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限售期股票的司法执行问题总结研究

限售期股票的司法执行问题总结研究

限售期股票的司法执行问题总结研究
限售期股票的司法执行问题总结研究

一、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背景:

《公司法》(2013.12.28)。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分析:

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等予以明确规定,但理论界普遍认为,对于限售流通股进行司法拍卖是可行的。(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凭证,在转让方式上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如发起人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但就《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其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股份公司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其对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股权转让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转让上述主体的股份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其投机牟利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利的动机。因此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不受限制)且司法实践当中,对于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强制执行大量存在。

法规链接:

1.《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1.10)

《公司法》(此处指1999年修订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股份转让的时间应从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送达转让股份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该股份受让人应当继受发起人的地位,承担发起人的责任。

3.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第十三条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自然人继承、遗赠或者法人丧失法人资格涉及股份变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股权归属证明文件,并按照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上述 3.的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涉及流通股股份变动的,申请人应按照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该规定并未对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强制执行进行特殊限制。)

关于限售股的执行裁定案例: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长江、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正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3226、3227、3231、3233号公证书及(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6682号执行证书,受理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申请执行吴长江、吴恋、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4)珠中法执字第869号之二执行裁定。现吴长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吴长江提出异议称,请求中止执行(2014)珠中法执字第869号之二裁定对尚在限售期的上市公司限售股票的评估、拍卖行为,待上市公司股票解禁后,依法进行减持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以保证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理由为:第一,2015年6、7、8、月,中国股票市场发生了历史罕见的股灾,导致股价非理性下跌,超出市场运行规律,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太多,评估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坚持通过市场正规操作变现再执行的意见。第二,2015年11月27日,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不予执行的申请,本院作出了(2015)珠中法民执证字第1号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此案,在未依法作出结论前应当中止执行。第三,2014年2月珠海中院执行局法官就《关于限售股性质等有关问题》向中国证监会发出调查函,2014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就珠海中院调查函正式复函明确指出:对于限售股的限制性规定,有利于资本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此不建议以拍卖等方式将处在“不得转让”期间的股份强行过户。第四,申请执行人已将股票进行首轮冻结,完全可以在股票解除限售措施后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实现变现执结之目的,不仅有法律保障而且有事实保障,可以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新世界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称,一、异议人在评估报告征求意见已提出相同异议,评估机构之前已用专业意见驳回。评估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已考虑到了异议人所述的中国资本市场情况及不确定因素,且回复合理、评估符

合相关规定。二、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予执行申请一案不应中止本案执行。三、证监会并未对本执行案提出个案意见,限售股在交易所规定及实践层面均有大量拍卖先例,拍卖操作不成问题。四、在操作层面,本案中后续的司法拍卖,将对竞买人资格和“限售”承诺做出规定,即成功竞拍人仍必须遵守剩余限售股的规定。这也体现了对证券监管机构的限售流通制度的尊重和落实,而非破坏。五,通过二级市场变现不构成本案中止执行的合法理由,而且会侵犯申请执行人行使质权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查明,新世界公司与吴长江、吴恋、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14年5月22日,债权人新世界公司与债务人吴长江、保证人吴恋、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担保函》,上述合同经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分别为(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3226号、(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3227号、(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3231号、(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3233号。2014年9月10日,经新世界公司申请,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作出以上合同的执行证书,编号为(2014)鄂长江内证字第6682号。该执行证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新世界公司可持该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吴长江、吴恋、惠州雷士光环境有限公司、山东雷士光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债务本息合计人民币210222222.22元(暂算至2014年8月21日止),以及罚息、违约金(罚息和违约金均按《借款合同》等约定计算)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新世界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珠中法执字第87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4)珠中法执字第870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长江(证券账户号码:01×××16)持有的在本案中冻结的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57777778股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份(证券简称:德豪润达,证券代码:x)中的39772730股,包括冻结期间所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债务。

还查明,2014年5月22日,吴长江将其持有的57777778股德豪润达的股票质押给新世界公司,并于2014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

再查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在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关于限售股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称:“我会接受司法机关咨询,只对证券期货业务知识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解释和答复,不对特定行为人或特定案件涉及的事实、行为性质、处理进行认定或提供倾向性意见或建议。”“不建议以拍卖等方式将处在不得转让期间的股份强行过户。”

