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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

浅析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

一、集体谈判的产生及定义

早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方国家工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开展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并首先在英国和德国等国产生了部分产业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签订活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工会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及和工会组织的壮大,集体谈判活动有了新的发展。德、法、美和瑞典等国先后颁布实行了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规,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谈判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谈判活动在一些国家有了更大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49年通过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98号公约)和1951年通过的关于集体协议建议书(91号建议书)等重要文件,对集体谈判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实行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49年6月8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2届会议,确定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鼓励和推动在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

1981年6月3日国际劳工组织召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7届会议,确定了《促进集体谈判公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集体谈判一词适用于一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为以下的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a) 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和(或)(b) 解决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和(或) (c) 解决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因此,集体谈判可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

集体合同是伴随着集体谈判而产生的,它是集体谈判的结果,也是最重要的目的。一般各国都有专门的集体合同法或是中集体合同专章(篇)。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也有规定,但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就试图分析笔者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

二、问题探析

(一)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主体的区别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代表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一方推选的代表(见《集体合同规定》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分俩者的目的在于:集体谈判的代表行使的是“代表权”,最终只能形成集体合同的草案,而集体合同的真正主体是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就确定了集体合同的主体),“代表”只是在已被通过的合同上签字,所以代表不能超越权限直接订立集体合同,使集体合同流于形式。

(二)集体合同的审查

根据《劳动法》第35条和《集体合同规定》第42,46,47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的。问题是集体合同的草案是首席谈判代表签定的,草案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

职工讨论通过的,然后由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定的,现在集体合同又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或者提出《审查意见书》,是不是违背了职工和企业已达成的意愿。

我认为这要从审查的内容和目的来看。《集体合同规定》第44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可以看出,前两条是程序性的审查,它的目的在于从程序上保障签定合同的公平,后一条是对集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法律规定的是最低的保障,那么集体合同就不得低于此水平或与法律相抵触。所以,审查的目的是应该为处于弱势劳动者的利益的。但是,如果审查部门因为某种利益使得集体合同的生效迟延或合理的内容遭到拒绝,那又有谁来保护弱者?我认为可以建立同级工会的质询和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监督程序,以促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地履行职责,甚至有必要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农民工的集体谈判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的数据,农民工已有9900万人之众。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不同的城市打工,却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经历:(一)一些行业仍存在比较严重的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少数企业欠薪逃匿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二)多数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其工资却不能正常足额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组织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6小时。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做的调查显示,有些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11个小时左右,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珠江三角洲的农民工每天工作12至14小时者占46%,没有休息日者竟占47%。

(三)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恶劣,在频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是主要受害者。广东省总工会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2004年上半年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人数平均每天350人,90%以上是农民工。(四)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

偏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报告显示,最近12年来,珠江三角洲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这说明农民工未能很好分享企业效益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是继1984年第一批农民工出现,1989年第一批“民工潮”之后的重大转折。

要想改变农民工的现状,应该建立农民工集体谈判机制。建立农民工集体谈判机制的要点有以下几个:(1)承认农民工的集体谈判权利。农民工由于本身身份的限制,使得他们与“城里人”有着很大的区别:工资、社会保险、节假日、加班等等都受到不平等,不公平的待遇。必须要承认他们能作为一个团体来维护自身的权利。(2)确立集体合同的底线,提升工资的增长速度。现在有些国家的集体合同强调工资与通货膨胀率挂钩,从而保证实际工资的增长。但是现在我国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实在是太低,必须要增长,才能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相适应,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的真正提高。(3)签定地区的行业集体合同。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一样,不应该强调一律的相同,但在同一个地区,同一个行业就应该有相同的保护水平。(4)政府介入,立法保障。城乡二元结构在逐渐被打破。为维护法律的稳定,在立法上可以采取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保护农民工的和权益,对集体谈判、工资、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问题进行规范,使相关问题有法可依。从2003年底总理为农民追讨,到今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等一系列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历史遗留的问题还好多,需要加大力度。

(四)集体谈判的监督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一方的谈判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大会民主选举”。如何监督这些代表的行为,分两种情况。一是工会选派的。根据《工会法》第4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那么作为首席谈判代表的工会主席当然受到单位的限制,指派代表的公正性就可能受到影响,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该在不是工会会员的职工可到场监督。在会

员中对代表有不同意见的也可参与监督。当然,对此要有名额的限制,不能过多,否则影响单位的工作。二是选举代表的。那么不赞成该代表的职工可参与监督。同样要有人数的限制。这些监督人员可比照谈判代表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义务。

