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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华信:证监会核发第三批IPO批文 11家企业获批

中鼎华信:证监会核发第三批IPO批文 11家企业获批

中鼎华信:证监会核发第三批IPO批文 11家企业获批

周二晚间,证监会通过微博发布消息称,“8月19日,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11家企业的首发申请,其中,上交所5家,深交所中小板1家、创业板5家。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说明书。”

据媒体报道,沪市5家企业分别是重庆燃气、中节能、福斯特、亚邦染料、华懋新材、中来光伏;深市创业板5家分别是菲利华、腾信创新、中来光伏、天和防务、迪瑞医疗;中小板1家为好利来。

其中,上市公司羚锐制药(600285)持有亚邦染料1600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7.41%。亚邦染料发行前总股本216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7200万股。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首发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上周有25家企业完成财务数据更新,恢复到正常审核状态,相比此前一周10家左右企业回归正常新股首次公开募股(IPO)排队通道的频率,企业递交财务数据速度明显加快。

此外,发审委审核速度回归常态,证监会主板发审委定于本周三分别审核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首发申请。

@中鼎华信

发行部首发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 受 理 材料 分发、分送材料 见面会 反馈会 落实反馈意见 预先披露 初审会 出具初审报告;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发审会准备发审会 2 5 8 7 6 3 问核 核准发行 落实发审委意见 会后事项审核 10 封卷 9 1 4

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 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并购重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章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五条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 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行业自律组织或者相关主管单位推荐、社会公示、执业情况核查、差额遴选、中国证监会聘任的程序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 第七条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2006]51号)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适用普通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等。 (二)发行监管部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对适用特别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发行监管部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发审委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不公布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六)委员应当将须回避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发行监管部。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参加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上网公告程序;参加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提出有关申请,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七)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发审委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八)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应填写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委员也可对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时间不超过45分钟。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 人民币普通股(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预选阶段 1、中国证监会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按照" 总量控制,限定家数"的管理方法,中国证监会根据__ 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及__有关产业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2、地方政府或__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__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或__ 有关产业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股票发行家数指标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推荐预选企业,并报送企业预选申报材料。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预选材料 发行部根据《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目录》(证监〔19 9 7〕13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内容,审查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且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也已出具关于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符合真实、公正、合规标准承诺函的企业,受理其申报材料,并登记受理时间。 4、征求__有关部门意见 发行部在受理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将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分别就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相关批文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意见。两委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中国证监会预选审核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15 个工作日后,发行部开始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方案、收购兼并方案 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核,并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5 个工作日内提出预选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__ 和预选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初步确定企业股权结构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同意,由地方政府和__ 有关产业部门另行推荐其他企业。 (二)审批阶段 1、地方政府或__有关产业部门初审企业通过预选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并制作正式申报材料,报送地方政府或__ 有关产业部门初审。地方政府或__ 有关产业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发行申请后30 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企业发行股票的正式申报材料。 2、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申报材料发行部对符合《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标准格式》要求的企业,受理其正式申报材料,登记受理时间,并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 万元。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 发行部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材料后,送发行部验证确认。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虚假等违规嫌疑的,中国证监会将组织调查。扣除企业修

中国证监会开始公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与审核进度

近几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日益活跃,并购重组规模快速扩张。“十一五”时期,企业间并购交易额累计突破6.4万亿元,交易笔数累计1.67万单,分别是“十五”期间总量的4.5倍和6.4倍。2011年,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境内企业并购交易额和单数再次创下年度新高,分别达到1.62万亿元和4698单。上市公司并购交易额占企业间并购交易额的比重也逐年上升,2005年以前平均占比不足20%,2006年到2010年的平均占比已达48%,2011年更是高达67%。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于国民经济“调结构、转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提升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并购重组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以市场化为导向简化并购重组行政审批的同时,积极推进审核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和公开化,持续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审核效率。 ——放松管制、减少审批,逐步取消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2012年2月,中国证监会取消了“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持股30%以上股东每年不超过2%的股份自由增持、第一大股东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继承”等四项要约收购豁免事项的行政许可;8月,又上报国务院申请取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政许可。目前,约2/3的并购重组交易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即可自主实施,无需审批。 ——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大力提升审核效率。通过完善并购重组法律法规、统一审核标准、优化内部流程等一系列措施,较大程度地提升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审核时效。2012年1-9月,证监会已审结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143单,其中2012年受理并审结81单。5月以来,除因涉嫌内幕交易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平均每单行政许可申请从受理到提交重组委审议约为1个月。 ——坚持“审核标准公开、审核进程公开、审核结果公开”的原则,推进审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受 理 材料 分发、分送材料 见面会 反馈会 落实反馈意见 预先披露 初审会 出具初审报告;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发审会准备发审会 2 5 8 7 6 3 问核 核准发行 落实发审委意见 会后事项审核 10 封卷 9 1 4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 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资料

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按照《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简化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流程 (一)审核流程图 (二)主要审核环节 反馈 审核 受理 反馈意见回复 行政许可决定 期后事项 报送期后事项文件(如有)

1.受理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根据《程序规定》、《管理办法》等要求,接收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公司债券监管部。 公司债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发行人补正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核 申请受理后,公司债券监管部将根据回避要求等确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适时启动诚信档案查询程序。审核工作遵循双处双审、书面反馈、集体讨论的原则。 3.反馈 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 原则上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反馈会后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受理部门通知、送

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八大重组程序之(六)中国证监会审核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知识点:八大重组程序之(六)中国证监会审核● 详细描述: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1、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处理。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 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审核期间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 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或者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情形。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①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②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③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其他情形。 (2)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①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完整经营实体的规定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②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7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 规程(2017修正)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 【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7 【实施日期】2017.12.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7年7月17日证监发[2007]9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并购重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章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 【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 【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5.29 【实施日期】1998.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一、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程序 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预选阶段 1.中国证监会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家数”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及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2.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A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或

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股票发行家数指标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推荐预选企业,并报送企业预选申报材料。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预选材料 发行部根据《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目录》(证监〔1997〕13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内容,审查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且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也已出具关于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符合真实、公正、合规标准承诺函的企业,受理其申报材料,并登记受理时间。 4.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发行部在受理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分别就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相关批文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意见。两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中国证监会预选审核 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15个工作日后,发行部开始对企业改制方案、资产重组方案、收购兼并方案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核,并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选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和预选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初步确定企业股权结构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同意,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另行推荐其他企业。 (二)审批阶段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 企业通过预选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并制作正式申报材料,报送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发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融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分离债等。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再融资申请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反馈意见回复 受理反馈会初审会 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如有)发审会意见回复(如有) 核准发行封卷发审会二、再融资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

(一)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再融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1-5-17 15:37:36)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全体会议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上市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并应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作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原则上应提出具体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司申请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独立作出判断: (一)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 2.公司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过股票、债券,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行和交易证券;

3.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 4.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等。 (二)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及内部职工股发行、增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等。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重组行为(包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公司分立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审委委员可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重组前原企业的三年盈利业绩。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这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五)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 (六)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上市主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计算。 (七)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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