本院认为,首先,对限售股转让权进行限制,是为了防止限售股持有人通过转让股权牟利,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从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对限售股持有人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条件的限制。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限售股转让的限制应当针对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而非同样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均明确限售股可以予以司法强制执行。其次,吴长江已于2014年将其持有的57777778股德豪润达的股票质押给申请执行人新世界公司,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异议人吴长江应当知道上述股票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第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在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关于限售股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了该复函不对特定行为人或特定案件涉及的事实、行为性质、处理进行认定或提供倾向性意见或建议。故该复函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处理的依据。关于异议人吴长江提出的现在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执行标的现处于首轮冻结,在股票解除限售后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实现变现执结的目的最为合理以及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不予执行的申请且本院已受理了此案等主张,并非中止对(2014)珠中法执字第869号之二执行裁定执行的法定理由。综上,吴长江提出的异议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吴长江的异议请求。

二、执行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拍卖且需评估确定价值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30)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三、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如何操作

(一)财产保全

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前,法院多会先将其进行保全。上市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状况、国家政策、国际形势等因素影响,波动很大。一般采取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冻结保证金帐号(不得取走现金,但可卖出或买入深交所股票)。此措施既能控制股票,防止当事人卖出股票后转移资金,又使当事人可以根据股市的变化进行正常的操作,避免在股价下跌时因不能交易而造成损失。

第二,停止股票的转托管。此措施停止转托管可防止当事人把股票从已被冻结保证金账户的证券商转到其他证券商托管,并乘机卖掉股票转移资金。

第三,禁止用被冻结的保证金购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上海证交所对上市股票集中托管,持有上交所股票的股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家证券交易机构卖出。此措施可防止把已被冻结的保证金通过买上交所股票后再到其他证券商处卖掉并转移资金。

第四,法院给股票持有人发股票查封风险告知,准许其用其他财产代替股票保全。必须对股票本身保全时,法院不禁止股票交易,但交易时必须有法院准许,交易后款项必须存入指定账户。这时需要法院禁止证券公司为其变更提现账户,然后查封提现银行账户。

(二)司法拍卖

人民法院裁定对股票进行司法拍卖。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更多细则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予以规定。

(三)非交易过户

股票过户分为交易过户和非交易过户。二者的区别是:交易过户是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买卖后的股权转移确认登记,该工作现由沪、深交易所通过电脑系统

统一办理,股票交易与过户同步进行;非交易过户则一般是因为继承、赠与和法院判决等原因而需要在投资者之间办理过户,这种情况的过户工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可委托证券交易所办理)。

非交易过户办理步骤如下:

一、属司法判决执行的过户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出具判决协助执行文件。该书须说明被剥夺证券所有权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如接收方是法人则必须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接受方证券账户卡。

二、由过户当事人双方持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判决协助执行文件、双方身份证(代办时,需同时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委托办理的协议书)、双方股东卡及身份证和股东卡的复印件等身份文件申请办理。

三、委托证券交易所办理的,深证所需先填写“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证所无需填写申请表),连同前述资料一起交柜台操作人员,经柜台操作人员审核有效则受理该项业务。

四、受理业务后,证券交易所将收到的过户申请资料特快专递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当地分公司,由后者更改投资者股东资料,过户即告完成。一般而言,过户时间上证所需要5个交易日,深证所需另等通知。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30)

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股票解禁的意思

股票解禁 解禁的股票分为大小非和限售股!大小非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是公司增发的股份。这些股票都在以前购买这些股票的人的手中。 解禁只是一个时间窗口,意义就是解禁当日开始,解禁的股票就就可以交易了!@并不是说一定要全部当日抛售,我可以继续持有,也可以选择抛售,什么时候抛售,都由持有人自己决定。 大小非解禁的成本基本都是1元,限售股解禁的成本就是其增发价格非是指非流通股,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即解禁。 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大于5%的叫大非。 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 这等于大幅增加股票市场的股票供给量,改变股票的供求关系,若大小非解禁后采取减持,将促使股价下行 什么是大小非解禁 小,即小部分。非,即限售。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占总股本5%以内。反之叫大非,即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解禁,即解除禁止,是非流通股票已获得上市流通的权力。小非解禁,就是部分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市流通。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 大小非的由来 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这意味着持股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方案实施后12个月即可上市流通,因此,“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这就是“小非”的由来。与“小非”相对应,“大非”则是指持股量5%以上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 什么是大小非解禁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 二( 通,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 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 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 年修订)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老公司法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条:142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三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所持本公司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不得转让其所持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监事、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年修订)2005证券法(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由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股东,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但是,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3. 2010 审核有关问题IPO一、主板 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IPO)根据上市规则,1( 年;3锁 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2( 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6个月。该36定 个月锁定3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3( 期的限制; 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9~7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 。个月内”5~3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12之日前 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12不过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 个月内”12个月内”的作法。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5~3料前 。个月内”12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 月内”的审核标准,估计未来还可能会细化。12关于如何界定“