(五)专项集体合同

法律法规对妇女和未成年人有特殊照顾,劳动法律体系中也不例外。《集体合同归》在集体合同的内容里就专门有这两类特殊群体的条款。但是在现实当中有很多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件发生。在这里,可以有两个保护的途径:一是需要有较高级别的专项集体合同,主要指地区的集体合同,省级、市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集体合同,专项合同不得低于高一级的集体合同的规定。二是要建立良好的监督体系。所有的集体合同都要受到监督,特别是专项集体合同,要让企业主为违反相关的规定付出一定的代价。

(六)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责任

对此分不同的情况讨论。(1)对拒绝集体谈判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查《工会法》,该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其中第4款规定的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规定》是要《工会法》处理,工会法却又是一个“依法处理”,规定很是不明确,有推脱之嫌。俄罗斯的《集体合同与协议法》就规定,如企业主逃避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日期谈判,将受到高额罚款处罚,而且受处罚后仍需接受谈判建议。所以,要在工会法中或者直接在《集体合同规定》中就明确拒绝谈判的法律后果。(2)企业故意隐瞒、虚报企业会计信息及必备信息或是职工一方的代表徇私舞弊,不切实代表职工利益的,都将影响集体合同的实质内容,因此也应该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界限,对他们的责任要有规定。(3)审查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也必须承担风险,这样才能使审查有良好的效果。

(4)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工会法》规定的是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此,应该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处罚,增加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成本,使企业本身就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负起监督的职责。

没有责任的制度是不完善的,因为没有责任就意味着违反可能比不违反更有利。因此,在今后立法和法律法规的修改过程中,逐步完善责任机制,使得集体合同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三、小结

社会的发展需要公正,应是“作为公正的发展”。公正应是发展的内涵。发展是第一要务,说明的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怎样发展又是一个大问题。现在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第一条就是“以人为本”。劳动者也是一个根本﹑目的,他们的权益也必须得到保障。美国的罗尔斯的“作为公正的正义理论”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其中的第二原则是关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在中,相比较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是“处于社会最不利的地位”或是相对不利的地位的,因此在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就应该向劳动者倾斜(差别原则),前面已经分析了法律具有原则性﹑滞后性的缺陷,而劳动合同则存在明显的势力差距,所以完善集体谈判机制和集体合同体系就非常必要。从现状来看,已有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在制度上加以完善,从程序上保障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实施(当然,程序只是一个基础、保障,最终还是为了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和集体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实质内容),这样劳动者就可以通过谈判和用人单位达到平等的公正的状态,使社会和谐发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 一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于是,一些工人团体或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行动被称之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udbet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Webb)首先提出并开始使用。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1902)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无论在寻找工作,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如果工人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一个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

条件的协议即可。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从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该协议。”这一论述阐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技术革新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劳动者失去了传统的技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形成了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进行抗衡,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出现了劳动者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开始了集体谈判。最初雇主反对与工会进行谈判,国家法律只承认个人劳动合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对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才放松了限制。20世纪中期之后,集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要依赖于市场主体力量的相互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的程序规则。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使得劳动者个人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与雇主相抗衡,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特点更加重了这种失衡。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交涉劳动过程的事宜,这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在不平衡,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有效地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负作用。因而,集体谈判被认为是使劳资冲突规化的一项伟大的“社会发明”,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位劳动者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特定权利。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它不仅确立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通过集体谈判规劳动关系事务,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

公司集体合同工作总结

公司集体合同工作总结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共同奋斗,要使企业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关键,正是基于这一关键,物业公司集体合同自草案讨论到签订执行,便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始终贯穿于其中。 一、集体合同草案先讨论后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出台后,由物业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将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在第一次职代会上所有职工代表都对草案发表意见,根据职工代表对草案提出的建议、意见工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在第二次职代会上将修订后的草案再次进行讨论,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集体合同草案,最后签订集体合同。二、规章制度、员工奖惩及重大决策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通过物业公司每年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员工奖惩和重大决策都通过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通过,如在今年股份公司对物业公司的经营指标下达后,物业公司落实到各部门,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书,在目标责任书起草后,物业公司由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对各项指标进行讨论并通过后,才与各部门负责人签约;又如在今年对四名员工的违纪处理均是经行政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通过后才下发处理决定;在《采购管理制度》、《物品领用管理办法》、《制服管理办法》、《考勤制度》、《员

