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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复习资料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复习资料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复习资料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一、单项选择题。

1、《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 B

a2003年4月27日

b2004年1月1日

c2003年10月1日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A

b城镇企业

c个体工商户

3、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 C

a正式职工

b临时工;农民工

c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

4、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A

a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b职工缴费

c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5、工伤保险实行下述哪种费率 B

a统一费率

b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c协商费率

6、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如何处理 A

a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b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c由企业主管部门批评改正

7、工伤事故中,如果职工也有责任,职工能否获得工伤补偿 A a能

b不能

c视职工承担责任程度而定

8、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共包括多少种职业病 C

a95种

b110种

c115种

9、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B

a任何一家卫生医疗机构都可以

b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c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10、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鉴定 C

a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c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该怎么办 B

a找企业负责人私了

b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自认倒霉

1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下列哪种费用 A

a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

b工资福利费用

c生活费用

1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多少工作日内如何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A

a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b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c15个工作日内可多次电话告知

14、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A

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b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可以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申请

15、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C a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b劳动保障部门

c用人单位

1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多少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A

a60日内

b30日内

c20日内

1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B

a不能申请,只有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

b只要其所在单位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都可以申请

c只有其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的才可以申请

18、职工发生工伤,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C

a只要发生工伤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b一发生工伤就应当立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c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9、工伤职工应当向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A

a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b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c统筹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20、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何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C

a指定3名或者5名相关的卫生医疗专家进行鉴定

b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挑出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c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21、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几级,最轻是几级,最重是几级 B

a分为1—8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8级

b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

c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0级,最轻为第1级

22、当事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多少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A a15日

b20日

c30日

23、已经劳动能力鉴定过的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多久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B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24、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C

a完全由工伤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

b完全由用人单位支付

c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谁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多少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 A

a由所在单位按70%发

b由所在单位按90%发

c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70%发

2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多久 B

a10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27、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A

a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c不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28、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C

a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

b社保经办部门

c用人单位

29、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如何享受待遇 C

a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b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c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0、跨省流动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的,如何享受待遇 C

a必须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

b必须选择长期支付待遇

c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待遇

31、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 C

a因工死亡职工的姻亲

b因工死亡职工的血亲

c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2、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依据是A a根据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b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定期调整

c根据相关岗位工资水平及时调整

3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C

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工伤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自己负担

c用人单位

34、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权益如何维护 A

a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

b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c由职工居住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3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C

a原用人单位

b社会

c承继单位

36、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 A

a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

b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

c工资总额1倍以上两倍以下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__工伤_、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____社会保险___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3.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__依法__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___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__;(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5.我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__挪用__社会保险基金。”

6.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__依法__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__保险费__。”

7.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__伤社会保险_ 的事项。”

8.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

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__本单位___提出赔偿要求。”

9.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__用人单位__提出赔偿要求。

10.我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__工会代表参加____。”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1.生产经营单位__B___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A.可依法以补充协议

B.不得以任何

C.可以征得从业人员同意的

2.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_A_规定。”

A.法律、法规

B.本单位

C.保险公司

3.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__C__、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事故责任者

B.违章违纪者

C.负责人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__A______依法强制执行。

A.人民法院

B.检察院

C.公安局

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___B____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定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A.公安局

B.人民法院

C.检察院

6.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__C_____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定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_______执行。

A.检察院

B.公安局

C.人民法院

7.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___C__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A.劳动者

B.职工

C.用人单位

8.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

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__B____的规定执行。”

A.法律

B.32伤社会保险

C.法规

9.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___A_____的用人单位承担……。”

A.最后

B.劳动者

C.有关

10.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____B____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A.劳动者

B.最后

C.有关

11.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___C____。”

A.由先前用人单位确定

B.由变动工作单位确定

C.不变

12.我国《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___A____工作。”

A.社会保险

B.工会

C.职工思想

13.我国《212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__C____意见。”

A.企业领导与雇主

B.各级人民政府

C.工会

14.《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_A____的意见。”

A.各级工会

B.人大代表

C.政协委员

15.《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___B___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A.政协委员

B.同级工会

C.人大代表

三、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中画“√”,不正确的画“×”,每题2分,共计20分)

1.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经营状况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 错 )

2.《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 ( 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 错)

4.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 )

5.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对 )

6.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经济效益的不同,来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 错)

7.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

8.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举证责任。 (错 )

9.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对 )

10.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负责。 (错 )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计30分)

1.什么是工伤?

1.答: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是当今世界上国际通用的社会保险术语。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2.什么是职业病?

2.答:从广义的角度看,凡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均可称为职业病。但是,职业病不仅仅是一个医学概念,而且具有法律意义。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3.什么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3.答: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简称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保障的补偿制度;是一个国家关于职业伤害事故处理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的总称。

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4.答: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5.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步成效主要有哪四点?

5.答:一是规范了工伤待遇标准,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职工的欢迎。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受到了参保单位的欢迎。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四是探索了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的办法,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

6.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主要有哪四点?