老股民总结的25条股票交易技巧

股票交易二十五大绝招 一,不冲高不卖,不跳水不买,横盘不交易 二,买阴不买阳,卖阳不卖阴,逆市而动,方为英雄。 就是讲逆市而动的道理,第一诀是说短线的,第二诀是说中线的。即,买时,

选则K线收阴线时买;卖时,选则K线收阳线时卖。 三,高低盘整,再等一等。 包括了诀一中“横盘不交易”的内容,但主要的意思是说,当一只股票或者权证持续上涨或者下跌了一段时间后就进入了横盘状态,此时不必在高位全仓卖出,也不必在低位全仓买进,因为盘整之后就会变盘,故盘整时期不可主观决定建仓或清仓。如果是高位向下变,则及时清仓,不会有损失;如果是低位向高变,

及时追进,也不会踏空。 四,高位横盘再冲高,抓住时机赶紧抛;低位横盘又新低,全仓买进好时机。 是对口诀三的进一步具体化说明,是描述诀三中的一种最佳时机。股价和大盘常常是高位盘整后还有新高,低位盘整后又创新低,因此说,要等待变盘的方向明朗后再开始。如高位横盘后向上变盘,再创新高,这是卖出的最佳时机;

而低位横盘整理之后再向下变盘,这将是满仓买入的最佳时机。

五,未曾下手先认错,宁可买少勿买多。 大道至简,这句诀又是一个看似简单做来不易的大道理。是说一个资金的分配使用问题,你不能一下子把资金全都买进去,那你就只有等着挨套了。会买,买在低点才是真正的师傅,卖则不那么重要了,只是赚多赚少的问题了。下手买股之前,你必须承认你的买入是错误的,做好股价跌下去,你被套后在低位如何加仓补进的准备,而不是人常说的什么技术上的止损,那是要你割肉,全是害人

的瞎话。自有股市以来,只有“金字塔式买入法”是操作技法上唯一一条永恒不变的真理。金字塔式投资方法,它是一种分批买卖股票的方法。即买入股票时,愈买愈少;卖出股票时,愈卖愈多。 六,正股未涨权先行,正股回调权后应。 是说如何看正股操作权证的,说明了权证和正股的联动关系。即正股启稳后,还未上涨之时,权证就已经提前上行了,原因是有先知先觉的人已提前下手了,当正股上涨之时,权证则加速上扬,当正股到位时,权证还常有最后一冲;而当正股开始下调时,权证则表现为调整滞后,起初跌的慢,跌的少,当正股调整趋缓时,权证的下调时常是加速赶上来。掌握了股和权的节奏,操作也就胸有成竹了。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汇总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 ■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实践中,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在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一般都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先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再将冻结或扣划的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情况也日益复杂,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笔者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适用法律问题略抒己见。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是对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为质权标的物并优先受偿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对此资金能否冻结和扣划;二是该资金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有同志认为,因为已设定质押担保,不能冻结和扣划该资金。 笔者认为,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可以对被执行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上述资金进行冻结的,问题是扣划该资金时,申请执行人和质权人谁应优先受偿? 例如,法院在执行A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核查到被执行人B(开发商)在C银行存有资金,遂进行冻结并拟扣划该资金。此时,案外人C银行当场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B曾同其及购房人D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约定B自愿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购房人D的担保人,保证D按时向C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如D违约,则B愿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即已被冻结的资金)作为质押担保,并优先向C清偿。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依约将法院拟强制执行的该资金存入双方约定的专用存款账户,即法院已冻结并拟扣划的资金账户。案外人C银行据此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措施,称若强制扣划,则其对该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时,就出现C银行的抗辩究竟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A的债权问题。