工餐考核办法》、《通讯费管理办法》、《派工制度》和修订的《效绩工资考核方案》等十几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通过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讨论后才付诸实施。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物业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并在工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遵照“按劳分配、易岗易薪”的原则,以工效挂钩的效绩工资制度合理、合法的进行工资分配,在参照过去保障部门对各岗位的指导工资标准和做了大量同行业市场调查后,确定了各岗位的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岗位工资标准(除按劳动法中病、事假等工资标准外)达到了550.00元,比乌市最低工资标准高出110.00元,再加上隐性工资(即工资附加如社会保险、福利、食宿等)每月近千元,并且做到了每月按时支付无拖欠,切实履行了集体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灵活运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切实保障职工作息时间物业公司因工作性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季节不同形成的工作紧弛度不同、岗位的特殊性等因素,主要以给加班费、调休和其他形式进行补助1、调休:职工在节假日上班和其他有效加班主要以调休形式进行平衡;如今年7月疏通下水只能在大厦经营结束后才可进行,工程部部分员工为了及时完成维修任务,下班后进行了维修工作,对这部分加班员工由部门安排进行了调休; 2、给予加班工资:在调休也无法平衡的情况下,给予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以效绩工资中加分的方式进行,如在今年9月物业公司承揽了兵团二中的保洁专项服务合同后,保洁部部分员工利用

集体合同+谈判案例

集体合同+谈判案例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某市一家制鞋厂系一家国有企业,该企业在2000年以前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于集经营决策正确,管理有方,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很高,因而工厂的效益很好。2000年9月于某因工作需要离开了制鞋厂,新的领导人上任后,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职工工作效率低下,企业效益也直线下降。为了鼓励职工的积极性。2001年4月企业决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约定,为了提高工厂效益职工每天须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合计每周工作54小时,周日为休息日;职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加班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此外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给于不同的奖金份额:工资于每月15日支付;合同期限为4年,有效期为自2001牛6月27日至2005年6月27日;此外,合同还就劳动安全与卫生,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协商程存,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合同于2002年5月1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发现合同的有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2牛5月25日向合同当事人双方出具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谈谈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关于集体合同的期限,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此外,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25日后方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合法。《集体合同规定》第26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效力 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自2001午4月1日至2003午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午3月20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充实新建的纺织分厂。2001午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2001午8月5日至2003午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1午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涨,以滕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而这批女工的报酬是每月350无,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贺琪2008212208 【摘要】 集体谈判制度是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以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为基础,来解决市 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新路径。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充足发展,尤其是改革开 放新时期以来,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集体谈判制度举步维艰。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为我 国提供各方面的借鉴,尤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解决我国当下集体谈判制度的问题 尚需立足我国实际,吸取国外优秀成果,逐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关键词】集体谈判劳资关系问题对策 集体谈判,简言之,即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在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关于劳资双方关系。在集体谈判过程中,通过劳资双方的积极协商,立足于双方所存在的共同利益和矛盾,以达到劳资双方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目标。 但关于集体谈判的表述却是存在不同的解释。比阿特丽斯最先将“集体谈判”一词用于与产业相关的法律谈判之中,她于1891年在其研究论文《英国合作运动》中使用。1918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专门对集体谈判做出了规定。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谈判称为“集体协商”,并将其定义为:集体协商是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资方天然的掌握着社会中的生产资料,使其处于同劳动者的对比中处于优势的地位。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常常是以单个个体的身份出现,尤其是在于雇主谈判的过程中更是处于劣势。为此,建立更多劳动者共同的谈判组织来与强大的资方相抗衡,则是实现劳资双方关系稳定的一种新路径。劳动者的联合,建立起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在劳动用工之前的劳动协议签订之时以及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以此来有效克服劳资双方过分悬殊的优势地位关系。 一、集体谈判的特征 集体谈判制度作为法律谈判体系中的一种,除具备法律谈判的特征之外,还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四川建业机械有限公司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公司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公司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公司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公司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公司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期满,公司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公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开展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

开展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篇一: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书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书 为了全面了解《工资集体协议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司工会通过职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了解掌握的情况看,公司认真落实《工资集体协议合同》的条款,尤其是在劳动时间、条件、工资待遇以及职工福利方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了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合同》以来,公司每年都根据职工需求,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重视职工劳动安全和卫生保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注重对劳动保护设施的投入,加强劳动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为职工劳动安全提供了保障。注重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全面落实了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公司采取多种形式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经常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陶冶情操,鼓舞斗志,努力营造科学、健康、文明、高雅的企业文化气氛。总的来说,公司的《工资集体协议合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伊宁县弓月热力有限公司年月日 篇二:公司XX年集体合同自检自查报告 公司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集团公司工会文件要求,***公司工会组织开展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自检自查工作,经过近一个月认真细

