员的工作完成的如何出色,始终不能转为正式的,还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公招考试,所以基本上在职的临聘书记员都是一边工作,一边准备考试,一旦考上就会辞职。这样造成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过高,而且一直存在的缺口,新招录的聘用书记员又要花一定时间去培训才能熟悉法院的工作以及和法官培养一定的工作默契。也加大的法官的工作量。 三、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在法院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度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问题,缩小和正式书记员之间的差距,让其感受到法院的文化氛围,融入法院这个大家庭。

考勤制度(红头文件)

XXX人字【2013】第017号 考勤管理制度 各直属部、各单位及其下属机构: 为规范集团及各单位及分支机构的考勤管理,严肃考勤纪律,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严格考勤、合理合法; 3.考勤记录与薪资严格挂钩,具体参见《XX集团薪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总部各直属部门、各公司的所有正式员工; (二)XX集团下属地产公司(如售楼中心等)、酒店、商贸公司各门店可依据 本单位经营特点和业务需要另行制订考勤办法报集团审批,但原则性规 定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作息时间 (一)工作日: 集团总部实行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行政班工作时间: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30(不包含星期六) 午餐时间: 12:00——13:30 (二)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等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规定或因特殊情况,公司可对以上作息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说明:地产公司(如售楼中心等)、酒店、商贸各门店等单位或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参照总部制定相应的作息方式,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考勤方式 (一)原则上各单位都应实行“指纹考勤”:员工每天应在既定班次上班前、 下班后在指纹考勤机上录入指纹。若无条件实行指纹考勤的可实行纸卡 或签到/签退制度。

(二)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他人打卡或签到/签退(违规者按集团相关奖惩 制度执行),若有异常,在打卡或签到/签退处填写《打卡异常登记表》, 以备考勤员核查。 (三)考勤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负责人管理,考勤员应熟悉考勤管理制度 的各项规定,每个月根据指纹考勤记录统计月考勤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确保考勤信息真实。 (四)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出办公或因公不能上、下班时间考勤,需填写《因 公外出登记表》(出差人员不在此限)经上级领导签批后外出,并交考 勤员记录备案。 (五)集团总部员工到各门店巡店,需填写《门店工作表》,由各门店店长签 字确认其工作内容,该表会总部后交考勤员备查。 (六)高管考勤要求 1、根据岗位职责和企业文化的需求,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带头模范遵 守公司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2、若不能准时到岗或提前离岗,需提前通知集团董事长秘书,集团行 政总监负责高管考勤的监督。 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指:集团总部部长级以上岗位人员、各单位总监 级以上岗位人员及商贸门店店长。 第五条缺勤考核(设立全勤奖单位/部门按自身规定执行) (一)迟到/早退(集团总部办公员工): 1、于规定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考勤者视为迟到,于规定下班时间前30分 钟内考勤者视为早退。 2、迟到/早退一次,10分钟内(含)扣罚10元/次,11-20分钟(含)扣 罚30元/次,21-30分钟(含)扣罚50元/次(因迟到/早退导致的重大 损失或影响的处罚除外)。 3、因特殊、不可抗力等引起的出勤异常,经人力总监审批可酌情处理,报 备人力资源部。 (二)旷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个人原因超过上下班规定时间内30分钟并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上班中途无故缺勤或脱岗1小时及以上的; 3、超过批准的假期而未及时申请续假或申请未得到批准的;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一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 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 务; 2、负责每天的会计工作,审核费用报销单、请款计划单, 监督核实银行票据、现金票据、出入库单、销售日报表 等;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8、严禁私自截留现金、贵重物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 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 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 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 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

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法院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前 沿,进而也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石 !下面爱汇网整理了关于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 法,欢迎大家的阅读!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 门考评。 个人考评包括法官、综合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考评,以质量好、效益好、效果 好、形象好为基本要求,同时对其他工作进行考评。 在业务庭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法官或法官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按照综合行政人员考 评。 第二条 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经常化、日常化原则,定期公布考评 相关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发放考核奖、评先选优和晋升 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部门考评、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考评基础分为 100 分。 法官考评以分值计算, 基础分值为质量好 50 分, 效益好、 效果好各 20 分, 形象好 10 分, 每项设一定的加减分指标,无加减分即为基础分,最后计算实际得分。 书记员考评由书记官室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 个人考评中(书记员除外),考评委员会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的 95%,领导评分占 5%(中 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评分,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评分)。 第四条 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 5 日内向考评委员会提出, 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由于个人或部门原因,致使本院在考核中被扣分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 扣发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考核奖。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外,视情节扣发当年度考核奖,并取消评先 选优、晋升资格。 (一)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三)违反三大管理制度规定,造 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绩效考评分低于 80 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待岗学习 3 个月后视 情节重新安排工作。 连续两年考评分低于 80 分并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 以辞退。 第八条考核奖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考核奖分配对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实行倾斜,院领导和综合行政部门人员享受综合奖。 第二章 法官考评第九条 质量考评指标:(一)立案变更、立案不当被驳回起诉或者指定管 辖错误的 1 件扣 0.5 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或者错误的 1 件扣 1 分;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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