依法强制执行打击老赖

-1-强制执行宣传手册 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相关法律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至此“老赖”便会过上亡命天涯的不幸生活。这些名单将会形成一种报告与金融机构、运输部门“资源共享”。现在让我们看看,具体会对这些老赖有什么生活上的影响。

一、老赖们的住房受到影响。在老赖被法院立案执行后,法院会关注到其住房,如果这些人名下有住房的话,尤其是商业性住房,哪怕其仅有一套,也无法逃脱法院的执行。 二、存款。老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会被法院与金融机构联合绞杀,全部被冻结。此外,你的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都会被冻结。从此也就意味着你网上支付(网购)会受到限制。 -2-

-3-三、开公司成限制。 但凡上了法院系统的执行名单,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商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四、消费、出行受到制约。 被列为老赖,不允许在星级酒店及娱乐场所消费。买房子、旅游、装修房屋,成为设想。更有甚者,如果老赖开车在高速口上还会被暂扣,由高速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买不了飞机票,高铁,软卧,买不了私家车。

-5-五、养老金被直接划扣。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扣老赖们的固定收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法 释[1998]15号)(以 下简称《执行规 -6-

炒股有什么技巧

炒股有什么技巧 炒股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那么,炒股有什么技巧呢? 技巧一:止损和止盈。止盈位和止损位的设置对散户来说尤为重要,不少散户会设立止损位,但是不会设立止盈位。止损位的设立大家都知道,设定一个固定的亏损率,到达位置严格执行。但是止盈一般散户都不会。 为什么说止盈很重要呢,举个例子,我有个朋友,当年20元买入安彩高科,我告诉他要设立止盈位,26元,他没卖;25元时我让他卖,他说,我26元没卖,25元更不卖,到30元再卖。结果呢,11元割肉。如果设立止盈率的话,悲剧就能避免。这几天不少人追进大蓝筹股,更应该设立止盈位。怎样设立止盈位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顺应热点10元买入一只股票,涨到11元,你设立止盈10.4元,一般庄家短暂的洗盘不会把你洗出去,如果11元跌回10.4元,你立刻止盈,虽然挣得很少,但减少了盲动。 股价到12元后,你的止盈位提高到11元,股价到了14元,止盈位设置到12.8元……这样即使庄家洗盘和出货,你都能从容获利出局。 技巧二:不要奢望买入最低价,不要妄想卖出最高价。有的人总

想买入最低价而卖出最高价,我认为那是不可能的,有这个想法的人不是高手,只有庄家才知道股价可能涨跌到何种程度,庄家也不能完全控制走势,何况你我。以前我也奢望达到这种境界,但是现在我早转变观念了,股票创新低的股票我根本不看,新低下面可能还有新低。我只买入大约离底部有10%左右升幅的个股,还要走上升通道,这样往往能吃到最有肉的一段。 技巧三:量能的搭配问题。有些人总把价升量增放在嘴边,经过多年来的总结,我认为无量创新高的股票尤其应该关注,而创新高异常放量的个股反而应该小心。越跌越有量的股票,应该是做反弹的好机会,当然不包括跌到地板上的股票和顶部放量下跌的股票,连续上涨没什么量的反而是安全系数大的,而不断放量的股票大家应该警惕。 技巧四:善用联想。要根据市场的反应,展开联想,获得短线收益。主流龙头股会被游资迅速拉至涨停,短线高手往往都追不上,这时候,联想能给你带来意外的惊喜。通过联想,在市场上哪些股票和主流龙头股关系较密切呢?联想不仅适合短线,中长线联动也可以选择同板块进行投资。 技巧五:要学会空仓。有些人很善于利用资金进行追涨跌的短线操作,有时会获得很高的收益,但是对散户来说,很难每天看盘,也很难每天能追踪上热点。所以,在股票操作上,不仅要买上升趋势中的股票,还要学会空仓,在感觉股票很难操作、热点难以把握、大多数股票大幅下跌、涨幅榜上的股票涨幅很小而跌幅榜上股票跌幅很大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 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也可能不清楚法院具体会采取怎样的执行手段。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资料,告诉大家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

股东合规减持及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

股东合规减持及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 1、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意见的》) 除了遵守上述限制以外,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还应当避免: 1、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窗口期交易:

股份减持是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一个健康的市场一定是进出有序、能满足不同交投需求的。虽然监管要求颇多,但是并不像大家想象中那样容易动辄得咎,只要各位股东、董监高们稍加注意,合规减持其实并不难做到。 3、交易所的相关问答 (1)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买入某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该上市公司持股5% 以上的股东减持时是否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在 3 个月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数的百分之一,致使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其在首次卖出操作的 3 个月之后是否需要继续遵守《减持规定》?能否择机减持其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 答:A、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二级市场买入,应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B、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其在首次卖出 3 个月之后继续减持股份不再适用《减持规定》规定,可以择机减持其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 (2)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的股份都有锁定期,上市满一年后每年转让不超过25%,因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请问这个 “同比例”具体如何计算?例如:某高管上年末持有2000股, 3 月1日减持了 200股,剩余1800股,9月1日公司进行1:1 转增,该高管持股变为3600股,9月

限售期股票的司法执行问题总结研究

一、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背景: 《公司法》(2013.12.28)。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分析: 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等予以明确规定,但理论界普遍认为,对于限售流通股进行司法拍卖是可行的。(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凭证,在转让方式上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如发起人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但就《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其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股份公司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其对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股权转让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转让上述主体的股份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其投机牟利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利的动机。因此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不受限制)且司法实践当中,对于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强制执行大量存在。 法规链接: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从来都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不少被执行人甚至以身试法,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员。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

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股票操作技巧总结

股作操作技巧总结 安辉·著

操作技巧总结: 第一、仓位控制: 把握仓位层次,最好方试是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点五的买入。 MA5,MA10,MA30日都是短线的趋势线,同时,这几个均线都是买入股票的参考线,亦是支撑线与压力位。关注MA60,MA180,MA240可以做中期与长期的投资! 第二、T+0交易法: T+0分两种: 第一种,顺向(指的尚有上升空间),跳多高,采用先卖一半仓位在高位,然后在买等量的仓位在低价,就完成T+0顺向操作,然仓位不变。 第二种,逆向,跳空,采用先买一等量的仓位在低位,然后冲高后在卖出等量仓位的股票,就完成了逆向T+0操作,赚取了其中的差价! 第三、炒股的几句话: 1.大盘趋势向上不赚钱就是不卖. 2.大盘趋势向下卖了就再也不买. 3.宁可错过赚钱的机会,也不冒赔钱的风险. 4.大行情不会踏空,小行情不值得参与. 第四、判断 在当天买入股票,完全可以参考前一天的成交量大小,与主力买卖技术指标来判断当天的走势。 第五、二分之一平均法: 二分之一平均法,(在一个价段的最高+最低)/2。自我感觉在判断的最低效果比较有明较,最高点虽然也有效果,但是没有判断最低较果明显。 第六、专找量底价稳K平均趋好的股票。 第七、MACD二次翻红技巧 MACD不仅是中线指标,同时在运用好的情况下,也可以成功在相对低位捕捉到个股的起涨点。 使用法则:满足“MACD二次翻红技巧”往往有较好的上涨行情,所谓MACD 二次翻红,是指MACD第一次翻红后回落,还没有等红柱变绿柱便再次放大其红柱,这是使MACD选强势股的关键,也是介入的关键点。特别是前期下跌时间长,下跌幅度大的个股,一旦出现“MACD二次翻红技巧”形态,股价企稳回升的概率较大。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院拘留申请书

法院拘留申请书 篇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中武乡陈管村13组13010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中武乡陈管村13组13010号,系黄言祥之妻。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金帆小区41栋408房。 请求事项:请求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xxx(申请人儿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1764.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请求拘留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依据:;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XX)长中民一终字第02685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x生命权纠纷一案,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XX年4月9日开庭审理,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黄林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1764.00元,后申请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10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目前,该(XX)长中民一终字第0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

生效六个多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申请人不仅遭受丧子之痛,还没有拿到任何赔偿,而据申请人调查, 被申请人有固定工作,有固定收入,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4月30日 篇二:行为人对法院的罚 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其救济程序为______ A.向上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

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 账户转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因此无此类股份进入信用账户) (5)融资买入 √(不得融资买入本上市公司股票) × × (6)融券卖出 √(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 × √(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