致的排查,总体上***公司能够按照集体合同内容认真履行,没有发现违反集体合同的问题。在一些相关问题上,公司工会积极与行政部门密切沟通,使集体合同得到顺畅执行,为公司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1、在劳动用工方面,一是公司能够严格贯彻劳动合同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和上岗协议。全公司874名职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在今年开展的“三项制度”改革过程中,公司能够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兼顾公司和职工利益,制定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臵方案,并由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和尊重工会的意见,整体方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三是今年以来,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共处分在职职工15人,进行待岗学习。工会认为职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上述管理制度,无不当之处。四是公司建立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岗位竞争机制,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职工的竞争意识,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在劳动报酬方面,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 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薪酬制度。在自查过程中,公司没有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等现象。职工在法定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

集体合同协商记录

龙岩市升伍旗车桥有限公司 2014年集体合同协商记录 时间:2014年12月15日 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吴恺 协商代表:吴恺、卢春平、卢启灿 企业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卢延曾 协商代表:张开锦、卢斌曾、卢开熙 主持人:张开锦 记录人:简金青 经企业方和职工方共同协商一致通过后,决定了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 1、企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并采用书面形式。 2、企业与职工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严格履行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按程序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劳动报酬 1、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计件单价工资制度。 2、本企业实行银行存款结合现金工资支付形式。 3、本企业以银行代发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

发放约定为每月15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4、每年12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议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通报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5、职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日标准工资为基数。 6、职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依据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5%或10%。 三、工作时间 1、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保证职工每周休息2天。 2、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程特殊情况的安排: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定特殊工时制度。 四、劳动安全 1、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企业对在特殊工程(岗位)的职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3、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

欢迎共阅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 一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于是,一些工人团体或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行动被称之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udbet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Webb) 首先提出并开始使用。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民主》(1902)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无论在寻找工作,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如果工人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一个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条件的协议即可。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从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该协议。”这一论述阐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技术革新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劳动者失去了传统的技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形成了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进行抗衡,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出现了劳动者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开始了集体谈判。最初雇主反对与工会进行谈判,国家法律只承认个人劳动合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对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才放松了限制。20世纪中期之后,集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范本

(企业名称) __年度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社会,依法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过(企业名称)和(工会名称)代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双方协商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合同经(企业名称)_届_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 第二章工资分配、发放及增长机制

第四条经协商双方商定,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为主要分配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五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岗同酬。 第六条经协商双方对企业__年度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分析及预测,一致认为: (一)企业实现营业收入预计__万元; (二)企业实现利润总额预计__万元。 第七条在预测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本地区、同行业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工资指导线,比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等,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在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的基础上,本年度当公司生产经营实现盈利并完成年度预算利润指标时,在岗职工年人均收入增长幅度为_%。 (二)一线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应高于职工年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其中:一线技能操作人员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_%。 (三)企业经营者收入与一线技能操作人员收入挂钩,当年一线技能操作人员平均收入涨幅低于_%时,主要经营者(党政正职)的工资收入要按差额比例扣减。

浅析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

浅析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 一、集体谈判的产生及定义 早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方国家工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开展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并首先在英国和德国等国产生了部分产业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签订活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工会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及和工会组织的壮大,集体谈判活动有了新的发展。德、法、美和瑞典等国先后颁布实行了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规,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谈判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谈判活动在一些国家有了更大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49年通过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98号公约)和1951年通过的关于集体协议建议书(91号建议书)等重要文件,对集体谈判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实行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49年6月8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2届会议,确定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鼓励和推动在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 1981年6月3日国际劳工组织召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7届会议,确定了《促进集体谈判公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集体谈判一词适用于一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为以下的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a) 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和(或)(b) 解决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 ,和(或) (c) 解决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协

市总工会集体合同工作总结

**市开展企业集体合同工作总结 全市现有工会组织749家,其中25人以上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293家,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24家。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48)以及**市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的要求,市总工会联合劳动局和经济信息局迅速成立了工作领导专班,以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任组长,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推进工作的落实,并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作了研究部署。截至2011年8月,全市已签订企业集体合同694家(其中区域性工会14家,共包含346家单位),签订率达93%;签订工资集体协商694家,签订率达93%;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674家,签订率达90%;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674家,签订率达90%。其中,全市25人以上的293家企业已全部签订四项合同。现就我市开展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活动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民主选举,依法产生协商代表。通过工会职工代表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法产生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目前,行政方和工会方均为3-5