6.答:①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②是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的重要手段;③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④是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条件。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一、投保对象: 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 二、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条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且已参加工伤保险(见7.1)的投保单位的人员,可 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名单附于本合同中。 2. 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各被保险人名下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伤(见7.2)致残,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五级至十级范围内,并符合当 地(见7.3)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 付条件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该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 本公司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该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14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的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保险合同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2010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Model of work-related accident insurance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

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 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 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损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事故台账

XXX上市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事故台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

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团体补充工伤保险(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补充工伤保险条款 (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含16周岁及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且已参加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工伤保险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 因病全休或者半休者,不得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残疾、医疗费用及津贴等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附加残疾、医疗费用及津贴等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 式版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

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 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 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 (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 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 义见);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 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简称《评 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 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 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 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工伤认定

第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台账建立说明

台账 台账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十二项制度。 2、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成立言文件,机构设置、成员、专(兼)职人员。 3、明确成员单位、人员职责。 4、研究职业健康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需记录。 5、上级有关文件、通知,技术规范等。 台账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生产第一线职工花名册(每半年更换一次)。 2、委托有资质健康体检单位的委托书;本单位体检通知单。 3、体检单位对受检单位健康检查的汇总、评价报告表。 4、个人健康档案:A职业危害告之书。 B、体检通知书。 C、个人健康监护表 D、健康检查结果。 E、个人参保号。 F、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台账三:职业卫生“三同时”与申报管理 1、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表、申报回单。 2、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章、检测、评价委托书。 3、可研报告书、图纸、立项批复、职业病危害预评报告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审查书,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职业病危害控评报告书、工程防护验收意见批复。 4、现状评价报告书、评审意见。 台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 1、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成员,在市、区(县)安监部门培训通知、证件或者资料,记录。 2、员工培训计划,内容、教材、目的、要求、时间、地点、学时、授课人,培训总结,影响资料等。 3、培训人员签字签到表,考试卷子,分数。 4、员工培训合格上岗证。 5、职业病危害信息卡。 台账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管理: 1、当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方案,经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购卖凭据。 2、劳动防护用品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检修记录,日常检查记录(每月一次)。 4、单位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5、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 6、事故报告程序、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及图像资料。 7、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体检异常的报告及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 (要求各种表格应全部填写记录完整,不能空着。)

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的区别.doc

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的区别对比表 项目法律基础 作用 伤残赔付比例 职业病致伤残是否强制 经营主体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费用支出 赔款领取 赔偿限额 费用 保障范围 其他保障 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 1、雇主按照雇佣合同应1、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保险公司1、法律规定强制雇主承担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据条款对个人的人身伤害进行给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替代雇主承赔偿,但这种给付或赔偿并不能免除或2、该赔偿额度不一定能完全担约定赔偿责任减少雇主对职工应尽的赔偿责任。满足企业需求 3、补偿的是雇主的损失2、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 或赔偿的职工或家属仍可根据法律或雇 佣合同再向雇主行使要求给付或赔偿的 权利。 3、团体意外险可作为员工福利,作为 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的补充 1、雇主责任险是为缓和1、团体意外险是为职工及其家庭提供1、保障职工及家属在受到伤劳资纠纷,保障雇主的利切实的保障,增加员工福利而发展起来害而无法自救的情况下获得益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的。赔偿 2、注重风险的转嫁2、注重增加爱员工福利,在意外伤害2、注重社会公平、社会和谐 保险金之外,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还可以 向单位要求其他的赔偿金、抚恤金或救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济金。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给付比比例表(保监发 [1999]237 号)》程度鉴定标准给付比例表 例表 (GBT--16180-2006) 2、一至七级 34项(GBT--16180-2006) 》 》2、一至十级 570余项 2、一至十级 570余项 不包含包含 包含 否否是 财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依法承担的工伤责任生命和身体伤害依法承担的工伤责任 责任合同给付、补偿性合同责任合同 企业企业企业 企业员工个人企业 企业员工个人及员工家属企业 1、可税前列支1、不可税前列支1、可税前列支 2、生产成本中列支2、员工福利费中支出2、生产成本中列支 企业个人或受益人企业 直接约定为额度或工资倍直接约定额度约定为工资倍数 数 比团体意外稍高较低较高,和工资挂钩,每年都 24小时意外 要涨 受雇工作期间(含上下班受雇工作期间(含上下班期期间),可扩展 24小时责间) 任 1、24小时意外保障1、意外住院津贴1、工伤身故、伤残 2、第三者责任2、团体定期寿险、大病保险2、工伤医疗费用 3、误工费、法律诉讼费3、补充医疗、补充养老3、丧葬费、抚恤金、生活护用等理费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编号: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 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 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 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 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 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 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 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 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