新股与次新股操作技巧

新股与次新股操作技巧 如何快速判断新股上市当天是否具有赚钱机会? 传授本人独创的新股战法,操作非常简单,实战威力巨大,创业板上市将再次迎来暴利机会。此外,还传授一种方法,告诉大家如何在股价分时走势上,买在当天最低点,卖在当天最高点。 新股以前一直是短线暴利品种。虽然在2008年由于大盘暴跌新股基本停止发行上市,但自从09年初市场恢复上涨以来,IPO便不停的重新开闸,在09年下半年,更是持续不断的上市。加上创业板市场的推出,近期的新股是源源不断的提供给市场。对于市场投机资金来说,只要有机会,就不会放过可以炒做的对象。有人说,新股炒作风险很大。事实上,新股上市首日只要把握得准,收益还是非常可观的。 在正式讲这个问题之前,我想问问大家,你们以前是采取哪些方式,来判断新股上市首日是否具有短线投机机会呢? 一般来说,一只新股上市前,主力早已做好了全盘规划,做还是不做,如何建仓早已了然于胸。因此第一个5分钟的价量出来以后,便能基本看出是否有人在做这只股票。第一个5分钟成交量如果较小,说明没有大资金介入或者正在观望之中,或者由于开价不理想中签者惜筹。 还有,9:35之后,大部分主力都会暂停抢筹,因为一方面他们要清点自己抢的筹码是否达到预期数量,另一方面需要观察是否还有别的大资金也在抢筹准备坐庄。因此,一般来说,9:35以后股价都有一个短暂的回落。如果在前期发现有人坐庄,则可在此时逢低买入。 这些原理,大家可以了解。这种方法,在以前的新股上市过程中,还是比较有用的。 但是,在目前的行情中,对于新股来说,尤其是对于中小板新股来说,如果在开市五分钟后再介入,多数股票价格已有较大的涨幅,此时再介入,不但丧失了不少首日利润,同时也因成本较高,万一股价调整,就面临短线风险。 那么,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简单快速地判断新股上市首日,是否有人准备炒做呢?有,这就是本人发现的一个新方法,只要在大盘稳定的阶段操作,成功率比较高,尤其对于中小板股票,成功率非常高。 如何快速预测新股上市首日是否具有短线机会? 在讲这种方法之前,先请大家花十分钟时间仔细看看下面历史上这些新股上市首日的实时截图。 新股上市首日短线机会快速判断法: 如果新股在集合竞价最后一分钟,出现资金连续抬价抢筹现象,则上市首日短线上涨可能性较大。 原理:如果主力想坐庄,那么开盘后必然要主动向上扫货抢筹,而相对于开盘后的筹码价格,集合竞价阶段的筹码是最廉价最集中的基本筹码,因此主力绝对不会放过。 买入法:一旦发现有抢筹现象,则可在集合竞价结束前10秒内或结束后,立刻挂高买单抢入。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______,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______乡县xx乡xx村xx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______县xx镇xx 路xx号。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_______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双倍支付_______元劳务承包款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县人民法院已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了________中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第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上述_____元劳务承包款。第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 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人: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上列当事人,因___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 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被申 请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决确定的义务,需要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 分述如下: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上列当事人,因______事项,经公证处于年月日,发给字第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 述如下:事实和理由:请求目的: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 篇四:提请上级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区。。村。号。楼。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区桥。。。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欠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年。月。。日起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2、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事实和理由: 2021年月日,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判定的义务,我依据2021年 月日生效的2021。。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武汉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 截至今日,。。区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已经超过6个月,但在我无数次的催促下,该 法院仍未执行。 签名:xuexila 日期:年月日

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种类、依据和程序

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种类、依据和程序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征收强制执行是指被征收人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搬迁义务的行为。笔者在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征收程序中,发现许多基层法院错误地将该司法解释以偏概全适用于所有司法强制执行,缺乏对两类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事实上,征收拆迁司法强制执行的前提基础是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诸如补偿安臵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拆迁补偿安臵裁决、限期收回土地决定等民事、行政法律行为。本文结合司法强制执行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司法强制执行的种类、依据和程序进行归纳分析,防止少数基层法院不作为、对政府依法征收缺乏强制力保障起到理论上的防范作用。 一、司法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具备四个法定条件: 1、先行给付补偿或推定给付补偿 申请人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征收安臵用房、周转用房,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的,申请人可以将补偿金专户存储,以保证被征收人及时获得权利补救。 2、强制执行前的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执行前,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不致因时过境迁而消灭或遭到破坏,事后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法定证据可查。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为此,《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征收拆迁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受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妥善保管,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申请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实践中,一些公证机关不愿意介入拆迁事务,这是不履行职责的表现,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依法公证或者证据保全。 3、强制执行必须存在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依据包括补偿安臵协议、补偿安臵裁决、征收补偿安臵决定、责令限期收回土地决定、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上述行为具有执行力,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执行力。 4、签发公告 强制执行应当有一套完善的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对被征收人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留够一定的主动搬迁期限,通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或司法)警察将被征收人强制带离,由公证人员进行证据保全,由执行人员强制将房屋内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并妥善保管。强制搬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