名代表,人数对等。为了确保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商代表除了企业法人与工会主席之外,还包括了来自基层等各部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职工代表,全方位关注影响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的各种因素,坚持统一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切实保证职工的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同步增长而增长,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规范操作,认真履行协商程序。每年,工会都会与行政方开展一次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共决会。在开展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时,工会认真履行程序,坚持沟通、协商、签约、审核、监督五个程序缺一不可。每次协商前工会都会充分进行调研,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准确掌握工资增长的幅度和条件,提出调整职工工资的基本目标;主动与企业行政方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取得理解,达成共识,为顺利开展协商创造良好条件;向行政方发出要约,组织召开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成有效的协商会议纪要和工资专项协议草案;工资专项协议草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并报应城市劳动部门审核备案,为以后协议的履行提供保障;通过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活动,

集体合同签订流程

集体合同签订流程 篇一:集体合同签订流程 集体合同签订流程图 篇二: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

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专项集体合同包括哪些

专项集体合同包括哪些 篇一: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篇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共同互相学习一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大家都知道,在现代社会中,工资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收入分配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工会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职工的娘家人,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干部要时刻把职工的收入问题当成是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首先,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

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上面,提到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那它的概念是什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它们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呢?) 工资集体协商是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阶段,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现在,我们知道了工资集体合同的概念,那有的人就问,现在用工单位都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好像有点多此一举,现在我们就说说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以及它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是什么? 可以简单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方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工资是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也是企业人工成本的

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这些企业太高劳动定额、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水平甚至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等,资本侵蚀劳动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停工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工资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意义决定了开展集体协商必须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指明了努力方向。工会抓住了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抓住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核心,抓住了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

集体合同与与集体谈判的程序文件

?员工申诉程序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的变更 ?集体合同的终止 ?集体谈判的程序 ?集体谈判的结构 ?集体谈判过程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员工申诉程序 关键字: 申诉程序是一种正式沟通渠道,用以在问题出现后尽快的处理有关的申诉,虽然企业第一线的负责人通常离问题最近,但是负责人不可能在申诉方面花费太多的精力,因为除了申诉之外,他们还有太多的事要做。有时甚至他们自己就是被申诉的对象。 申诉程序可包含不同的步骤,下图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申诉程序:

申诉仲裁是一种解决矛盾的手段,它石油第三方对劳资双方因对劳工合同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议进行裁决。这种仲裁不应该与合同仲裁混为一团。申诉仲裁是根植于集体谈判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集体合同的内容 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就是指企业集体合同的具体条款。由于企业集体合同是关于 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契约,因此,凡是在企业劳动关系中所涉及到的问题,都可以 纳入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可以说,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可涵盖劳资双方权利和义 务关系的方方面面,具体主要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保险 与福利、学徒、培训、雇佣与解雇、合同的期限与履行、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 理甚至工会的地位、权利和义务问题等。

美国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 典型的美国企业集体合同包括三个部分:(1)合同的序言部分。主要陈述合同的总目的和涉及的总范围,以及对工会的承认程度。(2)合同的正文部分。这是合同的主要部分,一般篇幅较长,条款较多;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工资、工时和其他雇佣条件各种劳动标准问题。(3)合同的结尾部分。主要就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日期做出规定。一般包括以下一些条款: 第一,工资条款。工资条款要涉及到工资的总增长额、增加工资的起点日及其对过去的适用范围、奖励工资、“停工期”工资、日工资及周工资的计算、班奖金、临时调动的补贴、圣诞节补贴以及加班费等诸多工资问题。 第二,工时条款。工时条款主要规定节假日、在企业期间的休息、洗浴和用餐时间、请假外出以及投票时间等问题。 第三,工作条件条款。工作条件条款要对职工的调动、体检和安全问题等做出规定。第四,工会保障条款。工会保障条款主要就承认工会、只雇佣工会会员、代扣会费和不罢工条件等问题做出规定。 第五,雇员保障条款。雇员保障条款涉及到解职费、申诉程序、资历、工会管理人、年老人的工作、健康与福利计划、医疗计划、分组保险计划、退休金计划以及有保障的年薪等诸多问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尽管两种合同的主要目的都是约定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内容涉及的当事人是相同的,即劳动者和管理者,但参与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则是不同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当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 篇一: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 关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XX年4月25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一届二次职工会委员会委托,对XX年《集体合 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向各位代表报告,请予审议。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于一届二次职代会期间分两次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1.在合同的贯彻执行中,公司与工会坚持定期检查与日常动态检查相结合,加强合同执行的动态管理,组织人员对各基层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检查,并对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等不安全问题进行了整改。XX年没有发生一起劳动安全纠纷案件。 2.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及时修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并根据公司经济发展情况,对工资分配办法进行了调整,年度工资增长%,并按时足额为职工