各行各业安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台账和记录汇编202页

各行各业安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台账和 记录汇编202页 xx年1月30日发布全文结束》》年1 月30日实施目录法律法规意识调查表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12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表23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考核表24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25领导现场带班巡查记录表26安全专项费用使用申请表27安全生产费用台账28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统计表29风险评价计划30危险源调查表31风险控制岗位明细表32主要生产设备装置一览表33危险源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清单34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法35作业活动清单37风险评价会议记录38隐患整改通知书39隐患整改台账40重大隐患档案表41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表42应急预案演练记录43变更记录44项目变更申请表45项目变更验收表46供应商档案47供应商资格预审记录48合格供应商名录49采购物资风险评价表50XXX公司文件发放记录表51文件评审和修订记录52文件评审和修订会议签到表53培训需求调查表54培训教育计划55安全培训教育记录5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57培训效果评估表58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卡59转岗、复岗人员培训台帐60管理人员档案卡61安全管理人员名册62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卡63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台账64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培训教育记录65外来人员培训记录表66外来人员入厂证67班组安全活动计划68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表69管理部门安全活动计划70管理部门安全活动记录表71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72安全设施一览表73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保养记录75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77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和维护记录78特种设备登记台账79特种设备台账及检测、检验台账81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记录83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台账8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登记台账85工艺过程风险分析86监控报警系统维护调试记录87气体探测器维护调试记录88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检查表89生产装置停车操作记录90关键装置统计表91重点部位统计表9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记录94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活动记录9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记录96检维修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98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99设备检维修记录100设备检维修方案101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102检维修人员安全

职工工伤保险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同时兼得

职工工伤保险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同时兼得 ——兼评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很多公司基于种种考虑,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选择为员工投保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试图在发生工伤时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抵充公司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保险法》修改之前,如果说这一处理方式尚有一定可行性的话,在《保险法》修改以后,试图以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完全是死路一条,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修改前的《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指定”。因此,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将投保人自己作为受益人。 2009年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即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只能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不能作为受益人。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案情简介】 A建筑总公司承接了B大厦施工工程,并为包括邵某在内的82名员工在安邦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安邦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保险合同约定按劳动能力等级支付保险金,保险期间至B大厦工程结束。A建筑总公司未到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 2010年7月3日,邵某在施工时大拇指被锯离断,经植活后拇指关节功能丧失。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七级。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0年12月8日,保险公司将理赔款8万元支付给邵某。 2011年4月,邵某委托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黄双强将A建筑总公司诉至南京 市浦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A建筑总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6万余元。A建筑总公司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其目的就是减轻 企业风险,保险公司支付的8万元理赔款应予以扣除。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 ...............2.2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条件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3 被保险人变动 6.4 合同内容变更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争议处理 7.释义 7.1 工伤保险 7.2 工伤 7.3 当地 7.4 既往工伤 7.5 有效身份证件 7.6 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1-2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1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8.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8.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职业健康七个台账

第一个台帐: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台账 内容:应包括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通知、组织机构及12项制度等; 第二个台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台账 内容:应包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每个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分 户档案; 个人职业健康监护表

2.处理情况可填调离或治疗等情况;3.此表可续页。 第三个台帐:申报管理台账 内容: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料,每次职业 危害因素申报的回执, 第四个台帐: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台账 内容:应包括相关的宣传资料及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考试试卷及成 绩等; 第五个台帐: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管理台账 内容::应包括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资金安排、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相关凭据、上级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事故报告与应急预案等; 第六个台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台账 内容:包括劳动合同(附加职业危害告知书)、工伤保险、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从业人员花名册等(花名册应每半年更换一次); 公司劳动用品购买记录 序号购买品种购买数量金额购买日期经销商店名和备案 情况

公司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先生(女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您受聘于公司所在的部(车间、组、室)岗位。该岗位存在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等职业病。 在本岗位,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及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在受聘期间,您将享受以下权利: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 向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离职时有权向我公司索取盖有单位鲜章

团体意外险补充工伤保险

团体意外险补充工伤保险 如今一些少数福利好的企业都会考虑给企业员工投保除社会保险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如团体意外险、团体健康险、团体养老险等商业保险,作为企业福利的一种,温暖人心的同时又给了员工更多的保障。 也许有的老板会问,我都已经给员工上了社会保险了,还需要再买团体意外险吗?其实,这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句话来说就是,团体意外险是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 工伤保险是社保五险一金中的“一险”,主要责任是针对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工伤保险必须是在工作时,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且只对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且上下班途中现在已经不算在工伤范围内。 而团体意外险,则是针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所有因意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导致残疾,还可以按比例赔偿残疾津贴。 团体意外险是不分时间地点以及受伤原因的,全天24小时,无论何种原因,在什么地方受到伤害,只要是因为意外情况导致的(违法犯罪情况除外),就可以赔付。 团体意外险可以在工伤保险报销1次后,剩余部分由意外保险来报销。 由此可见,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工伤保险实际上保障对象的是雇主,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工伤保险险具有偿付的替代性和保障性特征,即代替雇主承担对雇员因工受伤、身故或患有关职业病的经济偿付责任,保障雇主免受经济赔偿、给付的风险。而人身保险直接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提供保险保障,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每一位被保险人设有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员工个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遇保险事故,该员工获得的保险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幸发生保险事故,有多位员工受伤,每人获得的保险给付总额以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总给付金额没有限制。工伤保险在各个时期及地方政府的规定下,对发生工伤意外的员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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