炒股心得体会

炒股心得体会 民间常常劝告众人说:股票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炒股在中国的民间是全国参与的一项投资,在炒股的过程中有人欢喜有人忧。下面让我们通过以下的炒股心得体会来一起了解国民炒股的感悟。 范文一 股市是有风险的,如果您没有树立好正确的心态是很难承受由于亏损所带来的压力。我觉得散户们应该多了解一下做股票所要掌握的一些技巧和方法。下面就是本人在具体操作中所总结出来的一些小小的体会和感悟希望能对广大散户们有所益处。 1.炒股是资源再分配,并不创造财富. 2.开办股市就是为了圈钱,不给你一点甜头你不会进来,更不用说掏钱. 3.中国股市没有做空机制,往下做只不过是为了将来往上拉. 4.主力有远大目标,显得大智若愚.散户有小聪明,却是大愚若智. 5.人性有恐惧和贪婪,主力专找这两死穴攻击.散户却

不承认自身有此毛病. 6.趋势理论其实非常重要,其时我们大部分时间都在等待,下跌途中空仓等待,上涨途中满仓等待,只有转势那一刻才动手买卖.均线可以帮我们判断趋势,但如果你不懂或不信它,谁也救不了你. 7.主力可以用日K线骗你,但它无法用月K线骗你,因为拆借资金玩不起时间,利息成本太高. 8.主力当然知道软件的威力,所以它会在底部或顶部区间上下震荡,使忠实反映情况的软件发出前后矛盾的信号,你抛开软件正中主力下怀.没了K线图就等于被废去双眼,你还想干啥?等你悟出月K线的奥秘,你就会爱上软件. 9.物极必反的原理非常适合炒股.如果你悟出它的真缔,你就不会再干出追高杀低的蠢事.至少你不会再冲动.KD/BOLLING都是很好的防冲动指标. 范文二 首先呢,股市是有风险的,在我看来,炒股所得的收益无非就是你向风险挑战所得的补偿,赢就得利,输就亏损,如果你没有树立良好的心态是无法承受由于亏损所带来的压力的,同时亏损时很容易使我们丧失理智,难以作出明智的决策,难以在卖与留之间作出抉择,一开始的我的确就是

协助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从5起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看执行协助义务 人的 权利义务范围 随着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以来,执行异议案件呈现日益增多的情况。其中的原因固然有新民诉法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加强,以及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但是不能回避的是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法律适用存在一定争议的情况,这种情况又以对执行协助义务人的追加和处置占据较大比例。对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至5月30日立案受理的18件执行异议案件构成分析,其中5件由执行协助义务人提出,占所有执行异议案件的25%。其中,异议成立的2件,占40%;经过调解自动撤回异议的2件,占40%,仅有1件被驳回。 从以上数字可以分析出,法院对执行协助义务人(主要指协助履行人)的法律义务和权利认识上仍然存在一定争议和分歧,造成了执行实践中适用的尺度不一。 一、新民诉法强化了执行协助义务人的义务责任,但也为如果规范操作提出了课题。 《民诉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讨论得最多的莫过于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加大,如新增加的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拘留的规定以及增加了罚款的最高限额,而不是进一步审慎分析协助义务的人责任具体有哪些以及如何依法追究协助义务人的责任。另外,我们确实也看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倾向,如违法要求协助义务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等。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以确定协助义务人在违反协助义务时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协助义务人的分类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依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协助义务人作出不同的分类。(一)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单位协助义务人和公民个人协助义务人。(二)根据协助的内容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协助调查和协助执行两种。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主要指管理某些文书档案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如管理被执行人存款档案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或个人,如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持有人,被执行个人收入的发放者等。 (二)协助义务人责任范围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进行严厉制裁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对协助义务的人制裁仍应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