发放工资。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时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统筹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 4.公司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全体职工进行综合素质培训。 5.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公司做到了三年将退休人员的欠发工资全部补发完的承诺。 6.XX年,公司为480多名女职工免费进行了体检。XX 年集体合同总的履行情况是:合同兑现率达100%。劳动用工制度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得到保证,合同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落实到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类奖罚制度、措施得到了有效地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职工代表对XX年企业与工会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满意。 篇二:XX公司XX年三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汇报 XX公司XX年三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汇报 XX年,XX公司工会按照《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三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汇报如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保证。按照上级工会安排,我中心工会XX年对本单位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合同、女职工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4年第2期JOU RNA L O F RENM I N U N IV ERSIT Y OF CHINA No.2 2004 [收稿日期] 2003-10-01 [作者简介] 程延园(1963-),湖北襄樊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劳动关系、劳动法研究。 集体谈判制度在 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也是现代西方国家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十分奏效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它不仅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水平,而且本身就是化解劳资冲突的一种重要方式。解决我国在推行集体谈判制度中面临的问题,是发挥集体谈判调整作用的基础。集体谈判既是确保现行法律执行的手段,又是创建新规范的重要形式。集体谈判制度发展的方向,依赖于我们选择协约自治还是政府主导模式。 [关键词] 集体谈判;劳动关系;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20(2004)02-0136-07 一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 立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于是,一些工人团体或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方式被称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0这一术语是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idney 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 Webb)首先提出的。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的代表作5产业民主6(1902年)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无论是在寻找工作,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 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 其同伴进行交流。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不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如果工人们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的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一个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条件的协议即可。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自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0[1]这一论述阐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 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技术革新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劳动者的传统技能没有了用武之地,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形成了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进行 ) 136)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篇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共同互相学习一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大家都知道,在现代社会中,工资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收入分配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工会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职工的娘家人,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干部要时刻把职工的收入问题当成是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首先,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上面,提到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那它的概念是什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专门

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它们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呢?) 工资集体协商是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 重要阶段,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 现在,我们知道了工资集体合同的概念,那有的人就问,现在用工单位都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好像有点多此一举,现在我们就说说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以及它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是什么? 可以简单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方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工资是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也是企业人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这些企业太高劳动定额、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水平甚至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等,资本侵蚀劳动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停工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工资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意义决定了开展集体协商必须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通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篇一: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 关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XX年4月25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一届二次职工会委员会委托,对XX年《集体合 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向各位代表报告,请予审议。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于一届二次职代会期间分两次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1.在合同的贯彻执行中,公司与工会坚持定期检查与日常动态检查相结合,加强合同执行的动态管理,组织人员对各基层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检查,并对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等不安全问题进行了整改。XX年没有发生一起劳动安全纠纷案件。 2.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及时修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并根据公司经济发展情况,对工资分配办法进行了调整,年度工资增长%,并按时足额为职工

发放工资。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时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统筹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 4.公司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全体职工进行综合素质培训。 5.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公司做到了三年将退休人员的欠发工资全部补发完的承诺。 6.XX年,公司为480多名女职工免费进行了体检。XX 年集体合同总的履行情况是:合同兑现率达100%。劳动用工制度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得到保证,合同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落实到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类奖罚制度、措施得到了有效地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职工代表对XX年企业与工会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满意。 篇二:XX公司XX年三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汇报 XX公司XX年三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汇报 XX年,XX公司工会按照《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三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汇报如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保证。按照上级工会安排,我中心工会XX年对本单位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合同、女职工权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 与(以下简称企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及施工生产的实际签订本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企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1、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针、目标;2、安全生产责任制;3、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4、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的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管理;5安全操作规程;6、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7、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8、工伤事故调查处理;9、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10、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企业(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企业(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企业(公司)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家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工会应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八条企业(公司)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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